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子女不常回家看望老人将属违法
常回家看看立法合不合理
常回家看看立法合不合理在外打拼生活的你,在春节来临的时候,你会不会订上一张车票,走上回家看看的路程,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常回家看看立法合不合理,希望大家喜欢!常回家看看立法合不合理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要求“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因此,“常回家看看”不仅是尽孝之道,更成为法定义务。
那么,对于不常回家的子女,父母们是否真的将他们诉至法庭?记者从广东越秀区法院获悉,“常回家看看”入法两年来,虽然很多老人在庭审时都表达出希望子女多看望的想法,但很少有人在起诉书中明确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老年人与子女的纠纷多集中于赡养费。
而且,用法律强行约束子女探望父母,亲情也会打折扣,还面临着执行难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多以调解为主。
从越秀区法院了解到,从2013年7月1日至今,越秀法院共受理赡养类纠纷案9起,审结的8起纠纷案中,有4起案件原告的诉求中包含要求作为被告的子女履行探视义务、对父母多加关心照料,其他部分老人也在开庭时表达了希望子女探视的愿望,但并没有正式提出诉讼请求。
可见,自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以来,来法院起诉的老人都希望通过法律维护自身权益。
在越秀区法院审理的几件案件中,均是因父母儿女矛盾尖锐而诉至法院,为了防止矛盾激化,法官更多的是劝导双方调解或撤诉。
老人在诉讼请求中还有一些比较特别的请求,比如要求子女将自己从养老院接回同住等,由于这些请求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因此一般都无法受理。
法官表示,案件的调解和撤诉都是在法官的主持并引导下进行的,法官之所以尽力引导该类案件向调解、撤诉发展,是因为赡养纠纷中除了涉及赡养费的给付问题外,还涉及子女对父母的探视问题。
法官认为,法律与道德调处的范围有相同之处,但也有不同的领域,虽然法律规定法院在审理赡养纠纷案件时可以一并处理探视的问题,但这毕竟属于一种人身权利,法律也不能强行支配子女的人身自由,使其履行探望的义务。
此外,子女赡养、照顾探望父母的行为蕴含着道德所要求的“孝”这个中华民族的美好品质,如果运用法律的强制性去强行约束子女,用一纸判决去规范子女遵守孝道探望父母,这种履行判决书式的探望已经变质,亲情就没有了实质意义。
“不常回家看看”当心父母告你
起赡养案件进行公开开庭 审理 ,判处被 告人 马某 、朱
某 除承担原 告储某一定 的经济补偿外 ,还需至少每 2
个 月到老人居住处看望问候一次。这起对 “ 常回家看
看”诉请的判决 ,是新法施行后的国内首例判决。 案件 中,原告储某是 7 7岁高龄妇女 ,被告马某、
再 婚 后 不 得 擅 自变 更 子 女 姓 氏
的,用人单位应 当按照 国家有关规 定保障赡养人探亲
休假 的权利。此外 ,新法还首次从 法律上 明确 了将每 年农历九月初九定为老年节。新法中所称老年人是指 6 O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 新法实施当天上 午,无锡市北塘区人 民法院对一
“ 精 神赡养是老年人权益保 障的一个重要维度 。
在瑞典、芬兰等北 欧福利国家的法律 中都有关于子女 对父母精神赡 养的具体要求 ,以保证 老年人晚年的幸 福。 ”北塘 法院院长袁挺表示 ,近年来 精神 赡养案件
/ 国老年 人权益保 护法》 ( 以下 简称新法 )
正式施 行,该法首次将 “ 常回家看看 ”精神赡养写入 条文 。新法与旧法相比 ,内容从原来 的 5 0条扩展 到 8 5条。尤其需 注意的是 ,新法 第十 四条规定 :赡养 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 、生活上照料和精神
上慰藉的义 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十八条规
起诉 ,要求恢复杨晓名字 。法院审理后认为 ,常某再
婚后擅 自变更子女姓名 ,违反婚姻法相关规 定 ,于是
判决常女士在判决生效后 1个月内恢复杨晓原名。 《 婚姻澍 第二十二条规定 ,子女可 以随父姓 , 也可 以随母姓 。最高人 民法院 《 关于人 民法 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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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1 3. 8 1 家庭科技
出现增多趋势 ,老年人 自我维权的意识在增强 ,今后
谈“不常回家看望老人”属于违法
谈“不常回家看望老人”属于违法我认为,不常回家看看老人的确不好,但不应该用法律的形式来约束!这样会使亲情变味!古语:忠孝不能两全,这是非常有道理的一句话!
既然把不常回家看看老人写进了国家法律,法律就必须人人遵守,法律就要做到一视同仁!但是,我敢肯定,关于这一条法律条文,执行起来会有万难!你比如,回家看望老人的间隔天数法律没明确规定。
那么,一位子女多长时间不回家看望老人是违法?这要统一要求才能显出国法的严肃性!总不至于当官的、当兵的、有公务的规定一个月必须回家看望老人一次;老百姓一周必须回家看望老人一次!许多当兵的一年都不能回家看望父母一次,这算不算违法?法律,是不允许任何人凌驾其之上的!
再者,对孝子,无需立法他们也一样常回家看看;对逆子,立法又有何用?他们回家一次,给父母带来的也许是更大的伤害!
把“不常回家看望老人”这一条写进法律,出发点、想法一定是好的;但综合起来看,应该属于儿戏,属于笑话,甚至会让全世界的人认为——有着五千年文明的中华国度,亲情正在淡化,正在江河日下!
本人建议,常回家看望老人应该是我们政府、全体国民都积极倡导的;我们应该对此施以更严厉的道德约束!如果写进国法,那就是“杀鸡用了宰牛刀!”。
不常回家看望父母违法
不常回家看望父母违法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今起实施首次从法律上明确农历九月九日为老年节本报讯 (记者章程)“常回家看看,哪怕给妈妈刷刷筷子洗洗碗,哪怕给爸爸捶捶后背揉揉肩”,这首传唱十余年的老歌,唱出了众多儿女和父母的共鸣,如今“常回家看看”被写入法律,子女今后不常回家看望或者问候父母将构成违法。
依据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从今日起,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此外,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新颁布的《出境入境管理法》等一批法律也在今日起施行。
依据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自今日起,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与老版本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比,新法内容从原来的50条扩展到85条。
尤其需注意的是,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8条明确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如赡养人在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此外,新法还首次从法律上明确了将每年农历九月九日定为老年节。
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
外埠65岁以上老人可在京免费坐公交又讯记者上月29日从北京市老龄委了解到,现在在北京居住满6个月及以上的外埠老人,可凭相关材料办理北京市老年人优待卡(证)。
凭此卡(证),外埠老人与北京户籍老人同等享受9项优待政策,包括65岁及以上老人可免费乘公交车、逛公园。
首批提出申请的外埠老人,将在本月内领到北京市老年人优待卡(证)。
(新京)当事人说时间上允许会回家多陪父母子女时常不回家看望父母的现象是否普遍?那些与父母分开生活的子女大概多久会回家一次?昨日,记者随机采访了多位市民,其中既有在穗工作的外地市民,也有与父母分开居住的广州本地市民,每次回家相隔的时间从1周到3年不等,大多数受访者都表示节假日期间,尤其是重大节日一般都会回家与父母团聚。
每个人心中都有一份牵挂
每个人心中都有份牵挂,有空记得常回家看看
7月1日起,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将正式施行,规定家庭成员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应经常看望或问候。
此条规定一经发布便引起社会热议,很多人表示疑惑和不解,看望老人也得列入法例条文吗?子女不去看望就等同违法,这样的条文是不是严重了些?
更有些淘宝店主做起“代看望老人”的生意,但很多人表示,看望老人是自己应该尽的孝心,不论法律规定与否,常回家看看就为子女之孝道,代看望这事不靠谱。
看来,很多子女还是很愿意自己尽孝心。
尊老爱幼是传统美德,经常回家看望父母,是子女应尽的孝心,但子女更应懂得父母真正需要的是什么。
父母老了,身体渐渐不同以往,他们更加关注的健康。
常回家看看的子女们,不妨送些谷全谷物奶。
不仅健康,适合老人,还经济实惠。
谷物奶不含化学合成添加剂,谷物成分可以养活体内益生菌,让老人肠道舒畅,并且,它不含乳糖和抗营养因子,容易吸收,又祛嘌呤和胀气因子,老人可以放心喝,双蛋白更能补充全面营养。
常回家看看,就送老人谷全谷物奶。
浅谈“常回家看看”入法
浅谈“常回家看看”入法作者:暂无来源:《社会与公益》 2013年第8期文/ 彭迪7 月1 日,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与1996 年颁布实施的老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比,新法的内容从原来的50 条扩展到了85 条。
其中新法第十八条中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也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子女们“常回家看看”被列为法律条款,意味着不常看望老人将被认为是违法的。
当本应是温暖的亲情被严肃的法律捆绑时,所谓的“孝”还是真的孝吗?子女们对父母的精神赡养到底该如何做呢?同样还是7 月1 日,当日上午,全国首例关于老年人赡养的“常回家看看”案件在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最终法院判决储某的女儿马某某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两个月至少需至储某居住处看望问候一次;端午节、重阳节、中秋节、国庆节、元旦节,应当至少安排两个节日期间内予以看望;除夕夜至元宵节的春节期间,应当至少予以看望一次。
法官还当庭指出,如果子女不履行看望义务,权利人可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直至拘留。
在法庭上老人胜诉,但是儿女被强制履行看望义务是真正的亲情表达吗?“常回家看看”虽然已有法可依,孤独和寂寞并不仅仅是看望可以排解的。
如果非要在新法中对精神赡养进行可操作细化,那精神寄托和情感交流是不是也应该加入进去呢?当“常回家看看”成为法律要求要做的时候,一些精明的网店立即推出了代探望老人的业务。
代看望老人10 分钟8 元,1 小时20 元陪老人聊天、吃饭、过生日等亲情服务,收费从10 元到上千元不等。
这种在网络交易平台上悄然兴起的“温馨服务”突然有了市场。
精神赡养的买卖让新法那温情的初衷再次远去。
与此同时令国人惊讶的是,“常回家看看” 被列入法律范畴居然还有墙里开花,墙外香的效果。
《纽约时报》近日刊登了一封读者来信,谈的是有关中国“常回家看看”成为法律的事,有意思的是家住康涅狄格州斯特拉福的一位美国老人,十分赞同中国的新法规,因此投书《纽约时报》,要求美国向中国看齐,也立法通过一部“祖母法”。
今起不常回家看望老人属违法行为
今起不常看望老人属违法行为“常回家看看”多少人都知道这个词语,原本属于道德约束,现在也有法律的规定了。
从现在起,凡不长看望或者是问候老人的均属违法行为。
修改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更大保护了老年人的权益。
规定了不常看望或问候老人属于违法行为。
新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于今日开始实施。
新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不常看望老人将属违法。
该法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该法明确,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帮助。
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应当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此外,该法还提出,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
另外,由民政部制定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也将自今日起实施。
两部新规对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法律责任、服务内容等作出明确规定。
针对此前有媒体报道的入住养老机构的老人被故意虐待事件,《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明确,养老机构出现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或未与老年人或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等情况的,民政部门将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应该是道德的约束,现又增加了法律的规定。
这对老年人是更为的重视了。
都希望曾经教育和关爱过我们的父母们永远的健康。
相信除了是有特殊的情况以外的事情,绝大多数的人都是愿意多多看望父母们的。
有的却实在是因为工作的原因被迫地。
最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还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博语翻译更多信息有你更精彩。
国考申论热点:从“常回家看看入法”看中国孝文化
从“常回家看看入法”看中国孝文化【背景链接】曾几何时,一首《常回家看看》红遍大江南北,唱出了众多父母、游子的心声。
我国自古有“百善孝为先”的传统,常回家看看是孝敬父母的最基本方式。
今年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其中明确规定子女不常回家看望老人属违法。
法律一经实施,这句话再度受到广泛关注。
甚至有人看出了此中的商机,顺势推出了“代看望父母”的服务。
尽管这项“跑腿服务”有数十家网店在经营,浏览量也达上千,但成交量始终为零。
可见,多数的子女还处于观望阶段。
【标准表述】[现状分析]中公教育专家认为孝道本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其作为一个伦理观念正式提出是在西周,当时的含义主要有两层:一是尊祖敬宗;二是传宗接代。
孔子在《论语·为政》中曾曰:“今之孝者,是谓能养。
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意思是孝不仅是你赡养着父母,你们家的马和狗你都养着它们,能说“孝”吗?若不尊敬父母那和养牲口有什么区别?然而正是这一古代的本能性行为,在如今,却需要通过法律的强制规定来履行,这一规定背后所折射出的当下孝文化的落寞却引人深思。
市场经济的发展给人类带来了前所未有的物质满足,但与此同时,却也引发了社会道德方面的危机,中国社会由传统的邻里社会向“陌生人”社会的转变,在外,面对陌生人,各种坑蒙拐骗的存在使得人与人之间更多选择了不信任;在内,面对父母,多了用物质满足代替了精神慰藉,越来越多的人把孝心等同于金钱,以为满足了父母的物质需求就是对父母尽孝。
另一方面,社会流动性的增加,父母与子女的距离越来越远,几代同居的家庭更是少见,使得原本就受到威胁的亲情连接又有了距离的隔阂。
正是在这些原因的影响下,传统的孝文化在一点点流逝。
也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为了保护传统道德文化,营造和睦温馨的家庭情感,新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增加了子女不常回家看望老人属违法。
可见,这一规定背后由其出台的社会根源。
然而,这一法律的出台,能否从根本上解决孝文化面临的危机吗?答案似乎不然。
不回家看爸妈,违法
龙源期刊网 不回家看爸妈,违法作者:王月来源:《晚晴》2013年第02期春节将至,大多数在外漂泊的人都将踏上返乡旅程。
歌里唱的“常回家看看”,仍有不少人做不到。
央视调查显示,三成民众一年仅能回家看一次父母。
2012年1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要求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还明确,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用人单位应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至此,“常回家看看”正式被写入法规,明确通过法律来引导社会的主流价值。
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通过后,引起社会广泛热议。
大多数人认为新法规注重了老人精神上的需求,很有针对性,但同样有人指出,该法并没有对尽孝做出具体规定,缺乏操作性。
比如,“经常”指的是多长时间?违反条款该受何惩罚?还有人表示不知“探亲假”为何物。
中国社会科学院老年科学研究会会长熊必俊教授表示,中国现在已经加速进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口占到了13.7%。
以前,探望老人是很自然又天经地义的事情,现在由于老人和孩子有着地理分隔等多方面的情况,确实很长时间才能见上一面,亲子关系显得相对冷漠。
“常回家看看”入法弘扬了传统的孝道文化,但在法律的具体规定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
比如法律并没有规定具体的尽孝措施,没有监督方,而对“用人单位应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也没有做出强制性的规定。
熊必俊认为,想要提倡“养老尽孝”的传统美德,首先国家应该不仅只将每年的九月初九定为老年节,还应将这天设为法定假日,让大家真正有机会回家探望老人。
其次,在探亲假的监督和实施上应加大力度。
从1981年起,国务院就出台了《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将探亲假明确分为已婚职工探望配偶、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已婚职工探望父母三类,假期分别是每年30天、每年20天、每4年20天,但不包含非公企业和外资企业。
一、常回家看看纳入法律你怎么看?
一、常回家看看纳入法律你怎么看?解析:本题是最近引发热议的孝心入法的问题。
属于综合分析时政热点类题目。
笔者认为不必完全按照传统的综合分析的答题思路,可以破题表态之后,分析其积极意义,然后探讨事件背后的隐忧。
参考要点:(1)破题表态,点明本质(2)谈谈新法的积极意义(3)理清该法在实施时的法理隐忧参考答案:关于常回家看看入法,我认为其立法出发点、初衷是好的,但是,孝心入法,恐怕清官难断家务事,如何避免让这一法律沦为一纸空文和避免立法崇拜是值得商榷的问题。
歌曲《常回家看看》久唱不衰,常让天下父母流泪千行。
正像歌词所唱:“老人不图儿女为家做多大贡献,一辈子不容易就图个团团圆圆”。
然而,当前的时代,这样的基本看望儿女都做不到,空巢老人的精神世界一片荒漠。
此次新《老年法》把“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给老人一份法律权利,给儿女一份法律义务,以法律推动亲情孝敬,虽说带有硬性的强制,但唤醒的却是儿女亲情良知,不再坚守给钱给物就是孝敬的误区。
在送礼不如送健康的语境下,送“常回家看看”给老人带来的亲情满足、精神振奋、幸福健康是不可估量的,应该说,新法的修订,体现了国家对老年人的关怀,其初衷良好,释放了浓烈的善意,并且能够对那些不孝子女有所戒示,但是,,如何避免法律沦为一纸空文,我们尚需理清几点疑问:其一,子女是不愿意常回家看看,还是不能常回家看看?这是一个“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的年代,随着城市化的迅猛推进,古代那种“父母在,不远游”的思维已经飘落在风中,我们是不折不扣的“飘一代”,父母在老家,子女游荡在城市之中。
年轻人非不为也,实不能也,一是路途迢迢,二是假期稀少,当被加班、被全勤成为常事,休年假成了奢侈一景时,远在城市的子女怎么才能常回家看看?其二,如何界定“经常”,换言之如何操作?一个月回家一次是经常,一个星期回家一次也是经常,半年回家一次算不算经常?再说,即便子女不常回家看看,父母是不是就会怒而付诸法律?强求而来的亲情是脆弱的,也是没有根基的,当父母和孩子撕破了脸皮,慑于法律威力,子女即便常回家看看了,但一副冷若冰霜的面孔,又有何意义?孝顺发自内心,亲情归于自然,表达孝意不能拘泥于形式,非要强调一年回去多少次,是愚笨的。
法律规定子女每月看望(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迁,家庭结构、人口流动以及代际关系都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
在这样的背景下,子女与父母之间的互动关系也面临着新的挑战。
为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谐稳定,我国法律法规对子女看望父母的行为作出了一系列规定。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探讨子女每月看望父母的相关规定。
一、法律规定子女看望父母的意义1.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老年人是社会的宝贵财富,他们为国家和社会做出了巨大贡献。
子女每月看望父母,是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体现,也是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2. 维护家庭和谐稳定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子女与父母之间的亲情关系是家庭和谐稳定的基石。
法律规定子女每月看望父母,有助于增进家庭成员之间的感情,维护家庭和谐。
3. 促进社会风气好转子女每月看望父母的行为,有助于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促进社会风气好转。
二、我国法律规定子女每月看望父母的具体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基本法律。
其中,第三十四条规定:“子女应当履行赡养义务,关心老年人的生活和健康,定期回家看望父母。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是规范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
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继承法》是规范遗产继承关系的法律。
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应当按时支付赡养费。
”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是规范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律。
其中,第四十五条规定:“对虐待、遗弃老年人、儿童的行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子女每月看望父母的具体实施1. 子女应主动履行看望父母的义务子女应当主动关心父母的身心健康,定期回家看望父母,了解他们的生活状况,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困难。
2. 社会各界应共同关注子女看望父母的问题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社区居民都应关注子女看望父母的问题,为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提供便利和支持。
对老人探视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老年人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其中,老年人探视权作为老年人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广泛关注。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老年人探视权作出了明确规定,旨在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对老年人探视权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老年人探视权的法律规定1.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老年人的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生活和健康,定期探望老年人,尊重老年人的意愿,不得侵犯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2. 《婚姻法》《婚姻法》作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对老年人探视权也作出相关规定。
其中第三十二条规定:“离婚后,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3. 《刑法》《刑法》对侵犯老年人探视权的行为也作出规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对老年人实施暴力、威胁等手段,剥夺、限制其探视权的,构成侵犯老年人权益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侵犯老年人探视权的行为也作出规定。
根据该法第四十三条,对老年人实施侮辱、诽谤、恐吓、威胁等行为,扰乱老年人正常生活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老年人探视权的法律分析1. 老年人探视权的法律性质老年人探视权是一种基本的人身权利,属于家庭关系范畴。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老年人探视权是老年人的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2. 老年人探视权的内容老年人探视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生活和健康,定期探望老年人;(2)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应当尊重老年人的意愿,不得强迫老年人探视;(3)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犯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如非法限制老年人的探视权。
3. 老年人探视权的行使老年人探视权的行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自愿原则:子女或者其他亲属探望老年人应当基于自愿,不得强迫;(2)平等原则:子女或者其他亲属探望老年人应当平等对待,不得歧视;(3)尊重原则:子女或者其他亲属探望老年人应当尊重老年人的意愿,不得干涉老年人的正常生活。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遇到父母将自己财产以立下协议 或遗嘱的形式分给多个子女后,结果局部子女却认为父母对 财产分配不公、而拒绝赡养已经年老体弱的父母。应该说, 这样是不对的,更加得不到法律的支持。但说到维护家庭的 和谐,作为父母可能需要考虑简单的法律外的一些事。
祝愿每位老年人 重阳节快乐、幸福安康!
疑 问?? 在现实生活中,有一种特殊情
况——即在子女未成年时,父亲或 母亲对子女未尽过抚养义务,导致 子女成年后、不愿意对父母承担赡 养义务的事例。大家都认为“权利
在此,为大家讲述一个发生在上海的案例〔该案例曾在 电视台报道过〕:
一个父亲缺乏家庭责任心,年轻时,吃、喝、嫖、赌样 样都会,所挣的钱多数用于自己的开销,很少拿回家里。后 年老无依,起诉到法院要求子女赡养自己。最后,法官说服 了五个子女,看在血缘关系上,谅解已经是风烛残年的老人, 由五个子女每人每月负担父亲100元作为生活费。
何为老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
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岁 以上的公民
2021年7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
新法首次明确规定农历九月九日定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章第十八条规 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无视、冷落老年人。与 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禁止歧视、 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人。禁止对老人实施家庭暴力。该法同时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这就意味 着“常回家看看〞已被列入法律条款,子女不常回家看望老人会违法。
〔三〕财产处分类 1、七项权利里第一项为哪一项指老年人可以自由支配或处 分自己的财产,但这需要是记在老人名下的财产。 2、老年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个人财产,不仅指生前的处 分,还包括按排过世后的分配。即将财产遗传自己的子女所 有,甚至有权将自己的财产捐赠给国家、赠送给社会福利机 构、或其他人等的权利。而作为子女,是不能干预父母对财 产的遗嘱分配的权利的。
维护老人权益,保障是关键
维护老人权益,保障是关键从今年起,我国法定节日中将新增一项老年节。
修改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自7月1日起施行,规定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
从今天起如果子女不常回家看望老人就属于违法。
此法定节日的一出台便引起了广大网友的热议,有人捧鲜花还有人扔鸡蛋,来表示赞同和反对。
其实不管是道德的约束还是法律的出台其目的只有一个,就是子女孝敬老人,多关心一下老人,不要让老人孤立无援。
其实现实生活中老人孤立无援的例子比比皆是,有些子女甚至是因为老人生病不愿出钱给老人看病而把老人抛弃;而有些老人实在是想念常年在外不回家的子女而不得不装病,以此让子女回家探望。
不管是道德上还是法律上的约束这只是一种手段,其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为了给老人提供更多的保障。
在此,潍坊北方医院顺应医保政策的号召,积极的跻身于医保政策的大旗之下。
为患者提供便利实惠的就诊模式。
有些老人不想给子女增加经济上的负担,即使得了病,病情不到紧急时刻也不去医院治疗。
潍坊北方医院医保政策的实施,在某些程度上消除了老人的顾虑,也减轻了子女们的负担,总的来说为人们的医疗提供了保障。
潍坊北方医院受新出台的老年节的法定节日的启发,针对老年人的这一情况,也制定了医院自己的与之相关的管理规定。
凡是老人来住院的,都会安排导医全程陪同照顾,在治疗期间老人的生活起居也是由护士照顾。
只要报出想要吃的饭,到点的时候就会由护士给端到眼前。
有些老人大都喜欢热闹,但是这种热闹不是表现形式上的热闹而是心灵上的温暖和寄托。
因此,潍坊北方医院的护士在照顾老人打针吃药后还会陪老人谈谈心聊聊家常。
这就消除了老人在心灵上的孤寂,使老人有个愉快的心情,这对老人患者疾病的治疗、健康的恢复有着无形的力量。
这种做法不仅赢得了住院的老人患者的好评,还赢得了来医院看望住院父母的子女的好评。
住院的患者老人笑着对他们的子女说,放心吧,在外好好工作,在这里就像在自己家里一样。
潍坊北方医院这一切实的行动,给老年患者带来了温暖。
我是否可以要求子女经常回家探望?
我是否可以要求子女经常回家探望?
问:
我有一子一女,均不居住在同一城市。
我老伴已经去世,我自己一人生活非常孤独。
我的子女工作都很忙,很少回来看我。
我可以要求他们经常回来探望我吗?
答:
2021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你可以要求子女经常看望或者问候你,而且你子女的单位也应该按照有关规定保障他们探亲休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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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常回家看看就违法
不常回家看看就违法”是一种误读导语7月1日,新修订通过已久的《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
新法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就在昨天,首例应用新法的判决就已经出炉。
这也被媒体解读为“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不常看望老人将属违法”。
并且,理所当然的,对这一条款的争议声音又响了起来。
…[详细]但实际上,“不常回家看看就违法”是一种误读。
“常回家看看”条款是一种倡导性的“软法”对“常回家看看”条款的批评如同草案征求意见、立法获得通过时那样,在法案正式开始施行时,“常回家看看”条款招致了很大的争议。
批评的声音大致有三种:首先,有人认为这属于“立法迷信”。
佛山市著名法律学者王学堂就持这个观点,在他看来,“天下事不难于立法,难于法之必行。
简单的法律条文自然能够轻易出台,但能真正解决空巢老年的问题么?”王学堂认为这跟“醉驾情势严峻,于是醉驾入刑;欠薪问题突出,于是恶意欠薪入罪”是一样的,属于头痛医头脚痛医脚,靠严刑峻法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许多网友也认为,精神层面的问题不能靠法院来做出裁决,如果孩子就是不愿回去,那闹到法庭上、判其必须常回家看看也无助于解决问题,回去只能吵架。
其次,许多人认为“常回家看看”条款没有实施细则,无法强制执行,也没有可行性,因而没有意义。
比如,多久探望一次才算合法?如何界定探望和问候的区别?违法将受到怎样的处罚?法律条款上都没有明确说明。
在不少人看来,这不符合法律应当有的明晰性和强制性。
王学堂更是讽刺称:“常回家看看式立法使立法很大程度上成了文本,成了非EXE文件,成了笑话。
”最后,有法律学者压根就认为“常回家看看”条款是过了界,把法律泛道德化,是对私生活的管制,“是公权力对私人空间的再度干预和干涉”。
而且,有人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这种反市场化的规定,根本无助于让职工常回家看看。
因为一旦这个条款严厉实行,用人单位说不定就根本不会招外地人了。
简论“常回家看看”入法
简论“常回家看看”入法摘要:2013年7月1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随着新法的实施和新法条的增加以及对旧法条的修订,新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充分显示其八大优点的同时也有其不足。
“常回家看看”入法成为这次修法的最大亮点之一,与此同时也引来社会大众对此的关注,针对该条大家的看法也是众说纷纭。
关键词:常回家看看;孝;空巢老人1999年春节晚会上《常回家看看》这首歌瞬间红遍大江南北,主要原因也许就是其倒出了大多数人的心声。
2013年7月1日起,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
在众多法条中最引人关注的也就是第18条,该条明确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也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新法将“常回家看看”明确入法,在其实施当日,全国首例“常回家看看”案做出判决。
一、案例在该案件中原告储某是77岁的高龄老太太,被告则是她的女儿、女婿马某、朱某。
此前储某与其一对儿女签订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女儿女婿负责赡养老人,但是多年后因矛盾不断,最后住进二子家,至此女儿并未前去看望,老人气不过女儿、女婿的态度,一气之下将其告上法庭。
接受审理该案件的北塘法院高鑫法官于协调未果的情形下,最终依法判处被告马某每两月至少到储某居住的地方看望问候一次,端午节、重阳节、中秋节、国庆节、元旦这些节日,马某也应至少安排两个节日期间内看望储某。
该判例主要的法律依据就是新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和第18条的内容。
该判决的公布引起了很大的社会反响,支持的声音占很大的一部分,但是更多的是留给人们的深思。
回家看望父母是儿女们自愿、心甘情愿的,是天经地义的事,但是现在为什么却需要法律来明确规定和要求呢,这样的结果不就是让回家看望父母的性质发生了变化吗?由原先的自愿尽孝心变为现在的履行法律义务了?中华民族有着几千年的文化历史渊源,“孝”字可以说应该已经深入人们的骨髓,儒家思想也倡导“百行孝为先”。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探视权案例分析
法理学案例分析(可上网查找相关资料,字数不少于4000)2013年7月1日,新修订的85今后由女儿安排老人居住直至寿终,养老送终由女儿负担。
储某称,老伴去世后,自己与女儿女婿在相处中的矛盾日渐增多,直至搬出,女儿不但不管自己的居住,甚至也不来看望慰问。
储某曾到北塘法院咨询法官,能否通过打官司要求子女履行协议,给她安排地方住,并要求他们“常回家看看”。
在得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于2013年7月1日正式施行,这一诉求将“有法可依”后,储某表示要提出“常回家看看”的诉请。
2013年4月3日,储某将女儿和女婿起诉到北塘法院。
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北塘区人民法院昨日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
判决储某的女儿、女婿自2012年9月起,以每月600元的标准给付储某房租费,2012年9月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月止的前述费用,马某某、朱某某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女儿应当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储某医疗费8000元。
同时,法院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判决储某的女儿马某某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两个月至少需至储某居住处看望问候一次;端午节、重阳节、中秋节、国庆节、元旦节,应当至少安排两个节日期间内予以看望;除夕夜至元宵节的春节期间,应当至少予以看望一次。
法官还当庭指出,如果子女不履行看望义务,权利人可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直至拘留。
请分析:1.以201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8条为例,请分析储某诉马某某、朱某某赡养案表现的法的基本特征。
2.请分析储某诉马某某、朱某某赡养案中北塘区人民法院依据201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8条对马某某、朱某某行为自由的限制的原则。
3.请分析储某诉马某某、朱某某赡养案体现的社会主义道德对法的作用。
4.请分析储某诉马某某、朱某某赡养案中马某某、朱某某承担法律责任的构成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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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子女不常回家看望老人将属违法
加大打击“三非”外国人力度、不常看望老人将属违法、劳务派遣公司准入“门槛”提高……进入7月,《出境入境管理法》、修改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劳动合同法》连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一批新法律法规开始正式施行。
中国加大打击“三非”外国人力度
《出境入境管理法》今日起正式实施,原有的《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同时废止。
《出境入境管理法》积极回应了广大华侨的现实需求,规定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出境入境管理法》还规定,符合国家规定的人才、投资者或者出于人道等原因确需由停留变更为居留的外国人,可以申请居留证件;规定了普通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换发、补发的情形,为给符合条件的外国人提供停留居留便利提供了法律授权。
同时,这部法律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绿卡”制度,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或者符合其他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条件的外国人,经本人申请和公安部批准,可以取得永久居留资格,为逐步放宽“绿卡”申请条件留下空间,有助于促进引智引资工作。
该法还进一步完善了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制度,区分了停留和居留的界限,规定外国人持签证或者停留证件的最长停留期限不得超过180天,外国人工作类居留证件和非工作类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分别为90日和180日,最长为5年;对延长签证停留期限作了规范,即累计不得超过签证原注明的停留期限
此外,该法加大了防范和打击“三非”(非法入境、非法居留和非法就业)外国人的力度。
法律明确了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具体情形,力求解决非法就业认定难的问题;进一步加大了对“三非”外国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力度,例如将外国人非法就业罚款处罚由1000元以下提高到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以切实发挥惩戒和警示作用。
子女“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
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今日起正式实施。
新法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这也被媒体解读为“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不常看望老人将属违法。
该法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该法明确,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帮助。
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进行危旧房屋改
造时,应当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此外,该法还提出,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
另外,由民政部制定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也将自今日起实施。
两部新规对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法律责任、服务内容等作出明确规定。
针对此前有媒体报道的入住养老机构的老人被故意虐待事件,《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明确,养老机构出现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或未与老年人或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等情况的,民政部门将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务派遣公司准入“门槛”提高
据中国总工会的一项调查,全国被派遣劳动者人数2011年达到约3700万人,占到国内职工总数的13.1%。
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今日起与《劳动合同法》同时实施,将为众多劳务派遣人员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障。
人社部相关负责人表示,过去,由于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市场准入“门槛”过低,导致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增长较快,一些不具备经营能力的劳务派遣单位甚至“皮包”公司进入派遣行业,无力承担用人单位的法律义务,侵害了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对此,实施办法决定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实行行政许可,并对取得许可的条件作了具体规定,将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公司的注册资本由50万提高到200万。
同时,由人社部负责对全国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社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针对“以批代管”、“只批不管”等问题,实施办法建立了劳务派遣单位定期报告制度,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同时,许可机关应当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报告进行核验,依法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监督,并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
此外,实施办法还明确,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职生助学金政策进一步明晰化
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此前发布《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两个细则办法今日起正式实施,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金和国家助学金相关政策自此得到进一步明晰化。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中央财政统一按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测算标准和一定比例与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分担比例为:西部地区,不分生源,分担比例为8∶2;中部地区,生源地为西部地区的,分担比例为8∶2,生源地为其他地区的,分担比例为6∶4;东部地区,生源地为西部地区和中部地区的,分担比例分别为8∶2和6∶4,生源地为东部地区的,分担比例分省确定。
根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补助方式为:对一、二年级符合免学费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标准给予补助。
学费标准高出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部分由学生家庭负担;低于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的,按照民办学校实际学费标准予以补助。
助学金管理办法明确,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500元。
以后年度,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助学金管理办法进一步强调,国家助学金按学期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
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国家助学金通过学生资助卡发放给受助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