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政法干警民法学考点:侵权责任中的高度危险责任实例分析
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特殊侵权行为
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特殊侵权行为。
2016年司法考试复习之初,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考生复习使用。
一、职务侵权行为——《民法通则》第121条1、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职务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1)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侵权行为的发生必须是执行职务所致。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8条法人、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是代表或代理所在单位实施,因而应由其所在单位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的行为如果与执行或履行职务无关,则不构成职务侵权。
(3)必须是执行职务中的不当行为。
(4)必须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损失。
合法权益的损失包括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失。
财产损失只限于直接财产损失,间接财产损失不在国家赔偿范围之列。
人身损失主要是指对公民生命健康权和人身自由权的损害,对单纯的精神损害不予赔偿。
(5)不当职务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3、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遭受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行为,可以要求赔偿的范围包括两大类:(1)因行政违法行为要求的行政赔偿;(2)与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有关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要求的刑事赔偿。
这两类属于国家赔偿范围,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不能适用普通民事赔偿程序。
二、雇佣活动或雇佣关系中的侵权行为雇主责任主要是指雇主对雇员在雇佣活动中损害或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问题。
具体表现为:1、雇员在雇佣活动中致他人损害的,雇主承担责任,雇员主观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雇主承担了连带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2、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由于第三人造成的,权利人既可以向第三人求偿,也可以向雇主求偿。
雇主承担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侵权责任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男,30岁,某市居民。
被告乙,男,28岁,某市居民。
甲、乙两人因邻里纠纷,于2019年5月发生肢体冲突,导致甲受伤。
事发后,甲住院治疗20天,花费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2万元。
甲认为乙的行为侵犯了其人身权利,要求乙承担侵权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乙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案例分析(一)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根据该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二)乙是否构成侵权行为1. 侵权行为的认定侵权行为是指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本案中,乙与甲发生肢体冲突,导致甲受伤,乙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甲的人身权益。
2.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1)违法行为:乙与甲发生肢体冲突,其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
(2)损害事实:甲因乙的行为受伤,花费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2万元。
(3)因果关系:乙的行为与甲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主观过错:乙在发生肢体冲突时,存在过错。
综上所述,乙的行为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构成侵权行为。
(三)乙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来说:1. 停止侵害:乙应当停止侵害甲的人身权益,不再与甲发生肢体冲突。
2. 排除妨碍:乙应当排除妨碍,不再对甲的人身权益造成侵害。
3. 消除危险:乙应当消除危险,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4. 赔偿损失:乙应当赔偿甲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2万元。
四、判决结果经法院审理,判决乙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甲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2万元。
五、案例分析总结本案中,乙因邻里纠纷与甲发生肢体冲突,导致甲受伤,乙的行为侵犯了甲的人身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甲的损失。
贵州政法干警民法学考点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贵州政法干警民法学考点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2015年政法干警考试备考工作已经拉开帷幕,今天我们就一起来学习一下政法干警民法学考试中的一个高频考点——侵权责任中的高度危险责任。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加害行为加害行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不法侵害是由行为本身的违法性所引起的。
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法了法律的规定,具体表现为作为的违法行为和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作为的违法行为,是指法律禁止实施某种行为,行为人违反法律而作为;不作为的违法行为,是指法律要求行为人在某种情况下必须实施某种行为,而负有这种义务的人不履行其义务,就构成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譬如法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二、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一定的行为致使权利主体财产权、人身权受到侵犯,并造成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的减少或者灭失的客观事实。
这是构成这一民事责任的首要条件,只有当行为人的违法行为造成损害事实,行为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这里的损害,从广义上讲,包括财产上的损害和人身上的损害即造成受害人在财产上或者人身上的不利益。
三、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客观联系。
因果关系是侵权行为的必备构成要件,在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确定存在因果关系的,就有可能构成侵权责任,没有因果关系就必然地不构成侵权责任。
四、过错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是一般侵权行为的专属构成要件。
只要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以过错为要件,则过错就是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要件。
过错可分为故意和过失。
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某一损害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其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
过失是指行为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使自己未履行应有注意义务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
它是侵权责任法中最常见的过错形态。
2015年湖南省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冲刺备考知识点之侵权责任
2015年湖南省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冲刺备考知识点之侵权责任2015政法干警考试公告陆续发布,考试时间安排在9月19日、20日两日,中公教育政法干警考试网会第一时间为各位考生提供2015政法干警最新招考信息及备考指导,助各位在2015年政法干警考试中取得优异的成绩,考取理想的职位!更多2015政法干警考试信息,请关注中公教育湖南政法干警考试网!根据2014年政法干警民法考试的真题可以知道,民法考试依然延续之前的重点来考察学生对基本的民事法律知识的熟悉程度。
政法干警民法的侵权责任又是每一年的重要考点。
所以今天我们就来谈谈侵权责任这个考点在政法干警考试中的体现。
一、大家来认识什么是侵权责任,在什么情况下要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是和违约责任相对应的一个民法概念,我们都知道违约责任是在有合同或者协议的情况下侵犯到对方的权益,比如两个人之间签订了买卖合同,但是到期一方不履行义务,则承担违约责任,而且违约责任是具有相对性的,也就是说违约责任的主体一定是合同的一方,第三人不可以成为违约责任的主体。
侵权责任就是在无合同和约定的情况下侵犯到别人的权益,比如在日常生活中,开车把别人撞伤了,那么就是侵权责任的一种表现。
了解完侵权责任的大致意思,我们来说一下历年真题都怎么考的?2014年单选:甲乙丙三人在单位顶层露台饮酒,酒醉的甲乙丙一起将空酒瓶往楼下扔,恰好其中一个瓶子砸伤路人丁,但无法查明是谁扔的酒瓶,丁( )。
A.只能向甲请求赔偿B.只能向乙请求赔偿C.只能向丙请求赔偿D.有权请求甲、乙、丙承担连带责任这个题目考查的是侵权责任中的数人侵权行为,题目中甲乙丙三人的行为是共同危险行为,指的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可能导致他人权利受损的危险行为,但不能确定实际侵权人的情形。
那么对于共同危险行为,《侵权责任法》第10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全]民法复习 七类典型的侵权责任 全考点[法考详解]
仅有5类合同采有过错原则,赠予、委托、保管、仓储、客运合同承运人对旅客自带物品的毁损。
如果是伤害了他人,1生产者侵权责任,2销售者侵权责任。
(少个违约责任,因为不是其商家签的约)不真正连带责任(最终只是1个人承担责任)五个,一是用工责任,可以追究用工方的补偿责任,(保护受雇方的),用工方再追偿第三方责任。
二是产品责任,要么生产者赔偿,要么销售者赔偿,生产者与销售者之内的内部问题不得对抗外部。
三是医疗损害赔偿责任,隹故口,甲受伤被送到医院抢救,医院临时缺血,就从红十会调血,结果血有问题, 导致甲染上爰滋病,甲可民追究医院的责任,也可以追究血站的责任。
四是环境污染,甲某碰倒乙公司污水,导致排放至丙鱼塘鱼死光光,丙可以找乙公司,也可以找甲某。
(只是甲公司承担责任后,自己再找甲承担)。
五是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丙踢狗,导致乙家狗咬到甲。
甲可以追究狗主人乙(乙如承担后,再包容丙责任),也可以直接追究丙责任。
连带责任就不一样,可以追究一个,更能追究一群。
〃一因一果〃,主要依据就是共同侵权或准共同侵权。
连带责任慎重。
惩罚性赔偿,(例外)。
明知商品有瑕疵,还生产,造成人身伤亡,出现严重后果,还要承担惩罚性赔偿。
或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如召回警示处理),措施不力造成他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人身伤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损害赔偿(相应的损害赔偿由法院判定)。
2 .饲养动物损害赔偿责任。
中国大陆的动物分为三类,动物园的动物,受到严惩的违禁饲养动物,动物园的动物是唯一的优待,采用的是过错推定的过错原则,因为动物园动物有训化,同时与游客直接接触可能性也低。
严惩的违禁饲养动物,比如城区饲养藏葵这种禁止,可以在郊区牧区饲养,因为藏葵是大型烈性犬,采用无过错原则,绝对无过错责任。
违规饲养动物,采用的是相对无过错责任,免责事由受害者故意。
(现实中,受害者的故意很难证明)对比刑法过错,刑法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2015政法干警民法学考点分析之无过错责任原则实例分析
2015政法干警民法学考点分析之无过错责任原则实例分析来源:宁夏中公教育某日,王某(5岁)与另一小孩玩耍时,见配电房没有锁门,就进入装有变压器的房内。
由于无知和好奇,王某用手去触摸变压器,遭到电击,随即被其父母送医院抢救,医院给王某截去了双上肢。
一个月后,王某出院,其父母向法院起诉,要求电力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诉讼中,电力公司举证证明:事故发生前一日,其工作人员还对该配电房进行了检查,门锁完好无损。
电力公司认为自己对损害发生没有过错,拒绝承担责任。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1)对王某所受伤害的赔偿责任应如何确定?说明理由。
(2)赔偿范围应包括哪些?【参考答案】(1)应由电力公司和王某的监护人共同承担责任,其中电力公司承担主要责任。
理由:①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除受害人故意的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以外,应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电力公司即使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也不能免责。
②王某的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也应承担适当责任。
(2)赔偿范围包括医药费、护理费、伤残用具费、伤残后的生活补助费等。
在本案例中,出现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其具体内容需要考生格外注意。
相对于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比较特殊。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其主观上有无过错,根据法律规定军营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则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7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和危险事故的增多,继续坚持过错责任原则,会增加受害人证明行为人过错的难度,同时行为人也会力图寻找各种无过错的理由以免除自己的责任。
为了化解社会矛盾,保护受害人权益,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无过错责任原则成为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在侵权法中得到运用。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责任以及高度危险责任等,均属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民法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民法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在民法学的学习中,案例分析一直是一个重要的学习方法。
通过对真实案例的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条文的具体适用和实际操作。
下面,我们将结合几个典型案例,进行民法学案例分析,并给出相应的答案。
案例一:小明租住在一栋老房子里,突然有一天,房子的天花板突然坍塌,导致小明受伤。
小明想要向房东索赔,但房东却认为这是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应承担责任。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侵权行为人可以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但是,不可抗力应当符合客观上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条件。
在本案中,房子的天花板坍塌属于房东未尽到维护房屋安全的责任,不可认定为不可抗力。
因此,房东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答案,小明可以向房东主张侵权责任,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相关损失。
案例二:小红在网上购买了一件衣服,收到货后发现与网页上的描述不符,要求退货并要求商家赔偿。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有权要求商家提供真实、准确的商品信息。
如果商家在销售商品时虚假宣传,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并要求赔偿。
在本案中,小红购买的衣服与网页描述不符,属于商家的虚假宣传行为,因此小红有权要求退货并要求赔偿。
答案,小红可以向商家要求退货,并主张赔偿损失。
案例三:小李在餐厅用餐时,不慎摔倒受伤,想要向餐厅索赔。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经营单位对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小李在餐厅用餐时受伤,属于餐厅经营单位的责任范围。
因此,小李可以向餐厅主张侵权责任,要求赔偿相关损失。
答案,小李可以向餐厅主张侵权责任,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相关损失。
以上就是对几个典型案例的民法学案例分析及答案。
通过案例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条文的具体适用和实际操作,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侵权责任法案例分析报告
侵权责任法案例分析报告在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中,侵权责任法的适用广泛而重要。
通过对具体案例的深入分析,能够更清晰地理解和把握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
以下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进行详细的分析。
案例详情:在某城市的一个繁华街道上,_____经营着一家小型超市。
一天,顾客_____在超市购物时,因地面湿滑不慎摔倒,导致手臂骨折。
_____认为超市没有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超市承担赔偿责任。
超市则辩称,已经在显眼位置张贴了“小心地滑”的警示标识,尽到了提醒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首先,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例中,超市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有义务保障顾客在其经营场所内的人身安全。
虽然超市张贴了警示标识,但这并不意味着完全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地面湿滑是一个潜在的危险,仅仅张贴标识是不够的,还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如及时擦干地面、铺设防滑垫等。
其次,顾客_____自身也存在一定的注意义务。
然而,在判断责任分担时,不能仅仅因为顾客自身有一定的注意义务而减轻超市的责任。
超市作为经营场所的管理者,其提供安全环境的责任更为重大。
损害赔偿范围:在确定超市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后,需要明确损害赔偿的范围。
对于顾客_____手臂骨折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等,超市应当予以赔偿。
医疗费用:包括治疗骨折的手术费、医药费、检查费等,应当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并结合相关的医疗票据进行认定。
护理费:如果_____在治疗和恢复期间需要他人护理,产生的护理费应当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或者当地护工的平均工资水平来计算。
误工费:_____因受伤而无法工作所导致的收入损失,应当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如果_____无法证明其收入情况,可以参照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营养费:根据_____的受伤情况和恢复需要,适当确定营养费的赔偿数额。
法考侵权责任归纳
法考侵权责任归纳一、侵权责任的种类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行为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主观责任和客观责任:主观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的责任,其侵权行为是出于主观故意或者过失,导致他人合法权益受损失。
客观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人只需证明其侵权行为与造成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无需证明其主观上的过错。
在我国法律中,大多数侵权行为属于主观责任,即侵权行为人需证明其主观上的过错,才能承担赔偿责任。
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和过错四个基本要素。
只有满足这四个要素,才能认定侵权责任的存在。
1.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侵权行为包括侵犯他人人身权、财产权、名誉权、知识产权等多种形式,如伤害行为、侵权诉讼、侵犯商业秘密等。
2.损害结果:损害结果是指侵权行为导致他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
损害结果主要包括财产损失、精神抚慰金、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
3.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只有侵权行为直接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才能认定存在因果关系。
4.过错:过错是指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行为。
主观过错可以是故意或者过失,即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是有意为之或者未经合理注意或谨慎的行为。
三、举例分析侵权责任1.人身损害责任人身损害责任是指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行为人需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常见的人身损害责任包括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医疗事故责任等。
例如,小明驾驶车辆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受伤。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小明应当对受伤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
小明应根据受伤者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以恢复受伤者的合法权益。
2.财产损害责任财产损害责任是指侵权行为导致他人财产受损失,行为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常见的财产损害责任包括物权侵犯、侵犯商业秘密等。
例如,小李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他人的专利技术进行生产,导致他人的商业利益受损。
2015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经典案例
政法⼲警民法学案例1 A、B两家⼯⼚均系某省⽣产化妆品的⼚家。
1995年8⽉,A⼚研制出⼀种新型的美⽩产品,能迅速淡去⾯部⾊素,使⽪肤在短期内达到增⽩的效果。
产品投放市场后,深得⼥性朋友的喜爱。
1996年5⽉,A⼚向商标局提出"美净"商标注册申请,但被告知10⽇前已有B⼚为其所⽣产的美⽩,润肤露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美净"商标的申请。
A⼚称B⼚是于1996年1⽉才开始⽣产、销售该产品的,应把"美净"商标专⽤权授予A⼚。
[问题] 1.商标局应将商标专⽤权授予哪个⼯⼚? 2.如果A⼚与B⼚同⼀天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权应授予谁? 案例2 甲公司向⼄公司购买价值50万元的彩电。
合同约定,甲公司先预付20万元货款,其余30万元货款在提货后三个⽉内付清,并由丙公司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但未约定保证范围。
提货⼀个⽉后,甲公司在征得⼄公司同意后,将30万元债务转移给尚⽋其30万元货款的丁公司。
对此,丙公司完全不知情。
⾄债务清偿期届满时,⼄公司要求丁公司偿还30万元货款及利息,⽽丁公司因违法经营被依法查处,法定代表⼈不知去向,公司的账户被冻结。
于是,⼄公司找到丙公司,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
丙公司⾄此才知道甲公司已将其债务转让给丁公司,遂以此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双⽅为此发⽣争议,⼄公司诉⾄法院。
[问题] 1.丙公司保证担保的范围应如何确定? 2.甲公司转让债务的⾏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3.丙公司是否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政法⼲警民法学案例3 甲汽车销售公司与⼄汽车制造公司签订了⼀份轿车买卖合同。
由于甲公司的业务员丁某对汽车型号不太熟悉,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将甲公司原先想买的B型号轿车写成了A型号轿车。
虽然⼄公司提供的型号不是甲公司原想购买的B型号轿车,但A 型号轿车销量也不错。
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货并⽀付了货款。
[问题] 1.丁某的⾏为属于合同法上的什么⾏为?其效⼒如何? 2.甲公司在⽀付货款后是否还能⾏使撤销权? 案例4 甲公司向⼄商业银⾏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年。
2015年六安政法干警民法学考点: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2015年六安政法干警民法学考点: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2015年政法干警考试备考工作已经拉开帷幕,今天我们就一起来学习一下政法干警民法学考试中的一个高频考点——侵权责任中的高度危险责任。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加害行为加害行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不法侵害是由行为本身的违法性所引起的。
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法了法律的规定,具体表现为作为的违法行为和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作为的违法行为,是指法律禁止实施某种行为,行为人违反法律而作为;不作为的违法行为,是指法律要求行为人在某种情况下必须实施某种行为,而负有这种义务的人不履行其义务,就构成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譬如法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二、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一定的行为致使权利主体财产权、人身权受到侵犯,并造成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的减少或者灭失的客观事实。
这是构成这一民事责任的首要条件,只有当行为人的违法行为造成损害事实,行为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这里的损害,从广义上讲,包括财产上的损害和人身上的损害即造成受害人在财产上或者人身上的不利益。
三、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客观联系。
因果关系是侵权行为的必备构成要件,在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确定存在因果关系的,就有可能构成侵权责任,没有因果关系就必然地不构成侵权责任。
四、过错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是一般侵权行为的专属构成要件。
只要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以过错为要件,则过错就是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要件。
过错可分为故意和过失。
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某一损害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其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
过失是指行为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使自己未履行应有注意义务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
它是侵权责任法中最常见的过错形态。
【实例分析】周某到酒馆饮酒大醉,与邻座的王某发生口角。
2015政法干警民法学考点:侵权责任中的高度危险责任实例分析
2015政法干警民法学考点:侵权责任中的高度危险责任实例分析来源:宁夏中公教育一、高度危险责任的概念及构成要件高度危险责任,是指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适用于无过错责任原则,其应满足三个构成要件:第一,行为人实施了高度危险作业行为。
高度危险作业包括适用民用核设施、高速轨道运输工具和从事高压、高空、地下采掘等高度危险活动,也包括占有、使用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的行为。
第二,受害人遭受损害。
行为人从事的高度危险行为导致受害人人生损害和财产损害。
第三,行为人高度危险作业行为与受害人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高度危险责任的免责事由针对具体的高度危险责任,法律明确规定了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一,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二,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第四,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第五,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2015河北政法干警民法学考情分析及备考指导
一年一度的政法干警招录考试还有半年多的时间,想必很多考生已经开始摩拳擦掌了,事实证明,对于政法干警本科报考学历的考生来说,得民法者得笔试,失民法者失笔试。
那么,想在民法学中拿高分,做好2015年政法干警民法学考情分析及备考安排是必要的,接下来,中公政法干警考试网就为大家带来2015政法干警民法学考情分析及备考指导,帮助大家做好民法学备考工作。
一、考试概述政法干警考试是由教育部,司法部,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发起的,一次集公务员,高考(或考研考试)为一体的入学考试,参加由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每年九月份的政法干警招录考试,录取后到大学深造两年毕业即获得公务员编制和到报考岗位工作,岗位有法院、检察院干部和法警,公安民警,司法所干部及狱警。
政法干警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考试。
报考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本科层次考民法学;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考生需参加专业综合(刑法学、民法学)、专业综合(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的考试。
二、民法考情分析本文主要针对本科层次学生分析历年政法干警考试的考试题型、题量、考试重点等,为大家备考提供指导。
分析历年政法干警民法考试,题型题量都比较稳定。
一般有选择题、简答题、论述题和案例分析题,选择题一般有35道,均为单选,简答题一般3-4道,论述题1-2道。
案例分析题2道。
民法考试涉及民法总论、物权、债权、人身权、婚姻家庭、继承权、民事责任等相关问题。
其中,物权、债权、民事责任三部分内容在考试中涉及较多,并且内容相对复杂,常考论述和案例分析,大家在备考时需重点学习掌握,而总论、婚姻、继承这部分则相对容易,备考时多做练习便可轻松掌握。
三、学习方法很多同学在备考政法干警时容易陷入一个误区——背下来就能得高分。
诚然,政法干警民法考试中,简答题和论述题占了很大比重,背是必然的,但仅仅靠死背来获得高分却是行不通的,对知识的理解是记忆的前提,也是获得高分的必经之路。
民商法案例分析(高度危险责任侵权)
民商法案例分析(高度危险责任侵权)公司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案一、案情简述2009年x月,自然人刘某,承包了XX区XX村,林地174亩,种植了杉树、樟树等林木,并取得了“林权证”,有效期至2019年3月28日。
2013年8月6日12时许,XX村XX山发生火灾,消防部门和当地村民共同开展灭火工作,成功将火势控制。
发生火灾的山林有某供电公司一条10KV线路经过,为确保线路安全,当地供电所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
但当地村民拒绝供电所员工进入火场处理事故。
火情控制后,有一相10KV线路断落在地,村民将断落在地的导线剪断后,送交XX区森林公安局。
刘某认为是某供电公司的10KV线路短路产生电火花引发本次山火事故,给他造成了巨大损失,某供电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刘某向某供电公司提出了160万的索赔要求。
为查明火灾发生原因,XX区森林公安局委托公安部消防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对火场残留物进行了技术鉴定,鉴定结论为:“送检的带钢芯铝质电缆有一次短路熔痕”。
当地政府组织某供电公司和刘某召开了几次协调会,未达成一致。
二、处理情况某供电公司认为,如山火确因10KV线路短路引发,应属于供电责任险保险责任范畴,故在案发后第一时间即向承保方某保险公司报案。
刘某自行委托XX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证,确认本次火灾事故烧毁林木价值558272元。
某保险公司答复某供电公司,仅同意理赔4万元,后经多次协调,同意增加至6万元。
由于保险赔款与刘某的诉求差距太大,协商处理不能达成一致。
2013年X 月X日,刘某向XX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某供电公司赔偿其损失558272元。
某供电公司于X月X日收到开庭传票,本案将于2014年X月X日开庭审理。
目前,办案人员已与承办法官取得联系,拟在举证期内申请人民法院委托相关机构对价格认证和火灾物证重新作出司法鉴定。
三、法理分析(一)本案的归责原则本案原告选择以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之诉起诉,法院已立案受理。
法律侵权责任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于2010年取得了某地块的开发权,并于2011年开始建设一栋住宅小区。
该小区于2013年竣工并交付使用。
业主们入住后不久,陆续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如墙体开裂、渗水、地基下沉等。
业主们多次与开发商协商解决,但问题始终没有得到妥善处理。
2015年,部分业主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承担侵权责任,修复房屋,并赔偿损失。
二、案件事实1. 房屋质量问题:业主们提供的证据显示,房屋存在墙体开裂、渗水、地基下沉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居住安全和使用功能。
2. 开发商责任:开发商在房屋建设过程中,未能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存在以下问题:- 施工队伍资质不符合要求;- 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 施工过程中存在偷工减料现象;- 施工监理不到位。
3. 业主损失:业主们因房屋质量问题遭受了以下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房屋修复费用、搬迁费用等;- 间接经济损失:房屋贬值、维修期间无法正常使用等;- 精神损失:生活不便、居住安全隐患等。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该法规定了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责任承担方式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法规定了房地产开发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该法规定了建筑工程的质量要求、施工监理等。
四、法院判决1. 侵权责任认定:法院认为,开发商在房屋建设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房屋出现质量问题,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
2. 责任承担方式:- 开发商应修复房屋,消除安全隐患;- 开发商应赔偿业主的直接经济损失;- 开发商应赔偿业主的合理精神损失。
五、案例分析1.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本案中,开发商的行为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存在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
2. 责任承担方式:法院判决开发商承担侵权责任,体现了法律对受害人的保护。
开发商应承担修复房屋、赔偿损失等责任,以弥补业主的损失。
侵权责任法案例分析报告
侵权责任法案例分析报告一、案例背景在当今社会,侵权行为屡见不鲜,侵权责任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更深入地理解侵权责任法的适用和实践,本文将对一个具体的案例进行详细分析。
案例详情:在一个繁华的商业街区,有一家名为“美味佳”的餐厅。
一天,顾客甲在餐厅用餐时,由于餐厅地面湿滑,不慎摔倒,导致手臂骨折。
甲随后被送往医院治疗,花费了大量的医疗费用,并因受伤而耽误了工作,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二、法律适用与相关条文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美味佳”餐厅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有责任确保顾客在其经营场所内的安全。
餐厅地面湿滑,未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或及时清理积水,导致顾客甲摔倒受伤,显然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三、责任认定与分析(一)餐厅的责任餐厅作为公共场所,应当对顾客的人身安全负责。
地面湿滑是导致顾客摔倒的直接原因,而餐厅未能提前预防或及时处理这一安全隐患,存在明显的过错。
因此,餐厅应当对顾客甲的损害承担主要责任。
(二)顾客甲的责任虽然餐厅存在过错,但顾客甲在行走时也应当对自身的安全保持一定的注意义务。
如果顾客甲在行走时过于匆忙或没有留意地面状况,自身也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然而,综合考虑整个事件的发生过程,餐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因素,顾客甲的自身注意义务相对较小。
四、损害赔偿的计算(一)医疗费用顾客甲因受伤住院治疗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药费等,应当由餐厅承担。
这些费用都有相应的医疗票据作为证明。
(二)误工费由于受伤耽误了工作,顾客甲因此减少的收入也应当得到赔偿。
计算误工费需要考虑顾客甲的平均工资水平以及误工的时间。
(三)护理费如果在治疗期间需要他人护理,产生的护理费用也应由餐厅承担。
护理费的计算通常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或者当地护工的平均工资标准。
(四)营养费根据顾客甲的伤情和恢复需要,适当的营养费也应在赔偿范围内。
侵权责任法案例分析
侵权责任法案例分析侵权责任是指因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中,对侵权行为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并对侵权行为的主体、主观和客观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案例来具体分析侵权责任法的适用。
案例一,小明在社交平台上发布了一篇文章,内容涉及到了某公司的商业机密,导致该公司的商业利益受损。
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小明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小明的行为构成了侵权行为,因为他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揭露了公司的商业机密,侵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
根据法律规定,小明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
案例二,小红在自己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一篇文章,内容涉及到了某个公众人物的隐私信息,导致该公众人物的名誉受损。
公众人物提起诉讼,要求小红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小红的行为构成了侵权行为,因为她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公开了公众人物的隐私信息,侵害了公众人物的合法权益。
根据法律规定,小红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公众人物的名誉损失。
案例三,某公司在广告中使用了另一家公司的商标,导致另一家公司的商标权受到侵害。
另一家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某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某公司的行为构成了侵权行为,因为他们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了另一家公司的商标,侵害了其商标权。
根据法律规定,某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另一家公司的损失。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侵权责任法》对侵权行为的主体、主观和客观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并对侵权行为的后果和责任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以免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也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让侵权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法》相关案例分析
《侵权责任法》相关案例分析【例 1】甲、乙夫妇因 8 岁的儿子严重残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而非常痛苦。
一天,甲往儿子要喝的牛奶里放入“毒鼠强”时被乙看到,乙说:“这是毒药吧,你给他喝呀?”见甲不说话,乙叹了一口气后就走开了。
毒死儿子后,甲、乙二人一起掩埋尸体并对外人说儿子因病而死(2008 年司法考试试卷二第 7 题)。
①甲、乙以默示的方式达成杀人的共同故意。
②甲以作为方式,乙以不作为方式(母亲对儿子具有救助的义务),基于共同故意实施了杀人,在刑法上构成共同杀人罪,在民法上构成共同故意侵权。
【例 2】甲、乙共谋伤害丙,丙中一刀,不知甲或乙所为。
①丙只须证明甲、乙共谋伤害自己,自己挨的那一刀究竟是甲还是乙造成的,则无举证责任。
②不仅如此,甲即便证明此刀伤是乙造成的,也不能免除自己的连带责任。
③共同故意使加害人的行为结合为一个整体,各加害人均应就“可能的因果关系”承担责任,受害人免予承担证明每个加害人的行为与损害均具有因果关系,某一加害人不得通过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无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而免责。
【例 3】甲、乙、丙共谋报复丁,甲将丁打伤,乙放火将丁的房屋烧毁,丙到学校将丁的儿子打成重伤。
①甲、乙、丙须对丁的人身伤害、丁的房屋损害、丁之子的人身伤害承担连带责任。
②共同故意侵权不要求数人造成“同一损害”,只要求损害具有“统一性”,统一于共同故意既可。
【例 4】甲、乙、丙共谋抢劫丁银楼,甲虽未到现场,或者甲对乙、丙表示退出,若其先前的共谋对乙、丙的抢劫行为仍具作用,则甲的作用与教唆、帮助具有同等价值,仍应对乙、丙的抢劫行为负连带责任。
①共谋后,仅仅未实施分配给自己的任务,仍为共同侵权人。
②甲事前的共谋对丁的损害仍具“心理上的因果关系”(近期刑法学上的概念)。
【例 5】(共抬重物登高案)个体户甲、乙共抬重物登高,预见重物有坠落伤人之虞,但彼此询明,均有不至坠落之自信。
结果继续抬行不久,重物坠落伤及随后的游人丙。
①甲、乙对丙的伤害具有共同过失,构成共同侵权。
法律十种侵权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概述侵权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人因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法是调整侵权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以下列举十种常见的侵权责任案例,以期为读者提供参考。
二、案例一:名誉侵权案例简介:甲公司在其宣传材料中恶意诋毁乙公司产品,导致乙公司声誉受损,乙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甲公司构成名誉侵权,判决甲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乙公司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名誉侵权是指侵权行为人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给他人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本案中,甲公司恶意诋毁乙公司产品,侵害了乙公司的名誉权。
三、案例二:知识产权侵权案例简介:丙公司未经丁公司许可,擅自在其产品上使用丁公司注册的商标,丁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丙公司构成知识产权侵权,判决丙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产品,并赔偿丁公司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知识产权侵权是指侵权行为人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复制、发行、传播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本案中,丙公司未经丁公司许可使用其商标,侵害了丁公司的商标权。
四、案例三:人身侵权案例简介:戊公司在其生产经营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导致员工庚受伤,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戊公司构成人身侵权,判决戊公司赔偿庚公司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人身侵权是指侵权行为人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生命、身体、健康等权益的行为。
本案中,戊公司因操作不当导致员工受伤,侵害了员工的人身权益。
五、案例四:财产侵权案例简介:己公司在其经营场所设置高空坠物警示牌,但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高空坠物,导致路人辛被坠物砸伤,辛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己公司构成财产侵权,判决己公司赔偿辛公司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财产侵权是指侵权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的行为。
本案中,己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高空坠物,导致路人受伤,侵害了路人的财产权益。
2023司法考试《民法》考试知识点:高度危险责任1500字
2023司法考试《民法》考试知识点:高度危险责任1500字高度危险责任是民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指的是因从事高度危险活动而造成他人损害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的适用条件、责任范围和法律后果等问题,都是考生需要了解的重要知识点。
下面就是2023司法考试《民法》考试知识点:高度危险责任的详细解析。
一、高度危险活动的概念高度危险活动是指那些由于活动的特殊性质,即使采取了预防措施,仍然可能对人身和财产造成严重威胁或者造成重大损害的活动。
高度危险活动通常具有以下特点:1. 活动的特殊性质:高度危险活动一般不是常规的、普通的活动,而是在一般活动中比较特殊、危险、高风险的活动。
例如,火药制造、核能开发、危险物品运输等都属于高度危险活动。
2. 预防措施的不完全:尽管高度危险活动的从事者采取了一定的预防措施,但由于活动本身的特殊性质,很难完全杜绝事故的发生。
预防措施的不完全性是高度危险活动的重要特征。
3. 严重威胁或重大损害的可能性:高度危险活动对人身和财产都可能造成严重威胁或重大损害。
这是高度危险活动的最重要的特点。
二、高度危险责任的适用条件高度危险责任的适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高度危险活动的从事者:只有参与或从事高度危险活动的人才可能被追究高度危险责任。
例如,从事危险物品运输的公司的员工、核能开发的研究人员等都属于高度危险活动的从事者。
2. 他人的损害:高度危险责任的适用需要有他人的损害。
损害可以是对他人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
3. 因高度危险活动的特殊性质:高度危险责任只有在因高度危险活动的特殊性质下才能适用。
也就是说,由于活动的特殊性质,即使采取了预防措施,仍然可能对人身和财产造成严重威胁或者造成重大损害。
三、高度危险责任的责任范围高度危险责任的责任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 害人行为人的过错:高度危险责任的适用并不排除害人行为人对损害责任的承担。
害人行为人如果在高度危险活动中有过错,那么依照普通侵权责任的规定,他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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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政法干警民法学考点:侵权责任中的高度危险责任实例分析
来源:宁夏中公教育
一、高度危险责任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高度危险责任,是指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适用于无过错责任原则,其应满足三个构成要件:第一,行为人实施了高度危险作业行为。
高度危险作业包括适用民用核设施、高速轨道运输工具和从事高压、高空、地下采掘等高度危险活动,也包括占有、使用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的行为。
第二,受害人遭受损害。
行为人从事的高度危险行为导致受害人人生损害和财产损害。
第三,行为人高度危险作业行为与受害人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高度危险责任的免责事由
针对具体的高度危险责任,法律明确规定了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一,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二,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第四,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第五,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未经允许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实例分析】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高度危险责任的是( )。
A.民用航空器致人损害责任
B.啤酒瓶爆炸致人损害责任
C.剧毒性危险物致人损害责任
D.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致人损害责任
【答案】B。
解析:《侵权责任法》第70条规定,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则D属于高度危险责任。
第71条规定,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则A属于高度危险责任。
第72条规定,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
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则C属于高度危险责任。
啤酒瓶爆炸致人损害责任属于产品责任,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