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防震减灾条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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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防震减灾条例

唐山市防震减灾条例

唐山市防震减灾条例唐山市防震减灾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防震减灾规划、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防震减灾宣传教育等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辖区内防震减灾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简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教育、科技、卫生等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共同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防震减灾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视经济发展情况逐年调整。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群测群防体系建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地震宏观测报、地震灾情速报和地震科学技术知识普及宣传网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防震减灾助理员。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单位应当建立防震减灾联络员队伍。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地震监测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承担本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举报阻碍、破坏防震减灾工作的行为。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和引导有关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科技成果运用,逐步提高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经费投入,提高防震减灾工作水平。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15•【字号】唐政办[2006]4号•【施行日期】2006.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唐政办〔200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现将《唐山市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五日唐山市地震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 编制目的1.2 工作原则1.3 编制依据1.4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1.5 地震应急分类1.6 适用范围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 市人民政府抗震指挥部组成及职责2.2 市人民政府抗震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2.3 县(市、区)应急组织机构2.4 乡(镇)人民政府3、预警和预防运行机制3.1 信息监测与报告3.2 预警预防行动3.3 预警支持系统3.4 地震预警及发布4、应急响应4.1 地震应急分级响应和启动条件4.2 信息报送和处理4.3 通信4.4 指挥与协调4.5 紧急处置4.6 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4.7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4.8 群众的安全防护4.9 次生灾害防御4.10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4.11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4.12地震灾害调查与灾害损失评估4.13信息发XXX新闻报道4.14应急结束5、恢复与重建5.1 善后处置5.2 社会救助5.3 保险5.4 调查和总结5.5 恢复重建6、应急保障措施6.1 资金和物资储备保障6.2 应急支援和装备保障6.3 应急工作保障6.4 人力技术保障6.5 宣传、培训和演习6.6 监督检查7、其他地震事件处置7.1 有感地震应急7.2 平息地震谣言7.3 特殊时期戒备8、附则8.1 地震预案体系与管理8.2 解释与实施8.3 预案实施时间8.4 名词术语、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1、总则1.1编制目的加强和规范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地震事件的应急管理,提高地震应急能力,减少人员伤亡,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防震减灾方案策划

防震减灾方案策划

防震减灾方案策划防震减灾方案策划1一、职责调整(一)加强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预防和紧急救援三大工作体系建设与管理。

(二)加强防震减灾法规和地震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防震减灾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防震减灾工作方针政策,并负责监督检查执行情况;负责起草全市防震减灾的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及实施全市防震减灾规划;监督管理防震减灾事业经费和专项资金的使用。

(三)负责全市地震监测预报工作。

完善地震监测预报工作体系,按照省地震监测预报工作的要求,对本市地震活动与地震前兆信息进行监测、分析、处理;对震情趋势进行分析测报,并向市政府提出防震工作安排意见和减灾防御措施;负责规划管理全市地震监测台网(站)及数字信息系统,实现资源共享;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

指导县区和地震台站地震监测预报工作。

(四)负责全市震害防御工作。

管理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按职责权限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负责管理人工地震动的监测与危害鉴定工作;负责全市地震灾害预测管理工作;负责开展全市地震小区划和地震断裂带探测工作,为城市规划和建设提供地震地质资料;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工程。

(五)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审核防震减灾宣传报道。

(六)承担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的'职能;负责震情和灾情速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地震灾害调查与评估;参与制定地震灾区重建规划。

(七)负责全市地震应急管理和救援工作;负责全市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应急平台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地震应急资源管理;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培训和演练。

(八)负责全市防震减灾法制工作,实施建设工程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行政许可,开展行政执法,承担地震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九)组织开展地震科学技术研究及其成果的推广应用;开展地震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指导和管理与防震减灾事业有关的协会、学会工作。

抗震设防唐山标准

抗震设防唐山标准

唐山市防震减灾管理条例2010-12-20唐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五号)《唐山市防震减灾管理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0年11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2010年11月29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唐山市防震减灾管理条例》的决定(2010年11月26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批准《唐山市防震减灾管理条例》,由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唐山市防震减灾管理条例(2010年8月26日唐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26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地震灾害防御、地震应急救援等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简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工作。

经济综合、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教育、科技等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共同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随经济增长比例逐年增加防震减灾事业所需财政投入。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举报阻碍、破坏防震减灾工作的行为。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有关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科技成果运用,逐步提高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经费投入,提高防震减灾工作水平。

第二章地震监测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

抗震设防唐山标准

抗震设防唐山标准

唐山市防震减灾管理条例2010-12-20唐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五号)《唐山市防震减灾管理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0年11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2010年11月29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唐山市防震减灾管理条例》的决定(2010年11月26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批准《唐山市防震减灾管理条例》,由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唐山市防震减灾管理条例(2010年8月26日唐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26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地震灾害防御、地震应急救援等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简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工作。

经济综合、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教育、科技等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共同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随经济增长比例逐年增加防震减灾事业所需财政投入。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举报阻碍、破坏防震减灾工作的行为。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有关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科技成果运用,逐步提高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经费投入,提高防震减灾工作水平。

第二章地震监测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

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

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

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与恢复重建、防震减灾宣传教育与科技进步等防震减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工作体系和相关制度,加强防震减灾队伍建设,及时协调解决防震减灾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承担本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和抗震救灾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的防震减灾经费支出责任和经费渠道,将防震减灾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群测群防体系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地震宏观测报网、地震灾情速报网、地震科学技术知识普及宣传网。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兼职防震减灾助理员。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相关单位建立防震减灾联络员队伍,开展地震灾害群测群防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防震减灾规划与相关规划的衔接,统筹资源配置,确保防震减灾任务和措施的落实。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增强公民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科技投入,加强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科学研究成果,提高防震减灾工作水平。

防震减灾法全文

防震减灾法全文

防震减灾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地震防灾减灾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法律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地震防灾减灾工作和相关活动。

第三条定义本法中的地震防灾减灾工作是指预防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措施和活动。

第二章地震危害评估和预警第四条地震危害评估地震危害评估是依据地震活动、地质构造、人口密度等因素,对地震灾害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科学评估和预测。

第五条地震预警地震预警是指通过科学手段,提前发现地震活动,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地区和人群发布预警信息,以便采取应急措施。

第六条地震危害评估和预警的实施国家建立健全地震监测网络和综合评估预警系统,加强地震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发布工作。

第三章地震防灾减灾体制和机制第七条地震防灾减灾机制地震防灾减灾机制由国家、地方政府和社会力量组成,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权责明确的工作体系。

第八条地震防灾减灾组织国家和地方政府设立地震防灾减灾机构,负责地震防灾减灾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地方政府和社会力量开展相关工作。

第九条地震防灾减灾教育推广地震防灾减灾知识,加强公众地震防灾减灾意识的培养和教育。

第四章地震防灾减灾计划和措施第十条地震防灾减灾规划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地震防灾减灾规划,明确地震防灾减灾的目标、任务和措施。

第十一条暴露区域规划严禁在地震暴露区域建设高危险性建筑物,加强暴露区域的规划管理和土地利用控制。

第十二条地震应急救援建立地震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和指导地震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和训练,加强应急救援设施和物资的储备和更新。

第十三条地震监测预警加强地震监测预警体系建设,提高地震监测预警能力和水平。

第十四条地震防灾减灾技术支持加强地震防灾减灾技术研究和支持,推动科学技术在地震防灾减灾中的应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法行为的惩处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经济处罚或刑事追究。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工程建设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工程建设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工程建设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唐政发[2002]10号【发布部门】唐山市政府【发布日期】2002【实施日期】2002.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唐山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7月29日实施日期:2008年10月1日)废止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工程建设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的通知(唐政发[2002]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芦台、汉沽农场,市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地震安全评价管理条例》、《河北省地震安全评价管理实施办法》,切实做好我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现就工程建设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市地震局负责我市辖区内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和监督。

二、唐山市辖区内一般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由市地震局依据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对按规定必须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由市地震局依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三、计划、规划、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协助市地震局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管理工作。

四、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程序:1、建设项目在其可行性研究期间,市计委、规划局、建设局等项目审批部门要将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抄送市地震局,工程建设单位或者工程业主必须到市地震局办理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确认手续。

经审查不需要专门做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在其设计前,工程建设单位或者工程业主需到市地震局领取《唐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批表》,由市地震局审查批准,并加盖“唐山市抗震设防要求专用章”。

计划、规划、。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唐山市农村房屋抗震加固改造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唐山市农村房屋抗震加固改造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唐山市农村房屋抗震加固改造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1.05.24•【字号】•【施行日期】2021.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唐山市农村房屋抗震加固改造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派出机构管委会,各有关单位:现将《唐山市农村房屋抗震加固改造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1年5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程责任主体质量安全责任及行为管理第三章开工前期手续办理第四章工程质量安全控制第五章竣工验收及档案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农村房屋抗震加固改造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安全行为,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河北省《高烈度区农房抗震设计和鉴定加固技术标准》(DB13(J)/T 8354-2020)《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村[2017]47号)《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村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冀建村[2011]349号)《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农村危房改造及农房抗震改造工作的通知》(冀建村建[2020]8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唐山市农村房屋抗震性能改造提升工作实施方案中的农村房屋抗震加固改造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房屋抗震加固改造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进行指导、监管。

第二章工程责任主体质量安全责任及行为管理第四条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检测、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等各方责任主体应严格遵守有关技术规范和法律法规,依法承担相应质量安全责任。

防震减灾法全文精选

防震减灾法全文精选

防震减灾法全文精选地震是一种具有巨大破坏力的自然灾害,给人类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的威胁。

为了预防和减轻地震灾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我国制定了《防震减灾法》。

以下是对《防震减灾法》的全文精选内容的介绍。

第一章总则总则部分明确了本法的立法目的和依据,指出其旨在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并依据宪法制定本法。

同时,规定了防震减灾工作应当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防震减灾工作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

国家鼓励、支持防震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科学研究成果,提高防震减灾工作水平。

第二章防震减灾规划防震减灾规划应当对地震监测台网建设、震情跟踪、地震灾害预防措施、应急救援等内容作出具体安排。

防震减灾规划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方的防震减灾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三章地震监测预报国家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建立多学科地震监测系统,逐步提高地震监测预报水平。

对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运行,以及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

同时,明确了地震预报意见的发布制度。

全国范围内的地震长期和中期预报意见,由国务院发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预报意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程序发布。

第四章地震灾害预防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中共唐山市委、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

中共唐山市委、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

中共唐山市委、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全面提升综合减灾能力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发布部门】中共唐山市委唐山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7.17【实施日期】2017.07.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唐山市委、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全面提升综合减灾能力的实施意见(2017年7月17日)习近平同志指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是衡量执政党领导力、检验政府执行力、评判国家动员力、彰显民族凝聚力的一个重要方面。

唐山大地震四十年来,在历届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我市的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积累了应对重特大自然灾害的宝贵经验,全市综合减灾能力和救助水平显著提高。

但也应该看到,我市面临的灾害形势仍然复杂严峻,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还不够健全,灾害信息共享和资源统筹能力还有不足,重救灾轻减灾思想仍然存在,防灾减灾财力投入不够到位,防灾减灾宣传教育不够普及,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城乡建筑和基础设施整体设防水平还有待提高等。

为进一步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现就推进全市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全面提升综合减灾能力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防灾减灾救灾战略部署,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视察唐山时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正确处理人和自然、防灾减灾救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完善体制机制、落实责任、整合资源、统筹力量,全面提高全市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和工作水平,为奋力争取“三个走在前列”、加快实现“三个努力建成”、建设国际化沿海强市,确保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唐山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唐山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唐山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29•【字号】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04]4号•【施行日期】2004.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04]4号)《唐山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7月27日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耀华二00四年七月二十九日唐山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雷电灾害防御管理,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需要安装防雷设施和从事雷电灾害防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防御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全部行为,包括防雷减灾的研究、避雷装置的检测、雷电监测、预警和防护等。

第四条本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雷电灾害防御预案,建立健全雷电安全管理、人员责任、经费保障、雷灾报告、防雷设施安全性能检测、紧急情况下抢险等制度,接受雷电防护安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市防雷减灾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各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管理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其防雷减灾工作由市气象行政主管机构负责。

市、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对当地防雷减灾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发展和改革、规划、公安、技术监督、建设、房产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六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和雷电灾害防御研究,推广防雷减灾的新技术、新措施,保证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的准确及时,做好雷电灾害的监测、预警、安全检测和评价工作。

第七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检测工作。

防震减灾法全文

防震减灾法全文

防震减灾法全文
(原创实用版)
目录
1.防震减灾法的背景和意义
2.防震减灾法的主要内容
3.防震减灾法的实施和效果
正文
一、防震减灾法的背景和意义
防震减灾法是我国为应对地震等自然灾害,减轻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一部专门法律。

自 1998 年实施以来,防震减灾法在规范地震应急响应、预防地震灾害、减轻地震损失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防震减灾法的主要内容
防震减灾法共分为十章,涵盖了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响应、地震灾后重建等方面的内容。

1.地震灾害预防:包括地震区划与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措施等。

2.地震应急响应:包括地震应急预案、地震应急措施、地震灾害应急救援等。

3.地震灾后重建:包括地震灾后重建规划、地震灾后重建工程、地震灾后重建资金等。

此外,防震减灾法还对地震科学技术研究、地震信息发布与传播、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

三、防震减灾法的实施和效果
防震减灾法自实施以来,我国在地震灾害防范、应对和恢复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

1.地震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提高了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2.地震监测预报网络的建立和完善,为我国地震灾害预防和应对提供了科学依据。

3.地震灾后重建工作的有序开展,使得灾区居民生活得到妥善安置,基础设施得到重建和改善。

4.地震科学技术研究的深入推进,提高了我国在地震灾害领域的科技创新能力。

总之,防震减灾法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减轻地震灾害损失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防震减灾法全文

防震减灾法全文

防震减灾法全文防震减灾法是我国为了预防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一部专门法律。

全文共十章,涵盖了地震预防、地震应急、地震救援与恢复重建等方面内容。

一、防震减灾法的背景与意义地震作为一种自然灾害,给人类社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我国地处世界地震活跃区,地震灾害频发,如2008年的汶川地震、2013年的芦山地震等。

因此,制定一部全面规范防震减灾工作的法律,对于提高我国地震灾害防治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防震减灾法的主要内容1.地震预防:防震减灾法规定,国家要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建立健全地震监测预报体系。

同时,要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防震减灾科学普及,提高公众的防震减灾意识。

2.地震应急:防震减灾法明确了地震应急预案的制定、应急演练和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等方面的要求。

同时,规定了受灾群众安置、医疗救治、交通运输保障、供水供电恢复等应急措施。

3.地震救援与恢复重建:防震减灾法对地震灾害救援的组织领导、救援力量、物资保障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在恢复重建阶段,要求遵循科学规划、民生优先、可持续发展等原则,确保灾区重建工作顺利进行。

三、我国防震减灾工作的现状与挑战近年来,我国防震减灾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如地震预警系统建设、地震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救援队伍培训等。

但同时,也面临一些挑战,如地震监测预报能力仍有待提高,部分地区防震减灾意识薄弱,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不足等。

四、贯彻实施防震减灾法的对策与建议1.加强地震监测预报能力建设,提高地震预警准确性。

2.加大防震减灾科学普及力度,提高公众防震减灾意识。

3.完善地震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4.优化救援物资储备和调度机制,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5.重视灾区恢复重建工作,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6.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学习借鉴先进防震减灾经验。

防震减灾法全文

防震减灾法全文

防震减灾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防震减灾工作,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现实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防震减灾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控的原则,加强地震监测预警、震害评估、地震应急救援和恢复重建等工作,提高灾害防护能力。

第三条国家支持开展防震减灾科技研究和技术创新,提高地震监测预警、震害评估和防震减灾装备的技术水平。

第四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制定本地区的防震减灾规划,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防震减灾意识。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法,支持和参与防震减灾工作。

第二章震害评估与防震减灾规划第六条地震监测和预警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地发布地震信息,提供地震预警服务。

第七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震害评估机构,及时进行震害评估,为灾后救援和恢复重建提供科学依据。

第八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制定防震减灾规划,明确分工和责任,加强防震减灾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九条防震减灾规划应当包括地震危险性评估、震害风险评估、防震减灾措施、应急救援预案、恢复重建计划等内容。

第十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定期的防震减灾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和灾后恢复能力。

第三章防震减灾设施第十一条国家支持建立健全地震监测预警体系,提高地震预警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地震监测预警系统,确保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信息的及时传输。

第十三条地震预警应当能够预测地震发生的时间、地点、震级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引导公众采取安全行动。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研究、开发和应用防震减灾装备的支持和管理,提高设备的性能和可靠性。

第十五条政府、社会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防震减灾设施,提高抗震能力和灾后应对能力。

第四章震后救援和恢复重建第十六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救援机制,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第十七条地震应急救援机构和工作队伍应当具备快速反应、科学救援、综合能力强的特点,能够有效地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防震减灾法全文

防震减灾法全文

防震减灾法全文摘要:一、防震减灾法的背景与意义二、防震减灾法的主要内容1.防震减灾工作原则2.地震监测预报3.地震灾害预防4.地震应急准备5.地震灾后救援与恢复三、防震减灾法的实施与成效1.政策法规的完善2.技术手段的提升3.社会参与度的提高4.地震灾害损失的降低四、防震减灾法的展望与建议1.持续完善法规体系2.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3.提高科普宣传力度4.加强地震科学研究正文:防震减灾法是我国为规范防震减灾工作,提高防震减灾能力,减轻地震灾害损失而制定的一部专门法律。

全文分为总则、防震减灾工作原则、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准备、地震灾后救援与恢复、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八章,共五十二条。

一、防震减灾法的背景与意义我国是一个地震活动频繁的国家,历史上地震灾害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制定防震减灾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防震减灾的目标、任务和责任。

该法的颁布实施,对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防震减灾法的主要内容1.防震减灾工作原则防震减灾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2.地震监测预报国家建立地震监测预报系统,对地震活动进行监测、分析、预测和预报,提高地震监测预报能力。

3.地震灾害预防国家采取措施,提高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标准,加强地震灾害防御设施建设,提高地震灾害防御能力。

4.地震应急准备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建立地震应急指挥体系,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提高地震应急能力。

5.地震灾后救援与恢复国家建立健全地震灾后救援体系,组织灾后救援和重建工作,尽快恢复地震灾区正常生活、生产秩序。

三、防震减灾法的实施与成效1.政策法规的完善防震减灾法的颁布实施,为地震灾害防治工作提供了法制保障。

在此基础上,国家不断出台相关政策和法规,完善防震减灾法制体系。

唐山市司法局、唐山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唐山市防灾减灾救灾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唐山市司法局、唐山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唐山市防灾减灾救灾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唐山市司法局、唐山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唐山市防灾减灾救灾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司法局,唐山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7.27•【字号】•【施行日期】2020.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唐山市司法局、唐山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唐山市防灾减灾救灾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了预防和减少自然灾害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自然灾害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自然灾害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按照唐山市人大常委会2020年度立法工作安排,唐山市司法局会同唐山市应急管理局起草了《唐山市防灾减灾救灾条例(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唐山市西山道7号唐山市司法局(邮政编码:063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8月26日。

唐山市司法局唐山市应急管理局2020年7月27日唐山市防灾减灾救灾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自然灾害的发生,减轻自然灾害损失,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响应与处置、灾后恢复与重建等防灾减灾救灾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自然灾害,是指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第三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的原则,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

防震减灾法范文精选

防震减灾法范文精选

防震减灾法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下面是防震减灾法的详细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等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建设、民政、卫生、公安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国抗震救灾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承担本级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各级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能力。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

国家鼓励、引导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地震群测群防活动,对地震进行监测和预防。

国家鼓励、引导志愿者参加防震减灾活动。

第九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执行抗震救灾任务,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十条从事防震减灾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防震减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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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唐山市防震减灾条例文档Document Writing唐山市防震减灾条例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防震减灾是国家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基础性、公益性事业,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下文是唐山市防震减灾条例,欢迎阅读!唐山市防震减灾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防震减灾规划、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防震减灾宣传教育等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辖区内防震减灾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简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教育、科技、卫生等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共同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防震减灾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视经济发展情况逐年调整。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群测群防体系建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地震宏观测报、地震灾情速报和地震科学技术知识普及宣传网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防震减灾助理员。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单位应当建立防震减灾联络员队伍。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地震监测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承担本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举报阻碍、破坏防震减灾工作的行为。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和引导有关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科技成果运用,逐步提高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经费投入,提高防震减灾工作水平。

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地震监测预报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临震预测方案,健全和完善震情跟踪会商制度和地震前兆信息传递网络。

对可能发生地震的地点、时间和震级加强预测,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级地震监测台网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监测台网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震监测台网规划需要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投资建设具备综合地震监测台站的地震监测台网,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全市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计算机网络等先进技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交换地震、地质、水文、气象、地理信息等方面的监测、观测信息,为防震减灾工作提供依据。

第十二条大中型水电站、水库、港口、矿山、油田、石油化工等重大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

特大桥梁、蓄能电站、核电站、高速铁路和新建的超限高层建筑物、构筑物,应当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运行及日常管理由建设单位或者经营管理单位承担。

鼓励充分利用废弃的油井、矿井和人防工程进行地震监测。

第十三条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有关技术方案报送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地震监测信息应当及时报送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并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已纳入本市地震监测台网的台站、监测点正式运行后,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运行;因搬迁或者撤销等原因确需中止或者终止运行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设施、地震观测环境和典型的地震遗址、遗迹,设置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

第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和干扰。

建设国家和省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和干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不能增建的,应当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建设和试运行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日常管理由原地震监测设施管理单位承担。

新建地震监测设施正常运行一年以后,原地震监测设施方能撤销。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并将其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征求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七条单位或者个人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可能对地震监测环境造成影响的爆破、钻井、采掘、抽水、堆放磁性物质、架设高压输电线等活动,应当事先征求所在地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后,要及时向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登记、调查、核实。

第十九条新闻媒体报道与地震预报有关的信息,应当以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意见为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预报意见,不得制造、传播地震谣言。

对扰乱社会秩序的地震谣言、误传,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迅速采取措施予以澄清。

第三章地震灾害预防第二十条地震灾害预防坚持工程性预防措施和非工程性预防措施相结合的原则。

鼓励、支持、推广建筑工程应用钢结构、隔震、消能减震技术进行设计、施工和维护、使用。

第二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防震减灾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城市建设应当符合防震减灾规划的要求。

建设工程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裂带。

第二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对地震安全性评价进行监督。

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级别由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分级标准确定。

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现场监督。

第二十三条下列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一)重大建设工程;(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病菌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三)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四)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两侧各四公里范围内工程;(五)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河北省地方标准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或者区域以及其他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建设工程;(六)市人民政府认为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

第二十四条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评定合格后,市、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结果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

第二十五条不需要做地震安全性评价的一般建设工程,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和地方地震动参数小区划图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第二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按照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不需要做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医院、商场、地震避难场馆、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第二十七条城乡规划应当根据地震应急避难需要,合理确定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

新建、改建、扩建的居民小区应当设置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标识、标志。

建设应急避难场所所需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成本。

新建、改建、扩建的应急避难场所应当按照国家《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等要求设计施工。

第二十八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计,对抗震设计的质量标准和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准确性负责。

图纸审查单位对施工图的审查结果承担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全过程负责。

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和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对产品质量和检测、检验结果承担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对施工质量承担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施工质量监督,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工程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合同进行勘察工作,并对提供的建筑场地抗震类别结论的正确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对未确定或者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予以监督检查。

有关主管部门在进行施工图纸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当征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意见。

第三十条已建成的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第三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共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加强对农村民房建设抗震设防的规划和指导,逐步提高抗震能力。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作为村镇规划编制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动地震次生灾害防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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