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统计局、市商委、市工商局关于加强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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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小微企业扶持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44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小微企业扶持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44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小微企业扶持政策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小微企业扶持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44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小微企业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扶持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和《重庆市完善小微企业扶持机制实施方案》(渝府发〔2014〕36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统筹使用。

足额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微型企业发展、民营经济发展等市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各区县(自治县)要结合实际情况,适当安排小微企业扶持资金,并加强资金整合和统筹,对小微企业重点支持,提高各项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效率。

(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市工商局、市经济信息委等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二、进一步做好融资服务工作。

引导银行机构针对小微企业经营特点和融资需求,创新产品,优化服务。

引入跨境低成本资金,建立健全公开透明的政策性信贷投放机制,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落实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支持发展各类小微企业投融资服务平台,帮助小微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进行直接融资。

建立健全小微金融服务专项评价机制,鼓励银行机构提高对小微企业的信贷规模。

督促银行机构完善内部激励考核机制,切实落实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各项政策。

进一步发挥产业发展引导基金、股权投资基金作用,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壮大,做好相关项目储备和对接工作。

优化小微企业贷款流程,由人力社保部门统一受理小额担保贷款和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申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8.19•【字号】渝办发[2002]113号•【施行日期】2002.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2]113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二年八月十九日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意见2002年上半年,我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按照全国的统一部署,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积极的成果。

为深入开展今年下半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进一步整治市场经济秩序中存在的一些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区县(自治县、市)、各部门必须要有长期作战的思想准备,在整个“十五”期间乃至在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过程中,要把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作为一项战略任务来抓。

在当前尤其要克服思想松懈、厌战情绪,要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巩固已经取得的成果,防止反复,防止出现地方保护主义的倾向,深入推进各专项整治工作。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区县(自治县、市)、各部门要遵照“区县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的原则,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注重协调。

目前,个别区县(自治县、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整规办)人员没有配备、经费没有到位、工作没有落实。

这种“三没有”的现象必须立即整改,切实做到“三到”,即机构要落实,领导要到职,必要的人、财、物要到位,把各项工作和责任落到实处。

按上下对口、有利工作的原则,区县(自治县、市)整规办设在当地经委(经贸委)。

市整规办要进一步强化制度建设,完善重大活动通报制度、向新闻媒体公布信息制度、信息统计报送制度等制度建设。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08•【字号】渝府发[2007]123号•【施行日期】2007.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7〕123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精神,现就切实加强我市节能降耗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节能降耗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把资源节约确定为我国的基本国策。

大力推进全市节能降耗工作,是实现胡锦涛总书记对重庆“314”总体部署、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障。

市政府已将节能目标列为“十一五”规划的重要约束性指标,是必须完成的硬任务。

近年来,全市加大了节能降耗的工作力度,但是去年我市没有实现年初确定的节能目标,主要原因是还存在认识不到位、措施不配套、政策不完善等方面问题,加大了“十一五”后四年的工作难度。

面对严峻的节能形势,市政府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的决心不变,将通过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着力解决当前影响节能工作深入开展的关键问题,建立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关于节能减排的战略决策和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上来,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把节能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把节能降耗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主攻方向,采取更加坚定有力的政策措施,集中力量,切实推进当前的节能工作,按照市政府下达的“十一五”节能降耗任务,坚定不移地实现节能工作目标。

二、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为加强对全市节能减排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已成立了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市长王鸿举任组长,常务副市长黄奇帆、副市长余远牧任副组长。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市委三届九次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市委三届九次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市委三届九次全委会精神促进市场主体快速增长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市场管理【发文字号】渝办发[2011]284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10.14【实施日期】2011.10.1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市委三届九次全委会精神促进市场主体快速增长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11]284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市工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市委三届九次全委会精神促进市场主体快速增长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十月十四日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市委三届九次全委会精神促进市场主体快速增长的实施意见(市工商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三届九次全委会精神,现就促进市场主体快速增长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分类帮扶,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发展活力(一)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投资者、未禁止的行业和项目,不拘形式、不限规模,均鼓励、支持兴办市场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对法律法规规定需取得前置许可的行业和项目,应指导依法取得相关前置许可。

(二)支持企业利用自有资金投资设立子公司、分公司,或与其他经济组织跨行业、跨区域进行项目合作,投资设立新的市场主体或组建企业集团。

对跨行业经营的,放宽企业名称中不体现行业特征的核准条件,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由最低1亿元降低至1000万元,企业经济活动所属的国民经济行业大类由最少5个减少至3个。

(三)支持优势企业上市融资。

引导和扶持一批国有、民营优势骨干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并上市融资。

在办理改建登记时,其净资产账面审计值不超过评估值的,可直接按审计值为基准确定公司股本。

(四)积极沟通协调,提前做好登记预案,实施“一对一”帮扶指导,切实加大对笔记本电脑和离岸数据处理基地建设的支持力度,努力推动新型电子信息产业发展。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渝办发[2005]144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渝办发[2005]144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渝办发[2005]144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当前,社会经济活动中各种形式的商业欺诈时有发生,违法犯罪分子通过虚构事实、发布虚假信息、签订虚假合同以及非法行医等手段,误导、欺骗企业、消费者和患者,骗取钱财,扰乱市场秩序,直接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

为此,国务院决定用一年左右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家有关部委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商业欺诈流毒甚广,危害甚烈,侵害人民群众特别是社会困难群体的权益,容易引发不稳定因素,群众反映强烈,如任其发展,将成为社会公害,必须采取果断措施,严厉打击。

这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通过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打击、惩治一批违法犯罪分子,遏制商业欺诈泛滥的势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广告虚假宣传现象得到有效治理,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得到明显好转,医疗机构管理进一步规范,提高企业、消费者和患者自主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形成诚信兴商、守法经营的社会风尚,建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的反商业欺诈长效机制。

二、突出重点,落实责任针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危害严重的商业欺诈行为,集中整治。

重点是整治虚假违法广告、打击非法行医和商贸活动中的欺诈行为。

(一)整治虚假违法广告工作的重点是: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的广告;未经审批擅自发XXX篡改审批内容发布的广告;在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广告中使用消费者、患者、专家尤其是以社会公众人物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虚假违法广告;在保健食品广告中宣传疗效和在医疗、药品、化妆品、美容服务广告中夸大功能和宣传保证疗效、保证治愈的广告;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广告和不实信息。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28•【字号】渝府发[2014]2号•【施行日期】2014.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4〕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2013年11月29日市第四届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2014年1月28日重庆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要求,以及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工作部署,依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宽进严管、便捷高效、规范统一的原则,通过改革工商登记、行政审批、市场监管制度,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建设和维护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有效降低创业成本,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

二、改革内容工商登记制度改革适用于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公司、非公司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个体工商户等各类市场主体。

(一)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

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以及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等外,其他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

1.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应当在工商部门登记。

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规划(2005-2007年)的通知【法规类别】市场管理【发文字号】渝办发[2005]178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发布日期】2005.08.07【实施日期】2005.08.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规划(2005-2007年)的通知(渝办发[2005]178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规划(2005-2007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八月七日为保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以下简称整规)政策措施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推动整规工作深入持久地开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1〕53号)确定的主要工作任务,结合我市市场经济秩序现状,制定本规划。

一、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建立规范的市场经济秩序,既是保证国民经济正常运行的迫切需要,又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举措,也是全面推进社会文明进步的内在要求。

近几年来,我市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按照国家的要求,结合重庆实际,在整规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先后开展了食品药品专项整治行动,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打击非法传销、非法行医和采供血及血头血霸专项行动,网吧和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行动,治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专项行动,整顿和规范集贸市场、建材市场、建筑市场、汽车市场、农资市场、文化市场、旅游市场、土地和房地产市场、税收秩序、价格秩序等20多项专项工作,狠狠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和商业欺诈活动;坚持把整治工作与扶优限劣相结合,积极探索长效监管机制,实行标本兼治,取得了明显成效。

全市市场正向守法、有序、活跃、竞争的方向健康发展,对促进我市的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21•【字号】渝办发[2012]162号•【施行日期】2012.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渝办发〔2012〕16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2010年8月以来,全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有序推进。

今年是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收官”之年。

为全面掌握情况,确保工作实效,经市政府同意,对各区县(自治县)和有关市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监督检查对象(一)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教委、市科委、市民宗委、市公安局、市国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城乡建委、市规划局、市市政委、市交委、市水利局、市农委、市商委、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市审计局、市地税局、市环保局、市体育局、市统计局、市工商局、市林业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旅游局、市安监局、市物价局、市民防办、市园林局、市档案局、市文化执法总队、市盐务局等38个市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

二、监督检查时间和步骤监督检查时间为2012年6月1―30日,分三个阶段进行:(一)单位自查(2012年6月1―10日)。

各区县(自治县)和有关市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按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3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0〕87号)要求开展自查。

针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制订计划,切实整改。

(二)分组抽查(2012年6月11―20日)。

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抽调人员,组成5个检查组,对24个区县(自治县)和31个市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监督检查抽查分组情况见附件)。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进一步规范工商联所属商会登记管理有关工作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进一步规范工商联所属商会登记管理有关工作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进一步规范工商联所属商会登
记管理有关工作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1.07.21
•【字号】渝府办发〔2021〕73号
•【施行日期】2021.07.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商联所属商会登记
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渝府办发〔2021〕73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精神,积极培育和发展中国特色商会组织,规范商会组织登记管理,更好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各级工商联对所属商会履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加强对其他以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人士为主体的行业协会商会的联系、指导和服务。

二、成立行业协会商会由工商联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应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履行登记手续;涉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职能的,应事先充分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成立其他以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人士为主体的行业协会商会,应充分征求本级工商联意见。

三、全市各级工商联要会同登记管理机关加强对所属商会的科学规范管理,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鼓励工商联培育发展所属商会,进一步夯实工商联的基层组织
和工作依托。

要充分发挥工商联所属商会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三性”统一作用,增强商会服务能力,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

此前我市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7月21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规范格式合同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工作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规范格式合同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工作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规范格式合同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13•【字号】渝办发[2004]308号•【施行日期】2004.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租赁合同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规范格式合同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工作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4]308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工商局《关于规范格式合同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月十三日关于规范格式合同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工作的意见(市工商局2004年10月)为了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推动服务型政府建设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03〕43号)要求,现就我市规范格式合同与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预先针对不特定多数人而拟订的,在订立合同时不与对方协商的合同。

由于其预先拟定和不可协商的特殊性,加之合同制定方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往往忽视对方当事人的权利,导致大量的合同纠纷。

特别是由于格式合同主要应用于与消费相关的公共服务领域和垄断行业,其上述弊端的存在,不仅影响了该行业的信誉,而且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成为社会的热点问题。

合同示范文本是国家有关部门或行业组织根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在广泛征求包括消费者、企业、有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本着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单独或联合制定发布的合同文本,旨在规范当事人的签约行为,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提高合同履约率,提高市场交易规范化水平。

因此,规范格式合同和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对于防止和杜绝格式合同中不平等条款的出现,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和我市经济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6.12•【字号】渝府办发〔2017〕78号•【施行日期】2017.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渝府办发〔2017〕7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发展动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出如下意见。

一、持续推进注册登记便利化,营造更为便捷的市场准入环境(一)深化“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

在全面实施企业“五证合一”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的基础上,积极推动实施“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

按照能合尽合、能简尽简、该减则减的原则,将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以及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被整合证照不再发放。

首批将《印章备案通知书》《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表》《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表》《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表》等证(表)予以整合,并分步实施。

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对相同信息进行“一次采集、一档管理”,采取成熟一批、整合一批的方式,依法依规、稳妥有序分批次扩大“多证合一”的覆盖范围,实现“一照走天下、一码管终身”,大幅缩短企业从筹备开办到进入市场的时间。

(二)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

依托市政府网上行政审批平台,开通全区域、全类型、全环节的企业网上登记系统,实现各类型企业的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等环节均可通过互联网办理。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2004年度加强行业组织和社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2004年度加强行业组织和社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2004年度加强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机构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办发[2004]236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07.28
【实施日期】2004.07.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2004年度
加强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机构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办发[2004]23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工商局《关于2004年度加强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机构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00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为了加强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管工作,根据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领导和市级部门2004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分工责任制〉的通知》(渝委办〔2004〕12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加强我市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管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市委二届四次全委会关于规范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委关于进一步加快餐饮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委关于进一步加快餐饮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委关于进一步加快餐饮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饮食【发文字号】渝办发[2004]282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发布日期】2004.09.15【实施日期】2004.09.1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委关于进一步加快餐饮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4]282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商委《关于进一步加快餐饮业发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00四年九月十五日加快餐饮业发展,对于拉动消费,扩大就业,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推动旅游、服务、食品加工等行业的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直辖以来,我市餐饮业虽然得到了较快发展,但目前仍存在着规模偏小、经营管理水平较低、规范化程度不高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餐饮业的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推进餐饮业规模化、规范化、标准化、品牌化为中心,促进餐饮业发展全面升级;以扩大内需为重点,积极推进餐饮业发展与假日经济、旅游经济、会展经济和食品加工的紧密结合;以重庆“老字号”和名店为龙头,大力发展连锁经营等新兴业态;推广运用现代管理和科学技术手段,提高餐饮业的科技含量和文化内涵,繁荣餐饮市场,全面发展重庆餐饮业。

二、发展目标到2010年,全市餐饮业营业额达到284亿元,年均增长15%,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达到14%;规范发展具有一定规模、地方特色突出、文化氛围浓烈、社会。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开展集中整治无照经营工作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开展集中整治无照经营工作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开展集中整治无照经营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5.14•【字号】渝办发[2003]64号•【施行日期】2003.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开展集中整治无照经营工作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3]64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工商局《关于开展集中整治无照经营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五月十四日关于开展集中整治无照经营工作的意见(市工商局二00三年五月)为贯彻落实《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以下简称《办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现就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集中整治无照经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为目标,以《办法》和《重庆市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把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纳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总体部署,坚持开展集中整治与加强日常监管相结合,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突出重点,标本兼治,严厉查处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无照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准入秩序,净化市场环境。

二、工作重点(一)集中整治的重点区域(场所)。

主城区各主要商业街道、社区、校园周边地区、城乡结合部、商品交易市场、各类集贸市场性质的生产、加工和经营场所;其他区县(自治县、市)城镇生产、加工和经营场所。

(二)集中整治的重点行业。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许可审批的涉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行业及其他须经许可审批的经营行为。

各区县(自治县、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集中整治的重点区域(场所)和重点行业,集中力量进行整治。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10.21•【字号】渝工商办发[2013]96号•【施行日期】2013.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渝工商办发〔2013〕96号)各区县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监察室,工商学会:现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若干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13〕6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规范涉企行政执法的重要意义行政执法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定职责,涉企行政执法水平和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法律的尊严、政府的公信力和工商机关的形象。

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是提升行政执法机关能力和水平的重要举措,是推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

全系统要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涉企行政执法水平和质量,切实有效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重庆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切实加强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规定的学习培训《重庆市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规范检查、避免重复执法、依法抽查等方面入手,严格规范了涉企执法检查。

《规定》明确了严禁向企业摊派的事项,防止行政执法机关以各种名目向企业摊派,增加企业经济负担。

此外,《规定》还对严格执行处罚裁量基准、实行说理式执法、改进执法方式、规范执法文书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从根本上杜绝乱处罚行为。

《规定》的施行,为解决当前涉企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乱检查、乱处罚、乱收费、乱摊派等问题,提供了制度保障。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4]142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4]142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4]142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针对当前国民经济发展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有效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过快的势头,确保国民经济持续健康运行,国务院办公厅近日下发了《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38号)。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精神,经2004年5月11日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现就我市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确保投资项目清理工作顺利开展当前全国经济持续较快发展,经济效益进一步提高,国民经济形势总体上是好的。

但是,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没有得到有效缓解,有的还在进一步发展。

集中表现在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快、规模过大,特别是一些行业投资增长过猛,煤、电、油、运和重要原材料供求紧张,已影响到国民经济健康运行。

为此,党中央在全面分析当前经济形势的基础上,明确了进一步做好经济工作的政策措施。

国务院决定全面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央决策的具体行动,是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遏制固定资产投资过快增长的重要举措,也是优化经济结构、推进增长方式转变的迫切要求,对于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防止出现大起大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关心支持下,全市人民共同努力,我市经济保持了良好的发展势头。

但是,要清醒地看到,我市经济在快速发展中同样也存在诸多隐患和矛盾,部分行业、部分地区盲目攀比,低水平重复建设的现象有所存在,投资结构不尽合理,长此下去必将影响我市经济健康发展。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2016)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2016)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2016)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府办发[2016]96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5.27
【实施日期】2016.05.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6〕9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工作分工》予以印发。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27日
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工作分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副市长和市政府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市长黄奇帆
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

主管市政府办公厅、市编办、市审计局、市政府研究室。

联系人大、政协、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工作。

常务副市长翁杰明
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

分管的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国资、税务、统计、金融、物价、行政学院和人武工作。

协助分管审计工作。

分管的部门(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地税局、市统计局、市金融办、市物价局、重庆行政学院。

联系重庆警备区、市国税局、人行重庆营管部、。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认定2012年度市级诚信示范市场的决定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认定2012年度市级诚信示范市场的决定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认定2012年度市级诚信示范市场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1.26•【字号】渝工商发[2013]23号•【施行日期】2013.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认定2012年度市级诚信示范市场的决定(渝工商发〔2013〕23号)各区县(自治县)工商(分)局、商贸流通主管部门,有关商品交易市场: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工商总局、商务部关于加强诚信市场建设的工作部署,推进“市场重庆”建设,促进商品交易市场规范运行,提升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建设水平和经营者诚信自律意识,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交易环境,市工商局、市商委于2013年7月联合下发了《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推荐公示2012年度市级诚信示范市场的通知》(渝工商发〔2013〕16号),在全市商品交易市场开展诚信示范市场认定推荐工作。

通过自愿申报、层层推荐,经认真核查并向社会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了全市19个市场符合市级诚信示范市场认定要求。

为弘扬先进、树立典型、鼓励诚信、推动诚信市场创建工作深入开展,重庆市工商局、重庆市商委决定,认定“重庆巨龙钢材市场”等19个市场为2012年度市级诚信示范市场。

希望认定的市场珍惜荣誉,再接再励,立足科学发展,完善体制机制,促进社会和谐,把诚信示范市场创建活动引向深入,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重庆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附件:2012年度市级诚信示范市场名单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商业委员会2013年11月26日附件。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加强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商委发[2007]9号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加强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商委发[2007]9号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加强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加强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商委发〔2007〕9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有关企业:根据《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城乡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商运发[2006]127号)和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商财发[2006]36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为具体落实和使用管理好商务部拨付我市的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专项资金,提高其使用效益,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根据商务部《关于核准城乡市场信息服务体系样本企业名单的函》(商运函[2006]38号),已在商务部备案的重庆市城乡市场信息服务体系样本企业(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生产资料市场监测、重点流通企业监测、应急商品数据库信息保供企业、自主式智能信息泵的重点流通企业)。

二、符合资金项目的条件1、已在商务部备案,并与市或区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签订“信息报送承诺书”和“信息泵安装承诺书”的样本企业,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和义务。

2、样本企业在商务部的城乡市场信息服务体系监测系统能准确、及时填报市场信息。

三、资金支持方式及标准1、对承担商务部监测系统报送任务的样本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费15000元,样本企业可将资金的70%用于购买信息报送设备(包括传真机、配置较高的电脑和打印机,开通长途电话);30%用于支付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过程中信息采集、整理、加工和报送的工作人员经费。

2、对自主式智能信息泵试点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费20000元。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企业开办便利度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企业开办便利度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企业开办便利度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企业开办便利度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提升企业开办便利度,根据国务院第五次大督查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提升我市企业开办便利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减少企业开办环节(一)推行“并联办理”。

对企业开办涉及的名称预核准、设立登记及发放营业执照、公章刻制备案等实行并联办理,整合为一个环节;对信息确认和税种核定、申领发票等实行并联办理,整合为一个环节。

实行并联办理后,申请人开办企业涉及市场监管、公安、税务、银行等部门和单位的名称预核准、设立登记及发放营业执照、公章刻制备案、信息确认和税种核定、申领发票、银行开户等整合为办理营业执照、申领发票、银行开户3个环节。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重庆市税务局、人行重庆营管部,相关商业银行;完成时限:2019年1月31日)(二)开设综合受理窗口。

在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行政服务大厅设立企业开办综合受理窗口,一次性收取企业开办所需材料,各有关部门并联办理,实现企业开办“一窗受理、并联办理”,减少企业往返跑路。

进驻行政服务大厅的部门和单位,要合理调整窗口布局和功能融合,保证各开办环节有序衔接。

对尚未进驻大厅的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协调,为其入驻创造条件,因特殊原因不能整体入驻的,要在大厅提供企业开办相关服务。

企业开办涉及的各部门和单位要向综合受理窗口增派业务技能强、综合素质高的干部,提高业务办理能力;行政服务大厅要强化专项经费保障,配齐必要办公设备,做好保障服务,提高政务服务效能,避免综合受理窗口出现排长队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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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统计局、市商委、市工商局关于加强商贸流通业统计工作建立“双十百千”工程统计跟踪
体系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统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办发[2003]180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10.09
【实施日期】2003.10.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统计局、市商委、市工商局
关于加强商贸流通业统计工作建立“双十百千”
工程统计跟踪体系的意见的通知
(渝办发[2003]18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统计局、市商委和市工商局《关于加强商贸流通业统计工作建立“双十百千”工程统计跟踪体系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十月九日
关于加强商贸流通业统计工作
建立“双十百千”工程统计跟踪体系的意见
(市统计局、市商委、市工商局二00三年九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商贸流通现代化加快商贸流通业发展的意见》(渝府发 [2002]43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商委关于加快“六大建设”实施“双十百千”工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2]80号)精神,准确、及时地反映商贸流通业的发展速度和规模,为市政府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根据国家商贸流通统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重庆的实际情况,现提出我市加强商贸流通业统计工作,建立“双十百千”工程统计跟踪体系的意见:
一、建立“双十百千”工程统计跟踪体系的目的和意义
商贸流通业统计和“双十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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