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对房屋建筑工程项目进行勘察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告知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告知书(房屋建筑类工程)工地编号:工地名称:建设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本监督机构受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本工地实施质量安全监督。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是指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等工程实体质量情况,以及工程建设参与各方和人员在施工现场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工作,是指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参与各方和人员在施工现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监督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为了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对以下事项进行告知,请予以配合支持。
一、工程建设参与各方质量安全责任、义务及配合事项(一)通用要求1、工程建设参与各方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相关文件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的监督抽查,不取代工程建设参与各方应当承担的相应质量安全责任。
2、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
3、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前,一律不得开工。
禁止施工许可范围以外的任何施工行为。
4、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
在尚未竣工的建筑内严禁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5、工程建设参与各方在工程建设中应当避免或减少对周边的不利影响。
6、施工现场应提供经审图机构审核加盖审图章的设计文件。
工程建设参与各方应当将涉及工程质量安全、技术、经营行为等资料常备现场,以备监督机构抽查。
7、工程建设参与各方应当对提交监督机构的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对涉及通过信息平台进行填报的内容,工程建设参与各方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准确进行信息采集和上报。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加强上海市建筑施工安全评价认证机构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加强上海市建筑施工安全评价认证机构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公布日期】2007.10.11•【字号】沪建安质监〔2007〕第120号•【施行日期】2007.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加强上海市建筑施工安全评价认证机构管理的通知沪建安质监[2007]第120号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服务行为和市场秩序,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出如下强化管理要求,望遵照执行。
一、严格把关,提高工作质量1、评价、认证不合格报告必须结合实物状况,针对管理体系的缺陷开具,督促企业、项目从管理源头上采取纠正预防措施,落实岗位职责。
2、事故项目的认证与其所属企业的评价不得为同一机构。
3、同一机构,不得对同一施工企业或项目同时进行咨询、评价或认证活动。
二、外审认证须适应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施工特点包含有危险性较大工程的项目,必须在项目第一个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前进行外审认证。
三、开展监审和回访巩固认证和评价效果1、评价业务应包括初次评价和回访二个阶段;认证业务应包括初访、认证和监审三个阶段。
2、认证后的项目监审次数不应少于每半年1次,不宜多于2次。
监审工作应结合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进展情况适时进行。
监审时发现安保体系运行存在严重缺陷的,应及时取消其证书并通报市安质监总站。
3、施工企业初次安全评价合格,可取得初次安全评价合格证。
在初次评价结束二个月后进行回访,且不得少于1次,新企业不宜超过一年,事故企业不应超过半年。
回访合格后方可取得评价合格证书(加盖回访合格章),回访时发现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及时通报市安质监总站。
四、进一步规范评价、认证人员的行为1、评价员或外审员应持有效注册资格证书上岗。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安全监理工作.doc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理工作的通知发文单位: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文号:沪建安质监[2006]第129号发布日期:2006-9-22执行日期:2006-9-22生效日期:1900-1-1各相关单位: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为贯彻执行近期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工作要求,有效落实安全监理责任,全面推进安全监理工作,完善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防范体系,遏止重大事故,特提出相关要求,具体如下:一、配合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1、证书审核监理单位在施工前审查总、分包单位资质的同时还应审核施工单位与安全生产许可有关的材料:1)安全生产许可证2)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安全考核合格证书3)专职安全员配置数量4)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5)总分包安全协议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现场总包单位依据网上证书编号及公示查询,及时掌握并严格审查进场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向监理备案。
2、检查处理监理单位发现进入现场施工的企业未正常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应立即责令其停止施工,并及时向受监安监站报告。
对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现场安全隐患严重且不服从监理单位管理,拒不整改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向受监安监站报告。
二、加大对危险性较大工程的监管力度1、督促申报施工前,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将本工程包含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内容、部位,拟施工时间进行统计汇总,经核验后向受监安监站备案。
2、方案审核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员,认真审核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必要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报请监理企业技术负责人主持审核。
审核应包括:1)方案内容是否齐全,是否具有安全技术措施、监控措施、安全验算结果和应急救援预案,是否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施工单位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按规定需专家论证审查的专项方案,是否附有专家组最终确认签字的审查报告,是否按规定进行修改完善。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与监督人员管理若干规定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与监督人员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12〕895号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为了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设交通委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队伍建设>》(沪府办〔2012〕36号)文件的精神,规范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管行为,特制定《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与监督人员管理若干规定》并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情况将作为监督机构定期考核依据。
特此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二○一二年八月六日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与监督人员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管理,强化质量安全监管职责,提高监督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部门和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受市、区(县)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经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实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
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市建设交通委或者有关部门考核合格的,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监督机构人员。
第四条市建设交通委负责对全市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实施综合协调管理。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受市建设交通委委托具体负责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公路工程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业务指导和考核管理,对全市工程监督机构的业务协调。
本市港口、水务、海洋、绿化、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所属专业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管理。
上海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上海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1994年12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88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质量义务,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建设工程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建设工程合同的要求,达到安全、适用等特性的程度和状况。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
但本市个人建造的自住房屋除外。
凡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质量核验监督制度)建设工程实行质量核验监督制度。
凡本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均应当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依照本办法进行质量核验,经核验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依照本办法,负责对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其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质监机构及其职责分工)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质监总站)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核验监督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确定本市各质监机构的业务范围,并协调本市质监机构与国务院各部门在沪质监机构的业务范围划分。
市级各专业质监机构按其专业范围和职责分工,负责由市审批立项的建设工程的质量核验监督工作。
区、县质监机构负责由区、县审批立项的建设工程的质量核验监督工作。
国务院各部门在沪质监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本系统在本市的大中型建设工程或者指定专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的质量核验监督工作。
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督检测管理办法
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督检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督检测工作,保障建设工程安全和质量,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监督检测是指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施工现场对建筑材料和工程实体进行监督抽样,并委托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活动。
第三条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负责本市建设工程监督检测日常管理工作;各区(县)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和专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负责本区域或者本专业建设工程监督检测工作。
第四条本市各级监督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应当使用检测信息系统。
第五条禁止委托与被抽检工程有利害关系的检测单位实施监督检测。
第六条监督机构应当制订年度监督检测计划。
内容包括抽检项目、抽检数量、日程安排等内容,以及抽样费、检测费、咨询费、样品管理费等费用预算。
第七条监督机构对涉及建设工程结构安全的监督检测,检测比例不得低于上年度建设工程检测总量的5%。
第八条在工程基础和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前,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混凝土强度分别进行监督检测,混凝土强度的监督检测不少于1个构件。
第九条监督机构应当采用招投标方式选取检测机构和抽样机构,同一类别检测项目,选取的监督检测检测单位不得少于两家。
承担监督检测的单位不得有以下行为:(一)因弄虚作假等严重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的。
前款规定以外其他违法行为两年内被行政处罚的;(二)相关检测项目连续两年内行业比对的结果未出现“不满意”。
第十条检测单位(检测机构、抽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监督检测业务委托:(一)不再符合承担监督检测的检测单位条件的;(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列入入围名单的;(三)行业比对不满意或盲样考核、工程现场重复性检测等动态考核不满意的;(四)在监督检测中出现较大失误,影响对建筑材料和工程结构质量评价的;(五)检测标准或检测方法选用有错误的;(六)与被抽检单位有串通行为,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七)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检测人员和仪器设备的;ﻫ (八)被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6.21•【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施行日期】2016.06.2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1994年12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5年5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等19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6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规定(试行)〉等1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质量义务,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建设工程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建设工程合同的要求,达到安全、适用等特性的程度和状况。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
但本市个人建造的自住房屋除外。
凡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工程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凡本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均应当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依照本办法进行质量监督管理。
第五条(管理部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工程检测管理规程第二版
第十四页,编辑于星期日:五点 三分。
检测机构应建立测量设备台账,及设备档案,记录 和保存设备的名称、型号、出厂编号、管理编号、 分类类别、测量范围、准确度、使用说明书、合格 证、检定校准证书、对校准结果的判断、调试安装 损坏维修记录、使用记录等信息。
第八页,编辑于星期日:五点 三分。
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主要职责:
1主持管理(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的编写、修订,并组 织宣贯;
2对管理体系的运行进行全方位监督,主持制定纠正措
施、预防措施,对纠正措施执行情况组织跟踪验证, 持续改进管理体系; 3主持对检测的申诉和投诉的处理,代表检测机构参与检测
争议的处理;
5主持检测结果不确定度的评定; 6主持检测信息及检测档案管理工作; 7按照技术管理层的分工批准相应检测报告; 8主持合同评审,对检测分包单位进行能力确认; 9检查和监督安全作业和环境保护工作; 10批准作业指导书; 11批准测量设备的分类,批准测量设备的周期检定校准计划并监督 执行; 12批准参加能力验证计划或实验室间比对,对结果的有效性组织评价。
B类:进行一般管理的测量设备,其检定/校准周期可
根据测量设备的特点及实际情况,本着科学、经济和
量值准确的原则自行确定; 1.对测量准确度有一定要求,但寿命较长、可靠性较好
的测量设备;
2.使用不频繁、稳定性较好、使用环境较好的测量 设备; C类:可进行简要管理的设备,该类仪器经首次检 定/校准或经检测后,由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可使用至报废;
督本项目检测人员的工作;
3负责做好本项目环境设施、测量设备的维护保养工 作;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与监督人员管理若干规定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与监督人员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12〕895号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为了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设交通委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队伍建设>》(沪府办〔2012〕36号)文件的精神,规范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管行为,特制定《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与监督人员管理若干规定》并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情况将作为监督机构定期考核依据。
特此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二○一二年八月六日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与监督人员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管理,强化质量安全监管职责,提高监督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部门和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受市、区(县)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经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实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
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市建设交通委或者有关部门考核合格的,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监督机构人员。
第四条市建设交通委负责对全市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实施综合协调管理。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受市建设交通委委托具体负责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公路工程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业务指导和考核管理,对全市工程监督机构的业务协调。
本市港口、水务、海洋、绿化、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所属专业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管理。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办事指南网络图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报监须知一 . 工程报监范围凡本市地域内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按规定向有关质量监督站申请办理报监手续。
1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受监范围凡市立项工程、市重大工程、中央各部委立项工程、市近代优秀保护建筑等建设工程,应到市安质监总站报监备案管理科办理安全质量监督手续。
除浦东监督署监督工程的电梯外 , 其余电梯安装工程均到市安质总站报监备案管理科办理监督手续。
2 .各区 . 县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站受监范围凡本区 . 县地域范围内 , 本区 . 县立项的建设工程和经总站、专业站同意调拨的工程。
3 .各专业站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站受监范围各属本专业权限范围内建设工程,或本地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
二.报监申请1 建设单位 . 在工程开工前,在上海市建设网 ( ) 或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网 ( ) 上填写监督申报表,在网上申请报监。
2. 建设单位也可通过上海市建设网 ( ) 或向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网( ) 上下载相关表格或向相关监督部门领取相关表格。
3 相关表格为:( 1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申报表(正表)( 2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申报表(副表)( 3 ).建设工程质量人员从业资格审查表( 4 ).上海市建设项目防雷工程检测验收登记表(新建工程)4. 书面表格一律打印填写不可手写5. 建设单位在网上报监申请时 , 应在接到报监部门回复后 , 在约定时间内带相关资料到相应监督机构办理报监手续。
6. 报监时提交资料 ;(1). 项目报建IC(2).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申报表(正表)(一式二份)(3).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申报表(副表含工程明细表)(一式二份)(4). 施工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 ( 电梯安装工程含电梯销售、安装合同及上海市新装电梯安装登记表 )(5). 监理中标通知书、监理合同(6). 建设工程质量人员从业资格审查表(一式二份)(7). 上海市建设项目防雷工程检测验收登记表(一份)(8). 该工程综合保险预缴费凭证( 原件)三.办公地点及时间1. 总站办公时间地点;宛平南路 75号2018室;联系电话54524500转1906. 办公时间;每周一至五(上午9:00 11:00;下午1:00至5:00)2. .各区. 县专业站办公时间, 地点可查阅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督系统报监部门政务公开一览表(2004年3月)。
上海市安全员B证考试题题库
上海市安全员B证考试题题库1、【多选题】《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从业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视同为工伤。
(AD )A、因战负伤致残B、因病致残C、因私负伤致残D、因公负伤致残E、转业后致残2、【多选题】《上海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规范》规定,施工项目开工后,总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信息申报,主要申报的信息有()。
(ABCDE )A、参建各方B、三类人员C、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D、大型机械E、文明工地创建预申报3、【多选题】下列选项中属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是()。
(ABC )A、企业安委会、安委办B、工程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C、企业安全生产部D、企业销售部E、企业人力资源部4、【多选题】关于梁(板)模板拆除要求,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BCE )A、应先拆梁侧模,再拆梁底模,最后拆除板底模B、严禁成片撬落或成片拉拆C、严禁站在已拆或松动的模板上进行拆除作业D、作业人员可站在悬臂结构边缘敲拆下面的底模E、已拆下的模板应妥善传递或用绳钩放至地面5、【多选题】在2m以上高处进行()操作时,均应设置操作平台。
(ABCDE )A、搭设柱模板B、拆除柱模板C、搭设和拆除悬挑式模板D、绑扎柱钢筋E、浇筑混凝土结构构件6、【多选题】基坑支护结构破坏的主要形式有()。
(ABCDE )A、整体失稳B、基坑隆起C、管涌及流砂D、支撑折断或压屈E、墙体破坏7、【多选题】塔式起重机主要由()三部分组成。
(CDE )A、上部结构B、中部结构C、金属结构D、工作机构E、控制系统8、【多选题】塔式起重机最基本的四个工作机构分别是()。
(ABDE )A、起升机构B、变幅机构C、吊钩机构D、回转机构E、行走机构9、【多选题】塔机基础的基坑开挖后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进行验槽,()应符合设计要求,地质条件应符合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的描述。
(ABCDE )A、坑底标高B、长度C、宽度D、坑底平整度E、地基土层性质10、【多选题】建筑施工现场的悬空作业,一般包括()等。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1号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正文:----------------------------------------------------------------------------------------------------------------------------------------------------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8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1号令发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上海市劳动保护监察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管理部门)市和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劳动保护监察工作,依法行使国家监察职能。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的行业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依照本办法,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市劳动行政部门的指导。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区、县劳动行政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安全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员)市建委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设立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根据市和区、县立项审批的管理权限,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区、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在业务上接受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的指导。
市和区、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以下统称安全监督机构)设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员(以下简称安全监督员)。
安全监督员应当经市建委会同市劳动行政部门考核,取得《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员证》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安全监督员的具体资质条件,由市建委和市劳动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上海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市府令88号)
上海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修正)(1994年12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88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质量义务,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建设工程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建设工程合同的要求,达到安全、适用等特性的程度和状况。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
但本市个人建造的自住房屋除外。
凡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质量核验监督制度)建设工程实行质量核验监督制度。
凡本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均应当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依照本办法进行质量核验,经核验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依照本办法,负责对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其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质监机构及其职责分工)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质监总站)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核验监督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确定本市各质监机构的业务范围,并协调本市质监机构与国务院各部门在沪质监机构的业务范围划分。
市级各专业质监机构按其专业范围和职责分工,负责由市审批立项的建设工程的质量核验监督工作。
区、县质监机构负责由区、县审批立项的建设工程的质量核验监督工作国务院各部门在沪质监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本系统在本市的大中型建设工程或者指定专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的质量核验监督工作。
2023年【上海市安全员A证】试题及解析
2023年【上海市安全员A证】试题及解析1、【多选题】《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从业人员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AB)A、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B、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C、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D、国家社保局E、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2、【多选题】《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管理办法》规定,工程巡查内容为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参建单位的质量、安全、市场行为,主要抽查()等资料。
(ABDE)A、危大工程B、安全设施C、施工机械D、文明施工E、安全管理3、【多选题】《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规定,监督机构对每个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次数为每季度不应少于一次。
有()情况的,应适当增加抽查次数。
(AD)A、发生过生产安全责任事故B、发生过安全生产质量事故C、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不符合有关规定D、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限期未改正E、涉及工程项目重点部位、关键工序4、【多选题】《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规定,施工安全监督主要包括()等内容。
(ABCDE)A、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B、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C、抽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D、组织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E、依法处理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相关的投诉5、【多选题】下列关于人造板材幕墙的挂件与瓷板、微晶玻璃板、纤维水泥板面板的连接构造设计规定正确的有()。
(ABDE)A、宜采用只承受一块面板自重荷载的挂件B、挂件与面板之间的空隙应填充胶粘剂,且不得污染面板C、纤维水泥板的自重应由面板上部挂槽的顶部承受D、挂件在承托面板处宜设置弹性垫片,垫片厚度不宜小于2.0mE、挂件安装槽口中心线宜以外表面为基准定位,并宜位于面板计算厚度的中心6、【多选题】人造板材幕墙专项要求,以下()面板与幕墙构件的连接可以采用通长挂件连接。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落实建设单位委托建设工程检测业务.doc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委托建设工程检测业务的通知发文单位: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文号:沪建安质监[2006]第164号发布日期:2006-11-22执行日期:2006-11-22生效日期:1900-1-1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检测行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建设部第141号部长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市建设和交通委沪建研(2004)415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和市建管办沪建建管(2005)15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落实建设单位委托建设工程检测业务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建设工程检测业务应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且不得将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同一类型检测项目委托多家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
2、检测机构从事建设工程检测活动应取得相应的检测资质证书和检测机构能力评估认可证书,不得超越检测资质和能力认可范围从事检测活动。
3、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由委托方及时将合同信息登记到检测行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后,携带登记单、合同副本到检测行业信息管理中心(地址:中山南二路777弄1号楼17F)办理合同登记确认手续。
4、建设单位在委托检测业务时,应确保检测机构与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无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5、监督机构在接到工程项目监督任务后,应通知检测机构参加首次综合监督会议,告知各项监督管理要求,并加强对检测业务委托工作的监督检查。
6、2006年12月1日以后报监的工程应按本通知要求严格执行建设单位委托建设工程检测业务的规定。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规定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12〕896号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为了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设交通委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队伍建设〉》(沪府办〔2012〕36号)文件的精神,规范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管行为,特制定《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规定》并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情况将作为监督机构定期考核依据。
特此通知.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二○一二年八月六日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各级各类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受其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从办结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发放施工许可开始,到出具质量监督报告结束。
实行竣工核验制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竣工核验制的有关要求。
安全监督工作自办结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发放施工许可开始,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竣工确认结束。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指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以及建设参与各方和人员在施工现场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的行政执法活动.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是指监督机构对建设参与各方和人员在施工现场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实施监督的行政执法活动.本规定所称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主要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主要职责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主要职责以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主要职责一、引言作为中国最大的城市之一,上海市的建设工程数量庞大,涉及到的相关工程安全和质量问题也非常重要。
为了确保城市的建设工程能够安全可靠地进行,上海市政府设立了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负责监督和管理建设工程的安全质量。
本文将介绍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的主要职责。
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1. 监督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总站负责监督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和落实、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等。
总站会定期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2. 监督施工材料的安全质量:总站会对施工材料进行抽样检测,确保材料符合相关的安全质量标准。
如果发现材料存在安全隐患或质量问题,总站会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更换。
3. 监督工程设计的安全性:总站会对工程设计进行审查,确保设计符合相关的安全规范和标准。
如果发现设计存在安全风险或缺陷,总站会要求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和完善。
4. 监督施工过程的安全控制:总站会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确保施工单位按照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
总站会定期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1. 监督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总站负责监督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包括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质量验收等。
总站会定期检查施工质量,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2. 监督施工材料的质量:总站会对施工材料进行抽样检测,确保材料符合相关的质量标准。
如果发现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总站会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更换。
3. 监督工程设计的质量:总站会对工程设计进行审查,确保设计符合相关的质量规范和标准。
如果发现设计存在质量问题,总站会要求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和完善。
4. 监督工程竣工验收:总站会参与工程竣工验收过程,确保工程的质量符合相关的验收标准和要求。
如果发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总站会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委托建设工程检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委托建
设工程检测业务的通知
【法规类别】认证认可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建安质监[2006]第164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发布日期】2006.11.22
【实施日期】2006.11.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委托建设工程检测业务的通知
(沪建安质监[2006]第16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检测行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建设部第141号部长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市建设和交通委沪建研〔2004〕415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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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对房屋建筑工程项目进行勘察设计质量等级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勘察设计
【发文字号】沪建安质监[2008]第073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发布日期】2008.08.22
【实施日期】2008.09.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对房屋建筑工程项目进行勘察设计质量等级评定
的通知
(沪建安质监[2008]第073号)
各勘察、设计单位,审查机构:
为加强对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监管,全面客观反映勘察设计单位的勘察设计文件质量状况,实施差别化管理,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设计文件质量特性和质量评定-指南〉的通知》,现决定对本市房屋建筑工程项目进行勘察设计质量等级评定,从2008年9月27日起试行。
附件:上海市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等级评定实施细则(试行)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上海市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等级评定实施细则(试行)
一、总则
1.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是勘察、设计单位的产品,建设工程的质量首先决定于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
2.勘察、设计文件应及时提供并符合适用的标准和规范及社会要求,满足相关规定的需要、用途或目的和用户的期望及所有受益者的要求。
为满足上述需要,应对每一个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文件规定“质量要求”,需要用一组定量的或定性的要求来表达,以使其能实现和检查。
3.本实施细则未涉及的其他要求,按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二、评定主体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为工程项目勘察设计质量等级评定机构。
三、评定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大于2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的详勘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等级评定。
四、评定对象
本实施细则评定对象为勘察、设计单位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勘察以工程项目为评定单位,设计以单位工程为评定单位。
五、评定标准
1.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质量评定实行百分制,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四个等级。
其中91~100分为优秀,81~90分为良好,60~80分为合格,0~59分为不合格。
2.勘察质量等级评定以勘察专业质量评定表为依据,按总分评定质量等级。
3.设计质量等级评定以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动力、电气专业质量评定表为依据,总分以单位工程参与质量等级评定的各专业得分乘权重相加,按总分评定质量等级。
其中建筑专业占30%权重,结构专业占40%权重,其他专业共占30%权重。
4.设计质量等级评定为优秀的项目,其建筑、结构专业质量等级评定必须为优秀、其他专业质量等级评定为良好或良好以上,若不符合则降低一个等级评定;设计质量等级评定为良好的项目,其建筑、结构专业质量等级评定必须为良好或良好以上、其他专业质量等级评定为合格或合格以上,若不符合则降低一个等级评定;设计质量等级评定为合格的项目,其各专业质量等级评定为合格或合格以上;各专业质量等级评定有一个或一个以上专业为不合格,则设计质量等级评定为不合格。
六、评定结果
1.勘察、设计质量等级评定为优秀或良好的项目可入围参加优秀勘察、设计项目评选。
2.勘察、设计质量等级评定优良率列前十名的勘察单位、前三十名的设计单位可入围参加上海市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先进单位评选。
3.勘察、设计质量等级评定有不合格项目的勘察、设计单位为重点监管对象,其勘察设计项目作为各类检查重点抽查项目。
4.审查机构应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综合意见书注明该项目的勘察、设计质量等级评定结果并上报。
各专业质量等级评定表应归入审查档案。
各类检查对项目的质量等级评定与审查机构对该项目质量等级评定的相符率列入审查机构年度考核指标。
七、附件
1.上海市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质量等级评定表
2.上海市房屋建筑工程设计质量等级评定表
3.建筑专业设计质量等级评定表
4.结构专业设计质量等级评定表
5.给排水专业设计质量等级评定表
6.暖通/动力专业设计质量等级评定表
7.电气专业设计质量等级评定表
附件1
上海市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质量等级评定表
项目名称:勘察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