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危险责任
高度危险致人损害责任资料
或者危险物品致人损害的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历史溯源:自19世纪以来,高度危险作业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迅速 发展及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而兴起。一方面,人们为了提高社会生产 力以发展经济和提高物质生活水平,追求高效、快捷,必然借助某些 具有高度危险性的作业;另一方面,即使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对其行 为予以谨慎的关注,也由于高度危险作业本身所具有的对人们的人身
5:保护被侵权人。
定义: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 压、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 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 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 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注:除《民法通则》第123条外,还有《道路交通安全法 》、《铁路法》、《民用航空法》、《民用核设施安全监 督管理条例》、《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对高度 危险致人损害责任作出规定。
四: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
作业或者经营高速轨道运输工具
致人损害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 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 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 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 的权利。
受害人过失造成的高度危险损害不作为免除责任原 则。
定义:高度危险作业是指对周围环境具有较大危险 性的活动。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高度危险作业包括高
考、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 ,这些作业都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性。
高度危险责任的认定:(1)必须是对周围环境有危险的 作业。(2)必须是在活动过程中产生危险性的作业。(3 )必须是需要采取一定的安全方法,才能进行活动的作业 。
民法典侵权责任高度危险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一、高度危险责任概述(一)概念高度危险责任:是指因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或者保有高度危险物品致人损害,而承担的侵权责任。
β.《民法典》第七编—第八章,是关于“高度危险侵权责任”的规定,共9个条文(第1236—1244条)。
(二)高度危险责任的分类1.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责任;2.高度危险物品致人损害的责任。
(三)特别抗辩事由与责任限制1.特别抗辩事由——受害人擅自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品存放区域;2.责任限制:《民法典》第1244条规定: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行为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责任(一)民营核设施致人损害责任1.民用核设施,主要包括四种:(1)核动力厂(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2)核动力厂以外的其他反应堆(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3)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及后处理设施;(4)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设施等。
2.营运单位—侵权责任;3.不承担责任的特别事由:(1)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2)受害人故意。
(二)民用航空事故责任1.民用航空器发生事故,可能导致两种损害:(1)所搭载的乘客;(2)第三人(如:飞机坠毁,对陆地上的行人造成损害);2.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3.不承担责任的特别事由:能够证明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民用航空器经营者不承担责任。
这里的证明责任,在民用航空器经营者一方。
4.赔偿责任限额:国务院2006年批准的《国内航空器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更新了国内赔偿限额的标准,将旅客的赔偿限额提高到40万元。
(三)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作业或者经营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的责任1.几种高度危险作业:(1)高空作业—高空施工、高空维修、高空安装、高空清洗等;(2)高压作业—以高压制造、储藏、运送电力、液体、煤气、蒸汽;(3)地下挖掘活动—地下挖井、构筑坑道、开挖隧道、修建地铁等;(4)高速轨道运输工具—普通列车、动车、高铁、地铁、轻轨列车、磁悬浮列车之类。
高度危险责任的归责原则
高度危险责任的归责原则咱们这次聊聊“高度危险责任”的归责原则,说实话,这个话题听起来可能有点晦涩难懂,但其实呢,咱们生活中有很多事儿都能碰到。
你想啊,咱们平常开车、做高空作业、玩极限运动,那都得注意这些“高风险”的事情。
你要是搞得不好,摊上了事情,可就不是说笑的了!说到高度危险责任,简单说,就是在做某些危险性很大的活动时,如果发生了事故,责任归谁担呢?很明显,不是随便说一句“我没做错”就能撇清的。
而是要看你是不是采取了必要的预防措施,或者你是否已经尽了最大努力避免危险。
要不然,事情一旦发生了,赔偿、处罚可就免不了。
好,咱从日常生活的角度想想。
想象一下,你是个飞车特技演员,每天都在高空、火焰中翻滚。
就算你是行内顶尖的“飞车王”,可问题来了,观众看的是你的表演,但你没得让他们看你出事吧?如果发生了事故,谁负责呢?很显然,观众不会担责任,这时候,演员、剧组以及相关责任方的责任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高度危险活动,不是随便能让人上去“玩的”,它有它的规矩和限制。
如果你不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出事了,那责任就得由你来担,没得跑的。
再举个例子,大家都知道建筑工地是个高风险的地方,哪怕工人每天做得小心翼翼,也难免有点危险。
你要是去工地,走一圈,满眼看到的都是高塔、吊车、钢筋混凝土,随便哪样都可能让你“蹦”一声摔个大跟头。
那这责任到底该由谁承担呢?我们就得看了,如果是建筑公司没有给工人提供足够的安全措施,或者没有定期检查设备,出了事那肯定是公司负责。
如果是工人自己没遵守操作规程,比如不系安全带、不穿防护鞋,结果摔伤了,那这个责任可能得由工人自己承担。
简单来说,高度危险责任讲究的是“谁出了问题,谁负责”。
这个责任的分配,和你是否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是否合理规避了危险息息相关。
像是有些人可能会觉得,啊,工地的危险性这么大,工人就应该小心谨慎,难道建筑公司就一点责任都没有吗?其实不是这么简单。
建筑公司有没有责任,得看它是否做了充分的风险管理,是否给工人提供了足够的安全保障。
《高度危险责任》课件
总结
总结高度危险责任的定义与特点、法律责任、确定标准、规避方法以及意义 与影响。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您将全面了解高度危险责任,并能应对相关挑战,降低 法律风险。
高度危险责任案例分析
通过事故案例介绍,探索高度危险责任的具体内容及责任认定方式。 在案例分析中,从不同角度分析案例的主要因素,进一步加深对高度危险责 任的理解。
如何规避高度危险责任
通过风险评估、风险防范、风险转移等方式,有效规避高度危险责任的发生。 结合案例分析,深入研究如何应对高度危险责任,以确保安全和降低法律风 险。
高度危险责任的法律责任
法律规定了高度危险责任的范围和义务,并规定了因高度危险责任引发的法 律责任。
为了正确理解高度危险责任,需要明确法律责任与高度危险责任之间的关系, 并深入研究高危责任的法律解释。
确定高度危险责任的标准
确定高度危险责任的标准需要考虑危险性、主体责任以及因果关系等多个方面。 只有正确确认这些标准,才能判断高度危险责任是否存在,以及应如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PPT课 件
本课程介绍高度危险责任的概念、法律责任、标准以及案例分析,帮助您了 解高度危险责任的意义和规避方法。
什么是高度危险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是指在特定环境下,当事人对其行为或活动承担高度责任的法 律责任。
它的范围广泛,具有一定的特点,需充分理解这些概念与特点后,才能正确 判断高度危险责任的适用与引申。
高度危险责任
高速轨道运输工具致害责任 高度危险物责任 易燃、易爆、放射性等
归责原则·高度危险责任
《民法通则》第123条: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 爆、剧毒、
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 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69条: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 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通则》第123条: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不承担民事责任。 《民用航空法》第160条:损害是武装冲突或者骚乱的直接后果, 依照本章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人不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71条: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 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 成的,不承担责任。
责任主体 占有人、使用人 管理人 所有人 非法占有人 思考:运输高度危险物的责任主体?
高危险物致害责任·高度危险责任
减责事由 受害人有重大过失 未经许可擅自进入高度危险区域
免责事由 受害人故意 不可抗力 未经许可擅自进入高度危险区域且管理人无过错 思考:受害人的重大过失可否免责?
构成要件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
高空、高压、地下挖掘 高速轨道运输工具
造成他人损害 损害与高度危险行为间有因果关系 责任主体:经营者 免责事由:受害人故意 & 不可抗力 减责事由:受害人过失
高危险物致害责任·高度危险责任
构成要件 占有、使用高度危险物 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 两者间的因果关系
2004年6月27日,杨涛和张金龙、赵伟行至城市 铁路13号线龙泽站至西二旗站区间的K16公里处,从 开裂的防护网进入城铁线路,爬上路基边坡,在轨道 线路边玩耍时,适逢由龙泽站驶往西二旗站的城铁 2039次列车通过,列车右侧受流器先后将杨涛的头部 和胸部剐伤,造成八级伤残。后杨涛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城铁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问题:城铁公司是否应该承担杨涛的损失?
高度危险责任课件
随着科技的进步,新的高度危险活动将不断涌现,对相关行业的监管和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未来,法律制 度将更加注重对新技术的监管和规范,以保障公众的安全。
对我国高度危险责任立法的建议
完善法律法规
提高公众安全意识
建议我国政府进一步完善高度危险责 任法律法规,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相 关行业的安全标准。
指第三人的过错行为导致损害 后果的发生。
04
高度危险责任的具体承担
高度危险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
高度危险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包括无过错责任和过 错推定责任。
无过错责任是指无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是指行为人只有在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的情况下才能免除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的赔偿范围
赔偿范围包括人身损害 、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 的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医疗 费用、误工费、残疾赔 偿金等。
财产损害赔偿包括直接 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 失的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包括精神 抚慰金和名誉损失的赔 偿。
高度危险责任的赔偿主体与赔偿顺序
02
01
03
赔偿主体包括高度危险责任人和保险公司。
赔偿顺序一般先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 由高度危险责任人承担。
案例分析的重点与难点
重点
如何界定高度危险责任,以及在事故发生后如何进行责任认 定和赔偿处理。
难点
涉及多方主体时,如何明确各方的责任分担,以及在法律程 序中如何处理复杂的举证和鉴定问题。
案例分析的结论与启示
结论
高度危险责任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危险源的性质、风险控制措施的 落实情况、事故发生的具体原因等。
98.独角兽法考(民法)-高度危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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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抗辩事由
1、受害人故意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虽非故意,但损害是受害人故意 实施违法行为造成的,从事高度危险作业人可以不承担 民事责任。 2、不可抗力 不是普遍抗辩事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的具体情况 才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第70、72、73条) 3、受害人的过失、重大过失及“过失相抵” 《侵权责任法》第72条、73条(受害人过失)
3.2组 高度危险侵权责任
一、概念与特征
1.概念:高度危险致人损害责任, 简称高度危险责任,是指因从事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或者保有 高度危险物品致人损害而承担的 侵权责任。
高度危险性
• ①对他人人身、土地或动产存在高度的危险; • ②产生危险的可能性极大; • ③实施合理的注意不能避免危险的发生; • ④该活动不是一种普通的惯常作业; • ⑤该作业实施的场所不合适; • ⑥该作业的社会价值超过了它的危害性。 《美国侵权法复述》(第二版)第520条
美国法
在美国法中,高度危险责任的类型通常是通过判例具 体确认的,但美国1977年的《侵权法重述(第二次)》 针对异常危险活动规定了一般规则,第519条:“(1) 进行异常危险活动者应对该活动对他人人身、土地或 动产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即使他已行使最大关注、 防止该损害的发生;(2)该严格责任仅限于其可能发 生的可能性构成该活动异常危险性的损害
英国 美国
法国
古罗马法 德国
古罗马法
1. 高度危险物: 在动物加害的情况下,如果将加害动物交付给受害人,
动物饲养人就可以免除全部责任。 这间接体现了最高限额的赔偿原则。
2.高度危险活动 公共道路周围居民随意抛洒或者乱扔物品导致其他行
人遭受损害的情形就适用严格责任的规定。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怎么担责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怎么担责高度危险作业的担责,应是作业人没有免责事由。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损害不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作业人就应承担责任。
但如果损害仅因受害人的过失引发的,则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仍应承担责任,因为损害发生的根本原因仍在于作业的高度危险性。
一般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被称为高度危险作业,很明显这些职业都是十分危险的,那么从一定程度上来讲,也比较容易造成人员的损害。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该怎么担责呢?请阅读下文进行了解。
一、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怎么担责高度危险作业的担责,须造成了他人的损害,这里包括两个条件:1、造成了损害后果,是指因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而造成的他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害;2、这种高度危险作业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再者,高度危险作业的担责,应是作业人没有免责事由。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损害不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作业人就应承担责任。
但如果损害仅因受害人的过失引发的,则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仍应承担责任,因为损害发生的根本原因仍在于作业的高度危险性。
二、高度危险作业赔偿的归责原则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有三种,即: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三者适用的领域分别是: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于当事人均无过错但已经发生了损害后果的情形。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该条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以过错的存在判断行为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用,不能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其适用范围。
民法通则规定的典型的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案件有:产品缺陷致人损害、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等损害赔偿案件,以及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雇员工伤的雇主责任、雇员侵权的雇主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高度危险作业责任的归责原则高度危险责任适用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如何承担举证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所谓高度危险作业是指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
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快车提醒您,高度危险作业的免责事由包括被侵权人故意,如自杀、自伤。
例,甲想自杀,但又怕痛苦,听别人说触电身亡没有痛苦,于是在某日拿了根湿棍子去撩高压线,触电身亡,电力公司对甲的死亡不负赔偿责任。
不可抗力,某航班在航行过程中突遇龙卷风和雷电袭击,导致飞机失事坠毁,机组人员和乘客全部遇难,航空公司不能以龙卷风和雷击为不可抗力作为对乘客及机组人员的赔偿免责事由。
自甘风险是指受害人原可预见损害的发生又自愿甘冒损害发生的危险,结果损害却真的不幸发生了。
如,乙为某理工大学物理系高材生,为了监测雷电实验,自行制作了监测雷电设施,后因实验失败,被雷电击中身亡。
有些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既含有故意有含有过失的成分,对于这种情况,不便于以过失还是故意来进行表述,因此应认定为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
三、高度危险作业需要承担什么责任高度危险作业的担责,须造成了他人的损害,这里包括两个条件:一是造成了损害后果,是指因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而造成的他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害;二是这种高度危险作业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再者,高度危险作业的担责,应是作业人没有免责事由。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损害不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作业人就应承担责任。
但如果损害仅因受害人的过失引发的,则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仍应承担责任,因为损害发生的根本原因仍在于作业的高度危险性。
侵权责任法 高度危险责任的一般规则
侵权责任法
Ò第⼗⼀章危险责任
Ò11.2.1 ⾼度危险责任的⼀般规则
授课教师:王⽵
Ò⼀、⾼度危险责任的⼀般规则
É(⼀)⾼度危险责任的归责原则
É第69条【⾼度危险作业致害⽆过错责任⼀般条款】É从事⾼度危险作业造成他⼈损害的,应当承担侵
权责任。
É提示:缺少第三⼈过错导致⾼度危险作业致害的
不真正连带责任
Ò《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度危险责任纠纷
Ò(⼆)⾼度危险致害的危险程度
É1、极度危险责任
Ð第70条【民用核设施致害⽆过错责任及抗辩事
由】
Ð第71条【民用航空器致害⽆过错责任及抗辩事
由】
É2、重度危险责任
Ð第72条【⾼度危险物致害⽆过错责任及抗辩事
由】
Ð第73条【⾼度危险活动致害⽆过错责任及抗辩
Ò(三)⾼度危险作业区域的管理职责É1、未经许可进⼊⾼度危险作业区域的抗辩事由
É第76条【⾼度危险作业⼈对侵⼊者的抗辩事由】É未经许可进⼊⾼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É(1)极度危险责任:减轻责任
É(2)重度危险责任:免除责任
Ò2、⾼速公路对⾼度危险作业区域管理职责的准用
É《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
É第9条第2款:依法不得进⼊⾼速公路的车辆、⾏⼈,进⼊⾼速公路发⽣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请求⾼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六条的规定。
高度危险责任
三、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
• 第71条 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 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 成的,不承担责任。 • (一)受害人类型 • 1、旅客 • 2、第三人 • *不包括航空人员:工伤事故或雇佣关系处理 • 区别:(1)是否存在责任竞合(2)责任构成上:飞行中、 上、下中— 飞行中坠落或坠落物 • (3)损害赔偿或分担上:承运人的责任限额- 直接损害, 但未定是否限制 ; 保险的有无上 • (4)法律适用上:更多-侵法、民用航空器法
•
• 问题: • 1、地铁是否属于高速运输工具?适用什么 归责原则? • 2、免责事由是什么? • 3、减轻事由是什么? • 有学者认为,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应当免 责,而不是减轻责任,否则,地铁公司转嫁 风险。
高压电线死亡案 在某建筑物上空架有高压线,符合安全 标准,不存在对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的危 险。该建筑物的所有人在该建筑物上搭建违 章建筑,使其顶部距离高压线的垂直距离过 低,超过安全标准。其后,该人在该违章建 筑的楼顶晾晒衣物,碰触高压线触电致死, 其近亲属向法院起诉主张供电部门承担赔偿 责任。
• 案例1:第258页
• 北京地铁案
• 2004年9月29日,吴华林在北京地铁站因为赶车,跑下站 台的速度较快,失足掉下站台,双腿被轧断。打了4年官司 后,2008年6月,北京一中院终审判决北京地铁公司按80% 的比例赔偿吴华林50余万元,并支付3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 09年7月,北京市检察院向北京高院抗诉,认为一中院判 决赔偿比例过高。 2009年9月,北京高院裁定撤销了终审判决,将案件发回 西城法院重新审理,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认 为地铁公司无过错,受害人有重大过失,根据公平原则判决地 铁公司补偿25万元。但之前已经执行80万,所剩55万要回 难。
第十三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十三章高度危险责任本章主要阐述了高度危险作业的概念和特征、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抗辩事由、高压电流致人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赔偿范围和免责条件、高速运载工具致人损害责任的抗辩事由和危险物品致人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
本章共四节。
在学完本章之后应能够了解1、高度危险作业的概念和特征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3、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责任的抗辩事由4、高压电流致人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5、高压电流致人损害责任的赔偿范围和免责条件6、高速运载工具致人损害责任的抗辩事由7、危险物品致人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第一节高度危险责任概述一、高度危险作业的概念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作业,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属于高度危险作业。
【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解读】我国《民法通则》对“高度危险作业”进行的是一种列举式的规定,但它又是一种不完全性的列举,即只列举了最常见的7种。
第123条还规定了此类侵权的无过错责任(《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的具体运用)以及免责条件。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是指作业人的危险作业对他人造成损害,不包括作业人内部工作人员(雇员)等因实施高度危险作业而遭受的损害。
于后一种情形,应按照工伤事故的规则处理。
拥有或占有、管理某些危险物品如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不构成严格意义的“作业”,而是一种静态的事实状况,这些危险物品致人损害的,其所有者、占有者、管理者等也应当依据《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承担责任。
二、高度危险责任的概念、特征及归责原则(一)概念:是侵权法上明确列举的特定类型的危险责任。
即侵权责任法第九章专项规定的侵权责任类型。
(二)特征:1、它是一种危险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包括哪些以及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
一、高度危险作业包括哪些高度危险作业主要包括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等相关的工作,只要属于这些类型的工作都属于高度危险作业,民法典也对这些高度危险作业做了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有三种,即: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三者适用的领域分别是: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于当事人均无过错但已经发生了损害后果的情形。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该条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以过错的存在判断行为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三、高空危险作业罪的构成要件高空危险作业罪的构成要件有:1.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这里的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是指违反有关生产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2)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3)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2.主体要件是一般主体,(即指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违反业务上的注意义务,造成他人死伤的行为)。
该罪的主体,要求是从事容易引起死伤结果的业务的人员,即该罪中的“业务”要求有侵害他人生命,损害财产的可能性,这也是区别与其他“业务”(如侵占类)身份的标志。
2023司法考试《民法》考试知识点:高度危险责任1500字
2023司法考试《民法》考试知识点:高度危险责任1500字高度危险责任是民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指的是因从事高度危险活动而造成他人损害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的适用条件、责任范围和法律后果等问题,都是考生需要了解的重要知识点。
下面就是2023司法考试《民法》考试知识点:高度危险责任的详细解析。
一、高度危险活动的概念高度危险活动是指那些由于活动的特殊性质,即使采取了预防措施,仍然可能对人身和财产造成严重威胁或者造成重大损害的活动。
高度危险活动通常具有以下特点:1. 活动的特殊性质:高度危险活动一般不是常规的、普通的活动,而是在一般活动中比较特殊、危险、高风险的活动。
例如,火药制造、核能开发、危险物品运输等都属于高度危险活动。
2. 预防措施的不完全:尽管高度危险活动的从事者采取了一定的预防措施,但由于活动本身的特殊性质,很难完全杜绝事故的发生。
预防措施的不完全性是高度危险活动的重要特征。
3. 严重威胁或重大损害的可能性:高度危险活动对人身和财产都可能造成严重威胁或重大损害。
这是高度危险活动的最重要的特点。
二、高度危险责任的适用条件高度危险责任的适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高度危险活动的从事者:只有参与或从事高度危险活动的人才可能被追究高度危险责任。
例如,从事危险物品运输的公司的员工、核能开发的研究人员等都属于高度危险活动的从事者。
2. 他人的损害:高度危险责任的适用需要有他人的损害。
损害可以是对他人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
3. 因高度危险活动的特殊性质:高度危险责任只有在因高度危险活动的特殊性质下才能适用。
也就是说,由于活动的特殊性质,即使采取了预防措施,仍然可能对人身和财产造成严重威胁或者造成重大损害。
三、高度危险责任的责任范围高度危险责任的责任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 害人行为人的过错:高度危险责任的适用并不排除害人行为人对损害责任的承担。
害人行为人如果在高度危险活动中有过错,那么依照普通侵权责任的规定,他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殊侵权责任—高度危险责任
高度危险区域致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 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 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 者不承担责任。
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八条 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 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 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 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 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 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 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 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
1.
高度危险责任概述
2.
高度危险责任分述
01
高度危险责任概述
高度危险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高度危险责任,又称高度危险作业责任,是指因从事高度 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时,高度危险作业人应当承担的侵权 责任。它的特征为:
1、责任的产生是由于高度危险物、高度危险活动致害或 者被侵害人进入高度危险区域受到伤害
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
又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 人承担侵权责任。 2、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非法占有尽到高度 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3、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 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非法 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致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条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 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 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 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 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论高度危险责任的基础
论高度危险责任的基础高度危险责任是指在正常情况下,人们进行某些活动时,会造成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失,这种损失是比较严重和不可避免的。
在实际生活中,高度危险责任普遍存在于能源领域、交通运输、化学工业、建筑工程等领域。
对于这些领域的从业人员和管理者而言,理解和遵守高度危险责任的基础是非常必要的。
高度危险责任的基础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危险性的确定,另一方面是责任的归属。
首先,危险性的确定。
高度危险责任的承担者必须清楚地了解该活动可能带来的所有危险,以及如何避免这些危险。
例如,在化学工业中,有些化学物质是具有爆炸性或毒性的,故必须采取各种措施来防止这些物质泄漏。
在交通运输中,司机必须遵守交通规则,保持车辆良好状态,以及保证无论遇到何种情况时,都能控制车辆,避免事故发生。
这些措施的实施不能只有依靠个人的主观意愿,而是必须遵循各种标准和规定。
其次,责任的归属。
高度危险责任的承担者必须承担在此过程中可能造成的一切后果。
一般来说,即使是有关系的人,也没有任何道德上的义务来帮助避免因活动而发生的任何意外风险。
这意味着,即使承担高度危险的活动的人采用了所有必要的防范措施,也不能完全避免潜在的风险和事故的发生。
所以,如果有人因此而受到伤害或财产遭到损失,那么高度危险的活动的实施者必须对此负有责任,并为此提供补偿。
最后,理解和遵守高度危险责任的基础是至关重要的。
如果没有了解和遵守这些基础,可能会导致人们面临无数的法律问题和人身财产损失。
此外,理解和遵守这些基础不仅仅对从事高危行业的人员有帮助,对于普通公众来说,也至关重要。
对于公众来说,理解高度危险责任的基础可以帮助我们避免受到潜在的风险和危险,同时也可以让我们更好地保护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综上所述,高度危险责任的基础包括危险性的确定和责任的归属。
要保障高度危险责任的有效实施,必须遵循这些基础。
对于参与高危行业的从业人员和管理者而言,理解和遵守这些基础是管理风险、确保安全生产、保护公众安全的关键。
高度危险作业的归责原则,高度危险作业需要承担什么条件
一、高度危险作业的归责原则
高度危险作业的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三者适用的领域分别是: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于当事人均无过错但已经发生了损害后果的情形。
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该条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以过错的存在判断行为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用,不能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其适用范围。
民法典规定的典型的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案件有:产品缺陷致人损害、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等损害赔偿案件,以及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雇员工伤的雇主责任、雇员侵权的雇主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需要承担什么条件
高度危险作业需要承担条件有:
1.是造成了损害后果,是指因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而造成的他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害;
2.是这种高度危险作业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再者,高度危险作业的担责,应是作业人没有免责事由。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损害不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作业人就应承担责任。
但如果损害仅因受害人的过失引发的,则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仍应承担责任,因为损害发生的根本原因仍在于作业的高度危险性。
三、哪些属于高度危险作业
高度危险作业主要包括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等相关的工作,只要属于这些类型的工作都属于高度危险作业,民法典也对这些高度危险作业做了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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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_∩)O谢 谢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 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损害责 任
•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从事高空、 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 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 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 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 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 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概述
•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九条从事高度危 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 责任。
• 高度危险责任:是指高度危险行为人实 施高度危险活动或者管领高度危险物, 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应当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的基本特征
• 1.某一活动或物品对周围环境具有高度危险性;对周 围致害而不是对自己致害 • 2.该活动或物品的危险性变为现实损害的几率很大; 存有少量危险物品不是高度危险行为。如果某人的活 动对邻近的他人要求须比平常更要提高警惕时,那么 这种活动具有高度危险性。例如美国判例非法制造和 销售手枪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虽可能构成犯罪,但不 属于危险活动。 • 3.该活动或物品只有在采取技术安全的特别方法时才 能使用;如高铁时速394公里沿线必须加护栏 • 4.涉及该种活动或物品的高度危险作业具有合法性。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损 害责任
•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四条遗失、抛弃 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 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 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 任。
• 规则: 所有人承担责任; 管理人承担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损害赔偿内 容
• 赔偿法律关系的主体:危险活动或危险 物的作业人是赔偿的主体。 1.所有人; 2.经营人; 3.承包人(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4.非法占有人,所有人补充责任。
• 赔偿方式: 1.停止侵害; 2.消除危险; 3.损害赔偿。大多数国家对危险活动的损害赔偿 规定了赔偿的最高限额,如航空管理法对空难 人员的赔偿限额。《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七条 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 照其规定。
民用航空器损害责任
•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一条民用航空器 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 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包括航空器空难,坠落对地面财产和人身 的损害赔偿;航空器指民用飞机、热气 球等。
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 剧毒、放射性危险物损害责任
•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二条占有或者使 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 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 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 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 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 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 人的责任。
所有人、占有人、管理人、 运输人谁承担责任
• 司法实务中的三个规则: 1.在不同的所有人、占有人、管理人之间运输易燃、易 爆、 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因危险物性质造成 他人损害,由其向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2.实际承担责任的一方可以根据《合同法》风险分担的 规定,向另一方追偿。 3.对运输中的高度危险物因危险物性质造成他人损害, 对运输人实行推定过错,推定其有过错,除非运输人 证明其没有过错。
免责事由
• 不可抗力; • 受害人故意; • 法律的其他规定。《侵权责任法》第七 十六条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 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 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 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损 害责任
•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条民用核设施发 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 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 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 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包括核电站、核燃料、核废料。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赔偿限 额
•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七条承担高度危 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 规定。 • 意义:1.公平;2.正当的法律导向;3.依 据不同的法律所产生的法律请求权是不 同的。
• 具体规则应当考虑的问题: 1.自己责任还是连带责任、内部关系还是外部关系都应 该实行限额赔偿; 2.受害人可以证明加害人有过失,应该允许全额赔偿; 3.受害人可以证明加害一方有故意,应允许提出惩罚性 赔偿; 4.不同的法律基础产生的请求权不同,准许当事人进行 选择; 5.基于无过错责任原则与限额赔偿的关系,以及侵权请 求权不同法律基础不同的要求,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 即使无过错也要按照法律规定承担侵权责任,其赔偿 责任适用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受害人能够证明侵权 人有过错的,适用侵权法一般赔偿法律规定。
高度危险责任的构成要件
• 1.须有危险活动或危险物对周围环境至 损的行为; • 2.须有损害后果存在和严重危险的存在; • 3.须有因果关系存在;
• 案例:肖某诉某市某区某乡东村村民委员会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 害赔偿案 • 2003年3月18日下午六时许,肖某和邻居一名2岁多的小孩玩耍 时,见村里的配电房没有装门,就进入装有变压器的院墙里。由 于无知和好奇,肖某用手去触摸变压器,遭到电击,随即被他父 母送到市第一医院抢救。肖的父母因无钱为孩子做手术,住院两 天后就回家任病情发展。在东村村委会交付5000元和作担保之 后,肖某在医院做了截肢手术,截取双上肢。 • 问题:1· 本案是否构成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2· 肖某的行为是否能够免除东村村委会高度危险作业致人 损害的民事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的归责原则
• 无过错责任原则。 • 理由:1.高度危险责任的出发点就是无过错责 任原则; 2.对高度危险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有利于消除或减少社会危险因素; 3.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高度危险活动多 说可作为适用无过错原则的理论基础。
• 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是对危险责 任的一般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 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 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 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 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不承担民事责任。”
• 高空作业 从事高空作业人自己损害——工伤,他人损害——侵权; 赔偿主体——高空作业组织者; 高空——超过正常高度。 高压作业——超过正常标准。 地下挖掘:《物权法》地136条规定: 建设用地使用 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 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高速轨道:运行事故和车上投资、坠落物品致人损害。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损害 责任
•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五条非法占有高 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 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 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 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 司法实务规则: 1.被他人非法占有的危险物致人损害的,无论是造成他 人人身损害还是财产损害,都由该非法占有人承担责 任; 2.该危险物所有人不能证明自己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已 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即对危险物的管理存在过失,与 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3.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非法占有人自己损害的, 在原则上应当适用前两项规则,即高度危险物所有人 或管理人能够证明已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免除责任。 不能证明的,与非法占有人按过失相抵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