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专利法条整理
专利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一届第八号)(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12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8年12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第三章专利的申请第四章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第五章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第六章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第七章专利权的保护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专代实务重点法条
专利代理人考试实务重点法条一、法条:1、《专利法》第2条第2款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2、《专利法》第2条第3款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用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3、《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4、《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5、《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6、《专利法》第31条第1款单一性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7、《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发布的申请文件或专利文件中。
8、《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二、模板1、《专利法》第2条第2款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利用香烟盒进行广告宣传的方法,该方法不涉及香烟盒本身的构造,香烟盒只作为信息表达的载体,其特征不是技术特征,也没有采取利用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解决的问题也不是技术问题,不能获得技术效果,因而不能构成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
2、《专利法》第2条第3款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用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第2条第3款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用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重点法条祥解
专利法的制定、公布、实施与修改细则的制定、公布、实施、废除与修改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国务院第306号令,自2001年7月1日实施根据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2年12月2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根据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九条本法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二十二条本细则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1992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2年12月21日中国专利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做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一、职务发明的界定影响职务发明创造界定的因素1.单位的职工首先,做出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应是申请专利的单位的职工。
这些“完成发明创造的人”是指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其次,本条所称“单位”,既包括法人单位,也应包括非法人单位。
另外,本条中的“本单位”一词应作广义的理解。
本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临时工作人缘,例如从其他单位借调、聘请来的人员。
虽然这些人员的编制和工资关系在其他单位,但借调单位、聘用单位实际上是把他们纳入本单位的工作计划的,所以在完成该单位所分配工作的情况下,应当视为本单位的工作人员。
专利法实施条例(详细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手续格式要求)专利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当事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符合规定的格式要求。
第三条(语言要求)依照专利法和本条例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条例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四条(递(送)交方式及日期)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第五条(期限届满日)专利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
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假日的,以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六条(恢复权利)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条例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专利代理师考试实务必背法条
实务法条1. A5.1: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碍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A5.2:对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2.A25.1: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3. A2.2: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4.A2.3: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5. A9.1: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6. A20.1: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国外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进行。
7. A22.2: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8. A22.3: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9. A22.4: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10.A22.5: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11.A23.1: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专利法第二条内容
专利法第二条内容专利法是维护和保护创新成果的法律法规,旨在鼓励创新、促进技术进步,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专利法中的第二条内容承载着专利法的核心原则和宗旨,为我们理解专利制度的基础提供了重要依据。
一、法律背景专利法第二条内容是我国专利法的重要条文之一,对专利制度的基本原则进行了明确规定。
专利法首次颁布于1984年,此后出现了多次修订,最新的修订版于2020年实施。
第二条内容随着修订版本的不同也有所变化,但其核心原则基本保持一致。
二、第二条内容的主要内容专利法第二条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创造性活动专利法明确规定,专利保护的对象是“新的技术、新的产品和新的工艺”。
这一表述突出了创新的重要性,保护的是那些具有创造性、能够对技术、产品或工艺产生积极影响的发明和创新。
这也体现了专利法的创新导向,鼓励人们通过技术创新来推动社会进步。
2. 实施条件的规定专利法对专利保护的实施条件进行了详细规定。
申请人需合法享有对发明的所有权,并向专利局提交申请。
专利局会对申请进行审查,确定其是否满足专利法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法定实施条件。
只有经过审查并授权的专利,才能享受专利保护。
3. 知识产权的公开性专利法强调,专利申请需要公开,而非保密。
这一规定确保了专利制度对外部的透明度,促进技术交流和创新合作。
通过公开专利申请,其他人可以了解到已有的技术成果,避免重复研究,为进一步研发提供参考。
同时,专利的公开也有助于加强相关技术领域的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
4. 保护期限与权利维护专利法规定了专利的保护期限,以及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专利的保护期限一般为20年,在此期间内,专利权人享有独家使用、许可和转让的权利。
同时,专利权人也有义务在专利权的期限内履行一定的费用支付、使用或实施专利等方面的责任。
5. 执行与维权机制专利法还规定了专利的执行和维权机制。
一旦他人侵犯了专利权人的专利,专利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请求法院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专利代理人考试实务必背法条
《专利法》(必备法条)1、A2.2《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发明是指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A2.3《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实用新型是指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适用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2、A9 《专利法》第九条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但是,同一申请人在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又申请发明专利的,先获得实用新型的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3、A5 《专利法》第五条规定对于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4、A20 《专利法》第二十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5、A22.2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的,并记载在申请日之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6、A22.3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7、A22.4《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8、A22.5《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9、A25《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于以下各项不授予专利权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4)动物和植物品种5)原子核变换所获得的物质6)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10、A26.3《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满足公开充分原则)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实用新型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专利法重点法条精读共9页文档
司法考试专利法重点法条精读(一)第一章总则「重点法条」第五条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第二十三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第二十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第二十五条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意思分解」关于授权专利权的条件,发明、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是不一样的,应注意三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不可混淆。
1(1)新颖性:在申请日前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方为新颖性:①没有同样的发明、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②没有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③没有同样的发明、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家专利局提出过申请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发明(不包括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不丧失新颖性:其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其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专利代理师考试-实务必背法条及各类模板整理
专利代理师考试实务必背法条及各类模板专代实务的考试本视为难度比较大的一个科目,需要结合案例综合运用相关知识,对于没有工作经历的初学者来说尤其难,有一种无从下笔的困惑。
但其实单纯从考试拿分角度,通过还是有技巧的,就是对常用法条进行记忆,对常用模板进行记忆,考试时即使简单的套用,也会有相当的得分。
如下是个人整理的法条和各类模板,供学习参考。
一、必背法条1.F2-2 发明定义:发明,是指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2.F2-3 实用新型定义:实用新型,是指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用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3.F22-2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发布的申请文件或专利文件中(抵触申请)。
4.F22-3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5.F26-3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实用新型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能实现为准。
6.F26-4权要不清楚、说明书不支持: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的限定专利保护的范围。
7.F31-1权要件无单一性: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8.R17——说明书撰写要求:大标题:一、发明名称二、技术领域三、背景技术四实用新型内容五、附图说明六、具体实施方式。
二、各类模板:2.1新颖性模板(四同法,即技术领域、技术方案、解决的技术问题、取得的技术效果均相同):2.1.1无新颖性的评述模板(加粗为必须提到的话术):权利要求1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新颖性,原因如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空气净化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家用空气净化设备(+1),该家用空气净化设备包括壳体1、位于壳体下部两侧的进风口 2、位于壳体顶部的出风口 3、以及设置在壳体底部的风机 4、所属壳体1内由下向上依次设置有除尘过滤网 5、活性炭过滤网 6、紫外灯8和光催化剂多孔陶瓷板7(+1)。
知识产权法法条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第三章专利的申请第四章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第五章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第六章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第七章专利权的保护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第八条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6号——专利代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6号——专利代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8.11.0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6号•【施行日期】2019.03.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代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6号《专利代理条例》已经2018年9月6日国务院第23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专利代理条例》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8年11月6日专利代理条例(1991年3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号发布2018年9月6日国务院第23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专利代理行为,保障委托人、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合法权益,维护专利代理活动的正常秩序,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专利代理,是指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等专利事务的行为。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自行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专利事务。
第四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执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专利代理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代理管理工作。
第六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可以依法成立和参加专利代理行业组织。
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应当制定专利代理行业自律规范。
专利代理行业自律规范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法对专利代理行业组织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第七条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应当为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
知识产权专利法(新)
知识产权专利法(新)知识产权专利法(新)第一章总则为了保护知识产权,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章专利第一节专利的保护专利是创造性的技术方案在一定的时期内获得专有权的权利。
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享有独占的权利。
专利权人可以依法对他人侵犯其专利权行为提起诉讼,请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专利权通过专利文件的公告而确立。
专利权的范围由专利申请的要求进行限定。
第二节专利的申请专利申请者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专利申请文件。
专利申请文件应当包括申请书、说明书、图样、摘要等。
申请人享有优先权,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申请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
专利申请被认为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发给受理通知书。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第三节专利的审查专利申请经过实质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授权。
专利授权决定应当经过公告。
授权决定公告后,专利权自公告日起生效。
第四节专利的权利制度专利权人有权享有专利所确定的权利,可以将其专利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他人。
第十六条专利权人可以依法同他人订立专利许可协议,允许他人使用其专利。
第十七条专利权人发现他人侵犯其专利权时,有权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人民法院采取纠正措施。
第十八条专利权人有决定专利权是否实施的权利。
第五节专利的保护期限和管理第十九条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条专利权人可以缴纳年费保持专利权力。
第二十一条专利权的管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
第三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侵犯他人专利权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专利法规定取得专利权的,应当撤销专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四条通过国际协议,参照国际惯例保护外国申请人的权益。
第二十五条对于违反本法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对于知识产权纠纷的仲裁,应当依法进行。
附件:________无法律名词及注释:________1.专利权人:________指获得专利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重要专利法条整理
一、权利要求书记载事项:《细则》19,20,21,22第十九条权利要求书应当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
权利要求书有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
权利要求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一致,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学式,但是不得有插图。
除绝对必要的外,不得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或者“如图……所示”的用语。
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可以引用说明书附图中相应的标记,该标记应当放在相应的技术特征后并置于括号内,便于理解权利要求。
附图标记不得解释为对权利要求的限制。
第二十条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
第二十一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一)前序部分: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二)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是……”或者类似的用语,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
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写明的特征合在一起,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不适于用前款方式表达的,独立权利要求可以用其他方式撰写。
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只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并写在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之前。
第二十二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一)引用部分: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二)限定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
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并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
二、说明书:《专利法》26 上已有《细则》17第十七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名称一致。
最新整理专利法知识100条.docx
最新整理专利法知识100条专利法知识100条1、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与录音制品和广播(包括电视)有关的权利通常称为邻接权。
2、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与录音制品和广播(包括电视)有关的权利属于知识产权中的工业产权部分3、工业财产、工业产权指人们在经济活动中,为了与同业展开竞争面作出的一些智力成果。
4、专利一般就是指发明专利。
5、知识产权的最大特点是无形的。
6、我们今天所了解的专利制度,一般认为起源于西欧的一些国家。
7、发明专利作为一种正规的制度,最先采用的国家是威尼斯。
8、正式的、全面的专利法直到18世纪末年才出现。
9、智力创造成果的特点是经济智力体力。
10、第一个将西方专利制度思想介绍到我国来的是太平天国天王洪秀全的堂弟洪仁歼。
11、光绪帝批准赐予xxxx机器织布局10年专利。
12、我国近代史上第—个有关专利的法规是xxxx8年清朝光绪帝颁发的“振兴工艺给奖章程”。
13、我国历史上第——部正式的专利法是1944年由当时的国民党政府颁布的。
14、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但没有采用当时存在的绝大多数社会主义国家所采用的发明人证书和专利证书的双轨制。
15、在专利权归属问题上把所有权和管理权分开.16、下列关于技术的描述:技术是由知识组成的。
知识必须利用自然规律。
技术必须是系统的知识。
17、发明的专利保护:并非所有发明都可以获得专利保护。
18、各国专利所授予的保护期限过去多在15年至20年之间,现在根据知识产权协定规定为20年。
19、传送技术秘密的方式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
20、产品发明是指以有形形式出现的一切发明,例如机器、仪器、设备、装置、用具和各种物质等。
21、实用新型只适用于产品,不适用于方法。
而且所谓产品,必须是具有一定形状、构造的产品。
22、工业品的外观设计并不增添产品的实用性,它主要是为了使产品对消费者产生吸引力。
23、不授予专利保护的客体动物和植物品种。
24、专利法的核心问题是专利权。
25、就发明创造获得专利的权利是一种财产权。
《专利法》重点法条及意思分解
《专利法》要点法条及意思分解概括有关《专利法》的考试状况,可拜见《商标法》的“概括”部分,这两部法律在很多方面十分相像。
从历届试题看,比较重要的内容有:1、法典的总则部分;2、授与专利权的条件;3、专利申请程序;4、专利实行的强迫赞同;5、专利权的限期、停止和无效。
XXXX年 8 月 25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过了《专利法》第二次修正案,对《专利法》进行了大幅度地订正。
修正后的《专利法》将于XXXX 初次列入律考范围,望读者注意新订正的内容。
下边所分解评论的要点法条基本上都是本次修正案订正或新增的。
一、要点法条:第5 条。
第25 条。
意思分解:1、认识不授与专利权的 8 种情况(第 5 条 3 种,第 25 条 5 种)。
2、特别注意第 25 条第 2 款,对第四项的增补规定。
二、要点法条:第6 条。
第8 条。
第16 条。
第17 条。
有关法条:《合同法》第 326―― 328 条。
意思分解:第 6、 8、 16 条增是新订正的。
主要掌握:1、职务发明创建有两种情况:(1)履行本单位的任务:(2)“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达成的。
可是,对于“利用” 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达成的发明创建,赞同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自行商定权益归属(第 6 条第 3 款)。
没有约准时应认定为非职务发明创建。
2、职务发明人、设计人的权益:获取奖赏权、酬劳恳求权、表示达成者身份权。
不要混杂:注意第 6 条第 1 款、第 3 款对于“主要利用”与“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的权益归属差异。
三、要点法条:第9 条。
第28 条。
第13 条。
意思分解:1、专利权授与原则:最初申请原则(第9 条)。
注意申请日确实定(第28 条):一般情况下采抵达主义;邮寄的采发信主义。
2、专利申请人的权益(第13 条)。
四、要点法条:第10 条。
第12 条。
有关法条:《合同法》第 342、346、 354 条以及第 44 条。
意思分解:1、第 10 条是最新订正的。
专利法全文
专利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发明创造,保护发明者的权益,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专利法所称专利,是指以发明的、实用新型的、外观设计的,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经国家专利局依法核准并颁发专利证书,给予发明者或设计人在该专利的保护范围内享有独占权,并承担相应的专利权利义务的权利。
第三条依照本法规定,取得专利权的专利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专利的分类和要件第四条专利按照技术领域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第五条发明专利是指对产品、制造方法或者其改进,有新的技术方案的创造。
第六条发明专利的技术方案,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第七条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结构或者其组合,有较为新颖的技术方案。
第八条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方案,应当具备新颖性和实用性。
第九条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组合,有较为新颖的设计方案。
第十条外观设计专利的设计方案,应当具备新颖性。
第三章专利权的申请和授予第十一条申请人对发明创造的一项或者数项相关技术方案的,可以提出一起申请。
第十二条申请专利,应当向国家专利局提交书面申请文件。
第十三条专利申请文件包括申请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
第十四条申请人可以约束保密机构切勿泄露创新技术内容。
第十五条申请人要求提前公开专利的,可以向国家专利局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申请人申请办理专利,应当履行审查程序。
第十七条国家专利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依法审查申请所需的形式条件。
第十八条申请人提出更正、补正、删减申请文件、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或者摘要的,国家专利局应当予以审查。
第十九条通过专利审查程序,经审查符合法定的实质性要求的,国家专利局应当授予专利权。
第二十条国家专利局应当对专利申请作出审查决定。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外观设计,否者失去权利。
第四章专利权的内容和范围第二十二条专利权由专利法授予,并依照其申请授予的范围行使。
第二十三条专利权人对专利享有以下权利:1.利用专利;2.授权他人利用专利;3.转让专利;4.许可使用;5.阻止他人未经许可制造、使用、运营、销售其专利商品;6.阻止他人未经许可实施其专利方法。
专利法第九条
专利法第九条
一、第九条申请专利权之范围
(一)专利权及其有关权利应当遵循申请文件所描述的发明 index=1 (产品)或者实用新型(其中称为“发明或实用新型”),以及有关的
文件中的技术方案的范围。
(二)据属于发明或实用新型根据本法定义的范围内,受范围有关的
文件或者其他与发明相关的信息约束,专利权及其有关权利应当只有
在受约束的范围内受到保护。
(三)从事产品的同类活动的变化,视为不属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范围,不应被保护。
(四)对于仅依赖于表象美的性质的图像、文字或其他标识等,不受
本条约束,不能被拒绝,也不能授予专利权。
(五)受专利保护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不能防止任何人制造、使用、销
售或者依法导入同一种技术方案的产品。
二、第九条申请专利权之证明
(一)申请人提交发明或实用新型申请文件时,应当根据其发明或实
用新型的紧要要求,证明该发明或实用新型符合本法所定义的专利权,并应具有发明或实用新型领域内较近技术水平的新性、可实现性和技
术特征。
(二)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文件中指定专利申请的范围,并根据本法的
要求提交该范围的可开发的文件,以及明确说明和宋体字的描述。
(三)发明或实用新型申请文件包括以下内容:(1)技术领域和发明的目的;(2)发明的技术背景;(3)发明的具体实现方案和具体实施方法;(4)发明的优点;(5)发明实施的绘图。
(四)对于需要申请多项或多种发明保护的分案申请,申请人在提交发明或实用新型文件时,应当提供相关的特定连接文件来档案,以使主案的各个分案文件的划分更加清晰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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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权利要求书记载事项:《细则》19,20,21,22第十九条权利要求书应当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
权利要求书有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
权利要求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一致,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学式,但是不得有插图。
除绝对必要的外,不得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或者“如图……所示”的用语。
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可以引用说明书附图中相应的标记,该标记应当放在相应的技术特征后并置于括号内,便于理解权利要求。
附图标记不得解释为对权利要求的限制。
第二十条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
第二十一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一)前序部分: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二)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是……”或者类似的用语,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
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写明的特征合在一起,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不适于用前款方式表达的,独立权利要求可以用其他方式撰写。
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只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并写在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之前。
第二十二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一)引用部分: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二)限定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
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并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
二、说明书:《专利法》26 上已有《细则》17第十七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名称一致。
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技术领域:写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属的技术领域;(二)背景技术: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有可能的,并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三)发明内容: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四)附图说明:说明书有附图的,对各幅附图作简略说明;(五)具体实施方式:详细写明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方式;必要时,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对照附图。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和顺序撰写说明书,并在说明书每一部分前面写明标题,除非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用其他方式或者顺序撰写能节约说明书的篇幅并使他人能够准确理解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应当用词规范、语句清楚,并不得使用“如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类的引用语,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发明专利申请包含一个或者多个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的,说明书应当包括符合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序列表。
申请人应当将该序列表作为说明书的一个单独部分提交,并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规定提交该序列表的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副本。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应当有表示要求保护的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的附图。
三、专利权的终止:《专利法》44: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细则》98:第九十八条授予专利权当年以后的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缴纳。
专利权人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专利权人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滞纳金;滞纳金的金额按照每超过规定的缴费时间1个月,加收当年全额年费的5%计算;期满未缴纳的,专利权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
《解释》12第十二条将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使用行为;销售该另一产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销售行为。
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并销售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销售行为,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在该另一产品中仅具有技术功能的除外。
对于前两款规定的情形,被诉侵权人之间存在分工合作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共同侵权。
《规定》24第二十四条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三条所称的许诺销售,是指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
五、专利权的限制:《专利法》69: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解释》3第三条人民法院对于权利要求,可以运用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进行解释。
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用语有特别界定的,从其特别界定。
以上述方法仍不能明确权利要求含义的,可以结合工具书、教科书等公知文献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进行解释。
《规定》17第十七条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规定》6第六条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销售者是制造者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解释》14第十四条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技术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现有技术。
被诉侵权设计与一个现有设计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设计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现有设计。
《专利法》23第二十三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解释》11第十一条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
下列情形,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一)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二)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
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两者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
《专利法》60第六十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解释》7第七条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规定》17第十七条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解释》8第八条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解释》9第九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认定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者相近。
确定产品的用途,可以参考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产品的功能以及产品销售、实际使用的情况等因素。
《解释》10第十条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解释》11第十一条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