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机关培训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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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行政、事业单位及群团组织培训费标准

最新行政、事业单位及群团组织培训费标准

最新行政、事业单位及群团组织培训费标准一、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一类培训指县委、县政府批准举办的培训项目,培训费标准每人每天400元(其中:住宿费200元,伙食费100元,场地、资料、交通费70元,其他费用30元)。

二类培训是指主管部门和业务单位举办的培训项目,培训费标准为每人每天300元(其中:住宿费150元,伙食费100元,场地、资料、交通费30元,其他费用20元)。

以其他人员为主的培训项目参照上述标准分类执行。

综合定额标准是相关费用开支的上限。

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二、师资费(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讲课费(税后)初级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200元,中级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3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6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2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700元。

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我县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培训费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

三、县外培训执行属地化培训费标准。

确属特殊情况,必须选择县外培训机构承办培训的,须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培训费执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培训费标准。

四、各部门、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每年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同时,要按照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和培训费制度,加强培训审批管理,从严审核培训费支出,对违反培训费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不得向参训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篇: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北京市财政局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1月2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开展的各类培训,均适用于本办法。

其他性质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是指北京市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第三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第四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各单位培训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五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六条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1日前同时报北京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第七条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市直机关会议费、培训费管理办法

市直机关会议费、培训费管理办法

市直机关会议费、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参照《X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14〕1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市直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

会议费纳入部门预算,单独列示,执行中不得突破。

第二章会议分类、审批、会期和规模第六条市直单位会议分类如下:一类会议:市党代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市政协全会、全市劳模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

二类会议:市委全会、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市政府全会、市政协常委会会议、市纪委全会、市委工作会、市政府工作会;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人民团体代表大会。

三类会议: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其他会议;市直机关召开的部门性会议(包括部门工作会议、专业性会议)。

第七条会议审批程序:一类会议。

由市委、市政府审批。

二类会议。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市政协常委会会议、市纪委全会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程序审批;其他二类会议分别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呈报审批。

三类会议。

各单位应当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数量、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按程序报单位领导办公会或党组(党委)会审批后执行。

第八条一类会议会期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二类会议除法定会议外,会期一般不得超过2天;三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其中,单位内设机构召开的各类会议,会期一般不得超过半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半天。

行政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规定行政事业单位是指依法享有独立法人资格,承担行政管理职能、公共事务管理职能或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

行政事业单位作为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规定必须严谨、明确、规范,以确保其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以及拥有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本文将重点介绍行政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规定。

一、培训费用范围培训费用是行政事业单位所承担的,主要包括培训材料费、教材费、师资费、设备使用费、培训期间餐费、住宿费等各项费用的支出。

其中,师资费应该是最重要的一项费用,因为很多行政事业单位的培训是外部机构或专业人士进行的,因此,师资费应该是其中的重点。

应合理核算费用,做到精打细算,以尽量减小支出。

二、培训费用使用条件行政事业单位应遵循国家有关财政管理、行政权力运行规范和公共财政管理制度等规定,对培训费用的使用条件作出规定。

1. 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报销。

报销培训费用应该严格按照财政管理规定和行政管理规定开展。

行政事业单位应提供相应的支出凭证、课程安排、培训机构名称、培训对象等相关材料,以说明培训在申请、审核、审批、支付等各个环节的合法性。

2. 经费使用在合理范围内。

行政事业单位应对培训费用的使用有充分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合理安排使用经费的范畴,严禁擅自将培训经费用于非法用途,对于违规使用经费的行为必须依法追究责任。

3. 全面核查培训机构。

行政事业单位应该对培训机构提供的资质和课程内容进行全面的核查,以确保培训资质和课程内容的合规性。

同时,也要严格控制培训机构的收费标准,如果相关机构要求的费用超过了行政事业单位规定的范围,应该立即停止合作。

三、培训费用管理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费用管理制度,确保培训经费的合规性、安全性。

建立完善的费用管理制度是行政事业单位合理使用经费的有效保障,也是防范财务风险的一项有效措施。

1. 费用管理团队建设。

行政事业单位应该成立专门的团队负责培训费用管理、审批、监管和核查工作,加强培训费用的日常管理工作,加强培训费用的整体计划、安排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效益和安全。

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附件郑州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直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市工商联(以下简称“市直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市直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河南省关于贯彻<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实施意见》等规定和要求,使用本级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在职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第四条市直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备案制度。

市直各单位培训部门应将本单位下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审核,并于每年11月5日前报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和市财政局备案后实施。

第六条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应于年度11月25日前对市直各单位上报的培训计划予以审核,同意开展的,出具备案意见书。

第七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班次及调整培训预算的,应按程序报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和市财政局备案后实施。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第八条培训费是指市直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杭州直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

杭州直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

三、分块逐条解读
9
(四)财务处理
1.原文件:第五条。 2.新文件:第十二条。
主要亮点:
1.明确培训费的承担主体: 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各单位不得向培训对象收取培训费,不 得以任何方式转嫁或摊派培训费用。
2.明确培训费调整后的资金平衡: 由于培训费标准调整而增加的培训费支出,由各单位通过调整 培训方式、压缩培训开支、调整部门预算等途径解决,不能因 此增加部门预算总额。
15
目录
1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二、框架和主要内容
三、分块逐条解读 四、常见问题答疑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2
(一) 根据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 群众的八项规定》的要求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的精神,为加强和规范管理,中央、省级都出台相应管理规定:
1.中央财政部制定《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2.浙江省财政厅出台了《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 (浙财行〔2014〕8号)
13
四、常见问题答疑
• 3、定点场所。除纳入政府采购网网上商城的定点会议(培训)场所 以外的单位内部招待所、食堂等名单(老培训费文件执行时,已经备 案)是否需要经采购监管处重新备案。
• 答:经向采购监管处马斌处长咨询,不需要重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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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常见问题答疑
• 4、学历教育。单位干部职工个人的学历教育支出,是否仍在培训费 列支。
3.明确报销凭证: 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 培训场所出具的会议(培训)结算单以及其它原始 明细单据等凭证。
三、分块逐条解读
10
(五)监督检查
1.原文件:第六条。 2.新文件:第十三、第十四、第十五和第十六条。

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 .doc

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 .doc

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单位)培训工作,保证培训工作需要,加强培训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6〕540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市直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

使用其他性质的资金举办培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市直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审批管理第四条市直单位举办培训实行培训计划编报制度,分类审批:(一)市直单位举办各类内部业务培训。

由单位培训部门制定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详细列明培训项目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内容,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二)市直单位根据部门职能举办的跨干部管理权限的业务培训。

培训对象主要为在职在编人员的,实行年度报批制。

由市直单位年初详细列明培训项目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内容,报市委组织部审批列入年度统筹培训计划,列入年度统筹培训计划的项目所需经费报市财政局审批。

年度统筹培训计划一经审核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计划的,报市委组织部审批。

培训对象主要为非在职在编人员的,由市直单位详细列明培训项目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内容,报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条市直单位所需培训费从原经费渠道解决。

由财政供给的市直单位经费安排原则如下:(一)市直单位举办各类内部业务培训,原则上在市财政安排的公用经费中开支,财政不另行安排专项经费。

机关培训费管理制度

机关培训费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机关培训费管理,规范培训活动,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所有培训活动的经费管理,包括在职培训、进修学习、外出考察等。

三、培训费用预算1. 各部门根据培训需求,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内容、培训对象、培训时间、培训地点等。

2. 培训计划经批准后,由相关部门负责编制培训费用预算,包括培训费、住宿费、交通费、资料费等。

3. 培训费用预算应合理、准确,不得虚报冒领。

四、培训费用报销1. 培训费用报销应提供以下材料:(1)培训通知或邀请函;(2)培训费用预算表;(3)培训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4)培训期间住宿费、交通费、资料费等相关发票或收据;(5)培训总结报告。

2. 培训费用报销流程:(1)培训结束后,由培训主办部门收集相关报销材料;(2)经主办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送财务部门;(3)财务部门对报销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报销;(4)报销款项直接支付给培训人员或相关单位。

五、培训费用监督1. 培训主办部门应加强对培训费用的监督管理,确保培训费用合理、合规使用。

2. 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培训费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虚报冒领、挪用培训费用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七、具体要求1. 培训主办部门在制定培训计划时,应充分考虑培训效果,避免重复培训。

2. 培训费用预算应细化,明确各项费用支出范围和标准。

3. 培训人员应按照培训计划参加培训,不得擅自更改培训内容、时间、地点等。

4. 培训结束后,培训主办部门应及时总结培训成果,并向财务部门报送培训总结报告。

5. 各部门应加强对培训费用的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干部职工对培训经费管理的认识。

通过以上制度的实施,本机关将有效规范培训费用管理,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为机关干部提供优质、高效的培训服务。

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机关培训费的管理,确保培训费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监管。

机关培训是提升公务人员素质和能力的重要途径,合理使用和管理培训费对于提高机关工作效能具有重要意义。

2. 定义机关培训费:指用于机关组织公务人员参加培训的经费,包括培训费用、差旅费、伙食费等相关费用。

机关: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单位。

3. 培训费使用原则合理性原则:培训费使用必须符合培训目标,合理安排培训内容、时间、地点等要素。

公平公正原则:培训费使用应公平公正,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每位公务人员均能享受培训机会。

省费原则:培训费使用应尽量节约成本,合理选择培训方式和方式,提高培训效果和经济效益。

禁止浪费原则:培训费使用禁止浪费现象,严禁虚报冒用,确保培训费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4. 培训费管理流程4.1 培训需求确定机关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公务人员个人发展需要,制定培训计划。

培训计划应包括培训目标、内容、时间、地点等要素。

4.2 培训计划编制机关各部门制定培训计划,并提交上级审批。

培训计划应结合工作需要和公务人员的个人发展需求,合理安排培训活动。

4.3 培训费用报销申请公务人员参加培训结束后,需要填写培训费用报销申请,并提交相关报销凭证。

报销申请应包括培训费用明细、报销金额、报销原因等内容。

4.4 培训费用审批机关财务部门对培训费用报销申请进行审批,审查报销申请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合理、合法。

4.5 培训费用支付经财务部门审批通过的培训费用报销申请,由财务部门按照相关程序进行支付。

4.6 培训费用监管财务部门应建立培训费用监管制度,加强对培训费用使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培训费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监管。

5. 培训费用使用要求培训费用应用于公务人员参加具有培训资质和合法经营的培训机构举办的正规培训活动,在培训内容、培训方式上应与公务人员的工作岗位和职责相适应。

培训费用不得用于人员的伙食费、差旅费等与培训内容无关的支出。

市直机关会议费、培训费管理办法

市直机关会议费、培训费管理办法

市直机关会议费、培训费管理办法市直机关会议费、培训费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市直机关会议费、培训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务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会议费管理1. 市直机关举办会议应符合工作需要和财务预算,会议费应经过合理审批程序,确保合理、高效使用财务资金。

2. 会议费包括会议场地租赁费、会议设备租赁费、餐饮费、酒水费、交通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

3. 会议费的审批权限划分如下:(1)市直机关局级及以下单位的常务副局长(常务副处级)及以上领导负责会议费审批;(2)市直机关部级单位的局级(处级)负责人及以上领导负责会议费审批;(3)市直机关局级及以下单位的其他领导需报请上级批准;(4)市直机关部级单位的其他领导需报请市直机关党委、政府批准。

4. 会议费的支付,应与相关合同发票进行核对,确保支付给合法合规的服务商。

5. 会议费的报销,应提供相关费用发票、收据及报销凭证,核实费用金额和合法合规性,报销人应按规定的时间和流程进行申请报销。

二、培训费管理1. 市直机关开展培训应结合工作需要和人才培养计划,培训费应经过合理审批程序,确保合理、高效使用财务资金。

2. 培训费包括培训机构费用、培训材料费用、培训师傅费用、差旅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

3. 培训费的审批权限划分如下:(1)市直机关局级及以下单位的常务副局长(常务副处级)及以上领导负责培训费审批;(2)市直机关部级单位的局级(处级)负责人及以上领导负责培训费审批;(3)市直机关局级及以下单位的其他领导需报请上级批准;(4)市直机关部级单位的其他领导需报请市直机关党委、政府批准。

4. 培训费的支付,应与培训合同发票进行核对,确保支付给合法合规的培训机构。

5. 培训费的报销,应提供相关费用发票、收据及报销凭证,核实费用金额和合法合规性,报销人应按规定的时间和流程进行申请报销。

三、监督措施1. 市直机关会议费、培训费的使用应符合财务预算的安排,不得超出预算范围。

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附件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直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和《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市直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直机关,是指市委各部门和部门管理机构,市政府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市人大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中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备案和预算管理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备案和预算管理制度。

各单位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通过后,报财政部门列入年度部门预算,部门预算批准后按计划施行。

第六条年度培训计划及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需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七条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应于每年3月1日前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第八条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其他费用,主要包括:培训场地费(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讲课费(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培训资料费、交通费(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以及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市直机关培训费标准

市直机关培训费标准
(单位:元/人天)
备注
一类会议
200
150
50
400
二类会议
170
130
Hale Waihona Puke 50350三类会议
三类会议原则上不安排 住宿,如特殊情况需安 排住宿,住宿费了可参 照二类会议标准执行。
70
50
120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 会议住宿费、会议室租金 、伙食费、交通费、办公 用品费、文件材料印刷费 、医药费等。在核定的范 围内,各项费用之间可以 调剂使用,据实报销。 各类会议召开地参会 人员不安排住宿,会务人 员除必须住会的以外,不 安排住宿。
元人天会议类别住宿费市党代会市人代会市政协会议市总工会共青团妇联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文联科协等换届会议市直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含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各类工作会议业务会议和综合表彰会伙食费其他费用合计备注一类会议20015050400二类会议17013050350三类会议三类会议原则上不安排住宿如特殊情况需安排住宿住宿费了可参照二类会议标准执行
市直机关培训费标准
长财行[2014]23号
综合额定标准(培训期<15天) 标准
(单位:元/人天)
15天≤培训期≤30天 合计 370
培训期>30天
住宿费 150
伙食费 100
场地、讲课及其他费用 120
超过天数按照综合额 超过天数按照综合额定标 定标准的80﹪控制 准的70﹪控制
备注
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适当调剂使用。各单位应在综合额定 标准以内据实结算报销,对于不发生的事项,报销额度上限应按明细标准进行相应核减。 本地参训人员不安排住宿;工作人员除必须住宿的以外,不安排住宿。 报销结算: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各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或相关专项经费中列支。 上述天数含报道离开时间,报道和离开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滁州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2018)

滁州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2018)

滁州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2018)为进一步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体系建设,加强培训费管理,规范市直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参照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联合修订的《安徽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7)1411号),对2014年出台的《滁州市市直机关培训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4)160号)进行了修订,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滁州市财政局中共滁州市委组织部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8年3月12日滁州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直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并参照《安徽省省直机关培训经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市直机关及其所属机构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机关)。

第四条市直机关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机关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开支范围和标准第五条培训费是指市直机关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德州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德州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德州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节约培训费开支,根据中央和省、市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有关规定以及《山东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包括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确保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与备案管理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单位制订的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

第六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七条各单位要在每年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培训计划同时报送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章开支范围与标准第八条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杭州市物价局关于各类干部培训收费标准的函-杭价费[2009]93号

杭州市物价局关于各类干部培训收费标准的函-杭价费[2009]93号

杭州市物价局关于各类干部培训收费标准的函正文:---------------------------------------------------------------------------------------------------------------------------------------------------- 杭州市物价局关于各类干部培训收费标准的函(杭价费〔2009〕93号)杭州市委党校:你单位《关于收取学员培训费的函》(杭党校函[2009]1号)悉。

经研究,核定的培训班收费标准见下表。

资料费用按实计收。

培训班名称培训时间(课时)培训费(元/人、期)第七次联合公选领导干部培训班1530乡镇(街道)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干部培训班1530乡镇(街道)计生工作分管领导培训班(二期)1530市领导联系的科技人员政治理论班1640三级服务体系建设专题培训班1640全市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专题培训班(三期)3060组工干部培训班3060新任市管领导干部廉政专题培训班3060市直机关党组织委员培训班3060市旅游商贸系统处级领导干部班(外)3060市直机关处级干部十七大轮训(外)(三期)3060杭州市商业资产经营公司系统企业领导干部党的十七大精神培训班(外)(二期)3060市商业资产经营公司系统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外)3060市工商系统处级干部党的十七大精神培训班(外)(二期)3060全市关工委理论培训班(外)3060市直单位党支部书记培训班3060市城管执法系统基层党务培训班3060区县(市)行政中心骨干培训班40100全市农办主任培训班40100社区党建工作培训班40100新农村建设党组织书记培训示范班40100非公企业党建工作培训班40100市直单位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40100区县(市)工委(机关)书记培训班40100市直机关处级干部理论骨干培训班40100市直单位理论骨干培训班40100市直机关社会舆情信息工作培训班40100创建市级文明机关工作培训班40100乡镇(街道)统计干部培训班40100乡镇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建设研讨班40100红十字会干部培训班40100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培训班50125新农村建设专题培训班50125商贸干部研修班50125区、县(市)产业工会主任培训班50125大型国企工会干部培训班50125信访和"12345"工作培训班50125全市老龄工作培训班50125公务员基本素质培训班80200公务员初任培训班80200侨务干部业务培训班80200机关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培训班80200商贸干部专题培训班80200乡镇(街道)城管执法工作分管领导培训班120200市城管执法系统干部培训班120200市交通系统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培训班(外)120200城市管理培训班150375市建委系统中青年干部培训班150375检察机关理论培训班150375女干部培训班150375公务员任职班360900军队转业干部培训班360900 上述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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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人天)
备注
一类会议
200
150
50

400
二类会议
170
130
50
350
三类会议
三类会议原则上不安排 住宿,如特殊情况需安 排住宿,住宿费了可参 照二类会议标准执行。
70
50
120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 会议住宿费、会议室租金 、伙食费、交通费、办公 用品费、文件材料印刷费 、医药费等。在核定的范 围内,各项费用之间可以 调剂使用,据实报销。 各类会议召开地参会 人员不安排住宿,会务人 员除必须住会的以外,不 安排住宿。
长治市市直机关会议费标准
长政办发[2013]41号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 会议类别 住宿费 市党代会、市人代会、市 政协会议 市总工会、共青团、妇联 、各民主党派、工商联、 文联、科协等换届会议 市直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 议(含以市委、市政府名 义召开的各类工作会议、 业务会议和综合表彰会) 伙食费 其他费用 合计
市直机关培训费标准
长财行[2014]23号
综合额定标准(培训期<15天) 标准
(单位:元/人天)
15天≤培训期≤30天 合计 370
培训期>30天
住宿费 150
伙食费 100
场地、讲课及其他费用 120
超过天数按照综合额 超过天数按照综合额定标 定标准的80﹪控制 准的70﹪控制
备注
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适当调剂使用。各单位应在综合额定 标准以内据实结算报销,对于不发生的事项,报销额度上限应按明细标准进行相应核减。 本地参训人员不安排住宿;工作人员除必须住宿的以外,不安排住宿。 报销结算: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各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或相关专项经费中列支。 上述天数含报道离开时间,报道和离开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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