刑法的机能新论马克昌
浅议刑法的机能
浅议刑法的机能摘要:刑法的机能是指刑法在现实中可以发挥的作用,通说认为刑法主要有三大机能即规制机能、人权保障机能、法益保护机能。
刑法的机能体现了刑法所倡导的价值观念,可以说,刑法的价值决定并引导着刑法机能的内容,不同时期,不同国家的刑法价值观往往带来不同的刑法机能,我们需要结合我国国情来确立我国刑法所体现的价值观念,并继而引导我国的刑法机能。
刑法的规制机能的运行应当充分考虑到与社会伦理的契合,这样才能有效益的实现刑法的规制作用。
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与社会保护机能长期以来处于对立的关系,在结合社会新情势的状态下,我们需要这两大刑法机能的协调统一。
结合当前我国情况而言,对于人权保障机能的侧重应当是符合我国当前社会需求的趋势。
关键词:刑法的机能、规制机能、保障机能、保护机能刑法的机能是指刑法在现实中客观上可以发挥的作用,纵观中外学者对刑法机能问题的研究,主要有三机能说、四机能说和多机能说。
刑法三机能说主张刑法具有行为规制机能、法益保护机能和人权保障机能。
我国学者陈兴良教授,日本学者莊子、野村秥均持这种观点。
刑法四机能说认为刑法存在四大机能即:规制机能、保护机能、保障机能及保全教育机能。
刑法多机能说主张刑法除了具备规制机能、保护机能及保障机能三大主要机能外还具有一些其他机能,例如台湾学者蔡墩铭教授认为刑法的机能包括刑法的一般机能和刑法的法律机能,其刑法的一般机能与刑法三机能说无异,主要又提出刑法的法律机能包括:规范机能、秩序维持机能和有机关联机能。
①另外还有学者认为还应将预防犯罪、矫治犯罪人以及给犯罪人以赎罪的机会也列为刑法的机能种类之中。
②对于以上观点笔者认为,预防犯罪可以归入规制机能、秩序维持和矫治犯罪人属于保护法益的范畴,而刑法和刑诉法需有机关联属于刑法的基本属性、给犯罪人以赎罪的机会则很难说成是刑法在现实中可以发挥的积极作用,因此二者均不属于刑法的机能。
综合以上各种观点笔者赞同刑法三机能说,即刑法的机能包括:规制机能、法益保护机能以及保障机能一、刑法价值引导下的刑法机能分析刑法的机能与刑法的价值联系密切。
高铭暄 马克昌《刑法学》(第三版) 总论讲义
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第三版)总论讲义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一节刑法的概念和性质一、刑法的概念(一)总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具体些说,刑法就是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对犯罪人处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二)概念分类:①根据刑法规定范围的大小,可将刑法分为广义刑法和狭义刑法。
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等。
狭义刑法仅指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
在我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②根据刑法适用范围的大小,可将刑法分为普通刑法和特别刑法。
普通刑法是指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刑法,实际上即指刑法典。
特别刑法指仅适用于特定人、时、地、事刑法。
在我国,也就是指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二、刑法的性质(一)刑法的阶级性质①刑法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制定的,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
②刑法的阶级本质是由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的。
一切剥削阶级国家的刑法都是镇压人民的工具。
③我国刑法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刑法,它是建立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保卫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保护广大人民当前及长远的利益。
(二)刑法的法律性质其一,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为广泛。
①刑法所保护的是所有受到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既涉及经济基础,又涉及上层建筑。
②刑法可以说是其他部门法的保护法,没有刑法作后盾,其他部门法很难得到彻底的贯彻实施,即充任“第二道防线”的角色。
其二,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
刑罚不仅可以剥夺财产,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剥夺政治权利,而且在最严重的情况下还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
其三,刑法是直接用来同犯罪作斗争的法律。
第二节刑法的创制和完善一、刑法的创制1、早在建国初,我国先后制定了一些单行刑事法律,如《惩治反革命条例》,为刑法的制定奠定了基础。
高铭暄、马克昌、赵秉志、陈兴良----四位刑法学家视野中的死刑改革
高铭暄、马克昌、赵秉志、陈兴良----四位刑法学家视野中的死刑改革在当代中国刑法制度中,可能没有哪一个问题会如死刑改革问题这样如此受到关注。
有关死刑存废、死刑罪名设置、死刑适用程序、死刑复核等死刑制度中的许多问题,不仅司法实务部门高度重视,而且受到了普通民众的热切关注,学术界更是为此开展了充分研讨。
12月24日,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创办的“关注死刑改革”系列论坛开讲。
经论坛主办方授权,本版现将四位著名刑法学家在首次论坛上的主讲内容撷要刊登。
A虽然对于死刑这样一个涉及到最根本人权、触及到最深层人性的问题,任何一个人都可能有不同的看法,但学术界近年来的研究还是逐渐达成了共识??中国当前应当严格限制死刑,并为将来的废除死刑作好铺垫,在此前提下,应当尽快实现死刑制度中一系列重大问题的改革。
■刑法典设置死刑的罪名应逐步减少&n bsp; 著名刑法学家、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高铭暄教授介绍,在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l979年刑法中,立法机关对死刑罪名的设置是相当民主的。
整个刑法典总共设置了27个死刑罪名。
死刑罪名的膨胀始于上世纪80年代初,出于打击犯罪的需要,国家颁布了一系列单行刑法,增设了大量死刑罪名。
在1997年修订刑法之前,我国刑事立法中涉及死刑的罪名已达71个。
在1997年修订刑法时,立法者鉴于当时的社会治安形势对死刑罪名采取了“原则上不减少也不增加”的态度,一共设置了68个死刑罪名。
高铭暄认为,在当前这样一个人权受到高度重视的国际国内环境中,我国刑法如此宽泛地设置死刑显然不合时宜。
死刑作为一种最严厉的刑罚措施,只能在极端的情况下适用,换言之,按照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能够适用死刑的罪名只能是性质极为严重的犯罪。
因而,如果将死刑作为常规的刑罚手段,大面积地适用于各种犯罪,不符合死刑作为最严厉、最极端的刑罚措施的本质要求。
不仅如此,死刑的运用,随之而来也就意味着罪犯生命的丧失,因而,如果国家以剥夺罪犯的生命为代价,将死刑适用于过多的犯罪,必然无形中诱导出漠视人的生命价值的社会理念,这显然也与现代法治国家要求不相符合。
刑法参考书目
刑法学专业参考书目刑法教材1、刑法学(第四版),高铭暄、马克昌,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2、刑法学(第四版),张明楷,法律出版社。
3、刑法(第二版),马克昌,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4、刑法,王作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5、刑法案例分析(总则)(第二版),黄京平,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刑法总论1、刑法学原理(第一、二、三卷),高明暄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1994年版2、刑法学基础理论探索,赵秉志主编,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3 、刑罚总论问题探索,赵秉志主编,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4 、犯罪总论问题探索,赵秉志主编,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5 、刑法争议问题研究(上卷),赵秉志主编,河南人民出版社96年版6、刑法哲学,陈兴良著,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7、法益初论,张明楷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8 、刑法适用总论,陈兴良著,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9、比较刑法原理,马克昌著,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10 、刑法专论(上编),高明暄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11 、海峡两岸刑法总伦比较研究(上下),赵秉志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12 、刑法解释论,李希慧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13 、犯罪构成及其关系论,肖中华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14、开放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研究,刘艳红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15 、单位刑事责任论,黎宏著,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16 、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姜伟著,群众出版社1992年版17 、刑法中的错误论,刘明祥著,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版18、刑法因果关系研究,张绍谦著,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版19、关于惩罚的哲学(刑罚根基论),邱兴隆著,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刑法各论1、刑法争议问题研究(下卷) 赵秉志主编,河南人民出版社96年版2 、刑法分则实务问题研究(上下册),王作富主编,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版3 、刑法专论(下编),高明暄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4 、新型经济犯罪研究,高明暄主编,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5、金融诈骗罪新论,赵秉志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外国刑法1、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略,马克昌主编,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2、犯罪论的基本问题,(日)大冢仁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3、刑法学词典,(日)木村龟二主编,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91年版4 、德国刑法教科书,(德)耶塞克著,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5 、意大利刑法学原理,(意)杜里奥.帕多瓦尼著,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6 、法国刑法总论精义,(法)卡斯东.斯特法尼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7 、美国刑法(修订版),储槐植著,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刑法学》参考书目推荐
刑法学科的部分经典书目推荐一、中国学者的著作(一)大陆学者的刑法著作1.马克昌著:《比较刑法原理--外国刑法学总论》,武汉大学出版社。
2.马克昌主编:《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3、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三卷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4、储槐植著:《美国刑法》(第四版),北京大学出版社。
5、储槐植:《刑事一体化(要论)》,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6、王作富主编:《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上、中、下),中国方正出版社。
7、赵秉志主编:《犯罪总论问题探索》,法律出版社。
8、赵秉志著:《犯罪未遂形态研究》(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9.陈兴良著:《刑法哲学》(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0、陈兴良著:《刑法的人性基础》,中国方正出版社。
11、陈兴良著:《刑法的价值构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2.陈兴良著:《本体刑法学》,商务印书馆。
13.陈兴良著:《走向哲学的刑法学》,法律出版社。
14.陈兴良著:《走向规范的刑法学》,法律出版社。
15.陈兴良著:《刑法的启蒙》,法律出版社。
16.陈兴良、周光权著:《刑法学的现代展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7、陈兴良著:《判例刑法学》(上、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8、陈兴良著:《罪刑法定主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
19、陈兴良、陈子平著:《两岸刑法案例比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20、陈兴良:《刑法的知识转型》(方法论、学术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21.张明楷著:《刑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22.张明楷著:《刑法的基本立场》,中国法制出版社。
23.张明楷著:《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
24.张明楷著:《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5. 张明楷著:《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第二版、上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6.张明楷著:《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
27.张明楷著:《外国刑法纲要》(第二版),清华大学出版社。
马克昌的最后一课:如何走向市民刑法
马克昌的最后一课:如何走向市民刑法作者: 录音整理: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宫步坦2011-09-22 15:47:36 来源:南方周末编者按:4月12日,著名刑法学者马克昌在病房中给博士生们上了最后一节课。
两个月后,马老与世长辞。
在生命的最后时刻,马老敏锐地指出,中国的刑法观念若要实现从强调国家权威转向强调保障人权,离不开政治体制的民主化改革。
他还再三提及,保障人权、限制国家刑罚权是大势所趋。
现将这堂课上的录音整理稿(略有删节)刊出,以表达对马老的敬意和怀念。
我曾经提出,我国的刑法应该从国家刑法转变为市民刑法,从强调国家权威转向强调保障公民人权。
这个问题要从日本刑法学者木村龟二关于刑法的分类讲起,他认为刑法的分类中,还可以分为权威刑法与自由刑法。
所谓权威刑法,就是强调保护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不重视个人利益的保护。
权威刑法中往往存在类推,不禁止刑讯逼供,强调刑罚的严酷,特别重视死刑。
它是一种严酷的刑法,目的是发挥国家的权威。
德国法西斯政权时期很强调权威刑法,法西斯的一些刑法学者明确提出:资本主义国家的刑法总强调保障自由,那不是刑法,没有显示出刑法的权威。
这种理论的发展,导致德国法西斯政权杀人不眨眼,使民众畏惧。
所谓自由刑法,是以保卫、保障人民的自由为宗旨,限制国家的刑罚权,能不作为犯罪的就不作为犯罪,刑罚能轻的尽量轻,要取消类推,反对刑罚的严酷,能废除死刑的就要废除死刑,坚决反对刑讯逼供。
可以看到,自由刑法注重对人权的保护,强调保障人权。
主张自由刑法的国家,基本上政治制度是民主制度,反对专制制度。
权威刑法的背后是专制制度。
借鉴木村龟二关于刑法的这种分类及观点,我国后来有学者提出市民刑法的概念。
在这个基础上,前几年我提出了国家刑法这个与市民刑法相对应的概念。
国家刑法就相当于日本学者所说的权威刑法,市民刑法就相当于他们所说的自由刑法。
还有国内学者提出国权刑法与民权刑法的概念。
这都只是一些不同的称谓,但这些提法背后的实质是一样的:是主张专制制度下的刑法,还是主张民主政治下的刑法?讲这个问题的意义,还是要看我们国家的政治制度往哪个方向走。
刑法研究生读书书目
1、马克昌:《犯罪通论》(修订版),武汉大学出版社。
2、马克昌:《刑罚通论》(修订版),武汉大学出版社。
3、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
4、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5、陈兴良:《判例刑法学》,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6、马克昌:《比较刑法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7、储槐植:《美国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8、高铭暄:《刑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9、何鹏主编:《现代日本刑法专题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10、赵秉志主编:《大陆法系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1、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
21、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22、菲利:《犯罪社会学》23、加罗法洛:《犯罪学》12、[日]西原春夫著,顾肖荣等译:《刑法的根基与哲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13、[日]西原春夫著,戴波等译:《犯罪实行行为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14、[日]曾根威彦著,黎宏译:《刑法学基础》,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1版。
15、[日]小野清一郎著,王泰译:《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6、[日]大塚仁著,冯军译:《犯罪论的基本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17、[日]福田平,大塚仁编,李乔等译:《日本刑法总论讲义》,辽宁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18、[意]杜里奥?帕多瓦尼著,陈忠林译评:《意大利刑法学原理》(注评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9、[德]克劳斯?罗可辛著,王世洲译:《德国刑法总论》(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20、[德]冈特?施特拉藤韦特,洛塔尔?库伦著,杨萌译:《刑法总论Ι-犯罪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刑法总论知识点
刑法总论知识点刑法概说总论⾼铭暄马克昌第⼀章刑法概说第⼀节刑法的概念和性质⼀、概念: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性质:(⼀)阶级性质:社会主义类型(⼆)法律性质:其⼀:保护的社会关系较为⼴泛其⼆:刑法的强制性较为严厉其三:谦抑性能⽤其他⽅式解决的就不⽤刑法了第四节刑法的体系和解释1.⽴法解释:最⾼⽴法机关全国⼈⼤常委会2.司法解释:最⾼司法机关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3.学理解释:专家教科书专著论⽂案例分析典例注释法律上没有约束⼒4.⽂理解释:字义(单词概念术语)5.论理解释:按照⽴法精神,从逻辑上所做的解释(1)当然解释:刑法规定虽未明⽰某⼀事项,但依照规范⽬的、事物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含在该规范适⽤范围之内的解释。
(2)扩张解释:超过字⾯意思:飞机to航空器(3)限制解释:限于字⾯意思的解释:某情况下才从重第⼆章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适⽤刑法⼈⼈平等原则(定罪量刑⾏刑)罪责⾏相适应2.含义: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3.罪刑法定原则:法⽆明⽂规定不为罪、法⽆明⽂规定不处罚。
四个派⽣原则: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有罪类推、禁⽌重法溯及既往、排斥习惯法4.罪责⾏相适应原则的司法适⽤: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倾向,把定罪和量刑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
纠正重刑主义的错误倾向,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
纠正不同法院量刑轻重悬殊的现象。
第三章刑法的效⼒范围第⼀节空间效⼒:1.属地原则属⼈原则(国籍)保护原则(本国利益:国家公民利益)普遍原则(国际社会)2.豁免权:向右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民族⾃治地⽅国家⽴法机关所制定的特别刑法的特别规定⾹港澳门特别⾏政区基本法第⼆节时间效⼒1.⽣效:公布之⽇起公布后经过⼀段时间2.失效:国家⽴法机关明确宣布⾃然失效(新法代替旧法)3.溯及⼒:从旧、从新、从新兼从轻、从旧兼从轻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第⼀节犯罪概念1、形式概念: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下定义:○1违反刑事法律的⾏为○2是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为○3以犯罪成⽴的条件来概括犯罪概念2、实质概念:犯罪对社会的危害:马克思---○1孤⽴的个⼈○2反对统治关系的⽃争,和法⼀样,也不是随⼼所欲地产⽣的。
浅谈刑法的机能
浅谈刑法的机能(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课程与教学论2011级张丽贵阳550001)[摘要]刑法的机能,亦称刑法的功能,是指国家制定和实施刑法在社会生活中实际或可能发挥的功效和作用。
理论界对现代刑法的机能有不同的归纳和抽象。
有二机能说、三机能说、四机能说。
但一般认为刑法的机能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本质机能,另一是基本机能。
刑法的本质机能是刑法规范具有统治阶级的工具的机能。
刑法的基本机能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保护法益机能,二是保障人权机能,三是维护秩序机能,四是行为规制机能。
刑法的本质机能和基本机能,是一种相互对立、相互克制,但又能够互相协调的关系。
[关键词] 刑法的机能;本质机能;基本机能;1. 刑法机能的历史渊源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也就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付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刑法是阶级社会的产物,是阶级意志的反应。
马克思主义认为,刑法有其发展的历史,但并非永恒存在,到了人类进入共产主义社会,阶级、国家即将消亡,刑法也随之消亡。
这一现象大量的历史事实所证明。
从历史上看,刑法主要是国家统治的工具,可以说是为法官裁制的指南,或者对国民威胁的武器。
刑法的机能随着刑法的性质的变化而变化。
中世纪的刑法是封建专制的刑法,其特色是:以刑讯为手段的罪刑擅断主义、以死刑或身体刑为中心的刑罚的残酷性、基于身份的处罚待遇的不平等、在神权支配下的宗教性。
这些特色显示,当时刑法的机能只能是维护神权与封建专制的统治,在那里人权丝毫得不到保障。
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生与发展,至l6、17世纪在西欧出现一批启蒙思想家。
他们抨击封建专制制度,抨击中世纪擅断的、残酷的、身份的、神学的刑法,鼓吹理性主义,为建立资本主义民主制度鸣锣开道。
资本主义国家的刑法以自由为指导思想,力图以法律限制国家的刑罚权,使之成为个人自由的保障。
论刑法的机能
论刑法的机能
论述题试论刑法的机能。
10. 【参考答案】(1)刑法的机能是指刑法能产⽣的积极作⽤。
(2)刑法具有如下机能:①规制机能。
规制机能是对⼈的⾏为进⾏规制或者约束的机能。
其⽅式是将⼀定的⾏为当作犯罪,对其规定刑罚,向国民显⽰该⾏为为法律所不容许;或者要求国民不要实施特定的犯罪⾏为。
其具体内容为,刑法将⼀定的⾏为规定为犯罪并给予刑罚处罚,表明该⾏为是被法律禁⽌的、不被允许的(评价的机能);同时命令⼈们作出不实施这种犯罪⾏为的决定(决定的机能),据此防⽌犯罪结果的发⽣。
②保护机能:保护国家、社会和个⼈法益的机能。
犯罪是侵害或威胁法益的⾏为,刑法禁⽌和惩罚犯罪,是为了保护法益并且能够保护法益。
③保障机能:保障公民不受国家刑罚权的⾮法侵害并保障犯罪⼈不受刑法规定之外的刑罚处罚的功能。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只要⾏为⼈的⾏为不构成刑法所规定的犯罪,他就不受刑罚处罚,这便限制了国家对刑罚权的发动;对犯罪⼈也只能根据刑法的规定给予处罚,不得超出刑法规定的范围判处刑罚,这便保障了犯罪⼈免受不恰当的刑罚处罚。
(3)刑法的上述3项机能应当是统⼀的,刑法的规制机能是为了保护法益和进⾏⼈权保障,刑法必须禁⽌侵犯法益的犯罪⾏为,禁⽌的⽅法是将侵犯法益的⾏为类型化,并规定相应的法定刑,同时通过限制刑罚适⽤的刑法规制,以实现⼈权保障机能。
刑法必须在法益保护机能和⼈权保障技能之间进⾏协调,根据适⽤刑法时的客观背景与具体情况,在充分权衡利弊的基础上,使法益保护机能和⼈权保障机能得到充分发挥,并在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和尽量实现刑法的保护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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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刑法学总论
第一节 启蒙主义的刑法思想
二、主要启蒙思想家的刑法思想
卢梭:以社会契约论为基础,认为犯罪是 破坏社会契 约的,犯人作为国家的反叛者失去法律保护,应该把他当作 公约的破坏 者而流放出境,或者当作一个公共敌人处以死 刑。 布莱克斯顿:他的刑法思想使自然法与实定法相 调和, 被认为显著地受到格老修斯、普芬多夫、洛克、孟德斯鸠的 影响。
第二节 前期古典学派的刑法思想
二、主要代表人物的刑法思想
(三)康德的刑法思想 康德提倡纯粹实践理性,以作为理性存在者的人为思考 的基石,从正义是服从无上命令出发,认为对侵害正义的犯 罪,根据理性的命令,应当科处刑罚,或者说对犯人科处刑 罚是正义的当然要求。 (四)黑格尔的刑法思想 在康德之后使德国观念 论哲学达到其顶峰。他舍弃康 德所承认的社会契约论,而主张辩证法的思考方法展示了从 客观的精神的抽象的法到道德、人伦的辩证法的发展,也展 示了从人伦、家 庭到市民社会、国家的辩证法的发展,被 康德分离的法与道德再次被统合。
第一节 启蒙主义的刑法思想
二、主要启蒙思想家的刑法思想
莱布尼兹、托马修斯:各个说明法与道德的区别。 沃尔夫:从功利主义的立场论述由刑罚产生的威吓。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根据三权分立论,即立 法、行政与司法三种权力 互相分立的见地,认为法院应当 机械地适用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从而给罪刑法定主义奠定 了一个理论基础;对刑罚,他重视基于威吓的犯罪预防,同时 论述刑罚的宽和化,主张刑罚的轻重应当协调,罪与刑之间 应有适当的比例。 伏尔泰:在刑罚的有用性上求其合理性,强调犯罪预防 的必要性。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性质和种类
三、刑法的种类
(二)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 普通刑法,也称一般刑法,“实质的意义的刑法中,刑 法典的场合称一般刑法 (或者普通刑法),其以外称特别 刑法(广义)。 特别刑法(广义)包含特别刑法(狭 义)与行政刑法、 其他刑法(商法的‘罚则’等)”这里所说的特别刑法,指 狭义 的特别刑法,系为了规定犯罪与刑罚而制定的刑法典 以外的法律。
比较刑法原理马克昌
比较刑法原理马克昌
马克昌是中国著名的刑法学家,他的《比较刑法原理》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系统深入地阐述了有关国家的刑事立法和各种理论观点,然后比较优劣,评论得失,发表已见。
该书阐述各种观点时尽可能引用原文,引用各种资料一百余种,在比较刑法学方面,这样规模宏大的著作为国内前所未有。
《比较刑法原理》由刑法的基础理论、犯罪论、刑罚论三编组成。
第一编包括三章,比较研究了刑法的概论、机能和种类以及罪刑法定主义,论析了近代刑法学说的历史发展。
第二编包括七章,比较研究了犯罪的概念和种类、构成要件理论、违法性论、责任论、未遂犯论、正犯与共犯、罪数论。
马克昌的《刑罚通论》读书笔记
马克昌的《刑罚通论》读书笔记1. 马克昌的就像一座神秘的法学宝藏。
我刚翻开这本书的时候,心里想:“这里面到底藏着多少关于刑罚的秘密呀?”就好比打开一个装满奇珍异宝的盒子,每一页都可能有惊喜。
书中从刑罚的概念讲起,它告诉我刑罚可不是随随便便的惩罚,而是有着严谨的内涵,就像我们做人要有原则一样。
要是有人说刑罚就是把犯人关起来这么简单,那就大错特错了,这就如同把一场复杂的魔术当成只是把东西变没那么肤浅。
2. 读着,我感觉自己像是在和马克昌先生对话。
他对刑罚的目的阐述得非常清晰。
他说刑罚有报应刑和目的刑的争论,我当时就纳闷了:“这两者到底有啥区别呢?”后来我懂了,报应刑就像是欠债还钱一样,犯了错就得接受相应的惩罚;而目的刑更像是医生治病,是为了让犯人改过自新。
这就好比一个是为了算旧账,一个是为了创造新未来。
我和学法律的朋友讨论这个的时候,他还和我争得面红耳赤呢,他觉得报应刑才是刑罚的本质,我就说目的刑也有它的合理性呀,就像一个硬币的两面,都很重要。
3. 在这本书里,马克昌先生对于刑罚的体系描述得特别细致。
那刑罚的体系啊,就像一个庞大的机器,每个部分都有它的作用。
主刑和附加刑就像是机器的不同部件,缺了哪个都不行。
主刑像发动机,是主要的驱动力,比如管制、拘役这些,规定着基本的惩罚力度;附加刑就像是机器上的小零件,虽然单独看好像不那么起眼,但是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这些附加刑也有着不可或缺的意义。
我跟我爸讲这个比喻的时候,我爸还笑我说:“你这小子,把法律说得像修机器一样。
”可我觉得这样很容易理解呀。
4. 马克昌先生在论述刑罚的裁量时,那简直是把我带入了一个权衡利弊的世界。
他提到了很多影响刑罚裁量的因素,这让我想到我们平时做选择的时候。
比如说你去买东西,你得考虑价格、质量、实用性等因素。
刑罚裁量也类似,法官要考虑犯罪的事实、犯罪人的情况、社会的影响等多方面的因素。
我就想啊,法官可真不容易,就像走钢丝的杂技演员,要在各种因素之间找到平衡。
刑法学—高铭暄,马克昌(第三讲,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幻灯片PPT
社会危害程度
(1)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2)行为的手段,实施的时
间、地点及产生的后果; (3)行为人情况及主观因素。
(二)犯罪是一种触犯刑法规
范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法为广义刑法,不仅指刑法典, 刑法典也不仅是指刑法典分则。
(三)犯罪是一种应受刑罚处罚
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注:应当不等于必须处罚,也不 等于实际上一定会受到刑罚处罚。
犯罪概念是划分罪与非 罪的总标准,而犯罪构 成是划分罪与非罪、此 罪与彼罪的具体标准。
2、具有盗窃的故意,并具有非 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3、采取秘密窃取手段,实施了 盗窃行为;
4、被盗自行车价值超过500元。
特征
(一)主客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二)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 (三)由刑法总分则加以规定。
刑法 总则
刑法 分则
具体 要件
一般 要件
二、要件
一般要件,指一切犯罪构 成所共有的事实特征,是 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 备的要件,也称为基本要 件、必要要件或共同要件
例外情况
1、法定免除情节:自首和立功、 预备与中止、从犯和胁从犯等;
2、酌定免除情节:第37条“犯 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3、超过追诉时效或犯罪人死亡。
相
互
关 系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刑事违法性 结果 应受刑罚惩罚性
第二节 犯罪构成
一、概念
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种行为 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并为 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 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总和。
客体 客观
主观 主体
一般要件,指一切犯罪构 成所共有的事实特征,是 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 备的要件,也称为基本要 件、必要要件或共同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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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机能新论马克昌:摘要:在罪刑法定语境中,刑法的机能具有特定的含义,是指以罪刑法定为基本原则,重视保护个人权利的现代民主国家刑法的机能。
当代日韩两国的刑法将刑法的机能分为刑法的本质的机能和刑法的具体机能。
后者包括预防机能、保护机能和保障机能。
在我国,1979 年刑法体现和强化了刑法的保护机能。
1997 年刑法显示了我国刑法既有保护机能,也有保障机能。
在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关系上,过去的观念是前者重于后者,如今,应该以二者并重代替一先一后的观念。
关键词:刑法机能预防机能保护机能保障机能刑法的机能,指刑法客观上发挥的积极作用。
当代日本学者在“刑法总论”教材中均谈到刑法的机能,在谈到刑法的机能时,他们大多论述刑法有几种机能。
例如,正田满三郎认为刑法有保护的机能与保障的机能;山中敬一认为刑法有限制机能、保护机能、保障机能,等等。
我国学者也是如此,笔者撰写的《比较刑法原理———外国刑法学总论》也不例外。
这给人的印象好像是不论什么样的刑法都有这样的机能。
去年看了日本学者浅田和茂所著《刑法总论》关于“刑法的现实的机能与应有的机能”的论述,深受启发,感到对刑法的机能需要作进一步的研究。
一、刑法的机能的历史演变“刑法总是历史的、社会的产物”。
[1]有什么样的社会,就有什么样的刑法。
社会发生变化,刑法也跟着发生变化,刑法总是一定时期的那个社会的刑法。
刑法的机能与刑法的性质密切相联系,刑法的性质发生变化,刑法的机能也会相应地发生变化。
这一现象为大量的历史事实所证明。
”“从历史上看,刑法主要是国家统治的工具(暴力装置),可以说分别为法官裁制的指南,或者对国民(或反体制的人)威胁的武器。
例如,日本江户时代所谓的《御定书百条》,国民并不知道,是进行裁判之际奉行的指针。
”“明治维新之后,假刑律、新律纲领、改定律例之类的‘刑法’已经制定出来,刑罚权就是国家权力的象征,刑法显示着是为了维护体制的基本法。
即使在现代,刑法仍显示国家的权威(死刑制度等),被认为对付极端的社会事件的处理方法之例,不胜枚举(公害罪法,沙林法等)。
”“然而,近代刑法在国民主权下,规定犯罪与刑罚是国民自身,根据自由主义的原理,由于确立犯罪与刑罚必须事先预告的原则(罪刑法定主义),刑法的机能也发生了一百八十度的转变。
认为刑法作为所谓必要的恶,应当谦抑地加以规定,现行刑法也立于这样的传统之上。
”[2]刑法的机能随着刑法的性质的变化而变化,不仅为日本刑法的历史所证明,也为德国刑法的历史所证明。
德国在1268 年以后,法兰克时期急剧衰败,开始迅速转变为由帝国权力控制的刑事司法,从此,刑罚权转移到变得强大的地区、城市和越来越小的领地。
刑罚权的分割导致刑法非常大的分裂,但同时也导致专制和对于中世纪而言所特有的刑事司法的严厉。
当时的刑法典的特征是,对严重的犯罪使用残忍的身体刑和生命刑,对轻微犯罪适用杖刑、打烙印和耻辱柱。
在骑士阶级内部,赎罪有了强劲的发展,在刑事诉讼中肆无顾忌地使用刑讯。
[3]1532 年,查理五世制定了《加洛林纳刑法典》,法典包括刑事诉讼法和刑法两个部分。
刑事诉讼法部分具有纠问式诉讼的特点: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是有罪推定,案件的审理是秘密的,被告人的口供被看作是证据之王,法律规定刑讯逼供所取得的口供可以作为认定有罪的证据,还允许在刑事审判中法官任意擅断。
刑法部分的特征是:广泛采用死刑和身体刑,对宗教犯罪的处置尤为严酷。
据说,《加洛林纳刑法典》时期的恐吓主义刑法学的权威卡普佐夫在担任法官的四十年间,共判处了2 万人的死刑。
[4] 总之,中世纪的刑法是封建专制制度的刑法,其特色是:以刑讯为手段的罪刑擅断主义、以死刑或身体刑为中心的刑罚的残酷性、基于身份的处罚待遇的不平等、在神权支配下的宗教性。
这些特色显示,当时刑法的机能只能是维护神权与封建专制的统治,在那里人权丝毫得不到保障。
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生与发展,至16、17 世纪在西欧出现一批启蒙思想家。
他们抨击封建专制制度,抨击中世纪擅断的、残酷的、身份的、神学的刑法,鼓吹理性主义,为建立资本主义民主制度鸣锣开道。
“中世纪的精神包袱直至启蒙运动的展开才被最终抖掉。
由于启蒙运动制定理性的刑事政策,开始了现代刑事司法的新纪元。
”[5]“由冯?费尔巴哈起草的1813 年的《巴伐利亚王国刑法典》和1810 年《法国刑法典》,则成为19 世纪刑法立法的最为重要的典范。
刑法接受了费尔巴哈创设的罪刑法定主义原则(无犯罪、即无刑罚)。
”[6]罪刑法定主义是针对罪刑擅断主义而提出的,其本质是限制基于国家权力的刑罚权的恣意行使,而保护公民个人的权利。
因而,以罪刑法定主义为基本原则的近代刑法,才具有保障人权的机能。
那么,是不是近现代所有国家的刑法都有同样的机能呢?换言之,是不是近现代所有国家的刑法都有保障人权的机能呢?答案是否定的。
问题在于这个国家的刑法是什么性质的刑法。
德国纳粹时期的刑法与资本主义民主国家的刑法,性质不同,其刑法的机能就大不相同。
德国纳粹刑法被称为权威刑法,它以全体主义或国家主义为指导思想,认为刑法的根本任务是保护国家或全体的权利,极端限制个人的自由,人权受到严重的摧残。
日本学者在论述纳粹时期的刑法和刑法理论时指出:纳粹的刑法理论,“批判直到那时的刑法学是基于自由主义的软弱的刑法学,要求基于强大的国家权力的权威克服犯罪,其特征在于:公益对私益优先,否定罪刑法定主义,重视行为人的意思刑法或心情刑法,重视行为人的危险性的危险刑法,刑法的严厉化等,而且,在1935 年的改正刑法中,于德国刑法典第2条规定允许类推。
”[7]“刑法本身是以维持体制为目的彻底的目的刑法,是歼灭反对其体制者的歼灭刑法。
”[8]显然可见,否定罪刑法定主义、实行漫无限制的类推、被称为歼灭刑法的纳粹刑法,不可能有保障人权的机能,而只能有维持法西斯体制的机能。
资本主义民主国家的刑法,被称为自由刑法。
它以自由主义或个人主义为指导思想,力图以法律限制国家的刑罚权,使之成为个人自由的保障。
所以,在自由刑法中,刑法才有保障的机能。
不难看出:现在我们讲的刑法的机能,不是随便任何一种刑法的机能,而是以罪刑法定为基本原则重视保护个人权利的现代民主国家刑法的机能二、当代日、韩两国刑法的机能刑法有哪些机能,意见不一。
日、韩两国学者虽然大多把刑法的机能分为三部分,即规制机能、法益保护机能、人权保障机能,但还有不少学者持不同看法。
如日本学者吉川经夫持维持秩序机能和保障自由机能两机能说,正田满三郎持保护机能和保障机能两机能说,内田文昭持报复的机能、预防的机能、保护法益的机能、社会伦理的机能四机能说。
西原春夫则首先提出刑法的本质的机能,然后下分两类四种机能,即(一)为了国家派生的机能,又分为抑止的机能和维持秩序的机能;(二)为了国民派生的机能,又分为保护的机能和保障的机能。
[9]板仓宏更将刑法的机能分为三部分,其中具体的机能进一步分为三种:1.作为社会统制手段的刑法;2.刑法的具体的机能:维持秩序机能、保护法益机能、保障自由机能;3.作为裁判规范的刑法。
[10]韩国学者金日秀、徐辅鹤教授的主张与韩国多数说不同,持预防机能、规制(镇压)机能、保护机能、保障机能四机能说。
[11]此外还有不同的观点、意见的分歧,于此可以窥见。
那么,怎样看待刑法的这些机能呢?笔者认为,板仓宏提出的作为社会统制手段的刑法和西原春夫提出的刑法的本质的机能,都是很有见地的。
因为刑法的机能是有层次的,仅平行地说刑法有哪几种机能没有反映出刑法机能的层次性。
板仓和西原两教授的提法解决了这一问题,因为这两种提法都是更高层次的机能。
其余的机能虽然用词有所不同,但其中不少只是提法的不同,内容实际是一样的。
例如,保障机能、保障自由机能、保障人权机能,内容实际也是一样的,可用保障机能概括;保护机能、保护法益机能,实际也是一样的,可用保护机能概括;抑止罪犯机能也就是预防犯罪机能;维持秩序机能不过是规制机能的一部分;至于社会伦理机能,已不是法的机能问题,似以不论述为宜。
现根据上述认识,下面作进一步的分析。
(一)作为社会统制手段的刑法与刑法的本质的机能人是社会的动物,不能脱离社会而生活。
可是为了社会成为社会,就要有成为其社会的规则或秩序,从事社会生活的个人或团体必须遵守其社会的规则或秩序,为此,制裁不遵守规则或秩序的个人或团体是必要的。
通过某些制裁,使人的行为与社会的期待相符合,叫社会统制,这样的社会统制的手段有各种各作为社会统制的手段,首先是习俗、传统等。
习俗、传统等是其本身不伴随基于权力强制的非制度的社会统制手段,但为了社会统制仅仅这样的手段是不够的,伴随基于权力强制的制度的手段是必要的。
这就是法的统制手段。
姑且不论极小的社会,即使具有某种程度规模的社会,如果没有这样的统制手段,人们就不能过安全的社会生活,社会就会崩溃,怪不得会说“有社会的地方就有法”。
在日本律令时代,作为规定犯罪与刑罚之法的刑法,在法的统制手段中,可能占据中心地位。
但在近代社会,刑罚剥夺人的自由、特别是剥夺生命,可以说是具有很强副作用的烈性药,所以能用刑罚以外的其他手段时,不应当动用刑罚。
这称为刑法的补充性或谦抑性。
[12]上面板仓教授论述了刑法是重要的社会统制手段,但没有说明怎样表现为社会统制手段;西原教授则论述了刑法本质机能的表现。
他写道:“刑法最本质的机能在于,根据预告一定的犯罪科处一定的刑罚,明示对该犯罪的国家规范的评价。
并且这种评价包含这样的内容,即各种各样的犯罪与各种各样的刑罚的强制力程度相当。
由于明确这样的评价,刑法对一般国民,作为行为规范,起着命令遵守它的作用;另一方面,对司法工作者,作为裁判规范,成为认定犯罪及适用刑罚的指针。
这无非是刑法的规制的机能。
”[13]这里所说的规制的机能实际上相当于板仓宏所说的社会统制手段。
(二)刑法的具体的机能在刑法的具体的机能的标题下,板仓宏列举了三种机能,即维持秩序机能、保护法益机能、保障人权机能。
维持秩序机能相当于规制机能。
所以上述三种机能与大多学者所说的规制机能、保护机能、保障机能相同。
考虑到规制机能前面已有说明,这里不再论述;同时考虑到不少学者提出的预防机能,有必要予以论述,因而下面论述预防机能、保护机能、保障机能。
1.预防机能。
西原春夫在论述了刑法的本质机能后首先论述抑止的机能,即预防机能。
他说:“刑法由于应当科刑的某种行为加以否定的规范的评价,从而起着使欲实施该行为的人远离犯罪的作用,这虽然与刑法的一般预防机能有重合的情况,但不能否定刑法本身起着这种作用。
日常生活上不实施犯罪的人比实施犯罪的人占压倒的多数的事实,可以说是雄辩的证明。
当然,不实施犯罪的人中虽然也有仅仅由于纯粹的人道的理由或者道德的理由,但即使这样的人,过去的守法教育给予直接间接的影响,是容易推测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