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实行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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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实行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心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化推动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削减纳税人申报次数和时间,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打算实行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从价计征部分)实行按年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于第三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房产税(从租计征部分)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纳税人已申报缴纳2023年第一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从价计征部分)的,可在按年申报时抵减该部分税款。
二、印花税(按次申报的除外)、资源税(按次申报的除外)、土地增值税(预征、尾盘)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纳税人已申报缴纳2023年4月、5月资源税的,可在2023年7月征期按季申报时抵减该部分税款。
三、自2023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预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爱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可选择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其中,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暂
不涵盖实行跨地区汇总纳税的二级分支机构。
四、本公告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实行税种综合申报的公告》(2023年第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2023年5月28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实行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的公告》的解读
为深化推动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削减纳税人申报次数和时间,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制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实行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的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什么是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
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以下简称综合申报),通俗讲就是"简并申报表,一表报多税',纳税人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申报缴纳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中的一个或多个税种时,可在一张纳税申报表上同时申报。对纳税人而言,可简化报送资料、削减申报次数、缩短办税时间。综合申报的税种范围包括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爱护税、烟叶税等11个税种。
二、为什么实行综合申报?
为了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高办税效率,提升办税体验,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在2023年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合并申报、2023年实行企业所得税(预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预征、尾盘)、印花税(按次申报的除外)综合申报的基础上,进一步实行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
一是优化办税流程。综合申报根据"一表申报、税源信息采集前置'的思路,对申报流程进行优化改造,将11个税种申报统一到一个入口,将税源信息从申报环节分别至税源基础数据采集环节,便于数据的统筹运用,提高数据使用效率。
二是减轻办税负担。综合申报对原有表单和数据项进行全面梳理整合,削减了表单数量和数据项。新申报表充分利用部门共享数据和其他征管环节数据,可实现已有数据自动预填,大幅减轻纳税人填报负担,降低纳税人申报错误几率。
三是提高办税质效。综合申报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税额自动计算、数据关联比对、申报特别提示等功能,可有效避开漏报、错报,确保申报质量,还有利于优待政策准时落实到位。多税种实现"一张报表、一次申报、一次缴款、一张凭证',提高了办税效率。
三、怎么进行综合申报?
纳税人可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进入综合申报模块,纳税申报时,统一使用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功能。
申报财产和行为税前,需先维护税源信息。税源信息没有变化的,确认无变化后直接进行纳税申报;税源信息有变化的,填报财产和行
为税税源明细表进行数据更新维护后再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维护税源信息的时间,既可以在申报期之前,也可以在申报期内。
四、怎么供应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
税源信息是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纳税申报和后续管理的基础数据来源,是生成纳税申报表的主要依据。纳税人通过填报税源明细表供应税源信息。仅就发生纳税义务的税种填报对应的税源明细表。
每个税种的税源明细表依据该税种的税制特点设计。对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等稳定税源,可以"一次填报,长期有效'。例如,某企业按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从价计征部分),8月15日购入厂房,假设当年申报期为10月1日至10月20日,则企业可在8月15日至10月20日之间的任意时刻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明细表,然后申报,只要厂房不发生转让、损毁等变化状况,就可以始终使用该税源明细表。
对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等一次性税源,纳税人可以在发生纳税义务后马上填写税源明细表,也可以在申报时填报全部税源信息。例如,某企业在8月5日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则可当天马上填写耕地占用税税源明细表,也可以在申报时一并填报税源信息。
五、怎么更正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
纳税人发觉错填、漏填税源信息时,可以直接修改已填写的税源明细表。例如,纳税人填写了印花税税源明细表,申报前发觉遗漏了
应税合同信息,则可直接修改已填写的税源明细表,补充相应合同信息,然后连续申报或更正申报。
六、综合申报的税种纳税期限有何变化?
1.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公告》发布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纳税期限为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为削减申报次数和时间,《公告》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从价计征部分)的纳税期限进行调整,实行按年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于10月征期内申报缴纳税款。房产税(从租计征部分)维持按季申报缴纳。
2.资源税:《公告》发布前,资源税实行按月或按季申报缴纳,纳税期限为税款所属期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为削减申报次数和时间,《公告》对资源税的纳税期限进行调整,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3.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环境爱护税、烟叶税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纳税期限申报缴纳。
七、纳税期限不全都的税种能综合申报吗?
不同纳税期限的税种可以综合申报。
例如,2023年10月征期,某企业需申报缴纳多个税种,其中按季申报的有企业所得税(预缴)、房产税(从租计征部分)、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按年申报的有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从价计征部分)、车船税,按次申报的有耕地占用税、契税。该企业可在10月征期内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综合申报模块,实现在同一入口、同一界面、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