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危险致人损害责任资料
高度危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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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 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损害责 任
•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从事高空、 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 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 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 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 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 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概述
•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九条从事高度危 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 责任。
• 高度危险责任:是指高度危险行为人实 施高度危险活动或者管领高度危险物, 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应当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的基本特征
• 1.某一活动或物品对周围环境具有高度危险性;对周 围致害而不是对自己致害 • 2.该活动或物品的危险性变为现实损害的几率很大; 存有少量危险物品不是高度危险行为。如果某人的活 动对邻近的他人要求须比平常更要提高警惕时,那么 这种活动具有高度危险性。例如美国判例非法制造和 销售手枪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虽可能构成犯罪,但不 属于危险活动。 • 3.该活动或物品只有在采取技术安全的特别方法时才 能使用;如高铁时速394公里沿线必须加护栏 • 4.涉及该种活动或物品的高度危险作业具有合法性。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损 害责任
•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四条遗失、抛弃 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 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 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 任。
• 规则: 所有人承担责任; 管理人承担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损害赔偿内 容
• 赔偿法律关系的主体:危险活动或危险 物的作业人是赔偿的主体。 1.所有人; 2.经营人; 3.承包人(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4.非法占有人,所有人补充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
高速轨道运输工具致害责任 高度危险物责任 易燃、易爆、放射性等
归责原则·高度危险责任
《民法通则》第123条: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 爆、剧毒、
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 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69条: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 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通则》第123条: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不承担民事责任。 《民用航空法》第160条:损害是武装冲突或者骚乱的直接后果, 依照本章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人不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71条: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 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 成的,不承担责任。
责任主体 占有人、使用人 管理人 所有人 非法占有人 思考:运输高度危险物的责任主体?
高危险物致害责任·高度危险责任
减责事由 受害人有重大过失 未经许可擅自进入高度危险区域
免责事由 受害人故意 不可抗力 未经许可擅自进入高度危险区域且管理人无过错 思考:受害人的重大过失可否免责?
构成要件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
高空、高压、地下挖掘 高速轨道运输工具
造成他人损害 损害与高度危险行为间有因果关系 责任主体:经营者 免责事由:受害人故意 & 不可抗力 减责事由:受害人过失
高危险物致害责任·高度危险责任
构成要件 占有、使用高度危险物 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 两者间的因果关系
2004年6月27日,杨涛和张金龙、赵伟行至城市 铁路13号线龙泽站至西二旗站区间的K16公里处,从 开裂的防护网进入城铁线路,爬上路基边坡,在轨道 线路边玩耍时,适逢由龙泽站驶往西二旗站的城铁 2039次列车通过,列车右侧受流器先后将杨涛的头部 和胸部剐伤,造成八级伤残。后杨涛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城铁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问题:城铁公司是否应该承担杨涛的损失?
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
1、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7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关于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作业造成的侵权还是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
2、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相同点。
在建筑施工中,搭设脚手架、物料垂直运输(塔吊/井架)、电焊、气割开挖等施工活动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高度危险作业,民法通则以及侵权责任法均规定,除非施工单位能证明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否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施工单位即使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并无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仍然应当赔偿责任。
3、值得注意的是,侵权责任法与民法通则对于高度危险行为规定有不同之处:
(1)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高度危险侵权责任范围增加了“地下挖掘活动”。
侵权责任法施行之前,基坑施工、隧道开挖等工程施工并不属于高度危险侵权责任,损害后果发生后,受损方必须举证证明施工单位对于损害后果存在过错,施工单位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高度危险责任免责事由增加了不可抗力因素,即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比如极端恶劣天气、百年一遇的洪水等原因造成的损害,施工单位不承担侵权责任。
另外,被害人如果有过失,也要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司法考试《民法》考试知识点:高度危险责任
司法考试《民法》考试知识点:高度危险责任导读:本文司法考试《民法》考试知识点:高度危险责任,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2016司法考试《民法》考试知识点:高度危险责任高度危险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十条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一条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二条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第七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第七十四条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五条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六条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1.高度危险责任概述。
(1)归责原则:②原则:无过错责任。
②例外:两种过错责任:(a)第74条规定,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管理人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的,由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所有人具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b)第75条规定,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具有过错),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实用参考]高度危险责任.pptx
(五)抗辩事由
1、受害人故意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虽非故意,但损害是受害人故意 实施违法行为造成的,从事高度危险作业人可以不承担 民事责任。 2、不可抗力 不是普遍抗辩事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的具体情况 才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第70、72、73条) 3、受害人的过失、重大过失及“过失相抵” 《侵权责任法》第72条、73条(受害人过失)
3.2组 高度危险侵权责任
一、概念与特征
1.概念:高度危险致人损害责任, 简称高度危险责任,是指因从事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或者保有 高度危险物品致人损害而承担的 侵权责任。
高度危险性
• ①对他人人身、土地或动产存在高度的危险; • ②产生危险的可能性极大; • ③实施合理的注意不能避免危险的发生; • ④该活动不是一种普通的惯常作业; • ⑤该作业实施的场所不合适; • ⑥该作业的社会价值超过了它的危害性。 《美国侵权法复述》(第二版)第520条
美国法
在美国法中,高度危险责任的类型通常是通过判例具 体确认的,但美国1977年的《侵权法重述(第二次)》 针对异常危险活动规定了一般规则,第519条:“(1) 进行异常危险活动者应对该活动对他人人身、土地或 动产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即使他已行使最大关注、 防止该损害的发生;(2)该严格责任仅限于其可能发 生的可能性构成该活动异常危险性的损害
英国 美国
法国
古罗马法 德国
古罗马法
1. 高度危险物: 在动物加害的情况下,如果将加害动物交付给受害人,
动物饲养人就可以免除全部责任。 这间接体现了最高限额的赔偿原则。
2.高度危险活动 公共道路周围居民随意抛洒或者乱扔物品导致其他行
人遭受损害的情形就适用严格责任的规定。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怎么担责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怎么担责高度危险作业的担责,应是作业人没有免责事由。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损害不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作业人就应承担责任。
但如果损害仅因受害人的过失引发的,则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仍应承担责任,因为损害发生的根本原因仍在于作业的高度危险性。
一般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被称为高度危险作业,很明显这些职业都是十分危险的,那么从一定程度上来讲,也比较容易造成人员的损害。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该怎么担责呢?请阅读下文进行了解。
一、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怎么担责高度危险作业的担责,须造成了他人的损害,这里包括两个条件:1、造成了损害后果,是指因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而造成的他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害;2、这种高度危险作业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再者,高度危险作业的担责,应是作业人没有免责事由。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损害不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作业人就应承担责任。
但如果损害仅因受害人的过失引发的,则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仍应承担责任,因为损害发生的根本原因仍在于作业的高度危险性。
二、高度危险作业赔偿的归责原则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有三种,即: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三者适用的领域分别是: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于当事人均无过错但已经发生了损害后果的情形。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该条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以过错的存在判断行为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用,不能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其适用范围。
民法通则规定的典型的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案件有:产品缺陷致人损害、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等损害赔偿案件,以及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雇员工伤的雇主责任、雇员侵权的雇主责任。
高度危险致人损害责任课件
追偿权的行使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 不得违反公平原则。
05
高度危险致人损害责任的法律 适用与案例分析
法律适用原 则
01
02
03
无过错责任原则
高度危险致人损害责任适 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 行为人有无过错,均需承 担侵权责任。
因果关系推定原则
在证明损害与高度危险行 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 适用因果关系推定原则, 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责任。
免责事由
存在法定免责事由时,行 为人可免除或减轻其侵权 责任,如不可抗力、受害 人过错等。
案例分析方法
案例选择
选择具有代表性、典型性 的案例进行分析,以增强 分析的说服力和可信度。
案例分析步骤
按照案例背景、法律问题、 法律适用、结论等步骤进 行案例分析,确保分析的 逻辑性和条理性。
案例比较分析
对不同案例进行比较分析, 找出共性和差异,以全面 理解高度危险致人损害责 任的适用。
否则可能构成违法行为。
损害结果
损害结果是指因危险行为导致 的他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损害结果可以是实际发生的, 也可以是潜在的、可能的。
损害结果的范围应当合理界定, 不能无限扩大,否则可能会影 响法律的公正性和稳定性。
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危险行为与损害结 果之间存在的直接或间接的关联
性。
因果关系的认定应当基于事实和 证据,排除其他可能的因素或干
高度危险物品的持有人
持有高度危险物品的人也应当对因物品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责任承担方式
直接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的单位或个人应当 对造成的损害直接承担责任。
替代责任
如果单位对其职工在执行职务中 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则构成 替代责任。
2015政法干警民法学考点:侵权责任中的高度危险责任实例分析
2015政法干警民法学考点:侵权责任中的高度危险责任实例分析来源:宁夏中公教育一、高度危险责任的概念及构成要件高度危险责任,是指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适用于无过错责任原则,其应满足三个构成要件:第一,行为人实施了高度危险作业行为。
高度危险作业包括适用民用核设施、高速轨道运输工具和从事高压、高空、地下采掘等高度危险活动,也包括占有、使用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的行为。
第二,受害人遭受损害。
行为人从事的高度危险行为导致受害人人生损害和财产损害。
第三,行为人高度危险作业行为与受害人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高度危险责任的免责事由针对具体的高度危险责任,法律明确规定了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一,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二,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第四,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第五,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三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十三章高度危险责任本章主要阐述了高度危险作业的概念和特征、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抗辩事由、高压电流致人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赔偿范围和免责条件、高速运载工具致人损害责任的抗辩事由和危险物品致人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
本章共四节。
在学完本章之后应能够了解1、高度危险作业的概念和特征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3、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责任的抗辩事由4、高压电流致人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5、高压电流致人损害责任的赔偿范围和免责条件6、高速运载工具致人损害责任的抗辩事由7、危险物品致人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第一节高度危险责任概述一、高度危险作业的概念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作业,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属于高度危险作业。
【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解读】我国《民法通则》对“高度危险作业”进行的是一种列举式的规定,但它又是一种不完全性的列举,即只列举了最常见的7种。
第123条还规定了此类侵权的无过错责任(《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的具体运用)以及免责条件。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是指作业人的危险作业对他人造成损害,不包括作业人内部工作人员(雇员)等因实施高度危险作业而遭受的损害。
于后一种情形,应按照工伤事故的规则处理。
拥有或占有、管理某些危险物品如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不构成严格意义的“作业”,而是一种静态的事实状况,这些危险物品致人损害的,其所有者、占有者、管理者等也应当依据《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承担责任。
二、高度危险责任的概念、特征及归责原则(一)概念:是侵权法上明确列举的特定类型的危险责任。
即侵权责任法第九章专项规定的侵权责任类型。
(二)特征:1、它是一种危险责任。
宋才发: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认定及惩处探讨
宋才发: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认定及惩处探讨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认定及惩处探讨宋才发*(一)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赔偿责任,是指因从事对周围环境具有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时,依法应当承担的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或者说是物体致人损害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的性质是无过错责任。
这种定性有利于消除或减少社会危险因素,提高高度危险作业人的责任心,保障社会安全,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及时、妥善地救济损害。
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必须是从事高度危险作业。
“高度危险作业”是危险性工业的法律用语。
它是指在现代科学技术条件下,人们即使极其谨慎的操作、经营和管理,仍不可避免给他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的业务活动。
对这种致害我国立法采取列举式,大体框定在“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7种作业范围内,因为法律既不可能对高度危险作业做出详尽无遗的规定,也不可能将其范围定得过宽。
(2)受害人必须有损害的事实。
假如受害人没有确凿的损害事实,也就不可能产生高度危险作业的赔偿责任。
但如果从事高度危险作业只是对他人人身、财产构成严重威胁,损害事实尚未发生,潜在的受害人则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责令该高度危险作业人消除危险。
(3)从事高度危险作业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只有当受害人损害事实是由于作业人从事高度危险作业所造成的,才能产生高度危险作业赔偿责任问题。
(4)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人必须无免责事由。
尽管高度危险作业的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是,《民法通则》第123条还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人,“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2这也即是说,“受害人故意”是高度危险作业的法定事由。
“受害人故意”在这里既包括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即故意损害自己,如在铁路上卧轨自杀;也包括故意实施违法行为,如受害人想窃电结果被高压电触死。
司法考试民法复习:高度危险责任
司法考试民法复习:⾼度危险责任
1、⾼度危险作业的⽆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9条)
2、民⽤核设施侵权责任:经营者承担责任;免责事由:战争或者受害⼈故意。
(《侵权责任法》第70条)
3、民⽤航空器侵权责任:经营者承担责任;免责事由:受害⼈故意。
(《侵权责任法》第71条)
4、占有或者使⽤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度危险物侵权责任:占有⼈或者使⽤⼈承担,免责事由:受害⼈故意或者不可抗⼒;可以减轻情节:被侵权⼈对损害的发⽣有重⼤过失的。
(《侵权责任法》第72条)
5、从事⾼空、⾼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速轨道运输⼯具侵权责任:经营者承担;免责事由:受害⼈故意或者不可抗⼒;可以减轻情节:被侵权⼈对损害的发⽣有过失的。
(《侵权责任法》第73条)
6、遗失、抛弃⾼度危险物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4条)
(1)所有⼈承担侵权责任。
⾼度危险物不能适⽤《物权法》遗失物、抛弃物的规定。
(2)所有⼈将⾼度危险物交由他⼈管理的,由管理⼈承担侵权责任;所有⼈有过错的,与管理⼈承担连带责任。
7、⾮法占有⾼度危险物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5条)
(1)⾮法占有⼈承担侵权责任。
(2)所有⼈、管理⼈不能证明对防⽌他⼈⾮法占有尽到⾼度注意义务的,与⾮法占有⼈承担连带责任。
8、未经许可进⼊⾼度危险区域侵权责任:管理⼈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76条)。
高度危险责任课件
随着科技的进步,新的高度危险活动将不断涌现,对相关行业的监管和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未来,法律制 度将更加注重对新技术的监管和规范,以保障公众的安全。
对我国高度危险责任立法的建议
完善法律法规
提高公众安全意识
建议我国政府进一步完善高度危险责 任法律法规,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相 关行业的安全标准。
指第三人的过错行为导致损害 后果的发生。
04
高度危险责任的具体承担
高度危险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
高度危险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包括无过错责任和过 错推定责任。
无过错责任是指无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是指行为人只有在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的情况下才能免除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的赔偿范围
赔偿范围包括人身损害 、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 的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医疗 费用、误工费、残疾赔 偿金等。
财产损害赔偿包括直接 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 失的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包括精神 抚慰金和名誉损失的赔 偿。
高度危险责任的赔偿主体与赔偿顺序
02
01
03
赔偿主体包括高度危险责任人和保险公司。
赔偿顺序一般先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 由高度危险责任人承担。
案例分析的重点与难点
重点
如何界定高度危险责任,以及在事故发生后如何进行责任认 定和赔偿处理。
难点
涉及多方主体时,如何明确各方的责任分担,以及在法律程 序中如何处理复杂的举证和鉴定问题。
案例分析的结论与启示
结论
高度危险责任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危险源的性质、风险控制措施的 落实情况、事故发生的具体原因等。
高度危险致人损害责任课件
目录
• 高度危险致人损害责任概述 • 高度危险致人损害责任的承担主体 • 高度危险致人损害责任的抗辩事由 • 高度危险致人损害责任的承担方式 • 高度危险致人损害责任的法律适用
01 高度危险致人损 害责任概述
定义与特征
定义
高度危险致人损害责任是指从事 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时, 作业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
紧急避险
如果行为人在面临紧急危险时采取的避险行为导致了损害,可以此作为抗辩事由。
04 高度危险致人损 害责任的承担方 式
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指高度危险责任人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时,依法 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 费、必要的营养费等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 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危险品泄漏
危险品泄漏造成他人损害的,无论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由于受害 人的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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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高度危险致人损 害责任的承担主 体
高度危险作业人
高度危险作业人是指在从事具有高度危险性的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他人 损害的作业人员。
在高度危险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安全措 施,确保作业安全,防止损害发生。
如果作业人员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 责任。
在确定赔偿责任时,需要证明高度危险行为与损害结果之 间存在因果关系,即损害是由行为人的高度危险行为直接 造成的。
法律适用的具体规则
赔偿范围
赔偿范围包括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具体赔偿项目和标准应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确定。
第九章 高度危险责任 69-77条
民用航空器-除了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外的航 空器。本法里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而投入营运的民用航空 器,例如各类民用的飞机、飞船、卫星、热气球等。
第71条 民用航空器致人损害
民用航空器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形下,受害人故 意是唯一的免责事由,不可抗力不能作为免责事由。 第三人的过错不能成为加害人的免责条件。如果受害人某甲的
第69条 高度危险责任
【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注意高度危险责任与共同危险责任的适用。我国学者一般 将共同危险分为两种:即共同危险行为和无意思联络的共 同侵权。但共同危险的“危险”指行为人实施的一般的危 及他人人身或者财产安全行为的危险性,而高度危险责任 的“危险”指特定的作业或物品自身存在的造成他人损害 的危险性。共同危险行为在性质上仍属于过错责任,而不 属于高度危险责任。 当然,在高度危险责任领域也存在可能共同侵权的情形。
【条文理解】
这里的“占有”是人对物的实际掌握或控制,而且是合法占 有,非法占有适用本法第76条。 这里的“使用”是所有 人或管理人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对物加以利用,发挥财产 的使用价值,从而满足生产和生活需要。
第72条 占有或使用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
一、占有或使用高度危险物致害
占有高度危险物致害。占有而未使用,仅由于自己占有中的高度危
第72条 占有或使用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
第七十二条 占有或使用高度危险物致害 的侵权责任
第七十二条 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 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 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 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 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宋才发: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认定及惩处探讨
宋才发: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认定及惩处探讨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认定及惩处探讨宋才发*(一)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赔偿责任,是指因从事对周围环境具有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时,依法应当承担的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或者说是物体致人损害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的性质是无过错责任。
这种定性有利于消除或减少社会危险因素,提高高度危险作业人的责任心,保障社会安全,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及时、妥善地救济损害。
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必须是从事高度危险作业。
“高度危险作业”是危险性工业的法律用语。
它是指在现代科学技术条件下,人们即使极其谨慎的操作、经营和管理,仍不可避免给他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的业务活动。
对这种致害我国立法采取列举式,大体框定在“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7种作业范围内,因为法律既不可能对高度危险作业做出详尽无遗的规定,也不可能将其范围定得过宽。
(2)受害人必须有损害的事实。
假如受害人没有确凿的损害事实,也就不可能产生高度危险作业的赔偿责任。
但如果从事高度危险作业只是对他人人身、财产构成严重威胁,损害事实尚未发生,潜在的受害人则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责令该高度危险作业人消除危险。
(3)从事高度危险作业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只有当受害人损害事实是由于作业人从事高度危险作业所造成的,才能产生高度危险作业赔偿责任问题。
(4)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人必须无免责事由。
尽管高度危险作业的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是,《民法通则》第123条还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人,“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2这也即是说,“受害人故意”是高度危险作业的法定事由。
“受害人故意”在这里既包括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即故意损害自己,如在铁路上卧轨自杀;也包括故意实施违法行为,如受害人想窃电结果被高压电触死。
高度危险作业导致人损害的案件要如何处理呢
⾼度危险作业导致⼈损害的案件要如何处理呢审理因⾼压电造成⼈⾝损害,属于⾼度危险作业致⼈损害的案件时,应当注意以下四点:1、构成⾼度危险作业的“⾼压电”,指的是1千伏(kv)及其以上电压等级的⾼压电;1千伏(kv)以下电压等级为⾮⾼压电。
2、在因⾼压电引起的⼈⾝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时,按照致害⼈的⾏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确定各⾃的责任。
致害⼈的⾏为是损害后果发⽣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致害⼈的⾏为是损害后果发⽣的⾮主要原因,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因⾼压电引起的⼈⾝伤害中,第三⼈的过错对损害后果的发⽣也起了作⽤时,电⼒设施产权⼈作为致害⼈,不能主张免除对受害⼈的责任,但可以向有过错的第三⼈追偿。
3、因⾼压电造成他⼈⼈⾝损害有下列情形之⼀的,电⼒设施产权⼈不承担民事责任:(1)不可抗⼒。
(2)受害⼈以触电⽅式⾃杀、⾃伤。
⾃杀、⾃伤显然是受害⼈的故意⾏为。
(3)受害⼈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为⽽引起触电事故。
(4)受害⼈在电⼒设施保护区内从事法律、⾏政法规所禁⽌的⾏为。
凡存在上述情形的,在不可抗⼒和受害⼈的⾏为对损害后果的影响范围内,电⼒设施产权⼈应当全部或部分地免除责任。
4、因⾼压电引起的⼈⾝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费、住院伙⾷补助费和营养费等11项费⽤。
对于这些费⽤,凡实际发⽣和受害⼈急需的,应当⼀次性⽀付;其他费⽤,可以根据数额⼤⼩、受害⼈需求程度、当事⼈的履⾏能⼒等因素确定⽀付时间和⽅式。
如果采⽤定期⾦赔偿⽅式,应当确定每期的赔偿额并要求责任⼈提供适当的担保。
因⾮⾼压电造成的⼈⾝伤害赔偿,可以参照⾼压电造成的⼈⾝损害赔偿的费⽤项⽬、计算⽅法及⽀付⽅法进⾏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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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危险物品致人损害的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历史溯源:自19世纪以来,高度危险作业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迅速 发展及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而兴起。一方面,人们为了提高社会生产 力以发展经济和提高物质生活水平,追求高效、快捷,必然借助某些 具有高度危险性的作业;另一方面,即使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对其行 为予以谨慎的关注,也由于高度危险作业本身所具有的对人们的人身
5:保护被侵权人。
定义: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 压、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 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 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 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注:除《民法通则》第123条外,还有《道路交通安全法 》、《铁路法》、《民用航空法》、《民用核设施安全监 督管理条例》、《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对高度 危险致人损害责任作出规定。
四: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
作业或者经营高速轨道运输工具
致人损害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 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 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 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 的权利。
受害人过失造成的高度危险损害不作为免除责任原 则。
定义:高度危险作业是指对周围环境具有较大危险 性的活动。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高度危险作业包括高
考、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 ,这些作业都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性。
高度危险责任的认定:(1)必须是对周围环境有危险的 作业。(2)必须是在活动过程中产生危险性的作业。(3 )必须是需要采取一定的安全方法,才能进行活动的作业 。
“作业”是指完成某项既定任务,通常是一种生产经营活 动,也包括科研活动和自然资源勘探等活动。 注: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的活动以及军队的军事活动排除在外。
“周围环境”是指危险作业人和作业务以外的,处于该危险 作业及发生事故可能危及范围内的一切人和财产。 注:周围环境应当是某一范围内不特定的人和财产,而不是 指某一具体的人和财产。只有当损害发生后,这一人或财产 才被特定化
如果没有“长江七号”,请 问谁来保护他们的权益?
如果你想知道,请听下文分 解!!!
一:高度危险致人损害责任概述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责任
三:高度危险物品致人损害责任
概念:高度危险致人损害责任,简称高度危险责任, 是指因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或者保有高度危
险物品致人损害而承担的侵权责任。
A.高度危险作业是存在免责事由的 B.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过失造成的,可
以免责
C.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可 以免责
D.对于不可抗力而造成的高度危险损害,是可以 免责的
答案:B
解析:高度危险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所以是存在 免责事由的;
高度危险免除责任的事由有:
1:不可抗力而造成的高度危险损害; 2: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免责
2:免责事由,被侵权人故意、发生战争或者武装 冲突。(被侵权人过失不作为免责事由,不可抗力 明文尚未规定)。
3:责任限额,中国民航总局最新规定旅客的赔偿 限额为40万元。
注:在航空运营中,由于事故发生一般会导致机毁人亡的 结果,因为损失相当严重。为了更好地维护航空事故受难 者的权益,各国相关法律法规一般都要求承运人投保航空 责任保险。
和财产的巨大潜在危险性而不能完全避免侵害的发生。
注:一般认为,1838年《普鲁士铁路企业法》开现代高度 危险作业赔偿制度之先河。
依据:高度危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具有社会经 济等方面的正当性,其主要理由如下:
1:开启危险者应当承受其风险。
2:控制危险的能力。
3:报偿理论。
4:损害分散与保险机制。
特殊方面 民用核设施
特征
核动力厂,其他反应堆,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及后处理 设施、放射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设施等
核事故
被侵权人受到损害
损害与事故因果关 系
经营者对核事故承担责任 包括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 可以依据证据法的有关规定来减轻被侵权人的举证责任
经营民用核设施致人损害责任的承担:
1:责任主体是经营者。(经营者对被侵权人的损害承
种类
具体特点
高空作业 地下挖掘
担赔偿责任,经营者可以向其他责任主体追偿。)
2:免责事由。(免责事由有二:一是战争等情形,二
是被侵权人故意。)
3:赔偿限额。(包括 经营核设施致害责任的补偿限额
和国家财政补偿措施。)
经营民用航空器致 人损害责任,是指 民用航空器造成他 人损害,其经营者 承担的威胁责任。
特点:致害几率低,致害 危险大
而不是不考虑被侵权人的过错。 (2)在被侵权人有过错情况下,应当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
任。 (3)高度危险致人损害责任不是绝对责任,对所有损害都
承担责任,而是存在或减轻责任的事由。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具体事由
被侵权人存在过失 被侵权人故意 第三人原因 不可抗力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新法优于旧法
例题】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关于高度危险作业民事责任 免除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特殊方面
特点
民用航空器
民用航空器是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外
的航空器;经营民用航空致人损害责任属于私法上的经营活 动致人损害。
被侵权人
损害对象:乘客和第三人(飞机坠地对行人造成损害)
损害与民用航空
经营活动的因果 关系
“谁过错,谁承担,谁责任,谁承担”
1:关于经营者,民用航空器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 是经营者。
(一)《民法通则》第123 条
(二)《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2条第2款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 第176条
(四)《侵权责任法》 第69——77条
高度危险致人损害责任属于典型的无过错责任。
注意: (1)我们所说的无过错责任,是指不考虑侵权人的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