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申请人顺序
宣告死亡申请书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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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
采用比较法,对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制度进行逐一的比较,找出异同点,同时结合小型案列分析,掌握撤销死亡的法律后果。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是现代民法不可缺少的法律制度,但是两种制度却有异同点,现在我们就来比较一下他们的异同点。
1、两种制度的意义不同,宣告失踪制度是由于战争自然灾变及从事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航海、航空、探险等活动,使人们遭遇各种危险致失踪的,是经常发生的事。
其他的原因,如一些居民盲目流动或者外逃,也常导致一些人下落不明。
失踪人的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这种不确定的关系长期的存在,将不利于失踪人的财产管理和利用,不利于社会经济稳定和持续的发展,还会损害和失踪人有利益关系的第三人的利益。
因此,从社会利益考虑,与失踪人有关的财产关系和身份应该尽快的决定。
但是假如仅以失踪的事实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变化的根据,又势必损害失踪人的财产权利和其他的合法权益,且造成社会关系的紊乱。
于是有了宣告失踪制度。
宣告死亡则是指依照法定的程序,指定的失踪人为已死亡,使之产生与事实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
宣告失踪制度虽然能够解决失踪人的财产保护问题,但不能解决因失踪所引起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不确定问题,于是就有了宣告死亡制度。
2、两种制度的申请条件异同:相同点在于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都是必须要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需经过法院的宣告。
不同点在于宣告失踪是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
宣告死亡的时间期限是普通期限为4年,特别期限为2年。
3、两种制度的目的不同:宣告失踪是在于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上的不确定状态,宣告失踪重在保护失踪人的利益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而宣告死亡则是不仅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上的不确定状态,而且旨在结束被宣告死亡人人身关系上的不确定状态,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4、两种制度下利害关系的顺序问题不同:宣告失踪利害关系人没有顺序关系。
而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有顺序。
顺序为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民法总论名词解释及简答题范围[试题]
名词解释(解释充分:内涵、外延、性质、特点):1、1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特点:一、主体的地位平等;二、与民事权力的享受和行使有关;1、2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的所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关系。
财产关系是以社会生产关系为基础的涉及生产和再生产的各个环节,包括各类性质不同的关系。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包括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前者是指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后者因转移财产发生的社会关系。
特点:一、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二、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1、3指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如基于亲属、婚姻、智力劳动2、又名《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是东罗马帝国拜占庭皇帝查士丁尼公元在它是当时的罗马法学家根据查士丁尼的要求编写的,因此它具有以下一些特点:第一、它融会了罗马法的全部基本原理,是罗马法的精髓;第二、条理清楚,概念明确;第三、文字浅显,易于阅读;第四、内容翔实,包括了民法的各个方面。
为了巩固罗马奴隶制生产关系和奴隶主私有财产的需要,本书既吸收了历代罗马皇帝所颁布的有关私法的诏令,也吸收了罗马各著名法学家有关私法的学说。
因此,本书是罗马帝国一部最完备的私法。
这部私法2、即罗马民法大全,是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一世下令编纂的一部是罗马法的集大成者,该法奠定了后世法学尤其是大陆法系民法典的基础,是法学研究者研究民法学不可或缺的重要文献资料之一。
包括《查士丁尼法典》、《钦定法学阶梯》(《法学总论》)、《学说汇纂》和《新律》等四部汇编。
特征:一、普遍性与平等性;3(2是指自然人能够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
自然人从而具备一定的社会活动经验;另一方面还要有正常的精神状态,能够理智地进行民事活动。
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五民事行为能力。
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第一,民事权利能力是每一个自然人都具备的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民法总则关于宣告死亡的规定是怎样的
民法总则关于宣告死亡的规定是怎样的•民法总则第四十六条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下落不明满四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一、民法总则关于宣告死亡的规定是怎样的民法总则第四十六条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第四十七条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第四十八条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第四十九条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二、民法宣告死亡的程序(一)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概念公民离开其最后居住地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已满法定期限,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判决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案件,称为宣告公民死亡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程序,称为宣告死亡程序。
(二)宣告公民死亡的条件1.必须存在公民下落不明的事实。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宣告公民死亡的法律事实包括三种情况:一是正常情况下公民离开其居住地下落不明;二是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三是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
只要具备以上三种情况之一且符合其他法定条件的,利害关系人就可申请宣告死亡。
2.公民下落不明必须达到法定期限。
该期限分为三种情况:第一,在正常情况下,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
第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
专升本成考民法单选题答案详解-第4月
第4月1、【单选题】初中生周某的叔叔赠与其财产5万元,周某欲买一辆摩托车,他( )。
A.有权自己决定购买B.有权同叔叔协商决定购买C.应当经过父母同意D.有权同父母协商,但父母不同意时仍可自行决定购买【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结束】2、【单选题】王某17岁,患有精神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但有劳动收入而且可以作为其主要生活来源,他属于( )。
A.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B.无民事行为能力人C.积极治疗后再定其行为能力的人D.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答案】 A【解析】本题考查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问题。
虽然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但是,王某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应该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结束】3、【单选题】小明的爸爸赠给小明一辆山地车,但附带了一个义务,要他在学校考得好成绩。
小明才8岁,没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这辆车( )。
A.暂归其父母所有,待小明长大有行为能力时再把车的所有权转交给他B.因爸爸给未成年人的赠与附有义务,赠与无效C.因设定的义务无效,车归小明的父母D.赠与有效【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有效。
在本题中,小明所接受的是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
取得好成绩对小明也是有益的。
【结束】4、【单选题】赵某婚后下落不明5年,其父母可以申请法院( )。
A.先宣告其失踪,再宣告其死亡B.宣告其死亡C.先公示寻找,后宣告失踪,再宣告其死亡D.在宣告失踪后寻找仍无下落时,才能宣告其死亡【答案】 B【解析】本题考查宣告公民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关系。
根据法律的规定,只要具备法定条件就可以宣告公民死亡,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要条件。
宣告死亡申请人的顺位问题
宣告死亡申请人的顺位问题一、前言宣告死亡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程序,其目的是确定一个人是否已经死亡。
在现代社会中,宣告死亡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的一部分,因此,必须对宣告死亡申请人的顺位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二、什么是宣告死亡申请人的顺位问题宣告死亡申请人的顺位问题是指,在一个人被宣告死亡时,谁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宣告其死亡。
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宣告死亡的申请人顺位可能略有不同,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配偶或双方父母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当一个人去世时,他的配偶或双方父母通常是优先获得宣告死亡的权利。
这是因为配偶和双方父母通常被认为是最直接受到死亡影响的人。
在一些国家,如果一个人没有配偶或双方父母,他的兄弟姐妹或子女将成为宣布其死亡的申请人。
2.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在一些情况下,当一个人不能表达自己的意愿时,他的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可以代表他提出宣告死亡的请求。
这些监护人或代理人通常是由法院或国家指定的,以确保他们的利益得到充分保护。
3.其他亲属除了配偶、父母、兄弟姐妹以及子女外,如果没有明确规定,一些国家允许其他亲属提出宣告死亡的请求。
这些亲属通常是指接近的亲戚,如叔叔、阿姨、表亲等。
三、为什么宣告死亡申请人顺位问题很重要将权利授予申请人并宣告死亡是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
在一个人宣告死亡之前,需要查证他的生存状况,确定他是否已经死亡。
如果有人滥用了这项权力,就会对未死亡的人造成重大伤害。
此外,宣告死亡申请人顺位问题也涉及到财产继承、医疗决策和生命保险等重要问题。
如果不确定宣告死亡的申请人,就可能出现权利纠纷,导致财产问题无法解决。
此外,申请人的身份还可能影响医疗决策和生命保险的领取,这对于人们的健康和财务状况都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四、不同国家的宣告死亡申请人顺位问题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宣告死亡申请人的顺位问题也有所不同。
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看一下,不同国家对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什么规定。
1.美国在美国,每个州都有不同的规定,但通常,宣告死亡的申请人顺位包括:(1)被宣告死亡者的配偶(2)被宣告死亡者的成年子女或父母(3)被宣告死亡者的兄弟姐妹或其他法定继承人(4)被宣告死亡者的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美国联邦政府还对宣告死亡的标准进行了制定。
西交《民法学》在线作业.DB197108-BE67-4615-9621-1C869C301AA8(总18页)
西交《民法学》在线作业
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顺序是( )。
A:父母、子女、配偶、兄弟姐妹
B:兄弟姐妹、配偶、父母、子女
C:子女、配偶、父母、兄弟姐妹
D: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答案:D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哪一类权利不能设定权利质权?A:专利权
B:应收账款债权
C:可以转让的股权
D:房屋所有权
答案:D
下列权利中,属于用益物权范围的是()
A:典权
B:抵押权
C:留置权
D:质权
答案:A
刘某出海打渔,因遇台风下落不明。
现其妻王某向法院申请宣告刘某失踪。
因刘某失踪后,王某与他人姘居,并与姘夫合用家中财产,在确定刘某的财产代管人时,刘某父母与王某发生争议。
本案中法院应依法指定谁为财产代管人()。
A:王某,理由是王某提出了宣告失踪的申请
B:王某,理由是王某是刘某失踪后的第一顺序的财产代管人
C:刘某的父母,理由是若指定王某则不利于保护刘某的财产
D:王某和刘某的父母,理由是他(她)们均为法律规定的财产代管人
答案:C
王家为孙子王晓过生日,却为确定出生日期犯愁。
王晓的母亲记得儿子是8月28日晚出生,医院的接生记录簿上记载的是8月29日,出生证上记载的是8月30日,而户口簿上记载的是9月1日。
依照有关法律,王晓的出生时间应以哪一日期为准? ()
A:8月28日
B:8月29日
C:8月30日
D:9月1日
答案:D。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二、宣告失踪旳法律后果
失踪人旳财产由他旳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 者关系亲密旳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旳, 没有以上要求旳人或者以上要求旳人无能力代管旳, 由人民法院指定旳人代管。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旳其他费用,由 代管人从失踪人旳财产中支付。
【民通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指定失踪人旳财产代管人,应该根据有 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旳原则指定。没有民法通则第二 十一条要求旳代管人,或者他们无能力作代管人,或 者不宜作代管人旳,人民法院能够指定公民或者有关 组织为失踪人旳财产代管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旳 ,其监护人即为财产代管人。
【意见 第三十七条】
被宣告死亡旳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 被别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旳人在死亡宣告被撤 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旳, 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旳除外。
【意见 第三十八条】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别人被宣告死亡而 取得其财产旳,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 成旳损失予以补偿。
【意见 第三十条】
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旳“其他费用” ,涉及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所需 旳管理费等必要旳费用。
【意见 第三十一条】 失踪人旳财产代管人拒绝支付失踪人所欠旳税 款、债务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提起诉讼旳,人民法 院应该将代管人列为被告。 失踪人旳财产代管人向失踪人旳债务人要求偿 还债务旳,能够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失踪旳案件,应该查清被申 请宣告失踪人旳财产,指定临时管理人或者采用诉 讼保全措施,发出寻找失踪人旳公告,公告期间为 六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根据被宣告失踪
人 失踪旳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旳判决或 者终止审理旳裁定。假如判决宣告为失踪人,应该 同步指定失踪人旳财产代管人。
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
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申请人包括:(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必须按此顺序申请,顺序在先的申请人有排他效力,有在先顺序的排除在后顺序,同顺序的权力平等。
宣告死亡(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
(a:下落不明满4年;b: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日满2年;c:意外失踪且取得死亡证明的)(3)须由人民法院宣告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必须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
被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的,公告期间为1年;被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如果自然人下落不明满4年,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人民法院仍然只能作出失踪宣告,而不能作出死亡宣告。
第二十条【宣告失踪】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24.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26.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
28.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申请宣告死亡的期间适用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34.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失踪的案件,比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失踪的案件,应当查清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财产,指定临时管理人或者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半年。
宣告死亡申请人顺位之辨
宣告死亡申请人顺位之辨摘要:宣告死亡的目的在于结束因失踪人长期失踪造成的不稳定法律关系,各国对宣告制度有不同规定,作为宣告程序的第一步--确定申请人是实现宣告死亡目的的关键。
对于申请人的范围及顺位各国存在不同规定,申请人顺位的核心主要是配偶、父母、子女三者的利益平衡,作为第一顺序申请人配偶的身份利益其实是虚幻的,法律不应为了保护虚幻的利益而忽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关键词:宣告死亡;申请人顺位;无序说;利益争点一、问题与意义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经过法定程序在法律上推定失踪人死亡的一项制度。
宣告死亡制度的目的是结束与失踪人相关之法律关系的不稳定状态,使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及社会生活秩序得以保障。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仅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人死亡,而没有规定利害关系人的范围,更没有明确规定宣告死亡申请人的顺位问题①。
现实生活中,对不同的利害关系人来说,是否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对其利益获得产生不同影响,不同的利害关系人对各自的利益权衡也必然存在差异。
因此,就是否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的问题,实践中常发生不同利害关系人之间的意见冲突。
处于第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基于感情或不正当目的不愿提出死亡宣告申请,造成申请顺序在后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②。
加之现今社会飞速发展,人口流动愈加频繁,失踪人数也不断上升,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的案件十分常见。
据报道,我国每天有3.09人被宣告死亡。
而每个宣告死亡案件都涉及到几个甚至几十个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做为启动宣告死亡程序的第一步确定死亡宣告申请人则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为了更合理地确定死亡宣告申请人,结束与长期失踪人之法律关系的不稳定状态,保障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及维护社会秩序,就宣告死亡申请人的顺位问题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主流观点及辨析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宣告死亡应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主动申请为启动条件,其他主体均无权主动发起③。
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及其在申请程序上是否应有顺序的问题(一)
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及其在申请程序上是否应有顺序的问题(一)一、利害关系人的范围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5条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
”依此规定,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范围也就确定下来了。
对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学界都无异议;但对哪些人和组织可以视为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学界对此有不同的认识。
例如:失踪人失踪前所在单位能否认定为是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
何谓失踪人之利害关系人,台湾学者胡长清认为:“利害关系人,指因失踪人之生死,而有法律上之利害关系者而言。
举凡失踪人之配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财产管理人、债权人、受遗赠人及生命保险金受领人等皆属之。
”大陆学者尹田认为:“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为与死亡宣告存有法律上之利害关系的人,包括失踪人的近亲属及受遗赠人、因失踪人之死亡而有权获得人寿保险金的受益人、不动产共有人以及失踪人的债权人、债务人等。
但依日本有关判例,不包括需要以死亡宣告之结果为其他诉讼事件作证据之人。
”这两种观点均未谈及失踪人所在单位是否有权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
对此也是众说纷纭,有学者认为,宣告死亡为民事制度,与下落不明人无民事权利关系而仅有劳动关系或行政关系的单位或个人,无权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死亡,有关问题应依劳动法、行政法的规定解决。
也有学者认为:“其他有民事权利关系的人也仅指自然人,而不包括法人。
”相反的观点认为,其他有民事权利关系的人主要包括下落不明人的债权人和所在基层组织或单位等。
之所以说失踪人所在基层组织或单位是利害关系人,是因为它们与下落不明人之间存在管理关系、工作关系等,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具有密切关系,也应属于广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
司法考试民法考点: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目录司法考试民法考点: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司法考试民法复习:十个可放弃的点民法重点、难点辨析遗赠与遗嘱继承从几道真题中把握民事法律关系司法考试民法命题基本规律司法考试复习笔记:民法“除外”事项汇总司法考试民法考点: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虽都要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的事实,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宣告,且都能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但两者仍然存在着以下区别:(1)设置的目的不同:宣告失踪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失踪人的利益;而宣告死亡则主要是为了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2)下落不明的期限不同:宣告死亡的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期限比宣告失踪的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期限要长。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申请宣告其失踪;自然人下落不明满4年的,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且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其利害关系人方可申请其死亡。
(3)申请人不尽相同:宣告失踪的申请人无顺序的限制;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严格的顺序限制。
(4)公告期不同:宣告失踪的公告期为3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除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公告期为3个月以外,公告期为1年。
(5)法律后果不同: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后,其民事主体资格并未丧失,仅发生设置其财产代管人等法律后果;而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后,其民事主体资格丧失。
此外,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自然人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
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
司法考试民法复习:十个可放弃的点司法考试作为一种通过性考试,考360和考560的效果完全一样,但是,后者可能比前者要多付出数倍的努力,这多出来的数倍的努力如果放到其他领域,会取得比考个560更大的成就,所以,从时间利用的性价比来看,也不值得去看那么多的内容。
那么,下一个问题就是,该如何选择放弃,以下为笔者总结的司法考试民法复习10个可放弃的知识点。
宣告死亡的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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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宣告死亡的顺序 被宣告死亡人发生法定的宣告死亡的时候,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的顺序是有法律规定的。
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是有顺序要求的。
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只要前一顺位的申请人不同意申请死亡,那么法院就不可以宣告死亡。
举例说明:甲5年杳无音信。
甲父要求申请其死亡,但是甲妻不同意。
此种情况下,即使甲母、甲弟、甲女都同时向法院申请宣告甲死亡,也不行。
法院只会同意甲妻的要求,不会宣告甲死亡。
其他人最多只能申请宣告甲失踪,这是没有顺位要求的。
以上就是关于宣告死亡的顺序的规定。
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六大冲突
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六大冲突本文是小编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立法工作同志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解读,以及法规应用研究中心编写的民法规则总梳理两本书整理的民法规则冲突或不一致之处6则;1.关于监护,取消了诉前指定及否定“按顺序”指定民法总则第31条规定: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本条第一款取消了民法通则第16条和民通意见第16条规定的诉前指定程序;同时,民通意见第17条规定,“有关组织依照民法通则规定指定监护人,以书面或者口头通知了被指定人的,应当认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而本款规定有关当事人对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指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指定监护人;注意这里将起诉改变成了申请;本法第28条明确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按照顺序担任监护人,如果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具有监护资格的人,都愿意担任监护人,也可以按照该条规定的顺序确定监护人,或者依照本法第30条规定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本条规定的监护争议解决程序处理,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监护人,不受本法第28条规定的“顺序”的限制,但仍可作为依据;而民通意见第14条,规定了“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及第十七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我们认为民法总则的规定是对其的否定;2. 实际上否定了宣告死亡的“顺序”限制民法总则第46条规定:第四十六条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民通意见第25条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对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要不要有顺序上的限制,历来存在争议;反对意见认为,法律不应当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顺序,因为如果顺序在先的当事人不申请,则失踪人长期不能被宣告死亡,使得与其相关的法律关系长期不能稳定,例如继承不能发生、遗产不能分割等,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损害很大,与法律规定宣告死亡制度的初衷相悖;民法总则立法过程中,这种意见较为普遍,因此,最终没有规定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的顺序;我们认为没有规定,是对顺序上限制的否定;3.违法是否导致行为无效民法总则第143条规定: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本条第三项规定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关于违法与行为效力的关系,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不尽一致;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与民法通则将一切违法行为均认定无效的规定相比,合同法将违反任意性规范的合同排除在无效范围之外,且将民法通则中的“法律”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在合同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对“强制性规定”作了限定,其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无论从立法还是司法的角度看,法律对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认定都越来越趋于严格;这实际上体现了民法尊重意思自治、鼓励交易自由的精神;同时,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效力问题规定在第一百五十三条,并在该条中对违法无效的行为作出限定;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与不生效民法总则第145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民通意见第67条规定,间歇性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确能证明是在发病期间实施的,应当认定无效;行为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应当认定无效;本条规定与其不同,规定为不生效,更加保护交易安全;5.诉讼时效期间3年,特别规定以及保证期间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本条第一款将原来的诉讼时效2年调整为3年,同时“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是允许特别法对诉讼时效作出不同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如海商法第260条规定,有关海上拖航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保险法第26条第2款规定,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另外,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2条规定的保证期间2年,因是参考诉讼时效2年的规定,以后应该也会随着民法总则的精神相应修改,但是在修改之前,仍应按照2年适用;6.个人合伙的依据哪里寻民法总则第二章删除了“个人合伙”;本章删除了民法通则的“个人合伙”一节;在起草过程中,对于是否删除这一节,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个人合伙纠纷在实践中大量存在,民法总则应当保留民法通则有关个人合伙的规定,以规范其入伙、退伙、债务承担等问题;另一种意见认为,普通的民事合伙是合同关系,应当由合同法调整,商事合伙如合伙企业可以归为“非法人组织”,民法总则不应当再规定个人合伙;经立法工作的同志研究,认为,民法通则对个人合伙作出规定,是为了适应当时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实践中存在的合伙行为予以规范;民法通则将个人合伙分为起字号的与不起字号的个人合伙,二者区别在于起字号的个人合伙从事经营活动需经登记;随着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1997年颁布的合伙企业法对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已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基本取代了民法通则关于这类合伙的规定,合同法也可以对民事合伙合同作出规范;从境外立法例看,多将民事合伙作为合同关系放在债编中加以规定;基于此,民法总则不再专门规定个人合伙;对现有的合伙,可以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一是对于民事合伙,可以考虑在民法典合同编专门规定“合伙合同”,对相关问题作出规范;二是对于商事合伙企业,民法总则已将其纳入“非法人组织”一章予以规范,具体规则仍由合伙企业法等相关单行法规定;。
民法总则关于宣告死亡的规定是怎样的
Poor and strong, not falling into the ambition of the blue sky.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民法总则关于宣告死亡的规定是怎样的•民法总则第四十六条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下落不明满四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一、民法总则关于宣告死亡的规定是怎样的民法总则第四十六条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第四十七条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第四十八条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第四十九条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二、民法宣告死亡的程序(一)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概念公民离开其最后居住地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已满法定期限,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判决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案件,称为宣告公民死亡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程序,称为宣告死亡程序。
(二)宣告公民死亡的条件1.必须存在公民下落不明的事实。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宣告公民死亡的法律事实包括三种情况:一是正常情况下公民离开其居住地下落不明;二是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三是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
只要具备以上三种情况之一且符合其他法定条件的,利害关系人就可申请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申请人顺序 申请宣告死亡申请书
宣告死亡申请人顺序申请宣告死亡申请书第一篇、关于宣告死亡,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顺序宣告死亡申请人顺序一、整体解读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
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
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
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第二篇、关于宣告死亡,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顺序先宣告死亡申请人顺序一、整体解读宣告死亡申请人顺序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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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死亡申请书_死亡申请书写
宣告死亡申请书_死亡申请书写宣告死亡申请书怎么写,下面就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宣告死亡申请书,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宣告死亡申请书一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单位、住所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此致_____人民法院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附:证据名称、数量。
宣告死亡申请书二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申请事由:请求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人姓名)死亡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原住址)。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写明双方的关系,是夫妻,还是父子、母子等)关系,因其××××(写明原因),至今已下落不明满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为死亡。
此致××××人民法院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年×月×日宣告死亡申请书三申请人:朱俊香,汉族,出生于1939年11月30日,家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巴山西路电业巷2号1栋2单元219室申请事由:请求人民法院宣告王志安死亡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王志安,男,汉族,出生于1925年4月16日,家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巴山西路电业巷2号1栋2单元219室。
宣告死亡申请书。
申请人朱俊香与被申请人王志安系夫妻关系,因被申请人于2010年6月9日出走,/by/56927.html经各方寻找都杳无音讯,至今已下落不明满四年。
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民法综合试题一
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民法综合试题一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民法综合试题一1.关于宣告死亡,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顺序先后的限制B.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行为有效C.被宣告死亡的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因死亡宣告的撤销而自行恢复D.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继承法》取得其财产者返还原物或给予适当补偿答案:AD解析:本题考核宣告死亡的相关知识点。
宣告死亡的申请人范围与宣告失踪的申请人范围完全相同,不同的是,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顺序先后的限制,即顺序在前的申请人之申请权,有排他效力。
第一顺序为配偶,如无配偶的,下一个顺序递增为第一顺序,以此类推;第二顺序为父母、子女;第三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最后一个顺序是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对于宣告死亡的申请人顺位,主要是为了优先保护配偶、父母和子女的身份利益、伦理利益和情感利益。
申请人的顺序效力是,有在先顺序时排除在后顺序,同顺序****利平等。
因此,A项说法正确。
《民法通则》第24条第2款规定,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据此可知,应该是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而非“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指的是合法的民事行为,而不包括违法的民事行为,也就是说不是实施的所有的民事行为都有效,而是实施的合法的民事行为才有效。
因此,B项说法错误。
《民诉意见》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因此,C项说法错误。
《民法通则》第25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因此,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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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关于宣告死亡,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顺序宣告死亡申请人顺序一、整体解读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
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
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
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第二篇、关于宣告死亡,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顺序先宣告死亡申请人顺序一、整体解读宣告死亡申请人顺序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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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关于宣告死亡,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顺序先宣告死亡申请人顺序一、整体解读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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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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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
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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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篇、宣告死亡的条件与程序宣告死亡申请人顺序宣告死亡申请人顺序宣告死亡的条件与程序打算报考2020政法干警考试的考生,从现在开始要准备备考了,为了帮助考生们顺利备考,中公政法干警考试网特此为大家带来宣告死亡的条件与程序的详细内容,以期各位考生对民法学有一个更好的复习。
宣告死亡是自然人在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推定其死亡,宣告结束失踪人以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
宣告死亡是生理死亡的对称,与生理死亡不同的是,宣告死亡是一种法律推定。
宣告死亡的制度价值,在于维护生者的利益——包括配偶的再婚权、继承人的继承权、债权人的受偿权等。
由于宣告死亡要消灭被宣告死亡人的民事主体资格,所以,法律对此慎之又慎。
法律规定的宣告死亡的条件,要比宣告失踪条件严格得多。
宣告死亡的法律要件受宣告人失踪。
与宣告失踪一样,须受宣告人离开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音讯,处于生死不明的状态。
失踪达到法定期间。
即失踪人下落不明状态持续存在,而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期间。
对此期间,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了两类普通期间的时间为4年,从自然人音讯消失之次日起计算,因战争而下落不明的,则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特殊期间的时间为2年,该期间仅适用于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情况,如飞机失事等,期间的开始为意外事故发生之日。
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宣告死亡须以诉为之,故须由利害关系人申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24、25条的解释,宣告死亡的申请人范围与宣告失踪的申请人范围相同,不同的是,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顺序先后的限制,即顺序在前的申请人之申请权,有排他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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