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新公告:回应企业关切化解退税难题(老会计人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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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会计经验】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

【老会计经验】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

【老会计经验】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随着出口退税政策及管理制度的调整,现有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制度已不能完全满足工作需要。

为解决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回函率低、回函不及时和回函内容不确切等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新的《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完善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出口货物有关情况函调制度,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制定办法。

第二条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退税机关)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附件1(略)格式向出口货物供货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发函调查,并依据回函情况进行处理。

未收到回函前,对于尚未办理的退(免)税款,暂不办理。

(一)出口退税审核、审批工作发现出口货物货源存在疑点的; (二)经退税评估分析发现存在异常情况的; (三)对供货企业生产、经营及纳税情况有疑问的; (四)退税机关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情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本地区发函调查的具体范围。

第三条出口企业与供货企业属于同一地市级国家税务局或县级国家税务局管辖的,税务机关内部退税部门也可直接向税源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的文书格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自行制定),由税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进行审核调查,调查内容与附件2(略)所列内容一致。

第四条税务机关内部负责发函、回函工作的职能部门应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的管理工作,对发函、回函进行登记、整理、归档。

函调文件应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邮寄,不得委托函调涉及企业及其他非税务部门人员代为填写和邮寄函调文件。

第五条回函工作由出口货物供货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回函地税务机关)负责,在收到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后,须派两人以上的税务人员到出口货物供货企业进行实地调查,核实供货企业的生产经营能力(包括供货企业自身生产的能力以及委托加工产品和外购产品等情况)、纳税等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2.06.14•【文号】税总货劳函〔2022〕83号•【施行日期】2022.06.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劳函〔2022〕83号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稳外贸稳外资的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对信用好的企业阶段性加快出口退(免)税办理进度的要求,促进外贸保稳提质,提升对外开放水平,现就有关工作明确如下:一、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进度自2022年6月20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税务部门办理一类、二类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免)税的平均时间,压缩在3个工作日内。

到期将视外贸发展和实际执行情况,进一步明确办理时间要求。

一类、二类出口企业,是指出口退税管理类别为一类和二类的出口企业。

正常出口退(免)税,是指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现行规定且不存在涉嫌骗税等疑点的出口退(免)税业务。

二、做好宣传解读和纳税人辅导工作(一)加强一线人员培训。

各地税务机关要切实做好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和办税服务厅等基层一线工作人员关于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要求的相关培训,重点针对本通知加快办理退税进度要求、前期《税务总局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通知》(税总货劳发〔2022〕36号,以下称《十部门通知》)内容、报送资料、业务口径等进行强化培训,全面提升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二)开展政策精准推送。

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税费优惠政策精准推送机制,通过本省电子税务局就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相关举措,针对一类、二类出口企业等适用主体开展政策精准推送,并主动通过本地征纳沟通平台等多种渠道方式,区分企业不同类型人员开展更具针对性的信息推送。

【老会计经验】不同贸易方式下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的税收筹划

【老会计经验】不同贸易方式下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的税收筹划

【老会计经验】不同贸易方式下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的税收筹划在出口大幅回落的情况下,出口企业效益明显下降,其中以低端制造业受到的影响最为直接,有些企业甚至面临生存压力。

在人民币升值和欧美市场需求的锐减,退税率不断调整、贸易经营方式不断变化的情况下,生产型出口企业要想在利润挤压中生存下来,更应该积极运筹,采用不同的退税筹划方法,把出口成本降到最低。

我国享受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贸易方式中一般贸易、加工贸易占有约95%的绝对比重,是我国出口贸易方式的主要类型,下面仅就一般贸易和加工贸易两种主要类型的出口退税来进行分析筹划。

(一)一般贸易方式与加工贸易方式选择的税收筹划1.一般贸易货物主要是从境内采购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等料件,是来自本国的要素资源;而加工贸易的货物主要是从境外进口料件,是来自国外的要素资源,只是在我国进行了加工和装配。

从采购方式的筹划来看,国内采购与进料加工方式相比,宜采用进料加工方式,而一般贸易主要的原材料是来自于国内;并且在国外采购的3种方式中加工贸易的方式也较为合理。

随着国内材料比重的减少,进口材料的增加,进出口差额在缩小,总税负也在减少。

因此,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企业承担的总税负要低于一般贸易方式,企业选择进料加工方式为佳。

2.根据财税[2005]25号的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由于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税负较轻,也就是说一般贸易方式下要承担比进料加工方式下更多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因此企业选择进料加工方式为佳。

(二)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方式的选择的税收筹划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是加工贸易最基本的两种方式,企业可以通过加工贸易方式的选择,达到降低税收负担的效果。

以下从3个方面对两种贸易方式下的出口税收进行比较(不考虑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老会计经验】小规模纳税人出口退税管理小议

【老会计经验】小规模纳税人出口退税管理小议

【老会计经验】小规模纳税人出口退税管理小议随着《外贸法》的实施,小规模纳税人的出口企业也逐渐呈现上升趋势,对加强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也愈发显得重要。

特别是近期出口退税政策的出台,对加强小规模纳税人的出口退税管理就尤为突出。

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征收管理,在整个国税系统征管工作中所占的比重也越来越大。

如何加强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日常监管,为我们提出了新的工作要求,也是我们当前出口退税管理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

根据现行出口退税有关政策规定,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出口货物免税应从以下方面进行规范管理。

一、出口退税认定1、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应在30日内持已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基本账户号码和海关进出口企业代码等文件,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格式见附件,由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印制),到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后出口的货物可按规定办理退(免)税。

2、不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发生第一笔委托出口业务之前,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并持下列资料,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

(一)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二)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三)银行基本账户号码(复印件)(四)代理出口协议及主管退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二、小规模纳税人出口退税免税申报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生产企业自产产品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或外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在货物报关离境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应在次月 10日前(逢节假日顺延)即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在出口退税申报期内免税申报。

免税申报时免税额须按出口货物离岸价计算,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离岸价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

以到岸价(CIF)结算的出口退税会计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以到岸价(CIF)结算的出口退税会计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以到岸价(CIF)结算的出⼝退税会计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从业⼆⼗年的⽼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持,谢谢!以到岸价(CIF)结算的出⼝退税会计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现⾏增值税规定,⽣产企业出⼝货物的销售收⼊,以离岸价(FOB价)为计税依据计算“免、抵、退”税,⽆论出⼝货物采⽤何种价格成交的,均按实际成交价做出⼝收⼊。

如果双⽅以到岸价(CIF)结算的,销售⽅应按实际⽀付的境外运费、保险费、佣⾦冲减出⼝货物销售收⼊,同时冲减“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收⼊只包括本企业经济利益的流⼊,不包括为第三⽅或客户代收的款项,如增值税、代收利息等,代收的款项,⼀⽅⾯增加企业的资产,⼀⽅⾯增加企业的负债,因此不增加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也不属于本企业的经济利益,不能作为本企业的收⼊。

在会计实务中,出⼝业务中的运费和保险费也是通过银⾏将外汇转给相应的企业,因此销售⽅应冲销这两笔收⼊。

会计处理为:按CIF价确认收⼊,借记“应收账款”科⽬,贷记“主营业务收⼊”科⽬,同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ClF价×(征税率-退税率)]科⽬,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CIF价×(征税率-退税率)]科⽬。

⽀付运保费时,借记“主营业务收⼊(红字)”科⽬,贷记“银⾏存款”科⽬等,同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运保费×(征税率-退税率)](红字或负数)科⽬,贷记“应交税费——进项税额转出”[运保费×(征税率-退税率)]科⽬。

例:某企业出⼝货物的税率为17%,出⼝退税率为11%.3⽉成交价(到岸价格)为10000元,其中运保费为1000元。

如果实际⽀付运保费是在4⽉,会计处理为:1.3⽉份确认收⼊借:应收账款 10000贷:主营业务收⼊ 10000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002.4⽉份⽀付运保费借:主营业务收⼊(运保费冲收⼊) 1000贷:银⾏存款 1000。

企业出口退税防控

企业出口退税防控

企业出口退税防控随着中国对外贸易的不断发展,出口退税政策得到了积极推广和实施。

出口退税政策可以帮助企业在国际市场上降低成本,增强竞争力,提高出口效益。

出口退税政策也存在一些风险和挑战,需要企业进行有效的防控。

本文将就企业出口退税的风险和防控进行深入探讨。

一、出口退税的风险1. 税务合规风险企业在申请出口退税时需要符合一系列税务规定和要求,包括符合出口货物和退税货物的定义、纳税资格、纳税证明、退税票据等各种规定。

如果企业未能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就可能面临税务合规风险,如被处以税务处罚、退税被拒等情况。

2. 退税申报风险企业在申请出口退税时需要填写各种申报表格和文件,若填写错误或漏报,可能导致退税申报不准确,影响退税的审批和发放。

3. 退税额度风险出口退税额度是根据企业出口货物的数量和金额来确定的,如果出口货物的数量和金额出现变化,可能导致退税额度不准确,甚至出现漏退税或多退税的情况。

4. 假冒退税风险一些不法分子往往会通过假冒出口货物等手段来进行虚假退税,这不仅损害了国家财政利益,也使企业陷入了法律风险。

5. 退税资金安全风险一旦企业获得了退税款项,需要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来收取退税款,这就存在着资金安全的风险,如账户被盗、资金挪用等问题。

二、出口退税的防控1. 加强内部管理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出口退税申报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包括指定专人负责出口退税事务、建立退税台账、定期进行退税申报核对等。

2. 定期进行税务风险分析企业可以委托专业的税务咨询机构或律师事务所,定期对出口退税业务进行风险分析,及时发现潜在的税务合规风险,并提出相应的整改建议。

3. 加强人员培训企业可以通过开展税务培训课程、组织税务政策宣讲会等方式,提高员工对出口退税政策的认识和理解,增强税务合规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

4. 严格遵守税法法规企业在申请出口退税时要严格遵守税法税则,确保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合规性,如实申报出口货物的数量和金额,不得假冒出口货物等行为。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处关于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问题的通知-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处关于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问题的通知-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处关于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处关于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问题的通知
各外贸企业:
为了切实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准确及时办理出口退税,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12号)的相关要求,现对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外贸企业在正式申报前应先通过出口退税远程申报系统进行退(免)税预审,在排除录入错误后,方可进行正式申报,预审中有疑点的,应打印疑点表随同申报资料一起报送。

二、对于预审提示没有出口报关单信息和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的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税务机关无法进行电子审核,须待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收到相关电子信息后才能进行审核,为此请各单位待相关电子信息收到后再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处
2013年10月8日
——结束——。

出口退税流程优化建议

出口退税流程优化建议

出口退税流程优化建议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中,出口贸易对于国家和企业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出口退税作为一项鼓励出口的政策措施,对于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促进国际贸易平衡发展发挥着关键作用。

然而,现有的出口退税流程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退税的效率和效果。

本文旨在探讨出口退税流程的优化建议,以提高退税的便利性和及时性,为企业创造更好的发展环境。

一、出口退税流程的现状及问题(一)申报资料繁琐当前,企业在申请出口退税时,需要提供大量的纸质资料,包括报关单、发票、合同等。

这些资料的准备和整理不仅耗费企业大量的时间和人力,而且容易出现差错。

此外,纸质资料的传递和审核也较为缓慢,增加了退税的周期。

(二)审核环节复杂出口退税的审核涉及多个部门,包括税务、海关、外汇管理等。

各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不畅,导致审核过程中需要反复核实数据和资料,延长了审核时间。

同时,审核标准的不统一也给企业带来了困扰,增加了退税的不确定性。

(三)退税周期长由于申报资料繁琐、审核环节复杂等原因,企业从提交退税申请到实际收到退税款,往往需要数月甚至更长时间。

这对企业的资金周转造成了很大压力,影响了企业的发展和出口积极性。

(四)信息化程度不高虽然部分地区已经实现了出口退税的信息化管理,但整体而言,信息化水平仍有待提高。

信息系统之间的兼容性和数据共享性不足,导致数据传输和处理效率低下,影响了退税流程的顺畅运行。

二、出口退税流程优化的目标和原则(一)优化目标1、提高退税效率,缩短退税周期,使企业能够尽快获得退税款,缓解资金压力。

2、降低企业的退税成本,减少申报资料和审核环节,减轻企业负担。

3、增强退税的准确性和合规性,防范退税风险,保障国家税收安全。

(二)优化原则1、简便易行原则:优化后的流程应简单明了,易于操作,方便企业办理退税业务。

2、信息共享原则:加强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实现数据的实时传递和交互,提高审核效率。

3、风险管理原则:在优化流程的同时,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对退税业务的监管,确保退税的合规性。

出口退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出口退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出口退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一、出口退税概念和过程述评在当前全球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出口退税已成为从事国际贸易业务企业降低本钱、减少资金占用、维系生存的关键,也是鼓励出口企业公平竞争的一种税收措施。

所谓的出口退税是为了保证企业之间有序的、标准的贸易经营,并形成一个公平稳定的可操作、可持续的竞争环境,各国为促进本国涉外贸易而制定的宏观经济调控政策。

其定义是退还或减免报关出口货物在国内各消费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已缴纳或应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出口退税不仅对于出口企业的正常运行以及加强竞争优势和保证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有着重要的实际应用,而且一直也是理论界讨论的热点。

出口企业运营产生的问题都应该考虑出口退税涉及的相关影响因素。

无论是表现良好的还是绩效很差的企业都应该时时刻刻注意出口退税问题,只有这样才能维持企业的安康开展。

出口退税强调的是一系列的过程,其目的是员工为了实现公司良好的运营,而实行的一系列的活动。

企业应从制度上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出口退税管理方法;保证出口退税电子信息的传递工作;加强退税人员的申报操作程度,不断进步退税效率;做好出口退税申报后的跟踪分析^p ;认真做好单证的备案工作;要认真学习出口退税的政策,开展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查研究等方面做好企业出口退税工作,为企业增加利润。

现阶段理论界对出口退税的研究还刻意追求西方理论界的研究成果,很多制度标准的施行仅仅刻意的去模拟西方的出口退税的施行过程,因此其结果总是未能到达预期的效果,究其原因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对西方的研究仅仅停留在外表,而没有深层次的研究出口退税问题在西方企业的使用范围和产生起。

出口退税涉及到很深层次因素的影响,因此为了更好的研究出口退税问题,应该从其法律文化因素追求。

其次,中国企业也具有与西方国家不同的国情和特点,所以会造成水土不服的现象。

二、企业出口退税所存在的问题〔1〕企业出口退税缺乏相应的监视管理。

企业出口退税需要对企业自身进展监视管理,因此这个过程存在很多的阻力,没有任何个人或企业倾向对自身进展监视管理,即使采取了某种措施监视和管理本钱,很多时候这些行为也只是停留在外表上,很少将这些措施落到实处。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填报(老会计人的经验)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填报(老会计人的经验)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填报(老会计人的经验)导读:本文通过案例,并结合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业务对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61号公告规定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填报进行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61号公告)发布后,很多纳税人在实际工作中对第三条规定所涉及的计算填表和纳税申报有困难,为便于纳税人学习,本文结合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业务对61号公告规定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填报进行说明。

例:菁花服装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人识别号(略),海关代码(略),主要经营服装内外销业务,属于出口收汇重点监管企业,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在申报免抵退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凭证。

已知出口服装征税率为17%、出口退税率为16%。

(一)2014年6月发生如下业务:1.当月国内销售服装经银行转账取得内销收入1000000元,销项税为170000元,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当月购进一批服装面辅料计1764705.88元(不含税价款),进项税额为300000元,经银行办理电汇支付,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认证无误。

该企业上期留抵进项税额为0(简化处理)。

3.当月发生三笔出口业务,其中,第一笔在6月18日出口,出口服装数量为54000件,出口额为502200美元(FOB价),在当期收齐了出口货物报关单并且信息齐全,并在银行办理了货款收汇手续取得了收汇凭证并结汇(手续费293美元,计1808元)。

当月结汇汇率:1:6.21。

第二笔在6月21日出口,出口服装件数为43000件,出口额为369800元(CFR价),其中海运费为3500美元(已支付给货代公司)。

在当期收齐了出口货物报关单并且信息齐全,并在银行办理了货款收汇手续取得了收汇凭证并结汇(手续费1808元,简化),当月结汇汇率:1:6.21。

第三笔在6月29日出口,出口服装数量为62000件,出口额514600美元(FOB价),在当期未收齐出口货物报关单且信息不全,同时企业也未在当期收到国外货款,不符合申报免抵退税的条件,此笔业务不能在6月份的增值税申报期内正式申报免抵退税。

出口退税中的关键问题与解决方案

出口退税中的关键问题与解决方案

出口退税中的关键问题与解决方案出口退税是许多国家的一项重要经济政策,旨在促进出口贸易和提升国际竞争力。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出口退税面临着一些关键问题,这些问题需要我们思考并提出解决方案,以确保出口退税政策的有效运行。

本文将探讨出口退税中的关键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1. 退税额度不合理在一些国家,出口退税的税率和额度并不总是合理。

过高的退税额度可能导致国家财政损失,而过低的退税额度则不能有效地刺激出口。

因此,确定合理的退税额度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解决方案:政府应该制定科学合理的退税政策,通过研究市场需求和行业特点,合理确定退税额度。

同时,政府可以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监督和评估退税政策的效果,及时调整退税额度。

2. 资金返还周期过长在一些国家,由于繁琐的办理流程和审批程序,出口退税的资金返还周期过长,导致企业资金流动性不足,影响出口贸易的发展。

解决这一问题,提高资金流动性,是关键所在。

解决方案:首先,政府应该简化退税申请和审批流程,加快资金返还。

其次,建立高效的信息系统,使企业能够实时查询退税进度。

最后,加强执法力度,打击虚假退税行为,保证退税公平和透明。

3. 退税制度缺乏灵活性由于不同行业和企业之间存在差异,简单的一刀切退税政策无法满足各类企业的需求。

因此,退税制度的缺乏灵活性成为一个重要问题,亟待解决。

解决方案:政府应该根据不同行业和企业的特点,制定差异化的退税政策。

对于高科技产业和新兴产业,可以提供更多的税收优惠和退税政策,以鼓励创新和发展。

4. 退税政策的失效风险出口退税是一项长期的政策,但在实施过程中,政策的失效风险也不可忽视。

一些企业可能通过虚构出口、虚报退税等手段来获取不当利益,损害退税政策的公正性和可持续性。

解决方案:政府应该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和管理。

通过加大执法力度,打击虚假退税行为,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严惩,维护退税政策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5. 国际竞争中的不公平在国际贸易中,一些国家通过出口补贴等手段,扭曲了市场竞争和公平性,对出口退税形成挑战。

-金三-系统相关问题解答(老会计人的经验)

-金三-系统相关问题解答(老会计人的经验)

“金三”系统相关问题解答(老会计人的经验)2016年10月,金税三期工程将完成在全国范围内的上线运行.目前,各地税务机关正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陆续上线运行”金三”系统.对于”金三”系统大家都了解多少呢?1.纳税人进行代开发票或者网上申报扣款等操作时,系统提示三方协议验证失败,应该如何处理? 答: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核实具体原因,并通过重新签订三方协议等方式解决.2.纳税人在国税网上申报系统填报一税两费申报表时,计算机代码自动带出一串英文字母A且无法修改,是否可以继续申报?答:未办理”三证合一”的纳税人的识别号以”110”开头,一税两费申报表中的计算机代码可以自行录入.已办理”三证合一”的纳税人识别号以”911”开头,一税两费申报表中计算机代码自动带出”AAAAAAAA”且不可修改,属于正常情况,不影响纳税人申报.3.网上申报系统增值税申报表的所属行业栏带出的行业信息与企业实际信息不一致,是否影响申报?答:金税三期系统上线之后,国税网上申报系统中纳税申报表自动带出的所属行业信息,相比上线之前变更为国标行业明细,纳税人可以正常申报.如信息确实与自身信息不一致,可进行税务登记信息变更.4.纳税人登陆北京国税网上办税服务厅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时,系统带出的办税人员电话与实际信息不一致,无法提交,应如何处理?答:《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中办税人员电话栏次现已设置为”必填且可自行修改”,如果系统带出的信息与实际信息不一致,纳税人可自行修改后提交.5.金税三期上线后,国税网上申报系统申报缴纳增值税,系统扣款时税款的数额在小数点之后有13位数,请问是否属于系统更新,是否可以直接扣款?答:属于系统设置,可以直接扣款.6.纳税人登陆北京国税办税软件申报增值税,申报表自动带出的银行信息不是企业的银行账户,应如何处理?答:增值税申报表上带出的银行账户信息,取的是纳税人税务登记中的银行账户,不一定是纳税人三方协议的缴税账户,不影响纳税人申报缴税.如纳税人反映申报表带出的银行账号已经失效或者非本企业银行账号,请通知纳税人办理存款账号变更手续.纳税人仅在银行端进行账号变更或者作废,税务机关无法获取该信息,会造成带出的账号是失效账号等情况.7.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中的第15行”免、抵、退应退税额”之前月份都可以自行填写,本月升级系统之后无法填写,是什么原因?该数据如何可以填写?答:第15行数据取自出口退税系统出口退税部门审核后的免抵退应退税额,自动带出不可修改. 8.金三系统升级后,纳税人使用一证通登陆网上申报系统时提示信息与国税系统不匹配,造成无法登陆,如何处理?答:企业原税号变更为18位社会信用代码后应及时更新一证通的税号,再登陆申报系统.(纳税人可登陆”北京市法人一证通平台”进行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补录,以便更新税号,如在线补录有问题,可以到一证通网点进行人工更新,具体内容可以查看该网站)9.金三系统升级之前,纳税人在网厅办理的备案事项未完结,出于”申请中”的状态,系统升级后这类事项消失了,如何处理?答:系统升级后纳税人需重新申请.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

对出口退税机制存在的问题剖析及建议

对出口退税机制存在的问题剖析及建议

对出口退税机制存在的问题剖析及建议【摘要】出口退税机制是一种常见的国际贸易政策工具,旨在促进出口贸易发展、提升出口竞争力。

该机制存在着诸多问题,如滥用、审批繁琐等,严重影响了其效用。

本文对出口退税机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剖析,并提出了改进措施,包括简化审批流程、加强监管力度等建议。

针对这些建议提出了落实方案,并对其效果进行了预测。

文章指出,出口退税机制对于促进出口贸易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未来发展展望提供了有益参考。

通过对出口退税机制进行合理改进和优化,将有助于提升我国出口货物的竞争力和市场份额,进一步促进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出口退税机制、问题、剖析、改进措施、落实方案、效果预测、重要性、发展展望1. 引言1.1 背景介绍出口退税是指对出口商品或劳务退还已经缴纳的增值税等税款的政策措施。

出口退税制度的实施不仅可以为出口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促进出口贸易增长,还可以缓解企业成本压力,提高国际竞争力。

出口退税机制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退税程序繁琐、审核时间长、退税率不一等。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出口企业的运营效率,甚至引发一些纠纷和争议。

对出口退税机制进行剖析并提出改进措施显得尤为重要。

在全球化和自由贸易的背景下,出口退税制度已经成为各国支持出口贸易发展的一项重要政策。

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出口退税政策在我国的出口行业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出口退税机制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剖析,可以更好地提升政策的有效性和适用性,为出口企业创造更加便利的营商环境。

我们有必要对出口退税机制的问题进行全面细致的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改进措施。

这将有助于进一步优化我国的出口退税政策,推动出口行业的健康发展,增强国际竞争力。

1.2 问题意义出口退税是指对出口货物的增值税或消费税进行退税的政策。

这一政策的实施旨在促进出口贸易发展,提升国家的国际竞争力。

出口退税机制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出口企业的正常经营,也影响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和税收政策的效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6)-国税发[2006]1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6)-国税发[2006]1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6)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7.12施行日期2006.07.01文号国税发[2006]102号主题类别税收征管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针对部分地区在出口退(免)税工作中反映的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对上述应计提销项税额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从成本科目转入进项税额科目;外贸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将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及转入应收出口退税的金额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出口退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出口退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出口退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一、出口退税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企业申报退税进度较慢。

就企业当年已经实现应退税款与实际申报的比例来看,退税进度较为缓慢。

其主要原因:一是企业缺乏健全的单证管理制度,业务、货贷、报关、财务等之间衔接不紧密,制约了单证回收速度。

二是征退税分离影响了退税效率。

税款征收由税务机关负责,退税所需单证涉及到供货企业、税务机关、外贸出口单位、银行、海关等诸多部门,而且手续繁琐。

在单据传递过程中,由于个别单据不符合规定而发生的往返盖章、丢失、补办等现象时有发生。

如果一份单据在最后被退税机关认定不合规定而退回,则单据又需要按退税流程相反的方向“倒流”,若过了规定期限,还存在退不回税款的可能,如此复杂的退税程序,消耗了企业大量精力,最终的结果还可能导致退税款不能及时足额退还。

三是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系统没有实现与征税、海关、外汇管理、银行等部门的信息共享,不仅影响了出口退税业务监控质量,而且大大影响了运作效率。

四是企业具体负责出口退税人员业务素质不高,“执法口岸”系统操作不熟练,海关电子信息不能及时上传,造成因没有电子信息而无法办理退免税。

(二)中央和地方出口退税的分担机制不尽合理。

改革之前,出口退税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改革之后对超基数的部分,由中央和地方共同分担。

虽然新机制是按增值税中央和地方分享比例负担出口退税额的,但这种做法对出口产品的跨地区采购是非常不利的。

如果一个地方采购外地产品出口的贸易企业或最终产品出口的企业多,这个地方的退税额必然会较高,从而大大增加这些地方的财政压力。

分担机制不合理的问题可能导致出现地方出口的保护主义行为,即当地政府对从外地收购或采购的、出口中需地方退税的部分予以消极对待。

这种情况有可能造成地方拖欠企业的退税款,虽然中央不再欠账,但形成了新的地方欠账。

地方拖欠和中央不同,由于企业与地方政府联系更密切,地方欠账最后可能会不了了之。

(三)退税核定基数与出口退税企业快速发展的形势不协调。

出口企业报关进入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申报退(免)税(老会计人的经验)

出口企业报关进入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申报退(免)税(老会计人的经验)

出口企业报关进入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申报退(免)税(老会计人的经验)1、业务概述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 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视同出口货物,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可以在规定的退(免)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及消费税退(免)税。

2、报送资料生产企业提供:(1)《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3份。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3份。

(3)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4)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保税区内的出口企业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5)出口发票。

(6)委托出口的货物,应提供受托方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7)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货物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自产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应提供:——《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表》2份。

——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8)《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

(9)属于收汇重点管理企业的,还应报送《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及电子数据,并提供该货物银行结汇水单等出口收汇凭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的收款凭证‚原件和盖有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外贸企业提供:(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3份。

(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3份。

(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3份。

(4)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保税区内的出口企业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6)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老会计经验】出口企业坏账已退税款如何处理?

【老会计经验】出口企业坏账已退税款如何处理?

【老会计经验】出口企业坏账已退税款如何处理?问:某境内企业将进料加工复出口的产品销售给境外关联公司,合同约定远期收汇,税务局已经办理退税,后因股东之间发生纠纷,境外购买方违约,付款期限届满但货款分文未付,该笔已退税款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规定,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对尚未到期结汇的,也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部门按照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办理退(免)税手续。

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180天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

经退税部门审核,对审核有误和出口企业到期仍未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货物已退(免)税款一律追回;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

因境外企业违约,境内企业到期仍然不能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该笔已退税款税务局有权追回。

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而不仅局限于本职工作;坚持一天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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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新公告:回应企业关切化解退税难题(老会计人的经验)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对部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综服企业)的出口退税作了新规定:2017年11月1日~2018年2月28日期间出口的货物,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规定的,允许在2018年6月30日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的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这一规定出台的背景是什么?如何来理解?在实操层面又应该注意什么?
部分企业出口退税难题破解
25号公告的发布,与两个文件有关:一个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以下简称35号公告),另一个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

事情还得从头说起。

2017年11月发布的35号公告,将综服企业外购生产企业货物出口代办退(免)税,改为由综服企业代生产企业集中申报退税(以下称代办退税),自2017年11月1日起执行,13号公告随之停止执行。

和13号公告相比,35号公告对综服企业如何办理出口退(免)税作了较大调整,具有退税主体资格的不再是综服企业,变为生产企业。

与此相适应,35号公告对生产企业的要求大幅提高,并增加了退税前的备案管理制度。

35号公告发布后,由于新旧政策的规定存在很大差异,部分生产企业在2017年11月1日前,已签订了2018年春节前后的出口合同,并委托综服企业代理出口。

于是企业按合同在2017年11
月1日之后报关出口的货物,不能在2017年11月1日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这些生产企业未能按照35号公告规定完成委托代办退税备案,无法按35号公告规定代办退税,也无法按已停止执行的原13号公告办理退税。

举例来说,某小型生产企业A与综服企业B在2017年9月签订了一笔购售合同,要求将其销售给综服企业B的服装出口至美国客户C。

出口之前,生产企业A与美国客户C签订了外销合同。


照外销合同约定,2017年12月综服企业B将收购的货物,发送至美国客户C要求的港口。

可是,由于综服企业B在12月才收到小型生产企业A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时间上超过了11月1日。

很显然,此笔服装出口既无法适用35号公告代办退税的规定,也不符合13号公告购货出口退税的要求。

对此,为了解决老合同签订时限过早,发票在11月1日之后开具的冲突问题,25号公告规定,在2017年11月1日之前,已签订购售与代理出口合同的,并且在2017年11月1日~2018年2月28日已出口的货物,综服企业B可以按原政策13号公告规定在2018年6月30日前申报出口退(免)税。

需要注意的是,25号公告解决的是老合同问题,生产企业即使已经按照35号公告要求做了代办退税备案,只要有发生在2017年11月1日~2018年2月28日出口的老合同项下的货物,还未按代办退税操作的,都可继续按13号公告的规定完成退(免)税事项办理。

出口退税申报还需关注细节
企业在具体申报过程中,还要注意哪些具体事项呢?
第一,注意退税标识的应用。

13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综合服务企业申报规定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业务类型”栏、《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退(免)税业务类型”栏填写“WMZHFW”,25号公告沿用了此条规定。

否则,企业不得按过渡期规定要求办理退税。

第二,注意四类企业的划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1号)规定,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按照条件不同,划分一、二、三、四类企业管理,并自申报出口退(免)税之日起按不同的措施办理。

综服务企业应关注公告中明确的条件,否则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第三,注意虚开骗税的风险。

根据13号公告规定,综服企业如发生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接受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善意取得的除外)、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的,应作为责任主体按规定接受处理。

因此,综服企业要加强内部的税收风险控制,严格审查供货生产企业的经营情况以及生产能力,确保符合税务机关核定的标准。

同时要确保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国内采购货物为生产企业自产并真实出口。

需要注意的是,综服企业是出口退(免)税的主体。

综服企业如果在收到退税后再返还给供货的生产企业,将会产生“假自营真代理”的税收风险。

第四,注意单票一致的要求。

综服企业外购货物出口,要保证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结关信息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信息一一对应。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

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

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

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

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

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

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

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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