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危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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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损害责任
•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一条民用航空器 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 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包括航空器空难,坠落对地面财产和人身 的损害赔偿;航空器指民用飞机、热气 球等。
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 剧毒、放射性危险物损害责任
•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二条占有或者使 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 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 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 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 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 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 人的责任。
• 高空作业 从事高空作业人自己损害——工伤,他人损害——侵权; 赔偿主体——高空作业组织者; 高空——超过正常高度。 高压作业——超过正常标准。 地下挖掘:《物权法》地136条规定: 建设用地使用 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 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高速轨道:运行事故和车上投资、坠落物品致人损害。
所有人、占有人、管理人、 运输人谁承担责任
• 司法实务中的三个规则: 1.在不同的所有人、占有人、管理人之间运输易燃、易 爆、 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因危险物性质造成 他人损害,由其向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2.实际承担责任的一方可以根据《合同法》风险分担的 规定,向另一方追偿。 3.对运输中的高度危险物因危险物性质造成他人损害, 对运输人实行推定过错,推定其有过错,除非运输人 证明其没有过错。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 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损害责 任
•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从事高空、 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 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 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 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 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 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的构成要件
• 1.须有危险活动或危险物对周围环境至 损的行为; • 2.须有损害后果存在和严重危险的存在; • 3.须有因果关系存在;
• 案例:肖某诉某市某区某乡东村村民委员会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 害赔偿案 • 2003年3月18日下午六时许,肖某和邻居一名2岁多的小孩玩耍 时,见村里的配电房没有装门,就进入装有变压器的院墙里。由 于无知和好奇,肖某用手去触摸变压器,遭到电击,随即被他父 母送到市第一医院抢救。肖的父母因无钱为孩子做手术,住院两 天后就回家任病情发展。在东村村委会交付5000元和作担保之 后,肖某在医院做了截肢手术,截取双上肢。 • 问题:1· 本案是否构成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2· 肖某的行为是否能够免除东村村委会高度危险作业致人 损害的民事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的归责原则
• 无过错责任原则。 • 理由:1.高度危险责任的出发点就是无过错责 任原则; 2.对高度危险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有利于消除或减少社会危险因素; 3.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高度危险活动多 是盈利活动甚至是高利润垄断性经营,风险和 公平说可作为适用无过错原则的理论基础。
• 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是对危险责 任的一般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 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 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 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 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不承担民事责任。”
免责事由
• 不可抗力; • 受害人故意; • 法律的其他规定。《侵权责任法》第七 十六条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 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 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 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损 害责任
•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条民用核设施发 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 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 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 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包括核电站、核燃料、核废料。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赔偿限 额
•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七条承担高度危 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 规定。 • 意义:1.公平;2.正当的法律导向;3.依 据不同的法律所产生的法律请求权是不 同的。
• 具体规则应当考虑的问题: 1.自己责任还是连带责任、内部关系还是外部关系都应 该实行限额赔偿; 2.受害人可以证明加害人有过失,应该允许全额赔偿; 3.受害人可以证明加害一方有故意,应允许提出惩罚性 赔偿; 4.不同的法律基础产生的请求权不同,准许当事人进行 选择; 5.基于无过错责任原则与限额赔偿的关系,以及侵权请 求权不同法律基础不同的要求,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 即使无过错也要按照法律规定承担侵权责任,其赔偿 责任适用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受害人能够证明侵权 人有过错的,适用侵权法一般赔偿法律规定。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损害 责任
•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五条非法占有高 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 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 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 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 司法实务规则: 1.被他人非法占有的危险物致人损害的,无论是造成他 人人身损害还是财产损害,都由该非法占有人承担责 任; 2.该危险物所有人不能证明自己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已 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即对危险物的管理存在过失,与 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3.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非法占有人自己损害的, 在原则上应当适用前两项规则,即高度危险物所有人 或管理人能够证明已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免除责任。 不能证明的,与非法占有人按过失相抵的原则处理。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损 害责任
•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四条遗失、抛弃 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 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 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 任。
• 规则: 所有人承担责任; 管理人承担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概述
•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九条从事高度危 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 责任。
• 高度危险责任:是指高度危险行为人实 施高度危险活动或者管领高度危险物, 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应当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的基本特征
• 1.某一活动或物品对周围环境具有高度危险性;对周 围致害而不是对自己致害 • 2.该活动或物品的危险性变为现实损害的几率很大; 存有少量危险物品不是高度危险行为。如果某人的活 动对邻近的他人要求须比平常更要提高警惕时,那么 这种活动具有高度危险性。例如美国判例非法制造和 销售手枪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虽可能构成犯罪,但不 属于危险活动。 • 3.该活动或物品只有在采取技术安全的特别方法时才 能使用;如高铁时速394公里沿线必须加护栏 • 4.涉及该种活动或物品的高度危险作业具有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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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危险责任损害赔偿内 容
• 赔偿法律关系的主体:危险活动或危险 物的作业人是赔偿的主体。 1.所有人; 2.经营人; 3.承包人(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4.非法占有人,所有人补充责任。
• 赔偿方式: 1.停止侵害; 2.消除危险; 3.损害赔偿。大多数国家对危险活动的损害赔偿 规定了赔偿的最高限额,如航空管理法对空难 人员的赔偿限额。《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七条 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 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