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失踪、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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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

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

采用比较法,对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制度进行逐一的比较,找出异同点,同时结合小型案列分析,掌握撤销死亡的法律后果。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是现代民法不可缺少的法律制度,但是两种制度却有异同点,现在我们就来比较一下他们的异同点。

1、两种制度的意义不同,宣告失踪制度是由于战争自然灾变及从事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航海、航空、探险等活动,使人们遭遇各种危险致失踪的,是经常发生的事。其他的原因,如一些居民盲目流动或者外逃,也常导致一些人下落不明。失踪人的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这种不确定的关系长期的存在,将不利于失踪人的财产管理和利用,不利于社会经济稳定和持续的发展,还会损害和失踪人有利益关系的第三人的利益。因此,从社会利益考虑,与失踪人有关的财产关系和身份应该尽快的决定。但是假如仅以失踪的事实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变化的根据,又势必损害失踪人的财产权利和其他的合法权益,且造成社会关系的紊乱。于是有了宣告失踪制度。宣告死亡则是指依照法定的程序,指定的失踪人为已死亡,使之产生与事实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宣告失踪制度虽然能够解决失踪人的财产保护问题,但不能解决因失踪所引起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不确定问题,于是就有了宣告死亡制度。

2、两种制度的申请条件异同:相同点在于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都是必须要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需经过法院的宣告。不同点在于宣告失踪是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宣告死亡的时间期限是普通期限为4年,特别期限为2年。

3、两种制度的目的不同:宣告失踪是在于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上的不确定状态,宣告失踪重在保护失踪人的利益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宣告死亡则是不仅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上的不确定状态,而且旨在结束被宣告死亡人人身关系上的不确定状态,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法学备考: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法学备考: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法学备考: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1.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条件

(1)宣告失踪的条件

宣告失踪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公民离开其住所下落不明。②公民下落不明超过2年期限。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从公民音信消失之次日起算。如果公民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应当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2)宣告死亡的条件

宣告死亡须具备下列条件:①公民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杏无音信,不

知生死。②公民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的事实状态超过了法定期限。该法定期限有三种情况:一是在一般情况下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满4年;二是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三是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4年。可见,宣告死亡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定期间。法定失踪期间分为普通期间和特别期间,对于通常情形的失踪适用普通期间(4年),对于遭遇特别危险如地震、海难及其他重大灾

难而失踪,则属于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应当适用特别期间(2年)。③须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④须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

例6单选题:甲因遭遇海难下落不明,3年后,甲的妻子乙

A.只能申请宣告失踪

B.可以申请宣告死亡

C.不能申请宣告死亡

D.应当先申请宣告失踪,然后再申请宣告死亡

答案:B

提示:甲遭遇海难属于意外事件,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

利害关系人就可以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乙既可以申请宣告甲失踪,也可以直接申请宣告甲

死亡。注意: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2.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程序

(1)宣告失踪的程序

①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

公务员行测考试宣告死亡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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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行测考试宣布死亡法解读

一、概念

宣布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着落不明到达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布其死亡的法律制度。与宣布失踪制度的设计目的相比,宣布死亡主要解决失踪人的全部民事法律关系的状态问题,而宣布失踪则主要解决失踪人的财产管理问题。故宣布死亡重在保护被宣布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宣布失踪则重在保护失踪人的利益。

二、宣布死亡的条件

1.有失踪事实。有失踪事实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1) 着落不明。(2)着落不明满一定期限。这个期限为4年,从着落不明事实的第二天起算。战争期间着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意外事故着落不明的,期限为 2年,从事故产生之日起起算。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8条的规定,如果因意外事故着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可以立刻申请宣布死亡。

2.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根据《民通意见》第25 条的规定,申请宣布死

亡的利害关系人有一定的顺序,如果前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不宣布失踪人死亡,则后面顺序的利害关系人不得宣布失踪人死亡。利害关系人的顺序为:(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有民事权益义务关系的人。宣布失踪不是宣布死亡的必经程序,所以被申请宣布死亡的自然人,既可以是已经被宣布失踪的人,也能够是未经宣布失踪的人。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区别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区别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区别

(1)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依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的自然人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判决宣告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的自然人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2)区别

①设置目的不同

宣告失踪是法院以法律推定的方式确认公民失踪的事实,结束因公民失踪而导致民事法律关系不稳定的异常状态,是维护失踪人的合法权益和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宣告死亡制度的立法目的是结束自然人因长期下落不明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之不稳定状态,保护该自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同宣告失踪制度相比,宣告死亡不仅涉及失踪人财产的管理,结束因自然人失踪而产生的财产关系的停滞状态。而且解决了涉及失踪人人身关系的不稳定状态。其实质是以牺牲失踪人的个人利益从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②下落不明的期限不同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失踪。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4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其死亡。

③申请人有无顺序不同

有权宣告自然人失踪的利害关系人没有顺序限制。

有权宣告自然人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有顺序的限制。

④公告期不同

宣告失踪公告期为3个月

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除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确实不能生存的为3个月外,公告期为1年

⑤法律后果不同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是为被宣告失踪人建立财产代管制度

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是失踪人婚姻关系消灭、个人财产作为遗产发生继承。

申请宣告失踪的条件

申请宣告失踪的条件

申请宣告失踪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应当是同失踪的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申请人包括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债权人以及有其他利害关系的人。

2.失踪的时间或者失踪的情形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宣告失踪的,公民下落不明必须满二年。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下落不明必须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如果某公民下落不明已满四年,在这种情况下,被申请宣告的人下落不明的时间既符合宣告失踪也符合宣告死亡的期限,是宣告该公民死亡还是宣告该公民失踪,取决于该公民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3.申请人必须递交申请书。申请人不能以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或者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申请人必须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或者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4.向被申请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下落不明的人失踪或者死亡,应当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此类案件由下落不明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便于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也便于人民法院审查和认定事实,作出裁决。

相关法规:

宣告失踪的概念和意义

宣告失踪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为消除因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所造成的不利影响,法律通过设立宣告失踪制度,通过宣告下落不明人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由代管人管理失踪人财产,以保护失踪人与相对人的财产权益。它是一种不确定的自然事实状态的法律确认,目的在于结束失踪人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第一节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指公民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并对其财产实行代管的法律制度。

宣告失踪的条件:

1、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

2、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3、由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

宣告失踪的程序:宣告失踪须由其近亲属或其他与其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申请须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届满,人民法院根据被申请人失踪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者终结审理的裁定。

宣告失踪的效力:公民被宣告为失踪人口后,财产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发生争议或者没有以上代管人的,或者以上规定的代管人没有能力代管的,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代管人。无行为能力人失踪的,其监护人即为代管人。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及因代管财产而必须支付的管理费等,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变更代管

人。宣告失踪的人如果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人民法院应根据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撤销原宣告。失踪宣告一经撤销,原所设立的财产代管人即应将其代管的财产交还给本人。

二、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公民下落不明达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的条件: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1.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宣告失踪的条件与程序

①须有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的事实。所谓下落不明,是指自然人离开最后居住地没有音讯的状况。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从自然人音讯消失之次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②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既是宣告失踪的条件之一,也是宣告失踪程序的开始。人民法院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不能依职权主动宣告某下落不明人为失踪人。根据《民通意见》第24条的规定,有权申请宣告自然人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债权债务人、合伙人等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③须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3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应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失踪宣告申请。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3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根据被宣告失踪人失踪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者终结审理的裁定。人民法院作出宣告失踪判决的,失踪自然人为失踪人。

(2)宣告失踪的效力

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后,并不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原来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仍然继续享有,应承担的民事义务仍须承担。设立宣告失踪制度的目的之一就是为失踪人的财产设置管理制度。宣告失踪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其一,对失踪人的财产进行代管。《民法通则》第21条第l款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人民法院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应当基于有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的原则进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即为财产代管人。《民通意见》第35条第2款规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权益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财产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宣告死亡的公告期是多久

法院宣告死亡的公告期是多久

法院宣告死亡的公告期是多久

要是⼀个⼈失踪之后达到⼀定的期限之后,经过利害⼈申请可以依法宣告死亡,那具体有哪些规定呢?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法院宣告死亡的公告期⽅⾯的知识,欢迎⼤家阅读!

法院宣告死亡的公告期是多久

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年。

宣告死亡需要刊登公告,并且有公告期,公告期间届满,⼈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宣告死亡需要刊登公告

《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公告期间届满,⼈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申请宣告死亡的时限

《民事诉讼法》第184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存,利害关系⼈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住所地基层⼈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证明。

(三)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的顺序

1、配偶;

2、⽗母、⼦⼥;

3、兄弟姐妹、祖⽗母、外祖⽗母、孙⼦⼥、外孙⼦⼥;

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

前⼀顺位⼈不申请宣告死亡的,后顺位申请⼈是不能申请的,但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宣告死亡产⽣与⾃然死亡完全相同的法律后果,即财产关系发⽣继承,⽽⼈⾝关系消失。

宣告失踪(范本)

宣告失踪(范本)

宣告失踪(或死亡)申请书

(一)基本知识

1.什么是宣告失踪(或死亡)申请书?

宣告失踪(或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或死亡人)的制度。

2.宣告失踪(或死亡)申请书包括哪些基本内容?

(1)首部

①标题:写“宣告失踪(或死亡)申请书”。

②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人基本情况这一部分主要是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人是公民的,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申请人是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明其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和联系电话。

(2)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姓名)失踪(或死亡)。

(3)事实与理由

该部分主要是陈述为何要宣告某人失踪或死亡,写明失踪的事实、

时间,并指出已经符合法定的宣告条件。

(4)尾部及附项

致送人民法院名称;申请人签名,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

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注明申请日期;有附项的附上

相关证据及材料,如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

书面证明。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

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区别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区别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区别

一年限不同,一个两年,一个是四年二,性质不同三,法律依据不同第二十四条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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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有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说法,很明显,这两者是不同的。失踪是找不到失踪者,而死亡却是该人已经没有生命活动了。除此之外两者还有其他区别。那么▲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区别是什么?的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欢迎阅读。

▲一、宣告失踪:

(一)有下落不明的事实。如发生洪水、地震、战争等情况。如果知道某人在某地,即使很久没有回来,也不能认为失踪。

(二)下落不明必须满两年。其中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三)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利害关系人

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与被宣告人失踪的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民和法人。

(四)必须经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失踪,任何单位与个人没有这个权利。

▲二、宣告死亡:

(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申请人包括:

(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必须按此顺序申请,顺序在先的申请人有排他效力,有在先顺序的排除在后顺序,同顺序的权力平等。

(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a:下落不明满4年;b: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日满2年;c:意外失踪且取得死亡证明的)

关于宣告失踪和死亡

关于宣告失踪和死亡

一、“宣告失踪和死亡”法律条文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三节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第二十二条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两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案例:

1、【求助】民法案例分析,关于宣告失踪和死亡(2010年案例)

渔民赵某于1992年出海打鱼,遇到风浪一直未归。1998年其妻钱某不得己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赵某有两个孩子,分别为赵甲和赵乙,赵某夫妇有房屋6间,渔船一条(已经随赵某失踪而消失了),摩托车一辆。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赵某留下的遗产开始继承。房屋1间由其父亲继承,其余财产均由钱某,赵甲和赵乙继承。赵某死后,钱某生活十分困难,1999年,钱某将摩托车卖给了同村的周某。后迫于生活压力,钱某又将赵乙送给李某作为养子。2000年,钱某改嫁给周某。这件事让赵某的父亲无法理解,经劝阻无效后,向法院提出要求自己作为赵甲的监护人,理由是钱某作为赵甲的监护人对其不利。不久周死亡。2001年,原来赵某当时被海风刮到A国,失去记忆,现被送回。

比较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区别

比较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区别

一、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一) 宣告失踪的条件

1. 自然人下落不明达法定期限

(1)下落不明: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音讯。

(2)法定期限:这种无音讯状态持续时间满2年。

(3)2年期限的起算点:

2. 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利害关系人(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1)下落不明人的近亲属或者有监管职责的人

(2)其他与下落不明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有权申请自然人为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没有先后顺序。

3. 人民法院公告

(1)受理法院:

失踪人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2)人民法院受理后,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

(3)公告期为3个月。

(4)公告期满,受理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宣告失踪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驳回申请的判决。

(二) 宣告失踪的效力

1.确定财产代管人: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有顺序,遵循有利原则、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2.代管的范围:“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其他费用包括: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因代管所需的管理费等必要费用

3.财产代管人可以作为:原告起诉/被告应诉

二、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一) 宣告死亡的条件

1. 自然人下落不明达法定期限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

概念:宣告失踪是指人民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依法定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自然人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宣告自然人失踪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民法通则》第20条):

1.须下落不明满2年。所谓下落不明,是指自然人离开最后居住地没有音讯的状况,

如确知其下落,只是无法正常通讯联系,不视为下落不明。下落不明的2年必须是连续的2年,起算时间为:(1)自然人离开最后居住地而失踪的,从音讯消失之次日起计算;(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3)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2.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厉害关系人指: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近亲属及其他有民事

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意见》第12条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二等范围内的血亲。

3.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宣告失踪只能由人民法院主管,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

无权作出宣告失踪的决定。失踪人住所的人民法院接到宣告失踪的申请后,应对下落不明的自然人发出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满,不能确定失踪人下落的,做出宣告失踪的判决。

宣告死亡

概念:宣告死亡,是指人民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依法定程序推定

并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自然人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应具备下列条件:

1.须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期限:(1)自然人离开最后居住地而失踪的,自音讯消

失之次日起满4年;(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3)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4年。

2.须经厉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申请有顺序限制:(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前一顺序利害关系人不提出申请,在后顺序的利害关系人都不得提出申请。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条规定,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符合宣告死亡条件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直接申请宣告死亡。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

民法(宣告失踪与原告死亡)

民法(宣告失踪与原告死亡)
自然人宣告死亡应发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效力。(婚姻终止、 继承开始)
但是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 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其中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仍 然有效。(人身财产让受保护;签订合同有效;订立遗嘱有 效——效力高于住所地之法定继承)
(6)死亡宣告的撤销
1.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 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如果配偶已再婚的,应保护现行婚姻关
人身关系 系;果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再婚后配偶他方死亡的,不能自行 恢复婚姻关系。
2.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 撤销死亡宣告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 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3. 撤销死亡宣告后,本人可请求返还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产,但原物已经由第三
财产关系 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 予退还。因继承法而取得财产的 自然人或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4.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财产的, 除应返还原物和孳息以外,还应对给他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虽都要自然人下落不明 达到法定期限的事实,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 请,人民法院进行宣告,且都能产生一定的 法律后果,但两者仍然存在着以下区别: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利害关系人(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 (1)下落不明人的近亲属或者有监管职责的人 (2)其他与下落不明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注意:有权申请自然人为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没有先

(法律知识)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法律知识)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法律知识)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1.宣告失踪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的法律制度。

(1)宣告失踪的法律要件包括受宣告人失踪、失踪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无顺序限制)和由法院宣告。

(2)宣告失踪的主要法律意义,在于为失踪人设定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负保管失踪人财产的职责,对于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可从代管财产中支付。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的,要负侵权之民事责任,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并要求变更财产代管人。

(3)当失踪人复出或者有人确知其下落时,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2.宣告死亡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推定其死亡,宣告结束失踪人以生前住所地为中心区域的生存状态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

(1)宣告死亡的法律要件包括受宣告人失踪、失踪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有顺序限制)和由法院宣告。

(2)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在空间上仅及于被宣告死亡人住所地为中心的区域。亦即若其实际未死亡,在其他地区活着,民事权利能力仍不消灭,而且民事活动也不受影响。而在被宣告死亡人的住所地为中心的区域,宣告死亡的效果等同于生理死亡,婚姻、监护等身份

关系终止,财产作为遗产被继承。

(3)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或被确知没有死亡时,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在人身关系方面,配偶尚未再婚的,婚姻关系自行恢复;配偶已再婚的,再婚效力不受撤销宣告的影响,即使再婚后离婚的,婚姻关系也不当然恢复;子女在宣告死亡期间被他人收养的,收养关系仍然有效,不受撤销宣告的影响。在财产关系方面,因宣告死亡而继承、受遗赠或以其他方式取得遗产者,均应返还;返还原则应是原物及孳息;原物已被第三人善意取得时,则免除原物返还义务,代之以适当补偿。宣告死亡若系利害关系人隐瞒真相恶意所致,属于侵权行为,侵害人不仅要返还所取得的财产及孳息,还要负赔偿责任。

司法考试民法考点: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司法考试民法考点: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目录

司法考试民法考点: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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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考点: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虽都要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的事实,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宣告,且都能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但两者仍然存在着以下区别:

(1)设置的目的不同:宣告失踪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失踪人的利益;而宣告死亡则主要是为了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2)下落不明的期限不同:宣告死亡的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期限比宣告失踪的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期限要长。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申请宣告其失踪;自然人下落不明满4年的,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且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其利害关系人方可申请其死亡。

(3)申请人不尽相同:宣告失踪的申请人无顺序的限制;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严格的顺序限制。

(4)公告期不同:宣告失踪的公告期为3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除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公告期为3个月以外,公告期为1年。

(5)法律后果不同: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后,其民事主体资格并未丧失,仅发生设置其财产代管人等法律后果;而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后,其民事主体资格丧失。

此外,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自然人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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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踪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为消除因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所造成的不利影响,法律通过设立宣告失踪制度,通过宣告下落不明人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由代管人管理失踪人财产,以保护失踪人与相对人的财产权益。它是一种不确定的自然事实状态的法律确认,目的在于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得不确定状态,保护失踪人的利益,兼及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基本概念

具备条件

法律程序

法律后果

宣告失踪的公告期

宣告失踪的撤销

宣告失踪的撤销

概念

宣告失踪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

除因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所造成的不利影响,法律通过设立宣告失踪制度,通过宣告下落不明人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由代管人管理失踪人财产,以保护失踪人与相对人的财产权益。它是一种不确定的自然事实状态的法律确认,目的在于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得不确定状态,保护失踪人的利益,兼及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具备条件

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他为失踪人。宣告失踪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宣告失踪(一)有下落不明的事实。如发生洪水、地震、战争等情况。如果知道某人在某地,即使很久没有回来,也不能认为失踪。

(二)下落不明必须满两年。其中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三)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成

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与被宣告人失踪的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民和法人。

(四)必须经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失踪,任何单位与个人没有这个权利。

法律程序

(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2年)《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3)须由人民法院经过法定程序宣告。

法律后果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没有以上人选或有争议的由法院指定代管。代管人负有管理失踪人财产的职责,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也可申请变更代管人。

根据民法通则第21条规定,宣告失踪的后果是:“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宣告失踪的公告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

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宣告失踪的撤销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切知道他的下落,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撤销后,财产代管关系终止,代管人停止代管行为,将代管财产交给被撤销宣告人。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与宣告失踪制度的设计目的相比,宣告死亡主要解决失踪人的整个民事法律关系的状态问题,而宣告失踪则主要解决失踪人的财产管理问题。故宣告死亡重在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宣告失踪则重在保护失踪人的利益。

宣告死亡的概念

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

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死亡宣告的撤销

相关法条

条件

时间的确定

公告期

概念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与宣告失踪制度的设计目的相比,宣告死亡主要解决失踪人的整个民事法律关系的状态问题,而宣告失踪则主要解决失踪人的财产管理问题。故宣告死亡重在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宣告失踪则重在保护失踪人的利益。

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

(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申请人包括:(一)配偶;(二)父母、子女;

(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必须按此顺序申请,顺序在先的申请人有排他效力,有在先顺序的排除在后顺序,同顺序的权力平等。(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a:下落不明满4年;b: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日满2年;c:意外失踪且取得死亡证明的)(3)须由人民法院宣告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必须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被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的,公告期间为1年;被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如果自然人下落不明满4年,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人民法院仍然只能作出失踪宣告,而不能作出死亡宣告。

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相同法律后果。被宣告死亡时间和自然死亡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之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死亡宣告的撤销

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宣告死亡的判决一经撤销发生以下法律后果:(1)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民事主体资格不消灭,其仍可享有各种人身权利和财产权。

(2)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3)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的配偶在其宣告死亡后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死亡的,则不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4)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的子女在被宣告死亡期间被他人依法收养的,该收养关系有效,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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