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法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必考法条:
A22.2新颖性,A22.3创造性;
A26.4(清楚、简要)权利要求书撰写;
R20.2独立权利要求撰写(整体,必特)
R20.3(附加)和R22(引用和限定)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
A29优先权;
A31单一性;
A33修改不能超范围:
R51.3审查意见通知书针对性修改;
R67请求日一个月内证据补充,R69无效答复修改;
A45任何人都可以申请无效,R65.2无效请求理由;
R53驳回理由
单一性不是无效理由。
专利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结构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应用的新设计(三种发明类型)。
第五条对违法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违法乱纪的不授权)
第九条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意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一发明一专利制)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先申请)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本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专利国际申请。
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向国外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保密审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违反不授权)
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开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绝对新颖性,抵触申请必须是国内公开特别对PCT)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只与现有技术对比)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做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专利三特性,包含本人;抵触申请中的专利公开为本国专利[专利地域性,现实无法查询他国未公开申请],包括PCT进入中国,其他国家公开或者国际申请不包括;现有技术中的专利公开不分地域)《指南》“由任何单位或者”
第二十五条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分析;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活体,以治疗为目的)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其他法律保护)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国家利益,美国可以)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做出的主要用于标示作用的设计。(太多,可以申请商标,著作权等)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据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与法条5一起构成,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第二十六条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申请书、说明书及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实用新型必须有附图,说明书有公开不充分的驳回理由)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
(对申请文件的全面定义,特别是权利要求书;种类,各文件规范和内容限定)
第二十九条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外国优先权期限定义)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国内不含外观设计。应当注意,当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时,作为本国优先权基础的中国首次申请,自中国在后申请提出之日即视为撤回。)
(优先权规定,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相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但注意这里所谓的相同,并不意味在文字记载或者
叙述方式上完全一致。在后申请种类可以与在先申请相同或者不同,优先权可以转换专利类型。外国优先权无论在先申请还是在后申请为外观设计,则有效期为六个月。)
第三十一条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具有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体现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技术特征,整体上考虑)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合案申请---单一性,不作为驳回理由)
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述的范围(修改范围,主动修改、审查意见答复,无效修改【细则有更明确的要求,仅限于权利要求书】)
第三十四条依照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作为一件专利申请提出的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括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其中特定技术特征是指每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整体,对现有技术做出贡献的技术特征。(单一性,特定技术特征应该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第四十五条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无效:任何人[专利权人只能部分无效,放弃只能是全部],自公告之日,专利复审委员会)
专利法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