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实务重要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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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条例(2019最新)

专利代理条例(2019最新)

专利代理条例第一章总则(1991年 3月 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6号发布2018年 9月 6日国务院第 23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专利代理行为,保障委托人、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合法权益,维护专利代理活动的正常秩序,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专利代理,是指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等专利事务的行为。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自行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专利事务。

第四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执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专利代理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代理管理工作。

第六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可以依法成立和参加专利代理行业组织。

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应当制定专利代理行业自律规范。

专利代理行业自律规范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法对专利代理行业组织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第七条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应当为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

第八条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二)有书面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三)有独立的经营场所;(四)合伙人、股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日内作出是否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决定。

专利代理机构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专利代理人考试实务重要法条

专利代理人考试实务重要法条
1、A.5: 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 违反社会公德的发明创造 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 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
2、.2(2)
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专利法所称的发明, 是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 技术方案。
专利法中,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 和外观设计的统称。通常所说的发明创造 是广义的,而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仅指发 明专利,是狭义的。
新颖性?
同样的发明
甲申请日
乙申请日 甲申请公布日
申请日在先,公布日在后; 中国专利申请。
4、抵触申请
在申请日以前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国务院专 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 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专利申请 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只能用来评价新颖性,避免重复授权
优先权日(98.11.1) 申请日(99.11.1)
3、现有技术 专利法第22条第5款规定: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 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新颖性的判断原则
单独对比
发明创造 —————— 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 案)
(技术方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
1、一种防腐涂料用添加剂,其特征在于 包含石蜡。 现有技术:公开了一种塑料加工用的脱 模剂,其中包含石蜡。
全文
权利要求
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 (仅抵触申请适用) 螺栓固定装置
螺钉固定装置
抵触申请=现有技术?
申请1和申请2申请日相同
申请1的权利要求1:一种托盘, 由托板和支撑立柱组成,托板为 夹层板,其表面为薄木板或玻璃 板,中间夹层为蜂窝芯。
申请2的权利要求1:一种托盘, 由托板和支撑立柱组成,托板为 夹层板,其表面为玻璃板,中间

专利代理条例

专利代理条例

专利代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1.03.04•【文号】国务院令第76号•【施行日期】1991.04.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专利代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号)现发布《专利代理条例》,自1991年4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1年3月4日专利代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专利代理机构以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专利代理工作的正常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专利代理是指专利代理机构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

第二章专利代理机构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专利代理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服务机构。

专利代理机构包括:(一)办理涉外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二)办理国内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三)办理国内专利事务的律师事务所。

第四条专利代理机构的成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章程、固定办公场所;(二)有必要的资金和工作设施;(三)财务独立,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四)有三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专职人员和符合中国专利局规定的比例的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兼职人员。

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必须有前款第四项规定的专职人员。

第五条向专利管理机关申请成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成立专利代理机构的申请书,并写明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办公场所、负责人姓名;(二)专利代理机构章程;(三)专利代理人姓名及其资格证书;(四)专利代理机构资金和设施情况的书面证明。

第六条申请成立办理国内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或者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应当经过其主管机关同意后,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审查;没有主管机关的,可以直接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审查。

审查同意的,由审查机关报中国专利局审批。

申请成立办理涉外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专利代理条例

专利代理条例

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专利代理行为,保障委托人、专利代理机构以及专利代理师的合法权益,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健康发展,发挥专利代理师在建设创新型国家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专利代理,是指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的行为。

第三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恪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依法履行职责。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专利代理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代理管理工作。

第五条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专利代理行业的自律性组织。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法对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章程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依法拟定专利代理行业自律规范,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批准后施行。

专利代理师和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加入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

第二章专利代理师第六条 本条例所称专利代理师,是指持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和《专利代理师执业证》的人员。

第七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颁发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一)品行良好;(二)十八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具有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四)通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举办的全国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核发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一)品行良好;(二)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三)从事专利审查、专利法律研究工作十年以上;(四)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前款所述核发资格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

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科目三-专利代理实务单一性问题(虽属于专利申请应驳回但不是无效情形)条款总结

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科目三-专利代理实务单一性问题(虽属于专利申请应驳回但不是无效情形)条款总结

专利代理实务单一性问题(虽属于专利申请应驳回但不是无效情形)条款总结1、【核心法条】A31规定,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

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2、【辅助法条】R34规定,依照《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作为一件专利申请提出的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含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其中特定技术特征是指每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整体,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

R42规定,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申请人可以在本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分案申请;但是,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请。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一件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和本细则第三十四条或者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该申请视为撤回。

分案的申请不得改变原申请的类别。

R43规定,依照本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可以保留优先权日,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审查指南规定,缺乏单一性不影响专利的有效性,因此缺乏单一性不应当作为专利无效的理由。

审查指南9.1.2规定,“一般情况下,经整体观察,如果其他外观设计和基本外观设计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设计特征,并且二者之间的区别点在于局部细微变化、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设计单元重复排列或者仅色彩要素的变化等情形,则通常认为二者属于相似的外观设计”。

3、【要点解析】★明显缺乏单一性的判断:如果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则明显缺乏单一性;否则不明显缺乏单一性。

全国专利代理人考试重点汇总 相关法

全国专利代理人考试重点汇总 相关法

《第一章相关基本法律法规第一节民法通则一、民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1.民法的调整对象(M2)●财产关系:(1)物权法律关系(知识产权可以理解为准物权)(2)债权法律关系(维持财产动的安全)●人身关系:(1)人格权法律关系(维护基本人权)(2)身份权法律关系(维护特定身份权)2.民法的基本原则(M3/M4)●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即使国家参与某一民事关系,其与对方当事人在民法上的地位也是平等的。

●等价有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移转财产等民事活动中,要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实现各自的利益。

要注意的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财产移转也可以是不等价的或无偿的。

●自愿原则:也就是传统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可以基于自己的自由意志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但是,民事主体的意志自由不是绝对的,其不得违背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观念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诚实信用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实现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双方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平衡。

3.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要素●✓民事法律关系四个特点: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人与人间的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符合民法调整的对象而被其调整时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以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为内容,并用强制力保证其实现;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地位平等。

✓民事权利:人身权与财产权(这是根据事权利内容的不同所作的划分。

财产权指以通常可以以金钱衡量其价值的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主要是物权、债权、知识产权。

人身权指与权利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相对权与绝对权(这是依民事权利的效力所及相对人的范围为标准而划分的。

绝对权是权利效力所及相对人为不特定人的权利。

专利代理人实务考试必考法条

专利代理人实务考试必考法条

专利代理人实务考试必考法条1.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相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之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之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2.《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应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3.《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撰写:(一)引用部分,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以及主题的名称;(二)限定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

4.《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5.《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性的进步。

6.《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发明,是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7.《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合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8.《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于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授予专利权。

9.《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无效宣告请求中使用该法条)10.《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规定,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

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无效宣告请求中使用该法条)11.《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说书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专利代理人考试实务必背法条

专利代理人考试实务必背法条

《专利法》(必备法条)1、A2.2《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发明是指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A2.3《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实用新型是指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适用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2、A9 《专利法》第九条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但是,同一申请人在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又申请发明专利的,先获得实用新型的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3、A5 《专利法》第五条规定对于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4、A20 《专利法》第二十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5、A22.2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的,并记载在申请日之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6、A22.3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7、A22.4《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8、A22.5《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9、A25《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于以下各项不授予专利权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4)动物和植物品种5)原子核变换所获得的物质6)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10、A26.3《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满足公开充分原则)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实用新型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2023年专利代理考试相关法行政诉讼法考点整理

2023年专利代理考试相关法行政诉讼法考点整理

专题五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考题每年在11-12题之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于2017年6月27日通过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行政诉讼解释》”)也于2018年2月8日起实施,以上两个规范是重点学习的内容。

第一章行政诉讼法概况一、行政诉讼的概念1. 诉权(《行政诉讼法》第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提示】新《行政诉讼法》为便于当事人起诉的受理,将原法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统一改为“行政行为”。

2. 诉讼费用(《行政诉讼法》第102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收取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

【总结】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区别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解决行政争议,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进行监督,对行政相对人遭到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侵害给予救济的法律制度。

但是,二者相比又有非常大的不同,区别如下: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处理机关 法院司法监督 行政机关行政监督受案范围 排除一定范围的行政行为 范围比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大审查标准 原则上限于合法性 合法与适当审查方式 两审终审 一次复议法律效力 二审终审 一般可起诉是否收费 法院收取诉讼费 不收费二者关系 部分行政行为需要先复议。

复议、诉讼同一时间段内二选一。

【总结】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区别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都是通过法院解决争议。

行政诉讼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参照民事诉讼。

二者相比主要异同点如下:行政诉讼 民事诉讼案件性质 解决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争议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被告 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是否调解 不适用调解原则 适用调解原则举证责任 行政机关举证 谁主张谁举证相同点 合议制度、起诉条件、审查程序等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1. 受案范围(1)一般案件(《行政诉讼法》第12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① 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② 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③ 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④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⑤ 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⑥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⑦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⑧ 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⑨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⑩ 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⑪ 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⑫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2020年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专利代理实务必考法条汇总

2020年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专利代理实务必考法条汇总

2020年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专利代理实务必考法条汇总➢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新颖性)A22.2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审查原则:(一)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如果其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实质相同,则认为两者为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二)单独对比:各项权利要求分别与每一项现有技术或者相关技术内容单独地进行比较。

审查基准:(一)相同内容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二)具体(下位)概念与一般(上位)概念;(三)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四)数值和数值范围;(五)包含性能、参数、用途或制备方法等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

判断方法(列特征对比表非常实用):将申请文件的每个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一一对比,判断申请文件全是要求的技术方案是否被对比文件公开,若公开这说明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若未公开,则说明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A22.3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审查原则:(一)将发明作为一个整体看待;(二)可以组合对比。

审查基准:(一)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判断:要求保护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

判断方法(三步法,非常好用):(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指现有技术中与发明最密切相关的一个技术方案,它是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基础,例如可以是与发明技术领域相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或者用途最接近和/或公开了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或者虽然与发明技术领域不同,但能够实现发明的功能,并且公开了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分析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有哪些区别特征,根据该区别特征所能达到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3)判断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从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有这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专代常用法条

专代常用法条

实务中常用法条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新颖性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专利法第22条第4款实用性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说明书应当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独权记载必要技术特征无效宣告请求中先陈述《专利法》第45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专利法第45条任何人可以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概括了所有可以无效的理由,但是之后必须结合具体的法条和证据进行陈述)无效答复陈述: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9条的规定.专利法第33条修改超范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9条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技术方案删除OA答复陈述: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的规定.专利法第33条修改超范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申请人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

权利要求书的撰写一、独权的撰写:1、确定主题内容:技术交底书中可能存在多个主题内容,从而具有多个具有单一性的独立权利要求。

2、独权单一性的判断:将保护范围最大的且具有单一性的主题内容作为独立权利撰写。

3、先写产品权利要求,再写方法权利要求,除非技术资料中描述的是制备方法,而没有描述产品的形状、结构、组成、成分、含量等技术特征。

4、确定哪些是必要技术特征:明确专利解决的技术问题,看去掉某一技术特征是否可以解决技术问题,是否有其他很容易想到的变形结构从而可以使得独权中的技术词语稍微的上位化,撰写过程中建议不分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

二、从权的撰写1、将技术交底书中的“可以是”、“最好是”、“还可以是”、“也可以”、“也可以由……代替"、“优选"、“例如”等词语标示出来,归纳整理作为从权撰写。

2、多个实施例中的相互区别的特征作为从权撰写。

专利代理人考试专利实务考点和模板汇总

专利代理人考试专利实务考点和模板汇总

专利代理人考试-- 专利事务考点模板整理重点法条模板: (1)汇总: (1)分模板 (3)文件利用或核实模板 (10)对比文件模板 (10)优先权模板 (10)现有技术模板 (11)无效宣告请求书 (12)客户意见咨询模板 (13)回答“审查意见”......意见陈述书 . (15)回答“无效宣告请求”......意见陈述书 (16)无效理由分析 (17)重点法条模板:汇总:A《专利法》【A2】【A2.2】不组成技术方案【A2.3】是保护客体【A20.2】【A22.2】新颖性:【A22.3】创造性:【A25.1】不授予专利权客体【A26.2】【A26.3】说明书充分公开【A26.4】清楚、简要并取得说明书支持【A45】与R65是通常的无效理由R《专利法实施细则》【R20】【R20.2】必要技术特征【R22】中关于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撰写的规定内容【R22.1】主题不一致【A31】【R34]】单一性【R53】发明驳回理由【R65】无效理由【R67】补充无效理由【R69】无效中权利范围的修改【R70】口头审理分模板【A22.2】新颖性:《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就一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发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1、没有新颖性: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XXX,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XXX,包括X(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X),包括X(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X),……。

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全数技术特征,且二者的技术领域、技术方案、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取得的技术效果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有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2、有新颖性: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相较,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XXX”技术特征,二者属于不同的技术方案。

全国专利代理人考试实务要点与答题模板

全国专利代理人考试实务要点与答题模板

全国专利代理人考试实务要点第一部分、涉及法条及审查指南内容一、答复审查意见细则53条:驳回情形:(1)【基本不考】法5条(违法不授予专利权)、法25条(不授予专利权情形) (2)【间接】法9条: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先申请原则)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3)【重点】法22条:(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1款)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用任何单位或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2款)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款)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4款)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4)【重点】法26条:(公开充分、清楚、权利要求书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述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新颖性考察方式:(1)隐藏考察方式:现有技术与抵触申请,通过申请文件与对比文件的著录项中的申请日与授权公告日进行判断。

(2)直接考察方式:陈述权利要求具有新颖性。

(要点:单独对比原则,全文与权利要求书对比)创造性考察方式:(1)隐藏考察方式:分清现有技术与抵触申请,抵触申请不能评价创造性。

(3)直接考察方式:陈述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

(要点:三步法)对比要点:权利要求书与权利要求书对比。

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3款)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4款)(5)【重点】法31条:(单一性)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专利代理实务法条

专利代理实务法条

专利代理实务法条
第一条:专利代理实务是指依法为委托人办理专利申请、专利权维护和专利相关事务
的活动。

第二条:专利代理实务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专利代理实务应当遵循信义原则,忠实地向委托人提供专业意见和服务。

第四条:专利代理实务应当依法履行客户保密义务,严格保护委托人的信息不被泄
露。

第五条:专利代理实务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客户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办理专利申请、
申报和复审等手续。

第六条:专利代理实务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和专利局的规定,规范申请文件的撰写和递交。

第七条:专利代理实务应当根据案件情况提供专利侵权分析、无效宣告和专利权评估
等咨询服务。

第八条:专利代理实务应当与专利局、法院等专业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相关
法律法规和审判实践的最新动态。

第九条:专利代理实务应当持续学习和更新专业知识,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专业素
质。

第十条: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损害委托人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专利代理相关法

专利代理相关法

专利代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专利法》和《专利代理条例》。

《专利法》是国务院制定的关于专利方面的基本法律,规定了专利的申请、审查、授权、保护和实施等事项。

其中,关于专利代理的内容主要涉及专利代理机构的设立、专利代理人的资格和行为规范、专利代理服务的内容和收费标准等方面。

《专利代理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关于专利代理方面的行政法规,是对《专利法》的细化和补充。

条例规定了专利代理机构的设立条件、审批程序、业务范围、行为规范、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其中,对于专利代理师的责任和义务也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专利代理师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对所办理的专利代理业务负责。

此外,在《专利代理条例》中还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如专利代理援助服务、行业自律和政府监管等方面的规定。

具体来说,要求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众提供专利代理援助服务,帮助有需要的小微企业、无收入、低收入群体申请专利;加强行业自律方面的内容,要求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加强对会员的自律管理;加强政府监管方面的内容,要求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和省级管理专利工作部门要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执业活动进行检查。

如果发现违规的情况,要及时依法进行处理。

总之,这些法律法规对于规范专利代理行为、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专利代理行为,保障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合法权益,提高专利代理质量,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利代理是指专利代理机构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的行为。

第四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全国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规范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促进专利创新运用。

第二章专利代理机构第六条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二)有书面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三)有独立的经营场所;(四)有符合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五)有一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专利代理师。

第七条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有关规定,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扰乱正常代理秩序。

第三章专利代理师第八条专利代理师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执业,认真履行专利代理职责,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秩序。

第九条专利代理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专利代理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专利代理行业组织第十条专利代理行业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是专利代理行业的自律性组织。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法对全国专利代理行业组织进行监督和指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代理行业组织进行监督和指导。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0号——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0号——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0号——专利代理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5.04.30•【文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0号•【施行日期】2015.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利代理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0号《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申长雨2015年4月30日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专利代理制度,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保障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依法执业,根据《专利法》和《专利代理条例》以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依照《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和本办法对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进行管理和监督。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应组织、引导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规范执行《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和本办法,规范执业行为,严格行业自律,不断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第二章专利代理机构及其办事机构的设立、变更、停业和撤销第三条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或者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

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3名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发起,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5名以上股东共同出资发起。

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对该专利代理机构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以该机构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机构名称;(二)具有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三)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四)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设施。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在该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职律师中应当有3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第五条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二)具有2年以上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经历;(三)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四)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时的年龄不超过65周岁;(五)品行良好。

专利代理实务法条及专利挖掘实例

专利代理实务法条及专利挖掘实例

专利挖掘定义、目的、作用
专利挖掘的定义:实际就是站在专利的视角,对纷繁的技术成果进行剖 析、拆分、筛选以及合理推测,进而得出各技术创新点和专利申请技术 方案的过程。专利挖掘是一种赋予技巧的创造性活动,其目的是为了使 科研成果得到充分保护,从而使科研过程中付出的创造性劳动得以回报。
专利挖掘目的:
专利挖掘的作用
代理实务重要法条-(三)单一性、清楚、支持和必要技术 特征
Art.351:
1)确定第一项发明的“特定技术特征”; 2)比较第二项发明是否存在一个或多个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 3)存在:有单一性;不存在:无单一性 “特定技术特征”-体现发明对现有技术作出创造性贡献的那些技术 特征
AA.2r6t.(23(/42/)5)
工业产权
其他知识产权
商标权
商标注册人依法支配其注册商标并禁止 他人侵权的权利
知识产权体系及基本概念
专利权和其他知识产权的明显区别
专利权保护的 是发明创造, 属于思想、观 点内容范围、 包括发明、实 用新型和外观 设计三种类型
保护的对象 不同
专利权不保护主 题内容相同的两 个发明创造 其他类型知识产 权只要有一定独 创性、即便主题 相同,也可以受 到保护
代理实务重要法条 专利挖掘实例
技术交底书撰写
代理实务重要法条及专利挖掘
代理实务重要法条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3条: 一、A.5, A.25, 或A.9 二、A.2(2),A.20(1),A.22,A.26(3,4,5), A.31(1),或R.20(2) 三、Art.33或R.43(1)
代理实务重要法条-(一)前提条件
(A26.3)充分公开------清楚、完整、实现
能够实施,且能够解决技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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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实务重要法条
一、专利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五条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九条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

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本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专利国际申请。

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

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第二十五条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第二十六条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

第二十九条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一条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

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第四十五条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第五十九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二、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

第四十二条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申请人可以在本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分案申请;但是,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请。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一件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和本细则第三十四条或者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该申请视为撤回。

分案的申请不得改变原申请的类别。

第四十三条依照本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可以保留优先权日,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分案申请应当依照专利法及本细则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分案申请的请求书中应当写明原申请的申请号和申请日。

提交分案申请时,申请人应当提交原申请文件副本;原申请享有优先权的,并应当提交原申请的优先权文件副本。

第六十五条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

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前款所称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第六十九条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可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专利说明书和附图,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图片、照片和简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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