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自然人和关联法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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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关联交易认定法规

关联方、关联交易认定法规

关联方、关联交易认定法规1、《公司法》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2、《深交所上市规则》10.1.1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由10.1.5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0.1.2 上市公司与10.1.3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10.1.3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10.1.5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10.1.3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三) 10.1.3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上证公字〔2011〕5号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通知各上市公司:为规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现予发布,并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本行安全、稳健经营,根据《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关联交易须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

第三条关联交易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

关联交易须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二章关联方第四条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关联自然人包括:(一)本行的内部人员及其近亲属;(二)本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三)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四)对本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内部人员包括本行的董事、总行及支行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本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

本办法所称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本行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合并计算。

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第六条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一)本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二)本行的内部人员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其他可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本行或可对本行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主要非自然人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 5%以上股份的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股东。

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有权决定本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并可据以从其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本办法所称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或一致行动时,对某项经济活动的共有的控制。

本办法所称重大影响是指虽不能定本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但能通过在其董事会或经营决策机构中派出人员等方式参与决策。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完整的识别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规范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关联交易管理。

第二章关联人与关联交易的确认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视为公司的关联法人:(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二)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三)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三)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四)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1. 根据与公司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第三条或者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三条或者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对上述关联人之关系的实质进行判断,而不仅仅是基于与关联人的法律联系形式,应指出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

第六条关联关系的确认包括但不限于,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等。

第七条关联交易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一)应当披露的交易,包括:1.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3. 提供财务资助;4. 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5.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6.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7.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8. 债权、债务重组;9.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10.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三)销售产品、商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关联方及关联关系的认定

关联方及关联关系的认定

一、对关联方及关联关系的认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三十二条:
挂牌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规定的情形,以及挂牌公司、主办券商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情形。

企业会计准则36号规定的关联方示意图
其中: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示意图
延伸了解1:交易所对关联方的认定
交易所《上市规则》、《信息披露办法》等规定的关联方示意图
延伸了解2:关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判断
延伸了解三:股转系统与交易所对关联方的区别
二、关联交易的类型
《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三十一条:挂牌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挂牌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三、关联方交易的日常管理
监管要求:允许,但要规范和减少。


1.关联交易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交易价格和条件公允,不存在损害挂牌公司利益及利益输送的情形;
关联方披露准则第十二条企业只有在提供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才能披露关联方交易是公平交易。

2.程序合法,关联交易在程序上遵循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的规定;
3.关联交易的数量不宜过多,影响公司独立性;
4.及时进行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不存在隐瞒情形。

1、关联交易管理制
度参考.docx
四、关联方的披露。

关联方的定义及范围

关联方的定义及范围
关联方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母公司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
该企业的母公司。(相同)
同被控制的兄弟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关联交易
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其他
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兄弟公司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是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除本条外,上市规则和信息披露指引规定是一样的。)
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相符)
公司法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侧重于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关联方及关联关系的认定

关联方及关联关系的认定

关联方及关联关系的认定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JIEK MA on December 15th, 2012.
一、对关联方及关联关系的认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三十二条:
挂牌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规定的情形,以及挂牌公司、主办券商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情形。

并没有提高到IPO审核的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36号规定的关联方示意图
其中: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示意图
延伸了解1:交易所对关联方的认定
延伸了解2:关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判断
延伸了解三:股转系统与交易所对关联方的区别
二、关联交易的类型
《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三十一条:挂牌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挂牌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三、关联方交易的日常管理
监管要求:允许,但要规范和减少。


1.关联交易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交易价格和条件公允,不存在损害挂牌公司利益及利益输送的情形;
关联方披露准则第十二条 企业只有在提供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才能披露关联方交易是公平交易。

1、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参考.docx
2.程序合法,关联交易在程序上遵循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的规定;
3.关联交易的数量不宜过多,影响公司独立性;
4.及时进行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不存在隐瞒情形。

四、关联方的披露。

商业银行关联方认定标准

商业银行关联方认定标准

商业银行关联方认定标准
一、关联自然人
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

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商业银行的股份或债券。

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或组织,该关联自然人对该公司或组织能够施加重大影响。

二、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直接或间接持有商业银行的股份或债券,持股比例超过5%。

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重要职务的公司或组织,该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该公司或组织能够施加重大影响。

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或组织。

与商业银行有重要业务往来的公司或组织,如供应链中的供应商和客户。

与商业银行有资金借贷关系的公司或组织,如商业银行的债权人。

与商业银行有共同投资或共同参与项目合作的公司或组织。

与商业银行有关联交易、资金往来或其他业务关系的公司或组织。

其他有可能对商业银行产生重大影响的关联法人或其
他组织。

三、36号——关联方披露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关联方关系的认定应当基于下列特征:
关联方涉及双方或多方利益关系。

关联方关系在单向或双向方面均构成影响。

关联方涉及的控制或影响是实质性的。

控制是指一个或多个关联方能够直接或间接控制另一
个关联方,后者在关联方交易决策中具有表决权。

影响是指一个关联方对另一个关联方的财务和经营政
策具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关联方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关联方认定标准

关联方认定标准

一、关联方的认定标准(一)会计上的认定标准关联方关系的认定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从一个企业的角度出发,其存在关联方关系的各方包括:1、该公司的母公司,不仅包括直接或间接地控制该企业的其他企业,也包括能够对该企业实施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单位等。

(1)某一个企业直接控制一个或多个企业(母公司与其控制的子公司之间);(2)某一个企业通过一个或若干中间企业间接控制一个或多个企业(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子公司之间);(3)一个企业直接地和通过一个或若干中间企业间接地控制一个或多个企业。

2、该企业的子公司,包括直接或间接地被该企业的其他企业,也包括直接或间接地被该企业控制的企业、单位、基金等特殊目的实体。

3、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4、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与该企业之间。

5、对该企业实施重大影响的投资方(投资方与该企业之间,投资方之间不认定为关联方)。

6、该企业的合营企业(共同控制为基础)。

7、该企业的联营企业(重大影响为基础)。

8、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1)某一企业与其主要投资者个人之间(主要投资者个人: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2)某一企业与其主要投资者个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之间;9、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1)某一企业与其关键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董事长、董事、董秘、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主管各项事务的副总经理以及行使类似政策智能的人员等);(2)某一企业与其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

10、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1)某一企业与受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关系;(2)某一企业与受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关系(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在实务中应根据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对两家企业的实际影响力具体分析判断);(3)某一企业与受该企业关键管理人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关系;(4)某一企业与受该企业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关系。

关联方(关联自然人及关联法人)的范围

关联方(关联自然人及关联法人)的范围

关联自然人及关联法人的范围参照《上市规则》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一)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二)发行人的董监高(三)直接控制发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法人的董监高间接控制发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法人的董监高(四)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发行人的董监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五)可能造成发行人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一)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一致行动人(二)直接控制发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间接地控制发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直接控制发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控制发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间接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间接控制发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控制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间接控制发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间接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由左列发行人的关联自然人((一)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二)发行人的董监高(三)直接控制发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法人的董监高间接控制发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法人的董监高(四)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发行人的董监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五)可能造成发行人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直接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间接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担任董、高(无监事)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发行人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一)因与发行人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12个月内,具有关联自然人和法人的情形之一的(二)过去12个月内,曾经具有关联自然人和法人的情形之一的例外: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下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直接控制发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控制发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间接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间接控制发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控制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间接控制发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间接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发行人的董监高情形者除外。

关联方的定义及范围

关联方的定义及范围
该企业的子公司。该企业的合营企业。该企业的联营企业。(⑤差别之一:证监会保底条款;会计明确指明子公司、合营公司和联营公司)
时效条款
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实际原则,侧重于会计核算,
本公司高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和红字相对应,相符)
母公司高管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和红字相对应,相符)
关于关联方的定义
陷阱:
1、控股股东的监事的亲属不属于关联自然人
2、控股子公司的董监事高管人员不属于关联自然人
3、与其他公司合营或联营,并不因合营或联营而构成关联关系
4、关联自然人任监事的公司不是关联法人
5、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才是关联法人(所以持股5%的不是)
6、前后一年有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情形的依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兄弟公司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是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除本条外,上市规则和信息披露指引规定是一样的。)
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相符)
公司法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侧重于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关联方定义[5篇]

关联方定义[5篇]

关联方定义[5篇]以下是网友分享的关于关联方定义的资料5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就爱阅读感谢您的支持。

关联方定义第一篇二、关于关联方的定义陷阱:1、控股股东的监事的亲属不属于关联自然人;2、控股子公司的董监事高管人员不属于关联自然人;3、与其他公司合营或联营,并不因合营或联营而构成关联关系;4、关联自然人任监事的公司不是关联法人;5、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才是关联法人(所以持股5%的不是);6、前后一年有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情形的依然认定为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三、关联交易审批关联自然人:30万以上独立董事、董事会;关联法人:300万且净资产0.5%以上,独立董事、董事会;关联人:3000万且净资产5%以上,独立董事、董事会、股东大会。

有的公司只规定了数额,属于是对自己的要求比法规还要严格。

四、法规摘录1、新公司法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百一十七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2、新证券法第一百三十条: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3、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三条: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关联单位的认定标准

关联单位的认定标准

关联单位认定标准关联单位是指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同一控股股东控制下的不同单位、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下的不同单位、同一法定代表人控制下的不同单位、同一员工持股计划控制下的不同单位以及其他可能导致经济利益转移的关系。

一、同一控股股东控制下的不同单位同一控股股东是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且对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具有决定性影响的自然人或法人。

如果两个或多个单位被同一控股股东所控制,则它们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二、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下的不同单位同一实际控制人是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且对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具有实际控制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如果两个或多个单位被同一实际控制人所控制,则它们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三、同一法定代表人控制下的不同单位同一法定代表人是指直接或间接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且对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具有决定性影响力的自然人。

如果两个或多个单位被同一法定代表人所控制,则它们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四、同一员工持股计划控制下的不同单位同一员工持股计划是指公司内部的员工持有公司的股份,并对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如果两个或多个单位被同一员工持股计划所控制,则它们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五、其他可能导致经济利益转移的关系除了以上四种情况外,还可能存在其他可能导致经济利益转移的关系,如长期合作协议、租赁协议等。

这些关系也可能导致关联关系的产生。

综上所述,关联单位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同一控股股东控制下的不同单位、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下的不同单位、同一法定代表人控制下的不同单位、同一员工持股计划控制下的不同单位以及其他可能导致经济利益转移的关系。

对于已经确认的关联单位,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

小贷公司关联方交易管理制度

小贷公司关联方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小贷公司关联方交易行为,保护公司及股东利益,防范关联交易风险,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小贷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关联方交易,是指本小贷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购买、出售、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资产租赁等。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小贷公司及其所有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关联方定义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关联方包括:(一)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关系人员;(二)关联法人: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公司、其他企业法人;(三)与本公司存在控制关系、共同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

第三章关联交易管理第五条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二)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原则;(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六条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一)关联交易发生前,关联方应主动向公司披露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事项;(二)公司董事会应设立关联交易审议委员会,负责关联交易的审议工作;(三)关联交易审议委员会对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形成审议意见,提交董事会决策;(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交易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条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一)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关联交易信息;(二)关联交易涉及重大事项的,公司应披露关联交易的背景、目的、交易金额、定价依据、交易条件等内容;(三)公司应定期对关联交易进行回顾,评估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第八条关联交易价格确定:(一)关联交易价格应参照市场价格、成本加成或协议定价等原则确定;(二)若关联交易价格明显偏离市场价格,公司应提供合理说明。

第四章监督与责任第九条公司监事会对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对关联交易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私募基金关联方的认定

私募基金关联方的认定

私募基金关联方的认定
私募基金关联方的认定通常依据私募基金监管相关法规和规定,包括《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

一般来说,以下情况可能构成私募基金关联方:
1. 直接或间接持有私募基金份额的自然人或法人:包括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基金经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等亲属关系的自然人,以及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法人。

2. 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实质性合同关系的其他机构或个人:比如与私募基金相关的投资顾问、托管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3. 存在利益关联的其他机构或个人:指能够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方产生重大影响或利益输送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在实践中,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监管部门的规定认真进行关联方的辨识和认定,并按照监管要求履行相关报告和披露义务。

这样有助于确保私募基金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具体的关联方认定标准和程序可能因国家和地区的监管政策而有所不同,建议您参考当地的具体法规和规定。

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管理,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债权人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一)购买或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五)租入或租出资产;(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七)赠与或受赠资产;(八)债权或债务重组;(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十)签订许可协议;(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十二)销售产品、商品;(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十四)委托或受托销售;(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十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二章关联方和关联关系认定第三条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公司的关联法人是指: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由前项所述主体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3、由本条(二)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5、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什么叫上市公司关联人

什么叫上市公司关联人

什么叫上市公司关联人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关联法人包括: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以及与上市公司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法人(包括但不限于母公司、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
(二)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

关联自然人包括:
(一)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个人股东;
(二)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上述人士的亲属,包括:
(1). 父母;
(2). 配偶;
(3). 兄弟姐妹;
(4). 年满18周岁的子女;
(5). 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

潜在关联人是指因与上市公司关联法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生效后符合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的条件的人。

由于关联人的界定是以关联关系存在的实质性条件为判断依据的,所以关联人的范围非常广。

除直接控制关系外,关联法人中还包括了
间接控制方和被间接控制方。

举个例子说,上市公司母公司的母公司也是上市公司的关联人,而同受母公司的母公司控制的企业也是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这里,可以?quot;亲戚关系"来比喻上市公司的关联人,无论直系亲属(母公司和子公司),还是旁系亲属(被母公司控股的其他企业),甚至是远亲(关联自然人控制的企业),都是有血缘关系的人,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只要是从与其同一个控制人(法人或自然人)中发展出来的企业都是他们的关联人。

关联方认定

关联方认定

问题一、有限责任公司转换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净资产的折股比例怎么确定?一、净资产折股时注意事项1、折股之后股份数以改制基准日经审计的母公司净资产为基础折算。

不能采取评估值,不然不能连续计算业绩。

2、折股比例在2006年新公司法颁布之后可以低于1:1的比例,而在此之前就是股本等于净资产,最常用的方式就是将净资产不足一元的部分计入了资本公积,结果股份公司的股本往往就是犬牙交错什么样子的都有。

3、最低折股比例国有资产有65%下限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至于非国有资本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不过还会参照65%的比例,实务中一般不会低于70%。

现在个人知道的案例中,浙江万马是1.62:1的比例折股的,换算为百分比为61%(2.4亿净资产折股1.5亿)。

4、注意折股股份数不低于法定最低要求,即主板不低于3000万股,创业板不低于2000万股。

二、设置小股本的一些好处很多企业都存在这样的一种情况,就是企业经过很多年的发展已经积累了数亿元的净资产,比如5亿,但是我的股本不想要那么大,比如就要2亿可以吗?这个问题还真不好回答,不过股本设置小确实还是有一些好处,当然这些好处并非是指导折股比例的原则,只是开阔下思路吧。

1、股本小最直接的效果就是提高每股收益。

这对于公司形象是一个很好的提升,毕竟很多时候投资者只关注你的每股收益而不关注股本大小;当然,会里有时候也会质疑你把股本做小就是为了这个目的。

比如有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就有过这样的想法,想折的股份尽量低一些,结果当地外资管理部门觉得有问题,后来还是1:1折股了。

但是个人觉得,只要折合注册资本不大于净资产,不存在虚增注册资本的问题,在法律上应该不存在障碍,但的确是有粉饰每股收益的嫌疑。

另外,一定要注意一点,公司募集资金额仅与公司最近一年的净利润和市盈率有关而与股本大小无关,这是最基本的数学问题,千万不要犯低级错误。

2、股本小以后可以少提盈余公积。

公司法规定,提取盈余公积金达到注册资本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如果你的股本小那么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也会少的。

集团公司关联人定义

集团公司关联人定义

集团公司关联人定义一、《上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公司的关联方主要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其他关联方。

(一)关联法人是指:1.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2. 上述第1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3.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4.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5.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6. 公司与上述第2项所列法人仅因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二)关联自然人是指:1.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2.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3.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 上述第1项和第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5.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1. 因与公司或公司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作出安排生效后, 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符合上述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情形之一的;2.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上述关联法人或者关联自然人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联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根据《联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的关联人士包括:(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股东(指持股10%或以上的股东);(二)关联交易日之前12个月内曾任公司董事的任何人士;(三)上述(一)、(二)款所述人士的任何联系人士,具体包括:1. 任何已就(或拟就)有关交易与上述(一)、(二)款所述人士达成任何协议、安排、谅解或承诺(不论正式或非正式、明示或默示)的人士或实体;2. 与上述(一)、(二)款所述人士同居如同配偶的任何人士,上述(一)、(二)款所述人士的子女、继子女、父母、继父母、兄弟、姐妹、继兄弟、继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及外孙、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子女,以及前述人士所拥有大部分控股权的公司(即其可以在股东大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50%以上的表决权,或控制该公司董事会大部分成员);3. 作为在联交所上市的“中国公司”,联系人还包含以下涵义:(1)就任何个人而言,指:其配偶,该个人或其配偶未满18岁的(亲生或领养)子女或继子女(与其配偶统称“家属权益”),以该个人或其任何家属权益为受益人(如为全权信托,以其所知是全权托管的对象)的任何信托中,具有受托人身份的受托人,该个人、该个人家属权益及(或)前述受托人以其受托人的身份直接或间接拥有股权(共同拥有的股权可以使得他们行使30%或以上的投票权,或足以让他们控制董事会的大部分成员)的任何公司(包括根据中国法律而成立的合资企业)及该任何公司的附属公司,该个人、该个人家属权益及(或)前述受托人以其受托人的身份在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合作或合营公司直接或间接共同拥有的权益、出缴资本/资产、或根据合同占合资企业盈利达到30%或以上的,在该合作或合营公司拥有权益的任何其他公司或个人;(2)就一家公司而言,指:该公司的附属公司或控股公司或者该公司控股公司的其他附属公司;以该公司为受益人(如为全权信托,以其所知是全权托管的对象)的任何信托中,具有受托人身份的受托人;该公司、该公司的附属公司或控股公司或者该公司控股公司的其他附属公司及(或)前述受托人以其受托人的身份,直接或间接拥有股权(共同拥有的股权可以使得他们行使30%或以上的投票权,或足以让他们控制董事会的大部分成员)的任何其他公司(包括根据中国法律而成立的合资企业)及该任何其他公司的附属公司;该公司、该公司的附属公司或控股公司或者该公司控股公司的其他附属公司及(或)前述受托人以其受托人的身份在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合作或合营公司(无论是否为独立法人)直接或间接共同拥有的权益、出缴资本/资产、或根据合同占合资企业盈利达到30%或以上的,在该合作或合营公司拥有权益的任何其他公司或个人。

保理公司关联方管理制度

保理公司关联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理公司关联方管理,确保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防止利益冲突,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和关联法人。

关联自然人是指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亲属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其公正判断的关系的自然人。

关联法人是指与公司存在股权关系、合同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其公正判断的关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公司关联交易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交易价格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并在董事会和股东会进行审议。

关联方在有利害关系的议案表决时应回避。

第二章关联方名单管理第四条公司应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更新。

关联方名单应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并明确其具体关系。

第五条公司各部门在业务活动中,应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确保交易行为符合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要求。

第三章关联交易管理第六条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如下:1. 业务部门提出关联交易议案,并附相关证明材料;2. 独立董事对议案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3. 董事会对议案进行审议,形成决议;4. 根据交易金额和性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条关联交易的价格应参照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第八条以下情形的关联交易,公司不得审议和决定:1. 交易标的不清;2. 交易价格未确定;3. 交易条件不公平;4. 交易对方不符合公司利益。

第四章监督与责任第九条公司应设立关联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十条关联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确保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要求。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违反本制度规定,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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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自然人和关联法人认定: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的通知
10.1.3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规则10.1.5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0.1.4 上市公司与本规则10.1.3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10.1. 3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本规则10.1.5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10.1.5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规则10.1.3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10.1.6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规则10.1.3条或者10.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规则10.1.3条或者10.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10.1.7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上市公司。

公司应当及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报本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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