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罚制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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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奖励办法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奖励办法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奖励高等学校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研究人员,鼓励积极探索,勇于创新,推动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更好地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教育部设立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评奖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

第三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每三年评选一次,包括下列奖项: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著作奖(人文社会科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论文奖(人文社会科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研究报告奖(人文社会科学)。

为推进马克思主义大众化和人文社会科学知识传播普及,设立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普及奖(人文社会科学)。

所有奖项分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第四条教育部设立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由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各学部召集人和教育部有关司局、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奖励委员会负责审定评奖方案、聘请评审委员会专家、拟定获奖名单和奖励等级等。

第五条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专家应根据申报项目的学科分布等具体情况,从全国范围内遴选在相关研究领域内学术造诣高、学风优良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六条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育部社会科学司,由奖励委员会授权负责评奖组织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申报条件与组织第七条普通高等学校均可按要求推荐申报。

申报者资格为:成果公开出版、发表或向实际工作部门提交研究咨询报告期间,正式人事关系在高等学校的教师和研究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

第八条推荐申报成果包括著作(含专著、工具书、古籍整理、译著)、论文、研究报告(含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等)以及普及类成果(教材、教辅和文学艺术类作品除外)。

《深圳大学科研奖励办法(人文社会科学类)》最新版

《深圳大学科研奖励办法(人文社会科学类)》最新版

《深圳大学科研奖励办法(人文社会科学类)》最新版深大〔2015〕248号关于印发《深圳大学科研奖励办法(人文社会科学类)》的通知全校各单位:现将《深圳大学科研奖励办法(人文社会科学类)》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大学2015年11月30日深圳大学科研奖励办法(人文社会科学类)(2015年10月23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激发科研动力,提升研究质量,扩大学术影响,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改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科研工作实际和发展目标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人文社会科学科研奖励的类别:(一)重大成果奖;(二)学术创新奖;(三)咨政服务贡献奖;(四)高层次项目及科研平台建设奖。

第三条人文社会科学科研奖励的范围:我校在岗(含签约在岗)教师、离退休人员、博士后以及在校学生,以深圳大学为完成单位的人文社科类研究成果、项目等。

第四条人文社会科学科研奖励的原则:(一)反对学术泡沫,以质量和贡献为导向;(二)公开、公正、简约、高效;(三)基础理论研究与应用对策研究并重,学术创新与社会服务并重。

第二章重大成果奖第五条重大成果奖是对获得国家及省部级奖励的人文社科优秀成果奖实行的追加奖励。

重大成果奖分为政府奖后奖和社会公认的国家级协会奖后奖。

政府奖是指学术成果(包括文艺作品)获得由国家行政权力机构颁发且奖励证书有国徽章的各级政府奖励,社会公认的国家级协会奖是指由全国性专业协会组织颁发的有国徽章的奖励。

第六条第一完成单位为深圳大学且第一完成人为深圳大学教师的科学研究成果奖奖励标准如下:奖励类别奖励等级奖励额度(万元)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一等奖20 二等奖15 三等奖10人文社会科学突出贡献奖(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广东省优秀社会科学家等)15广东省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其他省部级科研成果奖(含吴玉章人文社会科学奖、王力语言学奖、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孙冶方经济学科奖、安子介国际贸易研究奖)一等奖10 二等奖 5三等奖 3国家级协会奖(有国徽印章)特等奖 5 一等奖 3根据深圳大学作为完成单位的排序和深圳大学教师作为成果完成人排序的不同,分别按以下标准奖励:1.深圳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但深圳大学教师不是第一完成人,或深圳大学教师为第一完成人,但深圳大学不是第一完成单位,按全额的50%给予奖励。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教技发[2009]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调动高等学校广大教师和科技工作者、科研组织进行科技创新、自主创新和推动科技进步的积极性,加速我国教育和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高等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用以鼓励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高等学校的教师、科技工作者和科研组织,授予我国公民和组织,并对同一项目授奖的公民、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包括下列奖项:(一)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奖;(二)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技术发明奖;(三)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四)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专利奖。

第三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其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设立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经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核后,报教育部批准。

第五条评审委员会专家应当根据当年申报项目的学科分布等具体情况,由从全国高等学校范围内遴选的,在相关学科领域有较高学术造诣、学风端正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六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的评审组织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评审组织管理部门)和日常办事机构设在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负责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章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的申报条件第七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奖(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做出重要科学发现的个人和单位。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奖励办法》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奖励办法》

附件1第七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实施办法为规范第七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评奖工作, 增强评奖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根据《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奖励办法》(教社科[2009]1号), 结合历届评奖工作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奖励范围和奖项设置第一条【学科范围】根据国家标准《学科分类与代码》(GB/T13745-2009)和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发展需要, 本届评奖的学科范围包括: (1)马克思主义;(2)思想政治教育;(3)哲学;(4)逻辑学;(5)宗教学;(6)语言学;(7)中国文学;(8)外国文学;(9)艺术学;(10)历史学;(11)考古学;(12)经济学;(13)管理学;(14)政治学;(15)法学;(16)社会学;(17)民族学与文化学;(18)新闻学与传播学;(19)图书馆、情报与文献学;(20)教育学;(21)心理学;(22)体育学;(23)统计学;(24)港澳台问题研究;(25)国际问题研究;(26)交叉学科。

第二条【成果类型】本届评奖包括以下类型成果: (1)著作(含专著、编著、译著、工具书、古籍整理作品等);(2)学术论文;(3)研究报告(含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等);(4)普及读物。

第三条【奖项设置】本届评奖的奖项分四类:著作奖、论文奖、研究报告奖、成果普及奖。

除成果普及奖不分等级外, 其他奖项分设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

按照确保质量的要求, 允许各学科各个等级的奖项有空缺。

第四条【奖励名额】本届评奖的奖励名额总计900项左右, 其中一等奖60项, 二等奖260项, 三等奖560项, 普及奖20项;特等奖根据参评成果的质量情况决定是否授予。

各学科的奖励名额依据该学科申报数占所有学科申报总数的比例进行分配, 适当向交叉学科和申报数较少学科倾斜。

第二章评审机构第五条【奖励委员会】奖励委员会由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各学部召集人和其他知名专家、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第八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申报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第八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申报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第八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1.22•【文号】教社科厅函〔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第八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申报工作的通知教社科厅函〔201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精神,根据《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奖励办法》(教社科〔2009〕1号)、《第八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实施办法》(简称《成果奖实施办法》,见附件),我部决定启动第八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申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受理成果范围和奖项设置(一)受理成果范围根据国家标准《学科分类与代码》(GB/T13745-2009),参考《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8年4月)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申报数据代码表》的学科分类,借鉴历届评奖经验做法,适应新时代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发展需要,本届评奖的受理成果范围包括:1.马克思主义理论;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3.思想政治教育;4.哲学;5.宗教学;6.语言学;7.中国文学;8.外国文学;9.艺术学;10.历史学;11.考古学;12.经济学;13.政治学;14.法学;15.社会学;16.人口学;17.民族学与文化学;18.新闻学与传播学;19.图书馆、情报与文献学;20.教育学;21.体育学;22.统计学;23.心理学;24.管理学;25.港澳台问题研究;26.国际问题研究;27.交叉学科。

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申报评审表学科门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成果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申报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在学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2005年12月印制填表须知1、学科门类请按照《第四届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奖通知》的要求填写。

2、成果类型分为:着作类、论文类和研究咨询报告三类。

3、所属二级、三级学科: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2年发布的《学科分类与代码》(GB/T13745-92)准确填写。

4、最高获奖记录:写明奖励单位、奖励名称、奖励等级和颁奖时间,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成果社会反映:写明是否被译成他种文字、再版或多次印刷;是否有刊物(全文)转载;是否有其它的相关评价等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成果引用或被采纳情况:成果引用应写明应用书名或刊期、次数;应用成果被采纳应写明采纳单位和被采纳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7、申报单位:教育部直属院校以学校为单位;其他部委所属院校以所属部委的主管司局为单位;省属院校以省为单位。

8、本表一式8份,用A4纸打印。

注:本表可加页。

第四届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申报一览表学校(全称)主管部门成果名称成果类型学科门类二级学科三级学科出版、发表或使用单位出版、发表或使用时间申报人职称办公电话住宅电话手机电子邮件身份证附件: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励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表彰在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研究人员,鼓励高校研究人员积极探索,勇于创新,推动人文社会科学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奖工作,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教职工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提高科研水平与教学质量,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和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奖励办法,结合本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我校教职工(校级科研成果奖包括分校、工作站教职工)取得的突出的科学研究成果,均按本办法实施奖励。

第三条科学研究成果奖励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

第四条按本办法实施的科研成果奖励为学校年度综合性奖励,每一年举行一次,由学校科研处组织实施。

第二章奖励范围与标准第五条自然科学成果奖(一)国家级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技术进步奖按1:1 配套奖励。

(二)省级科学技术奖特等奖按1:1 配套奖励。

第六条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一)国家级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特等奖按1:1 配套奖励;(二)省级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特等奖按1:1 配套奖励。

第七条中央电大科研成果奖中央电大科研成果奖按1:1 配套奖励。

第八条校级科研成果奖一等奖1000 元,二等奖600 元,三等奖400 元。

第九条学术论文奖(一)在《Nature》、《Science》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万元;(二)在《中国科学》、《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2 万元;(三)被《科学引文索引》(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A&HCI )、《科学评论索引》(ISR)收录的外文学术论文,每篇奖励8000元;(四)被《科学引文索引》(SCI )、《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A&HCI )、《科学评论索引》(ISR)收录的中文学术论文,被《工程索引》(EI)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6000 元;(五)在《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新华文摘》摘录的学术论文,在《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以及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两种报纸的理论版上发表的,每篇奖励元;5000 (六)在一级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5000 元;(七)在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3000 元;(八)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新华文摘》摘要的或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文摘卡转摘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九)在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和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 )来源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十)在省级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300元。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2019)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2019)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201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9.11.07•【文号】教技〔2019〕3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教技〔201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大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高等学校科技创新,支撑高质量人才培养,我部对2015年2月印发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2019年11月7日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高等学校教师和科技工作者围绕国家战略需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与世界科技前沿开展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推动高等学校创新人才培养,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高等学校实际情况,教育部设立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

第二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在开展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并在创新人才培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高等学校教师、科技工作者和相关单位。

第三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设立下列奖项:(一)自然科学奖;(二)技术发明奖;(三)科学技术进步奖;(四)青年科学奖。

第四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评审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科学的评审制度,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实行提名制,每年提名、评审一次。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励办法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励办法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励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8.02.25•【文号】教社科[1998]1号•【施行日期】1998.02.2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教育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2月24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4日)废止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励办法(1998年2月25日国家教委发布教社科[1998]1号)第一条为奖励普通高等学校教师和研究人员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领域所取得的优秀成果,推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为国家教育委员会设立的奖项,每三年评选一次,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对获奖者按等级颁发相应的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三条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分为著作、论文和研究咨询报告三类。

其中,著作类成果包括专著、编著(工具书等)、资料和古籍整理著作、译著等,但不包括教材;研究咨询报告类成果包括软件、音像制品等其他形式的成果。

第四条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申请评奖的成果,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的方向,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进行科学研究。

(二)学术上具有先进性,理论研究成果具有创新性和较高的学术价值,应用研究成果具有明显的实用价值和社会效益。

(三)观点正确,论证严密,资料准确、翔实,文风端正。

第六条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成果奖励的具体标准:(一)基础研究成果:学术上有所创新,理论上有所建树,提出了新思想、新观点、新概念,或在国情、社情调查、资料搜集整理等方面取得了突出成绩;填补了学科的空白,纠正了前人的错误观点,推动了理论发展和学科建设,受到学术界重视和好评。

教育部关于颁发第六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的决定

教育部关于颁发第六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的决定

教育部关于颁发第六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人文社会科学)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教育部
•【公布日期】2013.03.22
•【文号】教社科[2013]2号
•【施行日期】2013.03.2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高等教育
正文
教育部关于颁发第六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
社会科学)的决定
(教社科[2013]2号)
第六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的评奖工作业已完成。

按照我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奖励办法》,经专家评审、面向社会公示和奖励委员会审核通过,共有830项成果获奖,其中一等奖45项,二等奖250项,三等奖518项,成果普及奖17项。

现将获奖名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开展高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评奖工作,是教育部为表彰全国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所取得的突出成绩,鼓励和引导广大科研人员严谨治学、勇于创新、铸造精品,大力推进学科体系、学术观点、科研方法创新,深入推进高校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以本次评奖工作为契机,认真总结经验,牢固树立创新意识和质量导向,积极推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建设,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和全面建成小康
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第六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获奖成果名单(830项)
教育部
2013年3月22日附件:
第六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
获奖成果名单(830项)。

《深圳大学科研奖励办法(人文社会科学类)》最新版

《深圳大学科研奖励办法(人文社会科学类)》最新版

《深圳大学科研奖励办法(人文社会科学类)》最新版深大〔2015〕248号关于印发《深圳大学科研奖励办法(人文社会科学类)》的通知全校各单位:现将《深圳大学科研奖励办法(人文社会科学类)》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大学2015年11月30日深圳大学科研奖励办法(人文社会科学类)(2015年10月23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激发科研动力,提升研究质量,扩大学术影响,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改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科研工作实际和发展目标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人文社会科学科研奖励的类别:(一)重大成果奖;(二)学术创新奖;(三)咨政服务贡献奖;(四)高层次项目及科研平台建设奖。

第三条人文社会科学科研奖励的范围:我校在岗(含签约在岗)教师、离退休人员、博士后以及在校学生,以深圳大学为完成单位的人文社科类研究成果、项目等。

第四条人文社会科学科研奖励的原则:(一)反对学术泡沫,以质量和贡献为导向;(二)公开、公正、简约、高效;(三)基础理论研究与应用对策研究并重,学术创新与社会服务并重。

第二章重大成果奖第五条重大成果奖是对获得国家及省部级奖励的人文社科优秀成果奖实行的追加奖励。

重大成果奖分为政府奖后奖和社会公认的国家级协会奖后奖。

政府奖是指学术成果(包括文艺作品)获得由国家行政权力机构颁发且奖励证书有国徽章的各级政府奖励,社会公认的国家级协会奖是指由全国性专业协会组织颁发的有国徽章的奖励。

第六条第一完成单位为深圳大学且第一完成人为深圳大学教师的科学研究成果奖奖励标准如下:奖励类别奖励等级奖励额度(万元)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一等奖20 二等奖15 三等奖10人文社会科学突出贡献奖(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广东省优秀社会科学家等)15广东省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其他省部级科研成果奖(含吴玉章人文社会科学奖、王力语言学奖、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孙冶方经济学科奖、安子介国际贸易研究奖)一等奖10 二等奖 5三等奖 3国家级协会奖(有国徽印章)特等奖 5 一等奖 3根据深圳大学作为完成单位的排序和深圳大学教师作为成果完成人排序的不同,分别按以下标准奖励:1.深圳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但深圳大学教师不是第一完成人,或深圳大学教师为第一完成人,但深圳大学不是第一完成单位,按全额的50%给予奖励。

科研奖惩制度方案范文模板

科研奖惩制度方案范文模板

科研奖惩制度方案为加强科研团队的管理,激励研究人员积极投入科研工作,提高科研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科研奖惩制度方案。

本方案适用于我国所有科研机构和高校的科研人员。

一、总则1.1 为提高我国科研水平,培养创新型人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科研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1.2 本方案旨在建立科学、合理、有效的科研奖惩制度,鼓励科研人员积极创新,严谨治学,提高科研质量和效率。

1.3 本方案适用于所有承担科研项目的研究人员,包括教授、副教授、讲师、博士后、研究生等。

二、奖励制度2.1 奖励类别奖励分为个人奖励和团队奖励两大类。

个人奖励包括:科研成果奖、科研优秀个人奖、科技进步奖等。

团队奖励包括:科研优秀团队奖、科技进步奖等。

2.2 科研成果奖科研成果奖分为一等、二等、三等奖,分别对应不同的科研成果。

(1)一等奖:科研成果具有国际领先水平,对学科发展有重要影响,或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等。

(2)二等奖:科研成果具有国内领先水平,对学科发展有较大影响,或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等。

(3)三等奖:科研成果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对学科发展有一定影响,或获得市厅级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等。

2.3 科研优秀个人奖科研优秀个人奖授予在科研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

(1)一等奖:在科研项目中取得突出成果,排名第一。

(2)二等奖:在科研项目中取得显著成果,排名第二或第三。

(3)三等奖:在科研项目中取得良好成果,排名第四或第五。

2.4 科研优秀团队奖科研优秀团队奖授予在科研项目中表现突出的团队。

(1)一等奖:团队科研成果具有国际领先水平,对学科发展有重要影响。

(2)二等奖:团队科研成果具有国内领先水平,对学科发展有较大影响。

(3)三等奖:团队科研成果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对学科发展有一定影响。

2.5 科技进步奖科技进步奖分为一等、二等、三等奖,分别对应不同的科技进步成果。

(1)一等奖:科技进步成果具有国际领先水平,对产业发展有重要影响。

高校科研工作奖励办法

高校科研工作奖励办法

高校科研工作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校“双一流”建设步伐,充分调动广大教学科研人员从事科技前沿研究和服务国家需求的积极性,有效激励学校核心竞争力指标的产出,不断提升学校科技创新能力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高校名义获得的科研成果奖励、发表的重要学术论文、争取的重大科研项目、获得的高水平研究基地和创新团队。

第二章科研获奖奖励第三条科研获奖奖励主要奖励以高校为主要完成单位获得的国家级奖励和以高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省部级奖励。

第四条以高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下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国家五个一工程”奖,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奖励:1.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200万元。

2.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150万元。

3.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100万元。

4.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50万元。

5.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30万元。

6.国家“五个一工程”奖50万元。

第五条以高校为第二第三、第四、第五完成单位获得以上科研成果奖励,分别按照上述奖金标准的1/4、1/8、1/16、1/32进行奖励。

项目完成人与项目完成单位的排序不一致的,以项目完成单位的排序为准。

第六条以高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包括科学技术、人文社会科学类,下同)一、二等奖,国防科学技术奖(包括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下同)特等奖和一等奖,省科学技术奖(包括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下同)一、二等奖,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二等奖,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奖励:1.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一等奖12万元,二等奖6 万元。

2.国防科学技术奖特等奖配齐至12万元,一等奖配齐至6万元。

3.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配齐至10万元,二等奖配齐至5万元。

4.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配齐至10万元,二等奖配齐至6万元。

河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励办法

河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励办法

河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励办法第一条为了鼓励高等学校研究人员积极探索,勇于创新,推动我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事业的繁荣发展,表彰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优秀成果,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励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三条河南省教育厅设立“河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成果奖的评审。

评审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学科专家评审组,负责评定成果的奖励等级。

评委会主任会议具有最终裁决权。

第四条河南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每年评审一次。

奖项分为著作、论文和研究报告三类。

奖项等级设置分别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第五条河南省高等学校在编在岗的教师和研究人员,在规定时限内公开出版、发表的享有著作权的研究成果,以及被实际工作部门采用的研究报告类成果,均可申请参加评奖。

第六条参评成果的形式包括:著作(含译著、工具书、古籍整理等)、论文、研究报告(含考古发掘报告、软件等)。

第七条参评成果的第一署名单位必须是河南省的高等学校,必须具有创新性和前瞻性,符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要求。

基础研究类成果应在理论上有所建树,在学术上有所创新,填补了本学科的某些空白,推动了学科建设和理论发展,受到学术界的重视和好评。

应用研究类成果应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现实问题上有所突破,为党和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提供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决策咨询意见和建议,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第八条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开展的研究以及为国家和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具有全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研究成果为奖励重点。

第九条社科成果奖申报实行集中统一申报制度。

黑龙江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1:黑龙江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黑龙江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科学、公正地进行人文社科优秀成果奖的评审,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省高校人文社科优秀成果奖的推荐、评审等活动。

第三条申请者必须是高校的在编教师、研究人员,不包括从校外聘请的兼职教师和科研人员及出国逾期未归人员。

第四条每一申请者当年只能申报二项研究成果参评。

第五条《办法》第一章第三条所称研究项目,系指经批准正式列入计划的研究项目。

属于同一研究方向发表的系列论文可合在一起做为研究项目申报。

第六条《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中所称合作研究成果原则上由第一署名人申报。

如第一署名人系校外人员,可由第二署名人从所在学校申报。

第三及以后的署名人原则上不能申报。

第七条丛书不能作为一项成果整体申报,只能以其中独立完整的著作单独申报。

第八条具有主题书名的个人文集可做为著作类成果申报,但多卷本个人文集不宜作整体申报。

第九条正式出版的论文集不可做为著作整体申报,应由各论文作者单独申报。

第十条《办法》第一章第三条所称软件、音像制品等其他形式的成果一律做为“研究咨询报告类成果”申报,除报送计算机软件、音像制品外、须同时报送软件设计说明书,用户手册以及音像制品脚本等文字材料。

第十一条研究咨询报告类成果必须附被引用或采用等的证明材料,或附应用部门或管理决策部门应用后产生较好经济或社会效益的证明,否则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研究项目类成果须经验收或鉴定。

其鉴定或验收的时间下限与《办法》第十条(一)要求相同。

第十三条各类成果申报奖励的基本标准:(一)专著:在研究现实或历史问题上有新创见,具有相当的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对学科建设和理论发展以及解决社会实际问题有积极的作用和贡献。

(二)译著:选题和内容具有鲜明的思想性、现实性和针对性,译文准确通达,表意贴切,忠实于原文,对学科发展和两个文明建设有重要参考价值。

杭州师范大学科学研究成果奖励办法

杭州师范大学科学研究成果奖励办法

杭州师范大学科学研究成果奖励办法为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多出高质量的优秀成果,根据国家有关奖励条例(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科研业绩点奖励办法,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成果获奖类1.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奖励400万元(不含业绩点奖励),一等奖奖励180万元(不含业绩点奖励),二等奖奖励80万元(不含业绩点奖励)。

2.教育部科技进步奖、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一等奖奖励25万元(不含业绩点奖励),二等奖奖励10万元(不含业绩点奖励),三等奖奖励5万元(不含业绩点奖励),优秀奖奖励2万元(不含业绩点奖励)。

3.浙江省科学技术奖、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省级优秀成果奖,一等奖奖励20万元(不含业绩点奖励),二等奖奖励8万元(不含业绩点奖励),三等奖奖励3万元(不含业绩点奖励),优秀奖奖励1万元(不含业绩点奖励)。

4.中国专利金奖奖励5万元,中国专利优秀奖奖励3万元。

5.对获得其他奖项的,按以下办法予以奖励: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相当于省级一等奖;全国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对应于省级奖;其它中央部级奖对应于省级奖。

获国家奖励管理部门认可的以社会力量设立的社科奖,如王力、孙冶方、金岳霖、吴玉章、胡绳、安子介、钱端升等著名民间奖,对应省级奖,无等级的按省级二等奖对待。

6.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奖项,由负责人按我校课题组成员的实际贡献大小分配。

如我校为非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奖项,根据获奖单位排序,按奖励额度的50%递减。

例如,以“杭州师范大学”为第二完成单位的计50%;第三完成单位的计25%;第四完成单位及以后的计12.5%。

二、学术论文类1.杭州师范大学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单位被国际检索系统收录的学术论文(以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上年度统计范围为准),学校给予相应的奖励(如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均为我校教职员工,奖励给通讯作者,再由通讯作者进行二次分配)。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励办法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励办法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励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家、教育部、江苏省和江苏省教育厅有关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励的规定,为了表彰我校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广大教师和管理人员,鼓励他们积极探索,勇于创新,推动我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开展,更好地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奖工作,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三条研究成果必须是具有创新性和前沿性的优秀成果,符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要求。

基础研究类成果应在理论上有所建树,在学术上有所创新,填补了本学科的某些空白,推动了学科建设和理论发展,受到学术界的重视和好评。

应用研究类成果应在解决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大现实问题上有所突破,为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提供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决策咨询意见和建议,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四条参评的成果形式包括:公开出版、发表的著作、论文、译著、工具书、考古发掘报告、古籍整理等,以及被实际工作部门采用的研究咨询报告类成果。

第五条优秀成果奖按所奖励项目的学术水平、对推动本学科建设和理论发展作用的大小、产生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分为三个奖励等级:奖励等级荣誉奖奖金特等奖本校人文社科奖励证书3000元一等奖本校人文社科奖励证书1000元二等奖本校人文社科奖励证书300元第六条评审标准:特等奖:对解决较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有创造性贡献,对两个文明建设有较重大推动作用,产生较重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学术上有创新,在国内有重大影响,对本学科的创建、发展起到重要作用;得到学术界和社会上的高度评价。

一等奖:对解决重要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作出较大贡献,对两个文明建设有较大推动作用,取得明显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学术上有独到见解;得到学术界和社会上的较高评价。

南京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励办法

南京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励办法

南京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励办法(试行)为进一步推动我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的开展,激励广大文科教师和管理工作者从事科研工作的积极性,提高文科教师的研究质量和创新能力,增强文科教师围绕国家目标开展科学研究的意识,提升文科学术研究的国际化水平,扩大文科的学术影响力,规范文科科研奖励政策,特颁布《南京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励办法(试行)》。

一、奖励对象1、在学校指定的期刊上以南京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学术论文(3000字以上)的我校文科教学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

申请奖励的我校文科教学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必须是第一作者。

2、我校文科教师和管理人员为第一署名的学术专著(不包含译著、工具书、科普读物、文艺作品、电子音像出版物、会议论文和论文集)。

学术专著内容要有40%以上内容在CSSCI期刊发表。

3、呈报给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部级单位的咨询报告和政策建议被采纳或获得重要批示的应用性研究成果。

二、奖励类别和奖励标准1、论文奖励A类:每篇奖励3000元①在《中国社会科学》(含外文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②在国外学术刊物上用外文发表且所发刊物属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和A&HCI(艺术人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检索的学术论文(在SCI发表的论文由科技处按规定奖励)以及由专家认定在非英语系列一流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

B类:每篇奖励1000元在学校指定的一流核心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字数一般在3000字以上。

C类:每篇奖励200元①在CSSCI发表的学术论文,字数一般在3000字以上;②在《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周刊上发表的理论文章,字数一般在2000字以上;③《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或《高校学校文科学报文摘》转摘内容超过3000字的学术论文(不含论点摘编),视同CSSCI 发表的论文进行奖励。

以上论文不重复奖励,符合两种或以上奖励标准,择其最高奖金额度进行奖励。

2、著作奖励符合条件的学术专著,经学校社会科学处认定后,每部(套)专著奖励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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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罚制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奖励办法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
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奖励办法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奖励高等学校于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研究人员,鼓励积极探索,勇于创新,推动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更好地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教育部设立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评奖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和时俱进。

第三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每三年评选壹次,包括下列奖项: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著作奖(人文社会科学);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论文奖(人文社会科学);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研究方案奖(人文社会科学)。

为推进马克思主义大众化和人文社会科学知识传播普及,设立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普及奖(人文社会科学)。

所有奖项分设特等奖、壹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第四条教育部设立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由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各学部召集人和教育部有关司局、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奖励委员会负责审定评奖方案、聘请评审委员会专家、拟定获奖名单和奖励等级等。

第五条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专家应根据申报项目的学科分布等具体情况,从全国范围内遴选于关联研究领域内学术造诣高、学风优良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六条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于教育部社会科学司,由奖励委员会授权负责评奖组织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申报条件和组织
第七条普通高等学校均可按要求推荐申报。

申报者资格为:成果公开出版、发表或向实际工作部门提交研究咨询方案期间,正式人事关系于高等学校的教师和研究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

第八条推荐申报成果包括著作(含专著、工具书、古籍整理、译著)、论文、研究方案(含调研方案、咨询方案等)以及普及类成果(课件、教辅和文学艺术类作品除外)。

第九条申报人应按规定填写申请表,向所于学校提出申请。

申报材料须真实可靠,符合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地方院校和其他部委院校以所于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为单位,教育部直属高校以学校为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限额推荐申报。

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后,于规定日期内集中向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交。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不受理个人申报材料。

第十壹条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对推荐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为推荐奖励范围、成果形式、申请书等是否符合要求。

所有推荐材料于“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网”进行公示。

第三章评审标准
第十二条获奖成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观点鲜明,论据充分,资料翔实,数据准确,逻辑严密,方法科学,具有创新性和前沿性,符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体现政治标准和学术标准的统壹。

第十三条基础研究类获奖成果应于理论上有所建树,于学术上有所创新,填补了本研究领域的某些空白,推动了学科建设和理论发展,得到学术界的重视和好评。

第十四条应用研究类获奖成果应于解决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现实问题上有所突破,为党和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提供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决策咨询意见和建议,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五条普及类获奖成果应具有较强的科学性、知识性和可读性,于宣传党的创新理论、阐释解答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人文社会科学知识传播普及方面产生良好社会效果。

第四章评审原则和程序
第十六条评审工作坚持质量第壹、宁缺勿滥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申报者不参加奖励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

第十七条评审采取集中独立评审的方式进行。

评审委员会专家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评审标准,独立对申请材料进行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对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进行复核。

第十八条奖励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听取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评奖工作情况汇报,审定获奖成果名单和奖励等级。

第十九条拟获奖成果名单自公布之日起于“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网”进行为期1个月的公示。

第二十条奖励委员会向教育部方案评奖结果,由教育部批准、公布评奖结果且授奖。

第五章异议和处理
第二十壹条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均可向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出。

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包括必要的证明材料)提出。

单位提出的异议,须于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且写明联系人姓名、通讯地址和电话;个人提出的异议,须于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且写明本人的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和电话。

不符合本款规定和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对有异议的材料组织专家调查,提出处理意见且报奖励委员会审议裁定。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密。

第二十二条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奖励的,经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核实,通报批评或取消其参评资格。

第二十三条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经奖励委员会核实且报教育部批准后,撤销其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四条参和评奖活动的有关人员于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泄露秘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原《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励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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