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回家看看”成了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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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常回家看看”“见义勇为”入法看道德法律化问题

从“常回家看看”“见义勇为”入法看道德法律化问题

从“常回家看看”“见义勇为”入法看道德法律化问题摘要:道德法律化问题既是理论问题,也是实践问题。

本文主要从“常回家看看”“见义勇为”等实际问题思考道德法律化的必要性、可行性、有限性等问题,从而让道德法律化在理论和实践上更加契合。

关键词:常回家看看,见义勇为,道德法律化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前几年大家纷纷热议的象征道德滑坡的“鹏宇案”“小月月案”“老人倒地无人敢扶”等案件相对来说越来越少了。

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得益于技术手段的日新月异,公共场所无孔不入的摄像头、行车记录仪在很大程度上能够还原事实真相。

其次,谎言终归是有漏洞的,真理永远不会为谎言闭口,再加上社会舆论的不断介入,最终事情的真相会慢慢浮出水面。

最后,道德需要法律为其撑腰和保驾护航。

随着“常回家看看”“见义勇为”等传统道德内容逐渐纳入法律轨道,“精神上淡漠老人”“英雄流血又流泪”等现象越来越少了。

本文主要从道德法律化角度来谈“常回家看看”“见义勇为”入法问题。

道德和法律的共性使得道德法律化成为可能,道德和法律可以相辅相成并驾齐驱共同发挥作用来调节人的行为,保障社会秩序的良性运转。

道德和法律的差异和不同又使得道德法律化极为必要和重要。

因为道德和法律毕竟是两种不同的调节人的行为的手段,一软一硬,一个靠自律一个靠他律,并且道德的调整范围更为宽泛。

把传统道德调节的内容纳入法律可以弥补道德手段的缺陷和不足,可以针对道德自律的“软约束”所带来的的强制力不足问题进行有效补充。

“当道德自身对应受保障的利益无法维持,则就会诉诸于法律形式,致使相关的道德理念和原则融入法律。

[1]”同时,道德法律化是法律与时俱进充满生机和活力的鲜明体现,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完善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尊老爱幼、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孝文化”是中华民族的根脉,是中国传统文化中被广泛认可的最重要的价值观之一,是做人的根本。

按照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65岁及以上人口占到总人口的14%就是老龄化社会。

常回家看看立法合不合理

常回家看看立法合不合理

常回家看看立法合不合理在外打拼生活的你,在春节来临的时候,你会不会订上一张车票,走上回家看看的路程,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常回家看看立法合不合理,希望大家喜欢!常回家看看立法合不合理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要求“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因此,“常回家看看”不仅是尽孝之道,更成为法定义务。

那么,对于不常回家的子女,父母们是否真的将他们诉至法庭?记者从广东越秀区法院获悉,“常回家看看”入法两年来,虽然很多老人在庭审时都表达出希望子女多看望的想法,但很少有人在起诉书中明确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老年人与子女的纠纷多集中于赡养费。

而且,用法律强行约束子女探望父母,亲情也会打折扣,还面临着执行难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多以调解为主。

从越秀区法院了解到,从2013年7月1日至今,越秀法院共受理赡养类纠纷案9起,审结的8起纠纷案中,有4起案件原告的诉求中包含要求作为被告的子女履行探视义务、对父母多加关心照料,其他部分老人也在开庭时表达了希望子女探视的愿望,但并没有正式提出诉讼请求。

可见,自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以来,来法院起诉的老人都希望通过法律维护自身权益。

在越秀区法院审理的几件案件中,均是因父母儿女矛盾尖锐而诉至法院,为了防止矛盾激化,法官更多的是劝导双方调解或撤诉。

老人在诉讼请求中还有一些比较特别的请求,比如要求子女将自己从养老院接回同住等,由于这些请求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因此一般都无法受理。

法官表示,案件的调解和撤诉都是在法官的主持并引导下进行的,法官之所以尽力引导该类案件向调解、撤诉发展,是因为赡养纠纷中除了涉及赡养费的给付问题外,还涉及子女对父母的探视问题。

法官认为,法律与道德调处的范围有相同之处,但也有不同的领域,虽然法律规定法院在审理赡养纠纷案件时可以一并处理探视的问题,但这毕竟属于一种人身权利,法律也不能强行支配子女的人身自由,使其履行探望的义务。

此外,子女赡养、照顾探望父母的行为蕴含着道德所要求的“孝”这个中华民族的美好品质,如果运用法律的强制性去强行约束子女,用一纸判决去规范子女遵守孝道探望父母,这种履行判决书式的探望已经变质,亲情就没有了实质意义。

红麒麟热点精选:常回家看看入法

红麒麟热点精选:常回家看看入法

【背景链接】2012年6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

有较大争议的“常回家看看”精神慰藉条款,写进了草案。

草案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标准表述】[观点]常回家看看入法,在社会上存在着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常回家看看”的道德义务不应当规定在法律当中。

的确,一般情况下,道德领域无须法律介入,尤其是刑法的介入,不能利用刑罚手段来对付道德问题。

但另一方面,道德与法律却无法截然分开,一些道德义务可以且有必要用法律来加以规范。

另外一种观点认为,这样的条款入法,由于其在现实中难以量化,也难以监督和强制,所以可能会由于其难以操作、难以据此提起诉讼而影响到法律的权威性。

其实,并非每一个法律条文都必须有具体的操作程序,有些法律条文可以作原则性的宣示,表明立法者导向是鼓励子女们给予老年人精神需求,希望全社会形成良好氛围,并不一定非得要有制裁和执行规范。

[深入分析]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发展,人口流动打破了传统社会的“生于斯,死于斯”的格局,城市和农村都出现了大量渴望子女常回家看看的“空巢”老人,老人权益得不到保障,甚至少数老人去世多日都无人知,晚年生活甚是凄惨。

换言之,国家立法规定子女“常回家看看”,立意良好,确有必要,有利于子女更好地赡养父母和保障老人的权益。

但是,实际效果不会太理想,“常回家看看”入法难以抵挡残酷的现实环境,入法的“常回家看看”依旧只是一句让人羡慕的歌词。

对于绝大多数离家在外的子女来说,其实非常渴望能够“常回家看看”,能够在父母的身边尽到一个子女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赡养好生养自己的父母双亲,尤其是给父母必须的精神赡养。

但是,社会现实,让子女“常回家看看”并不容易实现,哪怕是立法。

众所周知,很多子女远离父母忙于工作,主要是为了生存和生活。

常回家看看入法的法理悖论

常回家看看入法的法理悖论

“常回家看看”入法的法理悖论贺海仁2013-07-16 14:22:00 来源:中国法学网2012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做出修订,第18条作为增加条款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修订后的法律于2013年7月1日生效。

通过立法形式确认情亲之间的法律责任,强化了道德法律化的新局面,也是走向现代化的中国以法"齐家"的重要体现。

作为一个倡导性条款,第18条的产生是否可以加强整个社会的孝心文化扔有待于观察。

认真解读此条款,有必要分析我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面临的一系列内在冲突或矛盾。

伦理责任与国家义务的冲突就制度设计而言,我国法律制度一方面规定了国家对老人的"物质帮助"的义务,另一方面明确了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

1 不过,虽然宪法确立了国家和成年子女具有帮助或赡养老人的共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则把这种共同义务做了主次之分,规定家庭成员是第一责任人,承担赡养或抚养老人的主要义务。

该法第13条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 该法第14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在养老的内容方面,赡养人应当提供力所能及的物质保障,同时规定了对老年人的精神赡养义务。

家庭成员作为主要的赡养人的义务是绝对的、无条件的,除非赡养义务人丧失了赡养或抚养的能力。

相比之下,国家对老人的帮助责任则是次要的和补充性的义务。

在原则上,只有在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情况下,才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第31条)。

"国家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第28条)的规定是普惠制条款,适用于所有公民,"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的规定同样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其他公民。

对“常回家看看”入法的思考

对“常回家看看”入法的思考
更 是当前 构建 和谐 社会 的应 有之 义 。
相抵 触 。 人类 发展 的历 史 已经 证 明, 缺德 的法 律 即使在 强权 的保
关 于养老 , 我 国《 老 年人 权益保 障法 》 第1 4条规 定可 以看 出 障 之下 , 也只 能起 一时之 用 , 而最 终 总免不 了要 背上 “ 恶 法” 的骂 那 些具 有深 厚道 德基础 的法律 , 如 宪法 中有 关保 来, 赡养包括物质赡养和精神赡养两部分, 经济上的供养属于物 名 。纵观 历史 , 质 赡养 范畴 , 生活 上 的照料 和精 神上 的慰藉 属于 精神赡 养 范畴 。 障 人权 的法律 规定 , 民法 中的公序 良俗 原则 和诚 实信用 原 则等 ,
随着 我 国经 济 的发展 ,人们物 质 生活水 平得 到 了不 同程 度 的提 往 往都有 着悠 久 的历史 , 这些 法律 规 定契合 了人类 的道德 要求 , 高, 老年 人在物 质方 面 的需求 基本 得到 了满足 , 物质 赡养 问题 基 具 有道德 性 , 是 良法 , 因而 具有 坚 韧的 生命力 , 经久 不衰 。 本 解决 , 老年人 对精 神方 面 的需求 凸现 出来 , 且 精神 生活 的丰 富
德性 的 。现代 国家选 择法 律作 为 主要 的调整 手段 ,推 行 依法 治

Hale Waihona Puke “ 常 回家看 看” 入 法 的价值 考量
国。 但法 治社会 本身 并不 是依 法治 国方 略追求 的终 极 目标 , 其 最
“ 未 富先老” 是中 国面 临 的社会现 实 , 如何 应对 人 口老 龄化 问 终 目的是 要实 现理 想社会 。人们 对理 想社 会 的评判 会有 不 同的 题, 保 障老 年人安 享晚年 , 不仅 关系到 经济 的发展 和社会 的稳定 , 标准 , 但无 论采取 哪一 种评 判标准 , 其 都不可 能也 不应 该与道 德

“常回家看看”靠法律还是靠道德?

“常回家看看”靠法律还是靠道德?

话 题 解读
I 目 目 HUAT r I I J EDU
看 》 响 大 江 南 北 , 动 无 数 年 迈 唱 感 的 父 母 与 孤 独 的 游 子 : 2年 后 的 1 春 节 前 夕 , 修 订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新 和 国 老 年人 权 益保 障 法 》 案 拟 规 草 定, “家庭 成 员 不得 在 精 神 上 忽 视 、 孤 立 老年 人 ” 并特 别 强 调 “ 老 年 . 与
主 观 情感 性 , 叙 述 故事 以及 讲 道 理 时 要 写 出 文 采来 。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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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还 远 吗 ?
◆ 思

自“ 回家看看 ” 常 拟被 列 入法 律 条文 的消 息公 布 以来 , 会 各 界 对 社 此颇 有争 议 , 细细分 析看 来 , 可谓 众 说纷 纭 , 据其 理 。 各 随着 科技 的发 展 , 个 社 会 都 整 被带 入一 种“ 速时 代 ” 高 的发展 模 式
致 法 律 不 被遵 守 , 会 削 弱法 律 的效 力 。 还
总 之 , 对 这 一 话题 , 以选 择 的 立 意 角度 还 有 很 多 , 如 还 可 针 可 例
以 上 材 料 引 起 了 你 哪 方 面 的
思 考 , 将 你 的 观 点 或 看 法 写 成 一 请
篇 不 少 于 8 0字 的文 章 。 0
德 范 畴 的 事 情 写 入 法 律 是 没 有 必
要 的 . 如 果 一 个 孩 子 不 想 回 家 看
看 , 法律 强迫 他 回去 又有 何 意 义 用

“常回家看看”入法的法律思考

“常回家看看”入法的法律思考


[ 收稿 日期 ] 2 0 1 3 — 0 7 — 0 9
[ 作者简介 ] 刘璐 ( 1 9 6 6 一 ) , 女, 湖北襄樊人 , 汉族 . 学士学位 , 中级职称 , 武汉工程大学 , 长期从事劳动法研究 。
宋 晓波 ( 1 9 8 4 一 ) , 男, 湖北宜 昌人 , 汉族 。 法学硕 士, 武汉音乐学院助教。
“ 常 回家看看 ” 人法一石激起千层浪 , 社会各 界讨论激烈 , 支持与反对的声音激烈交锋 , 笔者认 “ 常 回家看 看 ” 入 法的 背景 “ 常 回家 看看 ” 写入 法 律 , 不 仅 赋予 了老 年人 寻 2 0 1 2年 1 2月 2 8日,关 系 我 国众 多 老年 人 合 为 , 求子女精神慰藉 的法律权利 ,也给予子女一份法 法权益的《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经 全 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 , 此次老年法修订 中 , 最 律义务 ,通过法律推动中国传统孝道的保护与传 意 义非 凡 。 引 人关 注 的是 “ 家 庭 成 员应 当关 心 老年 人 的精 神 承 , 二、 “ 常 回家看 看” 入 法 的法律 意 义 需求 , 不得忽视 、 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 在法治社会 中,用法律引导社会群体 的赡养 的家庭 成员 , 应 当经 常看望 或 者 问候老 年 人 。用 人 行 为 , 以刚 性 的 法 律逐 步 培养 子 女 “ 常 回家 看 看 ” 单 位应 当按 照 相关 规 定 保 障赡 养 人 探 亲休 假 的权 的习 惯 , 满足 老 年人 亲情 权益 的诉 求 。此 次将 “ 常 利。” 写入法律 , 赋予老年人权利 , 给予子女 作为孝道的“ 常回家看看” 从道德层次上升到 回家看看”
[ K e y w o r d s ] O t f e n g o i n g h o m e ; N u a n c e ;O b s t a c l e ;

浅议常回家看看——道德入法的现实困境

浅议常回家看看——道德入法的现实困境

浅议常回家看看——道德入法的现实困境作者:刘畅来源:《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4年第1期摘要: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当一种行为已经不能够用道德来约束,即已经触及到了道德的底线时,这种行为才需要通过法律来加以约束,使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

“常回家看看”作为子女对父母应尽的道德义务,现已上升到了法律层面,满足了多少老人的心愿,也让多少人拍手叫好。

但不乏有质疑者认为这有法律入侵道德的嫌疑,效果反而会适得其反。

因此本文着重介绍"常回家看看"有无必要性从道德层面上升到法律层面,“常回家看看”道德入法在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现实困境以及解决困境的几点微薄建议。

关键词:道德;法律;困境;完善中图分类号:D9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596(2014)01-0083-02“找点空闲、找点时间、领着孩子常回家看看……。

”这首曾经风靡全国的《常回家看看》唱得游子们纠结、黯然与无奈,唱得老人们凄婉而喟叹[1]。

对父母尽孝道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沿袭下来的美德,对儿女来说也是天经地义的事情。

这一传统的道德义务——常回家看看现今已经被写入法律,成为了儿女们的一项应尽的法律义务。

道德法律化的前提是某种行为触犯了道德的底线,靠道德规范已经不能够约束该行为且需要依靠法律干预时,才能够将其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

笔者认为“常回家看看”道德入法的可行性还值得进一步的探讨,下面就此问题进行浅显的分析。

一、“常回家看看”——法律不要过度干预道德2012年9月河南丰县一对“空巢老人”因儿女们不常回家看看而将其告上了法庭,诉请法院判决儿女们每周周末回家与其团圆,河南丰县法院对此案件极为慎重,因为这不属于法律调整的范畴,之后法院只好委托该地的法庭进行处理,经过调解空巢老人的儿女们承诺今后多常回家看看老人。

据了解,关于这类案件各地法院也曾收到过不少,但处理起来也特别棘手。

“常回家看看”属于伦理,属于道德规范的范畴,是一项道德义务而非法律义务。

“常回家看看”入法是谁的悲哀?

“常回家看看”入法是谁的悲哀?

靠 人 的 自觉 。 中 国几 千 年 来 的传
统 文 化 中都 是 这 么要 求 的 ,但 从
种 实用主 义的态度对 待 法律 ,
情 况十 分普遍 。可 以说 ,传统 中
国的 “ 大 宅 门 ” ,是 当 时 经 济 社 会 发展 阶 段 的 最 合 理 选 择 ,现 如 今 的 子 女 和 父母 分住 , 也 是 在 今
等 于 没 有 规 定 , 仍 然停 留 在 道 德
德 教 化 , 而 不 是 以 立 法 来 要 求 子
女 常 回 家看 看 。
过 河 的 美 好 愿 望 不 能 代 替 对 架 桥 的 思 考 , 目的 的 可欲 不 能 替
代对 方法可行性 的考量 。 “ 常 回
家看 看 ” 这 个 人 性 的 基 本 要 求 ,
中 国老 年 节 , 与老 年人 分 开居 住
的 赡 养人 ,应 当经 常 看 望 或 者 问
候 老 年人 。
从 其 内 容 看 ,这 个 提 议 是 值
得 推 崇 的 。但 是仔 细推 敲 , 发现 这个提议基本没有可行性。
尊 重 老 人 、 关 爱 老 人 、 孝 顺
老 人 ,是 中 国传 统 道德 对 为 人 子
而 为 之 。 当年 的 伦 理 道德 要 求 子
女 和 父母 一 起 住 ,是 对 当时 “ 大
题 。 事 实 上 ,从 表 面上 看 , 法律
多数 时候表现 为 写在纸 上 的法律
条 文 , 但是 ,这 些 法律 条文 背
后 ,隐 藏 着人 类 社 会 多年 的 习惯 方 式 ,立 法 只 不 过 是 对 人 类 生 活
女 的 基 本 要 求 , 它 的 实 现 , 完 全

一、常回家看看纳入法律你怎么看?

一、常回家看看纳入法律你怎么看?

一、常回家看看纳入法律你怎么看?解析:本题是最近引发热议的孝心入法的问题。

属于综合分析时政热点类题目。

笔者认为不必完全按照传统的综合分析的答题思路,可以破题表态之后,分析其积极意义,然后探讨事件背后的隐忧。

参考要点:(1)破题表态,点明本质(2)谈谈新法的积极意义(3)理清该法在实施时的法理隐忧参考答案:关于常回家看看入法,我认为其立法出发点、初衷是好的,但是,孝心入法,恐怕清官难断家务事,如何避免让这一法律沦为一纸空文和避免立法崇拜是值得商榷的问题。

歌曲《常回家看看》久唱不衰,常让天下父母流泪千行。

正像歌词所唱:“老人不图儿女为家做多大贡献,一辈子不容易就图个团团圆圆”。

然而,当前的时代,这样的基本看望儿女都做不到,空巢老人的精神世界一片荒漠。

此次新《老年法》把“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给老人一份法律权利,给儿女一份法律义务,以法律推动亲情孝敬,虽说带有硬性的强制,但唤醒的却是儿女亲情良知,不再坚守给钱给物就是孝敬的误区。

在送礼不如送健康的语境下,送“常回家看看”给老人带来的亲情满足、精神振奋、幸福健康是不可估量的,应该说,新法的修订,体现了国家对老年人的关怀,其初衷良好,释放了浓烈的善意,并且能够对那些不孝子女有所戒示,但是,,如何避免法律沦为一纸空文,我们尚需理清几点疑问:其一,子女是不愿意常回家看看,还是不能常回家看看?这是一个“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的年代,随着城市化的迅猛推进,古代那种“父母在,不远游”的思维已经飘落在风中,我们是不折不扣的“飘一代”,父母在老家,子女游荡在城市之中。

年轻人非不为也,实不能也,一是路途迢迢,二是假期稀少,当被加班、被全勤成为常事,休年假成了奢侈一景时,远在城市的子女怎么才能常回家看看?其二,如何界定“经常”,换言之如何操作?一个月回家一次是经常,一个星期回家一次也是经常,半年回家一次算不算经常?再说,即便子女不常回家看看,父母是不是就会怒而付诸法律?强求而来的亲情是脆弱的,也是没有根基的,当父母和孩子撕破了脸皮,慑于法律威力,子女即便常回家看看了,但一副冷若冰霜的面孔,又有何意义?孝顺发自内心,亲情归于自然,表达孝意不能拘泥于形式,非要强调一年回去多少次,是愚笨的。

常回家看看入法

常回家看看入法

常回家看看入法去年7月1日,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新修订的《老年法》拟规定,“家庭成员不得在精神上忽视、孤立老年人”,并特别强调“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

民政部有关官员表示,“以后子女不‘经常’回家看望老人,老人可以诉诸法律,以前这种诉讼法院一般不会受理,但现在法院要立案审理”。

其中第18条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这一规定被大家通俗地理解为:“常回家看看”。

“常回家看看入法”,引发了很多网友吐槽。

反对者依据有三:一、精神层面问题不能靠法律解决,如果有人不愿回家,用法律逼他回去,有可能还会制造矛盾,反倒增加老人不幸福感;第二、“常回家看看”没有实施细则,无法强制执行,有可能沦为一纸空文;第三、很多人不回家,是“没钱没时间”,比如农民工群体,其收入和工作性质,都无法支撑其“常回家看看”愿望。

道德不能光靠法律催逼中国几千年文化,其中一个重要的核心就是“孝”。

从小到大,我们的教科书也不乏父慈子孝的教育,长大以后,难道连老人的这点最起码的心愿也都成为了“权利与义务”中的一项明文规定?我想,随着“孝心”的逐代缺失,老年法的条例也会逐渐累增,指不定哪一天,就会增加上这么一条:“常给父母打打电话”、“常给父母发发短信”……年轻人不回家非不为也,实不能也常回家看看,对于那些生活在城市的蚁族、鼠族、农民工来说,是一个遥不可及的梦。

对于那些表面光鲜,事业有成的白领,也是一种奢侈。

不仅仅是因为回家的路途遥远,不仅仅因为一票难求,真正的问题,是那份工作和薪水。

那些成为了房奴、孩奴和车奴的白领,一旦丢了工作,哪怕仅仅是几个月,月供就断流了。

根据青岛的一份调查显示,在原籍不在青岛的受访者中,23%的受访者每月和父母见一次面,14%的受访者每三个月才和父母见一次,27%的受访者表示半年才能见一次父母;32%的受访者称一年回家一次,还有4位受访者称几年没有回家了。

对于常回家看看入法的看法

对于常回家看看入法的看法

只有少数同学选择回家
• “来到学校这么久了,想爸妈了,趁清明节回家陪陪他们, 顺便放松一下。”
• “清明节放假就是让我们回家祭祖,作为大学生更应该做 好这样的事,不能忘了祖宗,一年只有一个这样的节日, 我要让它过更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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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成以上同学选择了旅游
• “我打算去兰亭,那里风景优美是我向往的地方。”“我 打算去双龙洞,听说那里很好玩。”、“我打算去我朋友 家玩。”……从调查中显示,这些不回家的同学们,去哪 里玩成为他们关注的热点。
• 据了解,不少旅游的同学都早有“预谋”等待清明节的到 来,大部分是结伴而行,极少数是单独旅游。选择的交通 工具也各不相同,陈柯同学说:“我这次打算骑自行车旅 游,骑自行车环保无污染,自己也可以锻炼下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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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请别忘了在家中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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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欠父母的太多,所以请每天给他们打个电话。

每次回家,桌上总有些你喜欢的
对于这部分群体来说,“常回家看看”显然是心有余力 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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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具障碍:被迫放弃春节回家
• 这在平时可能不是问题,但是, 每年春运,国内交通运输就很紧 张,很多人甚至被迫放弃了春节 回家,这对于“常回家看看”来 说,也是个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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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清明节回家吗? 我们在班级中组织了问卷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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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判决全国首例“常回家看看”精神赡养案
“至少要保证两个月看望一次,重大传统节日至少看望 两次,除夕至元宵节之间必须至少看望一次……”7月1日 上午,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老年人赡养案 件开庭审理,法官当庭宣判要求子女必须“常回家看看”。
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7月1日正式施行后,全国首例对“常回家看看”诉请的判 决。

对常回家看看被列入法律的看法

对常回家看看被列入法律的看法

1.常回家看看子所以被列为法律是因为现在社会空巢老人太多
“常回家看看”是对老人的“精神赡养”,现实情况也必须充分考虑到,精神赡养不仅是家庭范围内的事情,而且与整个社会都有密切联系。

精神赡养不仅是家庭和子女的义务,更是社会的义务,只有站在这样的立场上,才可能让问题取得合理的解决,而不是在冲突中迷失方向。

如果老年人只是在家里得到尊敬,而在社会上却得不到关怀,就很难说精神赡养问题得到了解决。

因此,仅仅局限于家庭的范围来理解精神赡养是不全面的。

事实上,老年人精神需求的满足不仅来自家庭成员的支持,也来自社会成员、社会机构的支持。

老年人在社会层面的精神赡养质量,反映出一个社会代际关系的和谐程度和社会的文明程度。

因此,既要认识到“常回家看看”入法的进步,也要看到隐藏其后的冲突。

2.常回家看看是道德问题法律不可以解决
我国是一个具有传统美德的国家,历来以抚养子女赡养老人为美德,对老人尽孝的美德,在中华民族已经传承几千年了,现代人应该继续加以弘扬、鼓励,更自觉地践行这种美德。

但是,如果将“常回家看看”规定入法律义务,并赋予其强制力,将这种美德是提倡、鼓励还是强制化,我看大可不必。

常回家看看”把道德法律化,这是与现实有冲突的。

首要的一点就是,如何化解社会竞争压力与子女在父母精神赡养上大量投入的矛盾。

越在竞争激烈的环境下,子女就越难很好地处理个人事业与老人精神赡养的关系。

这在独生子女身上将更容易观察到。

让子女尽孝,其实很难用法律强制力来达到目的。

综合分析题历年真题解析

综合分析题历年真题解析

综合分析题历年真题解析1.答题要点(1)国家拟立法规定“常回家看看”,由道德倡导转变为法律强制,有利于维护和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2)但是操作起来,有许多工作要做。

违法界定标准及惩罚措施、法律的可操作性和执行性方面等,这都成为此项法律制定与实施的现实难题。

(3)关键要强化社会教育的作用。

首先,从道德层面推动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工作的开展。

其次,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宣传孝道,使人们感受赡养老人的意义。

最后,作为年轻人我们要珍惜和父母在一起的日子,要利用空闲时间回家看望父母。

2.答题要点在报纸、音像制品等各类出版物以及各种媒体中,外国语言文字使用量剧增,出现了在汉语言中随意夹杂英语等外来语,对我们语言文字的规范带来了很大的影响。

(1)夹杂使用存在一些隐患。

第一,严重损害了汉语言文字的规范性和纯洁性,破坏了和谐健康的语言文化环境。

第二,不利于科学技术推广,广播电视电影、报纸等使用的外文缩写,不容易让人理解,容易引起误解,比如医院的化验单、机票等的英文。

(2)政府要予以积极引导规范。

一是政府部门要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外来语在汉语中的使用;二是建立权威的外来语译名审定机构,统一发布、统一使用;三是要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进一步督促社会各界规范地使用汉语。

3.答题要点(1)对于“经过弟子规、三字经教育出来的学生适应不了现在的社会”这种说法太绝对化。

《弟子规》、《三字经》是传承了几千年的中华民族关于尊师重道、礼敬师长、勤奋学习等儒家思想的精髓,这种思想在现在也是完全适用的。

(2)反对者的担心也是不无道理的,把好的思想传达给学生,还需要好的教学方法,重要的是让学生明白这种思想和精神,而不能徒具形式,要让学生真正领会传统文化中传递的精神,从而健康成长,真正适应这个社会。

4.答题要点微博的出现,是互联网媒体发展的一大变革,因为微博使网民更方便地创造交流信息,通过链式的反应,信息可以很快的传播,进而影响到社会事件的处理,这对社会管理有利也有弊。

简论“常回家看看”入法

简论“常回家看看”入法

简论“常回家看看”入法摘要:2013年7月1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随着新法的实施和新法条的增加以及对旧法条的修订,新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充分显示其八大优点的同时也有其不足。

“常回家看看”入法成为这次修法的最大亮点之一,与此同时也引来社会大众对此的关注,针对该条大家的看法也是众说纷纭。

关键词:常回家看看;孝;空巢老人1999年春节晚会上《常回家看看》这首歌瞬间红遍大江南北,主要原因也许就是其倒出了大多数人的心声。

2013年7月1日起,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

在众多法条中最引人关注的也就是第18条,该条明确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也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新法将“常回家看看”明确入法,在其实施当日,全国首例“常回家看看”案做出判决。

一、案例在该案件中原告储某是77岁的高龄老太太,被告则是她的女儿、女婿马某、朱某。

此前储某与其一对儿女签订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女儿女婿负责赡养老人,但是多年后因矛盾不断,最后住进二子家,至此女儿并未前去看望,老人气不过女儿、女婿的态度,一气之下将其告上法庭。

接受审理该案件的北塘法院高鑫法官于协调未果的情形下,最终依法判处被告马某每两月至少到储某居住的地方看望问候一次,端午节、重阳节、中秋节、国庆节、元旦这些节日,马某也应至少安排两个节日期间内看望储某。

该判例主要的法律依据就是新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和第18条的内容。

该判决的公布引起了很大的社会反响,支持的声音占很大的一部分,但是更多的是留给人们的深思。

回家看望父母是儿女们自愿、心甘情愿的,是天经地义的事,但是现在为什么却需要法律来明确规定和要求呢,这样的结果不就是让回家看望父母的性质发生了变化吗?由原先的自愿尽孝心变为现在的履行法律义务了?中华民族有着几千年的文化历史渊源,“孝”字可以说应该已经深入人们的骨髓,儒家思想也倡导“百行孝为先”。

“常回家看看”的立法意义重大

“常回家看看”的立法意义重大

“常回家看看”的立法意义重大去年12月28日通过的新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今日(7月1日)正式生效了。

法律条文中关于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常回家看看老年人的规定,再次引起公众热议。

不主张对此进行立法的理由主要有二:一是“常回家看看”是纯粹道德层面的内容,法律不应干涉;二是规定了也白搭,根本行不通;规定了却实现不了,反而损害法律的尊严。

尊重老人,在我国历史传统上真的一直只是道德规范吗?规定了真的执行不了吗?我认为,这两个问题,其实都是伪命题。

一、自古以来,从精神上尊重老人,在身边照顾陪伴老人,一直就是我中华法系之传统法律的内容,而不是说,这一直都只是道德层面的内容我们知道,我国漫长的古代社会,老年人的权益一直普遍得到了很好的维护。

例如《红楼梦》中的贾母,是贾府中最年长者,但受到荣宁二府上下人等何等的尊重;就是乡村老人刘姥姥,在家包括板儿他爹在内,没人敢欺负姥姥,倒是姥姥常敢数落板儿他爹;姥姥到了贾府,虽因她自己愿意被打趣,而园中上下也不敢太过失礼。

这是因为,封建时代虽然“尊卑有别,长幼有序”属于“礼”的范畴,可封建社会之“礼”是具有法律属性的,“出礼入刑”,即违反“礼”的规范可动用刑法来惩罚。

“父母在,不远游”好像只是“礼”的范畴(道德规范),其实也是“法”的范畴(法律规范),因为根据在汉朝即形成以后历朝沿习的“春秋决狱”(《春秋》等儒家学说可以直接作为判案的依据)的司法制度,对违反者完全可以按“不孝”来进行刑事处罚;而“不孝”甚至是十恶不赦的大罪,谁敢摊上这个罪名哪!可见,“常在家看看”(父母),自汉唐以来,直到民国,一直都是有法律保障的。

二、新中国有一个时期,旧法已破,新法不立,国家各方面包括保护老年人权益,都处于一个无法无天的法治真空状态;到了改革开放,侵犯老年人权益的问题逐渐突出起来,保障老年人权益开始进入立法视野,并一步步深化反而是新中国成立以后,废除了国民党的“六法全书”,造成旧的法被废了,新的法又未建立起来,就这样,我国很长一个时期(也就几十年吧)处于“无法无天”的法治真空状态。

常回家看看法律后果(3篇)

常回家看看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节奏的加快,许多子女因工作、学习等原因远离家乡,长时间不回家看望父母。

这种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社会关注,也引发了法律问题的探讨。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常回家看看的法律后果。

二、常回家看看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这为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提供了法律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子女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老年人的情感需求,不得对老年人进行精神虐待。

”这一规定强调了子女对父母的精神赡养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这一规定明确了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三、常回家看看的法律后果1.民事法律后果(1)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父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子女有义务赡养父母,如果子女不履行这一义务,父母有权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

(2)子女不履行精神赡养义务,父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子女履行精神赡养义务。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子女有义务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如果子女不关心、不陪伴父母,父母有权要求子女履行精神赡养义务。

2.行政法律后果(1)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民政部门可以依法进行调解。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民政部门应当对老年人的赡养、扶养和照料提供帮助,对违反赡养、扶养义务的行为进行调解。

(2)子女不履行精神赡养义务,民政部门可以依法进行批评教育。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民政部门可以对违反精神赡养义务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

3.刑事法律后果(1)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遗弃罪。

常回家看看

常回家看看

不仅要“常回家看看”,还应该“常回家干干”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此次修改由原来的六章五十条,扩展到九章八十五条,新增三十八条,修改三十八条。

此次修改亮点很多,包括将九九重阳节法定为老年节、创设老年监护制度等等,在这些亮点中,“常回家看看”成为最引人注意的一条。

修改后的《老年人保障法》明确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这一规定,此前被大家通俗地理解为“常回家看看”。

只是一种敬老爱老的提倡,目的不在于强制执行看完这些新增条款后,很多人都会有一个疑问——这是否意味着,爸妈可以告不回家看望自己的儿女?而员工也可以起诉不给自己放探亲假的公司呢?本人认为,法律的修改用意应该不在此。

我们知道一般来讲诉讼本身并非目的,打官司并非一件乐事,更何况在中国这样一个拥有“家丑不可外扬”传统的国家,一般来讲,很少有人把家里的纠纷对簿公堂。

法律制定这一条只是一种对人们孝顺父母、敬老爱老的提醒而已。

当下,“白头老母遮门啼”,很多地方空巢老人的比例越来越高,老人的精神慰藉需求越来越大。

全国老龄办的统计数据显示,截止2011年末,全国六十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8499亿,占全国总人口的13.7%,在这其中,95%以上的老人都要在家里养老。

我们金昌市四十余万人口,老年人的比例占到12%,约5.8万老年人,由于公共养老条件有限,在家里养老的比例应该要高于全国的比例。

由于此种情况,家庭养老占了绝大多数,儿女们“常回家看看”也是必然的了。

新条款在本质上没有增加任何新的法律上的义务,对那些忽视、冷落父母的子女也暂无任何惩罚措施,所以该条款只是一个倡导性的行为规范,不存在强制执行落实的问题。

这种倡导性代表着整个社会的取向,代表了立法机关对于什么是好、什么是坏、什么是善、什么是恶的一种倾向。

法定“常回家看看”怎样请假

法定“常回家看看”怎样请假

法定“常回家看看”怎样请假作者:周斌来源:《职业(上半月刊)》 2013年第8期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强调,“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子女‘不经常’回家看望老人,老人可以诉诸法律。

”此事一经报道便引起东莞网友围观,在有数以千万计外来打工者的某沿海城市成了热门话题。

网友“一气种田”在阳光网发帖说,他也想常回家看看,可是“1个月最多4天假,清明、元旦只有1天或者2天假”,并称如果回家就要付出辞职的代价。

网友“saikenki”以“老板!我爸把我告了,你是第二被告!”为题发帖,调侃若自己被老爸告上法庭,老板应该是第二被告。

这些网友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每年有11天法定节假日、108天双休日,还有带薪年休假等,只要用人单位切实保障职工的休假权利,职工“常回家看看”的假期还是有的,就看你如何安排了。

提示一:机关事业单位可请探亲假小梁曾经在某市一家外贸公司上班,听老乡说起探亲假这件事,于是去公司人事部咨询,人事部负责人很直接地回答:“没这回事,如果想回老家只能请年假,但业绩还是要同时考核的”。

小梁说,探亲假这件事情自己一直记着,可从来没享受过。

“如果这个规定真能让我们用上,那还是好的,可现实是只有好单位、大单位才执行,小企业生存都艰难,怎么可能给员工放那么多天假!”小梁的说法对不对呢?说对也不对,说不对也对。

首先,确实有探亲假这回事。

这个假期出自《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1981年3月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当月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其中规定: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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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回家看看”成了法律规定
北京——正在上学的中国儿童都非常熟悉民间传说中的道德楷模。

其中有孔子的弟子百里负米的故事,还有丁郎刻母的故事。

但是,中国官员似乎觉得,时至今日,仅仅依靠传说和父母教诲来告诉孩子孝顺的重要性还不够。

可以这么说,孝顺是中国社会最受珍视的传统美德。

周一,政府颁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旨在强制成年子女看望年迈的父母。

该法共有九个章节,规定了子女的责任和关注“老年人精神需求”的义务。

该法称,子女应该“经常”探视父母,并定期问候他们。

公司和用人单位应当给员工提供足够的探亲假,使他们有时间探望父母。

去年12月,该法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得到通过。

它并未为漠视父母者规定任何惩罚。

尽管如此,官方觉得有必要把孝道变成法律规定,这一事实反映了中国社会正在发生的巨大变化。

与其他工业化国家一样,时至今日,很多上了年纪的中国父母都抱怨见到子女的时间太少。

子女们则表示,日常生活的压力,尤其是那些迅速扩张的城市带来的压力,使得他们根本抽不出探望父母的时间。

“中国社会经济飞速发展,很多年轻人从农村搬出来到城市和城镇居住,”周二,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党俊武在接受电话采访时说。

“这是城镇化的过程中的一个问题。

对于老人的物质需求可以通过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来解决,而精神需求就需要增加这条法律条文。


党俊武说,这部法律已经取得了成功,因为它推进了对该议题的重要讨论。

其他人却对这一点比较怀疑。

周一,小说家郭城在他的微博上对130万粉丝说:“亲情本是人性,列入法律着实让人觉得可笑,就跟要求婚后夫妻要性生活和谐一样。


尽管如此,中国各地确实存在抛弃年老父母的问题。

2011年,中国官方通讯社新华社刊登了一篇文章,说在60岁及以上的1.85亿老龄人口中,将近
一半都没有和子女住在一起。

那些住所和父母不在同一个城市的人,包括农民工大军,通常要在春节期间才能得闲回家。

据中国新闻媒体报道,新法律生效的同一天,中国东部无锡市的一家法院判决一对年轻夫妇必须回家探望妻子77岁的母亲,频率为至少两个月一次,以满足她的“精神需求”,同时还要向她支付赔偿费。

这位母亲因遭受女儿女婿的忽视而起诉二人。

根据新华社的报道,该法院的院长袁挺说,“精神赡养是保护老年人权益的一个重要方面。


郭居敬绘制的民间故事图集《二十四孝图》是一份经典教材,过去600年里,这份教材一直被用于教导子女尊敬及照顾父母的重要性。

去年8月,中国政府发布了新版的《二十四孝图》,内容据说是根据当代需求进行了更新,以便赢得当代年轻人的共鸣。

新的教材让子女给父母购买健康保险,还让子女教父母使用互联网。

去年10月,官方报纸《广州日报》刊登了一篇文章,说一名26岁的男子用轮椅推着他残疾的母亲,历时93天抵达了云南省一个广受欢迎的热带旅游目的地。

文章把这一举动称为“迄今为止”的多年里“最佳的孝心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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