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法条
专利代理人考试实务重要法条
2、.2(2)
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专利法所称的发明, 是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 技术方案。
专利法中,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 和外观设计的统称。通常所说的发明创造 是广义的,而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仅指发 明专利,是狭义的。
新颖性?
同样的发明
甲申请日
乙申请日 甲申请公布日
申请日在先,公布日在后; 中国专利申请。
4、抵触申请
在申请日以前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国务院专 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 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专利申请 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只能用来评价新颖性,避免重复授权
优先权日(98.11.1) 申请日(99.11.1)
3、现有技术 专利法第22条第5款规定: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 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新颖性的判断原则
单独对比
发明创造 —————— 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 案)
(技术方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
1、一种防腐涂料用添加剂,其特征在于 包含石蜡。 现有技术:公开了一种塑料加工用的脱 模剂,其中包含石蜡。
全文
权利要求
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 (仅抵触申请适用) 螺栓固定装置
螺钉固定装置
抵触申请=现有技术?
申请1和申请2申请日相同
申请1的权利要求1:一种托盘, 由托板和支撑立柱组成,托板为 夹层板,其表面为薄木板或玻璃 板,中间夹层为蜂窝芯。
申请2的权利要求1:一种托盘, 由托板和支撑立柱组成,托板为 夹层板,其表面为玻璃板,中间
2023法考众合教育重点法条解读
2023年法考众合教育重点法条解读一、概述2023年法考是一场对法律知识掌握程度的全面检验,对考生的要求也更加严格。
在备考期间,对重点法条的深入解读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对2023年法考中的重点法条进行解读,帮助考生在备考过程中更好地掌握相关知识。
二、刑法相关法条解读1. 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区别在刑法中,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故意犯罪是指犯罪行为人明知是违法的,并且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的行为。
而过失犯罪则是指犯罪行为人由于疏忽、疏漏或者轻率等原因,没有意识到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
2. 正当防卫的适用条件正当防卫是指为了抵御违法攻击而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
其适用条件包括违法攻击的实施、立即使用必要防卫手段等。
三、民法相关法条解读1. 民法中的物权享有在民法中,物权享有是指对某物享有并处分的权利。
其主要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2. 民法中的合同订立合同订立是指当事人双方就一定的合同标的达成一致意见,形成合同关系。
合同订立的主要要件包括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法标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四、行政法相关法条解读1. 行政法中的行政行为诉讼时效行政行为诉讼时效是指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时效要求。
根据相关法条规定,行政行为诉讼时效期间为6个月。
2. 行政法中的行政复议程序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针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提出异议,要求进行审查、撤销或者修改的程序。
行政复议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环节。
五、结语以上是2023年法考中涉及到的重点法条的解读。
在备考过程中,考生应当加强对这些法条的学习和理解,做到知识扎实、触类旁通。
希望本文的解读能够对考生有所帮助,祝愿所有考生都能取得优异的成绩。
六、法律实务案例分析除了对法条的理论解读,案例分析也是2023年法考备考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通过对真实案例的分析,考生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条文的实际运用,提高对法律知识的把握能力。
无讼阅读|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实务重点法条指引之审判监督程序部分
无讼阅读|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实务重点法条指引之审判监督程序部分编者按:本文针对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部分重点法条,根据实务中的需要进行了一次整理,文章以研习法律为目的,内容主要参考了全国人大法工委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释义》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两本权威书籍,'相关文章'部分的文章均可在'无讼阅读'或'微信'中检索得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诉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简称'解释'。
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来源一、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法条:民诉法第198条民诉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指引:1、本院院长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可以启动再审,上级法院可以针对下级法院生效裁决启动再审。
2、增加了对调解书依职权启动再审的规定。
3、'确有错误'的范围很广,包含了民诉法第200条、第201条的各类再审事由。
扩展:在部分案件中,经过申诉、信访等渠道反映问题,让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成为了当事人申请再审受限制之后的最终救济渠道。
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结的'虚假诉讼第一案--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中,正当权益被虚假调解损害的谢某就是通过申诉渠道反映情况,最终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的,而谢某如果通过案外人申请再审和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维权都会面临不小的困难。
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复习经验
如何一次性通过专利代理师考试非专利从业人员(小法务一枚)一次性通过,法律—166,实务—106。
一、备考时间因为同时准备另一个9月份的考试,所以前期有一半时间分给了另一个考试,具体如下:5月-8月上旬,工作日每天晚上学习1小时,周末及法定假日每天2-3小时;8月下旬及9月上旬,准备另一个考试,专利准备工作暂停;9月下旬-考前,工作日每天晚上学习2小时,周末及法定假日每天4-6小时。
二、备考资料(一)专利法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方便起见后续所有法条均省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讲义:韩龙老师专题讲座讲义及视频真题:《全国专利代理师历年真题分类详解》(下称“真题分类详解”)PS:审查指南太长了,完整看下来有点浪费时间,个人认为韩龙老师的讲义完全可以替代。
(二)相关法法条:《民法典》、《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商标法》、《著作权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巴黎公约》讲义:杨敏锋及韩世杰老师专题讲座讲义及视频真题:真题分类详解PS:闺蜜说韩龙老师的讲座也不错,我没听,不予置评,有兴趣的同学可以试试。
(三)实务法条:专利法及实施细则讲义:韩龙老师专题讲座讲义及视频真题:韩龙老师讲义中附带的真题(不需要做真题分类详解中的题目,个人觉得纸质书做起来不太舒服)三、复习计划及执行(一)原复习计划(待改进)注:因为同步准备另一个9月份的考试,所以8月下半月和9月上半月没有复习专利。
教训:1.花了一些时间整理和通读《审查指南》—不建议在《审查指南》上花时间,完全可以使用老师的讲义,效率会大大提升;2.实务选择了两位老师—建议选择韩龙老师即可,讲得很透彻(求生欲:不是说另外一位老师不好,只是不太适合我)。
(二)建议复习计划4月下旬:查找并整理考试经验+购买教材、课程(不用花大价钱,个人觉得其他课程用往年的即可,实务最好买最新的)5月6日-6月中旬:专利法第一轮:听韩龙老师的课程并做配套分类真题;第二轮:听韩龙老师的课程(1.5-2倍速)并做配套练习题。
请求对方承担律师费的法条
请求对方承担律师费的法条一、律师费由对方承担的情形1.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案件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担保权纠纷案件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3.人脸信息侵权案件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信息处理者处理人脸信息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造成财产损失,该自然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主张财产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4.著作权侵权案件法律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
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了必要举证责任,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等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侵权复制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设备等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2020年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专利代理实务必考法条汇总
2020年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专利代理实务必考法条汇总➢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新颖性)A22.2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审查原则:(一)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如果其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实质相同,则认为两者为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二)单独对比:各项权利要求分别与每一项现有技术或者相关技术内容单独地进行比较。
审查基准:(一)相同内容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二)具体(下位)概念与一般(上位)概念;(三)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四)数值和数值范围;(五)包含性能、参数、用途或制备方法等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
判断方法(列特征对比表非常实用):将申请文件的每个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一一对比,判断申请文件全是要求的技术方案是否被对比文件公开,若公开这说明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若未公开,则说明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A22.3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审查原则:(一)将发明作为一个整体看待;(二)可以组合对比。
审查基准:(一)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判断:要求保护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
判断方法(三步法,非常好用):(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指现有技术中与发明最密切相关的一个技术方案,它是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基础,例如可以是与发明技术领域相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或者用途最接近和/或公开了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或者虽然与发明技术领域不同,但能够实现发明的功能,并且公开了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分析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有哪些区别特征,根据该区别特征所能达到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3)判断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从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有这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专代常用法条
实务中常用法条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新颖性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专利法第22条第4款实用性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说明书应当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独权记载必要技术特征无效宣告请求中先陈述《专利法》第45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专利法第45条任何人可以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概括了所有可以无效的理由,但是之后必须结合具体的法条和证据进行陈述)无效答复陈述: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9条的规定.专利法第33条修改超范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9条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技术方案删除OA答复陈述: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的规定.专利法第33条修改超范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申请人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
权利要求书的撰写一、独权的撰写:1、确定主题内容:技术交底书中可能存在多个主题内容,从而具有多个具有单一性的独立权利要求。
2、独权单一性的判断:将保护范围最大的且具有单一性的主题内容作为独立权利撰写。
3、先写产品权利要求,再写方法权利要求,除非技术资料中描述的是制备方法,而没有描述产品的形状、结构、组成、成分、含量等技术特征。
4、确定哪些是必要技术特征:明确专利解决的技术问题,看去掉某一技术特征是否可以解决技术问题,是否有其他很容易想到的变形结构从而可以使得独权中的技术词语稍微的上位化,撰写过程中建议不分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
二、从权的撰写1、将技术交底书中的“可以是”、“最好是”、“还可以是”、“也可以”、“也可以由……代替"、“优选"、“例如”等词语标示出来,归纳整理作为从权撰写。
2、多个实施例中的相互区别的特征作为从权撰写。
专利代理人考试专利实务考点和模板汇总
专利代理人考试-- 专利事务考点模板整理重点法条模板: (1)汇总: (1)分模板 (3)文件利用或核实模板 (10)对比文件模板 (10)优先权模板 (10)现有技术模板 (11)无效宣告请求书 (12)客户意见咨询模板 (13)回答“审查意见”......意见陈述书 . (15)回答“无效宣告请求”......意见陈述书 (16)无效理由分析 (17)重点法条模板:汇总:A《专利法》【A2】【A2.2】不组成技术方案【A2.3】是保护客体【A20.2】【A22.2】新颖性:【A22.3】创造性:【A25.1】不授予专利权客体【A26.2】【A26.3】说明书充分公开【A26.4】清楚、简要并取得说明书支持【A45】与R65是通常的无效理由R《专利法实施细则》【R20】【R20.2】必要技术特征【R22】中关于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撰写的规定内容【R22.1】主题不一致【A31】【R34]】单一性【R53】发明驳回理由【R65】无效理由【R67】补充无效理由【R69】无效中权利范围的修改【R70】口头审理分模板【A22.2】新颖性:《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就一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发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1、没有新颖性: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XXX,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XXX,包括X(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X),包括X(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X),……。
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全数技术特征,且二者的技术领域、技术方案、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取得的技术效果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有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2、有新颖性: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相较,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XXX”技术特征,二者属于不同的技术方案。
企业经营管理中的法律实务
意思表示不一致中对重大误解的理解:重大误解属可撤销的合同,未撤
销前合同继续有效,一经撤销自始无效,撤销权行使时间为自知道或应当知 道之日起一年,向人民法院主张行使撤销权。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一方当事人由于对对方当事人或对行为性质发生误
解,或对标的物发生错误认识而为意思表示致使自己有较大或重大损失。一
般同行也认为发生这样的误解或损失不应该。法理依据:诚实信用原则。
三、意思自治论
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意思表示是意思自治的核心。
意思表示:民事主体将内容刻意追求的目的意思通过自己的表示
行为让相对人感知的行为过程。
意思表示的构成:
意思:目的(结果、效果)
意思表示
表示行为 口头
表示
书面
表示意思
默示
推定
合同当事人应当为自主、真实、健全的意思表示,如果表示意 思与目的意思不相吻合,则为意思表示的瑕疵,行为效力视瑕疵程度 而认定为无效、可撤销或可变更。
是市场经济国家成立法人的必须要件。法人独立的财产是法人独立承担民事
责任的物质保障,一旦该项责任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或不应减少而减少,
客观上害及到债利人利益,法律赋予债权人以代位权和撤销权(债的保全制
度,《合同法》第73条、第74条)。
1、 主体内部的约定不发生对抗善意第三人之效力。认识表见代表,表见
3、抵押物担保主债权范围,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则担保主债权全部,包 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主债权费用。书面约定范围与 登记不一致,以登记范围为准。
③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为保证无效。(法人承担连带责任);
④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保证无效。
2、保证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口头保证无效。在主合同条款中无保证条 款,但后面签章处写有“保证人”的,不应以保证担保处理。
会计实务的法律法规及合规要求
会计实务的法律法规及合规要求会计实务是指在日常工作中应用会计方法和理论进行会计核算、报表编制和财务管理的实际操作。
在会计实务的过程中,会计人员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合规要求,以确保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合法性和可靠性。
本文将介绍会计实务中的一些主要的法律法规和合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是会计实务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法律法规,它对会计核算、财务报告编制、财务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规定。
根据该法,会计人员在会计实务中需遵循以下原则:1. 真实性原则:会计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企业的经济业务。
2. 连续性原则:企业的会计信息应当连续地记录和报告,便于用户对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进行分析和判断。
3. 公允性原则:企业应当以公平的方式记录和计量经济业务,避免虚增或虚减利润。
4. 决策性原则:会计信息应当为经济决策提供有关的信息。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是财政部颁布的对企业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编制的具体规定。
它包括了核算制度、报表编制、会计准则、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等方面的内容。
会计人员在会计实务中需要根据相关的会计准则进行操作,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三、税务法规税务法规是指有关纳税义务和纳税行为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
在会计实务中,会计人员需熟悉并遵守税法的规定,确保纳税申报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此外,还需要注意适用税收优惠政策、优化税务筹划等方面的合规要求。
四、审计要求审计是对企业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和核实的活动。
审计机构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对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在会计实务中,会计人员需要配合审计工作,提供相关的会计资料和报表,确保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其他合规要求除了以上法律法规外,会计实务中还有一些其他的合规要求,主要包括:1. 内部控制要求: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专利代理实务法条
专利代理实务法条
第一条:专利代理实务是指依法为委托人办理专利申请、专利权维护和专利相关事务
的活动。
第二条:专利代理实务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专利代理实务应当遵循信义原则,忠实地向委托人提供专业意见和服务。
第四条:专利代理实务应当依法履行客户保密义务,严格保护委托人的信息不被泄
露。
第五条:专利代理实务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客户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办理专利申请、
申报和复审等手续。
第六条:专利代理实务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和专利局的规定,规范申请文件的撰写和递交。
第七条:专利代理实务应当根据案件情况提供专利侵权分析、无效宣告和专利权评估
等咨询服务。
第八条:专利代理实务应当与专利局、法院等专业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相关
法律法规和审判实践的最新动态。
第九条:专利代理实务应当持续学习和更新专业知识,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专业素
质。
第十条: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损害委托人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实务知识点总结
法律实务知识点总结一、法律实务基本知识1.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指国家统一制定并实施的法律规范的层次结构。
我国法律体系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等。
2.法律适用法律适用是指法律规则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方式。
在我国,法律适用原则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
3.法律诉讼程序法律诉讼程序是指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所需进行的一系列法律活动的程序。
在我国,法律诉讼程序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
4.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法律对违反法律规则行为所施加的制裁。
在我国,法律责任包括刑法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
5.法律职业道德法律职业道德是指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应当遵守的职业规范和行为准则。
在我国,法律职业道德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职业的职业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合同法实务知识1.合同的定义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解除民事关系的协议。
2.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必须是自愿、平等、有偿、合法的。
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订立书面合同。
3.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合同义务,如有违反,可能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4.违约责任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履行法定义务等。
5.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约定或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者协商解除合同。
变更和解除合同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
6.合同的无效和撤销合同因违法、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或者违背当事人意思自然无效。
当事人之间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请求法院撤销合同。
三、劳动法实务知识1.劳动合同的签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向劳动者明确劳动者的工资、工作时间、保险待遇等事项。
专利代理实务法条及专利挖掘实例
专利挖掘定义、目的、作用
专利挖掘的定义:实际就是站在专利的视角,对纷繁的技术成果进行剖 析、拆分、筛选以及合理推测,进而得出各技术创新点和专利申请技术 方案的过程。专利挖掘是一种赋予技巧的创造性活动,其目的是为了使 科研成果得到充分保护,从而使科研过程中付出的创造性劳动得以回报。
专利挖掘目的:
专利挖掘的作用
代理实务重要法条-(三)单一性、清楚、支持和必要技术 特征
Art.351:
1)确定第一项发明的“特定技术特征”; 2)比较第二项发明是否存在一个或多个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 3)存在:有单一性;不存在:无单一性 “特定技术特征”-体现发明对现有技术作出创造性贡献的那些技术 特征
AA.2r6t.(23(/42/)5)
工业产权
其他知识产权
商标权
商标注册人依法支配其注册商标并禁止 他人侵权的权利
知识产权体系及基本概念
专利权和其他知识产权的明显区别
专利权保护的 是发明创造, 属于思想、观 点内容范围、 包括发明、实 用新型和外观 设计三种类型
保护的对象 不同
专利权不保护主 题内容相同的两 个发明创造 其他类型知识产 权只要有一定独 创性、即便主题 相同,也可以受 到保护
代理实务重要法条 专利挖掘实例
技术交底书撰写
代理实务重要法条及专利挖掘
代理实务重要法条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3条: 一、A.5, A.25, 或A.9 二、A.2(2),A.20(1),A.22,A.26(3,4,5), A.31(1),或R.20(2) 三、Art.33或R.43(1)
代理实务重要法条-(一)前提条件
(A26.3)充分公开------清楚、完整、实现
能够实施,且能够解决技术问题
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丨公司法的实务运用
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丨公司法的实务运用裁判规则: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公司债务已经发生,其依法应对受让人在受让范围内的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又不申请破产的,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
命中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第十三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案件基本事实:1、水果科技公司于2014年4月14日设立(现已歇业),有陈某辰、丁某华、张某娟三名股东,分别认缴出资25.5万元、5万元、19.5万元,认缴期限至2025年1月8日。
实务相关法条和细则
实务相关法条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第五条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九条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第二章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第二十五条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 科学发现;(二)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 动物和植物品种;(五) 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六) 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 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第三章专利的申请第二十六条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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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考法条:A22.2新颖性,A22.3创造性;A26.4(清楚、简要)权利要求书撰写;R20.2独立权利要求撰写(整体,必特)R20.3(附加)和R22(引用和限定)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A29优先权;A31单一性;A33修改不能超范围:R51.3审查意见通知书针对性修改;R67请求日一个月内证据补充,R69无效答复修改;A45任何人都可以申请无效,R65.2无效请求理由;R53驳回理由单一性不是无效理由。
专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结构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应用的新设计(三种发明类型)。
第五条对违法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违法乱纪的不授权)第九条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但是,同意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一发明一专利制)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先申请)第二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保密审查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
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本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专利国际申请。
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向国外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
(保密审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违反不授权)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开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绝对新颖性,抵触申请必须是国内公开特别对PCT)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只与现有技术对比)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做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专利三特性,包含本人;抵触申请中的专利公开为本国专利[专利地域性,现实无法查询他国未公开申请],包括PCT进入中国,其他国家公开或者国际申请不包括;现有技术中的专利公开不分地域)《指南》“由任何单位或者”第二十五条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分析;(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活体,以治疗为目的)(四)动物和植物品种;(其他法律保护)(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国家利益,美国可以)(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做出的主要用于标示作用的设计。
(太多,可以申请商标,著作权等)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据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与法条5一起构成,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第二十六条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申请书、说明书及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实用新型必须有附图,说明书有公开不充分的驳回理由)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
(对申请文件的全面定义,特别是权利要求书;种类,各文件规范和内容限定)第二十九条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外国优先权期限定义)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国内不含外观设计。
应当注意,当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时,作为本国优先权基础的中国首次申请,自中国在后申请提出之日即视为撤回。
)(优先权规定,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相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但注意这里所谓的相同,并不意味在文字记载或者叙述方式上完全一致。
在后申请种类可以与在先申请相同或者不同,优先权可以转换专利类型。
外国优先权无论在先申请还是在后申请为外观设计,则有效期为六个月。
)第三十一条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具有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体现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技术特征,整体上考虑)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
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合案申请---单一性,不作为驳回理由)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述的范围(修改范围,主动修改、审查意见答复,无效修改【细则有更明确的要求,仅限于权利要求书】)第三十四条依照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作为一件专利申请提出的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括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其中特定技术特征是指每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整体,对现有技术做出贡献的技术特征。
(单一性,特定技术特征应该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第四十五条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无效:任何人[专利权人只能部分无效,放弃只能是全部],自公告之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表示大范围)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坐进一步限定。
(一般对优选方案的限定,主要用在无效时提升或者合并为主要权利要求,防止被全部无效掉)(权利要求书,独立权利和从属权利要求的分工)第二十二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依照下列规定撰写:(一)引用部分: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代表引用在前的整个权利要求)(二)限定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
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并不得作为另一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
(从属权利要求写法,引用,多项引用,布局等)第四十三条依照本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可以保留优先权日,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驳回和无效条款)分案申请应当依照专利法及本细则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分案申请的请求书中应当写明原申请的申请号和申请日。
提交分案申请时,申请人应当提交原申请文件副本;原申请享有优先权的,并应当提交原申请的优先权文件副本。
(分案申请)第五十一条发明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主动修改)申请人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针对通知书之处的缺陷进行修改。
(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修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自行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中文字和符合的明显错误。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行修改的,应当通知专利日。
(专利局修改)(修改时机,内容限定)第五十三条依照专利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是指:(一)申请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的;(不符合的客体:违法乱纪;智力活动等)(二)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三种专利类型;保密审查;专利三特性;提交专利申请的文件;合案申请;权利要求的规定)(三)申请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或者分案申请的申请不符合(修改范围)(驳回情形)第六十五条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
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任何人在公告后可以申请无效,因为可以放弃)前款所称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三种专利)、第二十条第一款(对外申请的保密审查)、第二十二条(专利三特性)、第二十三条(外观专利不属于现有设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要求)、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外观设计图片)、第三十三条(专利修改)或者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独立权利要求应该记载必要的特定技术特征)、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分案申请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范围),或者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违法乱纪、公序良俗,违法利用遗传资源;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疾病诊断;动植物新品种;原子核变换所得物质;标记作用的平面印刷物品),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同样的发明专利唯一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