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危险致人损害责任优秀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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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危险致人损害责任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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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
高度危险致人损害责任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即行为人只要 实施了高度危险行为并造成损害结果,无论主观上是否存 在过错,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
在严格责任原则的基础上,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 的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可以免除行为人的赔偿责任 。
因果关系认定原则
紧急避险
如果行为人在面临紧急危险时采取的避险行为导致了损害,可以此作为抗辩事由。
04 高度危险致人损 害责任的承担方 式
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指高度危险责任人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时,依法 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 费、必要的营养费等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 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特征
高度危险性、侵权责任、法定责 任、无过错责任。
法律渊源与立法目的
法律渊源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侵权责任 法》等。
立法目的
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制裁高度危 险作业行为,预防和减少损害。
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
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
构成要件
存在高度危险作业行为、有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作业人主观上无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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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高度危险致人损害责任概述 • 高度危险致人损害责任的承担主体 • 高度危险致人损害责任的抗辩事由 • 高度危险致人损害责任的承担方式 • 高度危险致人损害责任的法律适用
01 高度危险致人损 害责任概述
定义与特征
定义
高度危险致人损害责任是指从事 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时, 作业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

高度危险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

O(∩_∩)O谢 谢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 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损害责 任
•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从事高空、 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 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 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 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 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 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概述
•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九条从事高度危 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 责任。
• 高度危险责任:是指高度危险行为人实 施高度危险活动或者管领高度危险物, 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应当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的基本特征
• 1.某一活动或物品对周围环境具有高度危险性;对周 围致害而不是对自己致害 • 2.该活动或物品的危险性变为现实损害的几率很大; 存有少量危险物品不是高度危险行为。如果某人的活 动对邻近的他人要求须比平常更要提高警惕时,那么 这种活动具有高度危险性。例如美国判例非法制造和 销售手枪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虽可能构成犯罪,但不 属于危险活动。 • 3.该活动或物品只有在采取技术安全的特别方法时才 能使用;如高铁时速394公里沿线必须加护栏 • 4.涉及该种活动或物品的高度危险作业具有合法性。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损 害责任
•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四条遗失、抛弃 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 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 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 任。
• 规则: 所有人承担责任; 管理人承担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损害赔偿内 容
• 赔偿法律关系的主体:危险活动或危险 物的作业人是赔偿的主体。 1.所有人; 2.经营人; 3.承包人(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4.非法占有人,所有人补充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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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高度危险责任对个人、企业和社会的意义和影响,从长远角度思考高度危险责任的价值。 展望未来,了解高危责任的发展趋势,为自身和社会的发展提供方向和启示。
总结
总结高度危险责任的定义与特点、法律责任、确定标准、规避方法以及意义 与影响。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您将全面了解高度危险责任,并能应对相关挑战,降低 法律风险。
高度危险责任案例分析
通过事故案例介绍,探索高度危险责任的具体内容及责任认定方式。 在案例分析中,从不同角度分析案例的主要因素,进一步加深对高度危险责 任的理解。
如何规避高度危险责任
通过风险评估、风险防范、风险转移等方式,有效规避高度危险责任的发生。 结合案例分析,深入研究如何应对高度危险责任,以确保安全和降低法律风 险。
高度危险责任的法律责任
法律规定了高度危险责任的范围和义务,并规定了因高度危险责任引发的法 律责任。
为了正确理解高度危险责任,需要明确法律责任与高度危险责任之间的关系, 并深入研究高危责任的法律解释。
确定高度危险责任的标准
确定高度危险责任的标准需要考虑危险性、主体责任以及因果关系等多个方面。 只有正确确认这些标准,才能判断高度危险责任是否存在,以及应如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PPT课 件
本课程介绍高度危险责任的概念、法律责任、标准以及案例分析,帮助您了 解高度危险责任的意义和规避方法。
什么是高度危险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是指在特定环境下,当事人对其行为或活动承担高度责任的法 律责任。
它的范围广泛,具有一定的特点,需充分理解这些概念与特点后,才能正确 判断高度危险责任的适用与引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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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发展影响
随着科技的进步,新的高度危险活动将不断涌现,对相关行业的监管和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未来,法律制 度将更加注重对新技术的监管和规范,以保障公众的安全。
对我国高度危险责任立法的建议
完善法律法规
提高公众安全意识
建议我国政府进一步完善高度危险责 任法律法规,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相 关行业的安全标准。
指第三人的过错行为导致损害 后果的发生。
04
高度危险责任的具体承担
高度危险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
高度危险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包括无过错责任和过 错推定责任。
无过错责任是指无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是指行为人只有在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的情况下才能免除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的赔偿范围
赔偿范围包括人身损害 、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 的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医疗 费用、误工费、残疾赔 偿金等。
财产损害赔偿包括直接 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 失的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包括精神 抚慰金和名誉损失的赔 偿。
高度危险责任的赔偿主体与赔偿顺序
02
01
03
赔偿主体包括高度危险责任人和保险公司。
赔偿顺序一般先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 由高度危险责任人承担。
案例分析的重点与难点
重点
如何界定高度危险责任,以及在事故发生后如何进行责任认 定和赔偿处理。
难点
涉及多方主体时,如何明确各方的责任分担,以及在法律程 序中如何处理复杂的举证和鉴定问题。
案例分析的结论与启示
结论
高度危险责任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危险源的性质、风险控制措施的 落实情况、事故发生的具体原因等。

人身损害赔偿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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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就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人身损害、悬挂物、搁置物致人损害及雇员因工作 遭受人身损害结合案例讲解存在风险及预防措施。
案例分析——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案例一:女子逛商场摔倒骨折
2013年8月11日,万州女孩儿小杜和朋友小丽一起到万州某大型商场购物。 小杜不慎摔倒在商场光滑的地板上,由于小杜摔伤得十分厉害,在小丽的搀扶下仍然无法站 立起来。经过的路人看到小杜伤得比较严重,便伸出援助之手,同时还请来了商场负责人。 在大家的帮助下,小杜被商场负责人送到了医院。医生检查后表示,小杜的腿部左外侧踝骨 骨折,建议其住院治疗。后经小杜自行鉴定,其伤残等级属十级。 出院后,小杜认为自己此次受伤应由商场负责,便与商场负责人就是否应该赔付医疗等费用 展开交涉,但最终未达成一致。随后,小杜一纸诉状将该商场告上了法庭。 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就在此次事故中责任的划分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原告方认为, 因空调故障没有及时检修而导致空调的积水将路面打湿,使得自己从那里经过的时候不慎滑倒在
法院审判决:原告小杜医疗、误工、残疾赔偿等费用共计12万余元,除去被告某大型商场已 支付的医药费4万余元,鉴定费3千元,被告某大型商场还应赔偿原告小杜8万元;此外,被告某 大型商场还应赔偿原告小杜精神损害抚慰金3千元,此两项赔偿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案例分析——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案例分析:
根据《侵权责任法》“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 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 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被告作为一个大型商场在地面上安装 大理石,门上安装风机等硬件设施招揽顾客,但上述硬件设施也会给出入的客人带来隐蔽性危 险,如地面稍有水渍污物,极易导致一些特殊的顾客滑倒。

侵权责任法 高度危险责任的一般规则

侵权责任法 高度危险责任的一般规则

侵权责任法
Ò第⼗⼀章危险责任
Ò11.2.1 ⾼度危险责任的⼀般规则
授课教师:王⽵
Ò⼀、⾼度危险责任的⼀般规则
É(⼀)⾼度危险责任的归责原则
É第69条【⾼度危险作业致害⽆过错责任⼀般条款】É从事⾼度危险作业造成他⼈损害的,应当承担侵
权责任。

É提示:缺少第三⼈过错导致⾼度危险作业致害的
不真正连带责任
Ò《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度危险责任纠纷
Ò(⼆)⾼度危险致害的危险程度
É1、极度危险责任
Ð第70条【民用核设施致害⽆过错责任及抗辩事
由】
Ð第71条【民用航空器致害⽆过错责任及抗辩事
由】
É2、重度危险责任
Ð第72条【⾼度危险物致害⽆过错责任及抗辩事
由】
Ð第73条【⾼度危险活动致害⽆过错责任及抗辩
Ò(三)⾼度危险作业区域的管理职责É1、未经许可进⼊⾼度危险作业区域的抗辩事由
É第76条【⾼度危险作业⼈对侵⼊者的抗辩事由】É未经许可进⼊⾼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É(1)极度危险责任:减轻责任
É(2)重度危险责任:免除责任
Ò2、⾼速公路对⾼度危险作业区域管理职责的准用
É《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
É第9条第2款:依法不得进⼊⾼速公路的车辆、⾏⼈,进⼊⾼速公路发⽣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请求⾼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六条的规定。

旅游政策与法规-侵权责任法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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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
案 例
1.李某到电影院找人,在一楼找寻未果,来到二楼,见一门虚掩,内有稀松人声,
使贸然推进而入,不料此门为检修影院大厅天花板的入口,李某不明此事,踩破天
花板,跌入电影院,将观众砸重伤。 2.某野生动物园公园为了安全起见,用高约8米的铁栅栏设置了坚固的防护网。不 料一个精神病人处于发病起i结案,从外面攀爬至防护网内,被老虎伤害致死。
酒桌上劝酒行为
第七章 侵权责任法律制度
相约游泳
登山
第七章 侵权责任法律制度
归责原则之一 过错责任原则
1.含义 过错责任原则(principle of fault liability),是以过错为根据和 最终条件的归责原则。
它的含义包括:
(1)以过错作为责任构成要件; (2)以过错为最终要件; (3)以过错为确定责任范围和责任形式的依据。
权。
具体包括:抵押权、留置权、质押权。
著作权:基于文学作品和科学作品而产生的权利。
例如:文字、照片、歌曲、电影等,未经著作权人同意翻拍电视剧、传唱他人歌曲、KTV播放歌曲等均可 能涉及侵权。
专利权:国家专利机构授予专利权人在发明创造产品的独占性权利。
具体包括: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发明专利三种类型,必须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例如:三精蓝瓶口 服液、农户山泉水外包装等。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 六条第 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是同一诽谤信息 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 达到5000次以上,或 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二是造成 被害人或者 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 等严重后果的;三是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 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是其他情节严重 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最

高度危险致人损害责任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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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
高度危险致人损害责任具有无过错责 任、严格责任和绝对责任的特点,即 只要造成损害,作业人就应当承担侵 权责任,不考虑其是否存在过错。
法律渊源与立法目的
法律渊源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七章“高度危险责任”。
立法目的
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明确高度危险作业的 作业人在造成他人损害时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促进安全生产和公共安全。
追偿权的限制
追偿权的行使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 不得违反公平原则。
05
高度危险致人损害责任的法律 适用与案例分析
法律适用原则
01
02
03
无过错责任原则
高度危险致人损害责任适 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 行为人有无过错,均需承 担侵权责任。
因果关系推定原则
在证明损害与高度危险行 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 适用因果关系推定原则, 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责任。
在认定主观过错时,应当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专业能力、经验、知识等因素,以及当时的具体 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判断。
03
高度危险致人损害责任的辩 事由
受害人过错
01
受害人过错是指受害人在事故发 生时存在故意或过失,从而对损 害结果负有一定责任。
02
在高度危险致人损害责任案件中 ,如果受害人存在过错,如违反 安全规定、疏忽大意等行为,可 能会减轻或免除侵权人的责任。
典型案例解析
案例一
案例三
高压电致人损害案:解析在高压电致 人损害的情形下,如何认定损害与高 度危险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 为人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
核设施致人损害案:解析在核设施致 人损害的情形下,如何认定损害的严 重程度,以及如何确定行为人的赔偿 责任。
案例二

第十三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十三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十三章高度危险责任本章主要阐述了高度危险作业的概念和特征、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抗辩事由、高压电流致人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赔偿范围和免责条件、高速运载工具致人损害责任的抗辩事由和危险物品致人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

本章共四节。

在学完本章之后应能够了解1、高度危险作业的概念和特征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3、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责任的抗辩事由4、高压电流致人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5、高压电流致人损害责任的赔偿范围和免责条件6、高速运载工具致人损害责任的抗辩事由7、危险物品致人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第一节高度危险责任概述一、高度危险作业的概念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作业,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属于高度危险作业。

【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解读】我国《民法通则》对“高度危险作业”进行的是一种列举式的规定,但它又是一种不完全性的列举,即只列举了最常见的7种。

第123条还规定了此类侵权的无过错责任(《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的具体运用)以及免责条件。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是指作业人的危险作业对他人造成损害,不包括作业人内部工作人员(雇员)等因实施高度危险作业而遭受的损害。

于后一种情形,应按照工伤事故的规则处理。

拥有或占有、管理某些危险物品如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不构成严格意义的“作业”,而是一种静态的事实状况,这些危险物品致人损害的,其所有者、占有者、管理者等也应当依据《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承担责任。

二、高度危险责任的概念、特征及归责原则(一)概念:是侵权法上明确列举的特定类型的危险责任。

即侵权责任法第九章专项规定的侵权责任类型。

(二)特征:1、它是一种危险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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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旅客车辆包括该车辆所载行李灭失或者损 坏的,每一车辆不超过3200元;
4)旅客其他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千克不 超过20元
*限于合同中对旅客损害的限额赔偿
高压电线死亡案 在某建筑物上空架有高压线,符合安全
标准,不存在对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的危 险。该建筑物的所有人在该建筑物上搭建违 章建筑,使其顶部距离高压线的垂直距离过 低,超过安全标准。其后,该人在该违章建 筑的楼顶晾晒衣物,碰触高压线触电致死, 其近亲属向法院起诉主张供电部门承担赔偿 责任。
六、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致害责 任
高度危险责任
一、高度危险责任的一般规定
• 第69条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高度危险责任与危险责任关系: • 前者外延窄,后者还包括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饲养动物责任等。 • (一)高度危险责任的概念、特征 • 1、行为的高度危险性 • 2、受害人保护的必要性 • 3、责任的无过错性 • 4、责任的受限性和分散性 • 受限性:责任范围(财产损害,不包括精神损害)、数额(部分赔) • 分散性:责任保险制度 • (二)高度危险责任类型 • 1、高度危险活动致害责任 • 2、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
(三)目前主要限额赔偿的领域
• 1、国内航空事故赔偿 《民用航空法》《国内航 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第3条
• 1)旅客人身伤亡:
• 国内:40万
• 国际:16600个计算单位(特别提款权)
• 2)托运行李以及随身携带物品损失:
• 国内:行李-每公斤不超过100元;物品-不超过 3000元
• 国际:行李-每公斤17特别提款权;物品-332提款 权
06年3月,吴华林上诉,北京一中院维持判决。 06年11月,吴华林申诉,北京一中院将案件发还西城法院重审。08 年1月8日,西城法院重审,认为地铁公司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判决其赔 偿吴华林5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和30万元精神抚慰金。 地铁公司上诉。2008年6月17日,北京一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2009年7月,北京市检察院向北京高院抗诉,认为北京一中院的终 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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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救措施
(2)胸部损伤处理:注意呼吸变化、胸廓 起伏及听诊呼吸音变化,对开放性气胸应 立即用凡士林纱布封闭伤口,外用无菌敷 料严密包扎,使开放性伤口变成闭合性。 张力性气胸应立即用无菌9~16号针头于锁 骨中线第一肋间或腋间第四、五肋间穿刺 胸膜腔应急排气,并予高流量氧气吸入以 改善缺氧状态。
急救措施
转运途中的护理
高处坠落伤病人属急危重病人,对于这类病人我 们在现场抢救的护理同时。应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 加强预见性护理分诊工作(从第一步减少延误病 情的概率)。 2 一定要遵循保全生命本上消除对病人最有利的抢救时机的延误。 3 按抢救原则进行抢救。4 从整体护理角度出发, 调动一切力量包括病人及家属。为我们的诊治护 理工作提供最有效的帮助。
高处坠落伤
优选高处坠落伤
随着社会及城市的飞速发展,各种原因引 起的高空坠落伤有增多趋势,高空坠落伤 大多为较严重创伤,部分伴有不同程度的 失血性休克,这是院前急救的一个最棘手 的问题。世界卫生组织(WHO)统计表明, 全世界每年的创伤病人20%因创伤后没能 得到及时的救治而死亡。快速有效的院前 急救,对挽救病人的生命,减少病人的伤 残率和死亡率非常重要。
注意生命体征。 2、高空坠落伤大多病情较重,变化较快,急救人员现场处理要及时、快速、有效,途中要密切监护患者神志、生命体征、瞳孔变化,
料创面包扎,疑似或确诊脊柱及骨盆骨折 给予有效对症治疗,及时向患者家属或随车人员交代病情变化及检查、初步诊断、治疗情况,必要时可以与医院急诊室联系,通报病
情,争取抢救时间。 (4)呼吸、心跳停止患者现场立即进行心肺复苏
免造成颅内感染,耳、鼻漏禁止堵塞。 为我们的诊治护理工作提供最有效的帮助。
固定以减轻疼痛、防止继发性损伤,对开 高处坠落伤病人属急危重病人,对于这类病人我们在现场抢救的护理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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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过失造成的高度危险损害不作为免除责任原 则。
定义:高度危险作业是指对周围环境具有较大危险 性的活动。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高度危险作业包括高
考、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 ,这些作业都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性。
高度危险责任的认定:(1)必须是对周围环境有危险的 作业。(2)必须是在活动过程中产生危险性的作业。(3 )必须是需要采取一定的安全方法,才能进行活动的作业 。
而不是不考虑被侵权人的过错。 (2)在被侵权人有过错情况下,应当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
任。 (3)高度危险致人损害责任不是绝对责任,对所有损害都
承担责任,而是存在或减轻责任的事由。
具体事由
被侵权人存在过失 被侵权人故意 第三人原因 不可抗力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新法优于旧法
例题】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关于高度危险作业民事责任 免除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四: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
作业或者经营高速轨道运输工具
致人损害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 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 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 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 的权利。
5:保护被侵权人。
定义: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 压、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 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 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 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注:除《民法通则》第123条外,还有《道路交通安全法 》、《铁路法》、《民用航空法》、《民用核设施安全监 督管理条例》、《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对高度 危险致人损害责任作出规定。
特殊方面
特点
民用航空器
民用航空器是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外
的航空器;经营民用航空致人损害责任属于私法上的经营活 动致人损害。
被侵权人
损害对象:乘客和第三人(飞机坠地对行人造成损害)
损害与民用航空
经营活动的因果 关系
“谁过错,谁承担,谁责任,谁承担”
1:关于经营者,民用航空器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 是经营者。
2:免责事由,被侵权人故意、发生战争或者武装 冲突。(被侵权人过失不作为免责事由,不可抗力 明文尚未规定)。
3:责任限额,中国民航总局最新规定旅客的赔偿 限额为40万元。
注:在航空运营中,由于事故发生一般会导致机毁人亡的 结果,因为损失相当严重。为了更好地维护航空事故受难 者的权益,各国相关法律法规一般都要求承运人投保航空 责任保险。
担赔偿责任,经营者可以向其他责任主体追偿。)
2:免责事由。(免责事由有二:一是战争等情形,二
是被侵权人故意。)
3:赔偿限额。(包括 经营核设施致害责任的补偿限额
和国家财政补偿措施。)
经营民用航空器致 人损害责任,是指 民用航空器造成他 人损害,其经营者 承担的威胁责任。
特点:致害几率低,致害 危险大
高度危险致人损害责任
如果没有“长江七号”,请 问谁来保护他们的权益?
如果你想知道,请听下文分 解!!!
一:高度危险致人损害责任概述
二: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责任
三:高度危险物品致人损害责任
概念:高度危险致人损害责任,简称高度危险责任, 是指因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或者保有高度危
险物品致人损害而承担的侵权责任。
“作业”是指完成某项既定任务,通常是一种生产经营活 动,也包括科研活动和自然资源勘探等活动。 注: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的活动以及军队的军事活动排除在外。
“周围环境”是指危险作业人和作业务以外的,处于该危险 作业及发生事故可能危及范围内的一切人和财产。 注:周围环境应当是某一范围内不特定的人和财产,而不是 指某一具体的人和财产。只有当损害发生后,这一人或财产 才被特定化
(一)《民法通则》第123 条
(二)《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2条第2款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 第176条
(四)《侵权责任法》 第69——77条
高度危险致人损害责任属于典型的无过错责任。
注意: (1)我们所说的无过错责任,是指不考虑侵权人的过错,
A.高度危险作业是存在免责事由的 B.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过失造成的,可
以免责
C.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可 以免责
D.对于不可抗力而造成的高度危险损害,是可以 免责的
答案:B
解析:高度危险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所以是存在 免责事由的;
高度危险免除责任的事由有:
1:不可抗力而造成的高度危险损害; 2: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免责
高度危险责任通常是指高空、高压、高速 运输工具、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活动
或者危险物品致人损害的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历史溯源:自19世纪以来,高度危险作业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迅速 发展及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而兴起。一方面,人们为了提高社会生产 力以发展经济和提高物质生活水平,追求高效、快捷,必然借助某些 具有高度危险性的作业;另一方面,即使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对其行 为予以谨慎的关注,也由于高度危险作业本身所具有的对人们的人身
特殊方面 民用核设施
特征
核动力厂,其他反应堆,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及后处理 设施、放射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设施等
核事故
被侵权人受到损害
损害与事故因果关 系
经营者对核事故承担责任 包括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 可以依据证据法的有关规定来减轻被侵权人的举证责任
经营民用核设施致人损害责任的承担:
1:责任主体是经营者。(经营者对被侵权人的损害承
和财产的巨大潜在危险性而不能完全避免侵害的发生。
注:一般认为,1838年《普鲁士铁路企业法》开现代高度 危险作业赔偿制度之先河。
依据:高度危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具有社会经 济等方面的正当性,其主要理由如下:
1:开启危险者应当承受其风险。
2:控制危险的能力。
3:报偿理论。
4:损害分散与保险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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