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危险责任的适用范围研究

合集下载

侵权责任法期末复习重点

侵权责任法期末复习重点

一、归责原则㈠过错责任原则存在侵害行为;造成损害后果;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

(民法中的过错包括故意、一般过失、重大过失;区分一般过失与重大过失主要看行为人的专业水平)㈡无过错责任原则存在侵害行为(无过错责任中,合法行为造成第三人损害的仍然要承担责任,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即使驾驶员无过错也要承担10%的赔偿责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中即使排污者能够证明符合排放标准也不能免责);造成损害后果;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㈢公平补偿规则受害人与行为人都不存在过错;属于民事法律规定的适用公平责任的情形。

⑴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失去心智的情形: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⑵高空抛物坠物:由可能的加害人予以补偿;⑶紧急避险情形:紧急避险人可以适当补偿,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⑷见义勇为行为: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予以补偿;双方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应当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㈣债权受到侵害不适用侵权责任的救济途径。

二、共同侵权㈠教唆、帮助侵权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教唆、帮助完全民事能力人——教唆帮助人与行为人一同承担连带责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教唆帮助者单独承担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的,与教唆帮助者一同承担按份责任;㈡共同危险行为数人共同实施危害他人人身、财产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又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共同侵权人能够指明具体侵权人的,可以免责。

㈢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原因力竞合:数行为都能单独导致损害后果——数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原因力结合:数行为单独实施不会导致危害后果,一同实施却导致了损害后果——数行为人承担按份责任。

三、免责事由㈠意外事件㈡正当防卫㈢紧急避险人为原因:由险情引起人承担民事责任;自然原因:避险人采取的必先措施无不当的,原则上不承担责任,但是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

侵权责任法总论:“侵权责任法专题讲座系列”第一辑_四川大学中国大学mooc课后章节答案期末考试题库

侵权责任法总论:“侵权责任法专题讲座系列”第一辑_四川大学中国大学mooc课后章节答案期末考试题库

侵权责任法总论:“侵权责任法专题讲座系列”第一辑_四川大学中国大学mooc课后章节答案期末考试题库2023年1.《环境侵权司法解释》规定对于环境私益侵权中第三方的连带责任,且该连带责任的成立要求第三方机构具有主观过错。

参考答案:正确2.根据《民法典》规定:()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参考答案:以上全部3.根据《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之日起计算。

参考答案:该法定代理终止4.请求赔偿精神损害必须是造成他人()。

参考答案:严重精神损害5.根据《英雄烈士保护法》规定: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参考答案:检察机关6.根据《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法释〔2020〕15号)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的除外。

参考答案:以上全部7.根据《民法典》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参考答案:可以;应当8.根据《民法典》规定,不可抗力是()的客观情况。

参考答案:以上全部9.下列哪项不是《民法典》规定的侵权责任免责事由?参考答案:被侵权人过错10.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其最终责任的大小,根据()等因素确定。

参考答案:以上全部11.下列哪项不属于原《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参考答案:继续履行12.下列关于共同侵权行为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参考答案:共同侵权的行为人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13.下列关于连带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

我国特殊民事侵权行为规则原则论文

我国特殊民事侵权行为规则原则论文

探究我国特殊民事侵权行为规则原则摘要我国特殊民事侵权行为的发生频率近年来持续上升,民事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的研究在国内也日渐增多,民事侵权行为的具体构成要件关系到了侵权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我国特殊民事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主要分为过错原则与无过错原则。

在本文中作者主要研究分析了民事特殊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基础理论背景,研究了归责原则系统化发展与归类的详细研究,详细分析了理论与实践相互结合的特殊民事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发展内容,提出了作者的个人看法与认识,为日后研究特殊民事侵权行为归责原则奠定了理论基础。

关键词特殊性民事侵权行为原则一、归责原则的概述侵权法的归责原则主要是针对责任的类型做出的判断,确定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判断标准就是归责原则的基础价值和主要内容,归责原则是侵权法不可或缺的一个组成部分。

侵权法的归责原则直接体现了政府的侵权法案的立法政策与立法的根据,针对侵权的规范性也有一定的指导作用与价值,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不仅是一种“归责行为”的判断依据,还是侵权诉讼与后期举证的责任分配标准。

在我国,通说认为,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不是归责原则,它是公平原则在侵权法中的体现。

因为归责原则主要考虑的是加害人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

公平责任指的是在判断过错归责的过程中,加害者并没有过错因素,按照法律规定不能判定其存在法律责任,受害者也不存在过错行为,法官会认为不利后果全部由受害者独自承担以显示公平性时,必须要经过公平原则来进行判定,以此为根据解决好特殊案件的处理,公平责任不能作为归责原则,必须要建立归责体系,通常情况下民事侵权行为分为两种,一般民事侵权行为与特殊民事侵权行为,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为主,特殊民事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主要为非过错的原则判定,作者针对性的分析了相关环节与观点。

二、特殊民事侵权行为归责原则概述特殊民事侵权行为归责的理论与实践都会对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做出细致的分析与认识,但是往往对特殊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存在认识的偏差,特殊民事侵权行为适用于无过错的归责原则。

高度危险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

O(∩_∩)O谢 谢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 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损害责 任
•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从事高空、 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 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 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 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 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 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概述
•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九条从事高度危 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 责任。
• 高度危险责任:是指高度危险行为人实 施高度危险活动或者管领高度危险物, 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应当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的基本特征
• 1.某一活动或物品对周围环境具有高度危险性;对周 围致害而不是对自己致害 • 2.该活动或物品的危险性变为现实损害的几率很大; 存有少量危险物品不是高度危险行为。如果某人的活 动对邻近的他人要求须比平常更要提高警惕时,那么 这种活动具有高度危险性。例如美国判例非法制造和 销售手枪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虽可能构成犯罪,但不 属于危险活动。 • 3.该活动或物品只有在采取技术安全的特别方法时才 能使用;如高铁时速394公里沿线必须加护栏 • 4.涉及该种活动或物品的高度危险作业具有合法性。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损 害责任
•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四条遗失、抛弃 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 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 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 任。
• 规则: 所有人承担责任; 管理人承担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损害赔偿内 容
• 赔偿法律关系的主体:危险活动或危险 物的作业人是赔偿的主体。 1.所有人; 2.经营人; 3.承包人(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4.非法占有人,所有人补充责任。

高度危险致人损害责任名词解释

高度危险致人损害责任名词解释

高度危险致人损害责任名词解释高度危险致人损害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用于处理那些涉及高度危险活动导致他人损害的情况。

这种责任制度认为,无论是否存在过失或过错,从事高度危险活动的人在发生损害时应承担责任。

高度危险指的是一种与普通活动相比,具有特殊风险和潜在危害的活动。

这些活动可能涉及危险物质、高度爆炸性、剧烈震动、有毒物质、高度放射性材料等。

这些活动可能会对周围环境、财产或他人的生命、身体或财产造成严重的损害。

高度危险致人损害责任的核心原则是,从事高度危险活动的人应当对其行为所导致的损害承担责任,即使在没有过失或过错的情况下。

这意味着无论个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预防措施,只要高度危险活动本身存在,并导致了损害,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该责任制度旨在保护公众的安全和利益。

对从事高度危险活动的人施加责任,可以鼓励他们采取更加谨慎和负责任的行为,确保其活动对他人和环境的影响最小化。

需要注意的是,高度危险致人损害责任的适用范围和标准可能会因国家和地区而异。

各国法律体系可能对该责任制度的具体规定和应用存在差异。

因此,在具体情况下,应参考当地的法律规定和相关判例以了解和解释该责任制度。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过错推定例子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过错推定例子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过错推定例子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过错推定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对于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的行为,可以推定为过错行为。

下面将列举一些符合标题内容的例子,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一法律原则。

1. 某人在没有合法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占有了一辆装载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卡车。

这种行为属于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过错推定,因为占有高度危险物本身就具有潜在的危险性,而且该人没有获得合法许可。

2. 在一个工地上,一名工人私自拿走了一桶高毒性化学品用于个人目的,这种行为也可以被推定为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过错。

因为高毒性化学品具有极高的危险性,未经许可地占有和使用会给他人和环境带来严重的危害。

3. 在一个研究实验室中,一名研究人员将一瓶放射性物质私自带回家中,这是一种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的行为。

放射性物质具有极高的辐射危害,私自带回家中可能导致辐射泄漏,并对人和环境造成严重伤害。

4. 在一个医院的药房中,一名药剂师私自占有了一些高危药物,这也是一种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的行为。

高危药物具有强烈的药效和副作用,未经许可的占有和使用可能导致患者的健康风险和生命安全问题。

5. 在一个化工厂中,一名员工私自将一桶腐蚀性化学品带回家中,这种行为也可以被推定为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过错。

腐蚀性化学品具有强烈的腐蚀性,未经许可地占有和使用可能导致人体和环境的严重损害。

6. 在一个储存石油的场所,一名工人私自占有了一些汽油桶,这种行为也符合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过错的推定。

汽油具有易燃性,未经许可地占有和使用可能导致火灾和爆炸等严重后果。

7. 在一个机场的货运部门,一名员工私自带走了一些危险化学品,这也可以被推定为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过错。

危险化学品可能对人体和环境造成严重危害,私自携带和占有将增加潜在的风险。

8. 在一个核电站中,一名技术人员私自带回家中的一些放射性废料,这种行为属于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过错推定。

放射性废料具有极高的辐射危害,未经许可地占有和携带将增加核辐射泄漏的风险。

侵权法简答题

侵权法简答题

1.简述侵权行为的特点。

答:侵权行为具有如下特点:(1)侵权行为是一种单方实施的事实行为。

侵权行为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的,且侵权行为所引起的民事法律后果并不是当事人所预期的,因此,侵权行为属于事实行为。

(2)侵权行为是一种民事违法行为。

侵权行为的违法性就是违反法律的规定,为法律所不许,其实质就是违反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3)侵权行为是加害于他人的行为。

侵权行为的对象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

侵权行为所侵害的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物权、继承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一般不包括债权。

除民事权利以外的其它合法利益,也属于侵权行为法所保护的范围。

(4)侵权行为是应承担侵权责任的根据。

侵权行为是一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这种法律后果就是侵害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侵权责任有何特点?答:侵权责任具有如下特点:(1)侵权责任是违反法定义务的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是以民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的,没有义务也就无所谓责任,侵权责任就是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的结果。

(2)侵权责任是以侵权行为为事实根据所产生的责任。

侵权责任是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必然法律后果,侵权行为是侵权责任的事实根据。

(3)侵权责任的形式不限于财产责任。

侵权责任的形式主要是财产责任,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

同时,法律也规定了一些非财产责任形式,如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

(4)侵权责任具有法定性。

侵权责任不允许当事人加以约定,即使当事人事先有约定,该约定也是无效的。

1.过错责任原则有何特点?答:过错责任原则具有如下特点:(1)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所贯彻的基本精神是:没有过错,就没有侵权责任。

因此,按照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过错是决定过错责任是否成立的主观要件。

(2)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是一般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于因行为人的过错而产生的侵权责任。

因此,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3)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在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居核心地位。

无论对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采取何种观点,过错责任归责原则都是公认的归责原则,且属于居核心地位的归责原则。

高度危险责任若干条款的解释适用

高度危险责任若干条款的解释适用
第7 4条中的所 有人 不必被解 释为高度危 险物 的原所有人 。
[ 关键词 ]侵权责任法 ; 高度危 险责任 ; 抗辩 事 由; 抛弃高度危险物
[ 中图分类号 ]D9 3 [ 1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10 —14 2 1 )40 2 -6 0 23 9 (0 2 0 - 70 0
不论 我们愿 意 与 否 , 必须 承 认 我 国 已经 进 入 都


了风 险 社 会 。风 险 已 经 成 为 我 们 生 产 和 生 活 的组 成 部 分 。 对 此 , 会 学 领 域 的 研 究 成 果 已 为 此 提 供 了 社 充 分 的 论 证 。 中 国 改 革 带 来 的 社 会 变 革 并 非 线 性
高 度 危 险责 任 若 干 条 款 的解 释 适 用
张 玉 东
( 台大学 法学 院, 烟 山东 烟台 24 0 ) 6 0 5
【 摘
要 ]《 侵权责任法》 6 第 9条为高度危 险责任一 般条款 , 是适用 无过错 责任原 则情况之一 种 , 7 第 0至 7 3
条 为其具体规定 。在确定 系争案件为高度危险致 害且无第 九章其他 规定可适 用时 , 方可适 用第 6 9条 的规 定。受 害人故意为高度危险责任 的一般抗辩事 由, 其他抗辩 事由于法律无具体 规定 时 , 应依高 度危险 的程度 确定并适用 。
规定 及 其 与第 九 章 的其 他 规 定 是 一 种 什 么 样 的关 系 。关 于后者 , 观点认 为 , 6 有 第 9条 作 为 一 般 条 款 , 仅 包 括 高 度 危 险 作 业 致 害 责 任 , 不 包 含 高 度 危 险 而
物 致 害 的 情 况 。 其 主 张 的 理 由 有 三 点 : 一 , 7 第 第 2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23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23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23(总分:54.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12,分数:24.00)1.(2009年单选47)甲立有遗嘱,其内容为自己死后遗产全部由独生子乙继承。

在一次车祸中甲乙同时遇难,甲当场死亡,乙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

乙的儿子丙依甲的遗嘱继承了甲的全部遗产。

丙继承甲遗产的方式是( )。

(分数:2.00)A.代位继承B.转继承√C.第一顺序法定继承D.第二顺序法定继承解析:解析: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区别之一就是事实根据不同,转继承基于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而发生。

此外,代位继承仅存在于法定继承中,而不存在于遗嘱继承中。

本题表述中,被继承人甲先死亡,在遗产分割前,其继承人乙也死亡,乙应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转由乙的儿子丙继承,这是转继承,而不是代位继承,且丙是按照遗嘱继承的。

可见,选B项,不选A项。

本题表述的情形属于遗嘱继承,故不选C、D项。

2.(2010年单选48)甲立有遗嘱,表示其遗产由独生子乙继承。

乙因病先于甲死亡。

甲死亡后,乙的儿子丙继承甲的遗产。

这属于( )。

(分数:2.00)A.遗嘱继承B.代位继承√C.转继承D.第二顺序法定继承解析:解析:乙是甲的继承人,但乙先于甲死亡,因此,乙的儿子丙可以代其父乙的位置继承甲的遗产,是代位继承,故选B项。

3.(2004年单选41)被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间歇性精神病人其所订立的遗嘱( )。

(分数:2.00)A.无效√B.有效C.部分有效D.效力待定解析:解析:《继承法》第22条第1款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据此,选A项。

4.(2005年单选37)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放弃继承与放弃受遗赠可采取的行为方式是( )。

(分数:2.00)A.放弃继承既可采明示方式,也可采默示方式,放弃受遗赠亦如此B.放弃继承只能采明示方式,放弃受遗赠亦如此C.放弃继承只能采明示方式,放弃受遗赠则既可采明示方式,也可采默示方式√D.放弃继承既可采明示方式,也可采默示方式,放弃受遗赠只能采明示方式解析:解析:《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自考侵权责任法14081笔记

自考侵权责任法14081笔记

自考侵权责任法14081笔记一、侵权责任法的概述。

1. 概念。

- 侵权责任法是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

这里的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2. 功能。

- 补偿功能:侵权责任法主要的功能是对受害人遭受的损害进行补偿。

例如,在交通事故中,侵权人对受害人的医疗费用、财产损失等进行赔偿,使受害人的损失得到弥补。

- 预防功能:通过规定侵权人的责任,对潜在的侵权人起到警示作用,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

如企业知道生产伪劣产品可能面临巨额侵权赔偿,就会加强产品质量控制。

- 制裁功能:对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在一定程度上对侵权人进行制裁。

例如,故意侵害他人名誉权的侵权人除了要赔偿受害人的精神损失外,其侵权行为还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

二、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1. 过错责任原则。

- 概念: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的依据和最终要件。

即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不承担侵权责任。

- 适用范围:一般侵权行为大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例如,甲在走路时不小心撞到乙,致使乙受伤,如果甲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如乙突然从拐角处冲出,甲来不及避让),则甲不承担侵权责任。

- 过错的认定:包括故意和过失。

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结果,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心理状态。

2. 无过错责任原则。

- 概念: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 适用范围:主要适用于一些特殊侵权行为,如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等。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研究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研究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研究杨立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修订实施之后,我国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有所改变。

对此,我在有关文章中已经做了简要说明。

但是,还有很多人对此有不同看法,并且表示怀疑。

就此,我想利用本文对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做一个较为详细的说明,全面阐释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的发展和现状及在司法实务中的适用方法。

一、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的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经历了以下五个发展时期:(一)改革开放以后至《民法通则》实施之前在1878年开始进行改革开放之后,由于当时我国的汽车工业并不发达,以及由于社会经济发展现状的限制,我国的交通秩序并不严峻,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也不多。

在理论上,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研究也不够深入,对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问题基本没有涉及。

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按照一般侵权行为的要求,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遵循有过错就有损害赔偿责任的做法。

我在1981年的一篇文章中引述了一个真实案例。

吉林省柳河县李某赶马车通过十字路口,在行至路中心时,三名骑自行车的女青年与马车抢路,前面的两名女青年在马车前抢过,后面的女青年于某发现已经抢不过去了,便准备刹车,但以前骑手闸车,而这天骑的是脚闸车,临时慌了手脚,结果撞在马车外车辕上,辕马受惊,李刹不住车,将于某轧死。

法院审理认为,李在主观上没有罪过,因而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而且也没有过错,因而也不构成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判决李既不负担刑事责任,也不负担民事责任。

这个案件是非机动车驾驶人造成行人人身损害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侵权责任。

那时,在机动车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中,也采取这样的归责原则。

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1987年1月1日《民法通则》实施之前,这个时期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通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二)《民法通则》实施之后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实施之前《民法通则》实施之后,在理论上和实践中,确定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适用该法第123条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的特别规定,将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机动车认定为高速运输工具,因此而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确定侵权责任。

论高度危险责任的责任基础

论高度危险责任的责任基础
作 的技 术培 训 。 3 . 横 向 、纵 向学 术 交 流 。 横 向可 以通 过 所 在 实 施 、 运 营 的 某种节能减排方法与政府或社 会团体 的沟通 , 进行信息的交流和 信息跟踪 。纵 向也可 以和大学 院所合作建立能源管理 实验 室, 重 点 帮 助 解 决 在 能源 管 理 中 遇到 的技 术 及工 程 问题 。 P E M— — 能 源 管 理 模 式 , 来 获 得 经济 、社 会 、环 境 效 益 , 进 而 在 竞 争 激 烈 的物 业 行 业 里 , 具备 一 定 的 竞 争优 势 。
伊始 , 人类 创 造 的社 会 财 富 呈倍 数 增 长 , 超 过 了 以 往 所 有 时 生 物 化 学 品 污 染 等 。 这 些 新 出 现 的 危 险 危 害 性 更 大 , 并日 . 影 代 的总 俞 ; 然 而随着 科技 的发展 , 人类 在进入 工业 革命 时代 的 响更深 远 , 甚 至危及 子 孙后代 。 不仅如 此 , 高度 危 险责任 产牛
责任 的责任基础 。
关键 词 : 高度 危 险 责 任 ; 责任 基 础


们 从 事 的 高 度 危 险 作 业 的 数 量 也 与 日俱 增 , 如 核 泄 漏 、 高 速 高 度 危 险责 任 的立 法 背 景 与价 值 众 所周 知 , 科 学技 术是 一把 双 刃剑 , 特 别 的 是 自工 业 革 命 交通运 输致 损 、重金 属污 染 、高层建 筑物 垮塌 致损 以及 各种
输的 人及物 , 或 因转 运 之 事 故 对 别 的 人 及 物 造 成 损 害 , 应 负 赔 文 化 水 平 较 低 , 占有 的 社 会 资 源 较 少 , 社 会 地 位 也 较 低 卜, 如 偿 责f ¨ [ , 容易 致人损 害 的企业 虽企业 主毫 无过 失 , 亦 不 得 以 无 果 按 照 一 般 侵 过 火为免 除赔偿 的理 由。” 普 鲁士 铁路 企业 法》 这一条 关 权 法 律 救 济制 度 , 势 必 将让 他 们 承 担这 种 高度 危 险 的 风

特殊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怎么样

特殊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怎么样

遇到信托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特殊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怎么样法律对侵权行为的分类有几种,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积极侵权行为与消极侵权行为等。

那么在特殊侵权行为中,归责原则是怎么样的呢?赢了网小编为大家解答。

一、特殊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二、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1、过错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作为确定和追究行为人民事责任依据的归责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即是说,在一般侵权行为中,“无过错则无责任”,“有过错就有责任”并以过错为确定行为人民事责任范围的依据,表现为:加害人和受害人均有过错时,以过错程度确定赔偿范围;共同侵权时,以过错程度确实责任范围;第三人有过错时,侵害人可以依法抗辩。

2、无过错原则,是指行为人主观上虽无过错,但依据法律规定,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法律对其适用范围有特别规定。

《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

《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

目录●《中华人民共和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 (1)第一章一般规定 (1)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2)第一节归责原则 (2)第二节共同侵权与连带责任 (2)第三节侵权责任方式与损害赔偿责任 (3)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5)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6)第一节监护人责任 (6)第二节用人者责任 (6)第三节网络侵权责任 (7)第四节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8)第五节学生伤害事故 (9)第五章产品责任 (9)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10)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 (11)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 (12)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 (12)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13)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 (13)第十二章适用效力 (14)第十三章其他规定 (15)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利范围】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等”人身、财产权利,应当包括身体权、名称权、人身自由权、性自主权、配偶权、亲权、亲属权、债权等所有的民事权利。

宪法规定的具有人格权性质的民事权利,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第二条【侵害身体权】侵害他人身体,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故意或采取违背善良风俗的方式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三条【侵权债权】行为人明知他人享有债权,故意以引诱、胁迫或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致使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债权,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债务人明知行为人的故意,与行为人共同实施上述侵权行为侵害债权,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条【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利益范围】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或者故意违背善良风俗,侵害下列民事利益的,应当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事利益保护范围:(一)法律规定的具体人格权不能保护的其他人格利益;(二)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以及遗体或者遗骨等人格利益;(三)胎儿的人格利益;(四)法律规定的身份权不能保护的其他身份利益;(五)法律规定的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不能保护的占有、纯粹经济利益损失等其他财产利益。

论侵权法上高度危险的界定

论侵权法上高度危险的界定

2010年第4期(总第79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 our nal of H ei l ongj i ang A dm i ni s t ra t i ve C ad r e I nst i t ut e of Pol i t i cs A nd L a wN o.420l O(Sum N o.79)论侵权法上“高度危险"的界定焦明明(扬州大学法学院,江苏扬州225009)摘要:<侵权责任法》第69条作为高度危险责任的一般条款,采取了与<民法通则》第123条不同的立法方式,避免了不完全列举方式所产生的弊端,但仍存在着明显的局限。

在设置高度危险责任的一般条款时,明确“高度危险”内涵已经成为现代侵权法的一大发展趋向。

对此应考虑三方面的因素:风险导致损害后果的严重性和风险发生的极大可能性,通过合理的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风险产生,须导致“典型风险”的损害。

关键词:高度危险责任;高度危险:一般条款中图分类号:D F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7966(2010)04-0076—04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9条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是高度危险责任的一般条款,被学者认为是“我国侵权责任法对世界民事立法的贡献”【“。

一、高度危险责任一般条款的立法不足在我国相关侵权责任的立法上,<民法通则》第123条以及<侵权责任法>第69条被认为是高度危险责任的一般条款,通过分析,可以看出这两条规定存在着明显的立法不足。

(一)<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的弊端1986年的<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一规定以1964年《苏俄民法典》第454条为蓝本Ⅲ。

【高度危险作业经营者或占有人的无过错责任】例子

【高度危险作业经营者或占有人的无过错责任】例子

【高度危险作业经营者或占有人的无过错责任】例子高度危险作业经营者或占有人的无过错责任1. 背景介绍高度危险作业是指那些在正常情况下可能会引发重大事故或伤害的工作,如建筑施工、化工厂生产等。

在这些高度危险作业中,经营者或占有人所承担的责任尤为重要。

然而,根据无过错责任的相关规定,有些特定情况下,经营者或占有人可以免除责任。

下面将通过一些具体例子来探讨高度危险作业经营者或占有人的无过错责任。

2. 案例分析2.1 建筑工地高处坠物在建筑工地施工中,经常会出现高处坠物的情况。

一名工人在楼上作业时,由于一些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手中工具意外坠落击中了经过的行人。

根据无过错责任的规定,建筑工地的经营者在此种情况下可以辩解免除责任,因为其已经采取了合理的安全防护措施,而事故的发生是无法预见的。

2.2 化工厂意外泄露化工厂生产是一种高度危险的作业,一旦发生意外泄露,可能会对周边环境和人员造成巨大危害。

然而,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化工厂的占有人可以主张无过错责任。

化工厂在生产中遵守了相关的安全生产规定,但由于突发的设备故障导致了泄露事故,这种情况下占有人可能不承担责任。

3. 个人观点对于高度危险作业经营者或占有人的无过错责任,我认为在一定程度上是合理的。

在现实生活中,无法完全避免一些意外事件的发生,但如果经营者或占有人已经尽到了合理的防护和安全措施,就不应该对其过分追究责任。

然而,也需要严格限定无过错责任的适用条件,避免滥用或者作恶。

对于那些明显存在过错的经营者或占有人,应该严格依法追究责任,确保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

4. 总结从以上案例分析可以看出,在高度危险作业中,经营者或占有人的无过错责任是一个复杂而又需要平衡的问题。

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权衡各方利益,确保公正公平。

期待相关法律能够更加完善,并在实践中得到更好的执行,以保障公众的安全和权益。

通过以上分析,我对高度危险作业经营者或占有人的无过错责任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高度危险责任的适用范围研究
R e s e a r c h A b o u t T h e S p h e r e A p p l i c a t i o n O f H i g h-R i s k L i a b i l i t y
殷 宪龙
( 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汶上 2 7 2 5 0 1 )
[ 美] 格瑞尔德 ・ J ・ 波斯特马 : 《 哲学与侵权 行为法》 , 陈敏 、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建芳译 , 北 京大学 [3] 出版社 2 0 0 5年版 , 第3 6 页。
[1]
具有 开放 性
正如德国学者埃塞尔( J . E s s e r ) 所言, 设立( 高度) 危 险责任的本意“ 在于保护因社会需要而处于危险状态之 无辜的社会大众” 。 [4] 高度危险责任制度自创设之初就具 有明显的安全价值偏向: 重视人的生命安全价值高于其 他一切利益, 将产生于现实当中典型的侵犯和损害赔偿 明确化, 以便警示行为人尽可能减小风险实现的可能性; 并通过事后调整的方式对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予以合理 救济。众所周知, 法律的价值取向是进行判断的重要理 性依据。高度危险责任制度对安全价值的偏向, 决定其 适用范围应尽可能应对科技发展所带来的各种巨大风 险, 为合理救济受害人提供全面、 充分的法律依据。换言 之, 高度危险责任的适用范围应具有广泛性和开放性, 能 及时回应新的高度危险类型。毫不夸张, 现代危险活动 涉及的领域及其增长的速度超过了以往任何一个历史时 期。只有确立具有广泛性和开放性的高度危险责任制 度, 才能最大限度地使各种潜在的新的危险施加者不存 在因符合合理注意的标准而转移成本负担义务的可能 性, 即不存在“ 无过失, 无责任” 的侥幸, 在进行危险活动 之前或之中充分调查、 检验及了解其活动的风险概率, 从 而对其危险活动量和预防措施的创新进行控制, 使影响 事故概率的每个变项都处于有效的标准上, 充分发挥危 险责任制度在高度危险作业领域预防损害的社会功能。 同时, 只有确立广泛性和开放性的高度危险责任适用范 围, 才能尽可能保证受害人有机会对法律没有特别规定 但同样危险的行为造成的所有伤害得到救济, 而不是将 这些侵害纳入“ 理性人” 标准进行价值判断导致受害人因 举证困难而得不到任何补偿。 二、 高度危险责任制度适用范围的比较法考察 1 . 英美模式— 判例法发展 + 特别法 除对航空事故、 电力事故、 放射性物质、 原子能、 核子 设施造成的损害赔偿进行类型立法外, 英国法院根据 R y - l a n d s v . F l e t c h e r 案确立的对危险作业致害课以严格责任
内 容提要: 适用范围具有开放性是高度危险责任制度安全价值偏向的内 在要求。各国通过立法或判例发展等 途径使高度危险责任制度成为极具兼容性和接纳性的权利救济体系。理性地分析我国《 侵权责任法》 的相关规定, 高度危险责任适用范围的封闭性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 有必要通过提升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实质地位来实现高度
规定
的普遍原则, 创造性地依循“ 无关于使用方式或使用环境
而本身具有危险性的物” [5] 之判断, 将大量的危险物囊括 进来。通过判例发展, 危险责任的适用范围逐渐从水扩 张到火、 电、 气以及爆炸物、 化学物品、 旗杆、 毒树甚至无 形的振动等。 [6] 在美国, 法院最开始通过援引 R y l a n d s v .
这些案件主要有J o n e s v . F e s t i n i o g R y . C o ( 1 8 7 1 ) , L . R . 3 . Q . B . 7 3 3 ; H u m p h r i e s 、 . C o u s i n s ( 1 8 7 7 ) , 2 C . P . D . 2 3 9 ; B a t c h [6] e l l e r v . T u n b r i d g e
按照《 西班牙民法典》 第1 9 0 5条至第 1 9 1 0条规定, 危险责任局限于对一些特殊的、 被狭窄定义了的危险物 和危险活动。为使赔偿责任适应时代的发展, 最高法院 瞄准了一个能为司法创造巨大 自由空间的解释规则条 款, 即《 民法典》 第3 条第 1 款: “ 对条文应根据其语意、 同 时考虑内在逻辑、 历史和立法的环境及其适用的时代的 社会现实进行解释, 在这一过程中应以法律的精神和目 的为基础。 ” 在“ 保护受害人” 原则指导下, 西班牙最高法 院从 1 9 4 3 年一起交通事故案的判决开始, [8] 运用物的危
F l e t c h e r 规则来判决异常危险致害案件, 但后来改为接受 《 侵权法重述》 的相关学理: 《 侵权法重述》 ( 第一版) 将危
险责任适用于一切“ 超危险活动” ( u l t r a - h a z a r d o u s a c t i v i -
t i e s ) , 并列举两个要素来判断“ 超危险活动” : ( a ) 隐含的 风险不会因为尽了最大注意而得以消除; ( b ) 该活动不是 人们社会生活中的一项 日常活动。在判断某一活动是否 符合以上考量因素时, 《 侵权法重述》 ( 第一版) 评论建议 采取“ 风险— 效用” 分析方法。《 侵权法重述》 ( 第二 版) 将危险责任适用于“ 异常危险活动” , 并列举 6个要素 来判定某种活动是否“ 异常危险” : ( a ) 该活动蕴涵着对他 人人身、 土地及动产安全的巨大危险; ( b ) 一旦此危险实 现将会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 ( c ) 无法通过运用合理的谨 慎来消除危险; ( d ) 该活动不是人们社会生活中的一项 日 常活动; ( e ) 就其发生的地点而言, 该活动的举办是不合 适的; ( f ) 该活动的危险性超过了它可能对社会带来的价 值。随着现代社会各种危险活动的不断增多, 法院判断 异常危险活动的标准也在发生变化。《 侵权法重述》 ( 第 三版草案) 的相关规定, 明显体现了这种发展动向。该重 述草案将社会性判断因素全部剔除, 完全从技术层面来 界定异常危险活动: ( a ) 即使行为人采用了合理的谨慎, 该活动都会产生可预见的极其严重的实质损害的危险; ( b ) 该活动不是人们社会生活中的日常活动。这种趋势 体现了美国侵权法的指导思想在保护受害人与发展工业 之间向受害人倾斜的趋势。 [7] 正是通过设定若干因素来 判断“ 异常危险活动” 并且法院在实践中创造性地减少社 会性因素的考量, 美国侵权法中异常危险责任的适用范 围保持了开放性和广泛性。 2 、 西班牙模式— 法院扩充解释法典条文+特别法
[4]
V g l . E S S E R , J . G r u n d l a g e n a n d E n t w i c k l u n g d e s G e f ? h r d u n g s h a f t u n g . 2 u n v e r . A u f l . , 1 9 6 9 . S . 1 1 7 . [ 德] 克雷 斯蒂安 ・ 冯・ 巴尔: 《 欧洲比 较侵权行为法( 下) 》 , 焦美华译, 张新宝校, 法律出版 社2 0 [5] 04 年版, 第4 4 0 页。
危险责任 制度 的开放发展 。 关键 词 : 安全 正义;高度危 险责任 ;适用范围
一、 高度危险责任制度的安全价值偏向对适用范围 重要的是, 风险的制造者通常控制着有关风险的信息, 并 的 要求 且以各种理由拒绝向外界透露。正是由于高度危险作业 ( 一) 高度危险责任制度是现代侵权法对人们安全价 风险的系统性和不对称性, “ 安全” 成为现代社会在该领 值偏 向 的积极 回应 域最为基本的价值欲求。 鉴于“ 法律是人的创造物, 只能根据人的理念, 也即 高度危险与现代科技文明相伴而行。在社会生产力 指数式增长的同时, 核泄露、 重金属污染、 化学品泄漏、 高 创造的目 的或价值来理解” , [2] 作为重要社会控制手段以 层建筑垮塌、 基因技术及其他生物工程试验和运用等现 及实践人类正义的侵权法, 必须在协调人们之间相互冲 代风险往往直接对生命和健康造成不可逆和不可见的伤 突的人性需求的基础上回应现代社会人们对安全价值的 害, 甚至作用于好几代人。与现代社会以前所出现的种 偏向。尽管高度危险作业可能使受害人从长远利益意义 种风险相比, 核工业经营、 高速交通运营等高度危险作业 上获益, [3] 但对潜在受害人来说没有什么利益比生命安全 造成的后果不再是个人的、 未被归纳并且能够被轻易感 更为基本和重要。当人们的创造性活动很可能给他人的 知的一次性事故, [1] 而是大规模连续、 重复的现代科技发 生命带来毁灭性灾难, 或对他人的身体健康具有严重的 展的必然产物, 具有系统性。不仅如此, 高度危险作业产 损害风险时, 即当危险实现将会从根本上破坏人们的生 生的风险和伤害也极具不对称性。一方面, 高度危险作 命进程或对善的追求, 尤其是, 当一些人打着自由的旗号 业风险往往需要科学理论、 实验和测量工具等“ 感受器” 以侵害他人生命和健康为代价来增进自身的财富与幸福 来将其变成可见和可解释的危险, 而这些知识和技能已 时, 侵权法应当义无返顾地抓住安全欲求这一人性中最 远远超过了一般人的认知能力。另一方面, 高度危险作 为基本的要素, 将安全价值作为具体制度设计的最为重 业的风险分配往往与财富和地位的分配以颠倒的方式进 要的指针。高度危险责任制度的建构就是侵权法对人们 在高度危险作业领域存在安全价值偏向的有力回应。 行。财富在那些得益于风险的人身上聚集, 而风险却折
W e l l s G a s C o . ( 1 9 0 1 ) , 8 4 . L . T . 7 6 5 ; M i d w o o d v . M a n c h e s t e r C o r p o r a t i o n ( 1 9 0 5 ) , 2 . K . B . 5 9 7 ; W e s t v . B r i s t o l , T r a m w a y C o . ( 1 9 0 8 ) , 2 . K . B . 1 4 ; A t t - G e n v . C o r y B r o t h e r s C o . ( 1 9 2 1 ) , 1 . A . C . 5 2 1 ; M i l e s v . F o r e s t R o c k G r a n i t e C o . L t d . ( 1 9 1 8 ) , 3 4 . T . L . R . 5 0 0 ; R a i n h a m C h e m i c a l W o r k L t d . V . B e l v e d e r e F i s h G u a n o C o . ( 1 9 2 1 ) , 2 A . C . 4 6 5 ; H a l e v . J e n n i n g s B r o t h e r s , ( 1 9 3 8 ) , 1 . A l l . E . R . 5 7 9 ; S h i f m a n v . T h e V e n e r a b l e O r d e r o f t h e H o s p i t a l o f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