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高度危险责任的责任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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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主旨:本条是对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过错责任是指造成损害并不必然承担赔偿责任,必须要看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有过错有责任,无过错无责任。

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结果责任在归责原则中占据统治地位。

结果责任不考虑行为人实施行为时是否有过错,谁造成损害谁承担责任,在责任方式上呈现同态复仇特点。

这种在任何领域不问行为人有无过错都要其承担责任的做法是不公平的,动辄得咎极大地限制了行为自由,且这种以野蛮的同态复仇作为责任方式的归责原则是人类文明不发达的表现。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过错责任原则逐渐取代了结果责任原则,到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过错责任取得了统治性地位。

把过错责任作为一般原则写入法典的代表作是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

《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任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时,因其过错致使行为发生的人,应当对他人承担赔偿责任。

”其后的《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瑞士民法典》等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典中,均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契约自由以及私权神圣是资本主义国家民法的三大支柱,共同为资产阶级的崛起提供了法律武器。

过错责任原则的理论基础,是个人主义哲学,即个人有权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自由行事,相应地,个人必须对自己的行为结果负责。

以过错作为主要的归责基础可以较好协调“个人自由”与“社会安全”的关系。

行为人若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就没有过错,即免除侵权责任。

这样个人的活动自由可以得到保障,聪明才智得到充分发挥,社会经济活动得以顺利进行。

若人人都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社会安全也会得到维护。

我国于1986年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侵权责任高度危险责任

民法典侵权责任高度危险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一、高度危险责任概述(一)概念高度危险责任:是指因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或者保有高度危险物品致人损害,而承担的侵权责任。

β.《民法典》第七编—第八章,是关于“高度危险侵权责任”的规定,共9个条文(第1236—1244条)。

(二)高度危险责任的分类1.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责任;2.高度危险物品致人损害的责任。

(三)特别抗辩事由与责任限制1.特别抗辩事由——受害人擅自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品存放区域;2.责任限制:《民法典》第1244条规定: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行为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责任(一)民营核设施致人损害责任1.民用核设施,主要包括四种:(1)核动力厂(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2)核动力厂以外的其他反应堆(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3)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及后处理设施;(4)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设施等。

2.营运单位—侵权责任;3.不承担责任的特别事由:(1)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2)受害人故意。

(二)民用航空事故责任1.民用航空器发生事故,可能导致两种损害:(1)所搭载的乘客;(2)第三人(如:飞机坠毁,对陆地上的行人造成损害);2.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3.不承担责任的特别事由:能够证明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民用航空器经营者不承担责任。

这里的证明责任,在民用航空器经营者一方。

4.赔偿责任限额:国务院2006年批准的《国内航空器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更新了国内赔偿限额的标准,将旅客的赔偿限额提高到40万元。

(三)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作业或者经营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的责任1.几种高度危险作业:(1)高空作业—高空施工、高空维修、高空安装、高空清洗等;(2)高压作业—以高压制造、储藏、运送电力、液体、煤气、蒸汽;(3)地下挖掘活动—地下挖井、构筑坑道、开挖隧道、修建地铁等;(4)高速轨道运输工具—普通列车、动车、高铁、地铁、轻轨列车、磁悬浮列车之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12.26•【文号】主席令第21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侵权责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五章产品责任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保护范围】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的请求权】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条【法律责任的聚合与民事责任优先原则】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条【本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六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

O(∩_∩)O谢 谢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 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损害责 任
•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从事高空、 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 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 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 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 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 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概述
•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九条从事高度危 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 责任。
• 高度危险责任:是指高度危险行为人实 施高度危险活动或者管领高度危险物, 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应当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的基本特征
• 1.某一活动或物品对周围环境具有高度危险性;对周 围致害而不是对自己致害 • 2.该活动或物品的危险性变为现实损害的几率很大; 存有少量危险物品不是高度危险行为。如果某人的活 动对邻近的他人要求须比平常更要提高警惕时,那么 这种活动具有高度危险性。例如美国判例非法制造和 销售手枪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虽可能构成犯罪,但不 属于危险活动。 • 3.该活动或物品只有在采取技术安全的特别方法时才 能使用;如高铁时速394公里沿线必须加护栏 • 4.涉及该种活动或物品的高度危险作业具有合法性。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损 害责任
•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四条遗失、抛弃 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 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 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 任。
• 规则: 所有人承担责任; 管理人承担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损害赔偿内 容
• 赔偿法律关系的主体:危险活动或危险 物的作业人是赔偿的主体。 1.所有人; 2.经营人; 3.承包人(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4.非法占有人,所有人补充责任。

论我国高度危险责任的立法逻辑

论我国高度危险责任的立法逻辑

论我国高度危险责任的立法逻辑作者:王睿来源:《神州·中旬刊》2013年第08期摘要:近年来,高度危险责任随着我国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高度危险责任也以其行为的高度危险性、社会性,责任的无过错行、责任的受限性和分散性而在整个侵权责任体系中占有特殊地位。

2009年通过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充分体现了立法者追求社会利益和实质正义的价值取向。

关键词:高度危险立法逻辑侵权责任一、我国高度危险责任的立法选择2009年12月26日我国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首创了将高度危险责任进放入单章进行特别规定的立法体例,这说明了高度危险责任随着我国社会生产力和经济的发展,高度危险责任在侵权责任体系中扮演者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总的来说,《侵权责任法》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和123条的细化和完善。

《侵权责任法》依然遵循《民法通则》将高度危险责任归入无过错责任规则原则范畴。

[1]但是,不同于《民法通则》第123条只规定了在受害人故意情况下免除侵害人责任。

《侵权责任法》在具体的高度危险责任情况下还规定了不同的减轻事由。

并且《侵权责任法》在七十七条规定:“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

”为我国高度危险责任的限额赔偿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我国高度危险责任的立法逻辑1、社会本位在高度危险责任立法中的体现在各国的立法实践中,都将高度危险责任归入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范畴,在历史上,高度危险责任几乎与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同时产生。

无过错责任原则首先由1838年普鲁士王国的《铁路企业法》规定,该法确认铁路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一切损害铁路公司不得以无过错为免除赔偿责任的理由。

[2]可以说,高度危险作业的独特性就是无过错责任规则原则的产生原因。

一方面,为了生产力的发展和全社会的利益,法律对这种高度危险作业却不能禁止。

另一方面,高度危险作业给不特定的受害人带来了本不该承担的不必要风险,而这种风险从某种程度上来讲只有企业的经营者、危险物的持有人能够控制。

《高度危险责任》课件

《高度危险责任》课件
探讨高度危险责任对个人、企业和社会的意义和影响,从长远角度思考高度危险责任的价值。 展望未来,了解高危责任的发展趋势,为自身和社会的发展提供方向和启示。
总结
总结高度危险责任的定义与特点、法律责任、确定标准、规避方法以及意义 与影响。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您将全面了解高度危险责任,并能应对相关挑战,降低 法律风险。
高度危险责任案例分析
通过事故案例介绍,探索高度危险责任的具体内容及责任认定方式。 在案例分析中,从不同角度分析案例的主要因素,进一步加深对高度危险责 任的理解。
如何规避高度危险责任
通过风险评估、风险防范、风险转移等方式,有效规避高度危险责任的发生。 结合案例分析,深入研究如何应对高度危险责任,以确保安全和降低法律风 险。
高度危险责任的法律责任
法律规定了高度危险责任的范围和义务,并规定了因高度危险责任引发的法 律责任。
为了正确理解高度危险责任,需要明确法律责任与高度危险责任之间的关系, 并深入研究高危责任的法律解释。
确定高度危险责任的标准
确定高度危险责任的标准需要考虑危险性、主体责任以及因果关系等多个方面。 只有正确确认这些标准,才能判断高度危险责任是否存在,以及应如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PPT课 件
本课程介绍高度危险责任的概念、法律责任、标准以及案例分析,帮助您了 解高度危险责任的意义和规避方法。
什么是高度危险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是指在特定环境下,当事人对其行为或活动承担高度责任的法 律责任。
它的范围广泛,具有一定的特点,需充分理解这些概念与特点后,才能正确 判断高度危险责任的适用与引申。

无过错责任原则之法律规定

无过错责任原则之法律规定

无过错责任原则之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的规定,侵权责任分为: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原则。

侵权责任的构成为:1、损害后果;2、因果关系;3、行为的违法性;4、过错。

因此,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行为人过错是承担责任的基础。

但《民法典》规定,一些特殊的侵权行为不要求行为人有过错,即使无过错,也要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无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民法典》。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1188条)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1191条)3、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1192条)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202-1204条)5、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1209-1212条)6、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1229条)7、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1236-1244条)8、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民法典》第1245-1247条)9、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

(《民法典》第1223条)10、因质量问题,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民法典》第1252条)11、在道路上倾倒、堆放、遗撒妨碍通行物的行为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1256)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都推定其有过错,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危险责任的基本观点

危险责任的基本观点

危险责任基本观点在当代社会,随着新媒体的快速发展,公众对危险责任的理解和关注也日益增强。

危险责任,作为法律责任的一种,其基本观点对于我们认识和理解相关法律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阐述危险责任的基本观点,以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一法律概念。

一、危险责任的概念危险责任,也称为无过错责任,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即使行为人没有过错,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一概念主要源于现代工业社会的发展,许多危险源的潜在危害性越来越大,而行为人往往难以完全避免这些危害的发生。

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权益,法律开始承认危险责任的存在。

二、危险责任的特点1.无过错性:危险责任的基本特点在于行为人无需证明自己是否有过错。

只要存在法定的危险情形,行为人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法定性:危险责任通常由法律明文规定,只有符合特定条件的行为人才需要承担这一责任。

3.保护受害人权益:危险责任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权益,使受害人能够得到合理的赔偿。

三、危险责任的适用范围危险责任的适用范围主要涉及高度危险作业、产品责任、环境污染等领域。

在这些领域中,由于行为人难以完全避免危害的发生,因此适用危险责任能够更好地保障受害人的权益。

四、危险责任的限制虽然危险责任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受害人的权益,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限制。

例如,在适用危险责任时,需要对行为人进行合理的免责事由规定,以避免行为人承担过重的法律责任。

此外,还需要考虑行为人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以避免对行为人造成过大的负担。

五、结语综上所述,危险责任作为法律责任的一种,其基本观点在于行为人无需证明自己是否有过错,在特定情况下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一制度旨在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权益,但在适用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行为人的实际情况和利益平衡。

在未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危险责任的范围和适用条件也可能会发生变化,但其所追求的公平、正义和保护受害人权益的目标将始终不变。

侵权责任法 高度危险责任的一般规则

侵权责任法 高度危险责任的一般规则

侵权责任法
Ò第⼗⼀章危险责任
Ò11.2.1 ⾼度危险责任的⼀般规则
授课教师:王⽵
Ò⼀、⾼度危险责任的⼀般规则
É(⼀)⾼度危险责任的归责原则
É第69条【⾼度危险作业致害⽆过错责任⼀般条款】É从事⾼度危险作业造成他⼈损害的,应当承担侵
权责任。

É提示:缺少第三⼈过错导致⾼度危险作业致害的
不真正连带责任
Ò《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度危险责任纠纷
Ò(⼆)⾼度危险致害的危险程度
É1、极度危险责任
Ð第70条【民用核设施致害⽆过错责任及抗辩事
由】
Ð第71条【民用航空器致害⽆过错责任及抗辩事
由】
É2、重度危险责任
Ð第72条【⾼度危险物致害⽆过错责任及抗辩事
由】
Ð第73条【⾼度危险活动致害⽆过错责任及抗辩
Ò(三)⾼度危险作业区域的管理职责É1、未经许可进⼊⾼度危险作业区域的抗辩事由
É第76条【⾼度危险作业⼈对侵⼊者的抗辩事由】É未经许可进⼊⾼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É(1)极度危险责任:减轻责任
É(2)重度危险责任:免除责任
Ò2、⾼速公路对⾼度危险作业区域管理职责的准用
É《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
É第9条第2款:依法不得进⼊⾼速公路的车辆、⾏⼈,进⼊⾼速公路发⽣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请求⾼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六条的规定。

高度危险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

英国
古罗马法
美国 法国
德国
古罗马法
1. 高度危险物: 在动物加害的情况下,如果将加害动物交付给受害人, 动物饲养人就可以免除全部责任。 这间接体现了最高限额的赔偿原则。 2.高度危险活动 公共道路周围居民随意抛洒或者乱扔物品导致其他行 人遭受损害的情形就适用严格责任的规定。
中世纪仍然属于农业社会,工业社会中才发展起来的高度危 险责任,并没有存在的社会基础
美国法
在美国法中,高度危险责任的类型通常是通过判例具 体确认的,但美国1977年的《侵权法重述(第二次)》 针对异常危险活动规定了一般规则,第519条:“(1) 进行异常危险活动者应对该活动对他人人身、土地或 动产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即使他已行使最大关注、 防止该损害的发生;(2)该严格责任仅限于其可能发 生的可能性构成该活动异常危险性的损害
1、作业的称谓及范畴: 生活概念来看:指从事的工作、业务、劳动,或者为完成生 产、学习、军事训练等任务而布置的活动。 民法概念来看:指所有可引起高度危险责任的企业、 装置、 物品和活动。 文义上来看:作业指的是一种活动,无法包括高度危险物 从比较法来看:高度危险作业是指在从事类型上属于危险活 动或因使用的工具而具有危险性的活动。
(3)责任主体和责任的减免 责任主体:经营者 从事高空作业的作业人 从事挖掘活动的作业单位 责任的免除: 受害人故意; 不可抗力;一是指自然灾害,即因自然原因引起的不可抗力。 二是指社会事件,即因社会原因引起的不可抗力。
责任的减轻: 受害人的过失
1.概念:高压”则属于工业生产意义上的高压,包括 高压电、高压容器等。 高压作业主要包括以高压制造、储存、运送电力、 液体、煤气、蒸汽等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2.责任主体:从事高压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三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十三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十三章高度危险责任本章主要阐述了高度危险作业的概念和特征、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抗辩事由、高压电流致人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赔偿范围和免责条件、高速运载工具致人损害责任的抗辩事由和危险物品致人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

本章共四节。

在学完本章之后应能够了解1、高度危险作业的概念和特征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3、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责任的抗辩事由4、高压电流致人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5、高压电流致人损害责任的赔偿范围和免责条件6、高速运载工具致人损害责任的抗辩事由7、危险物品致人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第一节高度危险责任概述一、高度危险作业的概念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作业,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属于高度危险作业。

【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解读】我国《民法通则》对“高度危险作业”进行的是一种列举式的规定,但它又是一种不完全性的列举,即只列举了最常见的7种。

第123条还规定了此类侵权的无过错责任(《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的具体运用)以及免责条件。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是指作业人的危险作业对他人造成损害,不包括作业人内部工作人员(雇员)等因实施高度危险作业而遭受的损害。

于后一种情形,应按照工伤事故的规则处理。

拥有或占有、管理某些危险物品如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不构成严格意义的“作业”,而是一种静态的事实状况,这些危险物品致人损害的,其所有者、占有者、管理者等也应当依据《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承担责任。

二、高度危险责任的概念、特征及归责原则(一)概念:是侵权法上明确列举的特定类型的危险责任。

即侵权责任法第九章专项规定的侵权责任类型。

(二)特征:1、它是一种危险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七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  第七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制定本条的立法背景本条的规定源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

民法通则把高空、高压、高速运输工具与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都作为典型的高度危险作业形式规定了高度危险责任的一般原则。

实际上,不同的高度危险作业其危险程度是不同的,在具体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上是有区别的。

此外,近年来,因烟花爆竹爆炸、矿山瓦斯爆炸、危险化学品泄露等因高度危险物品致人伤亡的重大事故时有发生,因此,有必要对高度危险品致人损害责任作单独规定。

本条在民法通则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实践经验,规定因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责任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根据其危险性特点,明确限定了其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情形。

二、本条的基本含义(一)本条调整的范围涉及的是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的认定,一般根据国家颁布的三个标准:GB6944-2005《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和 GB13690-92《常用危险化学品分类及标志》。

如《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规定,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其中:1.易爆物质是指固体或者液体物质或者这些物质的混合物,自身能够通过化学反应产生气体,其温度、压力和速度高到能对周围造成破坏,包括不放出气体的烟火物质。

2.易燃物质包括易燃液体和易燃固体。

试论不可抗力可否构成高度危险作业的免责事由

试论不可抗力可否构成高度危险作业的免责事由

摘要: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作为特殊侵权责任,其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

排除了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因果关系作为此种责任构成的必备要件显得尤为重要。

不可抗力能够作为一般侵权责任的免责减责事由,笔者从因果关系角度论证了不可抗力同样作为高度危险作业免责减责事由存在的合理性。

关键字:高度危险作业不可抗力无过错责任因果关系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随着现代化大生产的兴起而逐步确立起来的一种特殊侵权责任。

各国为了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需要,合理解决这类损害赔偿关系,纷纷确立了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但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损害也非绝对承担责任,该条又规定“受害人故意”可作为免责事由。

然而对不可抗力这种独立于当事人意志之外,又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可否在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情形下作为侵害人的免责条件未作明确规定,对于这一缺陷,民法学界历来多有争论。

根据对《民法通则》的立法过程等做的分析,学界达成的主流意见是只有受害人故意方可作为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免责条件;不可抗力不能构成免责条件。

[1]不过,在有些法律法规中,不可抗力却被明确规定为无过错责任情形下的免责条件,突破了《民法通则》中的规定。

这些法律法规主要涉及航运事故,铁路事故,触电事故等以国家为侵害方(被告人)的情形。

《民用航空法》、《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铁路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中均将不可抗力作为其侵害方免责的事由。

近年来有的学者也对不可抗力作为高度危险作业致害免责事由出现予以肯定。

笔者认为,不可抗力作为一般侵权行为责任的免责事由,同样也适用于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

一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归责原则是无过错原则高度危险作业的无过错责任是现代化大工业生产发展的产物。

论侵权法上高度危险的界定

论侵权法上高度危险的界定

2010年第4期(总第79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 our nal of H ei l ongj i ang A dm i ni s t ra t i ve C ad r e I nst i t ut e of Pol i t i cs A nd L a wN o.420l O(Sum N o.79)论侵权法上“高度危险"的界定焦明明(扬州大学法学院,江苏扬州225009)摘要:<侵权责任法》第69条作为高度危险责任的一般条款,采取了与<民法通则》第123条不同的立法方式,避免了不完全列举方式所产生的弊端,但仍存在着明显的局限。

在设置高度危险责任的一般条款时,明确“高度危险”内涵已经成为现代侵权法的一大发展趋向。

对此应考虑三方面的因素:风险导致损害后果的严重性和风险发生的极大可能性,通过合理的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风险产生,须导致“典型风险”的损害。

关键词:高度危险责任;高度危险:一般条款中图分类号:D F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7966(2010)04-0076—04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9条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是高度危险责任的一般条款,被学者认为是“我国侵权责任法对世界民事立法的贡献”【“。

一、高度危险责任一般条款的立法不足在我国相关侵权责任的立法上,<民法通则》第123条以及<侵权责任法>第69条被认为是高度危险责任的一般条款,通过分析,可以看出这两条规定存在着明显的立法不足。

(一)<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的弊端1986年的<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一规定以1964年《苏俄民法典》第454条为蓝本Ⅲ。

高度危险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

第七十条 1、主体限于民用核设施
2、触发条件限于核事故
3、免责条款限于战争等情形和 受害人故意,不包括自然灾害等 其他不可抗力事件
&对于免责条款的说明
&关于该条文的一些想法
第七十一条
1、调整范围限定在民用航空器,且是 在使用中的
2、条文中“他人”的理解
这里的他人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情 形是,民用航空器在从事旅客、货物运 输过程中,对所载运的旅客、货物造成 的损害。另一种情形是,民用航空器对 地面第三人的人身、财产造成的损害。 机组人员看做航空器的一部分,不 属于“他人”的范围。 3、免责条款仅限于受害人故意一种情 形
(四)高速轨道运输工具包括铁路、地铁、轻轨、 磁悬浮、有轨电车等。 时速200km/h称为高速 高速轨道运输两个主要的特点是速度快和不可避让 性 &运营速度较低的地铁、轻轨列车等也属于高速轨 道运输工具的原因 ▲
Hale Waihona Puke 第七十五条 1、“非法占有” 非法占有的本质在于占 有人行为不具备合法权 利根据,至于占有人是 否具备主观过错则不影 响非法占有的构成。 “合法占有”的对称, 合法权利根据:所有权、 合同 2、高度注意义务,举证责 任的倒置,高度注意的 内容
甲爆破公司完成一项爆破任务后,因为嫌 麻烦,就将数百只雷管,一百多公斤TNT 炸药放在工棚里。甲的员工乙看在眼里, 于夜间撬开工棚门锁,将雷管和炸药悉数 窃回家中。一日,乙研究雷管构造时失误, 导致大爆炸,乙居住的整栋楼房被炸毁, 死伤多人。此例中:①乙应当承担无过错 责任,乙死亡时,亦同。②甲根本无法证 明自己尽到了高度注意义务,应与乙承担 连带责任。 甲爆破公司严格依照规定储藏的雷管、炸 药被乙探听到处所后,乙深夜采用挖墙, 乙炔焰切割等手段潜入层层设防的仓库, 盗窃雷管数百只,TNT炸药一百多公斤, 放置在家中。一日,乙研究雷管构造时失 误,导致大爆炸,乙居住的整栋楼房被炸 毁,死伤多人。此例中:①乙应当承担无 过错责任,如果乙死亡,乙的继承人在乙 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②甲如果能够举 证证明自己对于防范炸药、雷管被偷尽到 了高度注意义务的,不承担责任。③甲如 果举证不能,应与乙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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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的技 术培 训 。 3 . 横 向 、纵 向学 术 交 流 。 横 向可 以通 过 所 在 实 施 、 运 营 的 某种节能减排方法与政府或社 会团体 的沟通 , 进行信息的交流和 信息跟踪 。纵 向也可 以和大学 院所合作建立能源管理 实验 室, 重 点 帮 助 解 决 在 能源 管 理 中 遇到 的技 术 及工 程 问题 。 P E M— — 能 源 管 理 模 式 , 来 获 得 经济 、社 会 、环 境 效 益 , 进 而 在 竞 争 激 烈 的物 业 行 业 里 , 具备 一 定 的 竞 争优 势 。
伊始 , 人类 创 造 的社 会 财 富 呈倍 数 增 长 , 超 过 了 以 往 所 有 时 生 物 化 学 品 污 染 等 。 这 些 新 出 现 的 危 险 危 害 性 更 大 , 并日 . 影 代 的总 俞 ; 然 而随着 科技 的发展 , 人类 在进入 工业 革命 时代 的 响更深 远 , 甚 至危及 子 孙后代 。 不仅如 此 , 高度 危 险责任 产牛
责任 的责任基础 。
关键 词 : 高度 危 险 责 任 ; 责任 基 础


们 从 事 的 高 度 危 险 作 业 的 数 量 也 与 日俱 增 , 如 核 泄 漏 、 高 速 高 度 危 险责 任 的立 法 背 景 与价 值 众 所周 知 , 科 学技 术是 一把 双 刃剑 , 特 别 的 是 自工 业 革 命 交通运 输致 损 、重金 属污 染 、高层建 筑物 垮塌 致损 以及 各种
输的 人及物 , 或 因转 运 之 事 故 对 别 的 人 及 物 造 成 损 害 , 应 负 赔 文 化 水 平 较 低 , 占有 的 社 会 资 源 较 少 , 社 会 地 位 也 较 低 卜, 如 偿 责f ¨ [ , 容易 致人损 害 的企业 虽企业 主毫 无过 失 , 亦 不 得 以 无 果 按 照 一 般 侵 过 火为免 除赔偿 的理 由。” 普 鲁士 铁路 企业 法》 这一条 关 权 法 律 救 济制 度 , 势 必 将让 他 们 承 担这 种 高度 危 险 的 风
们 不 得不 反 省我 们 的法律 制度设 计 是否 出现 了 问题 , 为 了 解 可见 和可 解 释 的危 险 , 而这 些知 识 技能 已经远 远超 过 了一 般 决 众 多的 由于 机 器和 技 术带 来 的事 故 责任 纠纷 , 德 国率 先 德 人 的认 知能 力 。另 一方 面 , 高度 危 险责 任 的风 险 分配 仟往 与 同率先 在铁路 运 输领域 对铁 路事 故所 引发 的损 害进行 规范 。 财富和地 位 的分配 以颠倒 的方 式进行 。 在 现实 生活 中 , 受侵 l 8 3 8 年 的 普 鲁 士 铁 路 企 业 法 》 第 2 5 条 规定 :“ 铁 路 公 司 运 害 者 往 往 是 从 事 高 度 危 险 作 业 的 社 会 弱 势 人 群 , 他们 的知 1 j
总之 , 服务社 会、服务业主是物 业服务企业一贯 的责任 , 这 种责任是没有理由推 卸的。所 以, 物业服务企业在节能降耗 、构 建 低 碳 物 业 方 面 应起 到很 好 的行 业 带 头 、施 行 作 用 , 这 是 义务 也
Wi d e R n g C e i 广 角
论 高度危险责任 的责任 基础
曾 玲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北 京 北 京 1 0 0 0 8 8 1 0 0 0 3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周 红 ( 指 导 老 师) 公 安 部 物 证 鉴 定 中 心
摘要 : 本 文 着 眼 于 高 度 危 险 责 任 的立 法 背 景 与 价 值 , 从 这 一 角 度 分析 了 高度 危 险 责 任 的 适 用 范 围 , 明 确 了 高度 危 险
f铁路 交通 事故 的规 定被 称为 拉开 了现代 高度 危 险民事责 任 险 , 这 是极 其不 人道 的 , 也是极 其 不符合 法律 公平 的价值 取 向 因此 , 我 们的法 律必 须对 这种 高度 危险情 况做 出积 极有 效 的序幕 。 接着法 国 , 英国, 美 国等资 本主 义 国家 都先后 通 的 , 过 司法 判例和 特别立 法对高 度危 险责任进 行规 范。 的 回应 , 法律 是社 会救 济 的最后 一道屏 障 , 其最终 价值 目标 在 科 学 技术 发展 至今 , 在社 会生 产力 呈指 数增 长 的 同时 , 人 于实 现社 会 的公平正 义 。 因此我们 必须 设计 一 种使 受害 者 1 . 公 司内部 技术 人才。物业服务企业集 中公司的技术人才 , 成立 程专业 技术委 员会 , 委员主要来 自公司 内部在 职或退休 的 经验丰富的工程 技术人 员, 一般工程技术人 员申请加入工程技术 委 员会 , 必 须 通 过 总 经 理 办 公 会 的审 核 认 定 。委 员 会 利用 定 期 会 汉、J 叫络交流平 台等形式开展节能降耗工作 , 并参与对 项 目节 能 收造方 案的审定 、实施和验收工作 。 2 . 外聘 专家。物业服 务企 业可以聘请 外部 专家对公司 的节 能改造 工作给 予技术指 导, 企 业 可 以 根 据 楼 宇 的 机 电 系 统 的 配 置, 聘 请 相 应 专 业 的技 术 专 家 ,一 方 面 他 们 可 以 为 节 能 改 造 工 作 案进行诊断 ; 另 一 方 面 可 以 为企 业 的技 术 人 员进 行 能 源 管理 工
同时 , 也 进入 了一个 “ 机 器和 事故年 代” , 随着 频繁 的事故 出 的风 险和责 任也 极具 不对 称性 。一方 面高 度危 险责 任风 险往
现, 而 受 害 人却 无法 根据 原有 的 法律 制 度得 到救 济 。这 时 我 往 需要 科学 理论 、实 验和 测量 工具等 “ 感 受器 ”来将 其 变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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