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危险致人损害责任优秀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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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危险责任通常是指高空、高压、高速 运输工具、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活动
或者危险物品致人损害的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历史溯源:自19世纪以来,高度危险作业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迅速 发展及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而兴起。一方面,人们为了提高社会生产 力以发展经济和提高物质生活水平,追求高效、快捷,必然借助某些 具有高度危险性的作业;另一方面,即使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对其行 为予以谨慎的关注,也由于高度危险作业本身所具有的对人们的人身
A.高度危险作业是存在免责事由的 B.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过失造成的,可
以免责
C.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可 以免责
D.对于不可抗力而造成的高度危险损害,是可以 免责的
答案:B
解析:高度危险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所以是存在 免责事由的;
高度危险免除责任的事由有:
1:不可抗力而造成的高度危险损害; 2: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免责
和财产的巨大潜在危险性而不能完全避免侵害的发生。
注:一般认为,1838年《普鲁士铁路企业法》开现代高度 危险作业赔偿制度之先河。
依据:高度危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具有社会经 济等方面的正当性,其主要理由如下:
1:开启危险者应当承受其风险。
2:控制危险的能力。
3:报偿理论。
4:损害分散与保险机制。
高度危险致人损害责任
如果没有“长江七号”,请 问谁来保护他们的权益?
如果你想知道,请听下文分 解!!!
一:高度危险致人损害责任概述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责任
三:高度危险物品致人损害责任
概念:高度危险致人损害责任,简称高度危险责任, 是指因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或者保有高度危
险物品致人损害而承担的侵权责任。
2:免责事由,被侵权人故意、发生战争或者武装 冲突。(被侵权人过失不作为免责事由,不可抗力 明文尚未规定)。
3:责任限额,中国民航总局最新规定旅客的赔偿 限额为40万元。
注:在航空运营中,由于事故发生一般会导致机毁人亡的 结果,因为损失相当严重。为了更好地维护航空事故受难 者的权益,各国相关法律法规一般都要求承运人投保航空 责任保险。
(一)《民法通则》第123 条
(二)《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2条第2款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 第176条
(四)《侵权责任法》 第69——77条
高度危险致人损害责任属于典型的无过错责任。
注意: (1)我们所说的无过错责任,是指不考虑侵权人的过错,
而不是不考虑被侵权人的过错。 (2)在被侵权人有过错情况下,应当减源自文库侵权人的赔偿责
任。 (3)高度危险致人损害责任不是绝对责任,对所有损害都
承担责任,而是存在或减轻责任的事由。
具体事由
被侵权人存在过失 被侵权人故意 第三人原因 不可抗力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新法优于旧法
例题】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关于高度危险作业民事责任 免除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特殊方面
特点
民用航空器
民用航空器是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外
的航空器;经营民用航空致人损害责任属于私法上的经营活 动致人损害。
被侵权人
损害对象:乘客和第三人(飞机坠地对行人造成损害)
损害与民用航空
经营活动的因果 关系
“谁过错,谁承担,谁责任,谁承担”
1:关于经营者,民用航空器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 是经营者。
受害人过失造成的高度危险损害不作为免除责任原 则。
定义:高度危险作业是指对周围环境具有较大危险 性的活动。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高度危险作业包括高
考、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 ,这些作业都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性。
高度危险责任的认定:(1)必须是对周围环境有危险的 作业。(2)必须是在活动过程中产生危险性的作业。(3 )必须是需要采取一定的安全方法,才能进行活动的作业 。
四: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
作业或者经营高速轨道运输工具
致人损害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 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 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 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 的权利。
5:保护被侵权人。
定义: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 压、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 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 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 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注:除《民法通则》第123条外,还有《道路交通安全法 》、《铁路法》、《民用航空法》、《民用核设施安全监 督管理条例》、《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对高度 危险致人损害责任作出规定。
担赔偿责任,经营者可以向其他责任主体追偿。)
2:免责事由。(免责事由有二:一是战争等情形,二
是被侵权人故意。)
3:赔偿限额。(包括 经营核设施致害责任的补偿限额
和国家财政补偿措施。)
经营民用航空器致 人损害责任,是指 民用航空器造成他 人损害,其经营者 承担的威胁责任。
特点:致害几率低,致害 危险大
“作业”是指完成某项既定任务,通常是一种生产经营活 动,也包括科研活动和自然资源勘探等活动。 注: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的活动以及军队的军事活动排除在外。
“周围环境”是指危险作业人和作业务以外的,处于该危险 作业及发生事故可能危及范围内的一切人和财产。 注:周围环境应当是某一范围内不特定的人和财产,而不是 指某一具体的人和财产。只有当损害发生后,这一人或财产 才被特定化
特殊方面 民用核设施
特征
核动力厂,其他反应堆,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及后处理 设施、放射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设施等
核事故
被侵权人受到损害
损害与事故因果关 系
经营者对核事故承担责任 包括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 可以依据证据法的有关规定来减轻被侵权人的举证责任
经营民用核设施致人损害责任的承担:
1:责任主体是经营者。(经营者对被侵权人的损害承
或者危险物品致人损害的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历史溯源:自19世纪以来,高度危险作业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迅速 发展及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而兴起。一方面,人们为了提高社会生产 力以发展经济和提高物质生活水平,追求高效、快捷,必然借助某些 具有高度危险性的作业;另一方面,即使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对其行 为予以谨慎的关注,也由于高度危险作业本身所具有的对人们的人身
A.高度危险作业是存在免责事由的 B.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过失造成的,可
以免责
C.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可 以免责
D.对于不可抗力而造成的高度危险损害,是可以 免责的
答案:B
解析:高度危险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所以是存在 免责事由的;
高度危险免除责任的事由有:
1:不可抗力而造成的高度危险损害; 2: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免责
和财产的巨大潜在危险性而不能完全避免侵害的发生。
注:一般认为,1838年《普鲁士铁路企业法》开现代高度 危险作业赔偿制度之先河。
依据:高度危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具有社会经 济等方面的正当性,其主要理由如下:
1:开启危险者应当承受其风险。
2:控制危险的能力。
3:报偿理论。
4:损害分散与保险机制。
高度危险致人损害责任
如果没有“长江七号”,请 问谁来保护他们的权益?
如果你想知道,请听下文分 解!!!
一:高度危险致人损害责任概述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责任
三:高度危险物品致人损害责任
概念:高度危险致人损害责任,简称高度危险责任, 是指因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或者保有高度危
险物品致人损害而承担的侵权责任。
2:免责事由,被侵权人故意、发生战争或者武装 冲突。(被侵权人过失不作为免责事由,不可抗力 明文尚未规定)。
3:责任限额,中国民航总局最新规定旅客的赔偿 限额为40万元。
注:在航空运营中,由于事故发生一般会导致机毁人亡的 结果,因为损失相当严重。为了更好地维护航空事故受难 者的权益,各国相关法律法规一般都要求承运人投保航空 责任保险。
(一)《民法通则》第123 条
(二)《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2条第2款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 第176条
(四)《侵权责任法》 第69——77条
高度危险致人损害责任属于典型的无过错责任。
注意: (1)我们所说的无过错责任,是指不考虑侵权人的过错,
而不是不考虑被侵权人的过错。 (2)在被侵权人有过错情况下,应当减源自文库侵权人的赔偿责
任。 (3)高度危险致人损害责任不是绝对责任,对所有损害都
承担责任,而是存在或减轻责任的事由。
具体事由
被侵权人存在过失 被侵权人故意 第三人原因 不可抗力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新法优于旧法
例题】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关于高度危险作业民事责任 免除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特殊方面
特点
民用航空器
民用航空器是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外
的航空器;经营民用航空致人损害责任属于私法上的经营活 动致人损害。
被侵权人
损害对象:乘客和第三人(飞机坠地对行人造成损害)
损害与民用航空
经营活动的因果 关系
“谁过错,谁承担,谁责任,谁承担”
1:关于经营者,民用航空器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 是经营者。
受害人过失造成的高度危险损害不作为免除责任原 则。
定义:高度危险作业是指对周围环境具有较大危险 性的活动。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高度危险作业包括高
考、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 ,这些作业都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性。
高度危险责任的认定:(1)必须是对周围环境有危险的 作业。(2)必须是在活动过程中产生危险性的作业。(3 )必须是需要采取一定的安全方法,才能进行活动的作业 。
四: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
作业或者经营高速轨道运输工具
致人损害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 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 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 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 的权利。
5:保护被侵权人。
定义: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 压、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 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 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 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注:除《民法通则》第123条外,还有《道路交通安全法 》、《铁路法》、《民用航空法》、《民用核设施安全监 督管理条例》、《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对高度 危险致人损害责任作出规定。
担赔偿责任,经营者可以向其他责任主体追偿。)
2:免责事由。(免责事由有二:一是战争等情形,二
是被侵权人故意。)
3:赔偿限额。(包括 经营核设施致害责任的补偿限额
和国家财政补偿措施。)
经营民用航空器致 人损害责任,是指 民用航空器造成他 人损害,其经营者 承担的威胁责任。
特点:致害几率低,致害 危险大
“作业”是指完成某项既定任务,通常是一种生产经营活 动,也包括科研活动和自然资源勘探等活动。 注: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的活动以及军队的军事活动排除在外。
“周围环境”是指危险作业人和作业务以外的,处于该危险 作业及发生事故可能危及范围内的一切人和财产。 注:周围环境应当是某一范围内不特定的人和财产,而不是 指某一具体的人和财产。只有当损害发生后,这一人或财产 才被特定化
特殊方面 民用核设施
特征
核动力厂,其他反应堆,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及后处理 设施、放射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设施等
核事故
被侵权人受到损害
损害与事故因果关 系
经营者对核事故承担责任 包括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 可以依据证据法的有关规定来减轻被侵权人的举证责任
经营民用核设施致人损害责任的承担:
1:责任主体是经营者。(经营者对被侵权人的损害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