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不动产异地预缴增值税存在不确定因素
会计干货之出租异地不动产都需要在当地预缴增值税吗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编辑整理,学知识,要抓紧!会计实务-出租异地不动产都需要在当地预缴增值税
吗?
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不动产,须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及附加税,但需要注意的是,不是所有的异地不动产租赁业务都需要就地预缴税款,至少有以下四种情形就不需要预缴。
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
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属于自然人,无需进行税务登记,没有「机构所在地」的概念,因此16号公告第四条规定,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应按照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不动产融资租赁
36号文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只提及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需要就地预缴税款,16号公告的适用范围也是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不动产,因此不动产融资租赁业务不需要就地预缴,发生纳税义务直接在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至于以不动产为标的的融资性售后回租,其本身就不属于租赁服务税目,而是属于贷款服务,就更谈不上异地预缴了。
三、道路通行服务
道路通行服务对应的标的资产,通常会跨若干个行政区域,其所在地的县(市、区)难以准确界定,因此16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纳税人提供的道路通行服务不适用本办法,发生纳税义务直接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6.07.12
•【文号】财税[2016]74号
•【施行日期】2016.05.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
正文
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
加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增值税政策调整情况,现就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涉及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执行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
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三、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7月12日。
增值税的税务风险和防范措施
增值税的税务风险和防范措施对于企业来说,了解和应对增值税的税务风险是至关重要的。
增值税是一种按照商品或服务的增值额来计征税款的一种税收制度。
它的复杂性和相关政策的频繁调整,使得企业遵守增值税规定成为一项具有挑战性的任务。
本文将探讨增值税的税务风险以及企业应采取的防范措施。
一、税务风险1.1 税收政策变化增值税税制因为其灵活性和高效性,往往成为政府调整税收政策的重要工具。
税制变动可能涉及到增值税税率、税基范围以及税收补充措施等。
企业需要及时了解政策变化,并相应调整财务和税务策略。
1.2 税务合规风险企业在执行增值税规定的过程中,存在税务合规风险。
这可能包括错误计算税额、填报错误的申报表、滞纳金和罚款等。
因此,企业需要确保自己了解增值税规定,并建立完善的税务合规流程。
1.3 税务审计风险税务部门有权对企业进行税务审计,并对企业的税务合规情况进行检查。
如果企业未能及时书面说明和提供符合规定的账目,将面临税务审计风险,可能导致额外的税收负担和处罚。
1.4 跨区域业务风险对于跨国或跨地区经营的企业来说,跨区域业务风险可能更为突出。
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增值税政策存在差异,企业需要合理规划业务布局,以确保符合各项税务规定。
二、防范措施2.1 了解税收政策企业应时刻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并定期研究相关法律法规。
建立一个专门的税务团队或与专业税务机构合作,以确保对最新政策有准确的理解和准确的操作。
2.2 建立完善的税务合规流程企业应建立一套完备的税务合规流程,确保申报表的准确填报和报送,防范漏报、错报等风险。
此外,企业应定期对内部财务和税务流程进行审查,确保合规性。
2.3 加强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企业应加强内部控制,建立科学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加强财务资料的管理和归档,确保税务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并且,制定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税务风险。
2.4 加强合规培训和知识普及提高员工对税收政策的理解和依从性,需要进行定期的合规培训和知识普及。
预缴增值税时间与地点以及不预缴的后果
预缴增值税时间与地点以及不预缴的后果一、预缴的时点分析根据财税[2016]36号文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4、16、17、18号公告的规定,纳税人转让异地不动产、异地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异地提供建筑服务、以预收款方式销售房地产等四种情形,需要按照规定的方法在经营地预缴增值税,同时根据财税[2016]74号文的规定,纳税人应以预缴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照经营地的税率和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附加税费.预缴税款的计算、预缴税款表的填报相关规定比较明确,多数纳税人可以准确掌握,政策规定比较模糊的是预缴的时点,也就是,具体应该在什么时候预缴,相关规定不一:税总2016年第18号公告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以预收款方式销售房地产项目,「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此外的三种情形,相关文件只是笼统的规定,纳税人转让异地不动产、异地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向经营地主管地税或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根据以上规定分析,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申报期内收到多笔预收款的,可以在次月申报期内合并一次预缴税款;其他企业应在纳税义务发生后逐笔预缴税款.二、房地产企业预缴地点的分析值得注意的是,关于房地产企业预缴增值税的地点,除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二第一条第(十)款第2项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外,18号公告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的地点均明确为「主管国税机关」. 这个光秃秃的「主管国税机关」前面没有任何前缀,到底是房地产项目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还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主管国税机关」?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模式上看,大体上有两种,一是项目公司模式,也就是在项目所在地成立独立的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开发;二是项目部模式,即房地产开发公司成立相应的项目部,负责具体的项目开发业务,但相关手续及涉税事务均由总公司承担.项目公司模式下,项目公司机构所在地与房地产项目地在同一县市区,「主管国税机关」不存在歧义,应为项目公司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项目部模式下,房地产开发公司机构所在地与房地产项目有可能不在同一县市区,「主管国税机关」就存在歧义了.就在笔者百思不得其解之际,看到了江西省国税局2016年8月18日的营改增问题解答(九),按照总局有关会议精神,「主管国税机关」为房地产项目的主管国税机关.那好吧,希望各地都照此口径执行.三、另一种税负「营改增」全面推开百日来,取得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可以说全面贯彻落实了总理的承诺,确保所有行业的税负只减不增已初步并将进一步体现!对此要深刻认识,充分肯定!笔者认为税负是一个广义的概念,不仅仅是应纳税额与收入的比例,由于税制设置不当,大量引入税款预缴环节,导致纳税人其他方面的负担上升,算不算税负上升?四种预缴情形,不动产出租和转让属于纳税人较少发生的业务,偶尔为之,尚可接受;房开企业一月或一季度预缴一次,亦可接受;建筑业企业,异地项目收款一次,预缴一次,不仅要跑国税,还要跑地税!你们受得了吗?于是,出现了两种极端.一种是,我不去异地预缴,就在机构所在地缴,反正我也没少交税,你能把我怎么样?同志哥,哪儿交不是交,为什么不预缴呢?我公司规模不大人手少,项目早都完工就剩尾款,一个项目几十万,甲方一次付款几万,我就得派人跑一趟,差旅费好几千,受不了.另一种是,我想提前一次把税全部在当地预缴,可以吗?理由:同样是人少项目多,怕跑腿,差旅费高昂,想减少预缴的次数,降低预缴成本.问题是,这种「促使」纳税人提前交税的税制,是政策制定者的初衷吗?四、未按规定预缴的的法律责任税总关于预缴税款的系列公告,无一例外的都规定,纳税人应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或者未按照规定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关于「纳税人未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第四十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第六十四条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税款预缴、交通拥堵与税妈的烦恼为了顺利推开营改增,税妈和财姨这段时间可没少操心,既要保证老爷子「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重要指示,又得考虑各地封疆大吏的地方利益,还得顾忌纳税人的反映和情绪.毕竟,设置异地税款预缴环节,尽管能保证各地财政收入基本稳定,但从运行的这两个月来看,显然这个事儿是有损于纳税人利益的,可这事儿能怪税妈吗?税妈和财姨共同撰写的36号文,关于预缴一共规定了四种情形,异地租房、异地售房、异地施工和房地产企业以预收款方式销售房地产项目,最后一种奇葩规定暂且不表.单说三种异地预缴.这三种异地预缴情形,都与不动产有关,而不动产的最大特点是不可移动性,此山是我开,此树是我栽,要从此路过,留下买路财.自古而然,税妈深谙此中道理.随后税妈又连发三个公告(14号、16号、17号)分别对转让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以及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如何预缴做了具体而详实的规定.在出租不动产和异地施工的预缴问题上,税妈各「多说」了一句话:「纳税人出租的不动产所在地与其机构所在地在同一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但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由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我为什么说税妈「多说」了一句话呢?因为她说了等于不说,有一句俗语把这种情况描述为嘴上抹石灰—白说.我天朝上国,疆域宽广,地大物博,共有直辖市四枚,曰北京、上海、天津、重庆,计划单列市五枚,曰深圳、青岛、大连、厦门、宁波.姑且称之为税妈的九朵金花.九朵金花都是大城市,都有相当于省级国税机关的管辖权限,税妈在两个公告里面,有意无意的暗示:预缴税款很麻烦,你们哥几个就别折腾了,干脆统一规定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税款吧!4月22日,帝都北京2016年第7号公告,首先响应老妈号召,规定本市纳税人跨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不分区预缴. 3日后(这三天发生了什么?),北京发布8号公告,规定建筑服务要分区预缴.4月25日,西部山城辣妹子重庆2016年第7号公告,分区预缴. 4月30日,天津2016年第6号公告,分区预缴.4月30日,上海2016年第3号公告,分区预缴.深圳、厦门、大连、青岛、宁波五小妹或以公告形式,或以热点解答形式,相继规定,分区预缴!于是,九大城市内本已车水马龙,实行预缴后顿时热闹了起来. 国税所前的停车场,横七竖八停泊着工地里出来的小轿车,车里装的是交税用的现金,把车身压得很低.停车场边上是仅容两三个人并排走的街道.国税所就在街道的那一边.朝晨的太阳光从破了的明瓦天棚斜射下来,光柱子落在柜台外面晃动者的几顶安全帽上.那些戴安全帽的大清早摇船出来,到了门口,气也不透一口,便来到取号机前面占卜他们的命运.「上午号已取完,请下午再来」,所里的税官面带歉色地回答他们.「什么!」安全帽朋友几乎不相信自己的耳朵.美满的希望突然一沉,一会儿大家都呆了.「你们不是8点半开门吗?」「六点半就有人排队了!」「请问,附加税……?」「本所只收增值税,附加请去地税交缴纳!」一批人咕噜着离开了国税所,另一批人又从车场跨上来.七月的天气,正是炎热的季节,税妈隔着窗户望了望太阳,拨通了财姨的电话.异地预缴附加税费政策及解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增值税政策调整情况,现就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涉及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执行问题通知如下:一、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二、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三、本通知自2016 年5月1 日起执行.文件解读——适用范围: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销售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不动产、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不动产,按照规定应预缴增值税的,适用本办法.特定情形:北京市纳税人跨区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按照北京市国税局2016年第7号公告,不需要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附加税费也不需要预缴.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选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附加税费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缴.异地预缴要点:时间与增值税预缴的时间相同,计税依据为预缴增值税税额,税率(征收率)为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税率(征收率),目前我国城建税税率为市区7%、县城和镇5%、其他地区1%,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预缴附加税费的税务机关为地方税务局. 申报缴纳要点:纳税申报时,计税依据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税率(征收率)为机构所在地税率(征收率).如本期存在留抵,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时,附加税费也不需要计算缴纳.。
纳税服务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
纳税服务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纳税是每个公民和企业应尽的义务,也是维持国家正常运转的重要财政来源之一。
纳税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对于个人和企业来说都至关重要,然而,目前在我国纳税服务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原因,这对纳税人带来了困扰。
本文将从便捷性、透明度、沟通交流、法律规定等方面探讨纳税服务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并提出相应的改进与建议。
一、便捷性不足1. 纳税申报环节繁琐:当前纳税申报流程复杂冗长,需要填写大量表格并提交各种证明材料,给纳税人带来了极大的时间压力。
2. 缺少线上平台支持:线下窗口办理方式仍然占主导地位,缺乏线上平台提供的自助申报、网上支付等便利功能。
二、透明度不够1. 税收政策信息传递不及时:纳税人常常无法及时获知最新的税收政策变化,导致没有准确把握到自己应缴纳的税款金额。
2. 纸质发票管理问题:纳税人往往难以准确了解自己开具的发票是否被正常录入,也无法及时获取相关发票信息和抵扣信息。
三、沟通交流困难1. 窗口服务态度不佳:一些纳税单位的工作人员素质较低,对纳税人提出的问题不能负责任地解答或回避。
2. 反馈渠道缺乏:当前缺少有效的反馈渠道,纳税人对服务质量存在投诉或建议时无法得到及时响应和解决。
四、法律规定不清晰1. 条款过于繁杂:纳税法规定内容复杂多样,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理解起来困难,增加了被误解和违规的风险。
2. 稽查执法标准不统一:各地在执法标准上存在差异,导致同样行为可能会有不同的处理结果。
针对以上问题与原因,我们可以提出以下改进与建议:一、推行简化申报手续与线上平台支持1. 精简申报表格:完善申报表格内容和功能,实现信息自动填写和数据联通。
2. 发展线上办税平台:建设统一的纳税服务平台,提供自助申报、网上支付等功能,方便纳税人操作。
二、加强信息公开与发票管理1. 建立即时更新机制:通过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及时发布最新税收政策变化信息。
2. 推行电子发票制度:推动各地普遍采用电子发票,实现发票数据与个人账户关联、随时查询的便利。
增值税的税务风险与预防措施
增值税的税务风险与预防措施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增值税作为一种重要的税收方式,在税收体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增值税的纳税主体众多,税务规定繁复,存在着一系列的税务风险。
本文将就增值税的税务风险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预防措施。
一、增值税风险的来源1.税收政策风险税收政策风险是指由于税收政策的不确定性导致的经济活动中存在的风险。
税收政策的频繁调整和修订,会给纳税主体造成一定的不确定性,降低了纳税人的税收合规性,增加了税务风险。
2.税收核定风险税收核定风险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增值税核定进行评估和审计时存在的不确定性。
税务机关可能会对纳税人的涉税事项进行核定,核定结果的合理性和准确性直接影响着纳税人的税负和纳税合规。
税务机关对核定结果的错误或不准确评估,将给纳税人造成一定的财务损失。
3.税务筹划风险税务筹划风险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收法律漏洞或合理的税务筹划手段减少纳税义务时存在的风险。
虽然税务筹划是合法的,但如果操作不规范或规避纳税义务,则可能面临税务风险和纳税争议。
二、预防增值税风险的措施1.加强税收政策研究和学习纳税人应及时了解最新的税收政策,并进行合规性评估。
建立税收政策研究团队,与税务机关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及时获取税收政策的变动。
通过不断学习和研究,提高对税收政策的解读能力,减少因政策不确定性而带来的税务风险。
2.加强税务合规管理纳税人要建立健全的税务合规管理制度,确保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税务义务。
制定详细的税收政策手册,规范纳税员的操作流程,提高纳税合规性。
同时加强内部控制,确保税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避免因数据错误而导致的税务风险。
3.合理的税务筹划税务筹划应遵循合法合规的原则,避免滥用税收法律漏洞和规避纳税义务。
在进行税务筹划时,纳税人应清楚了解自己的税务风险承受能力,并衡量风险与收益的关系。
合理的税务筹划可以在符合法律的前提下,降低纳税负担。
4.建立税务风险预警机制纳税人应建立完善的税务风险预警机制,定期评估各项税务风险的可能性和影响程度。
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征税费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使信息使用者误认为是企业 “ 多交 了税费”, 因而不符合会计 “ 明 晰性原则”。其次 , 房地产开发企业 的开发经 营周期一般 都较 长 , 若某企业既有 正常销 售计征的税费 ,又有按 预收款计征 的税 费 , 还有多交的税 费或者享 受税收优惠政策需退 的税费 , 如果在会计 处理上只反 映已交数 , 不反映 应交数 , 则不能 真实反 映企业 税金 的 应交 、 未交 和 多 交 等 情 况 。 二是按预收款计征的税费 , 根据其纳税环节 , 分别通过 “ 待摊 费用”、 递延税 款” 目核算 , “ 科 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 () 1 收到 预售房款计征 营业 税金及 附加 、 土地增 值税 时 , 借 记 “ 待摊税 金——营业 税金 及 附加 ( 土地增 值 税 ) ”科 目, 记 贷 “ 应交税 金——应交营业税 ( 城建税 、 土地增 值税 ) “ ”、 其他应交 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 目; 科 交纳 时, 借记 “ 应交税 金—— 应交 营业税 ( 城建税 、 土地 增值税 ) “ ”、 其他 应交 款——应 交教育 费 附加” 目, 记 “ 科 贷 银行存款” 目。 科 ( ) 2 收到预售房款计征所得税 时 , 借记 “ 延税 款” 目, 递 科 贷
行 存 款 ” 目。 科
上述会计处理方法解决了营业税金 及附加 、 土地增值税 、 所得 税 的应交数和 已交数问题 ,资产负债表 中反映 了已预交的待摊税 费、 递延税 款 , 损益表也体现了配比原则 。 但是 , 把计征的营业税金 及 附加和土地增值税纳入 “ 待摊 费用” 目核算 , 科 不仅虚增了资产 和负债 , 而且也 与 “ 待摊费用” 目的核算 内容不相符。 科 三是按 当期应交 的全部税 费 ( 包括预售收入和 实现 收入 两部 分 的应交税费 ) 不加 区别地 做先提后交 的会计处 理 , 体会计处 具
增值税的税务风险和应对策略
增值税的税务风险和应对策略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税收逐渐成为各国政府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
在税收体系中,增值税是一项重要的税种,广泛被运用于各个国家和地区。
然而,增值税的复杂性和高风险性使得税务管理者需要深入了解并采取相应策略来应对税务风险。
一、增值税的风险因素1. 复杂的法规体系:增值税涉及的法规相对庞杂,包括税率、纳税义务、税务申报等方面规定,纳税人难以全面且准确地掌握。
2. 纳税申报错误:由于增值税操作繁琐,纳税人在纳税申报过程中很容易出现错误,如计算错误、销售额漏报、进项发票无法清晰核对等。
3. 纳税风险外溢:对于税务高风险企业,其商业伙伴也会受到影响,因为与其相关的交易可能受到监管部门的特别审查,从而导致企业合作关系紊乱。
二、增值税的应对策略1. 完善内部控制措施:企业应建立健全财务与税务内控体系,明确责任岗位,建立规范的操作流程,确保纳税申报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2. 精确核对税务信息:紧密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加强对销售额、进项票据等核对工作,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避免因纳税信息不一致带来的风险。
3. 聘请专业税务顾问:企业可以依托专业税务顾问团队,协助解决税务疑难问题,评估企业存在的风险,提供合规性建议,并提供培训,以提高企业税务管理水平。
4. 加强内外部沟通与合作:企业应积极与税务机关进行信息沟通与披露,主动配合税务稽查,及时提供相关纳税资料,防止误解和不必要的处罚。
5. 关注税法的更新与变化:企业应及时了解税法法规的更新与变化,确保企业税务筹划工作符合最新的法规要求。
6. 及时修正错误:一旦发现纳税申报错误,企业应立即更正并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以减少税务风险的进一步扩大。
结论:增值税作为一项重要税种,对企业的税务管理带来了较大的风险与挑战。
纳税人应该明确增值税相关法规,加强内控体系建设,及时沟通与合作,以及关注税法的更新。
只有通过有效的应对策略,企业才能够更好地管理税务风险,发展壮大。
关于预缴所得税和预缴增值税遇到的问题和建议
关于预缴所得税和预缴增值税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营改增”以来,跨地区经营的建筑业在缴纳税款方面一直存在着许多问题。
我们上次基于“营改增”后的纳税时点和预缴手续问题分析了有关指挥部增值税纳税风险的问题。
实践表明,预缴增值税时,先预缴增值税,后取得分包发票的方法并不可取。
需要先取得分包发票,再预缴税款,否则会出现分包发票的取得时间大大滞后于预缴时间,增加了企业的纳税风险。
现在,我们就有关预缴所得税和预缴增值税实践操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了一些建议以供参考。
一、预缴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和建议根据国税函[2010]156号文,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根据昆明市国家税务局通知,从2016年10月1日起,指挥部需要在昆明国家税务局进行预缴所得税。
预缴增值税的同时需要预缴所得税。
鉴于集团公司净利润近几年为负数,无须缴纳所得税,而昆明指挥部在昆明国税局进行预缴后,集团公司需要进行退税处理,增加了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负担。
建议:在与昆明指挥部主管税务局沟通了有关我们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后被告知,如果能够取得集团情况说明书和集团公司主管税务局的书面文件,昆明指挥部就可以免于预缴所得税。
这样既可以规避纳税风险,又可以减轻昆明指挥部与集团公司工作量。
二、预缴增值税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由于昆明指挥部所管理的银行账户名称与预缴增值税主体——中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不一致,导致无法签订三方协议,造成指挥部每次预缴增值税程序相对比较繁琐。
需要提前将所计算的税额划入主管税务局指定的银行账户,去税务局预缴所得税后,将税票拿到改银行进行下账处理,而后又将部分税票返还给税务局。
划入税款金额必须要与预缴税额分文不差,否则需要先退款,再重新划入改账户。
由于增值税计算的过程的差异,可能导致最后数额存在小数点的差异。
而且该银行网店与税务局相距较远,加上在税局和银行排队等待时间长,导致每次预缴税款浪费了大量时间。
纳税服务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分析
纳税服务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分析概述:纳税服务是国家财政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我们也必须面对一些主要问题,这些问题可能涉及纳税人的权益保护、信息透明度、手续繁琐等。
本文将从这些方面进行分析,并探讨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
一、权益保护问题1.1 不平等待遇缺乏公正与平等是影响纳税服务水平的重要原因之一。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政府机构之间不同步、信息共享不够完善或行政执法不严格,导致某些纳税人受到了不公平待遇。
例如,在同样遵守法律规定缴纳税款的前提下,个体工商户相较于大型企业会面临更多的审查与调查,导致了不应有的利益差异。
1.2 隐私泄露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个人隐私越来越受到关注。
然而,在涉及纳税事项时,可能会出现敏感信息被泄露的情况。
此问题可能源于相关税务管理部门的数据安全措施不到位,或个别工作人员对纳税人隐私权的忽视。
这不仅对个人造成了潜在威胁,也削弱了纳税人对税务机构的信任。
二、信息透明度问题2.1 缺乏沟通渠道纳税服务应当是双向沟通与合作的过程,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部分政府机关存在与纳税人之间信息传递渠道不畅通的问题。
例如,一些基层税务局与纳税人之间缺少有效的沟通平台,导致了纳税问题无法及时得到解决和反馈。
2.2 信息不准确或滞后在现代化社会中,准确、及时获得信息对于纳税服务至关重要。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由于信息更新不及时或者误导性信息的存在,导致纳税人迷失在繁杂的政策规定之中。
这种情况可能会增加办理纳税手续的困扰,并浪费宝贵时间和精力。
三、手续繁琐问题3.1 纸质申报与缴费目前,部分地区仍然存在纸质申报与缴费方式,导致了办事效率低下。
这不仅增加了纳税人的工作量与成本,还使得纳税服务无法跟上信息技术发展的步伐。
3.2 高峰期服务能力不足在纳税年终和申报期等高峰时段,不少政府机构未能提供足够的服务能力应对激增的需求。
长时间排队等待、窗口工作人员态度恶劣等问题可能导致了公众对纳税服务质量的质疑。
“营改增”后建安企业异地预缴税金存在的问题浅析
“营改增”后建安企业异地预缴税金存在的问题浅析作者:暂无来源:《经营者》 2018年第14期一、建安企业的行业特征根据〔2016〕36号文以及税总2016年17号公告:“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发生纳税义务时首先按照规定的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税款(保证当地财政不减收),然后按规定的方法在机构所在地纳税申报增值税(保证增值税制的一贯性),并对跨省级行政区域预缴税款畸高情形规定了调整政策(保护纳税人利益)。
”由于建安企业往往跨区域发生业务,并且从事的大多为一些涉及基础项目的建设,因此项目地不仅仅涉及中心城区,也涉及很多偏远乡镇。
根据2016年6月的数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划分为4个直辖市、23个省、5个自治区、2个特别行政区(合计34个省级行政区划单位)。
大陆共有293个地级市、940个市辖区、363个县级市、1377个县。
基于项目地预缴的原则和企业税务管理上的要求,建安企业往往需要在异地预缴税金工作上投入大量的精力。
以笔者所在集团下设的几家建安类公司为例,每家公司都在全国建立了超过30个项目管理部门,每个项目管理部都需要配备专门的人员进行所辖区域内预缴税金工作的处理。
因此,不管是从业务性质还是业务量来看,异地预缴工作都成为建安企业税务工作中一个异常重要的组成部分。
二、项目地预缴税金成本高由于建安企业的建筑安装服务类项目通常具有数量多、金额大的特点,而且像通信基础建设这一类的项目很多位于偏远县城,因此建安企业为完成项目地增值税及附征税的预缴工作,往往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人力成本。
以笔者所在公司重庆项目部为例,重庆下辖26个区、8个县、4个自治县,重庆项目部的办税人员从主城区去万州缴税一次,往返需要耗费一天的时间。
很多时候办税人员当天赶到项目地,可能因为税务局排不上号,还需要住宿一晚,第二天再缴税。
很多地方因为国地税没有联合办税窗口,办税人员可能要花一天时间办理国税申报,然后第二天再去办理地税的申报。
房地产行业纳税风险因素分析
房地产行业纳税风险因素分析第一篇:房地产行业纳税风险因素分析房地产行业纳税风险因素分析近几年来,房地产行业作为重要支柱,由于其有资金需用量大、工程周期长、施工流动快、项目多样化和涉及税种多、情况复杂等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由此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均也可能存在各种涉税问题,给税收征管带来一定难度。
经过对房地产行业的专项检查,经过认真分析、梳理、总结、归纳其存在的典型问题和税收风险点,剖析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的主要途径和采用的主要方式方法。
提出了如何加强房地产税源监控、防范税收流失风险的管理建议,为房地产税源管理提供参考依据,实现稽查与管理等税收业务活动的积极和有效互动。
一、房地产行业涉税问题的主要表现(一)未按照税法规定确认业务收入1、房地产开发企业将预收的房屋定金、诚意金、房款、保证金等预收性质收入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进行核算挂往来账,不结转收入,不进行纳税申报。
2、房地产开发企业用开发产品抵顶材料款、工程款、银行贷款本息等视同销售行为不计收入,不按规定开具正规发票申报纳税。
3、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房换地、以地换房及合作建房等应核定应纳税额的情形而未及时核定,或者未准确核定。
4、房地产开发企业将销售的地下室、车库、停车位和阁楼部分取得的价款单独开具收款收据,未实行开票缴税的税收征管方式,不计销售收入,从而少申报纳税。
5、房地产开发企业以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实现,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银行按揭贷款时,不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结转收入,滞纳税款。
6、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新房中利用旧房拆迁补偿,不申报回迁户的回迁面积,只就回迁户的扩大面积部分申报纳税。
按税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回迁形式销售,应按加上扩大面积之和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7、房地产企业取得财政补贴或其他形式的营业外收入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进行往来,以达到逃避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财税实务异地开发房地产项目如何预缴增值税
财税实务异地开发房地产项目如何预缴增值税2017年5月5日星期五,中国税务报第8版刊载赵兴龙、朱孟超一文《简易计税不能延迟缴纳》(以下简称《赵、朱文》)。
《赵、朱文》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通常会跨区开发地产项目。
笔者认为,该观点不符合实际情况。
《赵、朱文》认为,老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3%,在机构所在地补缴2%。
笔者认为,该观点以偏概全。
分析如下。
《赵、朱文》写道:天鸿房地产开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发的“天鸿家园”项目属于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赵、朱文》写道:因房地产开发企业通常会跨区开发地产项目,所以经常存在项目所在地和机构所在地不一致的情况。
假如上例天鸿家园项目位于A县,公司注册地在B县,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的规定,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文件第十五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因此,天鸿公司1月应在A县预缴增值税2.29万元,2月收取王某交付的42万元房款后应先在A县预缴增值税:42÷(1+5%)×3%=1.2(万元),然后再就收取王某的全部房款在B县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计算补缴增值税:62÷(1+5%)×5%-62÷(1+5%)×3%=1.18(万元)。
笔者分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一)款第2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以及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浅析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风险成因及解决对策
浅析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风险成因及解决对策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是指企业在遵守税法规定的基础上,通过合理运用税收政策和税务优惠措施,合法降低企业税负,提高企业盈利能力的一种行为。
由于税务政策的复杂性和变动性,以及企业自身的经营特点,房地产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面临着一系列的风险。
本文将从税务筹划的风险成因和解决对策两方面进行分析。
1.税收政策的不确定性:税收政策是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和社会需要的调整,税收政策也会不断变化。
这就给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带来了一定的不确定性。
一项优惠政策在企业利用之后,政策突然变更,企业将面临无法退回的税款,增加了企业的经济风险。
2.税收法律法规的复杂性:税收法律法规是指国家对纳税人纳税行为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其中包括国家税法、税务部门发布的各种规章制度和公告等。
房地产企业要进行税务筹划,必须了解并遵守这些法律法规,由于税收法律法规的复杂性,企业很难全面掌握并正确理解,容易出现误解,并面临法律风险。
3.税务管理部门的监管力度加大:随着税收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税收管理水平的提高,税务管理部门对企业的监管力度也在加大。
税务部门通过增加税务稽查力度、加强信息共享、开展税收征管大数据分析等手段,加强了对企业税务筹划行为的监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追责,增加了企业的经营风险。
4.企业自身的经营特点:房地产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需要结合企业自身的经营特点进行合理安排。
不同房地产企业的经营特点差异较大,有些企业可能是开发商,有些企业可能是物业管理公司,有些企业可能是房地产中介公司等。
不同类型的企业面临的税务筹划问题也不尽相同,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规划,否则容易导致筹划失效,产生风险。
1.加强政策研究和风险评估:房地产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前,应加强对相关税收政策的研究和了解,确保对政策的理解和解读正确无误。
还应对税务筹划行为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尽量避免和减少潜在的风险。
税收预测不精准原因工程项目
税收预测不精准原因工程项目一、经济变动的影响税收预测是建立在对经济运行状况的预测和分析上的,而经济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市场需求、国内外经济政策、宏观调控等。
由于这些因素的不确定性和变动性,使得经济的发展方向和速度难以准确预测。
例如,经济衰退期间,企业利润下降,税收收入也会相应减少,而在经济复苏期间,税收收入可能会增加,但具体增幅难以预测。
二、税收征收与实际缴纳之间的差距有些纳税人可能会采取一些合法的税收避税行为,通过各种手段减少应缴税款,从而降低税收收入的预测准确性。
此外,一些企业可能会利用偷漏税、虚开发票等手段,实际上缴纳的税收与应缴税款存在较大的差距,使得税收预测失准。
三、数据质量的问题税收预测需要大量的经济数据作为依据,其中包括企业销售额、利润、房地产交易情况等。
然而,由于企业缺乏自律意识、政府监管不力等原因,一些数据存在虚报、隐瞒等问题,导致税收预测的数据质量不高。
此外,统计部门和财政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不畅也可能导致税收数据的不准确性。
四、政策调整的影响税收政策是税收预测的重要因素,政府可能会根据经济运行的需要对税收政策进行调整。
如降低税率、加大税收优惠力度等,这些调整会对税收预测产生影响。
而政策调整通常是根据经济变动和政府目标而定,往往具有一定的时滞性和主观性,导致税收预测的准确性有限。
为了提高税收预测的准确性,有必要采取以下措施:一、加强数据质量监管建立完善的统计制度,加强对企业数据的监管与审核,加大对虚报数据的惩处力度,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政府与企业之间应加强信息共享,提高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二、完善税收征管体系加强税收征管,提高纳税人的自律性。
通过加大对偷漏税行为的查处力度,提高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意识,减少税收预测与实际缴纳之间的差距。
三、加强税收政策的稳定性政府应尽量保持税收政策的稳定性,减少政策调整的频率和幅度,以提高税收预测的准确性。
政府在制定税收政策时,应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的长期稳定性,避免短期行为对税收收入的影响。
异地施工没有按规定在当地预缴增值税,有何风险?
异地施工没有按规定在当地预缴增值税,有何风险?在日常与学员朋友答疑过程中,筛选了部分与大家日常工作密切相关的一些问题,分享给大家,希望对您的工作有所帮助。
问题一我公司异地施工的某项目没有在当地预缴增值税,有何风险?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已改为“地级行政区域”)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在应预缴增值税时间到实缴增值税之间超过6个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十二条规定,应给予二千元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会予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问题二加油预付卡和ETC卡充值收到对方开给的不征税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直接入费用吗?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持卡人使用单(多)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中规定的不征税项目等。
根据上述规定,持卡人在购卡或充值时取得售卡方开具的不征税普通发票,实际消费时无法再取得发票,可以不征税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但因其为预收款性质,要以其他能够证明消费业务发生的凭证同时入帐,以证明支出费用的真实性和关联性。
增值税疑难问题一之(三):跨地区转让不动产,这些相关问题你看过几个吗
增值税疑难问题一之(三):跨地区转让不动产,这些相关问题你看过几个吗每每看到自己写的大段文章,总有一种抵触的感觉,有时,作为作者,尽管有时会陶醉于自己想表达的思考,但是当呈献出来的是一片文字的时候,它已经让人感觉到陌生了,陌生尽管有让人探知的想法,但是却也会让人感觉到累,今天,小编希望开始用图表等一种组合的表述方式来说明一个事项,或许这是一种新的尝试吧。
小编称之为“知识的可视化”,尽管之前在法律界已有应用,小编希望更有推进与改变。
且以探讨,共同推进,减少争议,统一规则。
先来聊聊第一个问题第三小节的内容!增值税疑难问题一:跨地区预缴增值税,四种情形,四种境地,四种问题(三)之跨地区转让不动产,这些问题你看得过吗其实转让不动产,这儿是相较于房开企业销售开发项目的不动产,是不同的计税规则。
即使自己建的,也不能按房开企业销售不动产的计税规则来套用,由此,我们还真需要特别清晰的关注一下,有哪些适用情形是这样的:注:上表中的旧不动产指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新不动产指2016年5月1日取得的不动产(含自建方式形成的不动产)在这儿我们要确定如下几个概念:(1)什么是“取得”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中规定: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2)如何差额扣除非自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情形是可以差额扣除的,注意啊,并没有说明是营改增前、营改增后的差异,只要是营改增后转让计算增值税,都是可以差额计算增值税的。
但是差额扣除是需要提供凭证的:纳税人按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的,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
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一)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二)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那这儿就有问题了,这些凭证如何跟上面的“取得”进行对应呢?(3)跨地区销售不动产时的发票开具与税款缴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规定: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申请代开发票的,由代征税款的地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增值税发票)。
销售取得的不动产 预缴税款应避免三处陷阱
销售取得的不动产预缴税款应避免三处陷阱案例某省H市甲企业为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销售其于同省W市购买的写字楼,取得含税销售收入1110万元,该写字楼取得时的购置原价为630万元,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该纳税人自行计算的预缴税款为÷×5%=元,填报了《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如下,并准备向W市国税局预缴税款并申报纳税。
上述纳税人的处理存在三处错误一、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应向地税预缴税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由地税机关继续受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申报缴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以方便纳税人办税。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H市的甲销售其于W市购买的写字楼,即为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所以甲纳税人应当向W市的主管地税部门预缴税款,而非向H市的主管国税部门预缴。
二、销售取得的不动产预缴税款不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附件6《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填写说明中明确指出:“本表适用于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按规定在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时填写。
纳税人跨县提供建筑服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的不动产。
”“预征项目和栏次”部分的第2栏“销售不动产”限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征税款填报,不包括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预缴申报。
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时不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仍按地税原有的申报体系进行。
三、销售取得的不动产计算预缴税款均按5%进行含税换算根据《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跨区项目不在项目地预缴增值税会有什么税务风险
跨区项目不在项目地预缴增值税会有什么税务风险问题:跨区项目不在项目地预缴增值税能有什么税务风险?
回答:
按税法规定:农健项目应该在项目桑利县地预缴,如果不预缴涉
及项目地税源流失,可能会被子项目地查帐补缴,而预缴在注册地的
税赋存在重复交税,能否退税还是个环境问题,所以最安全的做法就
是按照税法最明文规定,不自作主张,预缴到项目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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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异地预缴增值税存在不确定因素
根据《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税总2016年14号公告)、《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总局2016年16号公告)、《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总局2016年17号)规定,异地转让不动产、出租不动产和提供建筑服务需要在不动产或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根据规定,除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以外的纳税人由机构所在地自行开具发票。
在原来营业税时期,由于发票一般由当地开具,对于营业税及其附加的征收管理没有太多问题。
但是营改增之后,由于无法控制发票,预缴的征收管理就成为一个相对复杂的问题。
特别是面对国税机构对税源管理的职能的改变,在“管户”的职能上无论从人均管理户数,还是取消“管户”全职能上看,对税源的全覆盖式管理已经无法实现,“管事”制对其管理必然存在一定的盲区。
政府部门之间对不动产和建筑涉税信息的信息共享的缺位,也势必使得国税部门难以“招架”。
同时,在政策上仅规定6个月内未按照规定预缴的,由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按照征管法处罚。
这意味着对于预缴增值税的处理,项目所在地国税机关没有很好的征管政策措施给予从严管理。
作为国税部门来说,从全国总局层面的增值税申报来说,在哪里缴纳是没有税额差异的,对全国总的增值税收入没有什么大的影响,但对于地方财政来说,存在很大差异,更有地方税费的出入。
从当前征管系统来讲,异地建筑业可以通过《外管证》的管理进行预缴,使得预缴与纳税人的识别号一致。
但是,对于异地不动产转让、出租,目前存在实际操作的问题,主要问
题是根据“税总发〔2016〕106号”的规定,异地不动产转让和租赁业务不适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相关制度规定,也就是说按照现有的操作模式要求,不需要开具《外管证》。
在没有《外管证》的模式,根据目前征管系统操作,只能对外来的纳税人录入临时税务登记证、取得临时的纳税人识别号码,导致税票显示的纳税人识别码与纳税人真正的识别号不一致,纳税人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是否对此认可存在不确定因素。
道理非常简单,承认的话,意味着纳税人识别号不一致,不承认的话,事实上确实是纳税人自己的异地预缴。
因此,在征管措施和征管系统上有必要进行完善,建议分两步走:先采用《外管证》管理,实现纳税人识别码的对应关系;后实现全国征管系统的实时信息共享,通过纳税人基本信息底册,给予相通纳税人识别码下的唯一身份的预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