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侵权责任高度危险责任
民法典中的侵权行为赔偿与责任限制
民法典中的侵权行为赔偿与责任限制侵权行为,作为现代社会中常见的法律问题,给人们的生活和财产带来了巨大的影响。
在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行为的赔偿与责任限制有着一系列的规定和要求。
本文将探讨民法典中的侵权行为赔偿与责任限制的重要内容和实施机制。
一、侵权行为的定义与分类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主要包括民事侵权和刑事侵权两类。
民事侵权行为主要指行为人违反合同、无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而刑事侵权行为主要指故意或过失造成他人人身、财产的损害和侵犯人身自由的行为。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对于侵权行为要求进行相应的赔偿与承担法律责任。
二、侵权行为赔偿的原则与要求1. 损害赔偿原则损害赔偿原则是民法典中侵权行为赔偿的核心原则之一。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应当由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包括财产损失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其中财产损失赔偿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精神损害赔偿以精神痛苦、噩梦等不良后果作为评定标准。
2. 效力化原则民法典对于侵权行为的赔偿要求作出了明确的效力化规定。
即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应当具有效力,可以通过人民法院的司法程序进行确认和执行。
这一原则保障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侵权行为的惩治和社会公平。
3. 追溯原则追溯原则是指对侵权行为的赔偿应当追溯到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
依据民法典,受害人对于侵权行为的赔偿要求,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可以在合理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三、责任限制的情形与认定除了对侵权行为进行赔偿之外,民法典还对部分侵权行为的责任进行了限制的规定。
1. 不可抗力如果侵权行为是由于不可抗力引起的,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的外部原因导致的,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侵权人可以免除或者减轻相应的赔偿责任。
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战争、武装冲突等。
2. 过错责任的限制对于部分侵权行为,如果侵权人可以证明其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但仍然无法避免损害的发生,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侵权人可以减轻部分赔偿责任。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绝对权:1个权利人N个义务人。 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 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 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 专用权、股权、继承权等。
相对权:1个权利人1个义务人。
死者人格利益 胎儿利益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胎儿利益 商业秘密
占有
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 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 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 息。。
纯粹经济损失
1.债权
(1)一般情况,侵害债权不成立侵权责任。因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不具有公示性 ,他人一般不知晓该债权存在。债权受到侵害,分别适用合同责任、不当得利返还与无因管 理规则。
◆乙为甲的投资顾问,顾问费每年20万元。甲征求乙意见后,向丙公 司投资1000万元,由于乙的过失,事先未发现丙公司濒临破产的事实,致使 甲因丙公司被宣告破产损失数百万元。
甲遭受的投资损失属于纯粹经济损失。由于甲、乙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且乙有违约行为,就该纯粹经济损失,甲有权依照合同的约定对乙主张违约 损害赔偿。
丙侵犯了乙请求甲办理过户房屋的权利。乙请求甲办理过户房屋的权利 ,为债权,相对人。侵犯债权,一般不成立侵权责任。乙只能请求甲承担违约 责任,
◆甲公司将奔赴乙公司演唱会路途中的歌星丙(故意)控制(起来)。 甲公司侵害乙公司请求歌星丙演出的债权,属故意以违反善良风俗的方 法侵害债权,成立侵权责任。 ◆甲将门面房出租给乙,拆迁时因未就补偿达成一致,拆迁公司丙将门 面房包围,禁止乙继续经营。 丙公司侵害了乙的占有(民事权益),成立侵权责任。
B.加害人故意造成受害人纯粹经济损失。
◆甲在高速公路违规驾车撞到乙车,致乙人伤车损。车祸导致交通中断 ,导致:丙迟延向丁交货,需要向丁赔偿损失50万元;丁上班迟到,被单位扣 500元;戊延误飞机,付出改签费1000元。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解读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解读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侵权责任法作为民法典的一部分,明确了对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和赔偿义务,旨在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对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进行解读。
一、侵权行为的概念及要素侵权行为是指主体违反法律或合同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侵权行为需具备三个要素:主体、客体和侵权行为本身。
1. 主体:侵权行为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侵权主体应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能够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2. 客体:侵权行为的客体是他人的合法权益,如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等。
客体权益是法律保护的对象,侵权行为对客体权益造成损害。
3. 侵权行为本身:侵权行为应是违反法律规定或违背合同约定的行为。
只有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才能构成侵权。
二、侵权责任的种类及构成要件侵权责任可分为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以赔偿为主要内容,旨在维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责任以处罚为主要目的,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1. 民事侵权责任:民事侵权责任是基于赔偿原则的责任,分为疏忽责任和故意责任两种形式。
(1)疏忽责任:侵权人因过失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需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构成疏忽责任需满足三个要件:违反义务、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
(2)故意责任:侵权人故意实施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故意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方面的故意和客观方面的违法行为致害,需证明侵权人故意侵犯他人权益。
2. 刑事侵权责任:刑事侵权责任是对严重侵权行为的刑事追究,其构成要件包括主观故意、客观违法行为及罪刑相适应的社会危害后果。
刑事侵权责任是国家对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采取的强制措施。
三、侵权责任的适用原则1. 违法性原则:侵权行为的存在必须以违法为前提,即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才能构成侵权,否则无法确认侵权责任。
2. 违约性原则:侵权责任可作为合同责任的一种补充,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同样可构成侵权行为,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民法典中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它涉及到人们在交往和行为中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所引起的法律责任问题。
侵权责任制度不仅是保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个体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基石。
在民法典中,侵权责任的内容、适用范围和法律效果都得到了明确规定。
一、侵权责任的定义侵权责任是指因个人在行为中违反法律规范,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而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可以分为民事侵权责任和行政侵权责任两种形式。
民事侵权责任是指个人在与他人交往中违反民事法律规范,给他人的人身、财产或其他权益造成损害,从而应当赔偿其损失的法律责任。
行政侵权责任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人身权益、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从而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违反法律规范、造成损害和因果关系三个方面。
首先,违反法律规范是侵权责任形成的前提。
只有当个人的行为与法律规定相抵触,即构成侵权行为时,才可以认定其存在侵权责任。
其次,造成损害是侵权责任的核心要素。
个人的行为必须对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造成实际损害,才对侵权行为负有责任。
最后,构成侵权责任还要求存在因果关系,即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损害结果必然是侵权行为的直接或间接结果。
三、侵权责任的类型和承担方式民法典中对于侵权责任的类型和承担方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侵权责任的类型包括侵权行为责任和举证责任。
侵权行为责任是指侵权人对损害行为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即侵权人必须证明其行为没有实施或者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举证责任则是指受损害人在提起诉讼时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此外,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损害后果的不同,侵权责任又可以分为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是指侵权人需证明其行为的过错或者过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对侵权责任的规定
民法典对侵权责任的规定侵权责任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后,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的规定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个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实施,侵权责任的规定在其中占据了重要位置。
本文将对民法典对侵权责任的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一、侵权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侵权行为应当具备三个构成要件:主体、客体和侵权行为。
主体是指能够对侵权行为负责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客体是指享有合法权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侵权行为是指主体对客体享有的合法权益进行任何形式的侵害、侵占或者损害的行为。
二、侵权责任的范围和承担方式民法典对侵权责任的范围进行了明确划分。
根据被侵权人的损失情况,侵权责任可以分为损害责任和追溯责任。
损害责任是指侵权人应当承担由其侵权行为直接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追溯责任是指侵权人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承担与损害行为相关的合理费用、利益损失等责任。
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根据侵权行为的情况进行不同的安排。
对于故意侵权行为,侵权责任由侵权人承担全部责任。
对于过失侵权行为,除非侵权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失,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责任实行严格的侵权行为,即使侵权人没有过失,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侵权责任的免责和减轻责任在某些情况下,侵权责任可以被免除或者减轻。
对于因不可抗力或者被害人故意行为导致的侵权行为,侵权人可以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被害人故意行为指的是被害人明知或者应当明知某种风险的存在,但仍然选择继续进行有害行为或者接受有害行为的结果。
四、侵权责任的救济方式民法典规定了多种方式对侵权责任进行救济。
无论是损害责任还是追溯责任,被侵权人都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同时,被侵权人还可以要求侵权人消除侵权行为、恢复被侵权人的名誉、消除侵权行为的影响等。
如果侵权行为给被侵权人造成了精神损害,被侵权人还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
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与法律责任
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与法律责任中国民法典是我国民法的总称,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法典性质的民法典。
它包含了丰富的内容,其中涉及到了侵权行为与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文将围绕这一主题展开讨论,并对相关概念、法律规定以及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一、侵权行为的概念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即行为人以非法手段,违反法律或合同约定,对他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名誉、荣誉等权益造成损害或者妨碍他人正常行使权利的行为。
侵权行为在社会生活中存在广泛,形式多样,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维护。
根据中国民法典的规定,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知识产权等。
其中,人身权利侵权包括人身自由权利、健康权利、姓名权利等;财产权利侵权包括财产占有权、所有权、使用权等;知识产权侵权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
二、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国民法典的规定,侵权行为属于民事责任范畴。
当他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受害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获得合理的赔偿。
法律对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证明责任、赔偿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对于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来说,无论是自然人、法人还是其他组织,只要其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尤其是对于法人和其他组织,其承担的责任还可能涉及到行政处罚等方面。
在侵权行为的证明责任方面,原则上由受害人举证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以及其所受到的损害。
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法律对举证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如侵害环境权益和消费者权益时,由侵权人承担举证责任。
至于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国民法典的规定,包括损害赔偿、抚慰金、侵权人恢复原状或者消除危险等。
赔偿金额应当合理,既要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不能给侵权人造成过于沉重的经济负担。
三、典型案例解析为了更好地理解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与法律责任的具体应用,下面将结合几个典型的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一:小王因邻居小李在家中放鞭炮导致其受伤,后小王请求小李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医疗费用。
最新民法典下的侵权责任规定
最新民法典下的侵权责任规定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关系日益复杂,人们的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也发生了改变。
在这种背景下,侵权问题的频繁出现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为了规范侵权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我国最新的民法典对侵权责任规定做出了一系列的明确规定。
一、侵权责任的定义和构成要件根据最新民法典的规定,侵权责任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侵权行为中,构成侵权责任的要件包括三个方面: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比如,人身权利的侵犯、财产权益的损害等。
损害结果是指因侵权行为导致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损害结果可以是实际的财产损失,也可以是精神上的痛苦、名誉受损等。
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联系。
也就是说,如果没有侵权行为的存在,损害结果是不会发生的。
二、侵权责任的类型和形式根据最新民法典的规定,侵权责任主要包括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损害应由侵权行为人承担的法律责任。
侵权人应当以赔偿财产损失、承担医疗费用、抚养费等方式对受害人进行补偿。
行政责任是指侵权行为所涉及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的行政处罚责任。
行政责任的形式有行政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
三、民法典下的侵权责任赔偿标准根据最新民法典的规定,民事侵权责任的赔偿标准包括实际损失、合理支出和适当赔偿。
实际损失是指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包括财产损失、精神折磨等。
侵权人应当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失金额进行赔偿。
合理支出是指受害人为了防止损失扩大或者减少损失而支付的费用,包括相关的医疗费用、维修费用等。
侵权人应当对受害人的合理支出进行赔偿。
适当赔偿是指在民事侵权责任中,侵权人除了赔偿实际损失和合理支出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精神抚慰金等。
适当赔偿的具体金额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侵权人的经济实力以及社会公认的标准进行确定。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第三章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
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 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 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 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
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 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 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二章 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
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 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
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
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
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 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哪些侵权行为属于特殊侵权
民法典哪些侵权⾏为属于特殊侵权侵权是指侵犯他⼈合法民事权益的⾏为,侵害他⼈合法权益的,侵权⼈要承担侵权的责任。
侵权⾏为有很多,有些是属于特殊侵权⾏为,那么民法典属于特殊侵权的侵权⾏为有哪些?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哪些侵权⾏为属于特殊侵权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特殊特殊侵权的侵权⾏为包括产品侵权⾏为、国家机关职务侵权⾏为、环境污染侵权⾏为等。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零⼆条【产品⽣产者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损害的,⽣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千⼆百零⼋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法律适⽤】机动车发⽣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千⼆百⼀⼗⼋条【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千⼆百⼆⼗九条【污染环境、破坏⽣态致损的侵权责任】因污染环境、破坏⽣态造成他⼈损害的,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般侵权和特殊侵权有什么区别1、归责原则适⽤的区别⼀般侵权责任适⽤过错责任原则:特殊侵权⾏为则依民法通则和有关民事法规的规定,适⽤⽆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和公平责任原则以保护受害⼈的合法权益。
2、责任构成要件的区别⼀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违法⾏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为⼈的过错,特殊侵权责任的成⽴不能按照⼀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确定,它由法律根据具体情况规定。
这些特殊要件不具有普遍性,每⼀种特殊侵权⾏为所要求的特别条件各不相同,不具备该特别条件就不能构成该特殊侵权责任3、举证责任分配⽅式不同⼀般侵权责任的证明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赔偿权利⼈负举证责任。
证明加害⼈的过错,加害⾏为,损害后果,加害⾏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特殊侵权责任实⾏举证责任倒置,但其倒置的范围并不是全部侵权责任要件,⽽是在过错证明实⾏举证责任倒置。
071第八章高度危险责任(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
第八章高度危险责任一、高度危险作业的概念高度危险作业,是指在现有的技术水平、设备条件下,即使作业者已尽小心谨慎的注意义务,仍然难以避免给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失的危险性作业。
包括两种情形:①经营危险活动,②持有危险物。
二、责任承担1、一般规定1236条: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是典型的无过错责任。
2、高度危险责任赔偿限额1244条: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行为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三、不同情况下的赔偿原则及举证责任最高院: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前四种情形都是这种举证责任。
这一举证是很难的。
(一)民用核设施或者核材料致害责任1237条:民用核设施或者运入运出核设施的核材料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营运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二)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1238条: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三)占有或使用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1239条: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四)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致害责任1240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五)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1241条: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的侵权责任规定
民法典的侵权责任规定引言:民法典的侵权责任规定是指在民法典中对侵权行为所产生的责任进行规范和界定的相关法律条文。
侵权责任是维护民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法律制度。
本文将从侵权责任的基本概念和原则、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的种类以及侵权的救济措施等几个方面来逐一分析和阐述民法典的侵权责任规定。
一、侵权责任的基本概念和原则侵权责任是指侵害他人人身权益或财产权益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在民法典中,侵权责任的规定主要基于以下几个原则:1. 平等原则:侵权责任的适用应当遵循平等原则,即侵权行为的主体地位应当平等,不分贵贱、强弱。
2. 过错原则:侵权行为的构成应当以过错为基础,即侵权人应当具备过错行为才能认定其侵权责任。
3. 效益责任原则:侵权责任应当由侵权人承担,对于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应当由侵权人进行赔偿。
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所必须具备的要件。
民法典对于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在构成要件上存在一定的差异,比如在侵权行为中,故意行为需要具备故意构成要件,而过失行为则需要具备过失构成要件。
具体的构成要件包括:1. 主体要件:侵权行为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是最常见的侵权主体。
2. 客体要件:侵权行为的客体可以是他人的人身权益或财产权益,例如人身安全、名誉权等。
3. 行为要件:侵权行为的行为要件可以分为故意行为和过失行为,具体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认定。
三、侵权责任的种类侵权责任的种类主要包括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两种形式。
在民法典中,侵权责任主要是以民事责任为主。
1. 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应由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财产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等。
2. 行政责任:行政责任主要是指侵权行为在行政领域所产生的违法行为,需要依据相关行政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救济。
四、侵权的救济措施当侵权行为发生时,受害人可以采取一系列救济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民法典中的特殊侵权责任内容
民法典中的特殊侵权责任内容特殊侵权⾏为是指民法上特别责任条款致⼈损害的⾏为,从侵权责任的主体、主观构成要件、举证责任来看,它不同于⼀般侵权⾏为。
那么,中的特殊侵权责任内容有哪些?今天店铺⼩编针对这⼀问题,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民法典中的特殊侵权责任内容有哪些(⼀) 国家机关及其⼯作⼈员职务侵权⾏为职务侵权⾏为,或称职务侵权损害⾏为,是指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作⼈员,在执⾏职务中侵犯他⼈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为。
侵权⾏为的⾏为⼈是国家机关或其⼯作⼈员;侵权⾏为系国家机关或其⼯作⼈员在执⾏职务中所为;侵权⾏为违背了国家机关或其⼯作⼈员执⾏职务所应当的注意义务。
国家机关或其⼯作⼈员执⾏职务致⼈损害的侵权责任,适⽤⽆过错原则归责,受害⼈只须举证证明存在侵害⾏为和损害事实及⼆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国家机关不能证明其有免责事由的即构成侵权责任。
职务侵权⾏为作为特殊的侵权⾏为,其构成要件包括:1、侵权⾏为的主体是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作⼈员。
国家机关不仅包括⾏政机关,还包括⽴法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
受委托⾏使国家权⼒的机关或公民,也被视为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作⼈员。
2、侵权⾏为的发⽣必须是执⾏公务所致。
如果不是在执⾏职务中或是与执⾏职务⽆关的侵权⾏为则不适⽤职务侵权⾏为的规定。
但如果法律规定有为某种预防或防⽌义务⽽不为反⽽参与,则认为这是与其职务有关的⾏为,对因此造成他⼈损害的,也属于职务侵权⾏为。
国家机关⼯作⼈员的⾮职务⾏为、个⼈⾏为则不构成职务侵权。
3、须是执⾏职务中的不当⾏为。
所谓不当⾏为,是指执⾏职务中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了公民、法⼈的合法权益的⾏为。
如果依法剥夺、限制公民、法⼈的某些利益则不构成侵权。
对违反执⾏职务的注意义务情况,既表现为执⾏职务不当或滥⽤职权的作为⾏为,也表现为应当作为⽽不作为的情形。
4、必须造成公民、法⼈、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损失。
对合法权益的损失,包括财产损失和⼈⾝损失。
我国《侵权责任法》中高度危险责任解释论
[ 稿 日期 ]0 1 0—1 收 2 1 —1 8
险责任 ” 的立 法 例 。大 陆 法 系 中 的其 他 国家 一 般 均 将 侵权 行为 规 定 于 民法 典 的 债 法 篇 之 中。在 “ 权 侵
[ 金项 目]00年度 教 育部人 文社 会 科 学研 究一般 项 目(0 J80 2 ) 基 21 1Y C 20 7
[ 作者简介] 方乐坤(94 ) 男, 17 一 , 河南固始人 ,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博士研究生, 助理研究员。
1 O1
广 西社 会 科学
2 1 . 022
行为” 分 , “ 部 于 高度 危 险责 任 ” 的规 范 处 理 上 , 么 要 以“ 的损 害责 任 ” 物 的一般 条 款概 括统 领 , 么 以“ 要 危 险 活动 ” “ 险物 ” 害责任 的一般 条款 统领 ; 或 危 损 即使
推 定责 任 ; 应认 可过 失相抵 在 高度 危 险责任 中的适 用 ; 宜从 立 法论 层 次 寻 求摆 脱《 权 责任 法》 力位 阶 上 的 侵 效
困境 以确 立其优 先适 用地 位 的途 径 。
[ 关键词 ] 高度危险责任 解释 立法例 责任层次 [ 中图分 类 号 ] D 56 [ F 2 文献 标 识码 ] A [ 章编 号 ] 10 文 0 4—6 1 (0 2 0 97 2 1 )2—00 —0 11 6
物 和危 险活 动致 害 的一 般 条 款 +个 别 具 体 情 形 ” 的
法》 借鉴了《 荷兰民法典》 的做法 , 采用的是 “ 一般条 款+ 详尽具体情形” 的模 式。与 以上提及 的各 国立 法例和我国《 侵权责任法》 中其他类型的物件致害责 任相 比, 国《 我 侵权责任法》 中的“ 高度危险责任” 呈《 侵权 责任法 》 中高度危险责任解释论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民法领域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依照民法典的规定,侵权责任是指在违反法律规定或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下,造成他人权益受到损害,侵害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在侵权责任关系中,违法行为人与受害人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地位。
法律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2.过错原则侵权责任的主体是过错责任。
即侵权人应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
如果侵权行为是无过错的,则不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3.损害赔偿原则侵权责任的实质是损害赔偿责任。
侵权人应该向受害人赔偿其所受到的损失,以恢复其合法权益。
4.多倍赔偿原则在某些情况下,侵权责任可以适用多倍赔偿原则。
当侵权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违反法律明文规定时,法律可以规定侵权人需要支付超过实际损失数额的赔偿金。
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违法行为侵权责任的首要要件是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或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包括故意行为和过失行为。
2.损害结果违法行为必须导致他人权益的损害。
如果行为没有造成他人的损害,即使是违法行为,也不会构成侵权责任。
3.因果关系损害结果必须与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即违法行为是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
三、侵权责任的种类民法典中规定了几种常见的侵权责任,包括民事侵权责任、行政侵权责任和刑事侵权责任。
这些责任的适用范围和追究方式不同。
1.民事侵权责任民事侵权责任是指当事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权益,在侵权行为负有过错的一方需要对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
民事侵权责任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或者通过诉讼途径来追究。
2.行政侵权责任行政侵权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法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行政侵权责任的追究主要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途径。
3.刑事侵权责任刑事侵权责任是指违法行为达到一定程度,构成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侵害人需承担刑事责任。
刑事侵权责任的追究是由司法机关进行的。
最新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规则
最新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规则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侵权行为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
保护个人、财产和社会利益,维护公平正义,是一个健康社会的基本要求。
为了规范侵权责任,最新颁布的民法典中包含了一系列的侵权责任规则。
一、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最新民法典中明确了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
首先,侵权责任的主体是侵权人。
无论是自然人、法人还是其他组织,在侵权行为中产生的责任均由侵权人承担。
同时,侵权责任应当以损害赔偿为主要内容,即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应由侵权人赔偿。
其次,侵权行为需要具备主观故意或过失。
主观故意是指侵权人明知或应知自己的行为会给他人造成损害,但仍然故意为之;过失是指侵权人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而造成损害。
侵权责任还应具备因果关系。
即侵权行为直接导致他人发生损害,而非偶然因素或其他原因引起的损害。
只有具备因果关系的侵权行为才能追究侵权人的责任。
二、侵权行为的种类最新民法典对侵权行为进行了分类,主要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及精神损害三类。
1. 人身损害人身损害是指对他人生命、健康和自由等人身权益的侵害。
例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导致他人受伤或死亡的行为均属于人身损害。
对于人身损害的侵权行为,侵权人将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侵权人应当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合理支出。
2. 财产损害财产损害是指对他人财产权益的侵害。
例如,盗窃、抢劫、损毁他人财物等行为均属于财产损害。
对于财产损害的侵权行为,侵权人同样应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人应当赔偿受害人因侵权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并承担相关的修复、恢复费用。
3. 精神损害精神损害是指对他人精神健康、人格尊严等精神权益的侵害。
例如,诽谤、侮辱、恐吓等行为常常造成他人的精神损害。
对于精神损害的侵权行为,侵权人同样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人应当赔偿受害人的精神损失,并承担相应的精神抚慰金。
三、侵权责任的变化与补充最新民法典对侵权责任进行了一些变化和补充,进一步完善了侵权责任的规则。
论侵权法上高度危险的界定
2010年第4期(总第79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 our nal of H ei l ongj i ang A dm i ni s t ra t i ve C ad r e I nst i t ut e of Pol i t i cs A nd L a wN o.420l O(Sum N o.79)论侵权法上“高度危险"的界定焦明明(扬州大学法学院,江苏扬州225009)摘要:<侵权责任法》第69条作为高度危险责任的一般条款,采取了与<民法通则》第123条不同的立法方式,避免了不完全列举方式所产生的弊端,但仍存在着明显的局限。
在设置高度危险责任的一般条款时,明确“高度危险”内涵已经成为现代侵权法的一大发展趋向。
对此应考虑三方面的因素:风险导致损害后果的严重性和风险发生的极大可能性,通过合理的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风险产生,须导致“典型风险”的损害。
关键词:高度危险责任;高度危险:一般条款中图分类号:D F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7966(2010)04-0076—04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9条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是高度危险责任的一般条款,被学者认为是“我国侵权责任法对世界民事立法的贡献”【“。
一、高度危险责任一般条款的立法不足在我国相关侵权责任的立法上,<民法通则》第123条以及<侵权责任法>第69条被认为是高度危险责任的一般条款,通过分析,可以看出这两条规定存在着明显的立法不足。
(一)<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的弊端1986年的<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一规定以1964年《苏俄民法典》第454条为蓝本Ⅲ。
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
第一章普通规定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担侵权责任。
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伤害的,应当承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伤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住手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wei)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伤害的,应当教唆、匡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教唆、匡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伤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伤害,每一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伤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伤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被侵权人对同一伤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伤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伤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伤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伤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合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民法典的高度危险场所安全保障责任是什么
民法典的⾼度危险场所安全保障责任是什么由于现在有很多年轻⼈喜欢冒险经常出⼊⼀些⾼危场所,因此引发了很多安全事故,我国民法典对此就做出了相应的规定,那么民法典的⾼度危险场所安全保障责任是什么?店铺⼩编针对这个问题整理了⼀些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你们了解相关知识。
⼀、民法典的⾼度危险场所安全保障责任是什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未经许可进⼊⾼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能够证明已经采取⾜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千⼆百四⼗三条【⾼度危险场所安全保障责任】未经许可进⼊⾼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能够证明已经采取⾜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有哪些责任(1)关于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引起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已过错责任为基本原则,对于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由受害⼈举证。
(2)关于第三⼈介⼊侵权纠纷中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问题。
对于过错问题的判断实质上是⼀个控制危险责任的范围问题,也就是判断不同安全保障义务⼈对其安全保障义务是否有效履⾏;(3)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责任问题。
补充责任属于法定义务不履⾏⾏为与他⼈的侵权⾏为发⽣竞合⽽产⽣的责任。
具体⽽⾔,安全保障义务⼈在第三⼈介⼊侵权的情形下,事实直接加害⾏为的第三⼈可以确定的,有加害⼈或者其他负有赔偿义务的⼈承担责任;只有在侵权⼈⽆法确定或者其他义务⼈承担责任不⾜的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才能在其能够防⽌或者制⽌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且这种补充赔偿责任也适⽤过失相抵原则。
因此,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责任并⾮必然是全部责任,只是相对于其能够防⽌或者制⽌损害的范围内相对于该范围⽽⾔承担的是全部责任,⽽不是不考虑安全保障义务⼈的能⼒和范围,只要加害⼈⽆法确定或者⽆⼒承担赔偿责任就让其对受害⼈承担全部责任,这⼀做法不符合利益平衡原则通过整理了民法典的⾼度危险场所安全保障责任条款,读者们也明⽩了如果去到⾼危地区是需要⾃⼰注意是否有警⽰标志,管理⼈或者场所尽到责任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如果对相关问题还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店铺⼩编为您解答疑问。
高度危险责任案件适用什么归责原则
⾼度危险责任案件适⽤什么归责原则⾼度危险物品是⾮常危险的,如果管理不当造成的社会危害是⽐较巨⼤的,所以对于⾼度危险的物品,我国是进⾏统⼀管制的,造成⼈⾝损害的,要承担法律责任,那么⾼度危险责任案件适⽤怎样的归责原则?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度危险责任案件适⽤什么归责原则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度危险物品造成他⼈⼈⾝损害的,可以同时适⽤过错和⽆过错责任原则,能证明对⽅有错误的,对⽅承担责任;除⾮能证明⾃⼰⽆过错,否则承担责任。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四⼗⼀条【遗失、抛弃⾼度危险物致害责任】遗失、抛弃⾼度危险物造成他⼈损害的,由所有⼈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将⾼度危险物交由他⼈管理的,由管理⼈承担侵权责任;所有⼈有过错的,与管理⼈承担连带责任。
第⼀千⼆百四⼗⼆条【⾮法占有⾼度危险物致害责任】⾮法占有⾼度危险物造成他⼈损害的,由⾮法占有⼈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管理⼈不能证明对防⽌⾮法占有尽到⾼度注意义务的,与⾮法占有⼈承担连带责任。
⾼度危险作业的免责事由包括哪些1、被侵权⼈故意如⾃杀、⾃伤。
例,甲想⾃杀,但⼜怕痛苦,听别⼈说触电⾝亡没有痛苦,于是在某⽇拿了根湿棍⼦去撩⾼压线,触电⾝亡,电⼒公司对甲的死亡不负赔偿责任。
2、不可抗⼒某航班在航⾏过程中突遇龙卷风和雷电袭击,导致飞机失事坠毁,机组⼈员和乘客全部遇难,航空公司不能以龙卷风和雷击为不可抗⼒作为对乘客及机组⼈员的赔偿免责事由。
3、⾃⽢风险⾃⽢风险是指受害⼈原可预见损害的发⽣⼜⾃愿⽢冒损害发⽣的危险,结果损害却真的不幸发⽣了。
如,⼄为某理⼯⼤学物理系⾼材⽣,为了监测雷电实验,⾃⾏制作了监测雷电设施,后因实验失败,被雷电击中⾝亡。
4、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有些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既含有故意有含有过失的成分,对于这种情况,不便于以过失还是故意来进⾏表述,因此应认定为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度危险物品造成他⼈⼈⾝损害的,可以同时适⽤过错和⽆过错责任原则,能证明对⽅有错误的,对⽅承担责任,除⾮能证明⾃⼰⽆过错,否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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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危险责任
一、高度危险责任概述
(一)概念
高度危险责任:是指因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或者保有高度危险物品致人损害,而承担的侵权责任。
β.《民法典》第七编—第八章,是关于“高度危险侵权责任”的规定,共9个条文(第1236—1244条)。
(二)高度危险责任的分类
1.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责任;
2.高度危险物品致人损害的责任。
(三)特别抗辩事由与责任限制
1.特别抗辩事由——受害人擅自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品存放区域;
2.责任限制:
《民法典》第1244条规定: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行为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责任
(一)民营核设施致人损害责任
1.民用核设施,主要包括四种:
(1)核动力厂(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
(2)核动力厂以外的其他反应堆(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
(3)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及后处理设施;
(4)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设施等。
2.营运单位—侵权责任;
3.不承担责任的特别事由:
(1)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
(2)受害人故意。
(二)民用航空事故责任
1.民用航空器发生事故,可能导致两种损害:
(1)所搭载的乘客;
(2)第三人(如:飞机坠毁,对陆地上的行人造成损害);
2.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
3.不承担责任的特别事由:
能够证明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民用航空器经营者不承担责任。
这里的证明责任,在民用航空器经营者一方。
4.赔偿责任限额:
国务院2006年批准的《国内航空器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更新了国内赔偿限额的标准,将旅客的赔偿限额提高到40万元。
(三)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作业或者经营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的责任
1.几种高度危险作业:
(1)高空作业—高空施工、高空维修、高空安装、高空清洗等;
(2)高压作业—以高压制造、储藏、运送电力、液体、煤气、蒸汽;
(3)地下挖掘活动—地下挖井、构筑坑道、开挖隧道、修建地铁等;
(4)高速轨道运输工具—普通列车、动车、高铁、地铁、轻轨列车、磁悬浮列车之类。
2.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责任主体:经营者)
3.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事由:
(1)不承担责任—受害人故意与不可抗力;
(2)减轻责任—被侵权人重大过失。
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责任
(一)高度危险物
高度危险物:是指法律和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物质。
(§.《民法典》第1239条规定,不是完全列举,只是列举了最常见的几种高度危险物。
)
(二)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侵权责任理论,将对物包括高度危险物之内在危险具有实际控制力的人称为“保有人”——占有人、使用人。
1.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
2.不承担和减轻责任的事由:
(1)不承担责任—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
(2)减轻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
(三)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
《民法典》第1241条规定: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
§. 盗窃、抢劫、抢夺等犯罪人,对盗窃、抢劫、抢夺之物的占有,是无权占有,也是非法占有。
鉴于高度危险物内在的致害危险,高于其他有体物的,法律规定了特别的侵权责任规则:所有人、管理人对于防止非法占有承担高度注意义务;如果没有尽到此等高度注意义务,则应当与非法占有人一同向被侵权人承担
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