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高度危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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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建立精准、动态、高效、严格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全面分析、排查、辨识、评估安全生产风险,落实风险管控责任,降低安全生产风险,杜绝或减少各种事故隐患,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工贸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单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管理职责第三条成立组织机构(一)公司成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风险分级管控工作的计划制定、人员配置、财务资源等事项,负责指导和协调风险管控体系建设、实施的各项工作。

组长: (主要负责人)成员: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办公室,具体负责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工作。

(二)各级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员工要全面参与风险分级管控活动,确保涵盖公司各区域、场所、岗位、各项作业活动和管理活动,使风险得到全面有效控制。

第四条机构与人员职责(一)主要负责人1.确保获得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建设所需要的资源。

如人力资源和专门技能、方法、信息系统、技术与财务资源等。

2.确定各部门、各岗位职责与责任,授予权限以促进有效的风险管理。

3.确保体系变更时,维持体系完整性。

4.组织制定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定期对体系建设工作情况进行调度、督导和考核。

5.确保全员及领导小组其他人员参与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履行其职责。

(二)分管负责人1.协助总经理具体负责组织、检查、指导、考核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建设工作。

2.定期召开会议分析、研究、解决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向总经理汇报。

(三)办公室1.负责起草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和有关体系文件,指导和监督检查各专业工作组分工开展情况;2.负责组织对全公司风险辨识、风险评价及其控制措施的汇总、协调、监督评估。

谭文才、简阳顽石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谭文才、简阳顽石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谭文才、简阳顽石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26【案件字号】(2020)川01民终1754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唐健孙韬郭静【审理法官】唐健孙韬郭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谭文才;简阳顽石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蒋乐彬;蒋小华【当事人】谭文才简阳顽石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蒋乐彬蒋小华【当事人-个人】谭文才蒋乐彬蒋小华【当事人-公司】简阳顽石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万非四川法之识律师事务所;许强四川天与律师事务所;汪旭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万非四川法之识律师事务所许强四川天与律师事务所汪旭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万非许强汪旭【代理律所】四川法之识律师事务所四川天与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谭文才【被告】简阳顽石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蒋乐彬;蒋小华【本院观点】因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完成均在民法典施行之前,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代理过错无过错不可抗力鉴定意见新证据关联性质证罚款拘留诉讼请求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二审查明的其余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因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完成均在民法典施行之前,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案涉35KV“养马线”第59至60号杆之间的电线的架设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二、侵权责任主体以及责任分配比例问题。

三、谭文才误工费的计算问题。

一、案涉35KV“养马线”第59至60号杆之间的电线的架设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问题。

经顽石公司委托四川省纵横测绘有限公司测绘,案涉三根高压线距离地面的垂直高度分别为6.74米、8.5米、6.22米。

民法学原理二·债法教学要点

民法学原理二·债法教学要点

债法部分第一编(章)债权总论第一节债的概念一、债的概念二、债的要素三、债法的结构四、债权与物权的基本区别第二节债的发生一、债的发生原因的概述二、债发生的具体原因(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可在这里详讲,也可单独讲)第三节债的类型一、依债之发生的原因所作的分类二、以债的主体为标准所作的分类三、依债的标的所作的分类四、依据两个债之间的关系为标准所作的分类五、以债的标的是否有连续给付的特征为标准的分类六、自然之债第四节债的效力一、债的效力概述二、债的效力(一)概说(二)债权的效力(三)债务的效力(四)债务不履行的效力(体系化之考虑,要涉及债务不履行与违约、债务与责任)第五节债的保全一、债的保全概述二、代位权(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和性质(二)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三)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三、撤销权(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和性质(二)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三)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第六节债的移转一、债的移转概述二、债权让与三、债务承担四、债的概括承受第七节债的债权性担保一、债的担保概述二、保证三、定金第八节债的绝对消灭一、债的消灭概述二、引起债消灭的主要原因(一)清偿(二)提存(三)抵销(四)免除(五)混同第二编合同总论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第一节合同的概念一、合同的定义二、合同的法律性质第二节合同的分类一、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四、诺成合同与要物合同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六、一时的合同与继续性合同七、主合同与从合同八、涉他合同九、射倖合同十、本约与预约十一、合同的其他分类第三节合同法概述一、合同法的定义二、合同法的立法例三、合同法的历史发展四、我国《合同法》的内容和特色五、合同法的基本理念(一)契约自由(二)契约正义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一节概述一、合同的订立二、合同的成立第二节要约一、要约的概念二、要约的构成要件三、要约邀请四、要约的法律效力五、要约的撤回与撤销六、要约的失效第三节承诺一、承诺的概念二、承诺的构成要件三、承诺的撤回四、承诺的生效五、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第四节订立合同的特殊方式一、招标投标方式二、拍卖方式三、交错要约四、意思实现五、强制缔约六、悬赏广告第五节合同的内容与形式一、提示性的合同条款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普通条款三、合同的明示条款与默示条款四、格式条款五、合同的形式第六节缔约过失责任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三、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12.26•【文号】主席令第21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侵权责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五章产品责任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保护范围】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的请求权】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条【法律责任的聚合与民事责任优先原则】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条【本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六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1995年1月22日颁布、实施劳部发〔1995〕5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爆炸危险场所是指存在由于爆炸性混合物出现造成爆炸事故危险而必须对其生产、使用、储存和装卸采取预防措施的场所。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有爆炸危险场所的企业。

个体经济组织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爆炸危险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危险等级划分第五条爆炸危险场所划分为特别危险场所、高度危险场所和一般危险场所三个等级(划分原则见附件一)。

第六条特别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性质特别危险,储存的数量特别大,工艺条件特殊,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将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的人员伤亡,危害极大的危险场所。

第七条高度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危险性较大,储存的数量较多,工艺条件较为特殊,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将会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较为严重的人员伤亡,具有一定危害的危险场所。

第八条一般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危险性较小,储存的数量较少,工艺条件一般,即使发生爆炸事故,所造成的危害较小的场所。

第九条在划分危险场等级时,对周围环境条件较差或发生过重大事故的危险场所应提高一个危险等级。

第十条di 爆炸危险场所等级的划分,由企业(依照附件二的各项内容)划定等级后,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危险场所的技术安全第十一条有爆炸危险的生产过程,应选择物质危险性较小、工艺较缓和、较为成熟的工艺路线。

第十二条生产装置应有完善的生产工艺控制手段,设置具有可靠的温度、压力、流量、液面等工艺参数的控制仪表,对工艺参数控制要求严格的应设双系列控制仪表,并尽可能提高其自动化程度;在工艺布置时应尽量避免或缩短操作人员处于危险场所内的操作时间;对特殊生产工艺应有特殊的工艺控制手段。

第十三条生产厂房、设备、储罐、仓库、装卸设施应远离各种引爆源和生活、办公区;应布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的上风向;厂房的朝向应有利于爆炸危险气体的散发;厂房应有足够的泄压面积和必要的安全通道;对散发比空气重的有爆炸危险气体的场所地面应有不引爆措施;设备、设施的安全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生产厂房内的爆炸危险物料必须限量,储罐、仓库的储存量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民法单选题

民法单选题

第十三章民事责任一、单选题1.某大学生甲去水房打水,回来途中遇见两个学生乙丙在踢足球,为了使热水瓶不被足球踢碎,甲便将热水瓶高高举起,由于热水瓶的质量问题导致热水瓶突然爆裂,热水将甲、乙、丙三人烫伤,就三人遭受损害下列那些观点正确:()A、甲可以向热水瓶的销售者、制造者要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B、甲也可以要求乙、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C、乙、丙可以向热水瓶的销售者、制造者要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D、乙、丙可以向甲要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下列特殊侵权行为中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是:()A.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致人损害B.建筑物致人损害C.环境污染致人损害D.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4.某饭店楼上所挂的广告招牌,一天被风吹倒压伤一行人。

依据法律的规定,应赔偿该行人的损失的是:()A.饭店B.饭店大楼的承建人C.该饭店所在城市的城建局D.该行人自己负责6.某工厂向附近的一条小河排放工业废水,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并向环保部门缴纳排污费。

一次,由于技术员张某的误操作,导致排出废水中的有害化学物质含量超标,工厂在河边装上围栏并贴出告示。

以下判断正确的是:()A.附近某村民甲因看管不严,其自家的牛越过围栏至河边饮水而死,该厂不承担赔偿责任B.数日后该河段水质接近正常,附近某村民乙的一头牛因饮此河水而患病,致使丧失耕作能力,该厂要承担赔偿责任C.该厂超标污染的河水流入附近某村民丙的农田,造成庄稼损失2000元,丙欲起诉,应将该厂和张某列为共同被告D.该厂超标排污致使附近丁村的农作物大面积死亡、牲畜大量伤亡,由此只发生民事赔偿责任而不发生刑事赔偿责任7.某市市政公司为安装管道,在街道上挖掘坑道,并于坑道两侧设置了障碍物和夜间警示灯。

某夜,司机许某酒后驾车,撞毁了障碍物和夜间警示灯后逃逸。

随后骑自行车经过的秦某摔入坑道中,造成粉碎性腿骨骨折,其应损失:()A. 由市政公司赔偿B.由许某赔偿C.由市政公司和许某承担连带责任D.由秦某自己承担8.乙将蜂箱寄存于甲院内,甲未栓住毛驴,毛驴踢倒了乙的蜂箱,蜂群蜇死毛驴,蜂群也大量死亡,甲、乙争执不下,诉至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2020年5月22日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2020年5月22日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2020年5月22日版)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5.22•【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二节监护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三章法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营利法人第三节非营利法人第四节特别法人第四章非法人组织第五章民事权利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意思表示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第七章代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委托代理第三节代理终止第八章民事责任第九章诉讼时效第十章期间计算第二编物权第一分编通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节动产交付第三节其他规定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二分编所有权第四章一般规定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章共有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分编用益物权第十章一般规定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四章居住权第十五章地役权第四分编担保物权第十六章一般规定第十七章抵押权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第十八章质权第一节动产质权第二节权利质权第十九章留置权第五分编占有第二十章占有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合同的保全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七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八章违约责任第二分编典型合同第九章买卖合同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十三章保证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保证责任第十四章租赁合同第十五章融资租赁合同第十六章保理合同第十七章承揽合同第十八章建设工程合同第十九章运输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客运合同第三节货运合同第四节多式联运合同第二十章技术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技术开发合同第三节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第四节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第二十一章保管合同第二十二章仓储合同第二十三章委托合同第二十四章物业服务合同第二十五章行纪合同第二十六章中介合同第二十七章合伙合同第三分编准合同第二十八章无因管理第二十九章不当得利第四编人格权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第三章姓名权和名称权第四章肖像权第五章名誉权和荣誉权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第五编婚姻家庭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结婚第三章家庭关系第一节夫妻关系第二节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第四章离婚第五章收养第一节收养关系的成立第二节收养的效力第三节收养关系的解除第六编继承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四章遗产的处理第七编侵权责任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损害赔偿第三章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四章产品责任第五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六章医疗损害责任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第八章高度危险责任第九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十章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与全文

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与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草案建议稿(草案)(讨论稿·2010年6月30日)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研究”课题组课题组负责人杨立新课题组成员杨立新张秋婷岳业鹏王丽莎谢远扬朱巍宋正殷陈怡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利范围】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等”人身、财产权利,应当包括身体权、名称权、人身自由权、性自主权、配偶权、亲权、亲属权、债权等所有的民事权利。

宪法规定的具有人格权性质的民事权利,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第二条【侵害身体权】侵害他人身体,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故意或采取违背善良风俗的方式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三条【侵权债权】行为人明知他人享有债权,故意以引诱、胁迫或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致使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债权,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债务人明知行为人的故意,与行为人共同实施上述侵权行为侵害债权,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条【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利益范围】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或者故意违背善良风俗,侵害下列民事利益的,应当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事利益保护范围:(一)法律规定的具体人格权不能保护的其他人格利益;(二)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以及遗体或者遗骨等人格利益;(三)胎儿的人格利益;(四)法律规定的身份权不能保护的其他身份利益;(五)法律规定的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不能保护的占有、纯粹经济利益损失等其他财产利益。

前款规定的死者的人格利益,由死者的近亲属予以保护。

胎儿的人格利益受到损害,在其出生后有权就其受到的损害提出赔偿请求;胎儿遭受损害没有出生或出生时为死体的,该损害视为对其母亲的损害。

第五条【侵权责任法大的一般条款的补充作用】依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七条规定的“法律规定”无法获得保护的被侵权人,得依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行为法法条全文

侵权行为法法条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五章产品责任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条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国民法典编纂的几个问题—梁慧星

中国民法典编纂的几个问题—梁慧星

中国民法典编纂的几个问题—梁慧星一、起草民法典的经过中国自1949年以来曾经3次起草民法典。

前两次均因政治运动而中断(1)。

第三次起草民法典从1979年开始,至1982年暂停(2),改为先制定单行法(3)。

1998年1月13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王汉斌副委员长邀请五位民法教授(4)座谈民法典起草,五位教授一致认为起草民法典的条件已经具备,王汉斌副委员长遂决定恢复民法典起草,并委托九位学者专家组成民法起草工作小组(5),负责民法典草案的起草工作。

1998年3月召开民法起草工作小组第一次会议,议定“三步走”的规划:第一步,制定统一合同法,实现市场交易规则的完善、统一和与国际接轨(6);第二步,从1998年起,用4~5年的时间制定物权法,实现财产归属关系基本规则的完善、统一和与国际接轨;第三步,在2010年前制定民法典,最终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

至2001年,在两个物权法草案学者建议稿的基础上(7),产生了法制工作委员会的《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按照原计划应当在2002年提交常委会审议,2003年通过。

因中国加入WTO,要求改善国内法制环境,第九届全国人大李鹏委员长要求在2002年完成民法典草案并经常委会审议一次。

于是,在2002年1月11日召开民法典起草工作会议,由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胡康生委托六位专家学者分别起草民法典各编条文草案(8),民法典起草正式开始。

在六位受托人相继完成各编条文草案后,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002年4月16~19日召开民法典草案专家讨论会。

在对受托人起草的各编条文草案进行了讨论之后,于19日上午集中讨论民法典结构体例。

王家福研究员建议民法典设10编:第一编总则、第二编人格权、第三编物权、第四编知识产权、第五编债权总则、第六编合同、第七编侵权行为、第八编亲属、第九编继承、第十编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经过讨论,其中八编,包括总则、物权、债权总则、合同、侵权行为、亲属、继承、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获得一致同意。

2024年监理公司安全风险管理办法(3篇)

2024年监理公司安全风险管理办法(3篇)

2024年监理公司安全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监理公司的安全风险管理行为,提高监理公司的整体安全风险管理水平,保障员工和项目的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监理工作的公司和所有从事监理工作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监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并通过定期的培训和演练来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四条监理公司应当制定安全风险管理责任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风险管理职责。

第五条监理公司应当建立安全风险管理档案,记录和维护相关的安全风险管理信息和记录。

第二章安全风险评估和预防第六条监理公司应当对每个项目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确定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第七条监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风险管理报告制度,定期对项目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八条监理公司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风险应急预案,明确各级人员的应急处理职责和流程。

第九条监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理技能培训。

第三章项目安全监管第十条监理公司应当制定项目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项目安全管理职责和要求。

第十一条监理公司应当监督和执行项目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并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监理公司应当协助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推动安全管理和生产责任的落实。

第十三条监理公司应当定期组织项目安全检查,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并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提出整改要求。

第四章安全责任追究第十四条监理公司应当建立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监理公司应当建立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及时报告和处理各类安全事故。

第十六条监理公司应当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建立紧密联系和沟通机制,共同推进安全工作。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监理公司应当定期对本办法进行评估和修订,保持与安全管理要求的一致性。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以上为2024年监理公司安全风险管理办法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民法典(正式版)全文精选全文

民法典(正式版)全文精选全文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根据四十五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下是已经颁布的民法典,并非草案,与大家共享。

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二节监护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三章法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营利法人第三节非营利法人第四节特别法人第四章非法人组织第五章民事权利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意思表示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第七章代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委托代理第三节代理终止第八章民事责任第九章诉讼时效第十章期间计算第二编物权第一分编通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节动产交付第三节其他规定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二分编所有权第四章一般规定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章共有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分编用益物权第十章一般规定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四章居住权第十五章地役权第四分编担保物权第十六章一般规定第十七章抵押权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第十八章质权第一节动产质权第二节权利质权第十九章留置权第五分编占有第二十章占有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合同的保全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七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八章违约责任第二分编典型合同第九章买卖合同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十三章保证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保证责任第十四章租赁合同第十五章融资租赁合同第十六章保理合同第十七章承揽合同第十八章建设工程合同第十九章运输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客运合同第三节货运合同第四节多式联运合同第二十章技术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技术开发合同第三节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第四节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第二十一章保管合同第二十二章仓储合同第二十三章委托合同第二十四章物业服务合同第二十五章行纪合同第二十六章中介合同第二十七章合伙合同第三分编准合同第二十八章无因管理第二十九章不当得利第四编人格权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第三章姓名权和名称权第四章肖像权第五章名誉权和荣誉权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第五编婚姻家庭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结婚第三章家庭关系第一节夫妻关系第二节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第四章离婚第五章收养第一节收养关系的成立第二节收养的效力第三节收养关系的解除第六编继承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四章遗产的处理第七编侵权责任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损害赔偿第三章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四章产品责任第五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六章医疗损害责任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第八章高度危险责任第九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十章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侵权责任法教学大纲

侵权责任法教学大纲

《侵权责任法》教学大纲一、课程简介侵权责任法是民法的一个分支,主要围绕侵权责任的一般原理如归责原则、侵权构成要件、抗辩事由、侵权损害赔偿以及一般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等内容进行讲授。

二、知识点侵权行为的概念,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特征,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标准与项目,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监护人、法人、教育机构、互联网等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划分与责任主体的确定,医疗损害赔偿的适用,产品责任、动物致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和责任主体,环境侵权、物件致人损害责任与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的法律规定。

三、基本要求了解侵权责任法的地位及立法进步,侵权责任与相关责任的区别,《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违法性,医院的告知义务、诊疗义务及免责事由,各种侵权责任的诉讼时效,《道路交通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环境保护法》等有关侵权责任的具体规定。

掌握侵权行为的概念与特征,侵权法的保护范围,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的概念与适用,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特征,侵权责任抗辩事由的适用,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标准与项目,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监护人、法人、教育机构、网络侵权等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连带责任、补充责任,按份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概念及适用。

四、教学模式与考核要求(一)教学模式课堂教学,以讲授为主,运用理论分析、案例分析、提问法,讨论法多种教学方法。

(二)作业要求完成教材每章节课后作业,随机抽查。

(三)成绩评定卷面( 60 %)+考勤( 20%)+平时与作业( 20%)五、教学内容及学时安排第一章导论(2学时)第一节概述第二节侵权责任法的目标第三节侵权责任法的功能第四节侵权责任法的体系第五节损害的补救第二章侵权行为(2学时)第一节概述第二节侵权行为与其他债的发生原因第三章保护范围(1学时)第一节概述第二节人格权第三节人格利益第四节身份权第五节物权第六节知识产权第七节社员权第八节债权第九节财产利益第四章归责原则(2学时)第一节概述第二节过错责任原则第三节无过错责任原则第四节公平责任第五章加害行为、民事权益被侵害与损害(1学时)第一节加害行为第二节民事权益被侵害第三节损害第六章因果关系(1学时)第一节概述第二节因果关系的判断理论第三节复数因果关系第七章过错(1学时)第一节概述第二节过错能力第三节故意第四节过失第八章免责事由(1学时)第一节概述第二节排除过错型免责事由第三节中断因果关系型免责事由第九章共同加害行为(1学时)第一节多数人侵权责任第二节共同加害行为的概念与构成要件第三节共同加害行为的法律后果第十章共同危险行为(1学时)第一节概述第二节构成要件第三节法律后果第十一章教唆帮助行为(1学时)第一节概述第二节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第十二章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1学时)第一节概述第二节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第十三章监护人责任(1学时)第一节概述第二节构成要件第三节法律后果第十四章用人者责任(1学时)第一节概述第二节构成要件第三节法律后果第四节工作人员或提供劳务一方自身受害之赔偿第十五章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1学时)第一节概述第二节构成要件第三节法律后果第十六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1学时)第一节概述第二节构成要件第三节法律后果第十七章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1学时)第一节概述第二节构成要件第三节法律后果第十八章产品责任(1学时)第一节概述第二节构成要件第三节法律后果第十九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1学时)第一节概述第二节构成要件第三节责任主体第四节减责与免责事由第五节强制责任保险与救助基金第二十章医疗损害责任(1学时)第一节概述第二节构成要件第三节法律后果第二十一章环境污染责任(1学时)第一节概述第二节构成要件第三节法律后果第二十二章高度危险责任(1学时)第一节概述第二节民用核设施致害责任第三节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第四节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第五节高度危险活动致害责任第二十三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1学时)第一节概述第二节构成要件第三节法律后果第二十四章物件损害责任(1学时)第一节概述第二节不动产致害责任第三节动产致害责任第二十五章侵权责任的承担导论(2学时)第一节概述第二节绝对权请求权第三节损害赔偿请求权第二十六章财产损害赔偿(1学时)第一节概述第二节人身伤亡的损害赔偿第三节侵害其他人身权益的损害赔偿第四节侵害财产权益的损害赔偿第二十七章精神损害赔偿(1学时)第一节概述第二节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第二十八章损益相抵与过失相抵(1学时)第一节损益相抵第二节过失相抵。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1.04•【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2019-01-04 至 2019-02-03)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次审议稿)》在中国人大网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

信封上请注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9年02月03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地方人大、中央有关部门、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有关社会团体征求意见,并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根据党中央和常委会确定的民法典编纂工作计划和安排,在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初次审议后,拟将各分编草案分拆为几个单元进行若干次审议和修改完善。

经研究,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

法制工作委员会就《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在北京召开多个座谈会,分别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专家学者的意见,到浙江、重庆、陕西、云南等地进行调研,了解实际情况,听取地方意见。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2月3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法学会等参加民法典编纂工作的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12月17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审议。

现就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主要问题的修改情况汇报如下:一、关于确立“自甘风险”规则。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0.08.12•【文号】环办法规函〔2020〕430号•【施行日期】2020.08.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通知环办法规函〔2020〕4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

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

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

为推动全国生态环境系统深入学习和贯彻实施民法典,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民法典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党中央高度重视民法典的制定实施。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顺应实践发展要求和人民群众期待,把编纂民法典摆上重要日程,推动民法典颁布实施。

民法典把我国多年来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的一系列重要制度成果用法典的形式确定下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也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动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举措。

颁布实施民法典,不仅为人民群众的经济生活、社会生活提供了基本行为规则,也为生态环境部门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打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生态环境短板,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办法前言本办法是依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中粮粮谷专业化平台实际编写而成,用于指导中粮粮谷专业化平台各工厂对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本办法为规范性指导文件。

——明确了规定的引用文件;——明确了本规定涉及的术语和定义;——明确了危险作业的许可管理要求;——明确了危险作业的过程管理要求。

目录前言.....................................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危险作业许可管理. (4)第三章危险作业过程管理 (8)第四章监督与考核 (14)第五章附则 (16)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作业的控制与管理,规范危险作业管理过程,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及所属基层企业(以下简称工厂)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

本办法所称危险作业是指因临时性变更而实施、作业过程中具有较大危险性、可能造成人身伤害事故或财产损失的作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作业:(一)动火作业;(二)高处作业;(三)受限空间作业;(四)盲板抽堵作业;(五)吊装作业;(六)临时用电作业;(七)设备检修作业;(八)动土作业;(九)断路作业;(十)熏蒸作业;(十一)加放氨作业;(十二)进出仓作业。

第三条对危险作业实行许可制度,遵循“谁签字、谁负责"原则,作业过程相关人员应各负其责、各司其职。

第四条各工厂应尽可能避免或减少危险作业活动,消除或减轻危险作业风险.各工厂实施危险作业应具备法规标准和集团、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开展危险作业。

第五条对危险作业实行分级管理,根据事故可能性、潜在后果、作业环境和作业内容等因素,将危险作业分为高度危险作业、较大危险作业和一般危险作业(表1).表1危险作业等级与风险对照表第六条各工厂应按照本办法及集团发布的危险作业标准,制定本单位危险作业管理制度标准,细化危险作业审批流程,明确危险作业管理职责。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正式版最新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正式版最新

第七编侵权责任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损害赔偿第三章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四章产品责任第五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六章医疗损害责任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第八章高度危险责任第九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十章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矿产

矿产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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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高度危险责任
本章主要阐述了高度危险作业的概念和特征、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抗辩事由、高压电流致人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赔偿范围和免责条件、高速运载工具致人损害责任的抗辩事由和危险物品致人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

本章共四节。

在学完本章之后应能够了解
1、高度危险作业的概念和特征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3、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责任的抗辩事由
4、高压电流致人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
5、高压电流致人损害责任的赔偿范围和免责条件
6、高速运载工具致人损害责任的抗辩事由
7、危险物品致人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
第一节高度危险责任概述
一、高度危险作业的概念
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作业,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属于高度危险作业。

【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解读】我国《民法通则》对“高度危险作业”进行的是一种列举式的规定,但它又是一种不完全性的列举,即只列举了最常见的7种。

第123条还规定了此类侵权的无过错责任(《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的具体运用)以及免责条件。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是指作业人的危险作业对他人造成损害,不包括作业人内部工作人员(雇员)等因实施高度危险作业而遭受的损害。

于后一种情形,应按照工伤事故的规则处理。

拥有或占有、管理某些危险物品如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不构成严格意义的“作业”,而是一种静态的事实状况,这些危险物品致人损害的,其所有者、占有者、管理者等也应当依据《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承担责任。

二、高度危险责任的概念、特征及归责原则
(一)概念:是侵权法上明确列举的特定类型的危险责任。

即侵权责任法第九章专项规定的侵权责任类型。

(二)特征:
1、它是一种危险责任。

危险责任还包括机动车事故责任、产品责任、动物致害责任及环境污染责任等。

2、它是无过错责任。

3、它是对合法行为的责任。

不以行为违法性为要件。

4、它是受到赔偿限额限制的责任。

(三)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

三、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作为加害行为的高度危险
(一)作为高度危险作业的“作业”
(二)高度危险作业与“周围环境”
(三)高度危险作业的基本特征
1、合法行为
2、高度危险性
(一)受害人故意
(二)关于不可抗力
(三)受害人的过失、重大过失及“过失相抵”
1、受害人的过失与重大过失
依据《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及立法精神并参照《铁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单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我们可以抽象出以下一般性的规则:
(1)受害人有过失或重大过失原则上不得作为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免责条件,但单行法规中有特别规定者除外。

(2)受害人有一般过失在特别情形可作为高度危险作业致人财产损害的免责条件,但不得作为致人人身伤亡的免责条件。

(3)为了维护《民法通则》作为民法基本法的权威性,维护法制的统一和保护处于弱者地位的受害人一方的利益,在特别法规中规定受害人的过失或重大过失作为免除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责任的条件应当严加限制。

2、过失相抵
“过失相抵”为各国侵权行为法中一项通行的制度,其基本含义是,当损害部分由于受害人的过错所致,不得以受
害人有过错为由而驳回其赔偿请求,但他们应得的损害赔偿金应由法官斟情减至公平合理的程度。

在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中应当适用过失相抵制度。

第二节民用核设施致人损害责任
二、民用核设施致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民用核设施危险的实现
(二)受害人的损害
(三)民用核设施危险的实现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三、民用核设施致害责任的承担
(一)概述
1、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有追偿权
(二)免责条件
1、战争等情形
2、受害人故意
(三)关于赔偿限额的规定
2007年国务院《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第七条:“核电站的营运者和乏燃料贮存、运输、后处理的营运者,对一次核事故所造成的核事故损害的最高赔偿额为3亿元人民币;其他营运者对一次核事故所造成的核事故损害的最高赔偿额为1亿元人民币。

核事故损害的应赔总额超过规定的最高赔偿额的,国家提供最高限额为8亿元人民币的财政补偿。

对非常核事故造成的核事故损害赔偿,需要国家增加财政补偿金额的由国务院评估后决定。


第三节高速运载工具营运中致人损害
二、侵权责任构成的特殊方面
(一)责任主体
(二)受害人与赔偿范围
(一)铁路运输责任的抗辩事由
(二)航空运输责任的抗辩事由
四、关于航空责任保险
第四节危险物品致人损害责任
(一)危险物品的概念与分类
(二)国家对危险物品的法律管制
(三)危险物品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
二、侵权责任的承担者:保有者的责任
由所有者、占有者、管束者、保养者等对部分物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是近现代民法的通例,作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案例分析
【例一】个体户甲因为转产,将不用的氯气放臵于公路边的一块荒地上,烈日暴晒后,氯气泄露,导致周边多人中毒。

此例中:氯气的合法占有人甲抛弃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
甲应承担无过错责任。

【例二】个体户甲因为生产需要十几罐氯气,于是与乙签订运输合同,由乙运回,并叮嘱罐内专有剧毒气体,不能暴晒,千万别弄丢了,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由于乙放臵不当,在运输途中,一罐氯气滚落遗失在马路上,烈日暴晒后氯气泄露,导致周边多人中毒。

此例中:①甲为氯气的所有人,甲没有过错,因此甲不承担责任。

②管理人乙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例三】个体户甲因为生产需要十几罐氯气,于是与乙签订运输合同,由乙运回,由于氯气具有危险性,甲担心乙不愿意运输,就谎称是食用油。

乙以为运输的真的是食用油,就没太认真,在运输途中,一罐氯气滚落遗失在马路上,烈日暴晒后氯气泄露,导致周边多人中毒。

此例中:①乙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②甲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应当于乙承担连带责任。

【例四】甲爆破公司严格依照规定储藏的雷管、炸药被乙探听到处所后,乙深夜采用挖墙,乙炔焰切割等手段潜入层层设防的仓库,盗窃雷管数百只,TNT炸药一百多公斤,放臵在家中。

一日,乙研究雷管构造时失误,导致大爆炸,乙居住的整栋楼房被炸毁,死伤多人。

此例中:①乙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如果乙死亡,乙的继承人在乙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甲如果能够举证证明自己对于防范炸药、雷管被偷尽到了高度注意义务的,不承担责任。

③甲如果举证不能,应与乙承担连带责任。

【例五】甲爆破公司完成一项爆破任务后,因为嫌麻烦,
就将数百只雷管,一百多公斤TNT炸药放在工棚里。

甲的员工乙看在眼里,于夜间撬开工棚门锁,将雷管和炸药悉数窃回家中。

一日,乙研究雷管构造时失误,导致大爆炸,乙居住的整栋楼房被炸毁,死伤多人。

此例中:①乙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乙死亡时,亦同。

②甲根本无法证明自己尽到了高度注意义务,应与乙承担连带责任。

本章复习和练习
关键术语
高度危险作业高压电高速运载工具危险物品保有者
1
2
3、试述危险物品保有者的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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