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
采用比较法,对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制度进行逐一的比较,找出异同点,同时结合小型案列分析,掌握撤销死亡的法律后果。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是现代民法不可缺少的法律制度,但是两种制度却有异同点,现在我们就来比较一下他们的异同点。
1、两种制度的意义不同,宣告失踪制度是由于战争自然灾变及从事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航海、航空、探险等活动,使人们遭遇各种危险致失踪的,是经常发生的事。
其他的原因,如一些居民盲目流动或者外逃,也常导致一些人下落不明。
失踪人的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这种不确定的关系长期的存在,将不利于失踪人的财产管理和利用,不利于社会经济稳定和持续的发展,还会损害和失踪人有利益关系的第三人的利益。
因此,从社会利益考虑,与失踪人有关的财产关系和身份应该尽快的决定。
但是假如仅以失踪的事实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变化的根据,又势必损害失踪人的财产权利和其他的合法权益,且造成社会关系的紊乱。
于是有了宣告失踪制度。
宣告死亡则是指依照法定的程序,指定的失踪人为已死亡,使之产生与事实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
宣告失踪制度虽然能够解决失踪人的财产保护问题,但不能解决因失踪所引起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不确定问题,于是就有了宣告死亡制度。
2、两种制度的申请条件异同:相同点在于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都是必须要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需经过法院的宣告。
不同点在于宣告失踪是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
宣告死亡的时间期限是普通期限为4年,特别期限为2年。
3、两种制度的目的不同:宣告失踪是在于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上的不确定状态,宣告失踪重在保护失踪人的利益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而宣告死亡则是不仅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上的不确定状态,而且旨在结束被宣告死亡人人身关系上的不确定状态,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4、两种制度下利害关系的顺序问题不同:宣告失踪利害关系人没有顺序关系。
而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有顺序。
顺序为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宣告死亡制度缺陷和完善论文
宣告死亡制度的缺陷和完善摘要:宣告死亡制度是结束被宣告死亡人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上的不确定状态。
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的一种法律制度。
我国宣告死亡制度中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顺序作出了限制存在着缺陷。
需要予以完善以求更好地保护各方的合法利益。
关键词:宣告死亡婚姻配偶利害关系人一宣告死亡制度存在的缺陷宣告死亡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其已经死亡的法律制度。
①我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厉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两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宣告死亡的条件是:1.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2.利害关系人的申请;3.人民法院宣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受下列顺序限制:(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宣告死亡制度中配偶对失踪人是否被宣告死亡具有绝对的决定权。
该解释赋予失踪人配偶过高的权利,不利于对失踪人父母、子女权利的保护。
容易导致失踪人父母、子女的应得利益被侵害甚至被剥夺。
失踪人的配偶应当与失踪人的父母、子女享有同等的宣告申请权。
二申请顺序缺陷的理由(一)不利于失踪人父母权益的保护首先,有配偶的失踪人,一般都是成年人对父母负有赡养的义务。
其父母大多数是无劳动能力的人。
尤其在我国农村地区,繁重的体力劳动,一般55以上的几乎都丧失劳动力且无养老保障。
其生活来源主要来源于子女的供给。
按农村的惯例,多由男子承担抚养义务,因而失踪人的父母需要其赡养。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只要失踪人的配偶不同意宣告死亡,其父母就无法按照继承法继承失踪人的财产。
如果其父母就其一个子女的话,其父母的生活来源就无着落使其生活处于困难的境地。
民法典总则篇专题14:宣告死亡
法条解构
中国民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典解构理论
1-14 宣告死亡
定义 性质 特征 分类
一般情形 特殊情形
宣告死亡的优先 适用
主体
客体 内容
概念
适用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四年 1、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2、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 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 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 院应当宣告死亡。
北辰光法务
法条解构
中国民法典解构理论
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②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 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 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 1、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2、宣告人:人民法院 自然人的死亡状态 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程序
死亡日期
民事主体资格消 灭 自身行为的效力 死亡宣告的撤销
后果 1、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 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2、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 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1、婚姻关系: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 告之日起消除。 2、财产继承。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 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1、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2、撤销后果: (1)婚姻关系: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 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 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2)收养关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 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 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3)财产关系: ①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取得其财产的民事
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3篇
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3篇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1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前,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失踪或其他原因未与另一方当事人取得联系,需要采取弥补措施,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对方失踪或宣告对方死亡。
那么,什么是宣告失踪?什么是宣告死亡?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有什么不同?本文将解析这些问题,为读者们提供一个全面深入的了解。
一、宣告失踪宣告失踪,指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失踪或其他原因未与对方当事人取得联系,导致一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现受到限制,甚至受到损失,因此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宣告对方当事人失踪。
宣告失踪的基本条件为:(1)被告失踪两年以上,或者连续失联三年以上;(2)无法得到被告的消息,或者即使得到也无法给被告传达起诉的内容。
宣告失踪的法律作用为:(1)宣告以后,起诉人可以根据法定程序进行诉讼,取得与失踪人有关的物权、债权等法律权利;(2)失踪人的财产,由其监护人、继承人或人民法院代管;(3)继承人按照继承顺序继承失踪人的财产,并由代管人或继承人支付义务;(4)宣告以后,失踪人有出现的,法律效果自行消除。
二、宣告死亡宣告死亡是指依法宣告原被告人已死亡并确定死亡时间的过程。
被宣告死亡的人不一定已经死亡,但在人民法院的认定下,他已经死亡,并被视为死亡。
宣告死亡的基本条件为:(1)申请人已经失去与被宣告死亡的人联系的机会;(2)被宣告死亡的人失踪超过两年,或者因发生事故,自碰撞、漂流、脱落、坠落、掉入水中、失踪、火灾等原因致使现场难以勘察的,已经过了一年而未发现。
宣告死亡的法律作用为:(1)可以确定死亡时间;(2)可以确定被宣告人的继承人,并进行财产继承;(3)对于被宣告人的合同、法律关系等具有终止作用。
三、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法律区别虽然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都属于民事诉讼范畴,但是它们之间还是存在一定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基本条件不同宣告失踪的基本条件是被告失踪两年以上,或者连续失联三年以上;无法得到被告的消息,或者即使得到也无法给被告传达起诉的内容。
宣告死亡申请人的顺位问题
宣告死亡申请人的顺位问题一、前言宣告死亡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程序,其目的是确定一个人是否已经死亡。
在现代社会中,宣告死亡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的一部分,因此,必须对宣告死亡申请人的顺位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二、什么是宣告死亡申请人的顺位问题宣告死亡申请人的顺位问题是指,在一个人被宣告死亡时,谁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宣告其死亡。
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宣告死亡的申请人顺位可能略有不同,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配偶或双方父母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当一个人去世时,他的配偶或双方父母通常是优先获得宣告死亡的权利。
这是因为配偶和双方父母通常被认为是最直接受到死亡影响的人。
在一些国家,如果一个人没有配偶或双方父母,他的兄弟姐妹或子女将成为宣布其死亡的申请人。
2.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在一些情况下,当一个人不能表达自己的意愿时,他的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可以代表他提出宣告死亡的请求。
这些监护人或代理人通常是由法院或国家指定的,以确保他们的利益得到充分保护。
3.其他亲属除了配偶、父母、兄弟姐妹以及子女外,如果没有明确规定,一些国家允许其他亲属提出宣告死亡的请求。
这些亲属通常是指接近的亲戚,如叔叔、阿姨、表亲等。
三、为什么宣告死亡申请人顺位问题很重要将权利授予申请人并宣告死亡是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
在一个人宣告死亡之前,需要查证他的生存状况,确定他是否已经死亡。
如果有人滥用了这项权力,就会对未死亡的人造成重大伤害。
此外,宣告死亡申请人顺位问题也涉及到财产继承、医疗决策和生命保险等重要问题。
如果不确定宣告死亡的申请人,就可能出现权利纠纷,导致财产问题无法解决。
此外,申请人的身份还可能影响医疗决策和生命保险的领取,这对于人们的健康和财务状况都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四、不同国家的宣告死亡申请人顺位问题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宣告死亡申请人的顺位问题也有所不同。
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看一下,不同国家对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什么规定。
1.美国在美国,每个州都有不同的规定,但通常,宣告死亡的申请人顺位包括:(1)被宣告死亡者的配偶(2)被宣告死亡者的成年子女或父母(3)被宣告死亡者的兄弟姐妹或其他法定继承人(4)被宣告死亡者的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美国联邦政府还对宣告死亡的标准进行了制定。
论宣告死亡
21 .. 别 期 限 2特 Nhomakorabea特别期 限适用 于因意外事故造成的 自然人下落不 明的情况 . 长 其 度 为 2 。关于宣告死亡的条件《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以下 ( 简称 《 民诉法》 第一百六 十七条规定 :公 民下落不 明满四年 , ) “ 或者 因 意外 事故下落不 明 . 有关机关证 明该 公 民不可能生存 . 经 利害关 系人 申请宣告死亡 的, 向下落不 明人住所地基层法 院提 出。申请 书应 当写 明下 落不明的事实 、 时间和请求 . 附有公安机关或 者其 他有关机关 并 1关 于 宣告 死 亡 制 度 的 历 史 沿 革 . 早在古 时罗马法并无死 亡宣告制度 .只有失踪人财产 管理的制 关 于该公 民下落不 明的书面证明 ” 22形 式 要 件 . 度。 失踪制度也是纯正罗马法所不含有 的。日 罗马古时为农业社会 . 土 221 . 利害关系人提 出申请 . 地、 财产均不能脱离家庭 , 加之罗马人出国便有成 为他国奴隶的危险 , 对 于利 害关系人 的范 围和顺序 的规定有不同的方 式 一种是列举 他们很少远离家园故失踪的现象 在罗马也 就并不 多见 以罗马法关 所 如 《 , 民法通则 》 另一种是概括 ; 于失踪 的规定很不完备 . 对于失踪过久 的则 根据失踪的原因推定其为 加概 括的方式 , : 意大利 民法典》 我国《 如 《 , 。 死亡 . 但经过多长时间始能作死亡之推定未尝有 明文 。 同时期 的 日 耳 式 , :法 国民法典》 《日本 民法典》 根据我 国最高人 民法 院的司法解释 . 利害关系人 申请宣告死亡应 曼法有 了较为发达 的死亡推定 直至注释法学派兴起学者们才开始研 究死亡宣告制度 . 而以明文规定于法律则始 于德国普通法 。H 受下 列顺序限制 : , 1 配偶 ; , 2 父母 、 女 ; , 子 3 兄弟姐妹 、 祖父母 、 外祖 父 孙子女 、 外孙子女 ; , 4 其他有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在现代生活 中虽然交通等设 施已经相当便 利 。 但是依然存在失踪 母 、 的情形 所以大多国家均 规定 了死亡宣告制度 , 国也不例外 国对 我 我 于死 亡宣告制度在 《 中华 人民共和 国民法通 则》 以下简 称 《 ( 民法通 则》 第二十三条 :公 民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 , ) “ 利害关 系人可 以向人 民法 院申请 宣告他死亡 :一 ) ( 下落 不明满 四年 的; 二 ) ( 因意外 事故下落不 明的. 从事故发生之 日 起满二年的。 战争期间下 落不明的. 下落不 明的 时间从 战争结束之 E l 起计算 。 规定 了宣告死亡 的条件 。 ” 第二 十四条 : “ 被宣告死亡 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 .经本人或者利害关 系人 申请 . 民法 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 人 被宣告死亡期 间实施 的民事法律行为有 效。 规 定了死 亡宣告 的撤销 ” 第二 十五条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 求返还财产 。 照继承法取 “ 依 得他 的财产 的公 民和组织 , 应当返还原物 ; 原物不存在的 , 给予适 当补 偿 。 规定了死亡宣告撤销后 的法律后果 。 是由于罗马法 和 日 ” 但 耳曼法 对后世 的影 响. 使得各 国对于失踪制度的立 法模式不尽相 同 在近现 代各 国采用 的立法模式主要有法国式、 德国式和苏俄式这三种 。我 国 如今采用 的是苏俄式 的混合立法模式 我 国如今 的失踪人制度的确立历经了半个 多世纪 的曲折之路 我 国最早 出现关于失踪人制度的法律是 1 1 年 的 《 9 1 大清 民律 ( 草案 ) 》 中, 这部法律继承了德 国式 的宣告死亡制度 。13 9 0年 我国颁 布 了《 中 华 民国民法典》 该部法律可 以说是照搬 《 国民法典》 该部法律至今 , 德 , 仍在我 国台湾地 区施行 。18 9 2年制定的《 中华人 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 ( 试行 ) 首次规定 了宣告死 亡制度 , 》 但没 有规定宣告失踪 制度。直至 18 9 6年制定 的《 民法通则》 规定了宣告 死亡和宣告失踪制度 。
浅论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制度的完善
浅论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制度的完善法学专业学生宋彦俊指导教师周中建摘要: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是现代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民法通则》对此作了规定,但错漏颇多,有待进一步的完善。
我国现行自然人宣告制度的立法体例值得检讨,应该确立德国式的立法体例,即我国应在民法通则规定的基础上,确立失踪人的财产代管制度代之原来的宣告失踪制度。
而宣告死亡制度则应在保留原来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对失踪人宣告死亡的申请权不应有顺序之分。
被宣告死亡人之死亡时间应为法定期间届满之日。
宣告死亡的后果在私法上不能引起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终止的是一定时间范围内的部分民事法律关系。
死亡宣告撤销后,其财产权利的恢复应区分不同的情况,婚姻关系一律不能自行恢复。
不申请撤销死亡宣告的生还者仍应以民事主体的资格对待之。
关键词: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完善;民法通则On Declaring Disappearance and Death System’s PerfectingStudent Majoring in Sociology SONG YanjunTutor ZHOU ZhongjianAbstract:Declaring disappearance and death is an important system in modern civil law.It is stipulated in General Principles of the Civil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but it needs to lx made perfect in further step. such system country must be reformed. We must make legislation with German mode; that is to say, we should establish a system to replace missing persons declaration of the property superintended system, this system must base on our General Principle of the Civil Law. The death declaration system must be made further perfect in preserving primary regulation, the application right of declaration of death does not regulate in sequence with the missing persons' interest relation. We should stick to the system .The dead time of the person who has been declared for death is the date that legislated time is due. The effect of death declaration canot terminate the capacity for civil rights of the natural person in private law, but a part of civil legal relationship in a certain time terminates. The dead date deduce from death declaration does not coincide with the date of natural death, it must be regulated for the legal cause for the rescind of death declaration, after rescind of death declaration, the property right resumes in different situation, marry relationship can not resume automatically. The living person who has not be applied for death declaration must be treated as civil body.Key words: declaration of disappearance; declaration of death;perfection; General Principles of the Civil Law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制度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或者居所,或因灾难事故,因战争而下落不明难有返回,达到一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失踪或者死亡的制度。
论我国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制度
L g l y t m n o i y e a S se A d S ce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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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1年1( ) 口口 L 中 月
论 我 国 宣告 失踪 与 宣告 死 亡 制度
郝 志 鹏
摘 要 我 国 民法确 定 了宣告 失踪与 宣告 死亡制 度 并存模 式 ,然 而在 与世 界各 国宣告 失踪与 宣告 死亡 制度 立法体 例分 析 与 比较后 , 结合 我 国法律 制度发 展 实践 与具体 国情 , 们发 现我 国 宣告 失踪 制度 缺 陷明显 , 再 我 宣告 死亡制 度也存 在诸 多问
管 理 的财产享 有 占有 权及管 理权 , 同时还 享有 补偿请 求权及报 酬
二、 国外 宣告 失踪 与宣 告死 亡制 度的立 法体 例
宣 告 失踪 与宣 告死 亡制 度产 生和 发展 是建 立在 古代 民法 的
基础之 上 的。
请 求权 。
2 英美法 的 死亡推 定制 度 .
英美法 中 无宣告 失踪 与宣 告 死亡 制度 。英 美法 实行 死亡推
会 引起失踪 人财产 关系 及身份 关系 处于不确 定状 态, 从而严 重 影 德 国《 失踪法》 10 在 9 0年 《 国 民法 典》 德 的基础 上确立 的宣告 响 到了失踪 人财产 的管理 与利 用及利 害关系 人的利 益 , 同时也不 死亡 制度 主要 内容 为:) ( 死亡 宣告 仅依 申请 程序而 进行 , 1 申请 主 利 于社会 秩序 的稳 定 。 了妥善 处理上 述 问题 , 为 宣告 失踪与 宣告 体 资格包 括检 察官 、 失踪人 的法 定代 理人 、 近亲 属 以及 其他 经死 死 亡制度 便应 运而 生 。
法条解读 自然人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法条解读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四十条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失踪人概念的规定。
【条文理解】自然人失踪的规定分为普通情况的失踪与战争期间失踪两种类型,并吸收了《民通意见》的相关内容。
宣告自然人失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需有失踪的事实。
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杳无音信,下落不明,生死不明。
如果自然人因客观原因(如旅居海外)或主观原因(如畏罪潜逃)而与家人暂时中断联系,不构成民法上的失踪。
第二,需失踪达到法定期间。
自然人因一般原因失踪的,“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是从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
所谓失去音讯是指从此之后再也没有接收到任何关于此人的消息。
战争期间失踪的,其失踪时间应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三,需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失踪的申请。
利害关系人是指与失踪人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包括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其他与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债权人、债务人等。
自然人失踪后,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其失踪,也可以不申请宣告失踪。
如无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不得主动进行失踪宣告。
【司法适用】在处理该类型的民事案件时,仍然可以参考《民通意见》第24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另外,作为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相互之间没有申请的顺序限制,即利害关系人不存在排名先后问题,不存在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不申请失踪,其后的利害关系人就无权申请的状况。
第四十一条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失踪人起算时间的规定。
【条文理解】宣告失踪的案件,由被宣告失踪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论宣告死亡对被宣告死亡人重婚罪的影响——反思宣告死亡刑法上的效力
个 案引 发的思 考
踪人 主观 故意 没有 联 系 , 而取 决 于 宣 告 死亡 这 种 不 确定 的偶 然 因素 , 因为 宣 告 死亡 和 失 踪 人 的重 婚 行
为 之间没 有必然 的因果联 系 。
失踪 人长 期下 落 不 明 , 导 致 以失 踪人 住 所 地 会 为 中心 的 民事 法律 关 系长 期 处 于 不稳 定 状 态 , 了 为
保护失踪人利害关系人 的合法利益, 法律创设 了宣 告死 亡制 度 。通常 认 为 , 自然人 被 宣 告 死亡 在 法 律
后果 上 和 自然 死亡相 同 , 婚姻 关系 而言 , 就 最高人 民
虽然《 意见》 规定 : 被宣告死亡 的人与配偶 的 “ 婚姻 关 系 , 自死 亡宣 告 之 日起 消 灭 。 但 它 又补 充 规 ”
定 : 死亡 宣告 被人 民法 院撤销 , 果 其 配偶 尚未 再 “ 如
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 ( 以 下简称《 意见》 中规定 :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 ) “ 婚姻关系 , 自死亡宣告之 日起消灭。 从 中不难解读 ” 出死 亡宣告 判决 之 日起 , 宣 告 死 亡 的人 与 其 配偶 被
作者简 介 : 李永安 , 河南信 阳人 , 男, 法学硕士 ,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民商法 系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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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 安 : 宣告 死亡对 被 宣告 死 亡人 重婚 罪的 影响 论 二 、 亡 宣告对 于婚 姻 关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系的法 律效 力 死
( ) 于死 亡 宣告 与婚 姻 关 系的 国外立 法 一 关
对 于失踪人在 不知 道被 宣告 死亡 的条件 下是 否可 以再婚 , 缺 乏 明确 的 法律 规 定 , 却 无疑 对被 宣告 死亡人 重婚
论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
第 1 卷 增刊 5
20 0 2年 9月
四 川 轻 化 工 学 院 学 报
J OURNA I L OFSCHUAN TI UTE OF I NS T L GHT I I NDUS RY ND T A CHE I L T CHNOL M CA E OGY
1 关 于 被 宣 告 死 亡 者 的 死 亡 日期 的 确 定
宣 告 死 亡 是 一 种 法 律 上 的抑 制 死 亡 ,与 自然 死亡 应 该 有 所 区 别 。 因为 自然 死 亡 是 该 公 民的 生命 彻 底 结 束 的一种 客观 事 实 ,宣告 死 亡 是人 民法 院经 被宣 告 死 亡者 的利 害关 系人 的 申请 ,按 照 法定 程 序 推 定 下 落 不 明 的公 民死 亡 的 一种 法 律 制 度 。为 此 ,宣 告 死亡 与 自然死 亡 会 出现 死 亡 日期 的错 位 ,而 死 亡 日期 是被 宣 告 死 亡 者 法律 关 系 得 以产 生 、消灭 的时 间 。对 此 ,我 国最 高人 民法 院 做 出 了 司法 解 释 :在 1 8 9 5年 9月 1 1日通 过 的 《 于 贯 彻执 行 ( 关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继 承法 )若 干问 题 的 意 见 》第 l条 第 2款 规 定 :“ 踪 人 被 宣 告 死 亡 的 , 以 法 院 判 决 中 确 定 的 失 踪 人 的 死 亡 日期 . 失 为 继 承 开 始 的 时 间 。 这 就 把 死 亡 日期 规 定 为 法 院 在 判 决 中 确 定 的 日期 ; 1 8 年 1月 2 日通 过 ” 98 6 的 《 于贯 彻 执 行 ( 关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民法通 则 )若 干 问题 的意见 》( 下简 称 《 见 》 第 3 条 以 意 ) 6 规 定 :“ 宣 告 死 亡 的 人 ,判 决 宣 告 之 日 为 其 死 亡 的 日期 。 这 就 把 死 亡 日期 规 定 为 法 院 判 决 宣 告 被 ” 之 日。上述 两者 都 是 对 基本 法 的解 释 ,都 适 用 于 民事 领 域 ,均是 对 被 宣告 死亡 者 的 日期 的确 定 , 但 是 存 在 着 明显 的差 别 。前 者 由法 官 去 确定 , 自由裁量 余 地 较 大 ;后 者 以死亡 宣告 的公告 期 满 之 日 为 死 亡 的 日期 ,法 院 一 旦 依 法 进 行 公 告 ,被 宣 告 死 亡 者 的 死 亡 日期 就 已 确 定 ,这 限 制 了法 官 的 自由裁量 权 ,使 死 亡 宣 告 更具 有 确 定 性 和操 作 性 。为此 ,我 认 为 ,按 照后 法 优 于前 法 的原则 ,被 宣告 死 亡 者 的 死亡 日期 应 为 法 院 判决 宣 告 之 日 ,从 此 时 来 确定 被 宣告 死 亡 者 民事 法律 关 系的开 始 与终 止 , 以保 护 被 宣告 死 亡 者 和 利 害关 系人 的合 法 权 益 。
论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论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一、本文概述《论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这篇文章旨在对法律领域中关于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制度进行深入探讨。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是法律对于失踪人口和死亡人口进行法律认定和处理的两种方式,它们在法律实践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首先概述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基本概念、法律特征和适用条件,为后续分析奠定基础。
本文将阐述宣告失踪的定义、特点和适用条件。
宣告失踪是指当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这一制度旨在保护失踪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宣告失踪的适用条件包括失踪的时间要求、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以及法院的审查等。
本文将探讨宣告死亡的定义、特点和适用条件。
宣告死亡是指当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或者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制度的设立,旨在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解决因死亡而产生的财产继承和债务清偿等问题。
宣告死亡的适用条件包括失踪的时间要求、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法院的审查以及必要的证据等。
本文将对比分析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在适用条件、法律效果以及法律实践中的差异和联系。
通过对比分析,本文旨在揭示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制度在保护失踪和死亡人口权益方面的作用,以及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通过本文的论述,旨在提高公众对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制度的认识和了解,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宣告失踪制度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自然人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它是人民法院在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后,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以判决的方式宣告下落不明的自然人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宣告失踪是一种法律推定和拟制,其目的是为失踪人设定财产代管人,代为管理失踪人财产,以保护失踪人与相对人的财产权益。
它既不消灭失踪人的民事主体资格,也不产生失踪人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消灭或限制,只是导致失踪人财产管理权的转移。
司考民法之宣告死亡
司考民法之宣告死亡1.宣告死亡的概念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是为了解决因失踪人生死不明而引起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不确定问题,重在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2、宣告死亡的条件宣告死亡应具备以下的条件:(1)自然人失踪的事实。
指受宣告人离开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音讯,处于生死不明状态。
(2)失踪达到法定期间。
即失踪人下落不明状态持续存在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期间。
普通期间为4年,从自然人音讯消失之次日起计算,因战争而下落不明的,则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特殊期间为2年,该期间仅适用于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情况,如飞机失事等,如能证明失踪人不可能生还的,不受两年的期限限制。
(3)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范围与宣告失踪的范围完全相同。
(4)法院的受理与宣告。
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申请后,先要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1年,因意外事故失踪的人的寻找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生死不明的事实得到确认后,由法院以判决方式宣告失踪人死亡。
判决宣告之日为被宣告人死亡的日期。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如果自然人下落不明满4年,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人民法院仍然只能作出失踪宣告,而不能作出死亡宣告。
3、宣告死亡的效力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应发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效力,即宣告死亡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原先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归于消灭,婚姻关系自然解除,个人合法财产变为遗产开始继承。
宣告死亡确定的死亡日期和自然死亡日期不同时,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其中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当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有人确知他没有死亡时,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死亡宣告的撤销产生如下效力:(1)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论与宣告死亡制度的相关法律问题
[] 田,论 宣 告 失 踪 与 宣 告 死 亡 》 北京 : 学 研 究 ,0 1 0 . 2尹 《 , 法 2 0 年 6期 f1 俊 浩 ,民 法 学 原 理 》 上 )中 国政 法 大 学 出 版 社 19 3张 《 ( , 9 7年 修 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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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振 瀛 ,民 法 》 北 京 大 学 出 版 社 、 等 教 育 出 版 社 2 0 4魏 《 , 高 00年 版 , l页 . 亡 时 止 , 有 民 事权 利 能力 , 法 享 有 民事 权 利 , 担 民 事 义 务 。” 第 6 具 依 承 也 就 是说 , 自然 人 的 民事 权 利 能 力 始 于 出生 , 于死 亡 。 是 这 里 终 但 龙 卫 球 ,民法 总 论 》 第 二 版 )中 国法 律 出版 社 2 0 《 ( , 0 2年第 2版 , 的 死 亡 是 否 包 括 宣 告 死 亡 , 国法 律并 没 有 明 确 说 明 。 由于 宣 告 第 2 2页 . 我 1
关 宣告 死 亡 制 度 的 规 定 却在 实 际运 用 中存 在 许 多 问 题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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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关 申请 人 的顺 序 和 范 围 问题
该他 地 区不 但 仍 然 具 有 权 利 能 力 , 且 其 民事 活 动 也 不 受影 响 。” 而 ⑧ 完 全 终 止 说 即通 说 认 为 , 自然 人 宣 告 死 亡 应 发 生 与 自然 死 亡 相 同 的 法 律 效 力 , 宣 告 死 亡人 的 民 事权 利 能 力 和 民事 行 为 能 力 终 被 止 。 我 国 台 湾 学者 也 一 般 认 为 , 告 死 亡 虽 然 非 自然 死 亡 , 应 ( 宣 但
视同 自然死亡 , 即具有使 自然 人消灭权利能力的效果 。⑤ 绝对终
论宣告死亡及其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宣告死亡,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的公民死亡的法律制度。
在我国,宣告死亡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于解决下落不明人的财产继承、婚姻关系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宣告死亡的概念、条件、程序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宣告死亡的概念宣告死亡,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的公民死亡的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与自然死亡相同,即被宣告死亡的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止,其财产、债权债务关系发生法律上的变更。
三、宣告死亡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死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被宣告死亡的人必须下落不明。
下落不明是指被宣告死亡的人离开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去向不明,无法与本人取得联系。
2. 下落不明的时间必须达到法定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下落不明满四年的,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两年的,可以申请宣告死亡。
3. 申请宣告死亡的人必须是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包括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四、宣告死亡的程序1. 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申请应当载明被宣告死亡人的基本情况、下落不明的事实、申请宣告死亡的原因等。
2.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申请人的身份、被宣告死亡人的基本情况、下落不明的事实、申请宣告死亡的原因等。
3. 人民法院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
判决生效后,被宣告死亡的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止,其财产、债权债务关系发生法律上的变更。
五、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1.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止。
被宣告死亡的人不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其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终止。
2.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财产、债权债务关系发生法律上的变更。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财产由其继承人继承,其债务由继承人清偿。
3.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解除。
浅谈宣告死亡在保险业的运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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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 宣告 死亡 在 保 险 业 的运 用问题
口 寇 梦 羽 西南 财 经 大 学 保 险 学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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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宣告 死 亡是 我 国 民法 中的一 种 制 度 , 保 险 人 宣告 死 亡在 我 国保 险 业 中是 一 种 特 殊 的 保 险 情 况 。 文 通 过 阐述 宣告 死 亡 被 该
不 明 的 , 落 不 明 的时 间 从 战 争 结束 之 日起 计 算 。 民事诉 讼 法 》 下 《
当投 保 人 和 被 保 险 人 不 是 同 一 人 的情 形 下 , 保 人 失踪 的 , 投 被 保 险 人 需 要 缴 纳 保 费 , 未 缴 纳 保 费 导 致 保 单 失 效 的 , 险 公 若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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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告 死 亡是 否 属 于 保 险 责任 宣
对 于 由于 战 争 而 引 起 的 宣告 死 亡 , 保 险 合 同中 , 在 战争 是 属 于除 外 的责 任 , 以在 宣 告 死 亡 的案 例 中 , 所 即使 宣告 死 亡 在 民法
有 此 项 规 定 , 么投 保 人 和被 保 险 人 就 很 容 易 产 生 道 德 风 险 , 那 他 们 可 以将 钱 拿 去 变 现 投 资 或 是 到 自 己的 风 险 变 大 的 时候 再 回来 找保 险公 司 补 齐 保 费 和 利 息 , 而风 险变 小 的就 不 来 缴 纳 保 费 , 造
的 相 关 法律 规 定和 程 序 , 述 宣告 死 亡是 否保 险 责 任 , 针 对 实务 中遇 到 的各 种 情 况进 行 讨 论 , 资借 鉴 。 论 并 以 关键 词 : 宣告 死 亡 ; 险 责任 ; 务 ; 议 保 实 建 宣告 死亡 是 民法 中 的一 大 制 度 ,它 的 订立 极 大 的保 护 了 被
宣告死亡的四个条件
宣告死亡的四个条件
死亡,是每个生命最终必须要面对的结局,但是,有多少人真正了解了宣告死亡的标准?其实,根据国际医药协会制定的《宣告死亡的标准》,宣告死亡的最终标准必须包含以下四个条件:
首先,必须要有病理和检验证据证实死亡。
病理学上,死者要有僵硬的特征,皮肤的颜色也要有明显的变化。
其次,心电图检查显示死亡的特征,内部不再有任何生机。
再次,自主呼吸检查也必须要显示死亡,肺部内不再有任何活动。
最后,死亡要得到医生的认定,必须要由合格的医生给出死亡证明,方可宣告死亡。
考虑到死亡的宣判有着这么严谨的标准,不难发现,医务人员以及健康管理部门的责任尤为重大,要求他们时刻恪守专业准则,不仅严格执行宣告死亡的标准,更要确保不出错,全力为患者维护真正的死亡权益。
同时,还要加强公众的认知,要求公众通过科学方式进行判断,尊重医学专业的意见,不要用非医学方式来宣布死亡,以确保死者的健康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
另外,有些时候,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医学上无法宣判死亡,比如灾区的死亡,或者是身体状况极度恶化的死亡。
但是,不论是何种情况,都应当尽可能多的加以证据,以确保所做出的死亡判断可靠可信,避免出现误判的情况发生。
总的来说,宣告死亡的标准主要体现在必须有病理和检验证据证
实死亡,必须要有心电图检查显示死亡的特征,自主呼吸检查也必须要显示死亡,并且由合格的医生给出死亡证明等条件,由此可以看出宣告死亡的标准认定有多么重要,因此,要求医生以及健康管理部门认真负责,确保不出错,尊重医学专业的意见,并尽可能多的加以证据,以确保死者的健康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
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条件(3篇)
第1篇一、引言宣告死亡,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在特定条件下,对失踪人作出死亡判决,使其具有与自然死亡同等的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宣告死亡具有重大的法律意义,涉及到失踪人的财产权益、继承、婚姻等法律关系。
本文将详细阐述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条件。
二、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1.财产关系方面(1)失踪人财产的继承宣告死亡后,失踪人的财产将发生继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继承顺序如下: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失踪人财产的管理宣告死亡后,失踪人的财产将由法院指定的财产管理人进行管理。
财产管理人应依法履行以下职责:①保护失踪人财产,防止其损失、损毁或被侵占;②维护失踪人合法权益,防止他人侵犯;③处理失踪人财产,包括债权债务、租赁合同等;④在必要时,可以申请法院解除财产管理。
2.婚姻关系方面(1)配偶解除婚姻关系宣告死亡后,失踪人的配偶有权向法院申请解除婚姻关系。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充分保障失踪人配偶的合法权益。
(2)配偶再婚宣告死亡后,失踪人的配偶有权再婚。
但若失踪人重新出现,则根据法律规定,原婚姻关系恢复。
3.人身关系方面(1)子女抚养宣告死亡后,失踪人的子女将由其法定监护人抚养。
若失踪人重新出现,则根据法律规定,子女抚养关系可进行调整。
(2)亲属关系确认宣告死亡后,失踪人的亲属关系将发生变化。
如父母与子女、配偶与子女等关系将解除。
三、宣告死亡的条件1.失踪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之一是失踪时间。
具体如下:(1)在国内,下落不明满4年的;(2)在国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3)在国外,下落不明满1年的。
2.申请主体申请宣告死亡的主体包括:(1)失踪人的配偶;(2)失踪人的父母、子女;(3)失踪人的其他近亲属;(4)失踪人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
临床宣告死亡标准操作流程
临床宣告死亡标准操作流程兰永昊北京大学第四临床医学院前言传统医学中,呼吸、心跳同时不可逆停止为人体死亡的金标准。
两者无论孰先孰后都互为因果,而且在时间上紧密相连。
自从人类发明了呼吸机,现代医学就发生了深刻改变:中枢性呼吸停止后可以采用机械通气,而且机械通气可以无限延长,其结果是机械通气延长多久,心跳即有可能维持多久(理论上是这样,但实际上通常为数周)。
呼吸死亡后心死亡明显置后,于是死亡标准发生分歧、死亡时间变得模糊,呼吸死亡后抢救心死亡的意义从本质上受到质疑,脑死亡概念和标准这才应运而生。
脑死亡标准问世是智能化呼吸机广泛用于临床的必然结果,是对现代医学死亡标准的完善和补充,同时也是对急救医学抢救原则的科学规范。
但是脑死亡标准同样存在弊端,例如操作不便,将大幅度增加判定死亡的成本;所需依循的操作程序复杂,易于出错;有可能被心怀叵测者做不良利用;同样会导致医疗卫生资源和病人家庭资金的浪费。
因此,我们需要一个完整又标准的临床宣告死亡流程。
本文意在制定适合我国、适合临床的临床宣告死亡标准流程。
原则(1)尊重患者及家属意见。
脑死亡判定应当尊重病人或近亲属的意愿和选择,遵循知情同意原则。
以患者本人利益为主,当意见不和时应尽可能采用更利于患者本人的措施。
(2)脑死亡判定标准和传统死亡标准并存原则。
允许患者及家属在传统死亡定义与脑死亡定义中选择,并签署“器官捐赠决定书”及“死亡判定流程同意书”。
(3)严格的脑死亡判定标准。
①植物人不是脑死亡:植物人有自主呼吸。
尤其是永久性植物人,根本不依赖、也不需要呼吸机。
②脑死亡不是安乐死:要求安乐死实施的对象是活人,不但是活人,而且是意识非常清楚的活人,根本与呼吸机无关。
这些人因为正在遭受无法治愈的疾病和难以忍受的痛苦、不可避免地走向死亡、而且活得没有尊严,因此主动要求医生协助实施“药物自杀”。
如前所述,脑死亡不符合这些特征。
(4)科学完整的脑死亡判定管理制度。
(5)医学伦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需起到必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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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到善意第三人时
撤销死亡宣告后,本人可请求返还财产,但原物已经由第三人合 法取得的,第三人不予返还。
返还财产的限制
对于返还财产是否应受限制,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 失踪人被宣告死亡以后,其财产被继承人继承,继承人将该财产 视为自己的财产,正常消费不存恶意。继承人虽然获得了利益, 但该利益的获得是因失踪人的原因而发生的。要求继承人对消费 财产予以补偿,增加了继承人的负担,故应以现存财产为限予以 返还。第二种观点认为,撤销死亡宣告,使继承人的继承权丧失 了基础,故继承人应返还所继承的财产,使其恢复到未继承时的 状态。因继承法而取得财产的自然人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 者给与适当补偿。我国《民法通则》第25条采用了第二种观点。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财产的,除 应返还原物和孳息以外,还应对他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答案:
以遗嘱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 其死亡的日期。判决书除发给申请人外,还应当在被宣告 死亡的人住所地和人民法院所在地公告。 被宣告死亡和 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 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为准。
撤销后的人身关系处理: 婚姻关系
1.配偶没有再婚的。撤销死亡宣告后,其婚姻关系自动恢 复。 2.配偶已经再婚的。即不能自行恢复,欲恢复只能与再婚 者离婚后,才能再和前一个配偶复婚。 3.配偶已经再婚且再婚以后的婚姻关系又不复存在的。被 宣告死亡的失踪人生还回来以后,配偶与失踪人的婚姻关 系并非可以自行恢复。自行住到一起肯定在法律上是不受 保护的,但该失踪人如若去世,另一方已和死者共同生活 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身份,根据继承法的规定, 可以适当分得遗产。即使分得遗产和他继承的一样多,但 那也不是基础于配偶关系,而如果不是基于共同生活且又 不是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原因,即不能参与继承关系了。
撤销后的人身关系处理:
子女关系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以后仅以收养关系未经 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予准许,但收养 人和被收养人同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有人确知他没有死亡时,经本人或 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撤销后的财产返还:
失踪人生还回来以后,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自然有权请求返 还其财产,这意味着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 应当返还原物。如果原物不在,可适当给以补偿。 但需要注意的是,此种规定仅仅是为了保障被撤销死亡宣告 的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而并非一种民事责任。因为这些人 取得被宣告死亡的公民的财产是有法律根据的,其所负的返 还义务,仅以现存利益为限,对已经不存在的财产并无返还 和赔偿责任。
宣告死亡的的继承问题
宣告死亡继承,遗嘱继承相冲突?? 以遗嘱为准 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 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 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 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 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案 例 6年前,王某与朋友去西藏谋生,自离家后,连续 4年多杳无音信。王某之妻杨某遂向法院申请宣告 王某死亡。1992年7月,法院依法宣告王某的死亡, 遗产由杨某和儿子继承。其后,杨某携子改嫁,原 住房无人居住。1993年5月,王某的朋友回来,说 王某于1992年9月病故于西藏途中,并转交了王某 自书遗嘱一份。遗嘱指定王某之弟继承其房产中的 北房三间。次日,杨某认为自己与儿子已继承了房 子,自己已有所有权,王某之弟的进驻行为实属侵 权,遂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利害关系人有哪些?
(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 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必须按此顺序申请, 顺序在先的申请人有排他效力,有在先顺序的排除在后顺序,同顺序的权力 平等。
小例子:甲下落不明已满5年,其妻子乙提出要求离 婚,甲所在单位丙则要求宣告甲死亡。在此例中, 由于乙只是要求离婚,说明乙不打算宣告死亡,而 配偶是第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故丙申请宣告甲死 亡的请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论宣告死亡
目 录
什么是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的继承问题 宣告死亡的撤销
宣告死亡的定义和条件
宣告死亡,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条件和程序,人民法院对失踪公 民推定死亡的制度。 《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宣告死亡的条件: 公民下落不明须达到法律规定的期限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 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只有利害关系人提出宣告死亡申请的,人民法院才能依法作出死 亡宣告。 宣告失踪人死亡,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失踪人的住所地或最后居 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发出寻 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寻找失踪人公告期限届满仍无 失踪人生存消息的,便可作出死亡宣告判决之日期为失踪人死亡 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