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开展2002年度全省收费许可证审验、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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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双鸭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2]95号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双鸭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2]95号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双鸭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正文:---------------------------------------------------------------------------------------------------------------------------------------------------- q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双鸭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2]95号2003年1月21日)双鸭山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申请审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函》(双政函[2002]38号)收悉。

为了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的规定及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现对你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2922号)文件规定,省物价局、财政厅对你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和标准进行了重新审核。

经研究同意你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管理,避免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发生重复征收现象,现明确你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包含以下七项内容,即供水设施、排水设施、道路桥涵、园林绿化、环卫设施、路灯设施、煤气设施。

三、征收范围及标准。

凡在你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及扩建改建的新增面积部分或原属于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用途的,均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70元(其中含煤气设施10元)。

并由市政府指定一个部门统一征收。

四、使用范围。

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要全部用于城市供水、排水、道路桥涵、园林绿化、环境卫生、路灯、煤气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殡葬管理【发文字号】黑价规[2017]4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民政厅【发布日期】2017.12.27【实施日期】2018.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黑价规〔2017〕4号)各市(地)、县(市)物价局、财政局、民政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民政局:为进一步规范殡葬服务收费管理,促进殡葬服务事业健康发展,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省民政厅重新制定了《黑龙江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民政厅2017年12月27日黑龙江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殡葬服务收费管理,维护殡葬服务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殡葬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黑龙江省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及殡葬服务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殡葬服务收费,是指殡葬服务单位依法提供殡葬相关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殡葬服务分为殡葬基本服务和殡葬延伸服务。

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包括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遗体存放、遗体火化、骨灰寄存等四项服务。

殡葬延伸服务指殡葬服务单位在基本服务以外,供群众自愿选择的特殊服务项目,包括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吊唁设施及设备租赁、礼仪服务等,具体殡葬延伸服务项目由殡葬服务单位根据当地实际设定。

黑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公安交通管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价联字[2006]20号

黑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公安交通管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价联字[2006]20号

黑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公安交通管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公安交通管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价联字〔2006〕20号2006年4月26日)各市(地)物价局、财政局,省农垦物价局:为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安交通收费管理,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驾驶证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黑财综[2005]161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就规范我省公安交通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公安交通管理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

收费项目包括:机动车号牌工本费、机动车及驾驶员证件工本费、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不包括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机动车驾驶员IC卡收费。

二、公安交通管理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一)机动车号牌工本费、机动车及驾驶员证件工本费依法实行全国统一的收费标准。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2831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见附表一,准驾车型及代号见附表二。

每个科目可以免费补考一次,对单科考试不合格需要继续考试的只收取单科考试费。

根据规定需要对违章驾驶员进行单科考试的,可按驾驶证记载的最高准驾车型收取考试费。

驾校学员的驾驶许可考试费仍在驾驶员培训费中支付。

一类考试和二类考试由省交警总队制定行业标准,由省交警总队会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组织认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2.31•【字号】黑政发[2001]132号•【施行日期】2002.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黑政发[2001]132号)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改善我省经济发展环境,切实减轻涉农、涉企和涉民负担,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和严格审核,决定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取消和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取消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公安部门5项:1、计算机办理户口迁入;2、计算机办理出生;3、计算机办理分户、并户;4、计算机办理死亡注销;5、计算机办理变更、更证。

上述收费项目具体内容见附表1(略)。

(二)降低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1、公安部门2项:(1)户口迁移证;(2)居民户口簿。

2、农机部门1项:农机驾驶员初训费。

3、税务部门1项:税务登记证。

上述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2(略)。

二、各地、各部门要严格履行确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制定和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审批程序。

确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报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审批;制定和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应报省物价局,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批。

省以下地方政府和其它各部门均无权确立和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制定和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三、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的规定,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和整顿。

对自立收费项目,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要立即停止征收。

对不执行国家、省有关规定并造成社会影响的,要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四、本通知自2002年1月25日起执行。

2002年以来有关取消收费项目文件

2002年以来有关取消收费项目文件

111 1 1 2002年以来有关取消收费项目文件江苏省人民政府文件苏政发…2004‟88号省政府关于公布取消涉及行政许可收费项目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许可收费项目的规定,经过省财政厅、物价局、法制办的清理、审核,省政府同意取消涉及行政许可收费项目50项,自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

对取消的涉及行政许可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缴,各地和有关部门不得继续征收。

对涉及行政许可收费项目取消后的有关经费需求,各地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统筹安排,妥善解决。

二○○四年十月日附件:取消的涉及行政许可收费项目江苏省人民政府文件苏政发…2003‟13号省政府关于公布第六批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的意见‣(苏发…1997‟13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经研究决定,现将第六批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布如下:1、以工补农、建农资金(苏发…1998‟10号)2、废金属准运手续费(苏价涉字…1992‟第11号、苏财综…1992‟21号)3、车船使用税税讫及免税标志工本费(苏财综…1998‟32号、苏价费函…1998‟33号)4、蚕桑事业改进费(苏政办发…1995‟58号)5、煤气增容费(苏财综…93‟193号、苏价涉字…1993‟208号,苏价涉联…1992‟第10号)6、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苏财综…92‟160号、苏政办函…1992‟89号)7、民用爆破器材劳务费(苏物计陈…1995‟169号)8、能源超耗加价费(苏财综…95‟150号)9、地方国营煤矿管理费(苏财综…92‟160号,苏煤司办…91‟407号)10、烟草专卖许可证年检费(苏价费转…1993‟24号、苏财综…93‟175号)11、版权纠纷受理费(苏价费…1997‟59号、苏财综…1997‟15号)12、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审批证书工本费(价费字…1992‟251号,苏价费函…1997‟74号、苏财综…97‟72号)13、出口大蒜种子质量检验费(苏农种…88‟7号)14、有色金属建设产品标准审查费(原冶金)(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字…1992‟第210号,…88‟苏冶科字第129号)15、烧结砖质量审核验收工作经费(原建材)(苏价涉…1995‟第315号、苏财综…95‟157号)16、水泥质量行检行评费(原建材)(苏财综…92‟54号、苏价涉字…1992‟第70号,…87‟建材生字第454号)17、化工市场管理费(原化工)(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字…1992‟第210号,苏价费字…1992‟106号)18、基本存款帐户开户收费(苏价费…1996‟279号、苏财综…96‟84号)19、购物支付证工本费(苏价费字…1993‟214号、苏财综…93‟216号,苏价费函…1993‟第21号)20、保密有关工本费(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字…1992‟第210号,苏保…1991‟16号、苏财综…91‟84号)21、测绘资格审查、复查费(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字…1992‟第210号,苏政发…1988‟63号)22、测绘项目技术设计书论证审查费(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字…1992‟第210号,苏政发…1988‟63号)23、录像放映许可证(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字…1992‟第210号,苏价涉字…88‟第92号)24、录像资料翻录证(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1992‟第210号,苏价涉字…88‟第92号)25、有线电视播映证(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1992‟第210号,苏广发计…1988‟第70号)26、电影放映代管费(苏财综…92‟54号、苏价涉字…1992‟第70号)27、远洋渔业发展资金(苏政发…1988‟177号)28、农转非人口迁入许可证工本费(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字…1992‟第210号,苏价费字…1993‟169号)29、学术论文评审费(卫生)(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字…1992‟第210号,苏财综…91‟122号)30、新药试行标准转正式标准审核费(苏价费…1994‟55号、苏财综…94‟36号)31、江苏省企业专利工作者证书工本费(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字…1992‟第210号)32、一级计量定级升级考核发证费(苏财综…91‟137号、苏价涉字…1991‟第195号)33、二、三级计量定级升级考核发证费(苏财综…91‟137号、苏价涉字…1991‟第195号,苏量监…88‟48号)34、成建制迁入城市征收城市建设费(苏财综…93‟193号、苏价涉字…1993‟第208号)35、房屋纠纷仲裁费(苏财综…93‟193号、苏价涉字…1993‟第208号)36、建筑工程质量仲裁费(苏财综…93‟193号、苏价涉字…1993‟第208号)37、建筑安装企业安全认可证工本费(苏价费…1998‟82号、苏财综…1998‟30号)38、各类发明展览会报名费、奖牌工本费(科技)(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字…1992‟第210号)39、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证转移工本费(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字…1992‟第210号)40、管理费(旅游)(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字…1992‟第210号,苏省旅…90‟191号)41、麻类技术改进费(苏财综…91‟137号、苏价涉字…1991‟第195号)42、盱眙自来水集资(苏财综…94‟212号、苏价费…1994‟第353号)43、宿迁马陵河集资(苏财综…94‟212号、苏价费…1994‟第353号)44、临时集贸市场和住宅小区临时摊点群综合服务管理费(徐州市)(苏财综…96‟89号、苏价费…1996‟283号)45、私托户(站)、居委会托儿站管理费(南京市)(苏财综…94‟44号、苏价费…1994‟第65号)46、驻宁机构管理服务费(南京市)(苏价费…1997‟8号、苏财综…1997‟89号)47、固废交换处臵咨询服务费(南通市)(苏价费…1995‟349号、苏财综…95‟176号,苏价费…1998‟403号、苏财综…1998‟191号)48、固废交换处臵中介服务费(南通市)(苏价费…1995‟349号、苏财综…95‟176号,苏价费…1998‟403号、苏财综…1998‟191号)49、进口固废查验、转报及后期跟踪管理服务费(南通市)(苏价费…1995‟349号、苏财综…95‟176号,苏价费…1998‟403号、苏财综…1998‟191号)50、征管资料工本费(国税)51、城镇集体企业财务报表收费(地税)52、纳税申报表收费(地税)53、有关涉税文书收费(地税)54、技术贸易资格证书工本费(科技)以上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35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35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工作的通知(2003年4月5日发改办价格[2003]35号)中央各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 :为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08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就对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非企业组织进行《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的范围是,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非企业组织中有收费行为,并已在我委申领了《收费许可证》的单位。

二、《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的主要内容是,收费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等实施收费;有无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自立项目乱收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降低的收费标准是否落实及其它违反规定的乱收费问题。

三、收费单位参加《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应提供如下资料:加盖单位公章的《<收费许可证>审验报告书》(文字说明)一份;《<收费许可证>审验报表》(见附件)一式两份;《收费许可证》副本;2002年度内所有已使用的收费票据存根,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北京市服务业收费票据、银钱票据和其它专用票据;各种收费票据购领证;合法有效的收费批准文件;其它相关资料等。

四、2002年度《收费许可证》审验工作的具体时间、地点等由我委价格认证中心另行通知。

《收费许可证》每年审验一次,考虑到《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已有明确规定,今后年审的具体工作安排由我委价格认证中心直接通知有关收费单位。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2.08.30•【文号】计价格[2002]1512号•【施行日期】2002.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月21日实施日期:2009年3月1日)废止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2002年8月30日计价格[2002]1512号)国家质检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你局《关于报送国家计量检定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草案)的函》(国质检函[2001]73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1991年,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技监局法发[1991]323号)制定了全国统一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对于规范计量检定收费,防止乱收费,促进计量检定工作的开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和计量事业的发展,近年来新增了许多计量器具检定项目,同时,由于计量检定技术和设备水平的提高及物价上涨等原因,计量检定费用明显增加,现行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已不能适应计量检定工作的需要。

为保证计量检定工作的开展,促进计量事业的发展,规范计量检定收费行为,经研究,决定重新制定计量检定收费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由中央和省两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制定。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国家标准物质研究中心、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和国家专业计量站及分站等国家级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会同财政部制定,具体见附件一和附件二。

省及省以下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应根据不同的计量器具准确度等级逐级递减,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核定原则制定。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药品招标收费问题的批复-黑价行字[2002]226号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药品招标收费问题的批复-黑价行字[2002]226号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药品招标收费问题的批复正文:----------------------------------------------------------------------------------------------------------------------------------------------------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药品招标收费问题的批复(黑价行字[2002]226号2002年10月22日)黑龙江省招标公司:你公司《关于药品招标收费问题的请示》(黑招发(2002)30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药品招标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489号)精神,考虑到目前药品招标存在的一些实际问题,为保证药品招标工作顺利进行,经研究,现对药品招标代理服务费问题批复如下:一、招标代理服务费可采取按费率收费或按品种收费的方式进行。

按费率收费的,其收费标准按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1489号文件规定的计算办法和费率执行。

按品种收费的,参考省公正价格事务服务中心关于你公司药品招标成本的认证结论(黑公价认字[2002]第11号),其收费标准按单个企业单个品种的中标数量收取服务费。

即中标品种数量在400种(不含400)以下的,每品种收取1500元;400至800种(不含800)的,每品种收取1000元;800种以上的,每品种收取800元。

具体收费方式由你公司与中标人协商确定。

二、根据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1489号文件精神,你公司可以向投标人收取每份150元的招标文件费。

三、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收费标准暂执行一年,届时根据实际运行情况予以修订。

在执行期间如国家有新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此复。

——结束——。

黑龙江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核定部分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0]15号

黑龙江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核定部分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0]15号

黑龙江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核定部分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正文:---------------------------------------------------------------------------------------------------------------------------------------------------- 黑龙江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核定部分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0]15号2000年5月10日)省医院:你院《关于省医院部分医疗收费标准的请示》(龙医政[1999]67号)收悉。

经研究,现对你院部分医疗服务收费标准核定如下:一、麻醉中使用的一次性卫生材料:一次性气管导管、一次性吸氧面罩、挠动脉测压延长管(进口)、一次性专用泵注射器、漂浮导管、单腔管、一次性回吸器、双腔管、单双腔深静脉穿刺包、换能器、下回路、喉面罩、光导咽喉镜及镜片、螺纹管,以上材料可按进价加10%差率计价收费,其它不得另行收费。

黑价联字[1998]17号文件规定的项目在你院停止执行。

二、麻醉收费标准1、脊神经破坏镇痛术每次收费200元;2、局部麻醉每次收费小50元,中70元,大100元(具体划分由你院提出并报省物价局备案后执行);3、中心静脉穿刺术每次收费50元;4、双腔气管插管术每次收费50元;5、漂浮导管植入每次收费100元。

三、彩色超声收费1、外周围血管(双下肢动脉血管、双下肢静脉血管、双上肢静脉血管、双上肢动脉血管均各为一个系统)每系统每次收费240元;2、甲状腺每次收费140元(加做甲状旁腺加收50元,加做颈动脉淋巴加收50元)。

3、乳腺每次收费130元(加做腋下副乳或淋巴加收50元)。

4、眼球每次收费180元,5、经食道超声心动图每次收费400元。

四、动态心电图仪(三通道)每次收费250元。

五、三维正脊仪每次收费300元。

六、肘、踝、膝CPM治疗仪每次20元。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黑价经字[2002]243号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黑价经字[2002]243号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正文:----------------------------------------------------------------------------------------------------------------------------------------------------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黑价经字[2002]243号2002年11月13日)黑龙江省建设厅:你厅《关于制定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试行)的请示》(黑建设[2002]6号)收悉。

为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制定我省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的有关事项批复如下:一、施工图审查是指依法取得国家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图设计审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进行独立审查。

施工图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二、施工图审查属中介服务性质,应本着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

建设单位将施工图等有关资料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和审核后,可自主选择具备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技术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接收施工图审查业务,应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施工图审查的收费标准以建筑工程概算投资额为基数,以收支平衡为原则,向建设单位收取,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为鼓励我省住宅产业化的发展,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其施工图审查收费按收费标准的50%计取。

四、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对涉及审查内容进行修改时,原审查机构重审后,以修改内容部分的概算投资额为基数,按收费标准分档计收。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全省公办技工院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全省公办技工院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全省公办技工院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07.07•【字号】黑价行〔2018〕107号•【施行日期】2018.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全省公办技工院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价行〔2018〕107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你厅《关于申请重新明确全省技工院校收费标准的函》(黑人社函〔2018〕141号)收悉。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和《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的意见》(黑政办发〔2002〕29号)要求,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2018年修订)〉的通知》(人社部函〔2018〕20号)精神,现就我省公办技工院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公办技工院校学费标准。

公办技工院校学费标准按不同专业类别实行上限管理。

各技工院校在规定的学费标准上限范围内提出具体收费标准,由所在地价格、财政部门核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黑龙江省公办技工院校各专业学费上限标准详见附件。

省部级重点技工院校(包括省骨干名牌专业、省级示范性专业)、国家级重点技工院校、高级技工学校及技师学院可在最高上限学费标准基础上分别上浮10%、15%和20%。

二、公办技工院校住宿费标准。

公办技工院校为学生提供住宿可以向学生收取住宿费用,住宿费标准最高不超过每生每学年600元,具体收费标准由所在地价格、财政部门核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各公办技工院校不得跨学期收取学费。

技工院校的学生申请退学,按以下原则退费:已办理入学手续尚未开学上课的,应全额退费;已上课10天以内(含10天)的,按学期收费标准的95%退费;已上课30天以内(含30天)的,按学期收费标准的90%退费;上课30天以上的,按一个学期收费。

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做好2002年度收费年审和换证工作的通知-苏财综[2003]18号

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做好2002年度收费年审和换证工作的通知-苏财综[2003]18号

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做好2002年度收费年审和换证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做好2002年度收费年审和换证工作的通知(苏财综[2003]18号、苏价费[2003]46号2003年2月13日)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等六部委《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208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和<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非商事收费)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1994)30号)、《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01年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苏财综[2002]197号、苏价费[2002]459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2002年度收费年审和换证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年审和换证时间。

从现在起到4月底为各地集中进行《收费许可证》年审和换证时间。

二、年审方法。

按照“谁发证,谁年审”的原则,各地可采取送审为主、上门年审为辅的方法,主要由收费单位带齐有关资料到发证物价局进行年审。

年审过后,有条件的市可组织市县力量进行互审。

三、收费年审的重点1、各收费单位对近几年国家和省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是否已经取消,降低的收费标准是否及时降低。

2、有无自立项目收费,不领证收费的情况。

有无擅自改变收费办法,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和只收费不服务的行为。

3、各收费单位对国家和省《关于坚决贯彻落实清理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政策的通知》、《关于坚决贯彻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投标收费政策的通知》、《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关于贯彻省委省政府加快发展私营个体经济的意见的实施细则》、《关于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收费减免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的执行情况。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发文字号】黑价联[2015]79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5.12.30【实施日期】2016.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黑价联〔2015〕79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继续执行〈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的请示》(黑质技监计财发〔2015〕202号)收悉。

鉴于《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黑价联〔2012〕26号)于2015年12月31日到期,为进一步完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现将我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计量检定收费标准(一)计量检定收费标准详见附件《黑龙江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2016年修订本)》。

其中,检定场所既有实验室又有现场的,定量包装产(商)品净含量计量检定(ZY-53-899)中测量范围为Q>25kg(L)的现场检定收费标准为500元/批次;其他计量检定项目的现场检定的收费标准按本文件规定标准的70%收取。

(二)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含检定证书费。

检定证书丢失需要补发的,可收取补发手续费50元/证。

(三)仲裁检定收费按上述规定标准执行。

校准和测试收费标准由检定机构与委托方协商议定。

二、新增计量器具检定项目的收费标准,由省级计量检定机构按照补偿计量检定成本、兼顾缴费者承受能力的原则进行测算,并参照规定的同类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拟定,报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备案后试行两年。

试行期满后,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省物价监督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制定正式收费标准。

三、计量检定成本主要包括:直接用于计量检定的检定用房折旧费及维护费;计量基准、标准装置及附属设备折旧费及维护费;能源消耗费(包括计量检定环境条件保证费);原材料费;人工工时费;计量基准、标准朔源考核费;管理费。

黑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1]28号

黑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1]28号

黑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标准的批复正文:---------------------------------------------------------------------------------------------------------------------------------------------------- 黑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1]28号2001年7月2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你厅《关于申请调整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标准的请示》(黑劳社呈[2001]22号)收悉。

经研究,现对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标准每人/元初级工:A类120元B类90元C类70元其中:考核技能30元中级工:A类160元B类130元C类100元其中:考核技能40元高级工:A类200元B类170元C类140元其中:考核技能60元技师:A类240元B类200元C类170元其中:考核技能90元高级技师:A类280元B类240元C类200元其中:考核技能130元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具体分类详见附表。

二、职业技能培训收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培训班收费管理的通知》(黑价联字[2001]6号)规定执行。

三、各收费单位要严格按规定收费标准执行,不得重复培训、重复考核、重复收费。

收费资金纳入财政部门“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收取的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费,应用于报名、理论考试、实际操作所需原材料、租用场地、专家评定等费用,不得挪作它用。

四、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标准的批复》(计价格[1999]406号)执行,每本4.00元。

五、对下岗职工和特困职工,要给予减免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费用,具体减免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并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规范各类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黑价联字[2001]57号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规范各类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黑价联字[2001]57号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规范各类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规范各类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黑价联字[2001]57号2001年12月5日)各行署、市、县物价局、财政局,省农垦物价局: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等规定,现对全省各类培训收费管理等问题规范如下:一、法定强制性培训收费(一)凡是省直各部门授权或委托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及省政府规章的规定开展的培训,均属于法定强制性培训,其培训收费按照国家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程序管理。

(二)实施法定强制性培训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在申请收费时,要提出收费申请报告,提供开展培训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部门及省政府规章,出据经省直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的文件及培训计划(包括课程设置、时间安排、培训人数、课时数量、教师配备、培训场所)等有关材料。

(三)培训时间不超过500课时或每班人数不超过50人的,每课时收费标准最高为1.50元;培训时间超过500课时或每班人数超过50人的,每课时收费标准最高为1.30元。

各种实习、实验费用包括在课时费用中,不再另行收取。

培训费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纳入财政部门“收支两条线”管理。

培训使用的资料必须按实际需要配销,是出版社发行的,按实际定价收取,不得加价。

自行编印的辅导性材料,可收取成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核定。

二、自愿有偿性培训收费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按照自愿有偿原则,开展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各类培训,不属于政府行为,按照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管理。

黑龙江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审验费的通知-黑财综[2005]39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审验费的通知-黑财综[2005]39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审验费的通知
正文:
---------------------------------------------------------------------------------------------------------------------------------------------------- 黑龙江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审验费的通知
(黑财综〔2005〕39号)
省物价收费许可证发放服务中心:
你中心《关于申请延期执行黑价联字[2002]94号文件的请示》收悉。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05年5月1日起,取消全省各级收费许可证发放机构收取的收费许可证审验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省各级收费许可证发放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到原核发收费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有关收费资金余额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原规定渠道如数解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二、收费许可证审验费取消后,全省各级收费许可证发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履行管理职能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予以解决。

二○○五年四月十三日
——结束——。

黑龙江省民政厅、物价局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收费行为的通知-黑民管[2002]90号

黑龙江省民政厅、物价局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收费行为的通知-黑民管[2002]90号

黑龙江省民政厅、物价局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收费行为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民政厅、物价局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收费行为的通知(黑民管[2002]90号2002年8月12日)各行署、市、县民政局、物价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民政局、物价局:为了加强对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9]34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六部委《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084号)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ll关收费管理的通知》(财规[2000]4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关收费问题通知如下:一、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后,必须到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获得相应合法资格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活动。

二、社会团体有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的(会费除外)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业务应于实施收费前20日到物价部门申请核发《收费许可证》。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是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收费许可证》时向物价部门提供的必要资质证明。

三、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自觉接受民政部门的管理,严格按照物价部门规定亮证收费。

各级民政部门与物价部门应加强相互协作,对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物价部门不予核发《收费许可证》;对未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民政部门对《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不予年检。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黑价成字[2007]121号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黑价成字[2007]121号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黑价成字〔2007〕121号二00七年六月一日)各市(地)、县物价局,省垦区物价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2号令)和《黑龙江省定价目录》,我局对2005年下发的《黑龙江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第一批)》(黑价成字[2005]83号)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黑龙江省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2号令规定,凡列入本《目录》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在制定或调整价格时,应当依法开展成本监审,未经成本监审的,不得制定或调整价格。

二、按照《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规定,列入价格听证目录的所有商品和服务以及虽未列入价格听证目录但需要实行听证的,自动列入成本监审目录;制定暂未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成本监审。

三、成本监审实行分级管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成本监审目录》的分工,分别对其负责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成本实施监审。

省、市联合监审的项目,以省成本调查机构为主,监审结论报告加盖黑龙江省物价局成本调查队公章和黑龙江省物价局价格成本监审专用章。

省、市(地)和省垦区成本调查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下级成本调查机构开展本级负责的监审工作,委托机构应对监审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监审结论经委托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生效。

四、黑龙江省物价局应当根据《黑龙江省定价目录》和《黑龙江省价格听证目录》及价格管理方式的变化对已经发布的价格成本监审目录及时进行调整。

黑龙江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黑教联[2002]23号

黑龙江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黑教联[2002]23号

黑龙江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黑教联[2002]23号2002年6月3日)各高等学校、市(行署)物价局、财政局:根据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2000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2000]教电字188号)中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实际生均成本,现对我省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各专业学费标准(一)脱产班:理工、外语类专业4100元/年;文科类专业3700元/年;艺术、医学(含兽医学)类专业4900元/年。

(二)夜大学:理工、外语类专业2700元/年;文科类专业2500元/年;艺术、医学(含兽医学)类专业3300元/年。

(三)函授教育:理工、外语类专业2000元/年;文科类专业1800元;艺术、医学(含兽医学)类专业2400元/年。

此收费标准为最高上限、各学校的具体收费标准可按照不超过最高上限的原则,自行确定。

二、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住宿费参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黑价联字[2001]8号)执行,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学校按照规定的条件自行确定。

三、收费学校要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到各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

收费时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经营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属预算外资金,必须实行财政部门“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各学校要在收费窗口公示具体收费标准。

在学费之外,不得收取实习、实验等其它费用。

五、本规定自2002年录取的新生开始执行。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调整道路货物运单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调整道路货物运单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调整道路货物
运单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02.06.10
•【字号】黑价联字[2002]39号
•【施行日期】2002.06.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
调整道路货物运单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黑价联字[2002]39号2002年6月10日)
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你局《关于调整道路货物运单工本费收取标准的请示》(黑运发[2001]53号)收悉。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道路货运市场单据的使用和管理,适应现代货物运输需要,你局采用了更为省时、方便、防伪、无毒的无碳复写式货物运单。

根据运单印制的成本变化情况,经研究,现将黑龙江省道路货物运单,即黑龙江省道路货物耗运单(甲种)、黑龙江省集装箱汽车运单(乙种)、黑龙江省汽车零担货物运单(丙种)、零担货物交接单的工本费收取标准调整为每本15.00元。

道路货物运单改为无碳复写式后,其原式样不变,票据的使用、资金的管理仍按黑财综[1997]132号、黑交财[1997]274号文件中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暂定试行期一年,逾期作废,另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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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开展2002年度全省收费许可证
审验、换发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价联字[2002]88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2.12.03
【实施日期】2002.12.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开展2002年度
全省收费许可证审验、换发工作的通知
(黑价联字[2002]88号2002年12月3日)
各行署、市、县物价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驻哈中直单位及驻哈部队:根据国家计委等六部委联合下发的《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决定自2003年1月1日至4月30日,对2002年11月30日前核发的《收费许可证》进行2002年度收费审验工作,同时换发2003年新版《收费许可证》。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审、换证机构及对象
2002年度《收费许可证》年审换发2003年新版《收费许可证》工作由省物价局、省财
政厅负责组织,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具体实施。

省物价收费许可证发放服务中心负责对全省收费许可证审验、换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实施收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非企业组织其依法取得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发放的《收费许可证》,在接受原发证机关收费审验的同时,换取2003年新版《收费许可证》。

二、年审、换证时限
从2003年1月1日起至4月30日结束。

在哈的省直、中直单位《收费许可证》由省物价收费许可证发放服务中心负责审验、换证。

在哈的省直、中直部门审验时间安排见附表。

各地具体审验时间在以上时限内自行安排。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按有关规定严格审理,不得走过场。

各收费单位的主管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并组织所属收费单位积极配合年审机构搞好审验、换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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