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改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06.29•【文号】主席令第5号•【施行日期】2013.06.29•【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第三章学校的组织与活动第四章教师与受教育者第五章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第六章管理与监督第七章扶持与奖励第八章变更与终止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执行。
第三条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民办学校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五条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国家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国家鼓励捐资办学。
国家对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七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民办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号令)(2013修改)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6月12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依据本办法进行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的勘察设计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二)主要工艺、技术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三)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勘察、设计;(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勘察、设计;(五)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六)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七)国家规定其他特殊情形。
第五条勘察设计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广电、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修改)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10.28•【字号】苏价规[2013]4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3〕4号)各市、县物价局、建设局(委)、房产局:为促进我省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服〔2010〕12号)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年10月28日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特约服务费、代办服务费。
其中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具有公共性的物业基本服务,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管理机构,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机制形成。
商标法(201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商标注册的申请第三章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第四章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和使用许可第五章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第六章商标使用的管理第七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四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13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3.07.18•【文号】国务院令第638号•【施行日期】2013.07.18•【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检验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05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7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进出口商品的口岸、集散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管理所负责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应当依照商检法第四条规定,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公布实施。
目录应当至少在实施之日30日前公布;在紧急情况下,应当不迟于实施之日公布。
国家质检总局制定、调整目录时,应当征求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海关总署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四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以下称法定检验)。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
第五条进出口药品的质量检验、计量器具的量值检定、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检验、船舶(包括海上平台、主要船用设备及材料)和集装箱的规范检验、飞机(包括飞机发动机、机载设备)的适航检验以及核承压设备的安全检验等项目,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机构实施检验。
第六条进出境的样品、礼品、暂准进出境的货物以及其他非贸易性物品,免予检验。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符合国家规定的免予检验条件的,由收货人、发货人或者生产企业申请,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批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免予检验。
鲁安监发[2013]39号修改后,《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第三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第四章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第五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第六章简易程序第七章安全审查规定第八章监督检查第九章附则附件:1.适用简易程序的建设项目种类2.安全评价表基本要素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情况统计表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5.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6.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受理通知书7.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8.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文件资料补正告知书9.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书10.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意见书1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意见书(不予通过)1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规规定,结合山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管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下列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一)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海上输送,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二)科学研究、新产品试制、工艺技术或者设备的适应性试验等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建设项目;(三)在役装置(设施)的单台(套)设备(设施)、配套和辅助系统(供排水、供气、供热、供冷、脱盐水、消防、防雷防静电、通风、自动化控制系统等)的更新改造项目。
第三条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包括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及其监督管理实行建设单位申请、安监部门分级实施和属地监管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修正】根据201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进行修正。
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xx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xx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公布,自xx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传染病预防第三章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第四章疫情控制第五章医疗救治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保障措施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制定本法。
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3修改)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3修改)法律修订经2011年7月1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2013年5月31日根据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公布的《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规范雷电灾害管理,提高雷电灾害防御能力和水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防御(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风险评估、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等。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加强防雷标准化工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接受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测与预警第七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规划全国雷电监测网,避免重复建设。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监测网建设,以防御雷电灾害。
中国联通运行维护规程移动通信网络分册-核心网设备篇-数通设备-(2013年 修订稿)
运行维护规程移动通信网络分册核心网设备篇——数通设备中国联通集团网络公司二零一三年七月目录第一章通则 (3)第二章运行维护组织体系及职责界面 (3)第一节维护组织机构及职责 (3)第二节与其他网络/系统间的界面划分 (4)第三章维护作业计划 (5)第四章故障管理 (8)第五章质量管理 (11)第六章仪器仪表和备品备件管理 (11)附录1:故障处理流程图 (13)附录2:故障或安全事件上报的简要书面报告 (14)附录3:故障上报表 (15)附表1:故障统计月报表 (16)附表2:数通设备作业计划大纲及执行记录表 (18)第一章通则第1条.中国联通移动网数通设备是中国联通移动网网元接入设备,由路由器、交换机、防火墙等设备组成,完成移动网元的IP组网,保证网络安全性。
第2条.本篇适用于移动网中的所有相关数通设备。
第二章运行维护组织体系及职责界面第一节维护组织机构及职责第3条.中国联通移动网络数通设备的维护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在总部统一领导下,各省分公司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移动网络数通设备的维护管理工作。
第4条.总部网络公司运行维护部职责:1. 负责组织制定数通设备的维护管理规程,监督各省落实维护规定的情况,对各省的维护工作给予指导。
2. 协调解决数通设备维护、故障管理中存在的共性问题。
3. 负责组织数通设备的网络优化工作。
4. 负责制定数通设备网络组织、路由原则和全网业务的网络实施方案。
5. 负责数通设备的软件、资源、版本库管理等工作。
6. 组织制定全网数通设备的应急通信保障方案及应急演练,指导各网络公司省级分公司制定省内数通设备的应急方案。
7. 牵头组织各级维护人员的技术、业务交流与培训。
第5条.各网络公司省级分公司运行维护部门主要职责为:1. 贯彻总部数通设备维护管理规程,根据本省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维护管理实施细则,监督各地市分公司落实维护管理实施细则的的情况,对各地市的工作给予指导。
最新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2月22日)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八条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议。
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
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
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
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
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议案。
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12.28•【文号】•【施行日期】2013.12.28•【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养殖业第三章捕捞业第四章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发展人工养殖,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专属经济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国家对渔业生产实行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采取措施,加强水域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
第四条国家鼓励渔业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渔业科学技术水平。
第五条在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发展渔业生产、进行渔业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第六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
第四章 社会主义建设道路初步探索的理论成果(2013版)
一、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的思想 • 1956年4月和5月,毛泽东先后 在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和最高 国务会议上,作了《论十大关 系》的报告。 • 问题1:主要内容是什么? • 问题2:提出了哪些重大的方针 政策? • 问题3:有什么样的重大意义? • 视频:论十大关系
1、《论十大关系》的主要内容 • • • • • • • • • • 一、重工业和轻工业、农业的关系 二、沿海工业和内地工业的关系 三、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的关系 四、国家、生产单位和生产者个人的关系 五、中央和地方的关系 六、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关系 七、党和非党的关系 八、革命和反革命的关系 九、是非关系 十、中国和外国的关系
第一节 社会主义建设道路初步探索的重要思想 成果
一、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 的思想
二、正确认识和处理社会主义社会矛盾的思想 三、走中国工业化道路的思想 四、初步探索的其他理论成果
第二节 社会主义建设道路初步探索的意义和经 验教训
一、社会主义建设道路初步探索的意义 二、社会主义建设道路初步探索的经验教训
前五条主要讨论 经济问题
• 2.确定的基本方针政策: • (1)努力把党内党外、国内国外的一切积 极的因素,直接的、间接的积极因素全部 调动起来,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 (2)明确提出了“以苏为鉴,独立自主地 探索适合中国情况的社会主义建设道路”。 • 3.重大意义:标志着党探索中国社会主义 建设道路的良好开端。
小麦亩产 5000 斤
水稻每亩地打 13 万斤
一亩地红薯产量 113万斤
一株芝麻产芝麻籽 21斤
人民公社化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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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主义建设道路初步探索的经验教训
第一,必须把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相结合。探索 符合中国特点的社会主义建设道路。 第二,必须正确认识社会主义社会的主要矛盾和根 本任务,集中力量发展生产力。
2013最新土地法全文
2013最新土地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3年6月修订版(同名40993)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计划生育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全社会都应当积极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政府政绩和单位负责人实绩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改)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01年7月5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七部委第12号令发布)(2013年3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广电总局、民航局九部委第23号令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
第三条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六条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或者地方政府的职责分工,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评标委员会第七条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八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九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十条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依法组建的专家库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
按前款规定确定评标专家,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的方式。
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最新劳动法_2013年7月1日执行
2013年7月1日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文已根据2013.07.01实施的修正案修改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五章特别规定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 Regulation on the Safety Management of Hazardous Chemicals(2013 Revis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令第645号发文日期:2013年12月7日实施日期: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为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发挥好地方政府贴近基层的优势,促进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激发市场、社会的创造活力,根据2013年7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和2013年11月8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对取消和下放的125项行政审批项目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对1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十六、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五项中的“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修改为“铁路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的“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机构进行评估”修改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委托相关技术机构进行评估”。
此外,对相关行政法规的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发布 根据2011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591号修订 根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目录第一章 总 则 (5)第二章 生产、储存安全 (7)第三章 使用安全 (11)第四章 经营安全 (12)第五章 运输安全 (15)第六章 危险化学品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 (19)第七章 法律责任 (21)第八章 附 则 (28)法规重点提示:负责人关键法条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06.29【实施日期】2013.06.29【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草原权属第三章规划第四章建设第五章利用第六章保护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发展现代畜牧业,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草原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
第三条国家对草原实行科学规划、全面保护、重点建设、合理利用的方针,促进草原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的管理,将草原的保护、建设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的宣传教育。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草原法律法规、保护草原的义务,同时享有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破坏草原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六条国家鼓励与支持开展草原保护、建设、利用和监测方面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和先进成果,培养科学技术人才。
第七条国家对在草原管理、保护、建设、合理利用和科学研究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八条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2013最新土地法全文
2013最新土地法全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四章耕地保护第五章建设用地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2013-7-25修改,说明、报告)
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2013-7-25修改,说明、报告)展开全文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3年7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3年7月25日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2013年7月25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土地承包、承包合同管理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的领导,依法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履行的监督和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有关调解组织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仲裁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立第六条农村土地以家庭承包方式发包时,下列人员享有土地承包权:(一)原始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一直未迁出,且为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前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或者其直系后代;(二)因结婚、离婚由农村居民户籍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及子女,以及因合法收养关系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三)根据国家移民政策,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四)符合(一)、(二)、(三)项条件的现役义务兵、初级士官、户籍迁出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服刑人员;(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落户的军队退役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刑满释放或者解除劳教人员;(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有权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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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0年3月31日,北京大学马克思学说研究会正式成立。 由李大钊组织发起,成员有邓中夏、高君宇、何孟雄、 朱务善、罗章龙、张国焘等。
觉悟社旧址与刊物
早期马克思主义思想运动的特点
• 第一,重视对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的学习, 明确地同第二国际的社会民主主义划清界 限。 • 第二,注意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学习、运 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 • 第三,开始提出知识分子应当同劳动群众 相结合的思想。
第四讲 开天辟地的大事变
第一到第四章的历史发展内在逻辑
1840年鸦片战争——1842年中英南京条约,1844年中美望厦条约,中 法黄埔条约——太平天国起义(农民起义) 1856年至1860年第二次鸦片战争(火烧圆明园)——天津条约,北京 条约,瑷珲条约等——洋务运动(师夷长技以制夷,器物改革) 1894年甲午海战——马关条约——公车上书,1898年维新变法(制度 改变),维新派的强国会与革命派的兴中会都建立起来 1900年八国联军侵华——1901年《辛丑条约》——清政府新政失败, 中国同盟会成立,并且尝试武力革命,1911年辛亥革命成功,1912年 建立中华民国 袁世凯逼退清帝,夺取革命果实,1916年自立皇帝,被声讨退位,北洋 军阀混战并且控制中国,孙中山一系的历次后续革命都难以成功——巴 黎和会中国被出卖——1919五四运动 新文化(开发民众,启迪民智, 民主科学,器物的科学,制度的民主,共和的政体,开放的思想,集前 几次运动之大成,并且终于深入到了根源——民智和制度) 整个旧民主主义革命过程:农民,封建统治阶层的传统士大夫,封建社 会中的自尊、开明知识分子,留洋开化了的革命派(资产阶级),一层 层推进着中国的苏醒、开化与前进,虽然每一次运动都推动了中国历史 向前一步,但都没有完成,像是接力赛一样,恰于1919年,马克思主义 共产主义传进了中国,全民做主全民幸福平等的理想启动了全社会最大 多数的人。另一场大革命,称为新民主主义的革命,必然要来临了。
启蒙之力之功?
1924年国共合作本来预示着一种新的国家政体的可
能与希望,孙中山逝世后,毁于蒋介石之独裁手中 和国人传统承袭来的奴隶思想(国民党人挂蒋介石 像,领袖崇拜思想和效忠习性)。我们后来虽然成 立了人民共和国,但是民主的思想,权利的意识, 平等的习惯终未来得及养成。十年树木,百年树人。 从1919年新文化运动到现在,将近一百年了,我们 树人是否有成了呢? 我们今天的时代主题应该是什么?新文化的是民主 与科学,当代的呢?
当代的主题与百年前之比较
和平与发展?
民主与科学? 体制与公平?
主要内容
4.1 1919-1937年中国所处的时代背景 4.2 新文化运动和五四运动
4.3 Marxism进一步传播与中国共产党诞生
4.4 中国革命的新局面
中国所处的时代背景
一、中国所处的时代和国际环境
新文化运动的发展
• 继承了五四运动 的科学民主精神 • 继续反封建的思 想启蒙工作
以唯物史观为武器,从反对封建 民主不再指狭隘的资产阶 思想入手,进而提出必须反对产生封 级民主,而是指多数人的民主、 建思想的社会制度;把反封建思想的 以劳动群众为主体的民主。科 斗争的立足点,从争取个人的个性解 学,除自然科学外,就对社会 放,扩展到争取人民群众的社会解放 的研究来说,主要是指马克思 的高度;把反封建的斗争方式,从少 数人进行的思想批判,逐步地发展为 主义的科学世界观和革命理论。 人民群众的革命实践。
4.2.1 北洋军阀的统治
• 北洋军阀是清末年 由袁世凯建立的封 建的买办的反动统 治武装集团。他们 以地主阶级和买办 资产阶级作为自己 的主要社会支柱, 以外国帝国主义作 为自己主要靠山。
皖 段祺瑞 直 冯国璋 奉 张作霖 晋 阎锡山 日 皖、浙、闽、鲁、陕等 英 控制长江中下游的苏、 美 赣、鄂及直隶等省 日 东北三省 山西
五四运动的左翼骨干
部分原中国同盟会会员
他们的主要思想
我承认用革命的手 建设劳动阶级(即生 阶级)的国家,创造 禁止对内对外一切掠 的政治,为现代社会 第一需要。
——陈独秀
1919年11月、12月,他发表《马克 思主义(一称〈科学的社会主义〉)》 一文,对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内容,包括 唯物史观、剩余价值理论和阶级斗争学 说等,作了比较确切的论述。
4.3.2 Marxism与中国工人运动结合
北京 济南 东京
维经斯基
1920年11月创办《共产 党》(月刊)
上海 武汉 长沙 巴黎
中国共产党早期组织的活动
• 研究和宣传马克思主义 • 到工人中进行宣传和组织工作 • 进行关于建党问题的讨论和实际组织工作
中国共产党早期组织的活动 ——研究和宣传马克思主义
——毛泽东
毛泽东
“对于一切 主义开始推求比 较”,到1921年 秋,终于“定妥了 我的目标”即共产 主义, “我认的 主义一定是不变了, 并且很坚决的要为 他宣传奔走”。
——
周恩来
我近对各种主义综 合审谛,觉社会主义真 为改造现世界对症之方, 中国亦不能外。 ——蔡和森
4.3.1 中国早期Marxism思想运动 ——刊物、书籍和团体
十月革命的影响
• 第一,十月革命给予中国人的一个启示是:经济文化 落后的国家也可以用社会主义思想指引着自己走向解 放之路。 • 第二,十月革命诞生的社会主义俄国号召反对帝国主 义,并以新的平等的态度对待中国,有力地推动了社 会主义思想在中国的传播。 • 第三,十月革命中俄国工人、农民和士兵群众的广泛 发动并由此赢得胜利的事实,给予中国的先进分子以 新的革命方法的启示,推动他们去研究这个革命所遵 循的主义。
• 中国革命屡次失败的原因在于中 国国民的性质与行为的堕落。 “学医并非一件 要紧的事。凡是愚弱 的国民,即使体格如 何健全,如何茁壮, 也只能作毫无意义的 示众的材料和看客” 。
(一)新文化运动的兴起 ——主要代表人物和阵地
陈独秀
鲁迅
李大钊 蔡元培
胡适
(一)新文化运动的兴起
• 青年应当是“自主的而非奴 隶的”“进步的而非保守 的”“进取的而非退隐 的”“世界的而非锁国 的”“实利的而非虚文 的”“科学的而非想象 的” ,……是“意志顽狠, 善于不屈,体魄强健,力抗 自然,信赖本能,不依他人 为活,顺性率真,不饰伪自 文”的新国民。 ——《敬告青年》
顾维钧
1919年6月,上海工人举行罢工,声援学生斗争
五四运动的特点
• 1.五四运动表现了反帝反封建的彻底性。 • 2.五四运动是一场真正的群众运动。 • 3.五四运动促进了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传播 及其与中国工人运动的结合。
“‘五四’运动中有一部 分学生领袖,就是从这里 出发‘到民间区’,跑到 工人中去办工人学校,去 办工会”。 ——邓中夏 邓中夏
滇 唐继尧
桂 陆荣廷
云南
广西
军阀割据与军阀混战
中原大战前,冯玉祥 的部队在潼关红场整 装待发 蒋介石与冯玉祥(左)、阎锡山合影(1930)
4.2.2 新文化运动与思想解放的潮流
• (一)新文化运动的兴起 • (二)新文化运动前期的主要内容 • (三)新文化运动的意义及局限
(一)新文化运动的兴起 ——原因
“我们过去和孙中山一起搞革 命”,“革命发展了,孙中山 掌握不住,结果叫别人搞去 了”。读了许多关于十月革命 的书籍后,才“逐渐了解俄国 革命中列宁党的宗旨和工作方 法与孙中山先生革命的宗旨和 工作方法迥然不同”。于是就 开始“想俄国与中国问题,开 始谈马克思主义”。
——董必武
1920年冬天,我第一次 在政治上把工人们组织起来 了,在这项工作中我开始受 到马克思主义理论和俄国革 命历史的影响的指引。
(二)新文化运动前期的主要内容
• Democracy “德先生” 和Science“赛先生” • 批判孔教 民主,既是指资产阶级民主 • 文学革命 “儒教不革命,儒学不转轮, 主义的制度,也是指资产阶
主要是提倡白话文、反 级民主主义的思想。 吾国遂无新思想、新学说, 对文言文,提倡新文学、 何以造新国民?悠悠万事, 科学,则有广狭二义:“狭 反对旧文学。 惟此为大已!” 义的是指自然科学而言,广
4.3 Marxism进一步传播 与中国共产党诞生
• 4.3.1 中国早期Marxism思想运动 • 4.3.2 Marxism与中国工人运动的结合 • 4.3.3 中国共产党的创建及其历史特点
4.3.1 中国早期Marxism思想运动 ——队伍
类 型 五四以前新文化运动的 精神领袖 代表人物 李大钊 陈独秀 毛泽东、杨安、蔡 和森、周恩来等 董必武、吴玉章、 林伯渠等
二、“三座大山”的重压 三、袁世凯复辟帝制失败和北洋军阀统治
(一)一战和十月革命后的世界
WWⅠ:萨拉热窝事件
时间:1914~1918年 ,历时4年3个月 地域:欧洲大陆,非洲和亚洲,北海、地中 海和太平洋的南部海域。 主要参战国: 同盟国:德国、奥匈帝国和意 大利。协约国:俄国、法国、英国。先后卷 入这场战争的有33个国家,人口在15亿以 上 。大约有6500万人参战,1000万左右的 人失去了生命,2000万左右的人受伤。 主要原因:资本主义发展不平衡性加剧,后 起的帝国主义国家为谋求重新瓜分世界、争 夺世界霸权而进行的决战 。 对中国的主要影响:一战以前,欧洲是世界 的政治中心。在侵华势力中,英国占主要地 位。战后欧和资本输出 迅速增加。日本侵略势力日益构成对中国的 主要威胁。
义的是指社会科学而言”。
(三)新文化运动的意义及局限
• 意义 • 它在政治和思想上给封建 主义以空前的沉重打击, 破除了封建教条对人们思 想的束缚,对中国人民, 特别是知识青年的觉醒起 了巨大作用。 • 这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一 次思想解放的潮流,它促 使人们更迫切追求救国救 民的真理,为马克思主义 在中国的传播创造了有利 的条件。 • 局限 • 提倡资产阶级民主主义, 并不能为人们提供一种思 想武器去认识中国,去有 效地对中国社会进行改造。 • 离开改造产生封建思想的 社会环境的革命实践,来 改变国民性,是不可能的。 • 有的人看问题很片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