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行政执法队行政执法人员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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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行政执法队行政执法人员考核制度
综合行政执法队行政执法人员考核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的工作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能,保障执法公正、公平、公开,特制定本考核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综合行政执法队行政执法人员,包
括但不限于城管队员、环保队员、交通队员等。
第三条本制度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定,并与行政执法
工作实际相结合,具有强制性。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四条行政执法人员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工作业绩:包括执法效果、办案质量、工作量等方面的考核;
(二)职业道德:包括廉洁自律、依法执法、服务公众、敬业奉献等方面的考核;
(三)队伍建设:包括组织纪律、团队合作、业务学习等方面的考核;
(四)行为规范:包括工作纪律、形象仪容、言行举止等方面
的考核。
第五条各方面的考核内容及占比情况可以根据行政执法队的
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必须以公正、公平、公开为原则。
第三章考核方法
第六条考核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绩效考核:通过对行政执法人员工作业绩进行评估,以量化的方式进行评分;
(二)考试考核:通过对行政执法人员业务知识、法律法规等进行考试评分;
(三)考察考核:通过对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行动中的素质表现进行评估;
(四)客户评价:通过对接受行政执法行动的公民、企事业单位进行满意度调查等方式进行评估;
(五)其他方式: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用其他合理、公正的评估方法。
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考核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
进行考核,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参加考核。
第八条考核结果应当按照事先确定的权重进行综合评定,并
及时向被考核人员反馈。
第九条被考核人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由考核委员会进行复核。
第十条考核结果和分数将作为行政执法人员晋升、奖惩、任
职调整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绩效考核
第十一条绩效考核主要是评估行政执法人员的工作业绩,包
括执法效果、办案质量、工作量等方面的考核。
第十二条绩效考核分为日常性考核和定期考核两种。
(一)日常性考核:由直接上级进行,主要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效果、办案质量等方面的表现进行评估,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并给予指导和纠正。
(二)定期考核:由考核委员会组织进行,主要对一段时间内行政执法人员的工作业绩进行综合评估,以量化的方式给予分数评定。
第十三条绩效考核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定,
具体评分方法、标准和权重由考核委员会制定。
第五章职业道德考核
第十四条职业道德考核主要是评估行政执法人员的廉洁自律、依法执法、服务公众、敬业奉献等方面的表现。
第十五条职业道德考核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估:
(一)行为规范:包括工作纪律、形象仪容、言行举止等方面的表现;
(二)廉洁自律:包括拒收贿赂、防止滥用职权、不得私自扣押财物等方面的表现;
(三)依法执法:包括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执法、不得滥用职权等方面的表现;
(四)服务公众:包括耐心、细致、热情地为公众提供服务等方面的表现;
(五)敬业奉献:包括积极参加学习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水平等方面的表现。
第十六条职业道德考核可以通过客户评价、督察检查、举报
投诉等方式进行评估。
第六章队伍建设考核
第十七条队伍建设考核主要是评估行政执法人员在组织纪律、团队合作、业务学习等方面的表现。
第十八条队伍建设考核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估:
(一)组织纪律:包括服从组织安排、遵守规章制度等方面的表现;
(二)团队合作:包括积极参与协作、共同完成工作等方面的表现;
(三)业务学习:包括不断提高专业水平、积极参加培训等方面的表现。
第十九条队伍建设考核可以通过日常工作中的表现、团队评议、组织活动等方式进行评估。
第七章行为规范考核
第二十条行为规范考核主要是评估行政执法人员在工作纪律、形象仪容、言行举止等方面的表现。
第二十一条行为规范考核可以通过直接上级的监督检查、巡
视督查等方式进行评估。
第八章考核结果处理
第二十二条考核结果根据综合评定结果进行分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待提升和不合格五个等级。
第二十三条超过一定时间内连续评定为不合格的行政执法人
员,可以根据情况采取警告、记过甚至辞退等处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考核结果作为行政执法人员晋升、奖惩、任职调整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考核结果公示
第二十五条考核结果应当及时向行政执法人员公示,并向社会公众公开。
第二十六条公示方式可以包括公告、通知、内部发布等多种形式。
第二十七条公示内容主要包括考核分数、等级、评语等。
第十章考核委员会及职责
第二十八条综合行政执法队成立考核委员会,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的考核工作。
第二十九条考核委员会由行政执法队领导班子成员、纪检监察人员、民主党派代表、行政执法人员代表等组成。
第三十条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进行考核规章制度的制定、考核标准的制定、考核工作的组织和监督等职责。
第三十一条考核委员会按照程序和要求,进行考核结果的综合评定,对考核结果进行复核。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行政执法队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