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汉东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
著作权法合理使用规则僵化的困境与出路
2022年第11期总第413期VIEW ON PUBLISHING著作权法合理使用规则僵化的困境与出路文/李铭轩【摘 要】我国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规则存在僵化的问题。
这一问题的产生,主要与我国合理使用的封闭式立法模式、涵盖的范围过窄以及立法上的应对迟缓有关。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新增兜底性条款,回应了这一问题,但是这一条款将“其他情形”限定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可能会导致应对的效果相对有限。
为了更好地解决合理使用规则僵化的问题,我国应借助修订相关法规的机会,改变封闭式立法模式,扩展合理使用的范围并提高立法的更新频率,保证实现克服规则僵化的预期效果。
【关 键 词】合理使用;规则僵化;封闭式立法模式;其他情形【作者单位】李铭轩,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91/45-1216/g2.2022.11.010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是指“著作权人以外的人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使用作品的行为”[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过程中,合理使用规则的修改受到广泛的关注。
不少意见认为,修改前的著作权法(以下简称旧法)合理使用规则存在僵化的问题,不能有效地适应现实需求,应通过修订法律解决这一问题[2-3]。
立法机关对此作出了回应,如修改后的著作权法(以下简称新法)第24条第1款新增一项兜底性条款,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以下简称“其他情形”条款)。
不过,这次修改是否能够有效解决合理使用规则僵化的问题?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尘埃落定后,这一问题值得进一步思考和探讨。
一、我国合理使用规则僵化的困境在著作权法修改前,我国的合理使用规则主要由旧法第22条和行政法规的相关条款构成。
其中,旧法第22条以封闭式列举的方式规定了12项构成合理使用的具体行为。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7条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6条与第7条也列举了一些合理使用的类型。
吴 汉 东 简 介
1.《知识产权制度法典化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9月第1版。
2.《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化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9月第1版。
3.《知识产权制度现代化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9月第1版。
4.《知识产权制度战略化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修订版。
11.《无形财产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修订版。
12.《高科技发展与民法制度创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9月版。
13.《走向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8.《文化多样性的主权、人权与私权分析》,载《法学研究》2007年第6期。
9.《试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变革与发展》,载《法学研究》2005年第3期。
10.《知识产权法律构造与移植的文化解释》,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6期。
11.《知识产权本质的多维度解读》,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5期。
主要成果(承担国家重大专项、课题,发表论文、著作情况)
6.《中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的评价与反思》,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1期。
7.One Hundred Years of Progress: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System in China,THE WIPO JOURNAL: ANALYSIS AND DEBAT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ISSUES,Issue 1 2009。
5.《高科技发展中的法律问题》,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999年-2002年)。
6.《WTO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002年-2004年)。
《2024年视听作品的定义与分类研究——兼评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中“视听作品”的修改》范文
《视听作品的定义与分类研究——兼评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中“视听作品”的修改》篇一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视听作品逐渐成为现代社会文化传播的主要形式之一。
在数字技术的推动下,视听作品的定义和分类日益受到法律界的关注。
本文旨在研究视听作品的定义与分类,并针对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中“视听作品”的修改进行深入分析和评价。
二、视听作品的定义1. 概念解析视听作品是指以视频和音频为表现形式,结合文字、图像、音乐等元素所构成的作品。
其表现形式可以是电影、电视剧、动画、综艺节目等。
它既是一种传播信息的媒介,也是创作者表达思想、情感和艺术审美的载体。
2. 法律定义在著作权法领域,视听作品被视为一种特殊的作品类型,其保护范围和方式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定。
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对视听作品的定义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了电影、电视剧等具有连续画面的影像作品。
三、视听作品的分类1. 电影类视听作品电影类视听作品包括故事片、纪录片等,主要通过电影院、电视、网络等媒介进行传播。
2. 电视剧类视听作品电视剧类视听作品主要通过网络或电视等媒介播放,由多个单集组成的系列性视听作品。
3. 网络原创视听作品网络原创视听作品指通过网络平台创作的原创性或二次创作的视频内容,包括微电影、短视频等。
四、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中“视听作品”的修改评价在我国《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订中,对“视听作品”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力度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和加强。
这一修改反映了我国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决心和力度,对于促进我国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修订后的《著作权法》扩大了视听作品的保护范围,将更多类型的影像作品纳入保护范围之内,如网络原创视听作品等。
这一修改有助于更好地保护创作者的权益,激发创作者的创作热情。
其次,修订后的法律还加强了对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力度,加大了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这一修改将有助于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为视听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提供更加良好的法律环境。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简要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简要说明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简要说明本文来源于《财经网》2012年04月04日 14:55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简要说明(国家版权局 2012年3月)一、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基本情况 2二、《著作权法》修改的必要性 4(一)修改《著作权法》是完善现有制度的客观需要 5(二)修改《著作权法》是回应科技发展的客观需要 5(三)修改《著作权法》是适应国际形势的客观需要 5(四)修改《著作权法》是完善知识产权制度的客观需要 6(五)修改《著作权法》是回应社会各界关切的客观需要 6三、《著作权法》修改的基本思路 7四、《著作权法》修改的基本过程 9五、《著作权法》修改的主要方法和内容 11(一)关于篇章结构和体例 12(二)关于作品 12(三)关于著作权和相关权登记 13(四)关于著作权内容 14(五)关于著作权归属 15(六)关于"孤儿作品" 16(七)关于表演者出租权 17(八)关于视听表演者的权利 17(九)关于表演者和录音制作者的播放权 17 (十)关于广播电台电视台 18(十一)关于计算机程序反向工程 18(十二)关于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 18(十三)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延伸性集体管理 19(十四)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授权使用费标准异议 20(十五)关于专有许可合同与转让合同登记制度 21(十六)关于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21(十七)关于民事责任 22(十八)关于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执法手段23(十九)关于著作权纠纷行政调解 23(二十)其他内容 24一、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基本情况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以及相关国际公约等组成。
经过二十多年努力,我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著作权法律体系。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是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中最重要和最基本的法律,在规范著作权行为中起着统领作用。
著作权法修正案
著作权法修正案一、背景介绍著作权法是保护著作权人的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定。
随着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著作权保护面临新的挑战和问题。
为了更好地适应时代发展和社会需求,中国国家人大常委会于2010年开始对著作权法进行修订。
2017年11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并于2018年4月23日正式实施。
二、修订内容1.增加网络传播权网络传播是互联网时代的重要特征之一,但原有的著作权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网络传播权。
修订后,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一项专有权利,明确规定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内容制作者可以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并可以依法要求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
2.强化对盗版行为打击力度盗版是著作权保护中最常见也最严重的问题之一。
修订后,对盗版行为进行了更为详细和具体的规定,并对盗版行为的处罚力度进行了加强。
例如,对于恶意盗版行为,可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他人侵权的行为,也将承担连带责任。
3.明确著作权保护期限修订后的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著作权保护期限。
对于个人创作的作品,著作权保护期限为作者终身及50年;对于法人创作的作品和匿名或者伪名发表的作品,著作权保护期限为50年;对于合作完成的作品,著作权保护期限自最后一位作者死亡之日起计算。
4.加强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信息传播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修订后的著作权法加强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和义务。
例如,在知道他人侵犯著作权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侵犯行为,并应当及时删除存在侵犯行为的信息等。
5.增加公平使用条款公平使用是指在不影响原有著作权人的利益前提下,他人可以合理使用已经发表的著作。
修订后的著作权法增加了公平使用条款,明确规定了公平使用的具体范围和条件。
例如,在新闻报道、评论、教育、研究等方面,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著作。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含考研真题)(第六章 著作权取得和期限)【圣才出品】
第六章 著作权取得和期限6.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著作权的取得方式著作权的取得方式主要可分为注册取得和自动取得两类。
1.注册取得制度(1)概念注册取得,是指以登记注册作为取得著作权的条件,作品只有登记注册后方能产生著作权。
著作权注册取得的原则,又称为“有手续主义”。
(2)著作权登记手续的模式在以往著作权立法例中,采用著作权登记手续的国家大致有以下几种模式:①将著作权登记手续作为著作权取得的必要条件;②将登记作为受保护作品著作权合法转让的必要条件;③将登记作为行使起诉权和请求法律制裁侵权行为的程序之一。
(3)注册取得制度的评价实行著作权登记制度,可以明确有效地证明著作权人的身份,有利于及时处理著作权纠 注册取得制度 著作权的取得方式 自动取得制度 概念 我国规定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限 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著作权取得和期限纷,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该制度不能充分保护那些未及时登记的作品,也不能保护那些来源于未实行著作权登记制度国家的作品。
这显然与《伯尔尼公约》精神相违背,因此世界大多数国家都不采用这一做法。
2.自动取得制度(1)概念著作权自动取得,是指当作品创作完成时,作者因进行了创作而自动取得作品的著作权,不再需要履行其他任何手续。
这种获得著作权的方法被称为“无手续主义”、“自动保护主义”。
(2)利弊①“无手续主义”主要为大陆法系国家所采取。
其优点在于,作品一经创作完成即可及时获得保护,可以有效地制止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保护水平较高。
②在发生著作权纠纷时,未经登记的作品取证困难。
“无手续主义”也为《伯尔尼公约》所确认。
该公约第3条规定,具有本联盟成员国国民身份的作者,无论其作品是否已经出版,都应得到本公约的保护。
(3)作品创作完成著作权的自动取得,以作品创作完成的时间作为著作权取得的时间界限。
如何认定“创作完成”的界限则是理论界和司法界经常遇到的难题。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含考研真题)(第八章 著作权限制)【圣才出品】
第八章 著作权限制8.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合理使用1.概念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合法行为。
2.合理使用的情形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在这里作为合理使用主体的“个人”可以扩充解释为“家庭”,超出家庭范围的使用即合理使用的概念和情形 法定许可概述 关于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 法定许可 关于录音制品制作的法定许可 关于播放作品的法定许可 法定许可使用的种类 关于播放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 关于编写出版教科书的法定许可 关于制作课件的法定许可 强制许可的含义 功能 强制许可 强制许可与合理使用的区别 强制许可与法定许可的区别 著作权限制属于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符合这一情况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引用的作品必须是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②引用的目的仅限于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③不得损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④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符合这一情况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必须符合报道时事新闻的目的;②不允许为制作广播电视节目而大量使用他人的作品;③不允许将他人作品无休止地在新闻节目中播放等规避法律的行为。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是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我国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保护的理论和司法实践考察综述6400字》
我国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保护的理论和司法实践考察综述目录我国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保护的理论和司法实践考察综述 (1)1.1 人工智能生成物发展现状 (1)1.2 我国人工智能生成物法律保护理论分歧 (1)1.2.1 人工智能生成物应否纳入著作权法中进行保护 (1)1.2.2 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法保护模式研究 (2)1.2.3 人工智能生成物权利归属及具体制度研究 (3)1.3 我国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保护司法实践 (4)1.1.1 北京菲林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案 (4)1.1.2 腾讯诉盈讯科技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5)1.4 总结 (6)1.1 人工智能生成物发展现状就我国而言,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也是在2010年之后。
到目前为止,我国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在世界各国处于领先地位,我国政府也将其发展纳入国家战略层面。
就涉及本文研究的著作权领域内的人工智能机器人,我国现有虚拟歌姬洛天依、乐正绫,以及各类具有写作绘画功能的人工智能。
这些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都涉及到在著作权法领域内对其定性的问题。
就目前而言,具有新闻写作能力的wordsmith一年生成的文章、报告大约有15亿份之多,目前类似于wordsmith这样的内容写手就有TubeBuddy、Article Forge、Quill、Canva等多个软件。
2016年日本就有两部人人工智能生成的小说通过了科幻小说“新星一奖”初审。
小说《随心所欲人工智能之我是作家》是由人类拟好场景和大纲,后将词句拆分成若干板块,预设一定的备选选项供人工智能选取由人工智能生成的。
微软小冰也通过类似的方式生成了诗作《阳光失了玻璃窗》。
除了以上撰写文章一类的人工智能软件之外,还有例如谷歌DeepDream 等绘画领域内的人工智能软件,以及作词作曲一类的人工智能软件,甚至还有如初音未来、乐正绫和洛天依等举行演唱会的虚拟歌姬。
由于人工智能在各个领域内的发展,创作了大量的文学艺术内容,这些创作物的经济利益也被各方追逐,随着而来的法律问题也亟待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1.1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施行日期】2021.06.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著作权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著作权第一节著作权人及其权利第二节著作权归属第三节权利的保护期第四节权利的限制第三章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第四章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第一节图书、报刊的出版第二节表演第三节录音录像第四节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第五章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保护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视听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知识产权法参考文献
知识产权法参考⽂献参考⽂献(⼀)著作类1.吴汉东:《知识产权多维度解读》,北京⼤学出版社,2008年1⽉第1版;2.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前沿问题研究》,中国⼈民公安⼤学出版社,2004年8⽉第1版;3.吴汉东:《⽆形财产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9⽉第1版;4.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哲学》,中国⼈民公安⼤学出版社,2005年10⽉第1版;5.陶鑫良等著:《知识产权法总论》,知识产权出版社,⽔利⽔电出版社,2005年第1版;6.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中国政法⼤学出版社2002版;7.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8.郑成思:《知识产权论》(修订本),法律出版社2001年6⽉第1版;9.刘春⽥主编:《知识产权法》,⾼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学出版社2000年版;10.韦之著:《知识产权论》,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年1⽉第1版;11.⾦勇军:《知识产权法原理》,中国政法⼤学出版社2002年4⽉第1版;12.沈达明编著:《知识产权法》,对外经济贸易⼤学出版社1998年5⽉第1版;13.黄勤南主编:《新编知识产权法教程》,中国政法⼤学出版社1996年版;14.郑成思:《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中国⼈民⼤学出版社1996年版;15.韦之著:《著作权法原理》,北京⼤学出版社1998年4⽉第1版;16.郑成思著:《版权法》(修订本),中国⼈民⼤学出版社1997年8⽉第2版;17.陈传夫:《著作权概论》,武汉⼤学出版社1993年版;18.吴汉东、曹新明等著:《西⽅诸国著作权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学出版社1998年9⽉第1版;19.汤宗舜:《专利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20.尹新天著:《专利权的保护》,专利⽂献出版社1998年11⽉第1版;21.张序九主编:《商标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22.张今著:《知识产权新视野》,中国政法⼤学出版社2000年版;23.薛虹著:《⽹络时代的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7⽉第1版;24.蒋志培著:《⼊世后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研究》,中国⼈民⼤学出版社2002年11⽉第1版;25.陶鑫良、程永顺、张平主编:《域名与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出版社2001年1⽉第1版;26.严永和:《论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国民商法专题研究丛书》,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1版;27.[英] 蒂娜·哈特(Tina hart)、琳达·法赞尼(Linda Fajjani)著:《知识产权法》(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影印本),法律出版社2003年1⽉第1版;28.[⽇]中⼭信弘著,张⽟瑞译:《多媒体与著作权》,专利⽂献出版社1997年12⽉第1版;29.[西班⽛]德利娅·利普希克著,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译:《著作权与邻接权》,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联合国教科⽂组织2000年7⽉第1版;30.[法]克洛德·科隆贝著,⾼凌瀚译:《世界各国著作权和邻接权的基本原则—⽐较法研究》,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联合国联合国教科⽂组织1995年7⽉第1版;31.[美]阿瑟·R·⽶勒、迈克尔·H·戴维斯著,周林等译:《知识产权法概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第1版;32.[英]Cornish, Intellectual Property, Sweet&Maxwell,1999.(⼆)期刊杂志类1.《知识产权》:编辑部联系电话:010-******** 010-********投稿E-mail:cipsip@/doc/517f43260b4e767f5acfce66.html2.《中国版权》,投稿E-mail:cncpr@/doc/517f43260b4e767f5acfce66.html3.《电⼦知识产权》4.《中国知识产权报》5.《中华商标》(三)⽹络资源1.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doc/517f43260b4e767f5acfce66.html2.国家知识产权局⽹站:/doc/517f43260b4e767f5acfce66.html3.中国知识产权⽹:/doc/517f43260b4e767f5acfce66.html4.中国保护知识产权⽹:/doc/517f43260b4e767f5acfce66.html研讨选题1.知识产权的概念与特征2.知识产权的权利属性研究3.知识产权权利冲突及利益平衡机制研究4.知识产权滥⽤⾏为的法律规制5.作品标题的法律保护6.著作⼈⾝权的可转让性问题研究7.美术作品著作权与原件所有权的冲突及协调8.民间⽂学艺术的法律保护9.商业⽅法的可专利性研究10.专利权的司法保护:以实⽤新型专利为例11.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12.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13.知识产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14.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研究15.创意的知识产权保护16.域名及其法律保护17.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研究18.TRIPS对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影响及应对附录:学术论⽂写作规范1.稿件论点明确,论据充分,数据可靠,⽂字简练,并具创新性、探索性和较⾼的学术价值;稿件篇幅⼀般不超过6000字。
知识产权法 吴汉东
知识产权法吴汉东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法律目的与适应范围
第二节法律定义与原则
第三节法律权益的保护
第二章专利法
第一节专利的申请与登记
第二节专利的有效期与维持
第三节专利的侵权与保护
第四节发明创造的奖励与激励
第三章商标法
第一节商标的注册与管理
第二节商标的使用与维护
第三节商标的侵权与保护
第四节商标的转让与许可
第四章著作权法
第一节著作权的获取与保护
第二节著作权的继承与转让
第三节著作权的侵权与保护
第四节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与调解
第五章专有技术秘密保护法
第一节技术秘密的管理与保护
第二节技术秘密的侵权与追究
第三节技术秘密的转让与许可
第六章不正当竞争法
第一节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
第二节不正当竞争的禁止与补偿
第三节不正当竞争的审理与处理
附件:本文档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分析
法律名词及注释:
1、专利:指社会存在的技术问题的解决方案,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2、商标:指以图形、字母、数字、颜色等方式标志商品或服务的特定标识。
3、著作权:指个人在创作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等方面所获得的全部益处。
4、技术秘密: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获得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经济价值并采取秘密保护措施的技术信息。
5、不正当竞争:指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采取违法手段,妨碍其他市场主体的正常经营行为。
从《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看电影版权保护
从‘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看电影版权保护周令非(中央宣传部电影技术质量检测所,北京100086)ʌ摘要ɔ电影作为拥有最高级视听体验的文化创新产品,著作权被侵犯的现象非常突出㊂2021年6月,我国第三次修订的‘著作权法“即将正式实施㊂本文通过对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内容的解读,结合电影版权保护工作实践,为未来用好用透新著作权法保护创新提供了切实的理论方向和实践方法㊂ʌ关键词ɔ著作权法修订电影版权保护数字水印应用ʌ中图分类号ɔD923.41一㊁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的历史背景2020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完成第三次修订,并定于2021年6月1日正式实施㊂从新著作权法修订部分我们可以发现,新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非常明确,分别从兼顾新的著作权形式;明确侵权认定条件;降低权利人及执法部门维权成本从而提高著作权人维权积极性;引入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明确保护著作权的技术措施的定义等几方面进行了完善㊂习近平总书记2020年11月30日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㊂ 随着我国在科技创新㊁文化创新领域的高速发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是现阶段最重要的国家战略之一㊂电影,作为拥有最高级视听体验的文化创新产品,是一种内容重资产㊂电影的拍摄㊁制作成本高,制作精良,一部90分钟的电影往往是几百人几个月甚至几年的创作结晶㊂随着我国电影质量不断提高,电影市场的规模也飞速增长,2020年我国电影总票房204.17亿元,在全球新冠病毒疫情席卷之下强劲复苏,成为世界最大的电影市场㊂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国产电影内容㊁质量的不断提高,2020年国产电影总票房170.93亿元,占总票房的83.72%,票房前10名全部为国产影片,国产电影已经成为我国电影市场的绝对主力,我国已经从电影大国向电影强国迈出了一大步㊂但随之而来的电影侵权现象也越来越不容忽视,从2015年电影文化市场爆发增长以来,盗版电影的数量和质量也随之大幅提高,几乎每部电影从上映伊始就会饱受侵权盗版的困扰㊂院线电影的生命周期很短,只有几周到几个月,电影在上映期间出现侵权盗版会对电影市场造成致命的影响㊂另一方面,电影的生命周期又很长,一部电影从院线上映到下线,到新媒体上线,再到发行录像制品,可以持续几十年甚至上百年,但在它的整个生命周期里,无时无刻都摆脱不了侵权盗版的困扰㊂二㊁电影的著作权著作权包括 发表权 署名权 修改权 保ʌ作者信息ɔ周令非(1983-),男,中央宣传部电影技术质量检测所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数字电影技术㊂护作品完整权 复制权 发行权 出租权 放映权 广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 摄制权 翻译权 和 汇编权 ㊂如在影院盗录影片,即侵犯了影片的 复制权 ;给盗录的影片贴上广告更进一步侵犯了 修改权 和 保护作品完整权 ;将盗录的影片发到网上大肆传播侵犯了影片的 发行权 ;如果是在非法网站供人点播则侵犯了影片的 信息网络传播权 ;如果是以直播㊁录播等观众无法自选时间的形式播放则侵犯了影片的 广播权 ;如果供给非法小影院进行放映则侵犯了影片的 发行权 出租权 放映权 和 信息网络传播权 ㊂由此可见,在电影作品线上线下的非法盗版盗录制作发行活动中,几乎会侵犯著作权人所有的权利,是一种非常严重且复杂的侵权行为,因此保护电影知识产权是保护知识产权㊁治理侵权违法的重中之重㊂关于点播影院点播放映内容的著作权利归属理解:放映权的最新修订内容为 放映权㊁即通过放映机㊁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㊁摄影㊁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最新修订内容为: 信息网络传播权㊁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㊁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㊂通过著作权法对放映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我们可以发现,点播影院所放映的内容,其著作权利定义如果从放映方式进行区分,技术上离线存储放映内容的点播影院放映活动应该属于 放映权 ,而通过网络在线播放流媒体内容的放映形式则应判定为 信息网络传播权 ;但从作品的获取形式上区分,点播影院提供内容的主要形式是由观众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点播作品,应归属为作品的 信息网络传播权 ,但通常点播影院在影片开始播放后,观众无法对播放进行控制,又与 放映权相近;此外,点播影院的直播放映属于公众不能自选播放时间的内容,则应归属 广播权 ㊂由此,点播影院的放映著作权界定尚有争议,目前主流的观点是应归属 信息网络传播权 ,可以等待出台专属的著作权分类或参考关于点播影院放映内容著作权的司法判例㊂三、电影著作权保护的现状电影的版权归属相对于图书等其他作品而言更复杂,首先在电影诞生之后的院线上映阶段,当下很多高成本影片都是多家机构共同出品,以至于影片被侵权后出现 三个和尚没水吃 的现象㊂机构之间多互相观望,权利人对于侵权行为的维权意愿不强烈㊂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维权动作本身会增加影片的发行成本,在影片上映期间进行盗录传播的侵权的主体往往是个人或受雇于非法网站的 枪手 ,维权很难获得应有的赔偿,是个赔钱买卖㊂其次,电影在影院下线之后,维权的权力往往会与 信息网络传播权 等权力一起打包出售给新媒体发行方,维权的权力被中断㊂而获得权力的新媒体发行方是否会对之前的侵犯 放映权 行为继续追溯,以及如何面对电影在新媒体上线后即将到来的 信息网络传播权 被侵权,又变成了一个全新的话题㊂电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往往是由几个正版视频网站共同出资向新媒体发行方购买的非独占授权,影片在不同视频网站上线后,被不法分子从这些网站截流复制出盗版㊂这些 高质量 的盗版影片被打上各种 黄赌 广告在互联网大肆传播,此时实际损失最大的是购买了影片 信息网络传播权 并进行收费点播的正版视频网站,但影片的维权权利通常并不在他们手里,而是在新媒体发行方手里㊂新媒体发行方已经完成了影片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买卖,获得了预期的利润,面对可能无力赔偿的个体侵权者,新媒体发行方通常不会有维权的动力㊂因此,我国电影版权保护司法实践中打击侵权源头的诉讼几乎都以公诉为主㊂案例一:关于 人人影视 大规模侵犯影视作品被查处的解读2021年初, 人人影视 网站被上海公安立案调查并最终查处㊂一时间,网络舆论哗然,百姓的舆情几乎一边倒的为 人人影视 的覆灭扼腕叹息, 英雄 烈士 感谢 之声不绝于耳㊂从著作权法的角度分析,这几乎是个铁案㊂首先,未经授权翻译并制作字幕本身就侵害了作品的 翻译权 ,搭建服务器于互联网发行㊁点播㊁下载进而侵害了作品的 发行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 和 复制权 ,出售装满侵权作品的硬盘同样侵犯作品的 复制权 ,在作品添加商业广告和翻译署名则侵犯了作品的 修改权 和 署名权 ,人人影视的商业模式几乎侵害了作品的全部权利㊂经查, 人人影视 共获利1600万元,共有收费/免费会员800万人(账号)㊂有一种声音说:平均每人才2元,真是太少了㊂但在案件审理和量刑时,其800万会员(账号)的巨大影响才是司法机关定罪量刑的关键㊂即使全部都是免费会员,其800万会员也远超法发 2011 3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十三条(四)规定的 其他情节严重 :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达到1000人以上的;且属于5倍以上 其他情节严重 ,已经属于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㊂有一种说法说:如果 人人 有罪,那么人人有罪㊂意味如果人人影视翻译制作盗版影视作品有罪,那么800万观看㊁下载盗版影视作品的人也有罪,颇有一番法不责众的无知无畏㊂殊不知,观看㊁下载盗版影视作品在世界上很多国家确实 有罪 ,在美国下载一首未授权的M P3数字音乐都会面临巨额赔偿甚至牢狱之灾;英国等国家的网络运营商则会在用户下载非授权视听内容时在屏幕弹出强制断网警示;土耳其会对下载非授权视听内容的网络用户进行网络降速6个月的惩罚;新加坡则会对下载㊁观看非授权视听内容的用户处以巨额罚款㊂案例二: 解说电影 和 几秒/分钟看完某电影 类短视频/视频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的侵权法律风险新著作权法新增第十六条 使用改编㊁翻译㊁注释㊁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出版㊁演出和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㊂结合第十三条关于 改编 及第十五条关于 汇编 的定义可知,合理合法的改编㊁汇编已有作品可以获得新作品的著作权㊂但关键是要获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且在汇编作品要体现出独创性㊂著作权法对作品的合理引用有比较明确的定义,著作权法规定 为介绍㊁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指明作者姓名或作品名称,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㊂新著作权法修订为 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㊂新著作权法进一步明确了对作品合法改编和汇编的适用范围,且对于改编作品的独创性价值也予以关切及保护,改编作品的著作权也终于得到了法律的认可㊂另外,因为发布 改编 和 汇编 作品势必要涉及原作品的 复制权 ,但改编和汇编行为涉及的复制行为并不能完全用传统意义上的复制权衡量,本文不在展开讨论㊂但显而易见的是,对影视作品进行 提纯 的剧透式短视频势必会对影视作品当前和未来的正常使用产生影响㊂因此,未经许可的 解说电影 和 几秒/分钟看完某电影 类短视频/视频在目前阶段仍然面临着极高的侵权法律风险㊂在版权保护的司法实践中,权利人和文化执法机关往往面临著作权确权认定难㊁侵权取证难㊁侵权追查难㊁立案难㊁损失认定难等困难㊂新的著作权法为著作权人维护自身权益㊁为执法机关认定㊁查处侵权违法行为提供了更坚实的法律依据㊂在以往的打击侵犯电影著作权案件的司法实践中,权利人就算通过电影数字水印等版权保护技术追查到电影被侵权的时间地点,通过文化执法机关和公安机关锁定侵权嫌疑人,电影作品因被侵权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也极难进行评估和计算㊂毕竟现在储存㊁播放侵权电影作品的网站或A P P很少还会统计播放次数和下载次数㊂侵权数额以及损失不能明确的话,往往会导致案件无法立案,也就更谈不上诉讼量刑了,绝大部分案件最后只能对侵权个体施以小金额的行政处罚不了了之㊂四、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对电影著作权保护的影响这种局面即将随着新著作权法的实施发生彻底的改观,新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特别修订: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㊂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㊁五倍以下给予赔偿㊂ 也就是说,在电影放映被盗录并非法传播造成侵权时,可以按照放映权的使用费进行赔偿,放映权的使用费可以参照影片票房的权利人分成部分计算;在信息网络传播权因盗录并非法传播遭受侵害时,可以按照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使用费进行赔偿,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使用费则可以按照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转让费或使用费计算㊂故意盗版盗录电影作品的侵权行为,将可能面临天价索赔㊂而且,中宣部版权管理局负责人在接受‘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关于‘2021年版权重点工作“的专访中提到:计划在司法机关联合办案中将故意侵权者纳入企业/个人信用记录㊂如此一来,故意实施电影盗录侵权的廉价 枪手 也将付出昂贵的代价㊂另外,新著作权法在第五十九条增订: 在诉讼程序中,被诉侵权人主张其不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取得权利人的许可,或者具有本法规定的不经权利人许可的可以使用的情形 ㊂该法条的颁布可以极大减轻权利人和公诉机关在诉讼过程中的举证工作量,以往在对侵权盗版实体进行诉讼过程中,如果涉案影视作品数量巨大,有几千上万部,那么公诉机关往往需要几个月甚至几年的时间辗转全国各地收集权利人的书面 未授权使用 证据,有些年代久远的影视作品被侵权找不到著作权人就只能不了了之㊂新著作权法实施后,对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可以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要求主张不承担侵权责任的侵权嫌疑人主动提供作品的使用授权证明㊂该法条的发布,可以极大减轻知识产权案件办理的时间成本和财务成本,有效提高著作权权利人利用法律维护自身权利的积极性㊂在实际的司法应用中,电影著作权侵权案件还要考虑侵权数量㊁非法经营额㊁其他严重情节㊁是否构成共同犯罪等因素㊂但结合2020年12月26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之规定,修订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权视听作品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侵权视听作品等的 侵犯著作权罪 ,最高刑期从七年增加至十年;修订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的最高刑期从三年增加至五年㊂从而对通过线上㊁线下非法制作传播发行侵权电影作品的行为形成了极大的震慑㊂但新著作权法再好㊁再全面,离开先进的版权保护技术也难于施展㊂五、电影著作权保护技术按照新著作权法新增第十九条之规定: 为保护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力,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㊂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以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为目的制造㊁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有关的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㊂本法所称的技术措施,是指用于防止㊁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浏览㊁欣赏作品㊁表演㊁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㊁表演㊁录音录像制品的有效技术㊁装置或者部件㊂ 新著作权法不但强调了要以技术手段保护著作权,更是对保护著作权的保护技术提供了保护㊂这些技术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数字秘钥授权机制㊁数字水印确权及追溯技术㊁用户授权机制等㊂例如,新著作权法实施后,生产㊁使用用于绕开H D M I视音频数字链路中H D C P保护技术的H D M I破解器㊁绕开试听内容网站的用户授权机制进行盗版盗录㊁破解复制授权秘钥机制获取加密内容㊁提供破解技术服务等常见的侵犯视听内容著作权技术手段都依法被禁止㊂习近平总书记2020年11月30日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提到: 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顶层设计㊂要研究制定 十四五 时期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明确目标㊁任务㊁举措和实施蓝图;要打通知识产权创造㊁运用㊁保护㊁管理㊁服务全链条,健全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增强系统保护能力㊂ 数字电影在系统设计初期就设计了相对完整的版权保护技术规范,即通过秘钥授权机制来控制授权的内容播放以及通过在电影放映时加入视音频数字水印技术对可能发生的侵权盗录行为进行追溯定位㊂但遗憾的是,全球电影市场的数字水印技术被瑞士N A G R A和美国(下转第10页)D e s i g n a n d I m p l e m e n t a t i o n o f R e m o t e C o o p e r a t i v e P r o d u c t i o n a n d S u p e r v i s i o n S y s-t e m B a s e d o n N e t w o r k W h i t e b o a r d T e c h n o l o g yҺJin Yu(Hualong Film Digital Production Co.,Ltd.)ҺWang Yifu((M&N)Tianjin Inspiration&Creativity Sci-Tech Development Inc.)A b s t r a c t:T h e r e m o t e p r o d u c t i o n,c o o r d i n a t i o n a n d s u p e r v i s i o n h a s b e e n t h e f o c u s o f d e v e l o p m e n t i n t h e f i l m i n d u s t r y,a n d i t i s a l s o t h e n e c e s s a r y c o n d i t i o n f o r t h e f i l m i n d u s t r i a l i z a t i o n b a s e d o n c l o u d.E s p e c i a l l y u n d e r t h e i n f l u e n c e o f t h e C O V I D-19e p i d e m i c i n2020, i t h a s b e c o m e a t e c h n o l o g y t h a t m a n y c o m p a n i e s m u s t h a v e.T h i s p a p e r i n n o v a t i v e l y c o n s t r u c t s a f u l l-p r o c e s s o n l i n e s y s t e m f o r f i l m p r o d u c t i o n,w h i c h c a n s e a m l e s s l y c o n n e c t t h e o r i g i n a l o f f l i n e p r o c e s s a n d s u p p o r t m o s t o f t h e t e c h n i c a l s o f t w a r e i n t h e f i l m i n d u s t r y.I t s t u d i e s t h e w a y t o r e a l i z e r e m o t e h o m e o f f i c e,c o l l a b o r a t i o n a n d e x c h a n g e a n d r e v i e w o f p r o d u c t i o n r e s u l t s b a s e d o n n e t w o r k w h i t e b o a r d t e c h n o l o g y,w h i c h a v o i d s t h e d e p e n d e n c e o n t e r m i n a l p l a t f o r m s a n d s o f t w a r e i n o t h e r s i m i l a r t e c h n o l o g i e s.T h e r e l e v a n t r e s u l t s h a v e b e e n v e r i f i e d i n p r o d u c t i o n.I n t h i s p a p e r,t h e k e y t e c h n o l o g i e s a n d s y s t e m a r c h i t e c t u r e a r e i n t r o d u c e d i n d e t a i l,w h i c h p r o v i d e s a n e w d e v e l o p m e n t i d e a f o r r e l a t e d f i e l d s.K e y w o r d s:R e m o t e p r o d u c t i o n;C o o p e r a t i o n;R e m o t e s u p e r v i s i o n;F i l m p r o d u c t i o n;F i l m i n d u s t r i a l i z a t i o n b a s e d o n c l o u d(上接第55页)杜比公司所垄断,所有可以放映好莱坞影片的美国D C I认证专业放映设备使用的都是这两种数字水印,严重制约了我国国产专业电影放映设备和包括国产数字水印在内的核心版权保护技术的发展㊂为打破这种技术垄断,中国电影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前布局,从2015年就开始开发自主知识产权的电影视音频数字水印技术,经过多年的技术迭代,已初步形成了电影映前确权㊁电影放映定位维权㊁电影新媒体点播溯源维权㊁电影发行录像制品确权等全链条电影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方案的储备㊂其中,映前视音频水印技术可对视听作品制作发行过程中的任意环节添加人眼/人耳不易感知的确权标记,能清晰标记内容的授权链路,一旦在视听内容发行之前发生内容泄露,便可第一时间锁定发生泄露的链路环节;放映视音频数字水印技术是在视听内容放映的同时,在试听内容的画面和声音中实时添加放映终端的定位信息和放映时间,一旦在放映过程中被盗版盗录,便可通过对侵权视听内容中水印信息的提取锁定发生侵权盗录的设备终端和时间节点,为后续维权提供不可替代的有效证据;面向新媒体的网络点播视音频数字水印技术则可以根据授权对象的不同,在点播时添加不同的数字水印内容,在授权用户非法复制视听内容后,可通过侵权内容中嵌入的不同数字水印信息对侵权用户进行溯源,为后续维权提供有效的证据依托㊂随着我国电影市场国产电影质量和比重的不断提高,随着我国国产放映技术的突飞猛进,随着电影权利人版权保护意识的不断加强㊂盼望国产视音频数字水印等版权保护技术在电影制作发行放映点播流程中全面应用的日子会更快到来㊂这次的著作权法修订历时十年,可谓众望所归,新法的到来能让新时期下新的作品形式得到有效保护,让新的版权保护技术蓬勃发展,让新的侵权形式得到有效遏制㊂参考文献[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N].人民日报,2020-11-12(7).[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20.[3]中国法制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修订)[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21.[4]习近平.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激发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J].求是,2021,2(3).[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Z].2020.。
视听作品的定义与分类研究——兼评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中“视听作品”的修改
视听作品的定义与分类研究——兼评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中“视听作品”的修改视听作品的定义与分类研究——兼评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中“视听作品”的修改引言视听作品作为著作权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涵盖了广播、电视、电影、录音、录像等表现形式。
在数字化时代,视听作品的影响力和商业价值愈发突出,因此对其定义和分类进行研究成为重要课题。
本文将对视听作品的定义与分类进行深入探讨,并兼评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中关于“视听作品”的修改。
一、视听作品的定义视听作品是指那些以视觉和听觉为表达方式,通过电子媒介向大众传播的作品。
它通过图像和声音的有机结合,为观众创造了独特的艺术体验。
视听作品包含了广播、电视、电影、录音、录像等多种表现形式,具有强烈的艺术表现力和传播力。
从制作方式上来看,视听作品主要分为实况录制和后期制作两种形式。
实况录制是指将现场的图像与声音记录下来,如电视直播、现场演出等;后期制作是指对已录制的素材进行剪辑、混音、调色等后期处理过程,如电影制作、音乐创作等。
二、视听作品的分类从内容角度出发,视听作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文艺作品:包括电影、电视剧等。
这类作品注重情节、人物形象的塑造和艺术表现手法的运用,以及具有一定思想深度和社会意义的内容。
2.纪录片:纪录片主要通过真实的画面和声音记录某一事件、现象或人物,旨在传递真实、客观的信息。
纪录片实质上是一种表达观点、引导思考的方式,具有强烈的教育和启发性。
3.动画作品:动画作品以图像为主,通过绘画、设计和动作的表现形式来展示故事情节。
动画作品在国内外都有广泛的受众群体,在文化交流和传播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4.综艺节目:综艺节目是指那些以娱乐为主要目的,将电影、音乐、戏剧等元素结合起来制作的节目。
综艺节目通常以明星和娱乐性活动为核心,以轻松、幽默的方式吸引观众。
5.广告作品:广告作品是商业领域中的视听作品,其目的是通过各种手段和方式来宣传和推销产品或服务。
美国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的合理性判断标准发展与协调
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美国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的合理性判断标准吴汉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在著作权法领域中,合理使用的判断规则是一个具有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的课题,在我国尚有待开拓研究。
我国著作权法仅对合理使用的具体类别作了原则性规定,且司法实践积累的经验不多,学界也未形成理论化、系统化的学说观点。
有鉴于此,笔者试以美国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四要素的规定为线索,对合理使用的"合理性"判断标准作一粗线的探讨,以期为相关立法和司法活动提供若干有益的思想资料。
一 "合理性"判断:立法上的缺憾与司法中的窘境美国资深著作权律师、学者Mehile Nimmer曾在他编写的案例书中,以一幅陈旧的漫画故事来影射合理使用的艰深探讨:一位疲惫的朝圣者向年长的圣人询问正在攀登却很遥远的高山,这位朝圣者所提的问题是,"什么是合理使用?"[①]关于合理使用的界定,在著作权界是一个令人迷惑不解而又争论不休的问题。
自从1841年美国法官Joseph Stor提出著名的合理使用三要素以来,经过一个多世纪司法实践的深化和总结,这一"合理性"界定规则写进了1976年美国著作权法,这即是为世界上众多著作权学者所称道的判断合理使用的四条标准。
Story法官的三要素见解并不是关于合理性判断的唯一学说。
在美国历史上,也有学者将合理使用的指导性原则概括为八项:(1)利用他人作品的形式;(2)利用他人作品的目的;(3)使用给原作品带来的影响;(4)使用者所付出智力劳动;(5)通过使用所获得的利益;(6)引用他人之作品而创造的新作品性质;(7)作用作品的数量;(8)使用部分与整个作品的价值比例。
[②]还有的学者提出以下的识别标准:(1)原作者著述的目的、特征(创造性作品、纪实性作品、诗歌等);(2)使用者的目的及地位(研究者、批评家、编辑、作家等);(3)从使用作品量和质两方面对使用程度的评估;(4)使用作品对著作权人利益的影响。
知识产权法推荐书目
知识产权法推荐书目知识产权法推荐书目(一)二、著作权:郑成思著:《版权法》(修订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吴汉东等著:《西方诸国著作权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李明德、许超著:《著作权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XX年版。
吴伟光著:《数字技术环境下的版权法——危机与对策》,知识产权出版社20XX年版。
王迁著:《网络版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
[美]劳伦斯莱斯格著:《思想的未来》,李旭译,中信出版社2004年版。
[美]劳伦斯莱斯格著:《代码》,李旭等译,中信出版社2004年版。
张耕著:《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法律出版社20XX年版。
[美]约纳森罗森诺著:《网络法——关于因特网的法律》,张皋彤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德]M雷炳德著:《著作权法》(2004年第13版),张恩民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日]中山信弘著:《多媒体与著作权》,张玉瑞译,专利文献出版社1997年版。
[美]罗纳德V.贝蒂格著:《版权文化——知识产权的政治经济学》,沈国麟、韩绍伟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
[匈]米哈依菲彻尔著:《版权法与因特网》(上、下),郭寿康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XX年版。
[加]迈克尔盖斯特主编:《为了公共利益——加拿大版权法的未来》,李静译,知识产权出版社20XX年版。
三、专利权:刘银良著:《生物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出版社20XX年版。
张冬著:《专利权滥用认定专论》,知识产权出版社20XX年版。
闫文军著:《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权利要求解释和等同原则适用》,法律出版社20XX年版。
张晓都著:《专利实质条件:从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的实质条件到生物技术发明的可专利性》,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杜颖、易继明译:《日本专利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李建蓉主编:《专利文献与信息》,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年版。
四、商标权:黄晖著:《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知识产权法吴汉东
二、视为作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大陆法系国家认为,创作行为是自然人所特 有的能力,法律上拟制的人(法人)不具备自然人 的这一能力,因而法人不能成为作者,但它们可 凭借某种法律事实成为著作权人。英美法系国家 则普遍认为,除自然人外,著作权也可以属于一 个有别于自然人的法律实体,它们被看做是在工 作中创造出作品的作者。
第二章 著作权客体
所谓著作权的客体,就是指文学、艺术和科 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 的智力创作成果,即作品。
第一节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一、作品的概念
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 文艺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 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
二、作品取得著作权的条件
3.知识产权法对外国人的主体资格,主要奉行“有 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有别于一般财产法所采 取的“有限制的国民待遇原则”。
四、知识产权的客体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指人们在科学、技术、文 化等知识形态领域中所创造的精神产品,即知识产 品。
(一)知识产品的概念
(二)知识产品的类别
1.创造性成果,包括作品及其传播媒介、工业技术。
国的民族或种族集体创作,经世代相传、不断发展 而构成的作品。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集体性。 2.长期性。 3.变异性。 4.继承性。
二、国际保护民间文学形式的法律制度
三、我国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
1.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对象从著作权法上的 “作品”扩大到不具备作品条件的“表达形式”。
三、现代著作权制度的发展变化
1.国际著作权保护体系逐渐形成。
2.新的著作权权项和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制度陆续 出现。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读后感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读后感读完吴汉东的知识产权法相关著作,就像是在一个神秘又新奇的法律世界里逛了一圈,那感觉还挺奇妙的。
刚翻开书的时候,我就像一个在迷宫门口张望的小孩,面对知识产权法这一复杂的领域充满了好奇又有点小害怕。
但随着阅读的深入,我发现这就像是一场充满惊喜的寻宝之旅。
吴汉东老师对于知识产权法的讲解那叫一个透彻啊。
以前我就模模糊糊地知道专利、商标、著作权这些词儿,感觉它们就像在天上飘着的概念,离我十万八千里远。
但读了这本书后,就像是给我架了一个梯子,我顺着梯子爬上去,把这些概念都看得清清楚楚。
比如说专利吧,我以前就觉得那是发明家的事儿,和我没半毛钱关系。
可书里详细地讲述了专利的申请、保护范围、期限啥的,我才恍然大悟,原来在生活的各个角落都有着专利的影子。
就像我们身边那些小小的创新发明,可能都涉及到专利法的规范。
这就好像突然发现,原来我们身边到处都隐藏着法律的小秘密。
再说说商标,以前看那些花花绿绿的商标,就觉得是个标识而已。
可在书里,我了解到商标背后蕴含着巨大的商业价值和法律意义。
一个小小的商标,它不仅是企业的脸面,更是企业的重要资产。
要是有人侵犯了这个商标权,那就像在老虎头上拔毛,会被法律狠狠地收拾。
这让我不禁感叹,原来一个看似简单的标志背后有着这么多的门道。
还有著作权,这对于像我这种喜欢看书、看电影、听音乐的人来说,简直是打开了一扇新的大门。
我以前老觉得创作者们好厉害,但没想过他们的权益是怎么被保护的。
读了之后才知道,从创作作品的那一刻起,就像是在作品上盖了一个无形的法律印章,这个印章就保护着创作者的心血。
无论是抄袭还是未经授权的使用,那都是不被允许的。
这就像是创作者们的超级保镖,时刻守护着他们的作品。
不过呢,这本书也不是那种轻松的读物,有些地方还是得让我皱着眉头好好思考一番。
就像在探讨知识产权法的一些前沿问题的时候,什么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啊,人工智能创作成果的归属啊,感觉就像是进入了一个超科幻的法律领域。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读后感读书笔记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读后感读书笔记篇1:标题:《知识产权法》读后感:像保护糖果一样保护创意嘿,大家好!我是小明,今天我要和大家分享我读了吴汉东老师的《知识产权法》这本书的读后感。
你知道吗,这本书就像是一把打开宝藏的钥匙,让我对保护我们的创意和想法有了全新的认识!首先,我要说,知识产权就像是我们心爱的糖果。
你想想,如果你有一块超级好吃的糖果,你肯定不想让别人随便拿走对吧?知识产权就是保护我们的“糖果”不被随便拿走的规则。
“小明,你说知识产权,那是什么啊?”小华好奇地问我。
“嗯,知识产权啊,就像是给每个人的创意和发明贴上一个‘这是我的’的标签。
”我一边吃着我的糖果一边解释。
“就像我们的作业,不能让别人随便抄一样吗?”小华好像有点明白了。
“对头!就是那样。
”我高兴地拍了拍小华的肩膀。
书中讲到,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等。
这就像是我们每个人都有一个小小的宝箱,里面装着我们的创意和发明。
如果我们不保护好它们,别人就可能偷偷拿走我们的宝贝。
“那如果有人偷走了我们的创意怎么办呢?”小华担心地问。
“别担心,书中说,如果有人偷了我们的创意,我们可以用法律来保护我们的权益。
”我安慰小华。
“法律?那是什么?”小华的眼睛瞪得大大的。
“法律就像是一个大哥哥,当我们的权益受到侵犯时,它会站出来保护我们。
”我尽量用简单的语言解释。
“哦,那太好了!那我们是不是可以随便用别人的东西呢?”小华又问。
“当然不是啦!我们也要尊重别人的知识产权,就像我们希望别人尊重我们的一样。
”我认真地说。
读了这本书,我学到了很多。
比如,如果我们写了一首歌,画了一幅画,或者发明了一个新的玩具,我们都可以申请知识产权保护。
这样,我们的创意就像穿上了一件防弹衣,不怕别人随便拿走了。
“哇,那我们是不是可以成为发明家了?”小华兴奋地跳了起来。
“当然可以!只要我们有创意,有想法,就可以成为小小的发明家。
”我鼓励小华。
总之,读了《知识产权法》这本书,我明白了保护创意的重要性。
新闻学院《数字编辑基础理论(中级)》考试试卷(579)
新闻学院《数字编辑基础理论(中级)》课程试卷(含答案)__________学年第___学期考试类型:(闭卷)考试考试时间:90 分钟年级专业_____________学号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1、判断题(240分,每题5分)1. 改编权是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修改权是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
()答案:错误解析:著作权中的修改权和改编权从字面上看只一字之差,但从其权利内容来看却有很大的区别。
其中,修改权是著作权中的人身权,改编权是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
2. 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也依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
()答案:错误解析: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规定,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也依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著作权。
3. 安全、按需、自助、快速、弹性、可度量的服务等是云计算的主要特点。
()答案:正确解析:云计算的主要特点包括:①资源池。
计算资源汇聚在一起,通过多租户模式服务多个消费者。
②按需、自助。
用户可以根据自身实际需求,通过网络方便地进行计算能力的申请、配置和调用,服务商可以及时进行资源的分配和回收。
③快速、弹性。
服务商的计算能力能够快速而弹性地实现供应。
④广泛的网络访问。
使用者不需要部署相关的复杂软硬件基础设施和应用软件,直接通过互联网或企业内部网访问即可获取云中的计算资源。
⑤可度量的服务。
云服务系统可以根据服务类型提供相应的计量方式,如根据用户使用云资源的时间长短和资源的多少进行服务收费。
⑥安全。
云计算系统中可以为用户提供防火墙,用户也可以自建更多的防火墙。
4. 各类地图选题都属于重大选题。
()答案:错误解析:2019年10月,国家新闻出版署发布了新的《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将重大选题归纳为12个方面。
与我国领土、主权和“一个中国”原则有关的重大选题包括:①涉及中国国界地图选题;②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图书经济、政治、历史、文化、重要社会事务的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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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汉东:《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背景、体例和重点来源:作者:时间:2012-11-05 浏览次数:144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著作权法可以说是法律关系最为复杂、法律内容最为丰富、法律变动最为频繁的一部法律。
因此,已经启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任务既重要又艰巨。
受国家版权局委托,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分别起草并如期提交了专家建议稿。
2012年3月,国家版权局完成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以下简称《修改草案》)。
与以往不同,此次修法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业界的激烈争议。
在此,笔者结合《修改草案》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起草的专家建议稿(以下简称“中南稿”)就《修改草案》提出的背景、体例和重点发表自己的看法。
一、《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时代背景《著作权法》自1990年颁行以来,迄今为止修改了两次。
作为立法活动的微调机制,法律修改旨在“不伤动法律体系整体结构、不根本改变法律基本框架和原则的前提下,赋予法律时代的精神和现实的活力”。
[1] 回顾我国著作权法的修改状况,我们可以概括出以下两个特点:1.修法进程缓慢《著作权法》自问世以来,分别于2001年和2010年进行了修改,每次间隔达10年左右,未能与著作权法变动的国际潮流保持同步。
从20世纪末到本世纪初,随着现代传播技术的发展和著作权保护国际公约、双边协定的形成,各国著作权法修改活动频繁。
例如,美国立法部门对著作权法修改十分关注,《千禧年数字著作权法案》出台之后、进入本世纪以来,几乎每年都有新的修正案提交国会,其中重要的有2005年《家庭娱乐与著作权法案》、2004年《著作权版税分配改革法案》、2004年《残疾人教育促进法案》等;“文学和艺术产权”章是1992年《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随后近20年间,法国依据欧洲联盟1996年关于数据库、2001年关于追续权、2001年关于信息社会版权、2004年关于知识产权执法等诸多指令以及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下简称《知识产权协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互联网条约”[2] 适时进行修改,进入新世纪之后已四次修改著作权法,其中重要的有2009年的《关于在互联网上传播和保护创作》、《文学和艺术产权刑事保护》两部;[3]《日本著作权法》于1976年颁布至2009年止,为回应科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已经进行了大大小小26次的修改;《韩国著作权法》制定于1957年,先后进行过18次修改,其中2006年和2009年完成了两次重要修改。
相对于发达国家的著作权法修改活动,我国的著作权法修改相对滞后,修法进程缓慢。
2.修法动因相对被动我国著作权立法经历了从“被动性调整”到“主动性安排”的过程。
1990年我国制定了《著作权法》,然而并未参加国际著作权保护体系。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发展,双边、多边著作权冲突不时发生。
基于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我国在来不及修改《著作权法》的情况下颁布《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以保护外国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此后的两次著作权法修改均与世界贸易组织有关:第一次修改(2001年)是基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直接需要,根据《知识产权协定》的要求全面修改《著作权法》;第二次修改(2010年)是为了履行世界贸易组织关于中美知识产权争端的裁定,针对有关“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具体条款作出的修改。
在过去的20多年间,我国著作权法的制定及修改以《知识产权协定》等国际公约为标准,其动因主要来自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和国际社会的压力。
我国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既非基于加入国际公约的需要,也非源于国际社会的压力,而更多的是立足本土国情做出的主动性安排。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数据,我国版权产业的贡献率已经占国内生产总值的近7%。
[4]可以说,版权产业正逐步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成为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途径。
同时,全球化程度的深化和发达国家文化影响力的扩张,使得外来文化产品的输入对我国的文化市场带来极大冲击。
为维护本国文化安全,增强文化软实力,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必须为文化创新活动、文化产品贸易和文化产业成长提供有力且完善的法律机制。
因此,本次著作权法修改必须立足中国国情、体现中国特色、解决中国问题。
二、《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体例和结构安排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律规范主要包括:“一部法律”,即《著作权法》;“六部法规”,即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和《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
这种体例设计一方面符合我国的立法传统,即以《著作权法》为主干,以若干著作权法规为补充,同时辅之以其他司法解释和行政规章,从而形成相对独立且完整的著作权法律规范体系;另一方面也基本满足我国著作权法律活动的需求,在《著作权法》长期未得以修改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颁布法规弥补《著作权法》之不足。
此次修法涉及《著作权法》和相关法规的体例安排问题。
除《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或因与《著作权法》内容重合,或相关内容在《著作权法》中已有规定,从而可以在适当时候宣布废止外,其他四部法规在此次修法中有三种处理方案可供选择:一是“一去四”的方案,即将与《著作权法》相关的几个条例完全纳入《著作权法》中,以统一《著作权法》的渊源;二是“一加四”的方案,即只修改《著作权法》的条文,而完全保留各相关条例的完整性,这个可以说是“保守性”的修法;三是“一拖四”的方案,即将上述条例中具有相对成熟性的条款且为一般性问题的规定上升到《著作权法》中,待《著作权法》修正案通过后,再逐步修订相关著作权条例。
笔者主张采取这一方案,即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既包括《著作权法》本身内容的修订,也吸收著作权条例中的某些条款,从而兼顾修法的“革命性”和“稳妥性”。
《修改草案》秉持的似为“一拖四”思路,将行政法规的一些内容上升到《著作权法》之中,主要涉及的有“著作权产生时间”、“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信息网络传播权”、“实用艺术作品”和“出租权”等。
[5]与上述内容有关的规定在相关条例中是比较成熟和具有一般性的条款,反映在《修改草案》中是可取的。
社会反应较大、业界争议较多的是有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条款增补问题,主要集中在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授权使用费标准等。
笔者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衡量一个国家著作权保护水平的重要标志,也是解决广大使用者合法使用作品的主要途径,这一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有效率运行是立法者、管理者的法律目标。
然而,我国虽然建立了一些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但其相关作者的广泛性和内部管理的科学性都有待提高。
在一些重大问题尚未形成广泛共识的情况下,可以不在《著作权法》中作增补规定,而是留待相关法规进行调整。
《著作权法》采取关于规范性文件结构安排的通行做法,即包括总则、分则和附则,共6章、61条。
这次分则的修改,涉及各章的逻辑结构安排,也涉及相关章节名称的科学表述。
《修改草案》将《著作权法》第二章“著作权”第四节“权利的限制”单列专章,并置于“著作权”和“相关权”之后,使权利的限制涵盖著作权和相关权两者,其结构安排是科学的;此外,将《著作权法》第四章“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更名为“相关权”(“相邻权”),符合国际公约的通常称谓;将《著作权法》第三章“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更名为“权利的行使”,使其包括但不限于许可使用和转让。
上述修改充分吸取了专家建议稿意见,值得肯定。
三、《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重点对《著作权法》的修改,在法律修改技术层面,主要涉及变更、删除和补充。
[6]所谓法律变更,是指以合理性、科学性为目的,对法律规范的内容、结构、文字等进行变动或变更的法律修改。
例如,对“自然人”主体的表述,对“著作权限制”章节的调整、对“相关权”名称的概括等法律修改,都是修改技术意义上的变更。
所谓法律删除,是指以适宜性、妥当性为目的,对法律规范中不合时宜的、不必要的内容及有关形式加以删除的法律修改。
例如,鉴于立法任务的完成,删去“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的附则条款。
所谓法律的补充,是指以完整性、适用性为目的,对现行法律规范的缺项进行增补和完善的法律修改。
这是法律修改普遍采用的技术,也是本次《著作权法》修改的主要手段。
前述著作权产生时间、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出租权、著作权和相关权登记等,无不属于此类。
关于此次修法的重点,社会各界提出的建议涉及200余条。
现就众家关注且有一定共识的问题,笔者作出如下分析:1.关于著作权客体:概括式加列举式规定客体即作品是作者享有权利的基础,也是著作权立法必须解决的基本问题。
对于著作权保护客体的规定,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单纯的列举式规定,常见于国际公约,如《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以下简称《伯尔尼公约》)第2条、《世界版权公约》第1条、《知识产权协定》第9条等;二是概括式加列举式的规定,即先规定“作品”的定义,再列举作品类型,常见于各国的著作权法之中,如美国、德国、法国、日本等国。
[7] 在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作品定义,可以有效解决作品类型列举不全的弊端,使其可以涵盖因科技发展而产生的各种新作品类型。
基于此,此次修法增列作品定义条款,即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上升为法律条文,同时对现行的作品类型进行修正: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同时在第三章“相关权中删除“录像制品”的规定;增加关于实用艺术作品的规定;将“计算机软件”修改为“计算机程序”。
上述条款与有关“作品定义”的修改相结合,从抽象和具体两方面入手,更为准确地界定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2.关于著作权内容:人身权与财产权分设著作权内容是著作权立法的核心内容。
此次修法涉及的重要问题主要是两权分开立法以及各自权利类型的修改或增补。
(1)关于著作权内容分开立法。
在著作权项下,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是两类不同性质的权利。
德国和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采用两分法模式。
有鉴于此,似可将《著作权法》第10条予以修改,共分三款,即总括条款、人身权利条款和财产权利条款。
(2)关于人身权利。
《修改草案》对署名权的定义作了进一步完善,将“决定是否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归入其中,同时将修改权的内容并入保护作品完整权。
由此,著作权的人身权缩减为发表权、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