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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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12年版)

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12年版)

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12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期刊名称】《中国医学前沿杂志(电子版)》
【年(卷),期】2013(000)003
【摘要】为加强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与管理,规范呼吸内镜临床诊疗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基本要求。

本规范所称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主要包括可弯曲支气管镜、硬质气管/支气管镜、内科胸腔镜等诊疗技术。

【总页数】3页(P70-72)
【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12年版)的通知 [J], ;
2.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和普通外科等10个专业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 [J],
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12年版)的通知 [J],
4.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11年版) [J],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医政司
5.《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发布妇科内镜诊疗医生需准入——基层医疗机构应谨慎开展妇科内镜诊疗技术 [J], 胡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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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医院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19年版)

综合医院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19年版)

综合医院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19年版)目录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2)二、人员基本要求 (4)(一)医师。

(4)(二)其他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5)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5)四、培训 (6)附件:四级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目录 (9)附件:三级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参考目录 (10)为加强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与管理,规范呼吸内镜临床诊疗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基本要求。

本规范所称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主要包括可弯曲支气管镜、硬质气管/支气管镜、内科胸腔镜等诊疗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医疗机构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具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相关专业诊疗科目,有与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相关的辅助科室和设备,并满足下列要求:1.临床科室。

(1)二级及以上医院,其中综合性医院设有呼吸相关疾病专业组,专科医院设有呼吸疾病相关科室。

(2)每年收治呼吸系统疾病患者不少于500例。

2.呼吸内镜工作室。

(1)满足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工作要求,包括术前准备室、内镜诊疗室和术后观察室等。

开展内科胸腔镜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具备满足无菌手术条件的内镜诊疗室或手术室。

(2)配备满足呼吸内镜诊疗工作要求的内镜设备和相关器械、耗材。

(3)配备心电监护仪(含血氧饱和度监测功能)、除颤仪、吸氧装备、简易呼吸器等急救设备和急救药品。

3.开展全身麻醉(含基础麻醉)下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设有麻醉科或具有麻醉专业医师,具备呼吸内镜相关的麻醉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并发症的综合处理和抢救能力。

(三)有经过呼吸内镜诊疗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具备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内镜消毒灭菌设施,医院感染管理符合要求。

(五)拟开展风险高、过程复杂、难度大,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附件1)的医疗机构,在满足以上基本条件的情况下,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1.三级医院,开展呼吸系统疾病诊疗工作不少于10年,近5年内累计完成呼吸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1000例,其中包括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累计不少于100例,或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附件2)不少于200例。

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

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

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13年版)为加强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与管理,规范呼吸内镜临床诊疗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基本要求。

本规范所称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主要包括可弯曲支气管镜、硬质气管/支气管镜、内科胸腔镜等诊疗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医疗机构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具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相关专业诊疗科目,有与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相关的辅助科室和设备,并满足下列要求:1.临床科室。

(1)二级及以上医院,其中综合性医院设有呼吸相关疾病专业组,专科医院设有呼吸疾病相关科室。

(2)每年收治呼吸系统疾病患者不少于500例。

2.呼吸内镜工作室。

(1)满足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工作要求,包括术前准备室、内镜诊疗室和术后观察室等。

开展内科胸腔镜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具备满足无菌手术条件的内镜诊疗室或手术室。

(2)配备满足呼吸内镜诊疗工作要求的内镜设备和相关器械、耗材。

(3)配备心电监护仪(含血氧饱和度监测功能)、除颤仪、吸氧装备、简易呼吸器等急救设备和急救药品。

3.开展全身麻醉(含基础麻醉)下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设有麻醉科或具有麻醉专业医师,具备呼吸内镜相关的麻醉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并发症的综合处理和抢救能力。

(三)有经过呼吸内镜诊疗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具备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内镜消毒灭菌设施,医院感染管理符合要求。

(五)拟开展风险高、过程复杂、难度大,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附件1)的医疗机构,在满足以上基本条件的情况下,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1.三级医院,开展呼吸系统疾病诊疗工作不少于10年,近5年内累计完成呼吸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1000例,其中包括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累计不少于100例,或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附件2)不少于200例。

卫生部呼吸内镜管理规范及目录之欧阳美创编

卫生部呼吸内镜管理规范及目录之欧阳美创编

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13年版)为加强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与管理,规范呼吸内镜临床诊疗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基本要求。

本规范所称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主要包括可弯曲支气管镜、硬质气管/支气管镜、内科胸腔镜等诊疗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医疗机构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具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相关专业诊疗科目,有与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相关的辅助科室和设备,并满足下列要求:1.临床科室。

(1)二级及以上医院,其中综合性医院设有呼吸相关疾病专业组,专科医院设有呼吸疾病相关科室。

(2)每年收治呼吸系统疾病患者不少于500例。

2.呼吸内镜工作室。

(1)满足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工作要求,包括术前准备室、内镜诊疗室和术后观察室等。

开展内科胸腔镜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具备满足无菌手术条件的内镜诊疗室或手术室。

(2)配备满足呼吸内镜诊疗工作要求的内镜设备和相关器械、耗材。

(3)配备心电监护仪(含血氧饱和度监测功能)、除颤仪、吸氧装备、简易呼吸器等急救设备和急救药品。

3.开展全身麻醉(含基础麻醉)下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设有麻醉科或具有麻醉专业医师,具备呼吸内镜相关的麻醉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并发症的综合处理和抢救能力。

(三)有经过呼吸内镜诊疗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具备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内镜消毒灭菌设施,医院感染管理符合要求。

(五)拟开展风险高、过程复杂、难度大,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附件1)的医疗机构,在满足以上基本条件的情况下,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1.三级医院,开展呼吸系统疾病诊疗工作不少于10年,近5年内累计完成呼吸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1000例,其中包括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累计不少于100例,或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附件2)不少于200例。

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

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

为加强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与管理,规范儿科呼吸内镜临床诊疗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基本要求。

本规范所称的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主要包括儿科( 0-18 岁)可弯曲支气管镜、硬质气管/支气管镜、儿科胸腔镜等诊疗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医疗机构开展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具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相关专业诊疗科目,有与开展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相关的辅助科室和设备,并满足下列要求:1.临床科室。

二级及以上医院,其中综合性医院设有儿科呼吸专业组,专科医院(儿童医院或者妇儿医院)设有儿科呼吸专业。

每年收治呼吸系统疾病患者不少于 1000 例,完成儿科呼吸内镜诊疗不少于 200 例。

2.儿科呼吸内镜工作室。

( 1 )满足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工作要求,包括术前准备室、内镜诊疗室和术后观察室等。

开展儿科胸腔镜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具备满足无菌手术条件的内镜诊疗室或者手术室。

( 2 )配备满足儿科呼吸内镜诊疗工作要求的内镜设备和相关器械、耗材。

( 3 )配备心电监护仪(含血氧饱和度监测功能)、吸氧装置、负压吸引器、复苏气囊及加压面罩、各种型号的气管插管等急救设备和急救药品。

3.开展全身麻醉(含基础麻醉)下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设有麻醉科或者具有儿科麻醉专业医师,具备儿科呼吸内镜相关的麻醉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并发症的综合处理和抢救能力。

(三)有经过儿科呼吸内镜诊疗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具备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内镜消毒灭菌设施,医院感染管理符合要求。

(五)拟开展风险高、过程复杂、难度大的,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附件 1 )的医疗机构,在满足以上基本条件的情况下,还应满足以下要求:1.三级医院,开展儿科呼吸系统疾病诊疗工作不少于 10 年,近 5 年内累计完成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 1000 例,其中包括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儿科呼吸内镜诊疗不少于50 例,或者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儿科呼吸内镜诊疗(附件 2 ) 不少于 200 例。

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19版9页word文档

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19版9页word文档

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19年版)为加强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与管理,规范呼吸内镜临床诊疗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基本要求。

本规范所称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主要包括可弯曲支气管镜、硬质气管/支气管镜、内科胸腔镜等诊疗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医疗机构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相关专业诊疗科目,有与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相关的科室和设备,并满足下列要求:1.呼吸内镜工作室。

(1)满足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工作要求,包括术前准备室、内镜诊疗室和术后观察室等。

开展内科胸腔镜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具备满足无菌手术条件的内镜诊疗室或手术室。

(2)具备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满足呼吸内镜诊疗操作的内镜设备和医疗器械。

(3)配备心电监护仪(含血氧饱和度监测功能)、除颤仪、吸氧装备、简易呼吸器等急救设备和急救药品。

(4)有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内镜消毒灭菌设施和医院感染管理系统。

2.开展全身麻醉(含基础麻醉)下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设有麻醉科或具有麻醉专业医师,具备呼吸内镜相关的麻醉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并发症的综合处理和抢救能力。

(三)有具备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有经过呼吸内镜诊疗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的、与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操作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四)拟开展风险高、过程复杂、难度大,参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见附件)的医疗机构,在满足以上基本条件的情况下,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1.三级医院,开展呼吸系统疾病诊疗工作至少10年,收治呼吸疾病患者的实际开放床位数至少60张,近5年内累计完成呼吸内镜诊疗操作至少1000例次,开展参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累计至少100例次。

2.具备满足危重病人救治要求的重症监护室。

3.具备满足实施参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需求的麻醉科、医学影像科等临床科室、设备和技术能力。

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

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

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13年版)为加强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与管理,规范儿科呼吸内镜临床诊疗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基本要求。

本规范所称的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主要包括儿科(0-18岁)可弯曲支气管镜、硬质气管/支气管镜、儿科胸腔镜等诊疗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医疗机构开展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具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相关专业诊疗科目,有与开展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相关的辅助科室和设备,并满足下列要求:1.临床科室。

二级及以上医院,其中综合性医院设有儿科呼吸专业组,专科医院(儿童医院或妇儿医院)设有儿科呼吸专业。

每年收治呼吸系统疾病患者不少于1000例,完成儿科呼吸内镜诊疗不少于200例。

2.儿科呼吸内镜工作室。

(1)满足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工作要求,包括术前准备室、内镜诊疗室和术后观察室等。

开展儿科胸腔镜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具备满足无菌手术条件的内镜诊疗室或手术室。

(2)配备满足儿科呼吸内镜诊疗工作要求的内镜设备和相关器械、耗材。

(3)配备心电监护仪(含血氧饱和度监测功能)、吸氧装置、负压吸引器、复苏气囊及加压面罩、各种型号的气管插管等急救设备和急救药品。

3.开展全身麻醉(含基础麻醉)下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设有麻醉科或具有儿科麻醉专业医师,具备儿科呼吸内镜相关的麻醉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并发症的综合处理和抢救能力。

(三)有经过儿科呼吸内镜诊疗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具备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内镜消毒灭菌设施,医院感染管理符合要求。

(五)拟开展风险高、过程复杂、难度大的,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附件1)的医疗机构,在满足以上基本条件的情况下,还应满足以下要求:1.三级医院,开展儿科呼吸系统疾病诊疗工作不少于10年,近5年内累计完成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1000例,其中包括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儿科呼吸内镜诊疗不少于50例,或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儿科呼吸内镜诊疗(附件2)不少于200例。

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13年版)-要点

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13年版)-要点

(3)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适应证选择符合要求 (3)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适应证选择符合 (3)近5年累计完成消化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 。近3年未发生二级以上负主要责任的与呼吸内 要求。近3年未发生二级以上负主要责任的与儿 2000例,其中每年独立完成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 镜诊疗相关的医疗事故。 科呼吸内镜诊疗相关的医疗事故。 消化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50例。
3.开展全身麻醉(含基础麻醉)下呼吸内镜诊疗 技术的医疗机构,设有麻醉科或具有麻醉专业医 师,具备呼吸内镜相关的麻醉技术临床应用能力 、并发症的综合处理和抢救能力。
3.开展全身麻醉(含基础麻醉)下儿科呼吸内镜 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设有麻醉科或具有儿科麻 醉专业医师,具备儿科呼吸内镜相关的麻醉技术 临床应用能力、并发症的综合处理和抢救能力。
(2)在三级医院从事呼吸内镜诊疗工作不少于 10年,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 格,或取得主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年 以上。近5年累计独立完成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 呼吸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100例。
(2)在三级医院从事儿科呼吸内镜诊疗工作不 少于5年,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2)在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从事消化内镜诊疗 任职资格。近5年累计完成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 工作不少于8年,取得主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 术操作不少于500例,其中独立完成的按照四级 职资格3年以上。 手术管理的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100例 。
2.具备满足危重病人救治要求的重症监护室。
2.具备满足危重患者救治要求的儿科重症监护室 2.具备满足危重患者救治要求的重症监护室。 。
3.具备满足实施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 3.具备满足实施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儿科呼吸内 3.具备满足实施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消化内镜诊 疗技术需求的麻醉科、医学影像科等临床科室、 镜诊疗技术需求的麻醉科、医学影像科等临床科 疗技术需求的临床辅助科室、设备和技术能力。 设备和技术能力。 室、设备和技术能力。 4.开展消化系统肿瘤相关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的医 疗机构,还应当具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 的肿瘤科与放射治疗科的诊疗科目。 二、人员基本要求 二医师。 (一)医师。 (一)医师。 1.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医师,应当同时具备 1.开展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医师,应当同时 1.开展消化内镜手术的医师,应当同时具备以下 以下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 条件: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与开展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与开展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与开 的呼吸内镜诊疗相适应的临床专业。 的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相适应的临床专业。 展消化内镜诊疗工作相适应的临床专业。 (2)具有5年以上儿科呼吸系统疾病诊疗工作经 (2)具有3年以上临床工作经验,目前从事呼吸 (2)有5年以上消化系统疾病诊疗工作经验,目 验,目前从事儿科呼吸系统疾病诊疗相关工作, 系统疾病诊疗相关工作,累计参与呼吸内镜诊疗 前从事消化系统疾病诊疗工作,累计参与完成消 累计参与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操作不少于50例 技术操作不少于50例。 化内镜诊疗病例不少于200例。 。 (3)经过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系统培训并考核合 (3)经过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系统培训并考 (3)经过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系统培训并考核合 格。 核合格。 格。 2.拟独立开展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儿科呼吸内镜 2.拟独立开展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消化内镜诊疗 2.拟独立开展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 诊疗技术的医师,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还 技术的医师,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还应满 技术的医师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应满足以下条件: 足以下条件: (1)开展呼吸系统疾病诊疗工作不少于5年,取 得主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年以上。累 计独立完成呼吸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300例;其 中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 100例。 (2)经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定的四级呼吸内镜诊 疗技术培训基地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3.本规范实施前,符合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 定的相关条件和标准的医师,可以不经过培训, 但须经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而开 展按照三级及以下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工作 。 4.本规范实施前,具备下列条件的医师,可以不 经过培训,但须经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 力审核而开展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 技术。 (1)开展儿科呼吸系统疾病诊疗工作不少于5 年,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累计独立完成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200 例;其中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儿科呼吸内镜诊疗 操作不少于100例。 (2)经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定的四级儿科呼吸内 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3.本规范实施前,符合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 定的相关条件和标准的医师,可以不经过培训, 但须经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 而开展按照三级及以下手术管理的儿科呼吸内镜 诊疗工作。 4.本规范实施前,具备下列条件的医师,可以不 经过培训,但须经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 用能力审核而开展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儿科呼吸 内镜诊疗工作。 (1)开展消化系统疾病诊疗工作不少于8年,取 得主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年以上。累 计独立完成消化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500例;其 中完成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消化内镜诊疗病例不 少于300例。 (2)经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定的四级消化内镜诊 疗技术培训基地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3.本规范实施前,符合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 定的相关条件和标准的医师,可以不经过培训, 但须经消化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而开 展按照三级及以下手术管理的消化内镜诊疗工作 。 4.本规范实施前,具备下列条件的医师,可以不 经过培训,但须经消化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 力审核而开展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消化内镜诊疗 工作。

卫生部呼吸内镜管理规范及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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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吸内镜诊疗技巧治理规范(2013年版)为增强呼吸内镜诊疗技巧临床运用与治理,规范呼吸内镜临床诊疗行动,包管医疗质量和医疗安然,依据《医疗技巧临床运用治理方法》制订本规范.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巧的根本请求.本规范所称的呼吸内镜诊疗技巧重要包含可曲折支气管镜.硬质气管/支气管镜.内科胸腔镜等诊疗技巧.一.医疗机构根本请求(一)医疗机构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巧应该与其功效.义务相顺应.(二)具有卫生计生行政部分核准登记的相干专业诊疗科目,有与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巧相干的帮助科室和设备,并知足下列请求:1.临床科室.(1)二级及以上病院,个中分解性病院设有呼吸相干疾病专业组,专科病院设有呼吸疾病相干科室.(2)每年收治呼吸体系疾病患者许多于500例.2.呼吸内镜工作室.(1)知足呼吸内镜诊疗技巧临床工作请求,包含术前预备室.内镜诊疗室和术后不雅察室等.开展内科胸腔镜诊疗技巧的医疗机构应具备知足无菌手术前提的内镜诊疗室或手术室.(2)配备知足呼吸内镜诊疗工作请求的内镜设备和相干器械.耗材.(3)配备心电监护仪(含血氧饱和度监测功效).除颤仪.吸氧设备.简略单纯呼吸器等急救设备和急救药品.3.开展全身麻醉(含基本麻醉)下呼吸内镜诊疗技巧的医疗机构,设有麻醉科或具有麻醉专业医师,具备呼吸内镜相干的麻醉技巧临床运用才能.并发症的分解处理和挽救才能.(三)有经由呼吸内镜诊疗相干常识和技巧培训,具备呼吸内镜诊疗技巧临床运用才能的执业医师和其他专业技巧人员.(四)有内镜消毒灭菌举措措施,病院沾染治理相符请求.(五)拟开展风险高.进程庞杂.难度大,按照四级手术治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巧(附件1)的医疗机构,在知足以上根本前提的情形下,还应该知足以下请求:1.三级病院,开展呼吸体系疾病诊疗工作许多于10年,近5年内累计完成呼吸内镜诊疗操纵许多于1000例,个中包含按照四级手术治理的呼吸内镜诊疗累计许多于100例,或按照三级手术治理的呼吸内镜诊疗(附件2)许多于200例.技巧程度在当地区处于领先地位.2.具备知足危宿疾人救治请求的重症监护室.3.具备知足实行按照四级手术治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巧需求的麻醉科.医学影像科等临床科室.设备和技巧才能.二.人员根本请求(一)医师.1.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巧的医师,应该同时具备以下前提:(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规模为与开展的呼吸内镜诊疗相顺应的临床专业.(2)具有3年以上临床工作经验,今朝从事呼吸体系疾病诊疗相干工作,累计介入呼吸内镜诊疗技巧操纵许多于50例.(3)经由呼吸内镜诊疗技巧体系培训并考察及格.2.拟自力开展按照四级手术治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巧的医师还应该知足以下请求:(1)开展呼吸体系疾病诊疗工作许多于5年,取得主治医师专业技巧职务任职资历3年以上.累计自力完成呼吸内镜诊疗操纵许多于300例;个中按照三级手术治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操纵许多于100例.(2)经国度卫生计生委指定的四级呼吸内镜诊疗技巧培训基地体系培训并考察及格.3.本规范实行前,相符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分肯定的相干前提和尺度的医师,可以不经由培训,但须经呼吸内镜诊疗技巧临床运用才能审核而开展按照三级及以下手术治理的呼吸内镜诊疗工作.4.本规范实行前,具备下列前提的医师,可以不经由培训,但须经呼吸内镜诊疗技巧临床运用才能审核而开展按照四级手术治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巧.(1)具有优越的职业道德,同业专家评断专业技巧程度较高,并获得2名以上本专业主任医师推举,个中至少1名为外院医师.(2)在三级病院从事呼吸内镜诊疗工作许多于10年,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巧职务任职资历,或取得主治医师专业技巧职务任职资历3年以上.近5年累计自力完成按照四级手术治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操纵许多于100例.(3)呼吸内镜诊疗技巧的顺应证选择相符请求.近3年未产生二级以上负重要义务的与呼吸内镜诊疗相干的医疗变乱.(二)其他相干卫生专业技巧人员.应该经由呼吸内镜诊疗技巧相干专业体系培训并考察及格.三.技巧治理根本请求(一)严厉遵照呼吸体系疾病的诊疗规范.呼吸内镜诊疗技巧操纵规范和诊疗指南,严厉控制手术顺应证和禁忌证.(二)呼吸内镜诊疗临床运用由具有呼吸内镜诊疗技巧临床运用才能的本院在职医师决议,实行按照四级手术治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巧由取得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巧职务任职资历3年以上的本院在职医师决议,术者由相符本规范请求的医师担任.术前应该肯定技巧计划和预防并发症的措施,术后制订合理的治疗与治理计划.(三)实行呼吸内镜诊疗技巧前,应该向患者或其法定监护人或授权代理人告诉手术目标.手术风险.术后留意事项.可能产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订知情赞成书.(四)增强呼吸内镜诊疗质量治理,树立健全呼吸内镜诊疗后随访轨制,并按划定进行随访.记载.(五)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分应该将准予开展按照四级手术治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巧的医疗机构报国度卫生计生委存案.四.培训拟从事呼吸内镜诊疗工作的医师应该接收体系培训并考察及格.个中从事按照三级手术治理的呼吸内镜诊疗工作的医师应该接收许多于3个月的体系培训,从事四级手术治理的呼吸内镜诊疗工作的医师应该接收许多于6个月的体系培训.(一)培训基地.国度卫生计生委指定四级呼吸内镜诊疗技巧培训基地,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分指定本辖区三级呼吸内镜诊疗技巧培训基地,并组织开展响应培训工作.国度四级呼吸内镜诊疗技巧培训基地应该具备以下前提:1.三级甲等病院.2.开展呼吸体系疾病诊疗工作许多于10年,具备响应医疗技巧临床运用才能.呼吸内科(或者结核病科)和胸外科现实凋谢床位总数许多于80张.3.近3年累计收治呼吸体系疾病患者许多于6000例;每年完成呼吸内镜诊疗操纵许多于1000例,个中按照四级手术治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操纵许多于150例.同时,每年开展内科胸腔镜.超声支气管镜诊疗操纵总数许多于100例.4.有许多于3名具备按照四级手术治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巧临床运用才能的指点医师,个中至少1名具有主任医师专业技巧职务任职资历.5.有与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巧培训工作相顺应的人员.技巧.设备和举措措施等前提.6.近3年举行过全国性的与呼吸内镜诊疗技巧相干的专业学术会议或承担呼吸内镜诊疗技巧国度级持续医学教导项目.(二)按照四级手术治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巧医师培训请求.1.在指点医师指点下,介入完成按照四级手术治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操纵许多于50例,并考察及格.2.在指点医师的指点下,接收培训的医师应介入对患者的全进程治理,包含诊疗操纵术前评价.诊断性检讨成果说明.呼吸内镜诊疗操纵.操纵进程记载.围手术期处理.危重患者的诊疗操纵后监护治疗和术后随访等.在境外接收呼吸内镜诊疗技巧培训6个月以上,有境外培训机构的培训证实,并经国度卫生计生委指定培训基地考察及格后,可以认定为达到划定的培训请求.附件:1.四级呼吸内镜诊疗技巧目次2.三级呼吸内镜诊疗技巧参考目次附件1四级呼吸内镜诊疗技巧目次一、经支气管镜热消融技巧(包含电烧蚀.激光.氩等离子体凝固.微波等技巧)二.经支气管镜冷冻切除术三.气管/支气管内支架植入术四.气管和支气管瘘封堵术五.支气管腔内近距离放射治疗技巧六.经支气管镜光动力治疗技巧七.支气管镜肺减容术八.经支气管镜热成形术九.硬质气管/支气管镜诊疗技巧附件2三级呼吸内镜诊疗技巧参考目次一.经支气管针吸活检术二.超声支气管镜检讨术三.支气管镜电磁导航活检术四.内科胸腔镜检讨术五.气管/支气管内球囊扩大术。

呼吸内镜规章制度

呼吸内镜规章制度

呼吸内镜规章制度篇一: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管理标准(2022)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管理标准〔2022年版〕为加强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与管理,标准呼吸内镜临床诊疗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平安,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根本要求。

本标准所称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主要包括可弯曲支气管镜、硬质气管/支气管镜、内科胸腔镜等诊疗技术。

一、医疗机构根本要求〔一〕医疗机构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具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相关专业诊疗科目,有与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相关的辅助科室和设备,并满足以下要求:1.临床科室。

〔1〕二级及以上医院,其中综合性医院设有呼吸相关疾病专业组,专科医院设有呼吸疾病相关科室。

〔2〕每年收治呼吸系统疾病患者不少于500例。

2.呼吸内镜工作室。

〔1〕满足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工作要求,包括术前准备室、内镜诊疗室和术后观察室等。

开展内科胸腔镜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具备满足无菌手术条件的内镜诊疗室或手术室。

〔2〕配备满足呼吸内镜诊疗工作要求的内镜设备和相关器械、耗材。

〔3〕配备心电监护仪〔含血氧饱和度监测功能〕、除颤仪、吸氧装备、简易呼吸器等急救设备和急救药品。

3.开展全身麻醉〔含根底麻醉〕下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设有麻醉科或具有麻醉专业医师,具备呼吸内镜相关的麻醉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并发症的综合处理和抢救能力。

〔三〕有经过呼吸内镜诊疗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具备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内镜消毒灭菌设施,医院感染管理符合要求。

〔五〕拟开展风险高、过程复杂、难度大,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附件1〕的医疗机构,在满足以上根本条件的情况下,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1.三级医院,开展呼吸系统疾病诊疗工作不少于10年,近5年内累计完成呼吸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1000例,其中包括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累计不少于100例,或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附件2〕不少于200例。

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19年版word资料9页

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19年版word资料9页

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19年版)为加强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与管理,规范呼吸内镜临床诊疗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基本要求。

本规范所称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主要包括可弯曲支气管镜、硬质气管/支气管镜、内科胸腔镜等诊疗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医疗机构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相关专业诊疗科目,有与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相关的科室和设备,并满足下列要求:1.呼吸内镜工作室。

(1)满足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工作要求,包括术前准备室、内镜诊疗室和术后观察室等。

开展内科胸腔镜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具备满足无菌手术条件的内镜诊疗室或手术室。

(2)具备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满足呼吸内镜诊疗操作的内镜设备和医疗器械。

(3)配备心电监护仪(含血氧饱和度监测功能)、除颤仪、吸氧装备、简易呼吸器等急救设备和急救药品。

(4)有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内镜消毒灭菌设施和医院感染管理系统。

2.开展全身麻醉(含基础麻醉)下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设有麻醉科或具有麻醉专业医师,具备呼吸内镜相关的麻醉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并发症的综合处理和抢救能力。

(三)有具备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有经过呼吸内镜诊疗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的、与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操作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四)拟开展风险高、过程复杂、难度大,参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见附件)的医疗机构,在满足以上基本条件的情况下,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1.三级医院,开展呼吸系统疾病诊疗工作至少10年,收治呼吸疾病患者的实际开放床位数至少60张,近5年内累计完成呼吸内镜诊疗操作至少1000例次,开展参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累计至少100例次。

2.具备满足危重病人救治要求的重症监护室。

3.具备满足实施参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需求的麻醉科、医学影像科等临床科室、设备和技术能力。

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年版)

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年版)

附件2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年版)为规范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主要包括可弯曲支气管镜、硬质气管/支气管镜、内科胸腔镜等诊疗技术。

仅进行引导插管、气道管理的操作不在本规范管理范围,应当参照相关管理规范进行管理。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医疗机构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和技术能力相适应。

(二)具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与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相适应的诊疗科目,有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相关的术前准备室、诊疗室、麻醉恢复室、内镜清洗消毒室等相关场所和设备。

1.临床科室。

医疗机构设有呼吸科、胸外科或其他与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相适应的临床科室,有住院床位。

2.术前准备室(区域)。

有专用的呼吸内镜术前准备室(区域),使用面积不小于10m2,配有吸氧装置,人员配置应能满足患者术前准备需要。

3.诊疗室。

(1)操作间数量设置应当满足服务需求,保障诊疗质量和操作安全。

(2)每个操作间的面积原则上不小于20m2,保证内镜操作者及助手有充分的操作空间。

(3)具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满足呼吸内镜诊疗操作的内镜设备和医疗器械。

(4)操作间必须配备医疗气体管道、各种引流设备及气体管道接口,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

进行内科胸腔镜手术的操作间应满足无菌手术要求。

(5)诊疗室应配备心电监护仪(含脉搏血氧饱和度监测功能)、除颤仪、吸氧装置、气管插管、喉罩、简易呼吸器、止血器械和各类麻醉及急救药品。

(6)诊疗室须符合消防安全、电力保障等相关要求。

4.麻醉恢复室。

麻醉恢复室面积不小于20m2,应配置必要的吸氧装备、负压吸引设施、监护设备、抢救设备、病床及相应的医护人员,保障患者安全。

5.内镜清洗消毒室。

内镜清洗消毒室应配备符合内镜清洗消毒规范(参见《软式内镜清洗消毒技术规范》(WS507—2016))要求的清洗消毒设备设施。

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年版)

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年版)

附件2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年版)为规范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主要包括可弯曲支气管镜、硬质气管/支气管镜、内科胸腔镜等诊疗技术。

仅进行引导插管、气道管理的操作不在本规范管理范围,应当参照相关管理规范进行管理。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医疗机构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和技术能力相适应。

(二)具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与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相适应的诊疗科目,有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相关的术前准备室、诊疗室、麻醉恢复室、内镜清洗消毒室等相关场所和设备。

1.临床科室。

医疗机构设有呼吸科、胸外科或其他与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相适应的临床科室,有住院床位。

2.术前准备室(区域)。

有专用的呼吸内镜术前准备室(区域),使用面积不小于10m2,配有吸氧装置,人员配置应能满足患者术前准备需要。

3.诊疗室。

(1)操作间数量设置应当满足服务需求,保障诊疗质量和操作安全。

(2)每个操作间的面积原则上不小于20m2,保证内镜操作者及助手有充分的操作空间。

(3)具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满足呼吸内镜诊疗操作的内镜设备和医疗器械。

(4)操作间必须配备医疗气体管道、各种引流设备及气体管道接口,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

进行内科胸腔镜手术的操作间应满足无菌手术要求。

(5)诊疗室应配备心电监护仪(含脉搏血氧饱和度监测功能)、除颤仪、吸氧装置、气管插管、喉罩、简易呼吸器、止血器械和各类麻醉及急救药品。

(6)诊疗室须符合消防安全、电力保障等相关要求。

4.麻醉恢复室。

麻醉恢复室面积不小于20m2,应配置必要的吸氧装备、负压吸引设施、监护设备、抢救设备、病床及相应的医护人员,保障患者安全。

5.内镜清洗消毒室。

内镜清洗消毒室应配备符合内镜清洗消毒规范(参见《软式内镜清洗消毒技术规范》(WS507—2016))要求的清洗消毒设备设施。

卫生部呼吸内镜管理规范及目录之欧阳理创编

卫生部呼吸内镜管理规范及目录之欧阳理创编

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13年版)为加强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与管理,规范呼吸内镜临床诊疗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基本要求。

本规范所称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主要包括可弯曲支气管镜、硬质气管/支气管镜、内科胸腔镜等诊疗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医疗机构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具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相关专业诊疗科目,有与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相关的辅助科室和设备,并满足下列要求:1.临床科室。

(1)二级及以上医院,其中综合性医院设有呼吸相关疾病专业组,专科医院设有呼吸疾病相关科室。

(2)每年收治呼吸系统疾病患者不少于500例。

2.呼吸内镜工作室。

(1)满足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工作要求,包括术前准备室、内镜诊疗室和术后观察室等。

开展内科胸腔镜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具备满足无菌手术条件的内镜诊疗室或手术室。

(2)配备满足呼吸内镜诊疗工作要求的内镜设备和相关器械、耗材。

(3)配备心电监护仪(含血氧饱和度监测功能)、除颤仪、吸氧装备、简易呼吸器等急救设备和急救药品。

3.开展全身麻醉(含基础麻醉)下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设有麻醉科或具有麻醉专业医师,具备呼吸内镜相关的麻醉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并发症的综合处理和抢救能力。

(三)有经过呼吸内镜诊疗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具备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内镜消毒灭菌设施,医院感染管理符合要求。

(五)拟开展风险高、过程复杂、难度大,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附件1)的医疗机构,在满足以上基本条件的情况下,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1.三级医院,开展呼吸系统疾病诊疗工作不少于10年,近5年内累计完成呼吸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1000例,其中包括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累计不少于100例,或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附件2)不少于200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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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
(2013年版)
为加强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与管理,规范呼吸内镜临床诊疗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基本要求。

本规范所称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主要包括可弯曲支气管镜、硬质气管/支气管镜、内科胸腔镜等诊疗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具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相关专业诊疗科目,有与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相关的辅助科室和设备,并满足下列要求:
1.临床科室。

(1)二级及以上医院,其中综合性医院设有呼吸相关疾病专业组,专科医院设有呼吸疾病相关科室。

(2)每年收治呼吸系统疾病患者不少于500例。

2.呼吸内镜工作室。

(1)满足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工作要求,包括术前准备室、内镜诊疗室和术后观察室等。

开展内科胸腔镜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具备满足无菌手术条件的内镜诊疗室或手术室。

(2)配备满足呼吸内镜诊疗工作要求的内镜设备和相关器械、耗材。

(3)配备心电监护仪(含血氧饱和度监测功能)、除颤仪、吸氧装备、简易呼吸器等急救设备和急救药品。

3.开展全身麻醉(含基础麻醉)下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设有麻醉科或具有麻醉专业医师,具备呼吸内镜相关的麻醉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并发症的综合处理和抢救能力。

(三)有经过呼吸内镜诊疗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具备
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内镜消毒灭菌设施,医院感染管理符合要求。

(五)拟开展风险高、过程复杂、难度大,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附件1)的医疗机构,在满足以上基本条件的情况下,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三级医院,开展呼吸系统疾病诊疗工作不少于10年,近5年内累计完成呼吸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1000例,其中包括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累计不少于100例,或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附件2)不少于200例。

技术水平在本地区处于领先地位。

2.具备满足危重病人救治要求的重症监护室。

3.具备满足实施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需求的麻醉科、医学影像科等临床科室、设备和技术能力。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医师。

1.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医师,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
件: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与开展的呼吸内镜诊疗相适应的临床专业。

(2)具有3年以上临床工作经验,目前从事呼吸系统疾病诊疗相关工作,累计参与呼吸内镜诊疗技术操作不少于50例。

(3)经过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2.拟独立开展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医师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开展呼吸系统疾病诊疗工作不少于5年,取得主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年以上。

累计独立完成呼吸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300例;其中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100例。

(2)经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定的四级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3.本规范实施前,符合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定的相关条件和标准的医师,可以不经过培训,但须经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而开展按照三级及以下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工作。

4.本规范实施前,具备下列条件的医师,可以不经过培训,但须经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而开展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同行专家评议专业技术水平较高,并获得2名以上本专业主任医师推荐,其中至少1名为外院医师。

(2)在三级医院从事呼吸内镜诊疗工作不少于10年,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取得主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年以上。

近5年累计独立完成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100例。

(3)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适应证选择符合要求。

近3年未发生二级以上负主要责任的与呼吸内镜诊疗相关的医疗事故。

(二)其他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应当经过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相关专业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一)严格遵守呼吸系统疾病的诊疗规范、呼吸内镜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和诊疗指南,严格掌握手术适应证和禁忌
证。

(二)呼吸内镜诊疗临床应用由具有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在职医师决定,实施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由取得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年以上的本院在职医师决定,术者由符合本规范要求的医师担任。

术前应当确定技术方案和预防并发症的措施,术后制订合理的治疗与管理方案。

(三)实施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前,应当向患者或其法定监护人或授权代理人告知手术目的、手术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四)加强呼吸内镜诊疗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呼吸内镜诊疗后随访制度,并按规定进行随访、记录。

(五)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开展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

四、培训
拟从事呼吸内镜诊疗工作的医师应当接受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其中从事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工
作的医师应当接受不少于3个月的系统培训,从事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工作的医师应当接受不少于6个月的系统培训。

(一)培训基地。

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定四级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本辖区三级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并组织开展相应培训工作。

国家四级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三级甲等医院。

2.开展呼吸系统疾病诊疗工作不少于10年,具备相应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

呼吸内科(或者结核病科)和胸外科实际开放床位总数不少于80张。

3.近3年累计收治呼吸系统疾病患者不少于6000例;每年完成呼吸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1000例,其中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150例。

同时,每年开展内科胸腔镜、超声支气管镜诊疗操作总数不少于100例。

4.有不少于3名具备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指导医师,其中至少1名具有主任医
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5.有与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工作相适应的人员、技术、设备和设施等条件。

6.近3年举办过全国性的与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相关的专业学术会议或承担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医师培训要求。

1.在指导医师指导下,参与完成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50例,并考核合格。

2.在指导医师的指导下,接受培训的医师应参与对患者的全过程管理,包括诊疗操作术前评价、诊断性检查结果解释、呼吸内镜诊疗操作、操作过程记录、围手术期处理、危重患者的诊疗操作后监护治疗和术后随访等。

在境外接受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培训6个月以上,有境外培训机构的培训证明,并经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定培训基地考核合格后,可以认定为达到规定的培训要求。

附件:
1.四级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目录
2.三级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参考目录
附件1
四级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目录
一、经支气管镜热消融技术(包括电烧蚀、激光、氩等离子体凝固、微波等技术)
二、经支气管镜冷冻切除术
三、气管/支气管内支架植入术
四、气管和支气管瘘封堵术
五、支气管腔内近距离放射治疗技术
六、经支气管镜光动力治疗技术
七、支气管镜肺减容术
八、经支气管镜热成形术
九、硬质气管/支气管镜诊疗技术
附件2
三级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参考目录
一、经支气管针吸活检术
二、超声支气管镜检查术
三、支气管镜电磁导航活检术
四、内科胸腔镜检查术
五、气管/支气管内球囊扩张术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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