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常回家看望父母违法是滥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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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绝关系,可以永不回家吗?

断绝关系,可以永不回家吗?

断绝关系,可以永不回家吗?永不回家犯法吗?法律只规定了子女应当常回家看望老人,但并没有说多久回家看望或者不回家看望要处以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但是在法律上,父母和子女之间的血亲关系,是永远无法断绝的。

也就是说,子女永远都负有赡养老人的义务。

扶养子女和赡养老人是法定义务,没有死亡发生就没有继承发生,不继承遗产可以,但不能“放弃”赡养义务。

那是遗弃行为,严重的可以构成犯罪。

如果你拒绝赡养父母,那么永不回家就是犯法的。

父母和子女有哪些义务?父母子女关系又称亲子关系,父母与子女之间具有广泛、深刻的权利义务关系。

(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

抚养,是指父母为子女的生活、学习等提供物质条件。

这种义务对未成年子女是无条件的,对成年子女则是有条件的,即当其不能独立生活时,父母仍应承担抚养义务。

如果子女已年满18 周岁,能够独立生活,父母就不再承担相应的抚养义务了。

抚养义务是父母最重要的义务,即使父母已经离婚,抚养义务也不会随之消失。

如果父母拒不给付,恶意遗弃未成年子女已经构成犯罪的,还应该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教育,是父母从思想文化、科学知识上给予子女一定的指导和帮助。

(2)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赡养父母,为父母提供物质上、经济上的帮助是子女不可推卸的义务。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扶助”强调子女还应该在精神上、感情上给予父母关心和体贴。

(3)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与义务。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4)父母子女互有继承遗产的权利,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5)非婚生子女与父母的关系、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同样受保护。

常回家看看立法合不合理

常回家看看立法合不合理

常回家看看立法合不合理在外打拼生活的你,在春节来临的时候,你会不会订上一张车票,走上回家看看的路程,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常回家看看立法合不合理,希望大家喜欢!常回家看看立法合不合理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要求“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因此,“常回家看看”不仅是尽孝之道,更成为法定义务。

那么,对于不常回家的子女,父母们是否真的将他们诉至法庭?记者从广东越秀区法院获悉,“常回家看看”入法两年来,虽然很多老人在庭审时都表达出希望子女多看望的想法,但很少有人在起诉书中明确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老年人与子女的纠纷多集中于赡养费。

而且,用法律强行约束子女探望父母,亲情也会打折扣,还面临着执行难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多以调解为主。

从越秀区法院了解到,从2013年7月1日至今,越秀法院共受理赡养类纠纷案9起,审结的8起纠纷案中,有4起案件原告的诉求中包含要求作为被告的子女履行探视义务、对父母多加关心照料,其他部分老人也在开庭时表达了希望子女探视的愿望,但并没有正式提出诉讼请求。

可见,自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以来,来法院起诉的老人都希望通过法律维护自身权益。

在越秀区法院审理的几件案件中,均是因父母儿女矛盾尖锐而诉至法院,为了防止矛盾激化,法官更多的是劝导双方调解或撤诉。

老人在诉讼请求中还有一些比较特别的请求,比如要求子女将自己从养老院接回同住等,由于这些请求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因此一般都无法受理。

法官表示,案件的调解和撤诉都是在法官的主持并引导下进行的,法官之所以尽力引导该类案件向调解、撤诉发展,是因为赡养纠纷中除了涉及赡养费的给付问题外,还涉及子女对父母的探视问题。

法官认为,法律与道德调处的范围有相同之处,但也有不同的领域,虽然法律规定法院在审理赡养纠纷案件时可以一并处理探视的问题,但这毕竟属于一种人身权利,法律也不能强行支配子女的人身自由,使其履行探望的义务。

此外,子女赡养、照顾探望父母的行为蕴含着道德所要求的“孝”这个中华民族的美好品质,如果运用法律的强制性去强行约束子女,用一纸判决去规范子女遵守孝道探望父母,这种履行判决书式的探望已经变质,亲情就没有了实质意义。

常回家看看之法律思考

常回家看看之法律思考

常回家看看之法律思考前言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这一法条也被媒体大众解读为“常回家看看”,这种表述虽然不够规范,但却最大限度地降低了人们接受信息的成本,故而很快“常回家看看”就成为了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老年人“精神慰藉”相关规定的代名词。

其实这一规定未尘埃落定时就引起了广泛质疑,道德入法是否必要、“经常”如何界定、司法如何操作……立法者最终顶住了压力,让“常回家看看”最终呱呱坠地,但争议也并未因此而停止,如何不让法律沦为一纸空文,切实用好“常回家看看”的规定也成为了法学理论界最新的论题,故对“常回家看看”进行法律分析,明确其法律含义、立法意义和现有的司法保障具有现实意义。

一、“常回家看看”的法律释义“常回家看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精神慰藉相关规定的代名词,故不能从字面上理解其含义,结合法律规定,“常回家看看”是指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要,经常看望或问候老年人,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给予老年人适当的精神慰藉。

其义务主体是家庭成员,包括与老年人共同居住和分开居住的子女等亲属,义务内容是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经常看望或问候老年人,给予老人适当的精神慰藉。

二、“常回家看看”的立法背景及意义法律是法律,道德是道德,各有各的约束范围,一旦越位,不是事与愿违,就是得不偿失。

[1]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关系日趋复杂,立法者必须针对新出现的各种情况对法律进行调整,只有这样才能减少法律规范实施的成本,也只有这样才能让法律规范变成整个社会公民自愿遵守的行为指南。

(一)立法背景介绍1、空巢老人增加,老年人精神慰藉需求明显在《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中可以了解到,自2001年起我国已正式进入到快速老龄化阶段,到2050年,中国的老龄人口总量将超过4亿人,2012年10月29日,首届全国智能化养老战略研讨会介绍,到2050年我国临终无子女的老年人将达到7900万左右,独居和空巢老年人将占54%以上。

对“常回家看看”入法的思考分析

对“常回家看看”入法的思考分析

对“常回家看看”入法的思考分析一、常回家看看入法背景近年来,我国空巢老人、留守老人、人口老龄化等问题日益凸显并逐渐呈现严重的态势。

与此同时,家庭养老功能弱化情况明显,失能、半失能的困难老人日益增多。

面对这一严重态势,1996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以下简称《老年法》) 已经无法有效地保障老年人的权利了,对该项法律的修改显得十分必要,且迫在眉睫。

20XX 年12 月28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老年法。

修改后的老年法亮点不少,其中增加了老年监护、长期护理、国家支持养老、社会养老服务、宜居环境等新规定,但有一条俗称为常回家看看的条款备受争议,该条款内容为: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而用人单位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二、关于常回家看看条款的宪法思考( 一) 家庭的宪法保障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在立法上具有指导作用,且制定的法律不得与宪法条款相抵触。

而老年法中的常回家看看条款,作为我国宪法49 条的一种延伸,将该条款规定的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虐待老人内容用具体的法律规范以立法方式予以了落实。

常回家看看条款将宪法规定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阐释为,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该条款使家庭的宪法保障明确化,便于理解认可,操作实行; 更使宪法49 条免于沦为人们所诟病的纸上的权利。

家庭宪法保障的具体化是我国日益严重的老龄化问题的必然要求。

而修改老年法,将探视父母义务立法化又成为目前我国缓解或是解决老龄化问题的主要手段和方法。

由此可见,老年法中的常回家看看条款是家庭宪法保障不再沦为概念,其具体化得以实现。

( 二) 法律与道德的博弈绝大多数民众认为,常回家看看条款主要属于社会伦理道德范畴,是一个现实的社会问题和伦理问题,不是所谓的立法性议题,因而法律不应该过分介入,否则就会存在法律万能主义即立法泛化之嫌疑。

“常回家看看”入法的法律思考

“常回家看看”入法的法律思考

导传统道德观念归位 , 正是 “ 常 回家看看 ” 人法 的 2 . 法律执行的障碍 核 心价 值所 在 。 “ 常 回家看 看 入法 ” , 通过 立 法表 态 , 有 利 于强 2 . 体 现法律 的评 价作 用 化全社会的尊老 、 养老意识 , 提高子女对老人赡养 将老年人获得精神慰藉作为赡养人是或否尽 的责任感 ,对老年人 的权益保护起到积极 的促进 孝 的具体评价标准 , 违反《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的 作用 。但 从法 律基 本原 理来看 , “ 常 回家 看看 ” 只是 法律规定 , 则可认定为违法行 为, 将法律作为道德 个“ 倡 导性 的抽象法律条款” , 从法律的规则性 的底 线 ,让诉 讼 成 为老 年人 权 利救 济 的最 后 保 护 分析 , 法 律条 款应 具备 “ 行为 条 件 、 条件 假 设 、 法 律 屏 障 。在 道德 乏 力 的今 天 , “ 常 回家看 看 ”成 为 明 后果” 三个要素 , 但在老年法 中并未涉及子女违犯 确、 具体的法律标尺 , 解决过去老年人维权无法无 常 回家看 看 法律 义 务 的法 律后 果 。如 果 法律 规 则


[ 收稿 日期 ] 2 0 1 3 — 0 7 — 0 9
[ 作者简介 ] 刘璐 ( 1 9 6 6 一 ) , 女期从事劳动法研究 。
宋 晓波 ( 1 9 8 4 一 ) , 男, 湖北宜 昌人 , 汉族 。 法学硕 士, 武汉音乐学院助教。
“ 常 回家看看 ” 人法一石激起千层浪 , 社会各 界讨论激烈 , 支持与反对的声音激烈交锋 , 笔者认 “ 常 回家看 看 ” 入 法的 背景 “ 常 回家 看看 ” 写入 法 律 , 不 仅 赋予 了老 年人 寻 2 0 1 2年 1 2月 2 8日,关 系 我 国众 多 老年 人 合 为 , 求子女精神慰藉 的法律权利 ,也给予子女一份法 法权益的《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经 全 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 , 此次老年法修订 中 , 最 律义务 ,通过法律推动中国传统孝道的保护与传 意 义非 凡 。 引 人关 注 的是 “ 家 庭 成 员应 当关 心 老年 人 的精 神 承 , 二、 “ 常 回家看 看” 入 法 的法律 意 义 需求 , 不得忽视 、 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 在法治社会 中,用法律引导社会群体 的赡养 的家庭 成员 , 应 当经 常看望 或 者 问候老 年 人 。用 人 行 为 , 以刚 性 的 法 律逐 步 培养 子 女 “ 常 回家 看 看 ” 单 位应 当按 照 相关 规 定 保 障赡 养 人 探 亲休 假 的权 的习 惯 , 满足 老 年人 亲情 权益 的诉 求 。此 次将 “ 常 利。” 写入法律 , 赋予老年人权利 , 给予子女 作为孝道的“ 常回家看看” 从道德层次上升到 回家看看”

子女"常回家看看"将入老年法,支持还是反对?

子女"常回家看看"将入老年法,支持还是反对?

有 关 , 与 道 德 有 关 , 律 不 可 能 解 决 所 有 问题 , 也 法 它只 能 规 范 公 共 领 域 , 德 法 律 化 不 妥 , 律 道 德 化 同样 不妥 。然 而 , 如 今 不 道 法 现
回家看看” 被老人告上法庭 , 老人、 儿女都很尴尬。而法律并没有
其 三 , 律 该 不 该 过 度 介 入 道 德 范 畴 ? 常 不 常 回 家 , 伦理 法 与
障, 而道德 的力量对于 “ 孝道儿女 ” 力量强大, 对于不孝儿女就显
得 疲软 无 力 。诸 多 老人 为 了儿 女 的亲 情 看 望 , 盼星 星 、 盼月 亮 、 高 楼 望 断 , 果 儿 女 还 是 “ 入 花 丛都 不 见 ”于 是 悲 从 心 中 起 , 结 飞 , 诉 求 脑 中 生 , 些 老 人 与 儿 女 关 系 竞 然 到 了 “ 枪 走 火 ” 步 , 常 一 擦 地 “
调解组织的调解等 。 另外 , …‘ 基层 性群众 自治 组织和 人 民调解
组 织 在 这 方 面 要 发 挥 作 用 , 要 是 对 赡 养 人 不 履 行 赡 养 义 务 主 的 和 监 护 人 不 履 行 监 护 义 务 的 , 督 促 他 们 履 行 自己 的 义务 。 要 ”
吴 明说 。
不能靠法律来 强制执行。
其 一 , 女 是 不 愿 意 常 回 家看 看 , 是 不 能 常 回 家 看 看 ? 这 子 还
是一个“ 千年 未有 之大 变局 ” 三 的年代 , 随着城市化 的迅猛推进 ,
古代那种“ 父母 在 , 远 游 ” 思维 已经 飘 落在 风 中 , 们 是 不 折 不 的 我 不 扣 的 “ 一代 ” 父母 在 老 家 , 女 游 荡 在 城 市 之 中 。 不 少 子 女 飘 , 子

初三政治孝敬父母试题

初三政治孝敬父母试题

初三政治孝敬父母试题1.这是流传在网络上的一组让上万人感动流泪的漫画(节选)漫画让我们进一步认识到:作为子女,孝敬父母是我们的责任。

孝敬父母的责任来自于:①道德的要求②分配的任务③对他人的承诺④法律的规定A.①②B.②③C.③④D.①④【答案】D【解析】此题旨在考查学生对责任来源的认识。

根据教材知识,责任的来源不是唯一的,但是,我们对父母的孝敬,不是分配的任务和对他人的承诺,既是道德义务也说法律义务。

所以正确答案选D【考点】责任的来源2.“享受数字时代,别忘带上父母。

”为教会父母使用微信,80后男孩张明画了一份图文并茂的9页操作说明书,让无数网友感受到一股强大而温暖的正能量。

他的做法启示我们A.互联网的使用是造成代沟的主要原因B.未成年人必须承担赡养扶助父母的法定义务C.孝敬父母表现在平时的一言一行之中D.使用微信交流是孝敬父母的最好方式【答案】C【解析】孝敬父母,不能停留在口头上,而要体现在日常生活中的一件件小事上,80后男孩张明为父母手画图文并茂的微信操作说明书,告诉我们:孝敬父母,要从小事做起。

A,B,D选项表述错误。

正确的答案为C【考点】本题考查对如何孝敬父母的认识3.为了挽救重度烧伤、生命垂危的父亲,湖北青年刘培和刘洋兄弟争相割皮救父,用行动诠释了“血浓于水、手足情深”的真谛,被网友们赞为“中国好兄弟。

”这给我们的启示有①孝敬父母是子女的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②父母对子女的爱是无私的、真挚的③孝亲敬长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④孝敬父母要停留在口头上A.①②③B.②③④C.①③D.②③【答案】C【解析】此题旨在考查学生如何孝敬父母。

根据教材知识,孝敬父母既是道德义务也是法定义务,其中②是父母对子的爱,与题意不符;④孝敬父母应该落实到行动上,不应该停留在口头上,是错误的,所以正确答案选C【考点】如何孝敬父母4.“常回家看看”入法提醒大家()①要承担对父母抚养教育的义务②要经常关怀、关心父母③不能忽视、漠视父母的精神需求④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是子女应尽的义务A.①②③B.②③④C.①②③④D.①③④【答案】B【解析】试题分析:“常回家看看”入法目的是运用法律法规让青年人认识到孝敬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也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要要经常关怀、关心父母,不能忽视、漠视父母的精神需求。

一、常回家看看纳入法律你怎么看?

一、常回家看看纳入法律你怎么看?

一、常回家看看纳入法律你怎么看?解析:本题是最近引发热议的孝心入法的问题。

属于综合分析时政热点类题目。

笔者认为不必完全按照传统的综合分析的答题思路,可以破题表态之后,分析其积极意义,然后探讨事件背后的隐忧。

参考要点:(1)破题表态,点明本质(2)谈谈新法的积极意义(3)理清该法在实施时的法理隐忧参考答案:关于常回家看看入法,我认为其立法出发点、初衷是好的,但是,孝心入法,恐怕清官难断家务事,如何避免让这一法律沦为一纸空文和避免立法崇拜是值得商榷的问题。

歌曲《常回家看看》久唱不衰,常让天下父母流泪千行。

正像歌词所唱:“老人不图儿女为家做多大贡献,一辈子不容易就图个团团圆圆”。

然而,当前的时代,这样的基本看望儿女都做不到,空巢老人的精神世界一片荒漠。

此次新《老年法》把“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给老人一份法律权利,给儿女一份法律义务,以法律推动亲情孝敬,虽说带有硬性的强制,但唤醒的却是儿女亲情良知,不再坚守给钱给物就是孝敬的误区。

在送礼不如送健康的语境下,送“常回家看看”给老人带来的亲情满足、精神振奋、幸福健康是不可估量的,应该说,新法的修订,体现了国家对老年人的关怀,其初衷良好,释放了浓烈的善意,并且能够对那些不孝子女有所戒示,但是,,如何避免法律沦为一纸空文,我们尚需理清几点疑问:其一,子女是不愿意常回家看看,还是不能常回家看看?这是一个“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的年代,随着城市化的迅猛推进,古代那种“父母在,不远游”的思维已经飘落在风中,我们是不折不扣的“飘一代”,父母在老家,子女游荡在城市之中。

年轻人非不为也,实不能也,一是路途迢迢,二是假期稀少,当被加班、被全勤成为常事,休年假成了奢侈一景时,远在城市的子女怎么才能常回家看看?其二,如何界定“经常”,换言之如何操作?一个月回家一次是经常,一个星期回家一次也是经常,半年回家一次算不算经常?再说,即便子女不常回家看看,父母是不是就会怒而付诸法律?强求而来的亲情是脆弱的,也是没有根基的,当父母和孩子撕破了脸皮,慑于法律威力,子女即便常回家看看了,但一副冷若冰霜的面孔,又有何意义?孝顺发自内心,亲情归于自然,表达孝意不能拘泥于形式,非要强调一年回去多少次,是愚笨的。

精神赡养:老人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

精神赡养:老人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
还是 想不通 , 怎么 能告儿 子呢 , 不想 父亲 他 和父 亲对簿 公堂 , 下劝父亲 撤诉 。 将私
状。医学专家指出, 无人陪伴、 无人沟通、 没
有渠 道 了解 社 会 ,这 是 老年 抑 郁 的致 病 原
因之 一 。
近年来 , 有关老人 “ 精神赡养 ” 状告
子女 的案 例不胜 枚举 。 所 谓 精 神 赡 养 ,一 般 指 在 家 庭 生 活
不 想要 物质 上 的东 西 ,到 了这把 年 纪 , 要 再 多钱 也没 什么 用 ,他 就是 想看 看 儿 子 , 说 说话 。 “ 喽, 老 一个 亲人 都见 不 到 , 怜 可 呀 !” 说着 , 孙大 爷擦 拭起 眼角 的泪 水 。 孙 大爷 承认 , 自己的儿 子 并不 坏 , 经 常托 人给 买营 养 品等 , 但老 人 还 是坚 持 告 儿子 。 老人 无奈 地说 : 儿 子赡养 了我 的身 “ 体, 没有 赡 养 我 的 精 神 , 更 需 要 心 灵上 我 的关 爱 !” 人 说 , 老 老伴 因病 去世 后 , 开始
为老 人们 的 新需求 。
个人 生活 , 很孤 独 。 为此 , 给雇 了个 儿子
保姆, 陪着 聊天 、 照顾 生 活等 , 女儿 还 隔三 差 五 前 来 照看 , 儿 子工 作 忙 , 但 半年 时 间

共来 过 5 , 次 并且 每 次来 都是 忙着 接 电 2 0 年 7月 ,老 人 的 女儿 突发 意 外 09
不 在 , 儿 子 回家 看 看 , 儿子 总说 工 程 让 但 太 忙 , 问老 人是 不 是 缺 钱 , 是 想 要 找 还 还 个 老伴 儿 。后来 , 子非 要 给老 人雇 一 个 儿
者丧偶, 经济条件可以, 他们大多精神上很 孤独 , 在诉讼请求中, ] f 要求子女定期前

简论“常回家看看”入法

简论“常回家看看”入法

简论“常回家看看”入法摘要:2013年7月1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随着新法的实施和新法条的增加以及对旧法条的修订,新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充分显示其八大优点的同时也有其不足。

“常回家看看”入法成为这次修法的最大亮点之一,与此同时也引来社会大众对此的关注,针对该条大家的看法也是众说纷纭。

关键词:常回家看看;孝;空巢老人1999年春节晚会上《常回家看看》这首歌瞬间红遍大江南北,主要原因也许就是其倒出了大多数人的心声。

2013年7月1日起,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

在众多法条中最引人关注的也就是第18条,该条明确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也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新法将“常回家看看”明确入法,在其实施当日,全国首例“常回家看看”案做出判决。

一、案例在该案件中原告储某是77岁的高龄老太太,被告则是她的女儿、女婿马某、朱某。

此前储某与其一对儿女签订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女儿女婿负责赡养老人,但是多年后因矛盾不断,最后住进二子家,至此女儿并未前去看望,老人气不过女儿、女婿的态度,一气之下将其告上法庭。

接受审理该案件的北塘法院高鑫法官于协调未果的情形下,最终依法判处被告马某每两月至少到储某居住的地方看望问候一次,端午节、重阳节、中秋节、国庆节、元旦这些节日,马某也应至少安排两个节日期间内看望储某。

该判例主要的法律依据就是新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和第18条的内容。

该判决的公布引起了很大的社会反响,支持的声音占很大的一部分,但是更多的是留给人们的深思。

回家看望父母是儿女们自愿、心甘情愿的,是天经地义的事,但是现在为什么却需要法律来明确规定和要求呢,这样的结果不就是让回家看望父母的性质发生了变化吗?由原先的自愿尽孝心变为现在的履行法律义务了?中华民族有着几千年的文化历史渊源,“孝”字可以说应该已经深入人们的骨髓,儒家思想也倡导“百行孝为先”。

常回家看看被立法的看法

常回家看看被立法的看法

常回家看看被立法的看法我国是一个具有传统美德的国家,历来以抚养子女赡养老人为美德,对老人尽孝为美德,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常回家看看被立法的看法,希望大家喜欢!常回家看看被立法的看法春节的核心应该是团聚,与家人的团聚。

但在现代社会时间机器的操纵之下,人们的日常生活匆忙而功利,人们的精神焦虑而孤独,人们不妨在民族节日中对礼仪的、象征性的、微细而温情的文化事项多加强调和提倡。

打电话叫外卖,对方可能会对你说很抱歉,这几天不送了;上网买东西,卖家催促着你要赶紧,明天就不接单了;走在大街上,各类车票代售点排起了长队,路上还有人卖便携式的小板凳……生活中越来越多的细节提醒你:快过年了,该回家了。

是的,春节就要到了。

“带着祝福,常回家看看……”1999年,一首《常回家看看》在春晚上一炮走红,唱出了许多家庭的期盼。

12年过去了,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口流动的加速,空巢老人增多已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事实,越来越多的老人与老伴相依为命,在城市或农村的一角独守。

远在他乡的子女也因工作繁忙、生活琐事而与老人聚少离多。

而就在不久前,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工作基本完成,据透露,《老年法》此次修正草案增加了“精神慰藉”等内容,并将子女“常回家看看”写了进去。

此消息一传出,随即在网络、在民间引发了一场亲情回归的讨论。

回还是不回?当“回家”遭遇“春节”,又被“法律”搅和了进来,这原本应该属于道德范畴的行为,真的能被法律约束吗?或许,这一出自善意的建言并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一旦法律跨界过多,不仅无益于唤回亲情,亦不能实现道德的救赎。

“被回家”的尴尬“我儿子5年没回家了,电话也全换了,他还是公务员。

你们能帮帮我们吗?”1月11日,一条被网友称之为“最揪心的求助”在微博上转发。

博文中称,求助者是一对来自郴州的老夫妻。

由于没有留下任何联系方式,老夫妻的故事我们不得而知,但短短的几十个字却无不透露出老人的无助以及对儿子能够回家的强烈期盼。

年关将至,“常回家看看”再次成了网络热词。

对“常回家看看”入法问题的浅析

对“常回家看看”入法问题的浅析

学期论文(开题报告)题目对“常回家看看”入法问题的浅析系别:人文社科系专业:法学(商法)班级:学生姓名:学号:对“常回家看看“入法问题的浅析一、课题背景及研究意义1.课题背景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老年人的赡养内容也在不断发生变化,一些老年人在追求物质生活需要的同时,也越来越注重追求精神生活需要。

据统计我国1.67亿老人中,有一半过着“空巢”生活。

子女由于工作、学习、结婚等原因而离家后,独守“空巢”的中老年夫妇无人照料,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在此背景下,2012年6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草案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成员不得在精神上忽视、孤立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会上同时采纳约25个省区市的做法,将每年农历九月初九(重阳节)定为老年节。

精神赡养问题是本次修订中的最大亮点之一,这种道德入法的现象及所产生的精神赡养判决的可执行性问题也成为理论界、司法界和社会大众探讨的热点之一,而此条款也被俗称为“常回家看看”条款。

最后,笔者在对“常回家看看”入法问题有了一定了解后,确定了写作课题——对“常回家看看”入法问题的浅析。

2.目的及意义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老年人的精神赡养问题是老年人赡养的一个重要方面,它甚至比物质赡养更为重要。

此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中,将“常回家看看”入法,不仅说明空巢老人的养老问题已经越来越突出,而且也说明立法者也开始注意到了这一问题,这是民主和法制的进步。

笔者从法律的角度对“常回家看看”问题进行剖析,并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有关设想,呼吁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立法,有效地保障广大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1.国内研究现状就有关“常回家看看”入法问题,目前社会上主要存在着两种观点:(1)反对“常回家看看”入法的理由第一、“常回家看看”属于道德义务,将其入法混淆了道德与法律的界限赡养老人一直以来都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常回家看看应当是理所当然的事情,本属于道德义务,是道德规范调整的范畴,道德归道德,法律归法律,把这种“理所当然”的事情不应当规定在法律。

常回家看看入法

常回家看看入法

常回家看看入法背景链接2012年6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

有较大争议的“常回家看看”精神慰藉条款,写进了草案。

草案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标准表述】[观点]常回家看看入法,在社会上存在着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常回家看看”的道德义务不应当规定在法律当中。

的确,一般情况下,道德领域无须法律介入,尤其是刑法的介入,不能利用刑罚手段来对付道德问题。

但另一方面,道德与法律却无法截然分开,一些道德义务可以且有必要用法律来加以规范。

另外一种观点认为,这样的条款入法,由于其在现实中难以量化,也难以监督和强制,所以可能会由于其难以操作、难以据此提起诉讼而影响到法律的权威性。

其实,并非每一个法律条文都必须有具体的操作程序,有些法律条文可以作原则性的宣示,表明立法者导向是鼓励子女们给予老年人精神需求,希望全社会形成良好氛围,并不一定非得要有制裁和执行规范。

[深入分析]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发展,人口流动打破了传统社会的“生于斯,死于斯”的格局,城市和农村都出现了大量渴望子女常回家看看的“空巢”老人,老人权益得不到保障,甚至少数老人去世多日都无人知,晚年生活甚是凄惨。

换言之,国家立法规定子女“常回家看看”,立意良好,确有必要,有利于子女更好地赡养父母和保障老人的权益。

但是,实际效果不会太理想,“常回家看看”入法难以抵挡残酷的现实环境,入法的“常回家看看”依旧只是一句让人羡慕的歌词。

对于绝大多数离家在外的子女来说,其实非常渴望能够“常回家看看”,能够在父母的身边尽到一个子女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赡养好生养自己的父母双亲,尤其是给父母必须的精神赡养。

但是,社会现实,让子女“常回家看看”并不容易实现,哪怕是立法。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事业单位考试试题汇编【2012年-2022年打印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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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事业单位考试试题汇编【2012 年-2022 年打印版】 (二)1、单选题在党的建设中要坚持以党的_____为主线。

A : 思想建设B : 作风建设C : 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D : 组织建设参考答案: C本题解释:【答案】C。

解析:中国共产党必须把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界进性建设作为主线,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

故本题答案选 C。

第 1 题所属考点-题库原题2、判断题我国出台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了子女有回家看望父母的义务,这种义务属于绝对义务。

_____参考答案: 错误本题解释:【答案】N。

解析:绝对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不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相对权利和义务,是对应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的这种义务有特定的主体,属于相对义务。

故本题判断错误。

第 2 题所属考点-题库原题3、单选题中共中央第十七届五中全会召开前夕,中共就“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建议”多次举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座谈会,广泛地征求意见。

这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坚持_____。

A : 依法行政B : 民主执政C : 依法执政D : 科学执政参考答案: B本题解释:【答案】B。

解析: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方式: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

(1) 科学执政: 就是遵循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以科学的思想、制度和方法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

(2) 民主执政:就是坚持为人民执政、靠人民执政,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以发展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壮大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3) 依法执政:就是坚持依法治国,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不断推进国家经济、政治、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

本题材料内容体现的是中国共产党坚持民主执政。

故本题答案选 B。

第 3 题所属考点-题库原题4、单选题如果对于甲消费者来说,以商品X 代替商品 Y 的边际替代率等于 3;对于消费者乙来说,以商品Y 替代商品 X 的边际替代率等于 2,那么有可能发生的情况是_____。

公务员面试热点详解---常回家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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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回家看看”入法的积极意义《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针对我国未富先老的国情和现状,借鉴了国外成功经验,不仅对老年人的一系列权益进行立法保护,还规定了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强调了子女对年老父母的监护责任,以及子女单位须担负督促职工尽孝道的义务,让“常回家看看”多了一重法律保障。

虽然“常回家看看”精神慰藉条款在实施过程中还有待实践检验和修改完善,但是,既然传统道德观念对立法提出了要求,那么法律便应对传统道德观念予以支持。

从鼓励、倡导的角度设定条文,常回家看看就不再只是一句空话,而会转化为公民的一种守法自觉。

只有《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真正得到落实,常回家看看成为尊老爱老的法律义务和道德要求时,老龄化对社会经济的压力,才能转化为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动力。

“常回家看看”入法多久回一次才算“常回家”引热议背景>>> 老龄化催生新法规市老龄委相关工作人员说,新法第18条第2款规定“(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即“常回家看看”入法既强调了伦理道德的正义性,又为司法实践提供了依据,体现了法律的善意。

据了解,本次对1996年制定的老法进行修改,最大背景就是人口老龄化。

修改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从6章50条扩展到了9章85条,总体来看,修改幅度较大。

新增条款内容多数属社会服务和宜居环境等方面。

新法增加了社会保障、社会服务,同时也强调了家庭养老的基础作用,作为子女赡养人有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抚慰,照顾老年人特殊需求的义务。

热议>>>怎样叫“常回家看看”?在江东区的一家居家养老中心,林兴根老人见到记者就问:“记者同志,你说,如果一月一次,那是不是说全国很多在外地工作的孩子都违法了?”他说,他儿子在广东工作,不能常回家看看,他和老伴都能理解。

“人是来不了的,但是十天半月能打一次电话来,我们也都能理解。

”74岁的史先生,两个儿子都在国外,他和老伴在社区当义工,生活挺充实的。

“常回家看看”入法是谁的悲哀?

“常回家看看”入法是谁的悲哀?

靠 人 的 自觉 。 中 国几 千 年 来 的传
统 文 化 中都 是 这 么要 求 的 ,但 从
种 实用主 义的态度对 待 法律 ,
情 况十 分普遍 。可 以说 ,传统 中
国的 “ 大 宅 门 ” ,是 当 时 经 济 社 会 发展 阶 段 的 最 合 理 选 择 ,现 如 今 的 子 女 和 父母 分住 , 也 是 在 今
等 于 没 有 规 定 , 仍 然停 留 在 道 德
德 教 化 , 而 不 是 以 立 法 来 要 求 子
女 常 回 家看 看 。
过 河 的 美 好 愿 望 不 能 代 替 对 架 桥 的 思 考 , 目的 的 可欲 不 能 替
代对 方法可行性 的考量 。 “ 常 回
家看 看 ” 这 个 人 性 的 基 本 要 求 ,
中 国老 年 节 , 与老 年人 分 开居 住
的 赡 养人 ,应 当经 常 看 望 或 者 问
候 老 年人 。
从 其 内 容 看 ,这 个 提 议 是 值
得 推 崇 的 。但 是仔 细推 敲 , 发现 这个提议基本没有可行性。
尊 重 老 人 、 关 爱 老 人 、 孝 顺
老 人 ,是 中 国传 统 道德 对 为 人 子
而 为 之 。 当年 的 伦 理 道德 要 求 子
女 和 父母 一 起 住 ,是 对 当时 “ 大
题 。 事 实 上 ,从 表 面上 看 , 法律
多数 时候表现 为 写在纸 上 的法律
条 文 , 但是 ,这 些 法律 条文 背
后 ,隐 藏 着人 类 社 会 多年 的 习惯 方 式 ,立 法 只 不 过 是 对 人 类 生 活
女 的 基 本 要 求 , 它 的 实 现 , 完 全

做父母的"狗"儿女

做父母的"狗"儿女

做父母 的 “ 狗 ”儿艾 ◎郭 华
母 亲 喜 欢 养 狗 ,却 不 喜 怜 ,就 养起 来 了 。
欢养猫。 以 前 ,有 人送 了 只 小猫 , 母 亲 不 是 不 喜 欢 养 宠 物 吗? 母 亲 却 说 ,哪 是 不 喜 欢 ,
坐 着 躺 着 时 ,会 主 动 来 讨 你 欢 心 的 也 是 小 狗。 这 狗 呀 ,
几 个 月 前 在 网 上 有 一 个 流 传 很 广 的 段 子 ,是 关 于 不 常 回 家 看 望 父 母 将 违 法 的 一
段 采 访 。 采 访 中 , 一 位 头 发 花 白的 大 爷 咬 牙 切 齿 地 说 :
小 日子 过 得 蒸 蒸 日上 , 让 王
姐 的父 亲 笑得 合 不 拢嘴 。
好 的 礼 物 ,是 自 己 幸 福 的 生
活 ; 父母给儿女最 好的礼物 ,
中 国人 倡 导 百善 孝 为先 ,
可 什 么 样 的 孝 才 是 父 母 想 要 的 最好 的 孝呢? 我想 起 了我 的一 位 朋 友 王姐 。
是 他 们健 康 的 身体 。 ” 百 善 孝 为 先 ,孝 却 有 很 多 种 。无 论是 常 回家 看看 ,还 是结婚生子或者是功成 名就 , 父 亲 追 上 了 。 王 姐 的 父 亲 举 这 些东 西都 是 孝 的一种 具 体体 现 ,而 归根 结 底就 是这 些 东西
( 如风摘 自 《 联合 日报》2 0 1 3 4
1 1 月7日 )
不 理 不 睬 的 ,有 时 摸 它 一 下 , 反 倒 被 挠 一 手 的 血 痕 。 不 像
到 你 。 回 家 了 , 开 了 门 , 第

Hale Waihona Puke 间 去 看 望 母 亲 , 却 发 现 母 亲 我 , 有 一 天 她 回 来 , 这 只 小 狗 就 一 直 跟 着 。母 亲 看 它 可

别因质疑“常回家看看”人法而卸责

别因质疑“常回家看看”人法而卸责

器 L 法 E 0 治 L A w
别因质疑
入法而卸责
◎ 未

力量有待 提高 ,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反 映了国人的养 老
传统 。
与西方 国家推崇的国家养老模 式有着根本 区别的
一 常回家看看 ~
是 ,中华 民族一直 以弘扬 “ 孝道 ”方式来维 系养老传
统 ,而实践 “ 孝道”的主体无疑是膝下子女。一方面, 在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里 ,子女赡养父母天经地义 ,许 多老人至今仍常以同子女团聚为乐 。虽然一些地方建 了
重要 的活 动 、陪父母 看一场老 电影 ……”这些 规定未
免有些呆板 ,但 从另一角度反映 出,许 多老人 并未真 正奢望能 同子女 整天呆 在一起 ,许多时候他们 只是希
新修 订的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老年人权益 保障法 》
于7 月1 日正式施行 。该法规定 ,家庭成 员应 当关 心老 年 人的精 神需 求 ,不得忽视 、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 分 开居 住 的家庭 成 员 ,应 当经 常看 望或 者 问候老 年 人。围绕这一规定 ,舆论在表示高度关 注的同时 ,不 乏有人 表示 质疑 ,其理 由大体有这么两个 :首先是休
养老院 ,但让老人真正脱离传统 ,进入这样的 “ 家模
式” ,除了需要更多公共资源支撑外 ,在转变传统观念 方面,国人显然还有很长 的路要走 。 立 足 我 国实 际 ,如 何 维 系 好 当 前 的 养 老 模 式 便 成 为必须 直 面的 问题 。去年 ,全 国妇联 推 出 了新 “ 二十 四孝 ” ,规定子 女 “ 节假 日尽量与父母共度 、 亲 自给父母做饭 、教父母 学会 上 网、带父母一起 } } { 席
沟通呢?
假制度难 落实 ,时间上难 以有效 保障 ;其次 是保 障老

情感淡漠也违法

情感淡漠也违法

龙源期刊网 情感淡漠也违法作者:王琦来源:《中华家教》2014年第01期据报载,9岁的赵小星(化名)因为父亲一连3年都没回家看望过自己,一纸诉状将有着“中国巴菲特”之称的亿万富翁父亲赵丙贤告上法院,要求他每周回家看望自己两次,并按月支付10万元抚养费。

父母怒告儿女不回家探望的新闻我们常见,孩子状告父亲不看望却是头一回听说,这也让我们正视孩子的权利,儿女看望老人是孝,那么父母看望自己的孩子则是最基本的人伦道德了。

赵丙贤的事业是成功的,但是正如巴菲特所说“家庭和事业同样重要”,赵丙贤与巴菲特的差距正在于此。

商场上讲究诚信,而一个对自己的儿子尚没有爱心与诚信可言的人,我们又怎么能期望他对自己的生意伙伴诚实守信?父母纠纷不应涉及孩子,3年不回家且不提供任何生活来源也拒见儿子,实属冷漠无情。

孩子母亲说:“我让他见见儿子,他却告诉我,儿子性格软弱,将来指望不上。

”养育孩子不是一项投资,孩子不是股票,正如养育老人不是为了让他们分担家务一样,养育孩子同样应是仅发乎爱的举止,是道德的体现,是对生命的守护。

再者,一个整天思索“为何父亲不爱我”的孩子又何来的自信洒脱?子不教,父之过,在赵丙贤嫌弃儿子性格软弱的时候,更应反思自己是否认真教育过孩子。

孩子性格中坚忍勇敢的一面更多承自于父亲,心理学家早就证实,单亲妈妈养育的男孩大多懦弱胆小,甚至会出现女性化性格。

如果赵丙贤希望以后指望儿子,现在更应该多多关心儿子,让其健康成长。

一个成功的投资者、操盘手,不仅仅要具有眼光,更要有影响“大盘”走势发展的气魄。

我国从去年正式将“常回家看看”纳入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从此老年人的精神权力得到了保障,那么孩子呢?除了赵小星,我国现今有无数的儿童过着长年见不到父母的生活,他们生活在失爱的世界里,期盼着仙女把父母送回身边。

在我们诉说着现在的孩子有衣穿、有肉吃的时候,在我们用“为你赚钱”做不回家的借口时,可曾想过孩子真正需要什么?每每责怪现在的孩子冷漠无情,又是否用爱温暖孩子心灵?“没有得到过爱又怎会给予爱”,饿死女童的妈妈乐燕在法庭上说的话,道尽了从孩提时积累起来的怨恨。

“常回家看看”的立法意义重大

“常回家看看”的立法意义重大

“常回家看看”的立法意义重大去年12月28日通过的新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今日(7月1日)正式生效了。

法律条文中关于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常回家看看老年人的规定,再次引起公众热议。

不主张对此进行立法的理由主要有二:一是“常回家看看”是纯粹道德层面的内容,法律不应干涉;二是规定了也白搭,根本行不通;规定了却实现不了,反而损害法律的尊严。

尊重老人,在我国历史传统上真的一直只是道德规范吗?规定了真的执行不了吗?我认为,这两个问题,其实都是伪命题。

一、自古以来,从精神上尊重老人,在身边照顾陪伴老人,一直就是我中华法系之传统法律的内容,而不是说,这一直都只是道德层面的内容我们知道,我国漫长的古代社会,老年人的权益一直普遍得到了很好的维护。

例如《红楼梦》中的贾母,是贾府中最年长者,但受到荣宁二府上下人等何等的尊重;就是乡村老人刘姥姥,在家包括板儿他爹在内,没人敢欺负姥姥,倒是姥姥常敢数落板儿他爹;姥姥到了贾府,虽因她自己愿意被打趣,而园中上下也不敢太过失礼。

这是因为,封建时代虽然“尊卑有别,长幼有序”属于“礼”的范畴,可封建社会之“礼”是具有法律属性的,“出礼入刑”,即违反“礼”的规范可动用刑法来惩罚。

“父母在,不远游”好像只是“礼”的范畴(道德规范),其实也是“法”的范畴(法律规范),因为根据在汉朝即形成以后历朝沿习的“春秋决狱”(《春秋》等儒家学说可以直接作为判案的依据)的司法制度,对违反者完全可以按“不孝”来进行刑事处罚;而“不孝”甚至是十恶不赦的大罪,谁敢摊上这个罪名哪!可见,“常在家看看”(父母),自汉唐以来,直到民国,一直都是有法律保障的。

二、新中国有一个时期,旧法已破,新法不立,国家各方面包括保护老年人权益,都处于一个无法无天的法治真空状态;到了改革开放,侵犯老年人权益的问题逐渐突出起来,保障老年人权益开始进入立法视野,并一步步深化反而是新中国成立以后,废除了国民党的“六法全书”,造成旧的法被废了,新的法又未建立起来,就这样,我国很长一个时期(也就几十年吧)处于“无法无天”的法治真空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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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常回家看望父母违法是滥立法
7月1日起实施的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这被人们理解为“不常回家看望父母违法”,在网上引来吐槽。

这是一条明显不具可操作性的法律,常回家的周期和频率是多少?一周一次?还是一月、一个季度一次?是不是打算拿外出打工者开刀?忠孝自古不能两全,谁不想经常在家陪父母,可是,吃低保的钱能养活自己和家人?不能“常”回家的矛盾在哪里,房子还是经济实力?独生子女如何兼顾四个老人?个别案例个别对待,哪有一棍子全部打死的。

一位网民这样表达自己看到这条法律的感受:这不就相当于把你的嘴缝上,然后对你说,“你怎么不吃东西?再不吃东西我就打烂你的嘴!”嘴都被你缝上了还怎么吃?打烂我的嘴更没法吃。

你以为我不想吃么?
法律是保卫底线的,而不是用来替代道德的,因而荒谬。

法律保障不了感情,感情也不可能是理性说教能产生的,感情源自爱,而不是强迫。

封建社会规定孝的强迫性,只是源于统治者的利益,不知道现在为何又要延续这种强制性?
一位75岁的老人说,今天的中国,比关心老人重要10倍,100倍的事情比比皆是。

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希望在年轻人身上。

与其有时间,有精力关心老人问题,还不如多关心年轻人的问题。

年轻人的问题积累多了,是要爆炸的。

老人的问题积累多了,最多只不过是一部分老人不幸福而已。

一周前,南京江宁两位年幼的孩子被关在家里饿死。

昨天,上海芳芯路小区两名女童因关在家里不慎从13楼家中坠落身亡。

如果儿女“不常回家看望父母违法”,父母把孩子关家里不管,算不算违法?从行为能力上来看,后者比前者问题严重10倍。

因为孩子没有完全行为能力,也不知如何求助。

别说在美国,就是在香港,将孩子单独留在家中,监护人也是违法的。

我们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由于政府推卸自己应尽的保护之责,减少财政支出,缺少可操作性等各种原因,沦为一本草纸,致使中国社会伤害儿童的恶性事件屡有发生,却不见扭转。

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明知不可操作却要制定为法律,这是拿法律当儿戏,滥用立法权。

人大立法者如果仅仅追求“有法可依”,而不追求“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则法律毫无威严,草纸法律会愈来愈多。

制定这条法律的大约是人大里面一群高枕无忧,什么都不缺就缺子女在身边的老人,为了让子女“常回家看看”,拍脑袋写上去的。

他们不知道,中国有多少老人,连基本的保障都得不到呢。

对他们来说,制定一个公平而完善的养老政策比“不常回家看望父母违法”重要得多。

何况网络时代,外出务工者想看看父母QQ视频就能搞定,不一定要“常回家”的,一年回一两次家他们很满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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