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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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龙卡章程

中国建设银行龙卡章程

中国建设银行龙卡章程【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建总发字[1996]第110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布日期】1996.07.09【实施日期】1996.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龙卡章程》的通知(1996年7月9日建总发字[1996]第110号)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总行修订了《中国建设银行龙卡章程》,业经人民银行银复[1996]153号核准。

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一、各分行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利用目前开展的龙卡优质服务及有奖用卡消费双月活动的有利时机和其他形式,组织好《龙卡章程》的学习贯彻和市场宣传推广工作,严格按《龙卡章程》做好对持卡人和特约商户的服务,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二、因总行正在统一设计制作《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申请表》,各分行如需按修订后的《龙卡章程》印制《信用卡申请表》,可待总行表样下发后再制作。

三、各分行要将此章程迅速转发到所辖发卡行、代理行及代理龙卡业务网点,提出贯彻实施的具体要求,并将执行《龙卡章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告总行。

附:中国建设银行龙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建设银行发行的各类银行卡,包括万事达信用卡、VISA信用卡、彩照信用卡、联名信用卡、金卡、转帐卡、储蓄卡、智能卡、专用卡等统称为龙卡。

本章程适用于龙卡信用卡。

其他龙卡产品依据本章程有关规定和相应卡种的使用规则执行。

第二条龙卡是中国建设银行发行的信用支付工具,具有购物消费、转帐结算、存取现金、消费信用等功能。

第三条龙卡按发行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信誉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按结算币种分为人民币卡和外币卡;按卡片影印内容分为彩照卡和非彩照卡。

第二章发卡对象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有合法经营管理执照且执业时间在3年以上,经营管理效益好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国家机关、部队、行政团体可申办单位卡。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龙卡转账还贷业务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龙卡转账还贷业务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龙卡转账还贷业务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公布日期】1998.06.19•【文号】建总发[1998]76号•【施行日期】1998.06.1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龙卡转账还贷业务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1998年6月19日建总发〔1998〕76号)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苏州、三峡、济南、杭州分行:为了促进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发展,我行为住房贷款借款人提供龙卡转账还贷服务。

现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龙卡转账还贷业务管理规定》(暂行)及有关要求一并通知如下,请各行遵照执行。

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分行应力争在1998年内开展此项业务。

省区分行将已开展此项业务的二级分行上报总行备案。

原则上县级行不得办理此项业务。

二、凡办理龙卡转账还贷业务的分行,必须由主管一级分行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请总行备案。

涉及其他零售业务的龙卡转账还贷可比照本规定办理。

三、选择使用信用卡进行转账还贷的客户必须与我行签订《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转账还贷委托协议》(协议文本见附件)。

各行不得删减协议文本的任一条款,但可以根据需要增加与协议文本内容不相抵触的有关条款。

四、各一级分行应根据总行《个人住房贷款会计核算手续》(即将下发)的统一规定,并结合本地区的计算机业务网络情况,对龙卡转账还贷业务的具体会计核算手续加以补充完善。

五、龙卡转账还贷业务是一项长期工作,有关资料必须妥善保管,以备查考。

六、各行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为借款人提供各种还贷方式,由客户自行选择。

同时,应在严格管理制度,切实规避风险的前提下,简化对外操作手续,避免因办理龙卡转账还贷业务而使个人住房贷款手续复杂化。

附:一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龙卡转账还贷业务管理规定(暂行)第一条为了促进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发展,根据《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中国建设银行龙卡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试行办法-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试行办法-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试行办法正文:----------------------------------------------------------------------------------------------------------------------------------------------------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试行办法(1991年10月1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结算制度改革的要求,为加强信用卡业务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用卡业务是银行的金融服务业务,具有一定的消费信贷性质;信用卡有吸收存款的功能,是银行结算方式之一。

第三条建设银行信用卡业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开发、统一管理原则。

严格遵守国家法令、政策和规定,认真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结算办法》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结算会计核算手续》,保障国家财产及银行资金安全,维护银行、特约商户和持卡人三方合法权益。

第二章信用卡第四条建设银行信用卡,是建设银行发卡行依据一定条件向客户提供的一种信用支付凭证。

以人民币结算,限国内发行。

第五条建设银行信用卡按国际统一标准制成。

信用卡正面主要载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行名、行徽、行名英文缩写、卡号、有效期、持卡人姓名、性别、国际信用卡组织标志以及对信用卡的特殊说明。

信用卡背面有黑色磁条,持卡人的预留签名和发卡行的简要说明。

第六条建设银行信用卡分为“建设银行万事达卡”(PCBCMasterCard)和“建设银行VISA(维萨)卡”(PCBCVISACard)(以下简称建设银行信用卡)。

两种卡都属“先存款,后支付”记帐性质的借记卡(DebitCard)。

有效期一至二年。

第七条建设银行信用卡向个人和企业单位发行。

向个人发行的卡为个人卡,向企业单位发行的卡为公司卡。

个人除领一张主卡外,还可为其配偶及直系亲属办理附属卡,主卡持卡人承担主卡及附属卡的全部经济责任;公司卡须书面指定持卡人,一个单位可办理一张主卡,若干张附属卡,该单位承担公司卡主卡和附属卡的全部经济责任。

建行龙卡章程

建行龙卡章程

建行龙卡章程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准贷记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银行卡业务的发展,向持卡人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所称龙卡准贷记卡是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发卡银行”)龙卡信用卡产品之一,是发卡银行向社会公开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存取现金、转账结算、小额消费信贷等功能的支付结算工具。

第三条龙卡准贷记卡按加入的信用卡组织不同,分为银联卡、VISA卡、万事达卡等;按卡片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卡和复合卡;按发卡对象不同,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按持卡人信用状况不同,分为普通卡和金卡等;按卡片是否影印持卡人照片,分为彩照卡和非彩照卡。

第四条发卡银行、龙卡准贷记卡持卡人应共同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申领第五条申请人申领龙卡准贷记卡须填写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与发卡银行签订领用协议。

申请人应对申请表填写内容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偿还能力的自然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发卡银行认为须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申领个人卡主卡,还可为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必须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许可)申领附属卡,每张主卡最多可申请3张附属卡。

第七条具有一定规模、信誉良好的单位可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相关材料申领单位卡。

单位卡可申领若干张主卡,每张主卡最多可申领9张附属卡,每张卡片的持卡人须由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书面指定。

单位卡必须先存后用,不具备消费信贷功能。

第八条发卡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资信情况审批发卡,在认为必要时可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

发卡银行应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三章使用第九条龙卡准贷记卡只能由持卡人本人使用;否则,因此而导致的经济责任及产生的风险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条持卡人在收到龙卡准贷记卡卡片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上预留签名相同的签名,并在用卡交易时使用此签名。

龙卡信用卡使用指南

龙卡信用卡使用指南

2. 境外消费
(1)您可使用双币信用卡在全球近 300 个国家和地区、逾 3000 多万家带有
标识的 03
特约商户持卡消费。
(2)您可使用银联人民币信用卡在海外 100 多个国家和地区带有 或
标识的特约商户以人民币为结算货
币进行消费交易。在带有
标识的商户刷卡消费无需使用密码,仅支持签名。通过银联网络的消费,交易的当地货
积分在卡片有效期内常年有效(特殊产品另有规定的除外),持卡人到期续卡后积分可继续累计及兑换。
(四)积分兑换
您可登录中国建设银行网站 查询积分礼品目录,确定礼品兑换品种数量。 1. 实物礼品兑换 (1)您可登录龙卡商城(),按操作步骤直接在信用卡商城申请兑换礼品。 (2)您可拨打积分换礼热线(021-50619818),按操作步骤提示输入卡号、兑换的礼品编号、数量,提出兑换申请。 (3)您可使用在我行登记的手机编辑短信“LPDH# 卡号后 4 位 # 礼品编号(7 位)# 数量” 发送至 95533,申请 礼品兑换。 2. 积分商户兑换 您可在全国“兑你最好”积分兑换商户购买商品时直接使用龙卡信用卡积分抵扣部分消费,每 1000 分抵扣 2 元(另 有规定的除外,积分商户请登录 查询)。
四、账务管理 ………………………………………………… 08 账务查询渠道 | 账务问题处理
五、还款服务 ………………………………………………… 11 约定账户还款(自动还款) | 自助终端还款 | 网上银行还 款 | 手机银行还款 | 电话银行还款 | 网点还款 | 跨行还款
六、分期付款 ………………………………………………… 15 购车分期|安居分期|商户分期 |账单分期|消费分期
③ 卡号后四位:发生该笔交易的 信用卡后四位卡号。

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授权业务操作规程

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授权业务操作规程

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授权业务操作规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公布日期】2000.12.18•【文号】建总发[2000]126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授权业务操作规程(2000年11月20日第九次行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龙卡业务管理,促进龙卡业务的发展,规范信用卡授权业务运作,根据《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授权业务管理办法》及建设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信用卡授权根据授权类型的不同分为本行卡授权和本代他授权;根据处理方式的不同分为自动授权和人工授权。

二、特约商户授权第三条POS自动授权安装POS的特约商户,每笔信用卡交易应通过POS划卡操作申请授权。

1.若屏幕显示“交易成功”表示此笔交易已经授权批准。

2.若屏幕显示“余额不足”、“请与银行联系”、“止付卡,请没收”等,表示此笔交易不被批准,收银员不能办理此笔交易,并应按照屏幕提示进行相应处理。

3.卡片磁条损坏或POS因故不能使用时,改用手工压单方式办理。

第四条人工授权在未安装POS、因故不能使用POS进行联机交易的情况下,对于超过商户授权限额的交易,需进行人工授权,操作程序是:一、特约商户收银员拨通授权电话,提供下列资料:特约商户名称;信用卡卡号(以下简称卡号);信用卡有效期(以下简称有效期);持卡人姓名(以下简称姓名);身份证件号码(15位身份证号码的后5位、18位身份证号码的后6位或其他类型身份证件的完整号码,下同);交易金额;受理时遇到何种问题(对这笔交易有怀疑时,下同)。

二、在得到电话授权应答后:1.若批准授权,特约商户收银员记录授权号码,将授权号码填写在签购单指定位置。

2.若不批准授权,不得进行该笔交易并按收单行的要求作进一步处理,如没收止付名单卡等。

若持卡人要求解释,建议持卡人与发卡行联系。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用卡业务操作规程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用卡业务操作规程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用卡业务操作规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公布日期】1991.10.17•【文号】•【施行日期】1991.10.1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公布失效和废止的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8年1月9日实施日期:1998年1月9日)宣布失效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用卡业务操作规程(1991年10月17日)为了加强信用卡业务管理,逐步建立信用卡发行、使用、授权等科学、规范的操作程序,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信用卡发行第一条申请凡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个人和单位,遵守《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用卡章程》,均可向建设银行发卡行申请建设银行信用卡。

一、公司卡申请1.如实填写“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用卡申请表(公司卡)”。

2.交验申请人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法人资格的文件,并提交文件的影印件。

3.提交单位指定主卡及附属卡持卡人的书面证明文件及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影印件。

二、个人卡申请1.如实填写“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用卡申请表(个人卡)”。

2.提交申请人和担保人的居民身份证影印件。

3.申请附属卡的还须填写附属卡申请人资料,并提交附属卡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影印件。

第二条审查与批准发卡机构对申请表和有关资料应按以下程序认真审查。

一、初审1.所填申请表内容是否完整、清楚,所提供的有关文件、证件是否齐全、真实。

2.申请单位注册所在地和申请人工作或户口所在地是否与发卡机构在同一市、县。

3.向申请人所在单位核实申请人基本情况,落实申请表中填写内容是否属实。

4.向担保人所在单位核实担保人基本情况,落实申请表有关担保人内容是否属实。

5.向担保人明确其履行的担保法律义务和责任,确认其是否自愿为申请人担保。

6.对申请公司卡的,向申请单位开户行了解其资信情况,必要时请开户行开具有关证明文件。

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准贷记卡章程

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准贷记卡章程

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准贷记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银行卡业务的发展,向持卡人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所称龙卡准贷记卡是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发卡银行”)龙卡信用卡产品之一,是发卡银行向社会公开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存取现金、转账结算、小额消费信贷等功能的支付结算工具。

第三条龙卡准贷记卡按加入的信用卡组织不同,分为银联卡、VISA卡、万事达卡等;按卡片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卡和复合卡;按发卡对象不同,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按持卡人信用状况不同,分为普通卡和金卡等;按卡片是否影印持卡人照片,分为彩照卡和非彩照卡。

第四条发卡银行、龙卡准贷记卡持卡人应共同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申领第五条申请人申领龙卡准贷记卡须填写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与发卡银行签订领用协议。

申请人应对申请表填写内容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偿还能力的自然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发卡银行认为须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申领个人卡主卡,还可为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必须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许可)申领附属卡,每张主卡最多可申请3张附属卡。

第七条具有一定规模、信誉良好的单位可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相关材料申领单位卡。

单位卡可申领若干张主卡,每张主卡最多可申领9张附属卡,每张卡片的持卡人须由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书面指定。

单位卡必须先存后用,不具备消费信贷功能。

第八条发卡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资信情况审批发卡,在认为必要时可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

发卡银行应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三章使用第九条龙卡准贷记卡只能由持卡人本人使用;否则,因此而导致的经济责任及产生的风险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条持卡人在收到龙卡准贷记卡卡片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上预留签名相同的签名,并在用卡交易时使用此签名。

第十一条持卡人凭龙卡准贷记卡可在特约商户结算消费款,在ATM等自助设备及发卡银行网点存取现金、转账结算,以及享受发卡银行提供的其他服务。

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

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

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甲方承诺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如甲方信息发生变更,应立即通知乙方更改。

甲方授权乙方,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有关单位及个人,依法查询、留存甲方的身份、财产、资信等相关信息,所查得的信息用于信贷审批、贷后管理、额度审批、资信核查、异议处理等相关银行业务。

甲方授权乙方,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报送甲方身份信息、联系方式、账户信息、信用信息(含不良信用信息)等相关信息。

为订立及履行本协议之目的,甲方授权乙方,向建设银行集团成员(如建设银行境内子公司)、合作服务机构(如外包作业机构、信用卡权益服务机构等)提供必要的甲方身份信息、联系方式、账户信息、信用信息等相关信息。

相关合作机构将为处理本协议项下事务之目的接触并按照乙方的业务需要使用甲方的个人信息。

乙方承诺将向该合作机构明确其保护甲方个人信息的职责,并要求合作机构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甲方对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授权有效期至甲方正式销户之日止。

乙方承担超出授权查询的后果及法律责任。

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申请资料和信用状况决定是否向甲方核发信用卡,并核定卡片等级、信用额度等。

无论乙方是否向甲方核发卡片,申请资料均不退还甲方。

乙方将对申请资料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甲方充分知晓信用卡具有网络支付等非面对面支付的固有功能。

甲方激活信用卡,即开通相关功能。

甲方主卡持卡人保证,申领附属卡已获得附属卡持卡人的授权,附属卡持卡人遵守本协议项下各项约定。

如甲方申请的信用卡包含自动购汇功能,则该卡所有外币交易将自动折算为人民币入账,甲方须以人民币还款。

购汇汇率以乙方记账日当天公布的即期结售汇牌价中对应币种的现汇卖出价为准,当日尚未公布的以上一日公布的为准。

如甲方申请的信用卡产品包含航空意外保障等保险权益,则甲方授权乙方为甲方本人及其近亲属(以实际产品权益为准)订立相关保险合同,并认可相关保险金额。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金卡发行规则》的通知-建总发[1998]113号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金卡发行规则》的通知-建总发[1998]113号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金卡发行规则》的通知正文:----------------------------------------------------------------------------------------------------------------------------------------------------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金卡发行规则》的通知(1998年8月28日建总发〔1998〕113号)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苏州、三峡分行,济南、杭州、浦东分行:为进一步开拓龙卡市场,提高龙卡品牌形象,总行决定试点发行金卡。

并根据《中国建设银行龙卡章程》制定了《中国建设银行金卡发行规则》。

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金卡是龙卡系列产品之一,是建设银行向较高信用等级客户发行的信用卡。

凡受理龙卡的特约商户和受理网点都必须受理金卡。

各分行要切实做好特约商户和受理网点受理金卡的培训工作,并负责向社会宣传龙卡金卡,避免因拒绝受理金卡而造成金卡还不如普通卡好使的情况发生。

一旦发生无故拒绝受理金卡的情况,客户有权向发卡行或上级行直至总行投诉,经查实后,总行将对有关的经办行和管辖分行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其发行金卡的资格。

二、各行应有针对性地与一些档次比较高的龙卡特约商户商谈受理金卡时提供相应的VIP服务;并且各行在与特约商户举办龙卡消费优惠活动时,金卡也应享受比普通卡更高的优惠幅度。

谈妥这类服务的分行,应将服务内容报总行,以便总行汇总后通知全行并进行对外宣传。

三、金卡卡号执行建总函字(91)第54号文件规定的编排规则。

卡号前6位由国际组织确定,万事达卡为544033,VISA卡为491031;第7~9位表示发卡行(采用现行发卡行行号);第10~13位为客户账号;第14位为主卡、附属卡标识;第15位表示领卡张数;第16位为校验位。

银行信用卡规章制度

银行信用卡规章制度

银行信用卡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保障持卡人权益,维护社会金融秩序,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银行信用卡发行与管理过程中的各类活动。

第三条银行信用卡是指银行依法发行,具有刷卡消费、取现、转账等功能的银行卡。

第二章发卡管理
第四条银行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自身实际情况,严格审核信用卡申请人的资信情况,确保信用卡发放的合法合规。

第五条申请信用卡的实体个人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条信用卡的发行应当通过有效的身份认证方式进行,以确保发卡信息的真实性。

第七条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信用卡发卡后台管理系统,确保信用卡的有效管理与监督。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八条持卡人在使用信用卡时,应当遵守银行信用卡使用规定,不得超过信用额度进行消费。

第九条持卡人在使用信用卡进行在线支付或转账时,应当确保网络环境安全,防范盗刷和网络诈骗。

第十条持卡人应当保管好自己的信用卡以及相关信息,不得将信用卡和密码轻易透露给他人。

第四章违规处理
第十一条如持卡人出现信用卡逾期还款、透支超额、盗刷等行为,银行有权暂停或取消持卡人的信用卡使用权利,并保留向持卡人追索欠款的权利。

第十二条如果银行发现持卡人的信用卡行为涉嫌违法犯罪,银行有义务向相关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机构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规章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调整或补充,将另行通知。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银行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以上就是银行信用卡规章制度的相关内容。

希望广大持卡人能够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合理使用信用卡,共同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和谐。

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章程

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章程

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信用卡业务的进展,为持卡人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所称龙卡信用卡是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向社会公布发行的、持卡人可在本行核定的信用额度内先用款后还款、并可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下同)和境外(含港澳台,下同)使用的信用支付工具。

龙卡信用卡具有消费、取现、转账结算等功能,本章程另作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龙卡信用卡按账户币种不同分为双币种信用卡和单币种信用卡;按发卡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其中个人卡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持卡人信用等级和产品功能、服务不同分为一般卡、金卡和白金卡等;按信用卡组织不同分为VISA卡、万事达卡、银联卡等;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

第四条本行、持卡人、担保人和特约单位及其他有关当事人须共同遵守本章程。

第五条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持卡人”指向本行申请信用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单位或个人。

单位卡持卡人应由其单位指定;个人卡持卡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

“信用额度”指本行按照持卡人的资信情形等为其核定的、持卡人在卡片有效期内使用的最高授信限额,包括固定额度、临时额度、专用额度等。

“交易日”指持卡人实际用卡消费、取现或转账的日期。

“银行记账日”指本行在持卡人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其龙卡信用卡账户,或按照规定将有关费用、利息等记入其龙卡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账单日”指本行每月对持卡人的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取现交易本金、费用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并运算出持卡人当期应还款额的日期。

“到期还款日”指本行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其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

“还款日”指持卡人实际向本行偿还其欠款的日期。

“全部应还款额”指截至当前账单日,持卡人累计未还的费用、交易本金以及利息等的总和。

“最低还款额”指本行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取现交易本金的一定比例,所有费用、利息、超过信用额度的欠款金额,以及往常月份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

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储蓄卡领用合约

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储蓄卡领用合约

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储蓄卡领用合约中国建设银行分(支行)(以下简称“甲方”)与龙卡储蓄卡申领人(以下简称“乙方”)双方达成一致,就乙方向甲方申领龙卡储蓄卡签订如下合约。

一、乙方知悉并承认《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借记卡章程》,履行本合约。

二、申领1.凡中国境内的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境内的外籍人士、港澳台同胞)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甲方申领龙卡储蓄卡,开户应采用实名。

2.乙方申领龙卡储蓄卡时,应按甲方要求填写申请表并签署领用合约。

申请人本人在申请表上签字,即表示知悉发卡银行有关规定、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及确认履行领用合约各项规定。

3.甲方对符合申领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发卡。

龙卡储蓄卡开户起存金额为10元人民币,签约账户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4.龙卡储蓄卡按年收取年费。

第一年度年费在开卡时由乙方直接交纳,以后年度年费每年从乙方账户自动扣收。

销户时卡片当年使用不足一年的按一年收取,已收的年费不再退还。

三、使用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用卡须知等相关资料,以方便乙方正确使用龙卡储蓄卡。

2.乙方保证将龙卡储蓄卡用于合法用途,保证自己利用龙卡储蓄卡从事的各种交易为法律所允许。

3.乙方使用龙卡储蓄卡在ATM机等自助设备上取款时,须遵守中国银联、甲方、收单银行有关规定,且每卡每日累计取现金额不能超过5000元(含)人民币。

乙方在自助设备上存入现金,以甲方核点后的金额作为入账金额。

4.使用卡折并用的龙卡储蓄卡时,乙方应注意及时到甲方补登存折,因未及时补登存折原因使得由甲方保留的储蓄卡交易记录与储蓄存折上所载不一致的,以甲方记录的账务信息为准。

5.乙方因卡片毁损、磁条消磁等原因需要换领新卡的,可持卡片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甲方指定营业网点办理换卡手续,并交纳换卡手续费。

6.乙方使用建设银行的ATM等自助设备时,如发生吞卡,应及时与自助设备所属管理机构取得联系,并按银行指定时间及要求到办理领卡手续。

过期未领的,银行将按有关规定对被吞卡片进行剪卡处理,乙方须到甲方指定营业网点办理补卡手续,并交纳补卡手续费。

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积分规则

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积分规则

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积分规则为回馈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持卡人,中国建设银行对广大龙卡信用卡持卡人刷卡消费或参与活动给与积分奖励并提供礼品兑换,具体规则如下:一、基本规定1.龙卡信用卡持卡人刷卡消费(龙卡单位商务卡除外),即可按照积分规则明确的计算方式累积积分,并可根据中国建设银行规定兑换相应的实物礼品、航空里程、服务等(以下统称“积分礼品”)。

2.龙卡信用卡持卡人如有下述情形之一,中国建设银行有权取消其参加积分活动资格:涉嫌利用虚假交易获取积分(包括为他人交易刷卡的)、所持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被停用或限制使用、自行注销、有逾期欠款行为、违反《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违反《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章程》或本积分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的。

3.中国建设银行有权要求持卡人提供消费交易发票、购买凭证等材料,以查实交易真实性;如持卡人无法提交相关材料,中国建设银行有权不予兑换;一旦查实持卡人为虚假交易获取积分兑换套利或有逾期欠款行为的,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或我行相关约定规定的,中国建设银行有权采取冻结积分、积分清零、冻结卡片使用、销卡等措施,并保留进一步追索的权利;如前述行为可能构成犯罪的,中国建设银行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司法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4.积分为中国建设银行对持卡人刷卡消费的回馈项目,在兑换取得积分礼品前并不构成持卡人资产,积分不可转让给其他持卡人或任何第三人,任何转让对中国建设银行均不产生效力。

二、积分累积规则持卡人使用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在宾馆、酒店、餐饮、娱乐、百货公司、其他零售商店类商户的刷卡消费可累计积分;现金分期业务按照实际办理金额计积分。

但下列项目不予计算积分:1.支付循环信用利息,年费、违约金、分期付款手续费及其它各项费用,龙卡信用卡取现和还款;2.通过代扣代缴方式支付相关费用的交易;3.房产、汽车、批发、医院、学校以及慈善和社会服务等非盈利性行业的商户消费以及金融和政府类支付交易(如保险、投资、纳税、罚款);4.购车分期、装修分期、车位分期、留学分期、教育分期、分期通、旅游分期、账单分期、消费分期业务;5. 卓越商务卡-单位商务卡各类消费;6. 银联确定的特殊计费类商户;7.其他中国建设银行指定的不进行积分的交易或商户。

龙卡信用卡使用指南

龙卡信用卡使用指南

龙卡信用卡使用指南龙卡信用卡使用指南一、申请办理龙卡信用卡1.申请资格要求a.年满18周岁b.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c.有效联系件2.申请流程a.前往龙卡信用卡官方网站或就近银行网点提交申请b.填写申请表格及相关资料c.提交申请并等待审核结果3.额度与费用说明a.额度根据个人信用情况及收入水平确定b.年费及其他费用详见龙卡信用卡官方网站或相关费用说明二、激活与使用龙卡信用卡1.卡片激活a.收到信用卡后,拨打激活方式或按照卡片附带的激活说明完成激活b.设置个人密码或密保问题以确保安全2.使用限制及注意事项a.信用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b.严禁盗刷、套现等违法行为c.注意妥善保管信用卡以防止丢失或被盗用3.信用卡支付a.在支持信用卡支付的商户使用信用卡消费b.输入信用卡卡号、有效期、CVV以完成支付c.可使用龙卡APP或网银进行信用卡还款三、信用卡账单与还款1.信用卡账单查询a.每个月银行会寄送账单给持卡人,也可通过龙卡APP、网银等方式查询最新账单b.账单包括消费明细、还款日期等信息2.还款方式a.全额还款:按照账单上的还款金额,全额还清本期消费b.最低还款:按照账单上的最低还款金额还款,但会产生利息3.注意事项a.确保在还款截止日期前完成还款,避免产生逾期费用及影响信用记录b.联系银行了解更多分期还款、自动还款等服务附件:1.龙卡信用卡申请表格2.龙卡信用卡费用说明3.龙卡信用卡用户手册法律名词及注释:1.额度:信用卡银行根据持卡人个人信用情况及收入状况设定的可使用金额上限。

2.年费:持卡人每年支付给银行的信用卡使用费用。

3.信用记录:银行根据持卡人信用卡使用情况形成的记录,对个人信用有重要影响。

4.逾期费用:持卡人未按时还款产生的罚款费用。

5.最低还款:每月最低需要还款的金额,未还足此金额会产生逾期费用。

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郑

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郑

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郑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龙卡信用卡申请人与中国建设银行_____________分行就申领使用龙卡信用卡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方知悉并同意遵守《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章程》,履行本协议二、申领1.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有效、合法乙方有权将甲方的个人信用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并有权向上述个人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及个人查询甲方的信用状况,查询获得的信用报告限用于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用途范围内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有关个人资料予以保密,但乙方内部使用、个人征信使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2.如乙方出于为甲方提供与信用卡有关服务的目的,甲方同意乙方将本协议项下有关事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或者将其个人资料提供给乙方认为必需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控股子公司、乙方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3.乙方有权审查甲方的资信状况、索取甲方的个人资料,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甲方发卡及核定甲方的信用额度 4.甲方领取信用卡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签署与申请表上相同的签名,并在用卡时使用该签名三、使用1.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信用卡使用指南等相关资料,甲方在使用信用卡时,应遵循使用指南及中国建设银行的其他有关业务规定 2.甲方应按中国建设银行公布的收费标准承担各类费用3.甲方因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交易款项、利息和费用等,由乙方在甲方账户内直接记收甲方承担还款责任,并在对账单所规定的到期还款日或之前还款 4.甲方须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密码,避免使用易被破译的数字,并切勿将密码透露给任何他人乙方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甲方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5.甲方在境内及境外通过银联网络的交易以人民币结算甲方使用双币种信用卡通过、万事达卡、或其他非银联网络的交易以美元结算,以外币进行的消费和取现所产生的其他货币与美元的清算汇率依据、万事达卡、或其他非银联国际组织及中国建设银行的最新规定办理;使用人民币信用卡以外币进行的消费和取现与人民币的清算汇率依据中国银联及中国建设银行的最新规定办理甲方同意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所有汇兑风险、损失和费用 6.甲方在对账单规定的到期还款日或之前偿还了全部欠款的,对账单所载消费交易可享受最长50天的免息还款期,否则乙方自银行记账日起计收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7.甲方提取现金时,须按笔支付手续费透支取现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乙方自银行记账日起计收欠款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8.甲方在境内外通过银联网络透支取现时,每卡每日取现金额最高为元人民币;双币种信用卡通过、万事达卡、或其他非银联网络提取外币现钞时,甲方账户每日取现金额白金卡、金卡、银卡级别最高为等值美元,普通卡级别最高为等值美元,且每月累计取现金额不得超过等值美元甲方累计未还取现金额不得超过乙方为其核定的信用额度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乙方根据甲方资信情况和用卡情况核定 9.甲方账户内的溢缴款不计付利息,提取溢缴款须支付取现手续费10.乙方可因甲方信用记录良好而调高甲方信用额度或信用卡等级甲方如不愿调高,应在10日内要求乙方恢复,否则视为接受无论甲方是否接受,甲方对已发生的欠款负有清偿责任四、对账单1.甲方账单日由乙方在发卡函中明确;若甲方欠款于当期账单日或之前发生变动或尚未清偿,乙方应向甲方寄发当期对账单甲方应注意定期查收对账单并主动核对账务,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向乙方偿还欠款2.若甲方对对账单内容有疑义,应在账单日后15日内向乙方查询并提出调阅签购单申请,同时应说明理由并按乙方要求提供证明文件过期查询导致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对已提出疑义的交易,甲方仍应按期偿还对账单所列应还款额乙方应协助核实,如经查实交易存在,甲方应支付签购单调阅手续费,承担该项交易款并承担可能导致的损失甲方与特约商户或其他机构发生交易纠纷由双方自行解决,乙方不负任何责任,甲方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偿还欠款 3.甲方有权向乙方免费索取最近三个月的对账单,索取三个月以前的对账单每次须支付补制账单费五、还款1.甲方使用信用卡发生的欠款,可选择到中国建设银行营业网点或使用其自助设备、或通过网上银行等方式主动以相应币种偿还,也可选择约定账户还款方式偿还,双币种信用卡的美元欠款还可用人民币购汇偿还2.甲方选择约定账户还款时,即授权乙方每月在对账单上所列的“到期还款日”,按当期所列的应还款额,从甲方的约定还款账户中按约定扣款方式进行扣款若在该期间内,约定账户可用余额不足扣款金额时,乙方有权拒绝扣款,若约定账户发生变化,甲方应主动与乙方联系并重新确定新的还款方式若因约定还款账户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发生变化而导致扣款不成功所产生的利息和费用由甲方承担信用卡发生毁损及挂失补发卡、到期或提前换卡情况的,约定还款授权自动适用于新卡若需取消或变更约定还款账户,甲方应于到期还款日前7个工作日办理,否则乙方将无法确保取消或变更能在当期对账单起生效3.用人民币购汇偿还双币种信用卡美元欠款,可选择电话购汇、网上银行购汇或约定账户购汇还款方式选择电话购汇或网上银行购汇时,人民币缴存和购汇还款申请必须在同一天内完成,否则缴存款项可能先被用于归还人民币欠款,届时如剩余缴存金额不足,将导致人民币账户使用信用额度购汇;甲方使用信用额度购汇还款的,使用信用额度的部分视作取现,自购汇之日起计收利息电话购汇和网上银行购汇的汇率以购汇当日中国建设银行首次公布的美元卖出价为准,当日尚未公布的以上一营业日首次公布的为准;约定账户购汇还款的汇率以当期账单日中国建设银行首次公布的美元卖出价为准,当期账单日逢节假日的以上一营业日首次公布的为准 4.甲方未在到期还款日或之前偿还全部欠款的,全部应还款项不享受免息还款期,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透支利息 5.甲方未在到期还款日或之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按前款规定计收利息外还须按月支付滞纳金六、挂失1遇信用卡遗失、被窃或遭甲方以外的他人占用,甲方应立即致电乙方客户服务电话或利用网上银行等方式办理挂失,挂失经乙方确认后即时生效自挂失生效后发生的非甲方所为而造成的债务和损失不再由甲方承担,但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的债务和损失除外: 甲方未办妥挂失手续前发生的交易;甲方有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乙方调查情况,遭甲方拒绝;遗失或被窃信用卡无甲方签名2.信用卡挂失换卡后,原信用卡功能能够自动转移到新卡的,该新卡自动取得原信用卡功能;原信用卡功能不能够自动转移到新卡的,甲方应及时到原签约机构办理变更手续七、其他1.信用卡有效期标示在卡片正面,最长为五年,超过有效期卡片即失效如甲方到期不再用卡,应至少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否则,乙方将在卡片到期前一个月为甲方提供自动换卡服务,并记收相应费用2.甲方不再使用信用卡的,应在偿还账户所有欠款、解除卡内所有签约关系后向乙方提出账户结清申请并将同一账户下所有卡片剪角销毁处理,乙方在受理账户结清申请45天后,为甲方办理正式结清手续乙方在为甲方办理正式结清手续后,继续保留对甲方账户销户之前及之后发生的欠款的追索权3.信用卡只限本人使用,甲方应保管好信用卡及信用卡信息,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由他人使用,否则视为违约,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元人民币,乙方有权收回信用卡,甲方应承担由此带来的各种风险和损失甲方在互联网上使用信用卡时应保证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否则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4.甲方在申请表中填写的通讯地址和方式为甲乙双方所同意,任何书面通知只要发往以上地址,均视为已送达甲方如发生工作变动、通讯方式变更、身份证号码变更等,应于10日内通知乙方更改,否则由此产生的风险、损失和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5.因不可抗力或供电、通讯、网络等非乙方原因导致信用卡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有义务视情况协助甲方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责任对于在交易过程中,因暂时的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错账现象,乙方有权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6.信用卡的所有权归乙方,甲方出现以下情形的,乙方无需事先通知或催告甲方,有权降低甲方信用额度、降低甲方信用卡等级、冻结甲方账户、收回、停用甲方信用卡,并可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没收信用卡,甲方应立即偿还所有欠款,并应赔偿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甲方违反国家*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信用卡,或者违反《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章程》的;甲方违反本协议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三款、第七条第三款、第七条第四款的;自甲方账户发生欠款后的第一个账单日开始计算,连续三个月未还款或还款未达最低还款额;甲方拒绝或阻碍乙方对其收入或信用情况进行检查的;甲方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不继续履行本协议的;甲方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代管人不继续履行本协议的;甲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其监护人不继续履行本协议的;甲方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乙方认为可能或已经影响或损害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益;甲方的资信情况或还款能力出现其他重大变化,足以影响还款能力,已经不再符合乙方办理信用卡条件且未追加乙方认可的担保的;乙方认定的其他正当理由或卡片的风险控管因素7.甲方应按约定使用信用卡,若有利用信用卡以虚假交易等方式套取乙方资金等套现行为的,乙方无需事先通知或催告甲方,有权降低甲方信用额度、冻结甲方账户、收回、停用甲方信用卡,甲方应立即偿还所有欠款,并向乙方支付等同于提取虚假交易金额的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和利息8.甲方若未依约还款或者有违规、欺诈行为,甲方应承担责任,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中国建设银行开立的任何账户上扣收任何币种款项、有权行使担保权利用来清偿,并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追索的权利如扣划款项为外币,乙方有权按扣收时中国建设银行公布*牌价的银行买入价折算成人民币清偿甲方应付款项如甲方对乙方还负有本协议项下债务以外的其他到期债务的,乙方有权决定将前述扣收款项首先用于清偿其他任一笔到期债务八、乙方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业务需要对《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章程》、信用卡收费项目及标准、信用卡使用指南进行调整,正式对外公告后执行并适用于本协议,无需另行通知甲方,如有需要,乙方将在公告前报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核准或备案信用卡的所有收费项目及标准,均以乙方最新公告为准九、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未尽事宜依据《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章程》、有关业务规定及相关金融惯例办理甲乙双方在履行合约时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十、本协议经甲方在申请表上签字认可,自乙方批准甲方申请并发放卡片之日起生效附: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主卡元/卡金卡、银卡附属卡80元/卡主卡80元/卡年费普通卡附属卡40元/卡下一个持卡年度收取收取后不再退还其他信用卡年费优惠事宜及更多详情,请登录备注每年刷卡消费3次免当年年费,如未满足条件,年费于查询奥白卡每年刷卡消费18笔,免当年年费,主卡元/卡奥白卡附属卡元/卡再退还新办卡、到期换卡、毁坏换卡、挂失补卡均收取制卡工信用卡工本费50元/卡本费境外:通过、万事达卡、或其他非银联网络取现,取现金额的3%,最按笔收取境内取现不分同城异地,跨行取现不另收费低3美元;通过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取现,12元+取现金额的1%,其中按取现手续费取现金额的1%计算的部分最低为2元2元,最高50元”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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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章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领第三章使用第四章计息、还款及账户管理第五章本行的权利和义务第六章持卡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信用卡业务的发展,为持卡人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所称龙卡信用卡是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向社会公开发行的、持卡人可在本行核定的信用额度内先用款后还款、并可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下同)和境外(含港澳台,下同)使用的信用支付工具。

龙卡信用卡具有消费、取现、转账结算等功能,本章程另作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龙卡信用卡按账户币种不同分为双币种信用卡和单币种信用卡;按发卡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其中个人卡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持卡人信用等级和产品功能、服务不同分为普通卡、金卡和白金卡等;按信用卡组织不同分为VISA卡、万事达卡、银联卡等;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

第四条本行、持卡人、担保人和特约单位及其他相关当事人须共同遵守本章程。

第五条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持卡人”指向本行申请信用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单位或个人。

单位卡持卡人应由其单位指定;个人卡持卡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

“信用额度”指本行根据持卡人的资信情况等为其核定的、持卡人在卡片有效期内使用的最高授信限额,包括固定额度、临时额度、专用额度等。

“交易日”指持卡人实际用卡消费、取现或转账的日期。

“银行记账日”指本行在持卡人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其龙卡信用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有关费用、利息等记入其龙卡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账单日”指本行每月对持卡人的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取现交易本金、费用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并计算出持卡人当期应还款额的日期。

“到期还款日”指本行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其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

“还款日”指持卡人实际向本行偿还其欠款的日期。

“全部应还款额”指截至当前账单日,持卡人累计未还的费用、交易本金以及利息等的总和。

“最低还款额”指本行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取现交易本金的一定比例,所有费用、利息、超过信用额度的欠款金额,以及以前月份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

“免息还款期”指在持卡人于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前提下,可享受免息待遇的消费交易的银行记账日至还款日之间的时间。

“超限费”指当持卡人累计未还用款金额超过本行为其核定的信用额度时,按规定应向本行支付的费用。

“滞纳金”指当持卡人未在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款或还款金额不足最低还款额时,按规定应向本行支付的费用。

第二章申领第六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偿还能力的自然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证明文件申领个人卡主卡,还可为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必须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许可)申领附属卡。

每张主卡最多可申请三张附属卡。

主卡持卡人可随时申请注销附属卡。

附属卡所有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均记入主卡账户,由主卡持卡人承担全部还款责任;主卡持卡人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对所欠银行款项互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只对其所持附属卡发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第七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并具有偿还能力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可凭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申领单位卡。

单位卡持卡人须由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书面指定。

各持卡人的所有交易款项均记入该单位龙卡信用卡账户内,由单位承担还款责任。

单位可随时申请注销持卡人用卡资格或变更持卡人。

第八条申请人申领龙卡信用卡须同意遵守本章程,正确、完整地填写申请表,提供本行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交本行审核。

申请人应对申请表填写内容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本行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及证明材料等对申请人的资信情况进行审查。

本行也可要求申请人提供保证人担保、质押担保或交存一定数量的保证金。

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质物仅限凭证式国库券或本行开具的定期存款权利凭证等本行认可的质物。

第十条对申领单位卡的,本行根据申请单位的资信情况等核定其总信用额度,各持卡人的信用额度由申请单位在其总信用额度内确定,本行核批;对申领个人卡的,本行根据主卡申请人的资信情况等核定其信用额度,如申领附属卡,附属卡持卡人共用此信用额度或由主卡持卡人在本人信用额度内单独确定其信用额度。

本行为持卡人设立人民币及/或外币账户,可供持卡人选择的外币账户种类由本行指定。

第三章使用第十一条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用卡权益不受侵犯,持卡人在收到龙卡信用卡卡片后,应及时办理开卡,立即在卡片背面的签名栏内签署与申请表上相同的常用签名,并在用卡交易时使用此签名。

因卡片未按本规定签名导致的交易责任及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二条持卡人在境内外的消费、取现、转账等交易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行、特约单位及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等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持卡人凭卡面上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的标识(包括但不限于VISA、万事达卡、银联),可在境内外带有该受理标识的特约单位以及本行指定的其他特约单位消费,在境内外该信用卡组织或公司、本行指定的取现网点或带有其受理标识的ATM上取现,并享受本行提供的其他服务。

单位卡在境内不能提取现金。

第十四条持卡人在境外带有VISA、万事达卡等信用卡组织或公司受理标识的特约单位消费时无须输入密码或出示身份证件,在境外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特约单位消费或境内联机消费时须按预先与本行的约定输入或无须输入密码,在境内压单消费时须出示身份证件;在境外取现网点提取现金时须根据要求出示身份证件,在境内取现网点联机提取人民币现金时须输入密码,压单提取人民币现金时须出示身份证件;在ATM上提取现金须输入密码。

交易成功后,应在相关单据上签署与卡片背面相同的签名。

第十五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相应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不凭密码进行的交易,则记载有持卡人姓名的交易凭证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互联网(INTERNET)上交易、电话/传真交易及邮购交易除外。

第十六条持卡人取现产生的欠款金额不得超过本行为其核定的信用额度的一定比例。

第十七条持卡人如遇信用卡遗失、被窃或遭他人占用,应立即通过本行提供的客户服务电话或网上银行等方式办理挂失,挂失经本行确认后即时生效。

自挂失生效后发生的非持卡人所为而造成的债务和损失不再由持卡人承担,但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的债务和损失除外: 持卡人未办妥挂失手续前发生的交易,持卡人有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本行调查情况遭持卡人拒绝,遗失或被窃信用卡无持卡人签名。

第十八条本行对龙卡信用卡设定有效期,过期后卡片不能继续使用,但其账户下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有效。

本行为持卡人提供到期自动换卡服务,在有效期届满前将新卡直接邮寄至持卡人的账单地址。

若持卡人到期不再换卡,应于卡片有效期到期一个月前通过本行提供的客户服务电话或本行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行。

如因特定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本行与合作单位、信用卡组织/公司终止合作,导致无法用卡的,本行将视情况发放其他同信用等级卡片。

第四章计息、还款及账户管理第十九条持卡人在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特约单位、ATM及本行指定的营业网点进行消费或取现交易时,交易款项及相应的费用、利息记入人民币账户;在带有VISA、万事达卡等信用卡组织或公司受理标识的特约单位、取现网点或ATM进行消费或取现交易时,交易款项及相应的费用、利息记入外币账户。

第二十条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其当期对账单上本期发生的消费交易款项享受自银行记账日至还款日期间的免息待遇。

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0天。

第二十一条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不能或不愿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可按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任意金额还款,但应还款中的消费交易款项不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

持卡人在信用额度内提取现金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

本行对持卡人不符合免息还款条件的交易款项、费用等从银行记账日开始计算利息,按月计收复利。

第二十二条本行对持卡人信用卡账户中的存款不计付利息。

第二十三条单位卡持卡单位偿还外汇欠款的,须从其单位外汇账户转账存入,该外汇账户的开立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并在其收支范围内具有相应的支付内容;偿还人民币欠款的,须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不得直接以销货收入或现金存入。

第二十四条个人卡持卡人偿还外汇欠款的,须以其持有或按规定购买的外币现钞存入或从其在本行开立的外汇账户转账存入;偿还人民币欠款的,须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从其在本行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若从单位存款账户转入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持卡人选择约定账户还款方式的,本行将于到期还款日从其指定的在本行开立的存款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款项,用于归还其龙卡信用卡账户欠款。

第二十六条持卡人偿还账单所列明的款项时,按照费用、利息、取现交易(含转账交易)本金、消费交易本金的顺序逐项抵偿其欠款。

第二十七条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申请注销该单位部分单位卡或个人卡主卡持卡人申请注销附属卡,应预先通知本行并将申请注销的卡片剪断磁条销毁处理。

第二十八条主卡持卡人或持卡单位在信用卡卡片有效期内或到期后不再使用卡片的,应在偿还账户所有欠款后向本行提出账户结清申请并将同一账户下所有卡片剪断磁条销毁处理,本行在受理账户结清申请45天后为其办理正式结清手续(卡片到期已超过45天的除外)。

单位卡结清账户时,账户内剩余的人民币资金转回其基本存款账户,外汇资金转回相应的外汇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第五章本行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九条本行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情况、向任何有关方面查核申请人的有关资料,有权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确定是否要求其提供担保,并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发卡的种类及信用额度。

对未批准的申请,本行无须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有权保留有关申请材料不予退还。

第三十条本行有权按照公布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收取费用,有权根据适用法律调整龙卡信用卡的收费项目及其收取标准和收取方式,如有变动,以本行最新公告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行有权根据持卡单位或持卡人的资信变动情况、用卡情况或其他因素,对单位卡持卡单位的总信用额度或个人卡持卡人的信用额度或卡片等级进行调整。

第三十二条卡片注销或账户结清后,本行保留对该卡片在此后发生的、因非本行原因而导致的有效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的追索权。

第三十三条若持卡人未依约还款或者有违规、欺诈行为,本行有权选择采取如下一种或几种措施: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上门、公告等方式向其催收欠款;停止该卡使用;停止持卡人所有龙卡信用卡使用;要求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处臵其保证金或质物;从持卡人在本行任何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收,必要时有权提请司法机关追究持卡人的法律责任或采取其他相应的追索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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