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证据规则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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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证据特权规则

论民事诉讼证据特权规则

论民事诉讼证据特权规则摘要:我国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如实作证的义务,没有认识到证据特权规则存在的价值。

确立民事诉讼证据特权规则有利于保障人权,增强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可实施性。

本文简单介绍了证据特权规则的概念及设立目的和国外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特权的主要种类,分析了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特权规则的现状,并提出关于我国构建民事诉讼证据特权规则的设想。

关键词:特权;证据;社会关系我国民诉法第72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第67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从上述条文可知我国仅赋予了证人作证义务,并没有规定证人享有拒绝作证的特权,为了维护特定的社会关系,我国有必要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前提下构建民事诉讼证据特权规则。

一、证据特权规则的概述(一)证据特权规则的概念特权又称为特免权,证据法上的特权是指”在诉讼中,基于特定身份或者具有某种法律关系的人享有的就特定事项免于提供证据或阻止他人提供证据的权利”①。

因此,这里讨论的享有的特权的主体不限于证人也包括当事人。

证据法上的特权实际上是一种社会性的冲突规范,也是一种价值选择。

(二)设立民事诉讼证据特权规则的目的与其他一般证据规则相比,证据特权规则并不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相反它们通常是为了保护社会的信赖利益而掩盖事实真相。

证据特权规则是为了克服法律在权衡各种利益时片面强调证人和当事人作证义务所带来的价值的毛病。

在某种情况下,当他们的作证义务所带来的的价值小于其他价值时,法律应更注重保护特定的社会关系。

二、国外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特权的主要分类1.亲属拒证特权亲属拒证特权是指证人与当事人有某种亲属关系,有权就某一特定事项拒绝向法庭作出证明。

在德国、美国等国家都规定了”亲亲相为隐”不再是一项义务,而是证人享有的基本人权。

如《德国民事诉讼法》第383条规定:”凡证人遇到以下婚姻关系或亲属关系的,有权拒绝作证:其一,系当事人一方的未婚配偶....”。

证据合成法则

证据合成法则

证据合成法则,又称为证据融合规则,是指在多个证据同时存在时,如何合理地组合这些证据以得到更可靠结论的一套规则和方法。

在日常生活、科学研究和法律审判等领域,证据合成法则都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证据合成法则的核心思想在于综合考虑多个证据之间的相互关系、一致性和权重,以提高结论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这需要对每个证据进行独立评估,同时考虑它们之间的关联性和互补性。

在法律审判中,证据合成法则的应用尤为关键。

法官需要综合考虑各种证据,包括口供、物证、书证等,以确定案件事实。

在这个过程中,法官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则,如排除不合理证据、优先考虑直接证据等,以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在科学研究领域,证据合成法则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科学家们通过收集和分析大量数据来验证假设和理论。

在这个过程中,如何合理地合成这些数据以得到可靠的结论,就显得尤为重要。

科学家们通常会采用统计学方法,如加权平均、贝叶斯推断等,来合成和分析数据。

此外,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需要运用证据合成法则来做出决策。

例如,在购物时,我们可能会参考多个评价和推荐来选择合适的商品。

这就需要我们综合考虑这些评价和推荐的可靠性、一致性和权重,以做出明智的决策。

总之,证据合成法则是一种重要的思维工具和方法论,它可以帮助我们在多个证据存在时做出更可靠的结论和决策。

无论是在法律、科学还是日常生活中,我们都需要掌握和应用这一法则,以提高我们的判断和决策能力。

证据的意义

证据的意义

证据的意义证据的意义,是指证据在进行诉讼活动、完成诉讼任务中所起的重要作用。

证据是诉讼的前提和基础。

离开证据,不仅诉讼活动将无法进行,而且案件事实将无法认定,进而诉讼任务也将无法完成。

具体地说,证据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证据是进行诉讼活动的前提或基础从一般意义上讲,无证据便无诉讼。

例如,在刑事诉讼中,无论是立案、侦查、起诉或审判,还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各项诉讼程序的启动和各项诉讼活动的进行都离不开证据的运用。

从刑事案件的立案开始,就需要根据证据确定是否有犯罪事实发生。

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足够的证据,人民法院就不予受理。

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就不能逮捕犯罪嫌疑人。

不具备确实充分的证据,就不能对被告人提起公诉,更不能对其定罪判刑。

又如,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无论是当事人起诉、应诉,申请回避、诉讼保全等,还是法院受理案件,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对妨碍诉讼活动的当事人进行拘留、罚款,都必须要有一定或充分的证据。

同时,在某些情况下,由于证明不当,致使证据失实、虚假或不合法,就可能导致业已进行的诉讼活动归于无效或需要重新进行。

因此,证据是进行诉讼活动的前提或基础。

离开证据,不仅诉讼程序无法启动,就是已经进行的诉讼活动也不能正常进行。

二、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手段。

人们确定事实的目的就是为了以它作为论证的证据:事实是一切理论、思想、计划、方案得以产生的根据,也是鉴别一切理论、思想、计划、方案是否正确的可靠标准。

事实之所以能作为证据,是因为第一,事实来源于证据载体,不是人们主观想象的,它具有真实可靠性、不可更改性、特殊性。

第二,从证据载体中截取出来的证据事实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着一种只有它才会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而其他任何事实都不会与其具有的惟一确定的关联性,正是因为它们之间存在着这种惟一可靠的关联性,所以用证据事实来证明待证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其结论当然是可靠的。

因此,只要确定了证据事实与待证事实之间的相关关系的性质,就可以确定证据事实能否证明待证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以及前者对后者证明力的大小。

“以证据为基础”是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基本准则

“以证据为基础”是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基本准则

“以证据为基础”是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基本准则广东省四会市张氏夫妇因举证不能,在一起民事欠款纠纷案件中败诉,被判还款1万元。

这对老夫妇对判决难以接受,在法院门口喝农药自杀。

不久,审判这起案件的法官莫兆军被捕,涉嫌玩忽职守罪。

“莫兆军事件”在法学界乃至全国引起震动(参见《人民法院报》20XX年12月27日《正义周刊》)。

在讨论法官莫兆军审理这起案件是否存在过错时,一些法学家认为:由于被告张氏夫妇举证不能,根据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原则和证据规则,应承担相应的诉讼后果,“莫法官的行为不存在过错”;而有人则认为“莫兆军的审理存在过错是十分明显的”,理由是“法官的法定义务是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必须查清案件事实”,而在原、被告对案件事实存在原则分歧时,法官没有深入进行调查、询问和审查,草率作出判决。

显而易见,在这场讨论中,争论的焦点是:法官应当如何认定案件事实?笔者认为,依照我国诉讼法规定的原则和证据规则,法官认定案件事实应当坚持“以证据为基础”的基本准则。

一、“以证据为基础”反映和体现了审判工作的客观规律从本质上讲,法官审理案件,一是认定事实,二是适用法律。

客观或比较客观地认定案件事实是准确适用法律的前提。

而借以认定事实的根据则是证据。

大家知道,诉讼所涉及或争议的事实,是过去已发生的客观事实。

审理该案件的法官不可能事先介入或见证(如果法官事先介入或见证该案件,该法官就成为该案件的当事人或证人,不能参加该案件的审理工作),更不得事后凭空推断,只能而且必须凭借能够证明当时客观事实的一切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勘验笔录、鉴定结论、当事人的陈述等)来认定事实。

以民事审判为例,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主要应由双方当事人提供。

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以及举证责任,向法庭举证并进行质证。

法官基于行使审判权的职能,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以及证据规则,进行法庭调查,发现、收集、审查和判断证据资料,以尽可能地查清客观事实,为适用法律和作出裁判做好准备。

行政执法证据规则讲座

行政执法证据规则讲座

行政执法证据规则讲座一、引言行政执法是指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对违法行为进行执法行为的活动。

而行政执法证据规则则是指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对于收集、认定和运用证据所遵循的一系列规则和原则。

行政执法证据规则的正确运用,不仅能保障行政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还能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深入了解行政执法证据规则的重要性,对于行政执法工作的从业人员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证据的概念和分类证据是指可以用来证明有关事实真伪的各种材料、物件、资料、记录等。

根据行政执法的特点,证据可以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证明某一事实的证据,例如照片、录音、书面材料等;间接证据则是通过推理和推定等方式来证明事实的证据,例如证人证言、专家意见等。

三、证据的收集原则行政执法证据的收集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性原则:证据的收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进行非法侵入和非法获取。

2.真实性原则:证据应当真实可信,不能做伪证或篡改证据。

3.公正性原则:证据的收集应当公正、公平,不能存在歧视和偏见。

4.合规性原则:证据的收集应当遵循行政执法的规范程序,不能超越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四、证据的认定标准行政执法证据的认定应遵循以下标准:1.确凿性标准:证据应当确凿,能够排除合理怀疑,证据越确凿,越能够支持执法决定的合法性。

2.充分性标准:证据应当充分,能够全面地反映事实的真实情况。

3.权威性标准:证据应当具备权威性,不能凭空臆断或主观猜测。

4.合理性标准:证据应当合理,不能存在矛盾或不合理的情况。

五、证据的运用原则行政执法证据的运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性原则:证据的运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超越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2.有利原则:证据应当有利于当事人,不能以证据不利于当事人为由拒绝采纳。

3.公正原则:证据的运用应当公正、公平,不能存在歧视和偏见。

4.权威原则:证据应当具备权威性,不能凭空臆断或主观猜测。

建构公证证据规则思考

建构公证证据规则思考

07
结论与展望
研究结论
建构公证证据规则的必要性
公证证据规则是保障公证程序公正、提高公证公信力的关键。通过建构公证证据规则,可 以规范公证人员的取证行为,确保公证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从而提高公证文 书的证明力。
建构公证证据规则的可行性
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证据规则体系,为建构公证证据规则提供了基础。同时,随着 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司法机关对证据规则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这为建构公证证据规则提 供了契机。
程序性
公证证据规则是程序性的规范 ,主要涉及证据的收集、审查 、判断和运用的程序。
独立性
公证证据规则是独立的规范, 不依赖于其他法律规范,具有
独立的法律效力。
公证证据规则的作用
01
规范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项的行为
公证证据规则是规范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项的行为的制度保障,确保公
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技术支持
信息技术发展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 数据、网络证据等新型证据形式 不断涌现,为建构公证证据规则 提供了技术支持。
鉴定技术进步
随着鉴定技术的不断进步,各种 专业鉴定机构和专家不断涌现, 为建构公证证据规则提供了专业 支持。
社会环境支持
社会需求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社会对公正、高效、便捷的司法服 务的需求不断增加,为建构公证证据规则提供了社会环境支持。
行业自律
公证行业在长期发展中形成了较为完善的行业自律机制,为建构公证证据规则提 供了行业环境支持。
05
建构公证证据规则的具体措施
明确证据收集规则
01
02
03
确定证据收集范围
明确需要收集的证据类型 ,包括物证、书证、证人 证言等。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法院判断事实、认定权益的重要依据。

因此,有关证据的规则对于保障诉讼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将介绍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

一、举证责任与公证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举证责任,并需要提供证据来支持其主张。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应当首先提供证据,被告可以提供相反的证据进行辩护。

为了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当事人还可以选择对证据进行公证。

通过公证,可以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效力,并增加其在法庭上的说服力。

二、证据的形式与收集证据可以是各种形式的材料,包括书面文件、口述陈述、视听资料、物证等。

当事人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证据形式来支持其主张。

在收集证据时,应注意合法性和合规性,避免使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如非法窃听、录音录像等行为。

三、证据的查验与质证在庭审过程中,法庭会对提供的证据进行查验和质证。

查验是指法院对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核实;而质证则是指当事人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和质疑。

通过查验和质证,可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排除不真实、不合法的证据对案件的干扰。

四、证据的充分性与证明力证据在法庭上的力量取决于其充分性和证明力。

充分性是指证据对于判断争议事实的能力,即证据是否足以支持当事人的主张。

证明力则是指证据对法官的说服力,即证据是否能够使法官信服其所证明的事实。

因此,在提供证据时,当事人应选择有力的、能够充分证明其主张的证据。

五、证据的排除与推定在民事诉讼中,有些证据可能会被排除或具备推定力。

排除是指法院根据法律规定或法官的判断,认定某些证据不服从诉讼法则,无法作为证据使用。

推定则是指法院按照一定的推理方式,根据已有的证据对某个事实作出推定。

排除和推定的目的都是为了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准确性,保证审判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六、证据的保全与审查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申请证据的保全,以防止证据的灭失或损毁。

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旨在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可用性。

关于高校学生处分的证据规则

关于高校学生处分的证据规则

摘 要伴随着高等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学生的权利和高等学校的处分权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学生权利不断被侵犯的现象反映了法治在高校处分学生中的缺失。

在法治理念不断彰显、公民权利受到关注的今天,高校处分违纪学生必须依照法律规范,符合法治精神,切实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

而证据既是构筑诉讼大厦的基石,也是行政程序的脊梁。

证据规则是关于取证、举证、补证、质证、认证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完善的证据规则对约束权力的滥用、保护公民的权利具有积极的意义。

因此,应将行政程序中的证据规则严格运用到高校学生处分中来以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

受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影响,传统法学理论认为,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属于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因此将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纠纷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入以及行政主体理论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公立高等学校在学生管理中行使的权力是一种行政权力,因此公立高等学校是行政法上的行政主体,高校处分学生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

但是,我国高校学生处分中存在着诸多的问题,比如法律依据欠缺,对证据的重视程度不够,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处罚事实等等,这些问题严重损害了学生的合法权益。

依据我国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并借助外国行政程序法的证据规则,我们认为行政程序中的行政证据规则主要包括了举证规则、调查和收集证据规则、审查和认证证据规则以及保全、保存证据的规则。

高校处分学生与其他行政行为有着明显的区别,为了控制高等学校的处分权,保护高校学生的合法权利,必须结合高校学生处分的特点,在学生处分过程中正确运用行政证据规则。

本文首先从行政程序中证据规则的基本理论出发,借鉴法学界有关学生处分权的研究成果,对高校学生处分的证据规则和行政诉讼证据规则进行区别、比较。

然后,对高校学生处分的行为性质进行理性剖析。

最后,将证据规则的具体内容和案例相结合,逐一探讨如何完善高校学生处分的证据规则,以期为规范高校学生处分行为,推进高校法治化进程提供有益的建议。

关于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

关于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

关于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内容提要:为了制约行政机关在实体法律关系中的行政权力,保证法律关系主体间的平等关系,我国《行政诉讼法》在证据问题上作了严格的规定。

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在需求所决定的。

从法律关系的理论角度看,这种证据规则是为了实现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平等。

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的确立,是平等司法原则通过法律技术改进为具体规则而实现的,是司法规则进步和科学化的重要表现。

从证据学的角度看,不同类型的诉讼证据的本质是相通的,都是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用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材料,这些材料的价值体现在与诉讼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关系上。

诉讼主体所运用的证据材料若能使其在诉讼过程或诉讼结果上获得权利的实现,这种证据材料也便实现了其价值。

因此,可以说,证据是和不同的诉讼关系、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及其运作证据的方式相关联的,不同性质证据的诉讼决定了不同的证据规则。

本文试图围绕行政诉讼证据的规则与行政诉讼证据的内容形式之间的关系和行政诉讼证据的特点以及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特殊性等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和分析。

并就行政诉讼证据制度尤其是举证责任制度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提出了几点可供参考的建议,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行政诉讼的体制。

关键词:行政诉讼; 证据; 举证责任; 行政机关; 相对人; 举证时效; 完善从证据学的角度看,不同类型的诉讼证据的本质是相通的,都是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用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材料,这些材料的价值体现在与诉讼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关系上。

诉讼主体所运用的证据材料若能使其在诉讼过程或诉讼结果上获得权利的实现,这种证据材料也便实现了其价值。

因此,可以说,证据是和不同的诉讼关系、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及其运作证据的方式相关联的,不同性质证据的诉讼决定了不同的证据规则。

一、诉讼证据的规则和诉讼证据的内容、形式是密切相关的。

证据的内容、形式决定着证据规则,因此,在论证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之前应考查行政诉讼证据的内容和形式,行政诉讼证明的是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否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诉讼法学--第十章 刑事证据规则

刑事诉讼法学--第十章 刑事证据规则
是指为了防止错误认定案件事实或发生其他 危险性,法律规定在运用某些证明力显然薄弱的证据时,必 须有其他证据补充说明其证明力的证据制度。 口供的补强:禁止以被告口供作为有罪判决的唯一依据, 而要求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补强”。 叛国案件、伪证案件、强奸案件等案件的证据补强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补强证据规则: 《刑诉法》第46条:“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 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要求对被告人的 有 罪供述用其他证据作补强证明,确认了对口供的补强规则。
六、品格证据规则
------关联性规则之一
品格证据:是指证明某些诉讼参与人的品格或品格特性 的证据,例如,某被告人过去曾经犯过罪;某证人一贯 品行不端或者经常说谎。 品格证据规则:是指关于诉讼当事人和证人之品格的证 据一般不得采纳为诉讼中的证据,因此,又称为品格证 据排除规则。例如,证明被告人在本案中指控的犯罪发 生之前有不良品行的证据,包括证明其犯罪前科的证 据,一般不能用做证明其是否实施本案犯罪行为之人的 证据。司法人员不能因为被告人曾经犯过罪或者有过不 良行为,就认为其更可能是本案中的罪犯。“一次做 贼,终生是贼“,这是一种必须排斥在司法证明之外的 错误观念。
18.下列证据属于书证的有哪些? A.以死者身上的信用卡上的血指印证明犯罪嫌 疑人到过现场 B.伤害案件中的被害人受伤后医院就其受伤情 况开出的诊断书 C.某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某精神病医院受人民法 院的委托对被告人精神病状况作出的诊断结论 D.某盗窃案中,价格事务所受人民检察院委托 对赃物所作的价格评估书


2、排除传闻证据的理由



一是传闻证据未经当事人交叉询问,难以担 保其真实性 二是传闻证据乃案外陈述,并非在裁判官前的 陈述,裁判官无从对传闻证据进行当庭调查, 以辨真伪 三是传闻证据有使真实事实发生偏差的危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一、《规定》制定的背景和意义证据问题是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它与诉讼的实体内容直接相关,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对当事人而言,其诉讼活动在很大程度上是围绕证据进行的,当事人通过收集证据、向法院提供证据、围绕证据进行质辩等活动来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

对法院而言,法院通过指定举证期间、必要的调查取证、组织当事人质证、审核认定证据等活动,保障诉讼活动正常有序地进行。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规定只有12条,基本上是原则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无法真正解决实践中的证据问题。

一方面,当事人对举证责任的内容不明确,缺乏举证积极性和诉讼风险意识,败诉后又往往将责任推给法院,造成法院公信度下降,更有一些当事人利用证据搞突然袭击、拖延诉讼,严重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由于没有可供遵循的具体的证据规则,审判人员往往依靠经验和直觉分配举证责任和判断证据,影响司法的稳定性和严肃性,同时,对证据的裁量权过大,也容易滋生腐败。

证据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民事审判公正与效率的重要因素,证据问题不解决,民事审判公正与效率的目标就难以真正实现。

为此,最高法院党组在《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明确提出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制度,2000年将民事证据问题列为22个重点调研课题之一,2001年又将其确定为五项重点改革内容之一。

最高法院民一庭从2001年4月负责起草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文稿。

历经十多次较大的修改,在全国范围内征求各级法院的意见,多次召开专家座谈会,征求了最高法院相关庭室、全国人大法工委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意见,并多次赴东部、中部和西部调研。

在充分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01年12月31日公布并将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是我国第一部比较系统地针对民事诉讼证据问题作出的司法解释,它以与时俱进的精神,通过对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解释,对于进一步促进民事审判的公正与效率,推动我国民事审判实践的发展、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乃至司法改革的深化,必将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

证据法期末复习

证据法期末复习

证据法期末复习第二章:1、神示证据制度:对神发誓、水审(冷水审和沸水审)、火审、决斗2、法定证据制度P213、自由心证证据制度P234、我国:奴隶制社会时期→封建社会的证据制度→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证据制度→新中国的证据法律制度P26~32第五章:证据法原则:1、证据裁判原则:证据裁判原则是现代诉讼制度、证据制度的基础性原则。

证据裁判原则又称证据裁判主义,其基本含义是指对于诉讼中事实的认定,应依据有关的证据作出,没有证据,不认定事实。

当事人无需举证的事实: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①③④⑤⑥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2、直接言词原则:分为直接原则(直接审查原则)、言词原则(言词审判原则)直接言词原则在我国的适用P863、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任何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判决为有罪之前,都应被推定为无罪之人。

可见,无罪推定实质上是一种对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地位的保护性假定,它通过赋予被告人在法律上处于无罪公民的身份和地位,确保其享有一系列的特殊权利和保障,使其拥有足以与国家公诉一方相抗衡的能力。

无罪推定是尽可能从法律上而不是从事实上假定被告人处于无罪公民的地位,但它并不排除国家追诉机构为查明事实真相依照法律而对其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强制措施或者专门性调查措施,而是禁止这些机构对被追诉者采取不必要或者过于严厉的措施,从而将对其人身自由等权益的限制和损害降到最低程度。

根据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以及其他国际组织的解释,无罪推定包含以下基本要求:①控方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

在任何刑事案件的审判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自始至终由控方承担,这一责任是不可转移的。

②贯彻有利被告的原则,“有利于被告”不仅意味着在出现罪与非罪时,应当判决被告人无罪,即“疑罪从无”;也包含在出现此罪与彼罪之间的疑问、需要进行“择一认定”时,判决被告人轻罪的要求,即“疑罪从轻”。

简论我国刑事证据规则的基本问题

简论我国刑事证据规则的基本问题

简论我国刑事证据规则的基本问题一、我国刑事证据规则的概念和分类刑事诉讼程序包括证据的收集、证据的审查、证据的评价等活动。

因此,从广义上讲,证据规则是指规范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评价等诉讼证明活动的准则。

由于在理论与实践中,证据运用的一个关键问题是证据能力,即某一证明材料是否具备作为诉讼证据的资格,而确立诉讼中证据规则的主要目的,则是为了防止将不“适格”的证据纳入诉讼过程。

因此,从狭义上讲,证据规则是指确认某一证据材料是否具备证据能力的法律要求。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证据规则进行以下几种分类:豍豎(一)规范证据收集、证据审查和证据评价的规则依据证据规则规范的证明活动的不同,证据规则可以分为规范证据收集的规则、规范证据审查的规则和规范证据评价的规则。

在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运用最为广泛的就是规范证据收集的规则,因为侦查阶段本身的职能主要是证据的收集和保全。

证据的种类是多样的,因此规范证据收集活动的证据规则也同样丰富多彩。

针对不同的类型的证据,都会有不同的收集规则,例如:物证收集规则、口供收集规则等。

而规范证据审查和证据评价的证据规则主要运用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在侦查过程中的运用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证据的审查和评价规则的运用,决定了证据最终对于案件的影响程度,是衡量证据合法性、证据能否作为案件的定案根据、证据定案能力大小的具体操作规范。

(二)规范证明力的规则和规范证据能力的规则根据证据规则调整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规范证据证明力的规则和规范证据能力的规则。

规范证明力的规则,其典型表现形式是法定证据制度中关于证据证明力的规定。

现在各国的证据制度虽然不再采取极端的法定证据制度,但有些国家仍保持有规范证据证明力的规则,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证据的证明力没有明确的规定,这是符合目前世界诉讼法的发展趋势的。

规范证据能力的证据规则有很多,如关联性规则、传闻证据规则、自白任意性规则、意见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等。

刑事诉讼中有关证据规则问题的思考

刑事诉讼中有关证据规则问题的思考

刑事诉讼中有关证据规则问题的思考一、我国刑事诉讼立法确立的证据原则(一)刑事诉讼证据和证据规则概述从某种意义上讲,整个刑事诉讼的过程,就是围绕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的过程。

刑事诉讼意义上的证据,既是以法定形式表现出来的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又是裁判者为确定裁判所依赖的手段;既是证据形式与证明内容的统一,又是实体要求与程序要求的统一。

从证据的本质特征出发,可将刑事诉讼意义上的证据概括为:以法定形式表现、符合法定程序规定的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作为定案依据的客观事实和材料。

刑事诉讼证据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和相关性这三个基本特征,客观性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不以司法人员的意志为转移,相关性指作为证据的事实必须与已经发生并且待证的刑事案件有关联,对证明案件事实有实际意义,合法性指证据的收集主体、对象、方法和程序以及证据的形式和采信程序必须是合法的。

司法活动中的证明,是运用证据资料按照思维逻辑判断事实真相的过程。

为防止主观臆断,保证判断的准确性,对证据的取舍和运用必须受到一些规则的制约,这些规则在法律上就体现为诉讼证据规则。

因此可以说,规定证据收集、证据运用和证据判断的法律准则即为证据规则。

刑事诉讼证据规则是刑事诉讼程序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最终目的是确定案件真实,公正处理诉讼,保障公正司法。

从诉讼程序的角度来看,刑事诉讼规则是通过立法预先设立司法诉讼活动的行为框架和衡量标准,通过明确严格的程序规定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审判结果的正当性。

诉讼程序中再现事实的过程主要是借助证据规则来体现的,因此证据规则的具体内容及其实现程度直接关系案件原始事实状态的确切程度,并最终影响审判的结果。

我国刑诉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这就立法上确立了我国现行诉讼模式具有较强的职权主义特征。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对证据进行审查认定时往往只注意到该证据所产生的结论是否真实可信,而对其来源是否合法、能否采用却很少关注,总体来说是重实体轻程序的。

行政诉讼中被告不得自行收集证据规则的理解与适用

行政诉讼中被告不得自行收集证据规则的理解与适用

行政诉讼中被告不得自行收集证据规则的理解与适用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被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所侵犯,要求行政机关改正或者撤销行政行为的诉讼行为。

在行政诉讼中,不仅诉讼双方的凭证材料起着关键的作用,同时,证据的收集是否合法也是极为重要的。

而针对被告不得自行收集证据的规则,本文将对其进行理解和适用。

一、被告不得自行收集证据的意义“被告不得自行收集证据”本质上是一条程序规则。

程序规则主要是指行使法律权利和义务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该规则是体现程序正义和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保证。

在现实生活中,如出现当事人利用其强势地位收集证据、过多出示证据而延误正常诉讼程序,制造假证等违法行为,已严重侵犯程序公正性。

针对这些情况,在行政诉讼中被告不得自行收集证据的规则应运而生。

二、被告不得自行收集证据的适用范围1. 行政诉讼实体法行政法上所称的实体法是与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相关的法律规范。

针对实体法的行政诉讼,被告不得自行收集证据的规则就不适用。

2. 行政诉讼程序法行政诉讼程序法是指诉讼对象为具体行政行为的纠正、撤销或确认,并要求行政机关重作或者赔偿损失的法律规范。

在行政诉讼程序法适用范围中,被告不得自行收集证据的规则得以适用。

三、被告不得自行收集证据的适用条件1. 需要具备证据的合法性在行政诉讼中,任何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均应该是在法律法规的允许下获取的证据,这样才能够维护公正、公平、公开的寻求真相的原则。

2. 需要包含证据的程序被告不得自行收集证据的规则,在适用中需要遵循包含证据的程序。

一般来说,被告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或者当事人同意的方式,获取其它证据材料。

3. 需要证据合理的有效性利用合法的方法所搜集到的证据,在与其他证据对决的过程中,其证据材料的合理性和有效性需要满足客观存在的事实,确保证据的权威性和可信度,从而更好的维护诉讼的公正。

四、被告不得自行收集证据的适用方法1. 法律程序证据在合法进程中,被告可以通过合理的法律程序搜集到证据。

浅议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的意义——兼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浅议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的意义——兼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对 于何 谓非法 证据 , 未有 统一之 界定 , 作者认 为 , 非法证 据是 合 法证 据 的对 称 , 即凡是 内含 非法 因素 的证 据 , 括获 取手段 、 包 获
三 、 善我 国 的非法 证据排 除规 则体 系 完
( ) 立庭 前证 据 审查制 度 二 设 我 国 没有庭 前 审查制 度 , 有证据 包 括非 法证 据 , 律进入 所 一
无论 如何 , 非法 证据排 除规 定》 《 对刑 事证 据制度 作 出了一系 庭 审 , 由审理 案件 的法 官进 行判 断 , 对其 心 证产 生重 大影 响 。即 列 的补充 和完 善 ,是 刑事 诉讼 程序 从 粗放 走 向精细 的的重 大举 使这 些证 据最 终被认 定为 非法证 据应 予排除 , 可能 仍会对 法官认 措。 定 案情产 生 些许 影 响。 因此建 议设 立庭 前证 据审 查制度 , 由预审 二 、 法证 据排 除规 则概 述 非 法 官对证 据进 行 审 查, 除 非法证 据 , 免 对庭 审法 官产 生不 良 排 避 ( ) 一 非法证 据排 除规 则的 内涵 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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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 议 我 国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确 立 的 意
兼评《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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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非 法证据 排 除规 则体 现 了惩 罚犯 罪和 保障人 权 两大 目标之 间的冲 突 与平衡 。我 国如何 构建 科 学合 理 的 非法证据 排 除规 则体 系, 都是 理论 界 和 司法 实践部 门关注 的问题 。近 日《 一直 关于 办理刑 事案 件排 除非 法证据 若 干 问题 的规 定 以 (

证据规则的意义是什么?

证据规则的意义是什么?

you're uinique, nothing can replace you.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证据规则的意义是什么?“谁主张,谁举证”是对行为意义上举证责任最典型的概括。

它是诉讼过程中无条件出现的一种举证责任。

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存在与否不能确定时,应当规定由哪一方当事人对不利后果进行负担的一种风险和责任。

我们常说打官司其实就是打证据,一个案件最终的输赢关键就是看证据充不充足,因此证据的重要性就不言而喻了。

在我国民诉法中有这样一个概念就是证据规则,人民法院强调案件中的证据必须严格执行证据规则,之所以高度重视原因在于证据规则的意义,它的存在使得案件审理变得更加透明公正。

《证据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它包含了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两层含义:其一、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

其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当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由依法负有证明责任的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

一、行为意义“谁主张,谁举证”是对行为意义上举证责任最典型的概括。

它是诉讼过程中无条件出现的一种举证责任。

凡有诉讼即有请求,而任何请求又必须以一定的主张为依托;只要提出主张即会发生提供证据的责任。

在民事诉讼中,一方面,民事权益主体必须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和具体的诉讼主张;另一方面,民事权益主体必须通过积极的行为提供与其主张内容相符的证据,以获取法官对其主张事实的确信,弱化和消解对方当事人的事实主张,避免发生不利的法律后果。

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随一方当事人举证程度的变化可以数次反复,是一种动态的举证责任。

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因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力的强弱而在当事人之间移位,又是一种可以在当事人之间互相转移举证责任,围绕着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判断与确信程度而不断地在当事人双方之间转移。

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与规则运用

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与规则运用

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与规则运用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与规则运用,听起来好像一堆法律术语,实际上一点都不复杂,咱们可以用比较通俗的方式聊聊。

说白了,刑事案件最重要的就是证据。

没有证据,别说定罪了,连个案子都没法立得住。

你想想,要是没有证据,一个人冤枉了几十年,岂不是冤死了?所以,法律上讲究的是证据至上,所有的判断,都是建立在“证据”这个根本上。

没有证据,你光嘴上说得再响,也没用。

大家都听过那句俗话吧——“没有金刚钻,别揽瓷器活”。

这话就特别贴切证据的意义,没有证据,连个“瓷器活”都做不了,哪里能指望办成大案子?你说这刑事案件里,证据到底咋审查呢?其实啊,审查证据就像是在挑选水果,表面看起来很光鲜亮丽,可能内里全是烂的,得好好翻翻。

刑事案件中的证据有很多种,比如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等。

而每种证据都有它自己的一套“规矩”。

举个例子,咱们先说说证人证言。

很多人认为,证人说的话就肯定是事实,实际上,证人说话也得看他是不是说真话。

证人看问题的角度不一样,记忆力也不同,往往会有偏差。

你别看证人一口气说得头头是道,万一人家心里藏着点“小心思”,那就麻烦了。

就像你让一个小孩告诉你昨晚吃了啥,孩子的回答可能和你预想的完全不同。

这就是证人证言的难点所在,听到的是证人说的,但是你要深挖背后隐藏的动机。

再说说物证。

物证嘛,看起来就简单,谁都能摸得着,看得见,没什么好说的。

但是物证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可大了。

只要物证没问题,就能大大增加案件的可信度。

比如一根血迹斑斑的刀子,摆在那儿,谁看了都知道不妙,证明凶杀案件基本没跑。

可是,问题是,物证得“有来头”。

就像你家里那把刀子放在厨房,突然在案发现场找到了个相同的刀,这就很有问题了。

它能证明刀确实是凶器,但是得看刀子本身的来源,不能随便拿一个物品就说这就是证据。

你说那被告人供述呢?要是被告人自己坦白了,大家都说“好人做到底,清清白白”,问题来了,真的是他自己说的吗?人被抓住了,心理状态差不多都很紧张了,有时候心里想的可能是“你们说啥,我就说啥”。

我国最佳证据规则具体是什么

我国最佳证据规则具体是什么

我国最佳证据规则具体是什么我国最佳证据规则具体是司法实践中在收集、审查、采信证据时必须遵循的原则之一,是指为证明书面文件、录音录像或照片等文书中的内容时,当事人应当提供文件内容的原始证据的一种诉讼证明规则。

在一定的法律基础上可以进行权益的维护。

▲我国最佳证据规则具体是什么最佳证据规则是司法实践中在收集、审查、采信证据时必须遵循的原则之一,是指为证明书面文件、录音录像或照片等文书中的内容时,当事人应当提供文件内容的原始证据的一种诉讼证明规则。

该规则包括以下几层含义:1、提供原始文书的内容的目的是为了证明案件事实;2、当事人应当提供原始文书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3、原始文书应当优先于复制件提出,但不否定复制件的提供与证明;4、载体形式不仅限于书面文件,还包括录像、相片等其他呈现文字符号的载体形式;5、法官应当采纳原始文书内容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法定情形下也可采用非原始文书证据形式。

最佳证据规则的适用按照法学理论界的通说,最佳证据规则适用于书证,是指原始文字材料的效力优于复制件,因而是“最佳证据”。

随着复制技术、计算机技术等现代科技的不断发展,这一原则也发生了一些变通,在法律规定的一些例外情况下,复制件的效力等同于原件。

最高法院《解释》第53条规定:“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

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复印件。

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

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内容的照片、录像,这表明我国刑事诉讼法律所规定的最佳证据规则不仅适用于书证,而且适用于物证。

那么何为原本或原件呢?所谓文书或记录的“原本”,就是指文书或记录本身,或任何其复制品,其主张者或提出者,主张以复制品与文书或记录本身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相片原本包括了相片底片或任何由底片衍生的复制品。

如果是储存于电脑或类似的设备中的资料之中,任何以可视形式或准确显示该资料本身的产品形式,即为原本。

关于事实、真实性及优势证据规

关于事实、真实性及优势证据规

事实、真实性及优势证据规则张娟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蕴含着诸多新的诉讼理念和规则,正确理解这些新的诉讼理念和规则,对指导审判实践有着重要的意义。

现我们结合审判实践,就如何确认案件事实、如何把握案件事实真实性及优势证据规则浅淡自己的看法。

一、案件事实事实是案件的核心,法官的审判活动主要是围绕着查清。

事实而进行的。

法院的判决是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来的,案件事实本身是客观的,但它需要通过法官的主观认知判断和确认。

因此,可以说审判活动主要是对案件事实认知、判断和确认的过程。

如何判断和确认事实对法官判案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要正确地判断和确认案件事实,首先需要对事实进行分析。

事实可分为客观事实、证据事实和法律事实。

客观事实是指案件事实本身客观存在的状态。

它具有以下特点:1、客观性。

作为已经发生过的事实,它是客观存在的。

不论是否被人们认识到,它是客观存在的。

2、可知性。

唯物辩证法认为,世界是可知的。

作为已经发生过的客观存在的事实,是可以被人们认识的3、即往性。

从时间维度上看,客观事实都是已发生过的,是即往的。

人们对客观事实的认识都是对即往事实的追述。

证据事实是指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有效证据证明的事实。

证据事实有如下特征:l、主观性。

证据事实是法官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按照证据判断规则,在有效证据的基础上确认的事实,它是经过了法官的主观认知、判断过程而得出的结论,是法官主观思维活动的产物,因而,具有主观性;2、或然性。

证据事实是依据有效证据证明的事实,它是建立在有效证据基础上的。

而有效证据是法官依据即定的规则作出的判断,有效证据具有合法性和法律真实性,并不一定都具有客观真实性,因而,建立在有效证据基础上的证据事实,并不一定与客观事实相一致,它和客观事实之间可能存在着差距。

法律事实是指被合议庭确认的用来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的事实。

它具有法定性特征。

某一事实被合议庭确认为法律事实,该事实就被赋予某种法律效力,即产生既判力的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就具有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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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据规则的意义
证据规则是指在收集证据、采用证据、核实证据、运用证据时所必须遵循的准则。

它不是一般的原则和制度,而是诉讼实践中可以操作的尺度。

长期以来,缺乏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证据规则,一直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个突出问题。

因此,建立和完善我国的证据规则,对于保障刑事诉讼法的有效运作,保证诉讼的科学化和民主化,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证据规则的概念
证据规则是指在调查收集、审查运用证据时必须遵循的一系列规范的总称。

在英文中,证据规则是“rules of evidence”,我国台湾地区称之为“证据法则”。

英美法系国家为适应陪审团审判的需要,及基于严谨务实的思维方式使然,就证据的可采性问题,加以严格的规定,长期以来形成了一整套复杂的证据规则。

英美法系的证据规则对于防止不可靠的证据进入审判程序、集中庭审的焦点和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大陆法系国家实行自由心证主义,证据规则较少,对证据能力的限制也较少,证据的取舍全凭法官的自由心证。

但从20世纪中叶以来的发展看,大陆法系国家,即使是以前实行较为彻底的自由心证主义的国家或地区,也开始在诉说法中增加证据规则的规定,且证据规则具有趋同的趋势,其原因可能是诉讼证明具有共同的规律可以遵循。

二、证据规则的种类
国外立法中的主要证据规则,从体例上来说,主要有英美法系的证据规则、自由心证的证据规则和有关国际公约中对证据规则的规定。

这些规则中的基本内容都是在长期的诉讼中积累而成的,就其技术性而言,已经达到较高的程度,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予以借鉴。

(一)相关性规则
相关性是实质性和证明性的结合,也就是说,如果所提出的证据对案件中的某个实质性争议问题具有证明性,那它就具有相关性。

(二)传闻证据规则
传闻证据包括两种证据资料:一是证人在审判日以外对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二是证人在审判日以他人感知的事实向法庭所作的转述。

传闻证据规则即传闻法则,是指原则上排斥传闻证据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根据的证据规则。

(三)违法证据排除规则
违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应当排除那些通过非法搜查和扣押获取的物证的规则。

对违法证据是否排除,从根本上讲是一种价值选择。

从保护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出发,那么非法取得的证据材料应当排除。

从追求案件的客观真实并有效的实现国家的刑罚权出发,就要非法证据的效力。

前者体现了现代刑事诉讼中严守正当程序以保障基本人权的目的;后者体现了追求实体真实以惩罚犯罪的目的。

(四)自白任意性规则
自白任意性规则是指通过违法或不恰当的方式取得的并非出于陈述人自由意志的自白应当绝对排除。

自白任意性规则产生的根据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反对强迫性自我归罪的价值观念;二是鼓励正当的警察行为;三是因为这一规则有利于在刑事诉讼中维持控辩双方适当的平衡;四是防止判决受到不可靠的强迫性口供的影响。

(五)反对诱导性询问规则
反对诱导性询问规则主要应用于法庭审理。

所谓诱导性询问,是指询问者的询问强烈地暗示证人按提问者的意思作出回答,如果询问带有诱导,这种询问是无效的。

(六)意见规则
意见规则就是要求证人作证只能陈述自己体验的过去的事实,而不能将自己的判断意见和推测作为证言的内容。

因为认定事实、作出判断是法官的职责,证人的责任在于提供材料,而不能代行法官的判定职能。

(七)最佳证据规则。

即认为原始文字材料(包括录音、录相、摄影材料等)作为证据其效力优于它的复制品,因而是最佳的。

这一规则主要适用于书证。

三、证据规则的意义
(一)证据规则对于诉讼实践的意义
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全部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

在证据运用中,现代各国证据法虽然普遍认可与形式证据制度相对立的自由心证制度,允许事实裁断者根据理性和经验对证据作出自由判断,但由于诉讼证明过程存在利益价值的冲突和证据及事实认定上的矛盾等原因,如果不确立为某一诉讼结构所需要的一定的证据规则,将难以保证诉讼的效率和对案件客观事实的正确确认。

对诉讼主体的证明活动而言,证
据规则的存在至少有两个作用,是在诉讼活动中规范诉讼各方的取证和举证行为;二是在根据证据认定事实时限制对证据的自由取舍。

证据规则的意义主要体现在:
1、规范执法行为,提高诉讼效率,保证诉讼的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证据规则用来规范诉讼中的证明活动,可以保障和促进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规范化,约束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使执法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在证据规则的范围内充分发挥,从而防止主观臆断,保证判断的准确性。

2、保护人权和其他重大社会利益
证据规则有利于保护公民的权利不受国家权力的非法侵犯。

某些证人具有拒绝作证的特权规则,有利于在解决纠纷的同时保护职业秘密,公务秘密等其他社会重大利益
(二)我国确立证据规则的必要性
我国过去的刑事审判是法官依职权推进的方式,很少有证据规则。

由于没有相应的证据规则,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

这些问题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由于侦查阶段所获得的证据材料都可以在法庭上作为证据使用,法庭审理活动对审前活动不具有任何控制力,即使侦查机关的审前活动违法,法庭也无能为力。

第二,由于审前程序中形成的各种笔录可以代替本人出庭作证,法庭对证据的调查核实具有极大的局限性。

第三,由于法庭调查的证据范围极其广泛,法官对此没有必要的限制,漫无边际的证据调查造成了诉讼资源的极大浪费。

第四,由于没有证据排除规则,一些极易混淆视听的证据也可能因其具备法定的表现形式而进入法庭调查程序,妨碍或误导对案件事实的评价。

面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以现行立法为基础已经开始了制定证据规则的尝试,并初步形成了一定数量的证据规则。

随着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我国刑事审判方式采用了“控辩式”的庭审方式,在控辩双方直接向法庭举证的情况下,庭审中的对抗性不断增强、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也不断强化,在这种情况下,确立和遵守必要的证据规则,对于指导当事人收集证据、保障庭审顺利进行、提高诉讼效率;对于保证案件事实的真实回复,防止无约束的控辩;对于实现庭审的有序化,保证刑事诉讼的科学与有效的运作,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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