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银保监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学生平安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规范经营学生、幼儿平安保险业务公告
《关于规范经营学生、幼儿平安保险业务公告》
新华社北京8月14日电(记者赵世纲)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今天发布《关于规范经营学生、幼儿平安保险业务公告》,要求各保险机构规范经营学生、幼儿平安保险业务,并坚决禁止经营这一险种的保险机构采取不正当的经营手段。
据了解,学生、幼儿平安保险(以下简称“学平险”)是一种保费低、保障性强的险种,开办以来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但由于一些保险机构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变相垄断学平险业务或进行强制投保,扰乱了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引起广大学生和家长强烈不满。
为此,保监会在今年秋季开学之际,特发布这一公告。
《公告》指出:一、严禁各保险机构以任何名义与政府部门联合发文,或通过政府部门发文向指定的保险机构投保学平险,变相利用行政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垄断学平险业务。
二、投保人投保以及选择保险机构都应遵守自愿原则,严禁各保险机构采取任何形式强制投保学平险及其他保险业务。
三、违规竞争学平险业务的保险机构要迅速进行纠正,对于仍然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保险机构,保监会将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新华社2000年08月14日。
学生平安保险的政策法规
学生平安保险的政策法规
学生平安保险的政策法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保险标准:学生平安保险的保险标准由保险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制定,通常包括保险金额、赔付限制、责任范围等。
2. 保险责任:学生平安保险通常包括意外伤害保险和医疗保险两个方面的责任。
意外伤害保险主要对学生在校内外发生的意外伤害给予赔偿,医疗保险则对学生在发生疾病或受伤时的医疗费用进行补偿。
3. 保险期限:学生平安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根据学生的学期情况和缴费时间而定。
4. 投保年龄:学生平安保险通常设有投保年龄的限制,一般为18岁至30岁之间的在校学生。
5. 保险费用:学生平安保险的保费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标准和保险责任等因素进行计算,学生需要按照保险公司要求缴纳保险费用。
6. 理赔流程:学生平安保险的理赔流程通常需要学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医疗证明、报案证明等,经保险公司审核后给予赔付。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学生平安保险的政策法规可能因不同地
区、不同保险公司而有所不同,学生在购买保险前应详细了解保险合同和条款,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中小学生平安保险”代办业务有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中小学生平安保险”代
办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保监发[1999]118号
【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失效依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1999.07.09
【实施日期】1999.07.0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中小学生平安保险”代办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9〕118号1999年7月9日)
各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
“中小学生平安保险”(以下简称“学平险”)自开办以来,受到学校和家长的欢迎,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影响。
但“学平险”在开办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规范的作法,为加强对“学平险”的管理,规范保险公司经营行为,现就“学平险”代办业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2024年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条款(二篇)
2024年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条款第一章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单、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单、健康告知书及其它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章保险对象及投保手续第二条凡经全国统一高考录取的本市各类高等院校的在册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或学制一年以上的脱产委培生、进修生以及民办院校的在册学生,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投保人通过就读学校统一向新华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办理投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责任第四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疾病身故或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一百八十天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一百八十天内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司根据残疾程序,按《新华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
如果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一百八十天的情况鉴定残疾程序,按《新华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
第六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司均按第三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每年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全数时,该年度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章除外责任第七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疾,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被保险人犯罪、吸毒、殴斗、醉酒、自杀以及故意自伤身体;(二)被保险人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酒后驾驶机动车;(三)被保险人身患疾病所支出的费用;(四)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五)战争、军事行为及动乱;(六)核辐射、核污染;(七)整容、麻醉、服用药物、注射;(八)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诈骗行为;(九)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规范北京市人身保险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规范北京市人身保险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公布日期】2005.01.21•【字号】•【施行日期】2005.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规范北京市人身保险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的通知各寿险公司在京分公司,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法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为及时掌握各寿险公司在京销售的人身保险产品情况,进一步完善北京市人身保险产品的管理工作,现对《关于规范北京市人身保险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京发[2004]224号)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对于各寿险公司在京销售的人身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应当在不迟于销售后7日内向我局报送开办产品目录等信息,具体格式如下:公司名称文号条款名称险种类型编号开办时间二、“公司名称”栏应填入你公司全称。
三、人身保险产品的销售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要求,须经中国保监会审批或备案。
各公司向我局报送开办产品的信息时,应当在表格“文号”栏中填写中国保监会批复你总公司的产品审批文号或者总公司报保监会备案文号。
四、“险种类型”及“编号”栏按以下人身保险险种分类要求填写。
┌───┬─────────────┬───┬──────────────────┐│编号│险种类别│编号│险种类别│├───┼─────────────┼───┼──────────────────┤│101│定期寿险│131│个人年金│├───┼─────────────┼───┼──────────────────┤│104│投资连结型定期寿险│132│分红型个人年金│├───┼─────────────┼───┼──────────────────┤│105│团体定期寿险│134│投资连结型个人年金│├───┼─────────────┼───┼──────────────────┤│111│终身寿险│141│团体年金│├───┼─────────────┼───┼──────────────────┤│112│分红型终身寿险│142│分红型团体年金│├───┼─────────────┼───┼──────────────────┤│113│万能型终身寿险│143│万能型团体年金│├───┼─────────────┼───┼──────────────────┤│114│投资连结型终身寿险│144│投资连结型团体年金│├───┼─────────────┼───┼──────────────────┤│115│团体终身寿险│151│长期健康险│├───┼─────────────┼───┼──────────────────┤│121│两全保险│152│分红型长期健康险│├───┼─────────────┼───┼──────────────────┤│122│分红型两全保险│161│个人短期意外险和健康险│├───┼─────────────┼───┼──────────────────┤│123│万能型两全保险│171│团体短期意外险和健康险│├───┼─────────────┼───┼──────────────────┤│191│其他人寿保险│172│分红型团体短期意外险和健康险│└───┴─────────────┴───┴──────────────────┘五、各公司报送的产品信息,我局将于每月月初汇总后在我局网站(http:///circbj)的“条款费率”栏目发布。
关于进一步规范学生平安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长教通〔2019〕159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学生平安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长教通〔2019〕159号)各区县(市)教育局、各相关学校:为进一步规范学生平安保险(简称学平险)市场的秩序,明确各级各类学校的主体责任,规范运作模式,提升学平险服务质量和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各级各类学校的主体责任学生平安保险对于防范规避和分散教育系统风险、减轻学校和家长意外、疾病经济负担、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具有积极作用,但各级各类学校必须按市场化规则运作。
为了便于学平险工作的有序开展,保证投保、理赔的迅速有效,一所学校原则上只选择一家商业保险公司进行学平险服务。
学校应明确教育处或学生处人员负责该项工作。
各级各类学校须在校内组织公开、公平、公正的比选程序,依法依规选择一家保险公司进行学平险的服务,比选后的结果可一定三年。
比选过程须由学校家委会派出家长代表参加,家长代表人数占比选代表总人数的 50%以上。
比选程序及结果需在学校官网或醒目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同时注意比选资料的归档保存。
二、确定统一监督管理机构为了有效解决后期监督管理、服务指标评价、政策修订完善、市场乱象治理、保障学生权益、协调处理学生与投保企业关系等方面的问题,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仍然需要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处理好保险企业与学校落实学生保险政策之间的关系,确保学平险工作持续稳定健康有序的推进。
因此市级层面明确长沙市教育保障服务中心进行监督管理,区县(市)层面由区县(市)教育局教育后勤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同时,各市直学校(幼儿园)要明确学平险负责人,便于工作对接和落实。
三、坚持“保险自愿”原则开展学生平安保险必须要坚持自愿原则,学校要创造便利条件,可要求保险公司提供宣传手册加大对学生保险的正面引导,让家长和学生充分了解学生保险的特点和作用,自愿购买保险,不得有强制行为。
各学校可参照往年学生保险开展的工作模式和流程,按照与关工委脱钩后的总体要求,确定投保方式,家长向保险机构自愿购买,不得由学校财务代收保险费。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发布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发布废止规
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4.06.25
•【字号】
•【施行日期】2014.06.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发布废止规范性文
件目录的公告
(2014年6月25日)
为适应北京保险市场发展的需要,贯彻落实《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保监发〔2013〕101号)相关要求,加强依法行政,我局对成立以来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本次清理共废止规范性文件179件(参见附件),上述文件自公告之日起废止。
附件:北京保监局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关于学生平安保险有关事项的公告
学生平安保险有关事项的公告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学生平安保险作为一项重要的保障措施,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
为了让广大师生对学生平安保险有更清晰的认识,并能够充共享受保险所带来的便利和安全保障,特发布以下公告:一、学生平安保险是指学生在学校期间购物的一项保险服务,其保障范围主要包括意外伤害、重疾医疗、身故和伤残赔付等。
学生平安保险的购物是在保障学生的基本健康和生活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旨在为学生提供全方位的保障和服务。
二、学生平安保险是学校为学生购物的团体保险,具有集中统一管理、保障范围广、保费优惠等特点。
学生不需要另行购物个人保险,只需缴纳一定的保险费用,即可享受保险公司提供的各项保障和理赔服务。
三、学生平安保险的保险费用由学校和学生共同承担,学校为学生购物保险的同时也会给予一定的补贴和优惠,学生只需按照规定的费用进行缴纳即可。
保险费用的缴纳时间、方式和标准会在每学年初由学校通知并公布,学生应按时足额缴纳,确保自己的保险权益。
四、学生平安保险的理赔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学生遭遇意外或疾病时,应第一时间就医并确保自身安全;然后及时向学校和保险公司报备事故,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和理赔资料;最后等待保险公司进行审核和赔付。
在此过程中,学校和保险公司会提供相应的协助和服务,确保学生能够顺利享受保险所带来的保障。
五、学生平安保险的保险责任和免责条款会在保险合同中进行明确说明,以保护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学生购物保险前要认真阅读保险合同,了解自己的保险责任和权利,如有疑问可以交流保险公司或相关部门,避免发生保险索赔时的纠纷和争议。
六、学生平安保险的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学年,每年都需要重新购物和缴纳保险费用,不得累计使用。
学生要密切关注保险的到期时间,并在到期前及时进行续保,以免因未及时续保而导致保险权益的丧失。
学生平安保险作为学生的一项重要保障措施,应得到学生及家长的高度重视和认真对待。
只有在全面了解和正确使用学生平安保险的情况下,学生才能更好地享受保险所带来的安全和保障。
保监局规范“学平险”经营行为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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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局规范“学平险”经营行为工作内容
学平险是中小学生平安保险,事关学生意外赔偿,我们要提高防范不要被骗。
这里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保监局规范“学平险”经营行为工作内容,有兴趣的小伙伴可以进来看看,参考参考!
一是专项部署安排。
以召开专题会议和电话部署等方式,严格要求全辖22家保险主体规范业务操作,严禁在经营中出现撕单、埋单、坐扣保费、违规支付手续费等违规行为。
二是加强实地督导。
以乱象整治督导工作为抓手,局主要负责人带队深入重点机构督导,立查立纠,抓实督导效果。
三是畅通举报渠道。
以“信、访、电、网”渠道拓宽举报线索收集,有案必查,违法必究,严肃查办。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规范保险公司与银行邮储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业务合作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规范保险公司与银行邮储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业务合作事项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规范保险公司与银行邮储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业务合作事项的通知各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各在京直接经营业务保险公司总公司,北京保险行业协会:根据北京地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试点工作安排,至2007年9月23日,银行邮储类机构进行兼业代理资格申报的宽限期已经结束。
按照《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试点办法》的相关要求,现就保险公司与银行邮储类机构进行业务合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与各商业银行分行及邮政保险代理局签订保险委托代理合同时,必须附有具备兼业代理资格的商业银行及邮政保险代理局的分支机构(包括营业网点)名录。
二、对截至2007年9月23日仍未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银行邮储类机构及其营业网点,保险公司必须立即与其解除合作关系,不得再委托其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银行邮储类机构及其营业网点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情况,保险公司可登陆北京保监局网站“行政许可”栏目查询。
三、各保险公司要针对银行保险代理渠道进行专项清理,我局将加强对保险公司与银行邮储类机构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情况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如有疑问,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联系人:崔媛、王巧展联系电话:************,************传真:************特此通知二OO七年九月二十日——结束——。
平安人寿举报事件扯下“遮羞布”!严控自保件,北京山东重庆多地监管接连出手
平安人寿举报事件扯下“遮羞布”!严控自保件,北京山东重庆多地监管接连出手保险公司招的不是代理人,而是客户的时代过去了。
本刊记者 邢莉|文继北京银保监局、山东银保监局出手规范自保件和互保件管理后,又一地对“自保件”重拳出击。
10月22日,重庆银保监局下发的《关于规范人身险销售人员自保件和互保件管理的通知》。
该文件要求:不得以购买保险产品作为销售人员入职、转正或晋级的条件;不得将自保件和互保件纳入任何形式的业绩考核和各层级的业务激励、竞赛方案;自保件和互保件直接佣金水平不得优于其他客户保单。
《金融理财》了解到,很多保险新人入职之后,在并没有弄清楚保险是什么的前提下,迫于晋升、考核的压力,他们买下了一份自己也没整明白的保险产品。
干了几个月,找不到客户,没业绩,没收入,就离职了...一直以来,大众普遍对保险行业有一种认知,即保险公司招的不是代理人,而是客户。
根据有关统计,截至2020年底,全国共有约900万名保险代理人。
而刚刚入职的代理人,第一份保险,几乎都是给自己买的。
业界普遍认为,三地监管相关规定的落地将对行业产生重大影响。
70F INANCIAL CIRCLES /金融圈·保险Copyright©博看网 . All Rights Reserved.重庆银保监局出手,自保件和互保件不得纳入业绩考核什么是自保件互保件?10月22日,重庆银保监局下发的《关于规范人身险销售人员自保件和互保件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相关概念进行了明确定义:自保件是指销售人员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保险合同,及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是销售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的保险合同;互保件是指由销售人员销售,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为同一省级保险机构另一名销售人员的保险合同,及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为同一省级保险机构另一名销售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的保险合同。
《通知》要求,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自保件和互保件管理制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相关保单权利义务、投保审批流程、绩效管理、风险监测、纠纷处理、责任追究等方面。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销售行为的通知-京保监发[2011]52号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销售行为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销售行为的通知(京保监发[2011]52号)各人身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各在京直接经营业务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各在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各在京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为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行业形象,根据《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现将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销售行为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售前和售中管理(一)加强销售培训管理。
各保险公司和专、兼业代理机构应加强销售培训的组织和管控,培训课件、培训讲义和销售用语等材料经合规审查后方可使用,培训材料的审批、使用及更新情况应记录备查。
(二)加强宣传资料管理。
各保险公司应统一管理宣传资料,禁止销售机构或个人自行印制发放宣传资料。
商业银行等专、兼业代理机构应对保险公司提供的宣传资料进行审查并记录存档,不得使用非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其授权的分公司印制的宣传资料。
(三)加强电话营销业务管理。
各保险公司应全面监听销售成功的保单,并做好监听记录和问题后续处理工作。
专、兼业代理机构以保险公司名义呼出电话时,应使用与保险公司相同的电话号码。
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应建立行业禁拨打名单,防止保险电话营销滋扰社会公众。
保险公司总公司、保险公司异地分支机构以北京地区为受话地的电话营销业务应执行本通知精神。
相关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应转达本通知要求。
(四)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和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应制定销售规范用语,明确销售过程中必须向投保人告知的内容,各保险公司和专、兼业代理机构应认真执行。
学生平安保险的政策法规
学生平安保险的政策法规1. 学生平安保险的背景介绍学生平安保险是一种为学生提供保障的专业保险产品,旨在为学生提供全面的保障,包括意外伤害、疾病、意外死亡等风险。
作为一种特殊的人身保险,学生平安保险在法规方面有着严格的规定,以确保学生在校期间能够得到有效的风险防范和救助。
2. 学生平安保险法规背景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和社会进步,学校对于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越来越重视。
为了确保学校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各种风险事件,相关部门和相关部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针对学校及其师生群体的法规。
这些法规旨在明确各方责任、加强监管、提高服务质量,并确立了相关机构和主体之间应遵守的行为准则。
3. 学校与商业机构合作开展平安保险目前,大部分高等院校和中小学都与商业保险公司合作,为学生提供学生平安保险。
这种合作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学生平安保险的专业性和可靠性。
根据相关法规,学校与商业机构在合作开展平安保险时需遵守一系列规定,包括明确责任分工、确保信息安全、提供专业服务等。
4. 学生平安保险的责任范围根据法规,学生平安保险的责任范围通常包括意外伤害、疾病、意外死亡等风险。
具体来说,意外伤害指在被保学生因突发的外来原因导致身体受伤或致残;疾病指被保学生因突发或慢性疾病导致身体健康受损;意外死亡指被保学生在事故中不幸遇难。
这些责任范围旨在为被保学生提供全面的风险防范和救助。
5. 学校与商业机构合作开展平安救助除了提供风险防范和赔付服务外,法规还要求学校与商业机构合作开展平安救助工作。
平安救助是指在学生遭遇意外伤害、疾病或意外死亡时,学校和商业机构共同提供的紧急救助服务。
根据法规,学校和商业机构应共同制定应急预案、提供紧急医疗救治、提供心理援助等服务,以确保被保学生在遇到风险事件时能够及时得到帮助。
6. 学生平安保险的理赔流程与要求法规还明确了学生平安保险的理赔流程与要求。
一般来说,被保学生在遭受意外伤害或疾病后,需及时向所在院校或商业机构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医疗证明。
北京市学生平安保险理赔服务承诺书
北京市学生平安保险理赔服务承诺书尊敬的客户:您好!感谢您选择北京市学生平安保险作为您的保险服务提供商。
为了保障您的权益,我们郑重承诺遵守以下保险理赔服务承诺书:一、快速理赔我们将以最快的速度处理您的理赔申请。
根据有关规定,我们将在接到完整的理赔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理赔的决定,并在受理决定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赔偿款的支付。
对于简单且无争议的理赔案件,我们承诺在收到完整的理赔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赔偿款的支付。
二、优质服务我们将提供周到、高效和优质的服务。
在理赔过程中,我们将为您提供及时的回应并协助您办理理赔手续。
无论是在材料准备、申请书填写还是赔付方式选择等方面,我们将为您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指导。
三、公正处理我们将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公正、客观地处理您的理赔申请。
我们将尊重客户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开的权利,向客户公开理赔的相关信息。
对于拒绝赔付的理赔申请,我们将向客户说明拒绝的理由,并提供合理的解释和建议。
四、保密与安全我们将严格遵守相关的保密法律法规,对于客户提供的个人信息和理赔材料,我们将予以妥善保管,并仅限于处理理赔事宜。
我们将采取安全措施,防止您的个人信息泄露、丢失或被滥用。
五、理赔申请异议处理如果您对我们的理赔处理结果有异议,您可以通过我们提供的申诉渠道进行申诉。
我们将及时回应您的申诉,并进行重新核定。
如您对上级理赔机构的处理结果仍存在异议,您可以向保险监管机构进行投诉。
总之,北京市学生平安保险始终将客户的权益放在首位,秉持公正、透明和负责的原则处理保险理赔事宜。
如果您在理赔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欢迎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尽力为您提供满意的解决方案。
再次感谢您选择北京市学生平安保险!祝您身体健康、生活愉快!此致北京市学生平安保险。
学生平安保险 教育政策
学生平安保险教育政策
学生平安保险是一项重要的教育政策,旨在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身体和财产安全。
这项保险为家庭和学校提供了一种保障措施,以应对学生可能面临的风险和不可预测的情况。
学生平安保险通常覆盖一系列意外伤害风险,包括学生在校内外的活动参与、
参加体育课程和实践活动时的意外伤害等。
此外,它还可以包括学生的财产保险,例如学生的电子设备、书籍和其他重要物品。
教育政策制定者在实施学生平安保险时考虑了多个因素。
首先,学生们在学校
期间面临着许多潜在的风险,例如意外伤害或财产损失。
学生平安保险有助于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并提供了及时的赔付和支持,以应对不可预测的事故。
其次,学生平安保险也体现了对学生身心健康的关注。
学校和政府都致力于提
供一个安全的学习环境,保障学生的身体安全。
通过推行学生平安保险,学生可以享受到专业、全面的医疗和支持服务,帮助他们尽快康复并回到正常的学习生活中。
此外,学生平安保险还为学生和家长提供了一种安心的选择。
家长可以放心地
将孩子交给学校,知道学生在学校有一定程度的保障。
学生也可以因为有这种保险而更加自信地参与各种学校活动,无论是户外运动还是体育课程,他们都能享受到安全和保障。
总的来说,学生平安保险是一项重要的教育政策,为学生、家庭和学校提供了
必要的保障和支持。
它有助于应对学生可能面临的风险和不可预测的情况,并为学生提供了安心、安全的学习环境。
通过实施这项政策,我们可以确保学生能够专心学习,健康成长。
学生平安保险的政策法规
学生平安保险的政策法规一、学生平安保险政策是什么学生平安保险政策是指为学生提供保险保障的一项政策。
它主要针对学生群体,包括小学、中学、大学等各个阶段的学生。
学生平安保险政策的内容包括意外伤害保险、医疗保险、意外身故保险等多个方面,旨在为学生提供全方位的保障。
学生平安保险政策的特点是保费相对较低,保障范围广泛。
由于学生通常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保费的支付相对较为困难,因此学生平安保险政策的保费较低,以便学生能够承担。
同时,学生平安保险政策的保障范围广泛,包括意外伤害、疾病医疗等多个方面,能够全面保障学生的健康和安全。
二、学生平安保险好处有哪些学生平安保险政策的好处是多方面的。
首先,它能够为学生提供全面的保障。
学生在学习和生活中难免会遇到各种意外和疾病,而学生平安保险政策能够为他们提供及时的医疗和经济支持,减轻他们和家庭的负担。
其次,学生平安保险政策能够培养学生的保险意识。
通过购买保险,学生能够了解保险的基本概念和作用,提高自己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这对于学生的成长和未来的生活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再次,学生平安保险政策能够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
保险公司通常会提供一些健康管理和健康咨询的服务,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
这对于学生的身心健康都具有积极的影响。
最后,学生平安保险政策还能够为学生提供一定的经济支持。
在学生遭受意外伤害或疾病时,保险公司会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一定的赔偿,减轻学生和家庭的经济负担,确保学生能够继续学习和生活。
三、学生平安保险要怎么买才好购买学生平安保险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选择正规的保险公司。
在购买学生平安保险时,应选择有良好信誉和口碑的保险公司,以确保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和赔付的及时性。
其次,了解保险合同的内容。
在购买学生平安保险前,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的条款和细则,了解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重要信息,以便在需要时能够及时获得保险公司的赔付。
再次,根据自身需求选择保险产品。
中国保监会北京办事处关于规范学生平安保险业务经营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北京办事处关于规范学生平安保险业务经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公布日期】2003.04.14•【字号】保监京发[2003]81号•【施行日期】2003.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北京办事处关于规范学生平安保险业务经营的通知(保监京发[2003]81号)各保险公司在京分公司:目前各保险公司经营的学生平安险业务在产品设计、操作管理方式等方面均存在不符合现行保险法律法规等规定的现象。
为规范北京市学生平安保险业务的开展,经请示中国保监会,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未成年学生,学校无学生平安险可保利益,不能以投保人名义为未成年学生投保学生平安保险。
(一)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但这种责任只能通过投保责任险予以解决;学生平安险属于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其保险责任也不限于在校期间。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的规定,相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三条“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而言,是特别条款。
因此对于未成年学生,即使取得学生及其监护人的同意,学校也不得以投保人的名义为学生投保学生平安保险。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成年学生投保学生平安险的投保人应当是其父母。
作为投保人,未成年学生的父母应当支付相应的保费,并按个险方式为未成年学生投保学生平安保险。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鉴于上述原因,请各公司认真做好以下工作:一、清理现行学生平安险条款,对于条款中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并提请总公司进行相应的条款修改,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人身保险产品备案管理的有关规定重新履行备案程序。
北京银保监局办公室关于保险网络直播和短视频风险提示的通知-京银保监办发〔2020〕66号
北京银保监局办公室关于保险网络直播和短视频风险提示的通知正文:----------------------------------------------------------------------------------------------------------------------------------------------------北京银保监局办公室关于保险网络直播和短视频风险提示的通知京银保监办发〔2020〕66号各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现代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合众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铁路财产保险自保有限公司、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鼎诚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汇友财产相互保险社、信美人寿相互保险社,各在京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近期,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以及保险机构的从业人员通过网络直播和短视频等方式开展保险营销宣传、销售等行为日益普遍,潜在的违法违规风险较多。
保险网络直播和短视频涉及多个主体,包括发布主体,如抖音、快手、淘宝、微信等网络平台;通过网络平台或借助直播软件等制作发布短视频或开展网络直播活动的各类机构和个人等运营主体;以及保险短视频、直播内容中的主播主体,包括保险机构从业人员、明星、知名主播等互动人群。
保险网络直播和短视频涉及多种销售模式,包括提供可点击的网络链接直接投保、线上引流到线下销售场景转化等方式。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区分不同情形严格落实保险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现就有关风险提示如下:一、严格区分保险短视频、直播业务形式(一)开展保险短视频、直播销售活动,消费者可以通过视频提供的投保链接自主完成在线投保的,属于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当符合《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保监发〔2015〕69号)的有关规定。
(二)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通过在网络平台注册账号等方式,发布普及保险知识或产品测评等内容的短视频,引导消费者私信联络并完成线下保险销售的,应符合所属渠道类型及相关保险产品销售的监管要求。
有关办理学生平安保险的通知
关于办理学生在校平安保险的通知
各小学校:
一年一度的学生在校平安保险购买工作即将启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高度重视,按时完成,谢谢!
一、学生在校平安保险办理时间为9月18日、19日,每天9:00—16:00,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具体时间安排见五)
二、学生在校平安保险严格遵循学生、家长自愿的原则,保险费50元/人,保期为一年,即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
原则上班主任不参与收费工作。
三、需提交资料
1、每位学生的投保单,投保与未投保学生保单分开整理一并提交;
2、按班级学号排序的投保学生(电子和纸质)总名单,电子名单分别发冯
洋、朱亚萍、刘建电子邮箱。
(电子表格格式见附件)
四、提示及要求
1、投保单填写必须完整、清晰、无误;
2、以班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同时提交保单、保费和名单,缺一不可。
五、时间安排
校务部家长服务中心
2014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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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保监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学生平安保险业务有关
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1.09.15
•【字号】京银保监办发〔2021〕111号
•【施行日期】2021.09.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银保监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学生平安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
通知
京银保监办发〔2021〕111号
各属地监管保险公司、各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各在京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为充分保障保险消费者权益,进一步发挥学生平安保险(以下简称学平险)的功能作用,有效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做好学平险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保险机构应加强学平险的宣传力度,促进学生及学生家长充分了解学平险的特点及作用,进一步发挥学平险在校园安全工作中的保障作用;不断改进学平险产品及服务,切实保护投保学生利益;加强学平险业务管理,完善内控制度,确保业务依法合规经营。
二、各保险机构在推动学平险业务中,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
一是严格规
范公司销售人员及合作院校人员的行为,保障学生的自主选择权,不得有强制行为。
二是严格履行说明义务,明确学平险自主自愿的投保原则,并全面告知学平险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重要事项。
三是保险公司及其委托的保险中介机构不得违规在保险公司经营区域外销售学平险产品。
四是保险公司应严格执行经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存在侵害投保学生利益的行为。
五是保险公司应准确记录学平险业务财务数据,不得利用学平险违规套取费用,开展不正当竞争。
三、各保险机构应成立专项工作组,由公司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开展全面自查自纠。
自查应重点围绕是否强制学生投保学平险、是否违规跨区域经营学平险业务、是否未执行经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是否违规套取费用等方面进行。
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应立行立改,坚决整改到位,并严格落实内部问责,及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各保险机构应于2021年9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向我局报送自查情况报告。
各属地监管保险公司、各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报送至联系人监管信息网邮箱;各在京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报送至zhuyilin 。
2021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