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高新区优惠政策汇编(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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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高新区主要优惠政策摘要

一、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一)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自1999年7月1日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摘自财税字[1999]273号文)。

(四)设立投融资担保基金,光谷基金、创业基金和政府种子基金,鼓励对光电子信息产业的风险投资。武汉东湖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基金以不低于三分之二的比例支持区内光电子信息产业。

二、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

(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

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五)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服务外包产业优惠政策

(一)研发设计外包、金融后台服务外包、财务管理外包、行政管理及人力资源服务外包、客户服务中心等服务外包企业在光谷软件园内租赁办公用房的,租用面积1000米2以上至2000米2以下部分按最高20元/米2/月的标准给予补贴,租用面积超出2000米2以上的部分,按最高10元/米2/月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暂定为3年;如需自行建设办公用房的,可参照工业用地标准优先提供土地。

(二)服务外包企业以承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对于获得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认证、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CMM)认证、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认证、信息安全管理标准(IS02700l/BS7799)认证、IT服务管理(IS020000)认证、服务提供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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