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物价局关于收费规定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我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全面推行一费制收费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我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全面推行一费制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6.06.14•【字号】鄂价费[2006]126号•【施行日期】200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我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全面推行一费制收费的通知(鄂价费[2006]126号)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为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治理教育乱收费行为,落实各级政府对义务教育的投入责任,确保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和稳定发展,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教财[2004]7号)和全省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收费标准听证会的情况,经省政府同意,从2006年秋季新学年开始,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面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一费制”推行范围我省“一费制”推行范围为政府举办的普通小学(含村小)和普通初中(含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及特教班);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举办的非民办机制普通小学和初中。
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
我省29个国家和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市)的农村小学和初中继续执行原“一费制”收费政策。
民办中小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和省有关民办教育收费规定执行;经省教育厅审批改制的中小学校收费按已批准的标准执行,今后按有关法律、法规审定后重新确定收费政策。
二、“一费制”的收费内容与标准1、“一费制”的收费内容。
我省“一费制”收费内容包括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费,下同)、课本费(指国家课程教材费和地方课程教材费,下同)和作业本费。
杂费中的信息技术教育费为有条件收费,具体条件为:全省推行“一费制”收费范围内的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学生人数与计算机台数之比小学达到20:1,初中达到15:1,且有专门的计算机教室及计算机教学计划或省远程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列入省远程教育试点县的中小学校,经县(市、区)物价、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批准。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制定估算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标准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制定估算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前期
工作咨询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省工程咨询协会:
为规范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工程咨询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咨询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和《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精神,经研究,对我省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下同)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编制、评估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收费标准见下表,具体收费办法按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1283号文件执行。
建设项目3000万元以下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标准
单位:万元
二、各工程咨询单位收费前,应按规定向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湖北省经营及服务价格监审证》。
三、以上通知自二○○一年四月二十日起执行。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字号】鄂价法规[2006]45号•【施行日期】200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鄂价法规〔2006〕45号)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2号令),规范政府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价局)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以下简称制定价格)过程中的定价成本监审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定价成本监审,是指县级以上物价局制定价格过程中在调查、测算、审核经营者成本基础上核定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定价成本,是指全省或一定范围内经营者生产经营同种商品或提供同种服务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制定价格的基本依据。
本细则所称经营者,是指在本省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或提供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成本监审具体工作由各级物价局成本调查队组织实施。
各级物价局成本调查队负责本级政府定价权限范围内成本监审具体事务。
也可按下列情形对相关经营者实施成本监审:(一)同级人民政府指定;(二)上级物价局委托;(三)下一级物价局请求。
第五条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
省物价局负责制定并发布《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
凡实行价格听证的所有商品、服务自动列入成本监审目录。
第六条对未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物价局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实施成本监审。
第七条凡列入《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物价局成本调查队进行成本监审的,物价局不得制定价格。
第八条成本监审应当遵循公平、科学、规范、效率的原则。
第九条成本监审实行制定价格前监审(以下简称定调价监审)和定期监审相结合的制度。
定期监审的间隔时限最短不得少于一年。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06.22•【字号】鄂价房服[2009]180号•【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价房服[2009]180号)各市、州、县物价局、各有关旅游部门:为加强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2303号)和近年来国家和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的相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湖北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
附件:《湖北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二○○九年六月二十二日附件:湖北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行为,维护旅游市场价格秩序,促进我省旅游业健康、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原国家计委《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托国家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投资兴建的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的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地、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及人文景观(含宗教场所)等游览参观点的门票价格及相关服务价格(包括缆车、观光车、游船、下同)。
第三条各级政府物价部门是游览参观点的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施管理。
第四条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全省协调、按质论价”的管理原则。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政策,制定全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协调平衡各地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水平,审批管理国内外享有??产地等重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指导各地的门票价格管理及监督。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供热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修改)-鄂价环资规[2013]125号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供热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修改)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供热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价环资规〔2013〕125号)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各供热企业: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供热价格管理,促进环境保护和能源综合利用,提高集中供热社会效益,保障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利益,根据《价格法》、《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7〕1195号)和《湖北省定价目录》的有关规定,对《湖北省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湖北省供热价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价能交〔2002〕94号)同时废止。
湖北省物价局2013年8月27日湖北省供热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供热价格管理,促进环境保护和能源综合利用,提高集中供热社会效益,保障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利益,根据《价格法》、《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北省定价目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供热价格是指供热企业(单位)通过一定的供热设施将热量销售给用户的价格。
第三条供热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湖北省定价目录》规定分级管理。
供热企业(单位)若是只对一个固定用户供热,其供热价格可由双方按本办法规定的作价原则和办法协商确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出现价格纠纷时,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协调。
第四条制定、审批供热价格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有利于供热事业的发展,满足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3充分考虑热用户的承受能力;4有利于规范供热价格行为,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湖北省交通厅、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湖北省港口收费标准及规定的通知-鄂交运安[2009]88号
湖北省交通厅、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湖北省港口收费标准及规定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交通厅、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湖北省港口收费标准及规定的通知(鄂交运安〔2009〕88号)各市州交通局(委)、物价局、省港航(海事)局: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交通部令2005年第8号)、交通部、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发布交通部、国家计委〈国内水路集装箱港口收费办法〉的通知》(交水发〔2000〕156号)和交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港口内贸收费规定和标准的通知》(交水发〔2005〕23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规范我省港口收费标准及规定通知如下:一、港口收费标准(一)船舶港务费:每净吨0.55元;每千瓦0.75元。
(二)货物港务费:以重量计费的货物每吨1.00元;以体积计费的货物每立方米0.50元;国标2吨的集装箱每箱3元;国标5吨的集装箱每箱6元;其他内贸集装箱货物港务费费率见附表1。
(三)停泊费:1、生产性停泊费:每净吨(马力)每日0.06元。
2、非生产性停泊费:码头、趸船:每净吨每日0.12元;每千瓦每日0.16元;浮筒:每净吨每日0.05元;每千瓦每日0.07元。
(四)服务性收费标准我省港口内贸服务性收费包括货物堆存保管费,引航移泊费,系、解缆费,开、关舱费,驳船取送费,港口作业包干费和拖轮费。
收费费率见附表2、附表3和附表4。
二、港口收费主体与范围港务费(船舶港务费、货物港务费)、停泊费由各级港航(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征收。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价格认证中心行政事业性收费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价格认证中心行政事业性收费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3.07.04•【字号】鄂价办[2003]178号•【施行日期】2003.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湖北省物价局关于价格认证中心行政事业性收费问题的通知(鄂价办[2003]178号)各市、州、县物价局:为了做好涉案物品价格认证收费工作,进一步规范涉案物品价格认证收费行为,根据《省财政厅关于价格认证收费问题的通知》(鄂财函[2003]181号)精神,结合价格认证中心的实际,请你们接到通知后,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并自觉接受当地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附:《省财政厅关于价格认证收费问题的通知》二00三年七月四日财政厅关于价格认证收费问题省财政厅关于价格认证收费问题的通知(鄂财函[2003]181号)省物价局:你局《关于申请制定湖北省价格认证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鄂价法规函[2002]61号)收悉。
根据《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国清[2000]3号文件精神,我省各级价格鉴证机构作为事业单位,已陆续从中介机构退出。
为保证司法活动的正常运行,规范涉案物品价格认证收费,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同意设立“涉案物品价格鉴证费”收费项目,下设五项二级项目:“非刑事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费”;“非刑事涉案物品价格复核裁定费”;“涉案公物、罚没物、无主物、抵债物底价鉴定费”;“价格纠纷仲裁费”;“交通事故车辆损失鉴定费”。
二、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内的物价部门所属的价格证证中心为收费主体。
每个县级行政区域只能设立一个价格认证中心,其中心必须为经同级编制部门批准的事业法人单位。
三、涉案物品价格鉴证费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
四、涉案物品价格鉴证费收取标准(见附表)。
五、涉案物品价格鉴证费主要用于价格鉴定、价格认证和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价格鉴定等方面的支出。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4.08.26•【字号】鄂价法规[2014]70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价法规〔2014〕70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湖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已经2014年8月12日省物价局第1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湖北省物价局2014年8月26日附件《湖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结合湖北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州、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定价机关)依法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以下简称制定价格)的行为,适用本实施细则。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坚持和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
政府制定价格的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具体以中央定价目录和本省定价目录为准。
本省定价目录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及其价格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程序适时修订,并向社会公布。
中央定价目录和本省定价目录以外的商品、服务价格主要由市场决定,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务院及其价格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确定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机关应当制定在辖区内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公布降低部分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2001]329号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公布降低部分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公布降低部分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2001]329号2001年12月17日)省直各部门,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为了贯彻落实省委七届六次全体(扩大)会议确定的关于确保年内减少40%收费性项目的目标,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纠风办、省法制办、省编办关于清理减少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收费标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01]104号)规定,对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进行了认真清理,经省政府研究同意,决定降低部分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降低的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详见《降低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表》。
二、上述收费标准降低后,各有关收费部门或单位必须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严格按降低的收费标准执行,严禁拖延和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三、各级物价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本通知规定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逐项落实到位,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
不按本通知执行的,要按规定进行查处。
情节严重的,要提请监察部门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281号令)对有关人员进行政纪处分。
四、本通知从2002年元月1日起执行。
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废止。
附件:降低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表收费部门序号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批准文号原收费标准降低后的收费标准农业一工本费鄂价费字[1996]202号 2.30元/本1.8元/本二工本费鄂价费字[1994]192号0.40元/本0.30元/本教育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增考费鄂价费字[1998]311号500元/科次400元/科次二自学考试准考证工本费(磁卡)鄂价费字[1998]311号15元/证10元/证三高考查卷费鄂价费字[1999]212号10元/人科5元/科科技技术交易许可证工本费鄂价费字[1994]83号80元/证40元/证公安一公共娱乐场所安全许可证工本费鄂价费字[1999]155号20元/证15元/证二保安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鄂价费字[1998]434号6元/证4元/证三长途营运客车城区线路通行证工本费鄂价费字[1998]434号20元/证10元/证四分合式自行车牌证工本费鄂价费字[1998]258号10元/套8元/套国家安全技术安全检查处置费(含证照费用) 鄂价费字[2000]80号接收外国和港澳台接收外国和港澳台卫星节目400元/站年卫星节目200元/站年民政收容遣送费中的查询费鄂价费字[2000]336号12元/人次8元/人次建设一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鄂价房地字[1993]79号武汉市受监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的2‰受监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的 1.4‰其他市.州受监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的 2.5‰受监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的 1.75‰及省直管市县(市) 受监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的3‰受监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的2.1‰二绿化补偿费鄂价房地[1999]195号武汉市800元/平方米700元/平方米其他市.州500元/平方米400元/平方米及省直管市县(市) 300元/平方米150元/平方米三绿地临时占用费鄂价房地[1999]195号武汉市6元/平方米.日4元/平方米.日其他市.州4元/平方米.日 2.5元/平方米.日及省直管市县(市) 2元/平方米.日 1.4元/平方米.日四绿化延误费鄂价房地[1999]195号武汉市20元/平方米14元/平方米其他市.州15元/平方米10元/平方米及省直管市县(市) 10元/平方米7元/平方米交通汽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费鄂价费字[1999]193号 80元/证40元/证文化文化市场管理费鄂价费字[1992]220号1 歌厅、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餐)座鄂价费字[1992]220号核定的定员数×60%×门票价格营业收入0.5%×3%×30天 2 电子游艺、电动玩具、桌球、弹子机、气枪打靶鄂价费字[1992]220号大中城市:10-25元/每月每台;大中城市:10-15元/每月每台;县市乡镇:5-15元/每月每台县市乡镇:5-10元/每月每台 3 组台、组团营业性演出鄂价费字[1999]337号演出收入的3% 演出收入的2% 4 涉外(含港.澳.台)营业性演出鄂价费字[1999]337号演出收入的3% 演出收入的2% 卫生综合医院分级管理评审费鄂价费字[1993]64号一级医院鄂价费字[1993]64号3000-5000元3000元二级医院鄂价费字[1993]64号6000-8000元6000元三级医院鄂价费字[1993]64号9000-12000元9000元体育一体育市场经营许可证工本费鄂价费字[1998]287号40元/套30元/套二体育市场管理费(仅在武汉市执行) 鄂价费字[1997]376号经营收入的2%经营收入的 1.5% 新闻出版一版权纠纷案件受理费鄂价费字[1992]111号个人30元/次;单位50元/次。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关于商品(服务)价格和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关于商品(服务)价格和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3.01.17•【字号】鄂价法规[2003]21号•【施行日期】200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关于商品(服务)价格和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的通知(鄂价法规[2003]21号)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根据省政府法制办清理文件的有关要求、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则和国家计委8号令《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改后的《关于商品(服务)价格和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一月十七日关于商品(服务)价格和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一条为了维护市场价格正常秩序,规范价格行为,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经营者”),以及收取费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非企业组织(以下简称“收费单位”),都必须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监督检查商品(服务)价格和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的主管机关,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明码标价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经营者、收费单位在销售、收购商品和收取费用时,应严格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属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必须严格按政府规定的价格标价,并标明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属经营者定价的商品和服务,由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定价并公开标价。
第五条明码标价的方式有标价签、价目表、价格板、价格牌、价格本(簿)、价格单、电子显(演)示牌、收费标准表等(以下简称“标价签或价目表”)。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07.31•【字号】鄂价费[2006]167号•【施行日期】2006.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2006]167号)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管理,规范收费部门和单位的收费行为,制止乱收费,维护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增加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透明度,根据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政策规定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鄂财综发[2005]35号)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现将我们编制的《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均为最终标准,未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同意,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均不得擅自提高或加收其他费用,不得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频次、改变收费对象。
二、本通知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中,凡是按被收费对象营业额、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货值等的一定费额或比例收费、收费标准有幅度的,由市、州、省直管市及林区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收费标准的具体执行意见,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重要的收费应报同级人民政府。
三、各部门和单位在实施收费前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登记或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收据,严格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并按规定亮证收费和实行收费公示制。
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截止时间为2006年6月30日,以前有关文件中规定的收费标准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2006年6月30日以后国家和省对收费标准有新规定的,按国家和省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收容遣送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2000]336号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收容遣送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收容遣送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2000]336号2000年10月23日)省民政厅,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财政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收容遣送工作改革问题的意见》(国阅[1991]48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1995]4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我省非社会救济对象收容遣送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收容遣送费按实际收遣天数计收,收容遣送时间:省内最多不超过15天,外省最多不超过一个月。
收容遣送费最高收费标准为17元/人·天(含伙食费、留宿费、消毒费被服费等)。
查询费按每人一次性12元收取。
收容遣送人员在收容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及遣送过程中所发生的交通费用据实收取。
二、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各市、州收容遣送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当地市、州物价、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规定的最高收费标准的限额内制定。
三、经批准由民政部门设立的收容遣送站(名单附后)要严格按市、州物价、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改变收费对象、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收费前必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以上收费标准试行到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试行期满后,将执行情况专题报省财政厅、物价局,由省民政厅根据试行情况另行报批。
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公办普通高中招生收费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公办普通高中招生收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04.21•【字号】鄂教财[2006]8号•【施行日期】2006.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公办普通高中招生收费工作的通知(鄂教财[2006]8号)各市、州、县和神农架林区教育局、物价局和财政局:按照《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05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5]8号)要求,为了进一步明确政策,规范我省公办普通高中招生收费行为,深入开展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今年中考起,全省公办普通高中实行在学校当年实际招生人数内分计划生和择校生两种形式的招生收费办法。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增加计划生招生比例,规范择校生招生比例全省省级重点(示范)高中、市(州)级重点(示范)高中、一般高中招收的计划生比例分别不得少于本校当年实际招生人数的70%、80%和90%;招收的择校生比例分别不得高于本校当年实际招生人数的30%、20%和10%。
择校生仍按原规定执行“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的三限政策。
有关高中计划管理及招生办法将另文规定。
二、严格执行省定普通高中收费标准计划生的学费标准为:省级重点(示范)高中和市(州)级重点(示范)高中每生每学期500元,一般高中每生每学期350元。
武汉市城区高中计划生学费标准可适当上浮(上浮比例不超过省定标准的20%),具体标准由武汉市提出后报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审批。
择校生的学费标准为:省级重点(示范)高中三年学费最高不得超过2.7万元(即每生每学期4500元)、市(州)级重点(示范)高中三年学费最高不得超过2.1万元(即每生每学期3500元)、一般高中三年学费最高不得超过1.5万元(即每生每学期2500元)。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明确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政策的通知(鄂价费[2009]247号)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江汉油田教育实业集团:为了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收费政策,规范义务教育收费管理,严肃教育收费纪律,坚决制止教育乱收费,现就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有关收费政策通知如下:一、城市公办学校收费政策(一)城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收费项目课本费(指国家课程教材费和地方课程教材费)、作业本费、住宿费和伙食费。
(二)城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收费标准1、课本费收费标准为:大中城市:初中135元/生·学期,小学1-2年级50元/生·学期,小学3-6年级70元/生·学期。
县级市城区:初中130元/生·学期,小学1-2年级45元/生·学期,小学3-6年级70元/生·学期。
2、作业本费收费标准为:初中35元/生·学期,小学25元/生·学期。
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实行“多退少不补”的管理办法。
每学期末学校应根据实际购买课本和作业本的开支情况与学生进行结算,若有结余,要如数退还学生。
3、住宿费。
寄宿生住宿费标准仍按现行标准执行。
4、伙食费。
学校可以向自愿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不得强制集中就餐。
(三)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课本费。
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进入指定的城市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其收费与城市居民子女执行同一政策。
(四)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鄂财综发[2008]50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号)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取消义务教育借读费。
二、农村公办学校收费政策(一)自2009年春季学期起,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不允许向寄宿学生收取住宿费。
(二)学校可以向自愿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但不得强制集中就餐。
(三)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免费发放的教科书包括国家课程教科书以及与国家课程教科书相关的学习资源。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有线电视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有线电视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8.05.29•【字号】鄂价工服〔2018〕55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有线电视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鄂价工服〔2018〕55号各市、州、县物价局(发展改革委、局):为进一步规范有线电视服务收费行为,促进有线电视事业繁荣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根据《湖北省价格条例》、《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等法规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发〔2016〕35号)、《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鄂价法规〔2018〕46号)等文件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制定,仍维持现行标准不作调整,即主终端每月不超过25元,副终端每月不超过8元。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可以进一步明确本辖区范围内的具体执行标准。
二、收取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后,有线电视网络传输单位应当保障传输不少于50套电视节目(法律、法规规定免费收看的节目和广告、购物节目除外),并免费履行有线电视开通、报停、复机、过户、销户、迁移、故障排除等义务。
三、取消新建商品住宅用户的有线电视入户安装费。
未安装有线电视的老旧小区、自建房屋用户向有资质的有线电视网络传输单位申请安装的,从有线电视网络传输单位配置的配线箱至用户主、副终端的材料(包括管、线等)和施工费用,由双方协商约定。
四、有线电视网络传输单位应当免费为用户配置机顶盒(含IC卡、遥控器),所配机顶盒损坏的应当免费修理或更换,用户私自拆卸导致的损坏除外。
五、有线电视网络传输单位应当按规定对下列用户实行收费优惠:(一)老红军、老八路及其遗孀用户,凭相关证明免收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二)农村五保户,凭民政部门颁发的相关证件免费安装有线电视,主终端基本收视维护费减半收取;(三)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用户,主终端基本收视维护费减半收取;(四)敬老院、福利院、养老机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社会福利机构用户,免费安装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减半收取。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资产评估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资产评估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04.15•【字号】鄂价工服规[2011]24号•【施行日期】2011.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资产评估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价工服规[2011]24号2011年4月15日)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为保障资产评估机构服务质量,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制定的《湖北省资产评估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保障资产评估机构服务质量,规范资产评估机构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当事人、资产评估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资产评估行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和《湖北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省政府108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经省财政厅批准设立,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具有资产评估执业资格的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为委托人提供资产评估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资产评估机构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资产评估机构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是指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合伙企业法》、《拍卖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委托人实施下列经济行为提供的资产评估服务:(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企业兼并、合并、分立、出售、清算;(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非上市公司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收购非国有单位资产;(九)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十)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或抵债;(十一)确定民事涉讼资产价值;(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1.09.05•【字号】鄂价费规[2011]114号•【施行日期】201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规〔2011〕114号)各市、州、县物价局、教育局:为巩固教育收费治理工作成果,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19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界定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范围中小学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包括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阶段学校。
下同)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中小学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中小学按照国家和本地区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不得列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明确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政策的通知》(鄂价费〔2009〕247号)规定,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使用的课堂作业本(小学含语文、数学、英语;初中含语文、数学、英语、生物、物理、化学)、用表、图册、美术和科学课材料、外语磁带等属于国家课程教科书相关的学习资源,免费向学生发放。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除向学生收取空白抄本和寒暑假作业本费,向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外,严禁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省垂直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字[2000]18号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省垂直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省垂直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字[2000]18号2000年1月24日)各市、州、县物价局:根据国家机构改革的有关规定,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实行了全省垂直管理。
为加强对这些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规范其收费行为,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省政府第52号令)第四条“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以上物价、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
”的规定,省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当地物价部门按照省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凡省物价局委托各地制定标准的收费项目,省垂直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的具体标准执行。
二、根据国家计委、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理联合印发的《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2084号)第三条“《收费许可证》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制定样式,中央和省两级价格主管部门印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分级核发。
”的规定,省垂直管理部门实施收费前必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能收费。
三、根据《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收费许可证》实行审验制度,经审验合格的,由发证机关加盖年度审验章后方可继续使用。
”及第十六条“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收费单位的《收费许可证》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按照“谁办证、谁年审”的原则管理,省垂直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年审及其监督检查工作,由当地物价部门按照省的有关规定进行。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工服规[2013]207号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工服规[2013]207号)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减轻企业负担,经研究,决定降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等5项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如下:一、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
3000万(含)以下项目,按《省物价局关于制定估算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房服〔2001〕107号)规定的标准减半计收;3000万元以上项目,按原国家计委《关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规定的标准下浮20%执行。
二、工程监理服务收费。
对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计费基数在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收费,按《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规定的中准价格下浮20%执行。
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
对总投资估算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建设部关于公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规定的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定额计算的基准价格和工程设计收费基价下浮20%执行。
相关调整系数不变。
四、税务事务服务收费。
按《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工服规〔2012〕167号)规定的收费标准下浮20%执行。
五、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中的“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收费标准。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招投标中心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鄂价房服[2009]45号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招投标中心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招投标中心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鄂价房服[2009]45号)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6号)自2007年9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对规范全省招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起到了明显作用。
为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招投标中心有关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问题通知如下:一、全省经批准设立的招投标中心为招投标交易活动提供服务,可收取场租费和信息资料费。
二、场租费和信息资料费属重要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三、根据我省招投标交易市场的实际情况,场租费和信息资料费按交易项目收取,收费以招投标中标金额为基数,采取超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具体收费标准如下:档次成交额(万元)累进计费率(‰)1100及以下12100-1000(含1000,下同)0.831000-50000.645000-10000 0.4510000以上0.2以上为最高收费标准,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招投标管理部门根据招投标中心提供的服务质量,结合当地交易量、经济发展状况及财政拨款情况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报省物价局、省招标办备案。
没有标的金额的服务类招投标交易项目,场租费和信息资料费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招投标管理部门核定。
四、场租费和信息资料费原则上由招标人、中标人各承担一半,招标人与中标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涉及的场租费和信息资料费按批准的收费标准的70%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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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部分收费转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县物价局、地方税务局,省直有关部门:
2000年10月,财政部、国家计委发出《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后,省财政厅、省物价局以鄂财规发〔2001〕111号文件进行了转发,规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以下简称收费单位)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业务培训等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管理。
为规范这部分收费的管理和具体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单位部分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主要包括:
(一)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
(二)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的收费。
(三)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
(四)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
(五)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
(六)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
(七)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
(八)其它应纳税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二、上述收费除省物价局有特殊规定外,继续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其作价原则是:以合理成本为基础,加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核定。
现行收费标准较高的,不得提高
三、收费单位实施上述收费,应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报价格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审批。
申报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须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收费单位法人资格证明(事业单位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非企业组织登记证等)、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执业的文件、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合理成本、预期效果和必要的收费依据等资料。
四、收费单位实施上述收费,应按国家计委、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984号)的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或变更手续。
办理《收费许可证》的程序是:
(一)收费单位到价格主管部门领取和按价格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填写《收费许可证申请表》:(二)将填写并加盖公章的申请表,送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确认、加盖公章后,连同收费审批文件送价格主管部门审核;
(三)价格主管部门对《收费许可证申请表》对照审批文件等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后核发《收费许可证》。
上述经营服务性收费办理的收费许可证统一按计价格〔1998〕2984号文件规定进行管理。
五、收费单位实施上述收费,应使用税务发票,并依法纳税。
收费单位必须凭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办理税务登记证,按规定领购和使用税务发票。
六、收费单位实施上述收费,应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年度审验。
违反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家计委1号令)进行查处。
七、本通知自二00一年三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