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程序上规范审委会讨论案件(王长军).
人民法院案例库若干重要问题解读
人民法院案例库若干重要问题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5.07•【分类】其他正文人民法院案例库若干重要问题解读文|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案例工作小组(本文刊载于《中国应用法学》2024年第3期)内容提要: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旨在最大限度发挥案例的实用效能,通过权威、规范的案例促进法律统一适用、抓实诉源治理、深化司法公开、提升司法能力。
案例库上线并面向社会开放,标志着案例库建设工作迈出关键性一步。
案例库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和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的参考案例。
参考案例体例规范、要素齐全,重在规则指引,兼顾规范引领,入库标准严格。
入库案例具有权威效力,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检索案例库,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
案例库实行动态调整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将持续补充、更新、清理相关案例。
首批入库案例具有精准服务大局、注重案件“新鲜度”、直面法律争议问题、注重规范引领等特点。
关键词: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背景功能定位入库流程效力定位体例格式文章目录引言一、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建设背景二、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功能定位三、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建设历程四、入库案例的筛选流程和效力定位(一)参考案例的入库标准(二)参考案例的入库流程(三)参考案例的动态调整(四)参考案例的效力定位五、入库案例的体例格式(一)关于编号(二)关于标题(三)关于副标题(四)关于关键词(五)关于基本案情(六)关于裁判理由(七)关于裁判要旨(八)关于关联索引(九)关于姓名等信息的处理六、首批入库案例的基本情况(一)精准服务大局,助力高质量发展(二)注重案件“新鲜度”,确保案例时效性(三)直面法律争议问题,保证案例品质(四)注重规范引领,助推社会治理结语引言2024年2月27日,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并面向社会开放,标志着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工作迈出关键性一步。
2020年北京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测试卷(第546套)
2020年北京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测试卷考试须知:1、考试时间:180分钟。
2、请首先按要求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您的姓名、准考证号和所在单位的名称。
3、请仔细阅读各种题目的回答要求,在规定的位置填写您的答案。
4、不要在试卷上乱写乱画,不要在标封区填写无关的内容。
5、答案与解析在最后。
姓名:___________考号:___________一、单选题(共30题)1.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下列关于司法公正问题的表述中,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唯一防线B.坚持司法公正,就是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综合权衡各方利益诉求,使人民群众在所有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C.司法高效要求合理配置司法资源,不断完善司法程序,司法机关在必要的时候根据具体情况可适当改变法定司法程序D.司法权威要求司法权独立行使,社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干涉司法机关在具体案件上的检察权和审判权,但全国人大和党委组织除外2.关于完善立法体制,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凡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党中央讨论决定B.党中央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正案,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宪法修改C.建立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为主导,组织有关部门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重要法律草案制度D.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3.社会主义法治把公平正义作为一切法治实践活动的价值追求。
下列哪一说法正确体现了公平正义理念的基本要求?A.在法律实施中为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应依据法理而不是考虑情理B.在法治实践活动中,仅仅保证程序公正C.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法治活动应同时兼顾公正与效率D.法律是全社会平等适用的普遍性规范,为维护法制统一,对特殊地域和特殊群体应一视同仁,不作任何区别化对待4.关于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哪一项?( )A.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B.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司法、支持执法、带头守法C.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D.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必须通过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从严治党5.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完善立法体制。
法官会议的实践积弊与制度出路
法官会议的实践积弊与制度出路顾彬[摘要]法官会议历经制度生成、试点摸索、发展运行以及总结规范等阶段,其积极意义毋庸讳F,但践行者对这项制度仍存在犹豫、困惑乃至抱怨态度。
法官会议的实践积弊颇多,在宏观层面存在定位异化、功效弱化、痼疾恶化等三方面问题,成因源于制度设计、关联制度改革、配套制度、体制环境及司法理念等多个层面。
法官会议的改革进路需要树立五大理念,即专一理念、服务理念、系统理念、科研理念及创新理念,只有如)这项制度的未来发展才会有出路。
[关键词]法官会议;实践积弊;制度出路;变革理念[中图分类号]D926.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1071(2021)02-0054-07一、法官会议制度的发展历程及运行困惑2013年10月,最高院下发关于深化司法公开、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试点方案,要求在上海、江苏等省市部分法院开展上述两项改革的试点工作*1+"《关于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方案》第5条规定“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可以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o 2015年2月,最高院通报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即《四五纲要》的有关情况,该意见第30条将完善主审法官会议、专业法官会议机制作为健全院、庭长审判监督机制的一种有效手段。
2015年9月,最高院印发《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该意见第8条规定“法院各条线可以分别建立专业法官会议为合议庭提供法律适用意见”"2018年11月,最高院印发《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主审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制定了法官会议若干议事规则,并在第一条明确了法官会议的制度定位,即“为法官审理案件准确适用法律提供指导和参考,促进裁判规则及标准统一,总结审判经验,完善审判管理”o“法官会议”历经制度生成、试点摸索、发展运行以及总结规范等阶段,笔者身在审判一线工作,知悉媒体、学界对这项制度的褒扬歌颂[2_6],但也亲历了办案法官的抱怨、犹豫和彷徨。
从程序上规范审委会讨论案件
从程序上规范审委会讨论案件审判委员会作为人民法院内部的最高审判组织,在强化合议庭职责,检讨审判分离,确保司法公正的今天,其功过存废成了司法改革的重要议题。
应当说,废除审委会已成为学界的主流意见,但因诸多原因,尚难以实行。
笔者认为,在审委会尚未废除的情形下,欲扬长避短,真正发挥审委会集体讨论,吸众人之长,体现其最高决策,保证案件公正裁判,亟需从程序上规范其运作。
实践中由于无此规定,各地法院在讨论案件时形形色色,诸如仓促议案,在事实上争论不休,人云亦云,草草了结等现象较为突出,审委会甚至成为少数人达到个人目的操纵案件的工具,既严重损害审委会的形象,也难保案件质量,产生司法腐败。
最高人民法院颁行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亦明确要求“规范审判委员会的具体职责”。
一、审委会成员的选任。
审委会委员长期被视为一种政治待遇,注重职位,被行政官员所垄断。
这些人常因行政事务而脱离审判实践,或因专业知识不足而难以胜任职责。
高水平方能确保其权威性,因而在大力推行审判长选任制的情况下,审委会委员应当从具有审判长资格的优秀法官中选任,注重知识而非资历,注重学历而非年龄,注重才能而非职位。
特别要遴选法学知识渊博,品行优良,具有公信力的学者型、专家型法官为审委会委员,而不问其年龄、资历,以提高审委会的素质。
审委会人员应当是单数,这样有利于作出表决结果。
二、严格限定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范围。
审委会的任务有两项:一是讨论决定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二是研究审判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总结审判经验。
司法实践中,除最高法院外,几乎所有地方法院的审委会均热衷于案件讨论,疏于研究审判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荒于总结审判经验。
只要院长或主管院长认为应提交的都提交审委会讨论。
有的法院每年讨论案件高达四、五百件,几乎每周讨论,审委会忙得不亦乐乎,其案件质量令人堪忧。
《纲要》规定:“审委会只讨论合议庭提请院长提交的少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对此应明确界定:1、重大、疑难案件的范围。
《关于进一步完善“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进一步完善“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11.06•【分类】其他正文《关于进一步完善“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的理解与适用一、起草背景和总体思路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坚持有序放权与有效监督相统一,不断健全完善与新型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相适应的制约监督体系,取得一系列制度成果。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9月印发的《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责任制意见》),建立了对“四类案件”的个案监督管理模式。
即对于“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四类案件,院庭长有权要求承办审判组织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视情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讨论,且必须全程留痕。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2020年印发的《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均就完善“四类案件”的监督管理机制作出要求。
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不断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明显提升,但是,随着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逐步深入,也暴露出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一是有的法院怠于或放松对“四类案件”的监督管理,重点不聚焦,履职不到位,责任不落实;二是有的法院仅把“四类案件”监督管理视为院庭长职责,全过程覆盖、多主体参与力度不够;三是有的法院不当扩大“四类案件”范围,变相恢复案件审批制;四是有的法院未有效区分依法监督管理与违规过问干预的界限,院庭长对依法履责顾虑多、动力少,方法不足;五是配套机制不健全,平台建设、分案机制、考核机制与“四类案件”监督管理需要不匹配,没有形成合力。
为有效破解上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严格按照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要求,经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研究起草了《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813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813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7.01•【分类】其他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813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发挥案例指导作用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案例指导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扎实推进统一法律适用工作的重要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您所提建议,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认真研究。
我们认为,您反映的问题客观中肯,提出的建议有效可行,我们将结合您所提建议内容,对案例指导工作进行全面系统检视,着力健全完善相关工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案例指导工作,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更好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的重要举措,对于确保裁判尺度统一、促进法律正确实施、提高审判质效和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对此高度重视,多次听取汇报并安排部署案例指导工作,在召开全国法院案例指导工作推进会的基础上,先后印发《关于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关于推进案例指导工作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就案例指导工作作出一系列部署。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加强案例指导工作,确保裁判尺度统一,促进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高度重视代表建议做好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重要思想,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必然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始终把人民群众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认真听取人大代表意见建议作为改进人民法院工作的强大动力,转化为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具体举措,不断提高办理代表建议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对您提出的具体建议,我们将在下一步工作中认真研究,抓好落实,促进案例指导工作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发挥好“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的示范作用,以案例指导的“小切口”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
上级法院提审后能否指令其他下级法院再审(王长军)
上级法院提审后能否指令其他下级法院再审王长军上传时间:2005-1-25一、案情被告人陈某系甲县清道镇石河村三组出纳,同时担任清道镇信用社石河村信用站代办员,陈某利用同时兼任两个职务之便,从1996年至2001年4月陆续挪用石河村三组集体资金302284.74元,用于个人挥霍。
2001年4月初,石河村进行财务检查,陈某为掩盖挪用资金的事实,利用职务之便,虚开一张金额为260 000元的定期存单,并将自己保管的石河村三组在清道信用社的一张活期存折的余额56 104.69元涂改为96 104.69元,虚增40 000元。
2001年4月19日,甲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接到举报,迅速侦破了陈某挪用资金案,追回9 100元退还石河村三组。
甲县法院于2001年12月3日以挪用资金罪判处陈某4年有期徒刑,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甲县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依法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并于2002年6月7日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
2004年2月24日,经丁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再审决定:指令乙县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乙县法院再审后于2004年5月21日作出“原审法院对该案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的裁定。
2004年6月8日,丁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本案进行提审。
该院审理后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于2004年7月16日作出“一、撤销甲县人民法院(2001)甲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撤销甲县人民法院(2002)甲刑再初字第1号刑事裁定;撤销乙县人民法院(2004) 乙刑再初字第1号刑事裁定。
二、指令丙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二、争议对中院指令丙县法院再审是否适当,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中院有权指令辖区内的丙县法院审理本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的理解与适用
《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的理解与适用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程序规定》),明确规定了法官惩戒工作的管辖、受理、调查、听证、审议和处理等程序。
《程序规定》的出台,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审判权依法公正行使,构建新型制约监督机制,维护法官依法公正履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便于理解和适用,现就《程序规定》制定背景、起草过程、主要内容和工作思路解读如下。
一、《程序规定》制定背景和起草过程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建立健全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明确审判组织权限,落实办案责任制,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履行审判职责,中央先后印发《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试行)》《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关于加强法官检察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意见》《关于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对法官惩戒的相关问题作出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印发《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对建立法官惩戒制度、追究法官违法审判责任提出明确要求,但未形成相对完整的法官惩戒工作程序性规则,亟须出台系统的规范性文件指导全国法院开展法官惩戒工作。
为扎实推动法官惩戒工作落地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在经过认真调研、借鉴相关工作经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法官法等法律规定和中央有关司法改革精神,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草拟了规范全国法院开展法官惩戒工作的《程序规定》稿,先后征求了全国人大法工委、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中央有关单位和法院系统的意见建议,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多次对《程序规定》稿进行修改完善,经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和中央司法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央政法委审核同意,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4日将《程序规定》印发全国法院执行。
重大案件审核和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案件审核和集体讨论制度本页仅作为文档页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重大案件审核和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本着“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完善内部执法监督体制,规范文书制作,提高办案质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等规定,结合我所交通运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案件是指:(一)作出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二)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金额在二千元以上的;(三)给予不予处罚、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案件。
(四)按一般程序办理的案件,处罚金额在一千元以上的。
第三条我所法制工作机构审核案件采取书面形式进行,主要内容包括:(一)案件是否属于本交通运政行政执法机关管辖;(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四)定性是否准确;(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六)行政处罚是否适当;(七)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第四条我所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根据下列规定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行政处罚适当、办案程序合法的,同意办案机构的意见,报批后告知当事人;(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行政处罚不当的,建议办案机构修改;(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办案机构补正;(四)办案程序不合法的,建议办案机构纠正;(五)不属于交通运政执法机关管辖的,建议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第五条我所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完毕后,应当及时退卷。
办案人员应将《案件处理意见书》、案卷及审核意见及时报分管所长审批。
第六条重大、复杂案件,或者给予不予处罚、减轻或者加重处罚的案件。
应当提交集体讨论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医疗案件会审制度
医疗案件会审制度一、目的为确保医疗案件的公正、合理处理,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医疗案件会审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医疗差错等案件的会审工作。
三、组织机构1. 成立医疗案件会审委员会,由医院院长担任主任,医务部主任、护理部主任、医疗质量控制部主任、法律顾问等为委员。
2. 会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会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记录。
四、会审程序1. 医疗案件发生后,由医务部负责收集相关病历资料、调查事实、初步评估。
2. 医务部将案件资料提交给会审委员会办公室,由办公室安排会审时间。
3. 会审委员会根据案件情况,邀请相关科室负责人、主治医生、护士等参与会审。
4. 会审过程中,所有参与人员应客观公正,充分发表意见。
5. 会审结束后,形成会审意见书,明确责任认定、处理建议等。
五、责任认定1. 会审委员会根据事实、证据,对医疗案件的责任进行认定。
2. 对于医疗事故,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划分。
3. 对于医疗差错,根据差错的严重程度和影响,确定责任人。
六、处理建议1. 对于医疗事故,会审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道歉、改进措施等。
2. 对于医疗差错,根据差错性质,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和预防措施。
七、记录与归档1. 会审办公室负责记录会审过程,包括参与人员、讨论内容、会审意见等。
2. 会审意见书和相关记录应归档保存,以备日后查询和审计。
八、监督与考核1. 医院管理层负责对会审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2. 对于违反会审制度的行为,医院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医院所有。
3. 本制度如有变更,将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
审判管理经验交流材料
审判管理经验交流材料审判是法院和法官履行职责的过程,其中也包括审判管理。
审判管理是指对审判活动进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的过程,以确保审判活动的高效进行和公平公正的结果。
在审判管理中,法院和法官需要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积极采取措施,保障审判的质量和效果,提高司法公信力。
以下是我对审判管理经验的交流材料。
首先,我认为审判管理需要重视规范化建设。
法院和法官在审判过程中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审判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在审判管理中,我们应当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对不同类型的案件进行分类、分工,明确各个环节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审判过程的顺利进行。
此外,还应当建立健全的审判质量评估体系,定期对审判活动进行评估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其次,我认为审判管理需要重视信息化建设。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信息技术的发展,信息化已经成为现代审判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建设电子审判系统,实现电子诉讼、电子档案等,可以提高审判效率,减少人力成本,加强信息交流和共享。
此外,还可以通过建立网络法庭,实现远程开庭、庭审录音录像等,提升审判公开度和透明度。
在信息化建设中,我们还需要加强信息安全意识,确保信息的保密性和完整性,防止信息泄露和被篡改。
再次,我认为审判管理需要重视队伍建设。
法院和法官是审判的主体,他们的素质和能力直接关系到审判活动的质量和效果。
在审判管理中,我们应当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学习,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业务水平。
同时,还应当注重队伍的稳定和激励,营造公正、公平、公开的工作环境,激发法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此外,我们还需要加强法官的监督和考核,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纠正,提高司法公信力。
最后,我认为审判管理需要重视司法公正。
审判公正是司法的核心价值观,也是审判管理的重要目标之一。
在审判管理中,我们应当加强对审判质量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纠正和问责违法违纪现象,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还应当加强对司法程序的监督和规范,确保审判活动的公正和廉洁。
落实院长、庭长直接办案制度的情况汇报范本
落实院长、庭长直接办案制度的情况汇报范本一、引言院长、庭长直接办案制度是我院为了进一步提高审判效率、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推进审判改革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
自实施以来,该制度对于提高案件审理效率、加强审判质量、增强司法公信力发挥了关键作用。
为全面了解该制度的落实情况,本文将对该制度的落实情况做出详细汇报,以便进一步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提出对策。
二、制度背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诉讼案件日益增多,司法资源压力迅速加大。
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一问题,我院于XX年正式实施院长、庭长直接办案制度。
该制度明确规定院长、庭长可以直接办理一审案件,提高审判效率,减轻法官的工作压力,提升司法公信力。
三、制度的落实情况1. 意见征求和制度修订为确保该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合理性,我院在实施之前广泛征求了相关部门和法官的意见。
经过多次修改和完善,确保了制度的切实可行性和科学性。
2. 宣贯培训为了确保所有法官对该制度的理解和应用,我们组织了一系列宣贯培训活动。
培训内容涵盖了院长、庭长直接办案的权限、程序、要求等方面,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讲解,以提高法官对该制度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3. 人员安排为了确保案件可以得到及时、高效审理,我院对案件数量和质量进行了科学合理的评估,合理安排了院长、庭长的办案工作量。
同时,我们也根据实际需要对庭长团队进行调整,以适应审判工作的变化。
4. 审判质量监控为确保案件审理质量,我院建立了一套完善的质量监控机制。
在院长、庭长直接办案期间,我们定期组织对办案质量进行评估,并向庭长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以确保案件能够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审理。
5. 成果评估和反馈我院对该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和总结,以便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同时,我们也积极听取庭长和法官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制度,提高工作效率。
四、成效与问题1. 成效(1)提高了案件审理效率:院长、庭长直接办案制度的实施,有效减缓了法官的工作压力,提高了案件的审理效率。
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第一审案件之举不妥
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第一审案件之举不妥
王祺国
【期刊名称】《现代法学》
【年(卷),期】1988(000)006
【摘要】无
【总页数】3页(P78-80)
【作者】王祺国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浅谈司改背景下检察委员会的适度司法化--以检委会讨论决定案件为视角 [J], 张少林
2.设立法官委员会:实现审判独立的必要之举 [J], 高新华
3.检察长不同意审查逮捕意见的案件最好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J], 肖光华;雷长彬
4.关于已提出上诉的共同犯罪案件,在第一审判决宣告时其中被判较短有期徒刑或拘役的被告人的刑期已满,是否立即将其解除羁押的批复 [J],
5.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实证研究 [J], 罗禹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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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委会规范案件汇报
审委会规范案件汇报1. 概述审委会作为一个重要的机构,负责对特定领域的案件进行审理和决策,其汇报的准确性和规范性对于保障司法公正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审委会规范案件汇报的要求和步骤,以确保案件汇报的质量和效率。
2. 案件汇报的目的案件汇报是审委会对已审理案件的总结和归纳,旨在向相关利益方传达审理过程和决策结果,确保透明公正的司法流程。
同时,案件汇报也为后续申诉和复议提供依据,以保障当事人权益。
3. 案件汇报的要求为了确保案件汇报的准确性和规范性,以下是对案件汇报的具体要求:3.1 内容准确案件汇报应准确无误地反映案件的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依据。
必须避免错误的陈述和偏颇的观点。
3.2 格式规范案件汇报应采用统一的格式和标准,包括标题、日期、案件编号等基本信息,并按照一定的章节结构来组织内容。
同时,应使用清晰简洁的语言,避免使用模糊和形容词性的表述。
3.3 结论明确案件汇报应明确表述审委会的最终决策结果,并解释和支持该决策的理由和依据。
结论必须清晰明了,以便利于相关利益方理解和接受。
3.4 条理清晰案件汇报应按照时间顺序或逻辑顺序叙述案件的经过,确保读者能够理解和追踪审理过程。
信息的组织应合理有序,避免信息杂乱和重复。
3.5 语言简练案件汇报应使用简练、明晰的语言,避免过多的修辞和华丽的词汇。
语言表达应准确清晰,避免产生歧义。
4. 案件汇报的步骤为规范案件汇报的流程和质量,以下是案件汇报的基本步骤:4.1 收集资料首先,审委会应收集所有与该案件相关的资料和证据,包括原告、被告的申诉材料、陈述和证人证言等。
这些资料将作为案件汇报的依据和主要参考。
4.2 分析案件接下来,审委会应对收集到的资料进行仔细分析和研究,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进行全面评估。
必要时,会议讨论可能产生争议的问题,以确保决策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4.3 撰写案件汇报在分析和评估完案件后,审委会应撰写案件汇报。
案件汇报应包括案件的基本信息、各方申诉陈述、证人证言、法律依据、审委会的分析和决策等内容。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审判委员会纪要-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审判委员会纪要正文:----------------------------------------------------------------------------------------------------------------------------------------------------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审判委员会纪要2015-05-29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破解制约我市行政审判工作的众多难题,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2015年4月20日高级人民法院召开2015年第10次审判委员会会议,专题研究关于办理行政诉讼案件中的若干问题。
经过认真讨论,与会委员对目前办理行政诉讼案件的一些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现纪要如下:一、制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关于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结合天津法院的审判实际,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题研究和审议了办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若干问题并形成基本共识。
二、立案登记1.严格执行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度,立案庭负责行政案件的立案登记工作,不服不予立案裁定的上诉、申诉、再审案件由中、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审理。
2.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立案庭在收到起诉材料后,当场不能判定是否应当立案,且行政争议有解决可能的,经征得起诉人同意,可在三日内将起诉情况通报被诉行政机关,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将行政争议解决在诉前,在立案审查期间无法及时解决或没有反馈意见的,依法立案。
三、案件管辖3.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对以市人民政府、区县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进一步审理程序的应对措施
进一步审理程序的应对措施进一步审理程序是司法审判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有助于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同时也能够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更好地应对审理程序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确保程序的顺利进行。
为了确保程序的顺利进行,我们需要充分准备案件材料。
在进一步审理程序之前,法院需要对案件材料进行全面梳理和归档,确保所有相关证据和文件都得到妥善保存和整理。
只有这样,法庭才能在审理过程中更好地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做出公正的裁决。
我们需要确保程序的公开和透明。
在审理程序中,法庭应当允许当事人和相关人员参与并了解案件审理的全过程。
法庭应当公开听证和庭审,确保当事人的辩护权和诉讼权得到充分保障。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审理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我们还需要加强程序的监督和检查。
审理程序中可能会出现各种问题和纰漏,为了避免这些情况的发生,我们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程序的顺利进行。
同时,法院应当加强对审理程序的自查和自纠,及时发现和纠正可能存在的问题,保障审理程序的正常进行。
我们还需要注重程序的效率和及时性。
在审理程序中,法庭应当合理安排庭审时间,确保案件能够及时审理并作出裁决。
同时,法庭还应当尽量避免程序上的拖延和耽搁,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障。
我们需要强调程序的严肃性和规范性。
在审理程序中,法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司法程序进行审理,确保程序的规范性和严肃性。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审理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进一步审理程序是司法审判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只有确保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合法性,才能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应对审理程序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确保程序的顺利进行,最终实现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的目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审判业务文件编发参考性案例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审判业务文件编发参考性案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30•【字号】豫高法〔2020〕307号•【施行日期】2020.12.3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审判业务文件编发参考性案例工作的通知豫高法〔2020〕307号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本院各审判执行业务部门: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规范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审判业务文件编发参考性案例工作的通知》,对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审判业务文件、编发参考性案例工作予以规范,现予转发,并就有关问题强调通知如下:一、今后本院制定审判业务文件可以采用“纪要”“审判指南”“工作指引”等形式,不得使用“规定”“解释”“决定”“批复”或“指导意见”等司法解释或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名称,不得采用“条、款、项、目”的体例。
本院制定的审判业务文件由办公室秘书科统一编号印发。
二、本院各审判执行业务部门,以及中级、基层人民法院不得制定审判业务文件,编发的案例不得称为指导性案例或参考性案例。
三、本院各审判执行业务部门起草的审判业务文件,应当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统一由研究室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审查。
报送审查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关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审判业务文件的报告(格式见附件1);2.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经院领导审核签字的文本;3.文件起草说明,主要包括:起草文件的背景、必要性或意义、征求意见情况、主要争议问题说明,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依据及适用关系问题说明(说明现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不能满足办案需要),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条文附后。
以上材料一式3份,以A3纸双面印制在一起,首页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小红头印制,办公室秘书科编号并加盖院印。
准确把握审查程序依法规范监督行为——关于预决算审查监督的几个问题
准确把握审查程序依法规范监督行为——关于预决算审查监
督的几个问题
周立军
【期刊名称】《新疆财会》
【年(卷),期】2000(000)004
【总页数】3页(P17-19)
【作者】周立军
【作者单位】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员会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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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大账关系你我他r——新时期全口径预决算审查监督视角 [J], 曹艳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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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稳步推进全口径预决算审查监督--闵行区人大工作研究会“推进全口径预决算监督”专题研讨会综述 [J], 周行君;王逸帅
4.地方人大加强全口径预决算审查监督研究——基于上海市某区人大预决算审查调研 [J], 胡海生;陈杰
5.关于加强基层人大全口径预决算审查监督的若干思考
——以区级人大财政监督为例 [J], 许思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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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程序上规范审委会讨论案件
王长军
上传时间:2004-7-22
审判委员会作为人民法院内部的最高审判组织,在强化合议庭职责,检讨审判分离,确保司法公正的今天,其功过存废成了司法改革的重要议题。
应当说,废除审委会已成为学界的主流意见,但因诸多原因,尚难以实行。
笔者认为,在审委会尚未废除的情形下,欲扬长避短,真正发挥审委会集体讨论,吸众人之长,体现其最高决策,保证案件公正裁判,亟需从程序上规范其运作。
实践中由于无此规定,各地法院在讨论案件时形形色色,诸如仓促议案,在事实上争论不休,人云亦云,草草了结等现象较为突出,审委会甚至成为少数人达到个人目的操纵案件的工具,既严重损害审委会的形象,也难保案件质量,产生司法腐败。
最高人民法院颁行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亦明确要求“规范审判委员会的具体职责”。
一、审委会成员的选任。
审委会委员长期被视为一种政治待遇,注重职位,被行政官员所垄断。
这些人常因行政事务而脱离审判实践,或因专业知识不足而难以胜任职责。
高水平方能确保其权威性,因而在大力推行审判长选任制的情况下,审委会委员应当从具有审判长资格的优秀法官中选任,注重知识而非资历,注重学历而非年龄,注重才能而非职位。
特别要遴选法学知识渊博,品行优良,具有公信力的学者型、专家型法官为审委会委员,而不问其年龄、资历,以提高审委会的素质。
审委会人员应当是单数,这样有利于作出表决结果。
二、严格限定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范围。
审委会的任务有两项:一是讨论决定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二是研究审判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总结审判经验。
司法实践中,除最高法院外,几乎所有地方法院的审委会均热衷于案件讨论,疏于研究审判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荒于总结审判经验。
只要院长或主管院长认为应提交的都提交审委会讨论。
有的法院每年讨论案件高达四、五百件,几乎每周讨论,审委会忙得不亦乐乎,其案件质量令人堪忧。
《纲要》规定:“审委会只讨论合议庭提请院长提交的少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对此应明确界定:
1、重大、疑难案件的范围。
重大案件包括:在本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上级法院指定审判或指令再审的案件;依照审判监督程序立案再审的案件;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对被告人宣告无罪或缓刑、免除处罚的案件;影响大的涉外案件等。
疑难案件包括: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案件;本院审理的首例新类型案件;合议庭对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
除重大、疑难案件外,即便合议庭提请审委会讨论,审委会也不应受理,更不能去讨论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加大法官责任,提高其业务能力。
2、审委会只讨论案件的法律适用。
长期以来,审委会对个案的讨论范围甚广,几乎无所不包。
事实上,审委会不应对全案进行讨论,只应对合议庭意见不一致的法律适用进行讨论,对于合议庭在庭审中已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应由合议庭承担责任。
审委会在案件事实上争论不休,纯属越俎代庖,浪费时间,因为审委会没有庭审职能,无权就事实问题发表意见。
审委会涉足于案件事实,违背了直接言词原则,导致审委会与合议庭职责不分,“人人负责等于都不负责”,发生错案不能追究责任,更易产生司法腐败。
三、从程序上规范审委会的议案、表决。
开庭审理有法律规定,包括合议庭议案也有司法解释予以规范,否则就会造成混乱无序。
最高法院在1993年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但仅适用于最高法院,且相当粗略。
令人难以置信的是:对于地方法院最高审判组织的审委会,其讨论案件的议案程序却无任何规定,导致实践中较为混乱:有的法院在开会时方由承办人发送并宣读审理报告,委员们听完就深究细问,承办人如同在答记者问,以致在弄清案情上耗费大量时间,效率低下;有的虽提前几天将审理报告发送到各委员,因无具体要求,少有委员细细研究,与临场宣读并无两样,同样是仓促议案,质量难以保证。
笔者认为,亟需对审委会的议案程序予以规范:1、凡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承办人必须写出详尽的审理报告,尤其是合议庭在适用法律上的分歧更应阐释清楚。
审理报告应提前7天发送至各委员,开会时,承办人不再介绍案情或宣读审理报告;2、各位委员应在讨论前书面写出自己的观点、理由。
3、讨论时,按照在审委会的资历大小,由低到高依次发表意见,以防人云亦云,懈怠职责,更提高效率;4、院长根据各人的发言予以归纳、总结,概括争议观点;5、由持不同观点的委员之间进行争辩、讨论;6、最后投票表决。
四、限制院长在审委会议案的权力。
鉴于在我国现行司法制度下,院长在法院处于核心地位,起着组织、协调、管理和决策的重要作用,其意见举足轻重。
但院长往往从党政领导干部中选任,专业知识常显不足,或因忙于政务而疏于业务。
但是,院长的意见在审委会影响甚大。
一方面,某些审委会委员不是去认真研习事实、分析法律,而是热衷于揣摩院长意旨,阿谀迎奉;另一方面,二千多年封建人治思想的影响,有的院长习惯搞“家长制”、“一言堂”,不喜欢听反对意见,甚至不同的裁判意见,其他委员纵有见解,也未必淋漓阐释,更谈不上与院长据理力争,必将影响案件讨论的质量。
因此,院长在审委会议案中的权力应予限制,只宜主持讨论,不宜发表意见,只有在表决时,当两种意见的票数相等时,院长才有表决权。
五、严格实行错案责任追究。
审委会讨论的案件都是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事关重大。
但长期以来,审委会委员只作决定,不担责任。
因审委会的决定而产生的错案并非少数,如一个案件由同一个审委会决定终审,不久又决定再审,后又决定第二次再审也不鲜见,但审委会委员因错误意见导致错案而承担责任者却凤毛麟角。
美国宪法之父汉密尔顿说:“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
”我们为了追求司法公正,竭力在全方位监督法官,如西安市碑林区法院推出一个法官由一个人大代表监督的“1+1”模式;北京市法院对法官审理案件的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和存储,列入电子档案进行管理,庭审中的一言一行都要接受监督等等。
可以说,为了
确保司法公正,我们对法官的监督已经达到了想方设法的地步,但我们对各法院掌握最终审判权的审委会却不予监督,这种现状令人匪夷所思,不能不说是导致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源泉。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是为了“保证审判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促进人民法院的廉政建设,维护司法公正。
”系目前对审判人员追究责任最为全面的规定。
第25条:“审判委员会委员讨论案件时,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歪曲事实、曲解法律,导致决定错误的,由导致错误决定的人员承担责任。
审判委员会主持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导致审判委员会决定错误的,由主持人承担责任。
”这是《办法》中唯一一条对审委会的约束。
但《办法》第27条:“人民法院的裁决、裁定、决定是否错误,应当由人民法院审判组织确认。
”第28条:“各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是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违法审判线索的收集、对违法审判责任进行调查以及对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显然,27条、28条又导致审委会自己监督自己或由比审委会更低的监察部门来监督、执行,实属隔靴瘙痒,有名无实,事实上对审委会没有任何约束力。
综上,笔者认为,最高法院亟需制定司法解释对审判委员会的议案程序予以规范、制约,使审委会的议案力求公正。
因承办人汇报不实而导致的错案,由承办人承担责任;对于审委会委员因懈怠职责、徇私舞弊而发表错误意见导致的错案,则由导致错案的委员承担责任。
以体现权责统一,加强其责任心,更防备少数委员徇私舞弊,被当事人收买后沦为其代言人,或以审委会之名实现其个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