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实行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的公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指引的通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10.27•【字号】穗地税发[2008]173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指引的通知(2008年10月27日穗地税发[2008]173号)局属各单位: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市局制定了《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主管税务机关要重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把核定征收工作作为实现企业所得税税源“抓大、控中、规范小”的有效途径。
二、各主管税务机关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的日常税收管理,防止出现“重核定,轻管理”现象。
要通过加大检查、评估工作力度,与日常征管检查、纳税评估和汇算清缴审核检查工作结合起来,防止纳税人有意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税负,提高税收征管工作效能。
(一)要重点检查纳税人销售(营业)收入或成本费用支出情况。
要对纳税人申报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的可靠性进行评价,确认收入、成本、费用总体的合理性。
对有成本费用支出发生而收入明显偏低的,要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按成本费用)方法核定。
(二)纳税人核算资料不全或无核算资料的,可采用调查购货方或进货方资料,查阅银行账号、资金往来情况等多种方法核实。
(三)要重点关注纳税人不合法凭证来源,并将信息传递给相关部门跟踪落实。
三、稽查部门要加大对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稽查的力度,合理确定年度稽查面。
要重点检查纳税人收入和成本费用支出是否有不实、虚假申报现象,对不合法凭证要追踪来源,有效打击违法行为。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网上申报系统的公告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网上申报系统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04.01•【字号】•【施行日期】2011.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网上申报系统的公告为向全市纳税人提供更高效、便捷的纳税服务,使纳税人足不出户、方便快捷地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我局从2011年4月16日起启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网上申报系统。
已在广州市数字证书管理中心()申请数字证书并开通国税应用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包括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可在汇算清缴期内登录广州国税门户网站()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网上申报,具体包括: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网上办理,关联企业往来报告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鉴证报告等附送资料的网上报送。
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网上申报后,无需再到办税服务厅报送纸质的纳税申报表及上述资料。
详情请查询广州国税门户网站、致电12366服务热线咨询,或到国税各办税服务厅索取有关宣传资料。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附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网上申报宣传手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网上申报注意事项一、网上申报适用对象1.已经领取了数字证书、并且已经使用广州国税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可以直接使用数字证书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网上申报,不需要办理任何手续。
2.已经在其它政府部门领取了数字证书,但没有使用广州国税网上申报、未开通国税应用的纳税人,不需要重复申请数字证书介质,但需要向广州市数字证书管理中心申请开通国税应用。
3.还没有申领数字证书,但需要使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应在广州市数字证书管理中心申领数字证书并开通国税应用才可使用。
4.不采用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应按现行规定到办税服务厅上门申报、缴税和报送纸质资料。
申领数字证书或申请开通国税应用的详细流程可登录广州市数字证书管理中心网站()查阅(首页右下角->“业务文件下载”->“机构(企业)数字证书宣传手册”和“国税应用数字证书申办指引”)。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01.16•【字号】穗地税发[2012]6号•【施行日期】2012.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告(穗地税发〔2012〕6号)为做好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汇算清缴范围及期限在广州市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凡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不论是否在减免税期间、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税法及有关规定,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和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不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需报送资料为了提高我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规范纳税申报行为,我市实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附送汇算清缴鉴证报告制度和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附送资产损失鉴证报告制度。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应如实填列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另有规定的除外);(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五)有发生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的纳税人,应报送规定格式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及资料。
其中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还需同时附送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损失鉴证报告;(六)有发生需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减免优惠备案手续事项的纳税人,报送规定的备案资料;(七)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民政

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广州市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穗财规字[2017]1号【发布部门】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民政局【发布日期】2017.04.13【实施日期】2017.04.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广州市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事项的通知(穗财规字〔2017〕1号)市财政征管分局,市国税局各直属单位,市地税局局属各单位,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民政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以下简称“财税〔2015〕141号文”),及省财政厅《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法〔2016〕24号,以下简称“粤财法〔2016〕24号文”),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资格确认权限和程序参照财税〔2015〕141号文和粤财法〔2016〕24号文规定程序,对市、区两级社会组织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的权限和程序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对在区级民政部门登记设立的社会组织,由各区民政局于每年4月10日前,根据社会组织新登记、开展公益活动情况以及年度报告、评估等情况按附件要求向市民政局提交有关材料。
市民政局根据在市、区两级民政部门登记设立的社会组织新登记、开展公益活动情况以及年度报告、评估等情况,于每年4月25日前按照附件要求向市财政局提出市、区两级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名单。
(二)市财政局会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民政局于每年4月30日前进行联合确认和公示,公示期为7日。
对符合公益性社会团体条件的社会组织,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民政局联合发布公告,明确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将公告抄送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3.01.13•【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精简办税资料,减轻办税负担,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现解读如下:一、有关背景2022年以来,财政部联合我局及相关部门出台了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企业创新发展等多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主要如下:(一)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3号),延续小型微利企业判定标准,并对年应纳税所得额100-300万元的部分,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一是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2022年第16号),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二是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28号),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三)促进中小微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一是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2号),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6.27•【字号】穗国税发[2008]182号•【施行日期】2008.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穗国税发[2008]182号2008年6月27日)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近日,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以穗国税发〔2008〕154号文联合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确定了广州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现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政策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关于行业分类问题对未发生实际业务的企业可暂按企业申报的主营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的企业,年度终了后应重新确认其所属行业及应税所得率。
企业所属行业、应税所得率发生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根据审批结果发出新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见附件二),并以此为依据进行汇算清缴。
(一)穗国税发〔2008〕154号文中“行业”栏所述的“服务业-中介机构”是指:从事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商标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价格事务所、保险公估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二)穗国税发〔2008〕154号文中“行业”栏所述的“服务业-代理”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税目注释中“服务业-代理业”经营范围(不包括上述第(一)点所列举的中介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三)穗国税发〔2008〕154号文中“行业”栏所述的“服务业-其他服务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税目注释中“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经营范围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二、对核定征收纳税人兼营不同行业的处理核定征收纳税人兼营不同行业的,在核定其应税所得率时,应按《通知》第七条的规定,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应税所得率。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居民企业所得税电子申报有关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居民企业所得税电子申报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4.01•【字号】•【施行日期】200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居民企业所得税电子申报有关工作的通知2008年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第一年,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从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全面过渡到新企业所得税法后,对新税法贯彻落实情况的一次全面检验。
为提高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质量,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粤国税函[2009]10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居民企业所得税电子申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电子数据报送范围由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2008年度的所得税纳税申报时,继续向税务机关报送使用企业所得税申报软件生成的电子数据,具体范围如下:(一)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申报表和财务报表的电子数据。
(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时可不报送年度申报表和财务报表的电子数据。
实行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纳税人,预缴纳税申报时的电子数据报送要求另行通知。
二、申报软件推广工作要求根据我市所得税申报软件应用实际情况,我局主要使用下列“多用户版”企业所得税申报软件,分别为珠海翔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广东省企业所得税申报系统”及北京通审软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涉税通2009”申报软件,以上软件均免费提供给纳税人、中介机构下载使用,具体应用范围如下:(一)实行年度纳税申报附送汇算清缴鉴证报告制度的纳税人(原使用珠海翔远软件的内资企业),继续由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使用“广东省企业所得税申报系统”生成年度申报表和财务报表的电子数据。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实行附送查账报告制度的通告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实行附送查账报告制度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1.02•【字号】•【施行日期】2008.0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实行附送查账报告制度的通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我市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继续实行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同时附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报告制度。
经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同意成立的税务代理机构或经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委托广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核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可接受纳税人的委托,出具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报告。
委托和受托双方应明确各自承担的法律责任,依法实施委托和受托行为。
受托方须使用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和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制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报告格式,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务代理工作底稿(企业所得税)》。
会计师事务所已按照有关独立审计准则建立了类似工作底稿的,在受同一客户委托既出具审计报告又出具汇算清缴查账报告的,可不重复建立税务代理工作底稿。
上述税务代理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名单以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报告格式、《税务代理工作底稿(企业所得税)》,可在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互联网站(http://)和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互联网站(http://)查询下载。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二○○八年一月二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告【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15.03.05【实施日期】2015.03.0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规定,现将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汇算清缴对象及期限在本市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凡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不论是否在减免税期间、盈利或亏损,均应按规定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并办理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规定,汇总纳税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
因此,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省内跨市的总机构在穗分支机构应参加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需报送资料(一)查账征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2014年版)》一式两份,并附送财务会计报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一式两份。
3.备案事项相关资料:(1)存在税前资产损失扣除情况的纳税人应报送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格式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穗国税发[2009]106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9.04.10
【实施日期】2009.04.1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5年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
格式的通知
(穗国税发[2009]106号2009年4月10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广州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切实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及审核事项说明(范
本)〉统一格式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24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广州市实际情况,对省局格式进行了适当的修改和补充,完善后的《广州市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格式有两种,分别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单位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单位,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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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12.22•【字号】粤地税发[2009]228号•【施行日期】2009.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9〕228号)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省局直属税务分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的规定以及企业所得税预缴管理的需要,省局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十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主表和附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和附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附表进行了修订(具体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修订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B类)从2009年度汇算清缴开始使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B类)》从2010年(按税款所属期)开始使用。
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总分机构,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在低税率地区而适用低税率计算后的税款,小于总机构按25%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部分,填写入《税收优惠明细表》(附表五)第38行“(五)其他”。
适用于总分机构税率差的企业填报的电子申报表模板从2009年汇算清缴期停止使用。
三、执行过渡优惠税率的企业,按优惠税率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小于按25%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部分,填写入《税收优惠明细表》(附表五)第38行“(五)其他”。
请各级地税部门做好修订后申报表的印制、发放、学习和培训工作。
附件: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十二(略)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十二填报说明(略)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主表(略)4.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主表填报说明(略)5.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附表(略)6.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附表填报说明(略)7.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略)8.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填报说明(略)9.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略)10.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填报说明(略)11.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附表(略)12.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附表填报说明(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4.03•【字号】穗国税函[2007]62号•【施行日期】2007.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函[2007]62号2007年4月3日)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减免税的管理(一)减免税的申请时间对于自取得第一笔销售收入(营业收入)之日的所在年度开始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在取得第一笔销售收入(营业收入)之日的所在年度,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书面申请。
对未取得第一笔销售收入(营业收入)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受理其减免税申请。
(二)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由核定征收转为查账征收后,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问题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由核定征收转为查账征收后,如果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按规定的减免期限在剩余减免税年度内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
自获利年度开始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核定征收的年度视为“获利年度”。
二、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年检工作去2006年1月1日后按定额标准享受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不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年检工作。
2005年12月31日前已核准享受旧的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按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开展2006年度〈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年检工作的通知》(穗国税发〔2007〕22号)的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年检工作。
三、税前弥补亏损的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4]2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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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4年10月26日穗地税发[2004]220号)局属各单位: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现就近期征收企业所得税中遇到的一些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纳税人收到保险公司支付的无赔款优待,是否应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处理无赔款优待是指纳税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后,在一定期限内未发生投保合同所规定的事故,而由保险公司对纳税人的一种奖励。
纳税人收到保险公司支付的无赔款优待,应冲减相关费用支出而未冲减或应作收入而未作收入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条的规定,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调整增加项目处理。
主管的地税机关应当对保险公司费用支出凭证的合法性、有效性加强检查监督,并督促保险公司向投保单位支付无赔款优待款时应遵守以下规定:1.《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财会字〔1996〕19号)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
”第(三)项“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2.广州市财政局印发的《会计凭证、帐簿规范细则(试行)》(财会〔1996〕488号)第六条第二款之(一)“外来支出凭证应有收款单位的公章或有关专用章,及收款人签名或盖章。
”第二款之(五)“销货退回或预收款结余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凭据(其他收入专用发票等)或汇款银行、邮局的凭证或者本单位实物收付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支出凭证。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干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0]15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干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0]15号](https://img.taocdn.com/s3/m/d952c03fa4e9856a561252d380eb6294dd8822d7.png)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干问题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干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0]15号2000年1月5日)局属各单位:为加强我市地方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正确执行国家统一的税收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从2000年1月1日起(税款所属时期)对采用查帐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一律实行按季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对采用非查帐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按月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税前工资扣除的处理1、纳税人应从1999年起设置备查簿详细反映工资额的应提取数、实际发放数和结余工资额度使用情况。
对未设置备查簿反映上年度工资提取、发放及结余情况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在计征所得税时应予剔除计算。
2、纳税人在规定(包括定额计税工资形式)允许计提的工资额内按实际发放数据实扣除,对按规定提取并列入成本费用的工资超过实际发放的部分,作为工资结余额度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在计算所得税时作纳税调整增加处理。
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允许在税前扣除,即作纳税调整减少处理。
对纳税人1998年及其以前年度的工资结余额,允许继续使用,不再调增纳税人1999年及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3、采用工资总额与产品销售收入挂钩办法的纳税人对其未完成计税所得额考核指标的扣减工资额的计算办法:应扣减工资总额=核定计税所得额实际计税所得额实际可计工资总额=应计计税工资总额应扣减工资总额三、关于固定资产折旧纳税人因兼并、合并、股份制改组等所发生资产评估增值,其增提的折旧不得在税前扣除。
《公平竞争审查表》2021年4月23日

5.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
否
三、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性成本标准
是/否
1.违反给与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否
2.将财政支出安排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否
3.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否
4.违法要求经营者提供各类保证金或扣留经营者保证金
否
四、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否
审查结论(如违反相关标准,请详细说明情况)
(可附相关报告)
适用例外规定
是 □ 否√
选择“是”时详细说明理由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意见
签字: 盖章:
《公平竞争审查表》
2021年 4月 23日
政策措施
名 称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实行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的公告
性 质
地方性法规草案 □ 规章草案 □
规范性文件 √ 其他政策措施 □
审查部门
名 称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联系人
刘晨阳
电话
征求意见情况
(如内容较多可附页说明)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否
4.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否
5.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行业、领域、业务设置审批程序
否
二、是否违反商品要素自由流通标准
是/否
1.对外地和进口商品实行歧视性价格或补贴政策
否
2.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商品运出
否
3.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否
4.排斥限制或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5.22•【字号】•【施行日期】2009.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我局近接较多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等问题的咨询,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核定征收申报中“按经费支出换算应纳税所得额”征收方式的换算率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801号)的有关规定,“按经费支出换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中换算的收入额=经费支出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营业税税率)。
一般情况下,当营业税税率为0.05时,换算率为0.85。
在目前综合征管软件中,由于系统设计缺陷,非居民企业季度申报表中“按经费支出换算应纳税所得额”征收方式下的换算率按照(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0.9)设定。
该缺陷须由上级税务机关修改,我局已通过多种途径向上级税务机关提出优化建议。
税务总局最新关于非居民企业年度申报的补丁中已考虑该问题,即对换算率中营业税税率默认为0,换算的收入额自动计算、可以按照减除营业税税率后的收入额进行修改。
目前我局正加紧对该补丁进行测试,待测试完成并升级后,因季度申报产生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税款差异可在年度申报中进行一次性调整。
二、关于2007年度已经批准享受免税待遇的外国政府等在我国设立的代表机构,2008年度是否继续享受免税待遇问题在上级没有新规定之前,该类代表机构2008年仍在批准的驻在期限内,或者驻在期到期前申请了延期且跨2008年的,可暂按原批准文件,2008年度继续享受免税待遇,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
三、关于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的非居民是否需要参加汇算清缴以及参加汇算清缴时是否需附送鉴证报告及进行电子申报的问题根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6号)(以下简称汇缴办法)第一条的规定,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的非居民企业,只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才不用参加年度汇算清缴,其他类型的临时来华承包工程的非居民企业均应参加年度汇算清缴:(一)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1年;(二)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三)已经结清税款。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组织开展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组织开展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1.19•【字号】穗国税发[2009]19号•【施行日期】2009.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组织开展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穗国税发[2009]19号2009年1月19日)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为切实做好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贯彻落实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结合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征管工作总体方针和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我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要求(不包括非居民企业部分)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切实做好落实工作2008年度是新税法贯彻实施的第一年,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涉及面广,影响较大,政策性强,操作复杂,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关键环节,因此要重视和加强汇算清缴全程管理,发挥中介机构积极作用,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
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精心布置,采取各种积极有效措施,切实做好汇算清缴组织、宣传培训、时间进度、质量保证等各项落实工作,确保我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圆满完成。
二、统筹安排,扎实开展各项工作(一)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职责汇算清缴工作涉及多个业务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由各基层单位税政部门统筹组织开展,各有关科室、办税服务厅和各税务分局是汇算清缴工作的具体落实部门。
中介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相关事项鉴证工作。
(二)加强内外培训辅导各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针对新税法与旧法差异较大的特点,积极开展政策宣传、业务培训、申报辅导等工作,帮助企业理解政策、了解汇算清缴程序和准备报送的有关资料。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税收实名制管理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税收实名制管理的公告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6.07.04
【实施日期】2016.08.0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改税收实名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实行税收实名制管理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税收实名制管理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为优化纳税服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降低纳税人及其办税人员在办税过程中的风险,维护正常税收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在广东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含深圳市)实行税收实名制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收实名制管理,是指税务机关通过对办税人员身份信息进行采集、核验和维护,在明确办税人员身份及办税授权关系的前提下为纳税人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二、实行税收实名制管理的办税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和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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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实行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心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化推动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削减纳税人申报次数和时间,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打算实行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从价计征部分)实行按年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于第三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房产税(从租计征部分)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纳税人已申报缴纳2023年第一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从价计征部分)的,可在按年申报时抵减该部分税款。
二、印花税(按次申报的除外)、资源税(按次申报的除外)、土地增值税(预征、尾盘)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纳税人已申报缴纳2023年4月、5月资源税的,可在2023年7月征期按季申报时抵减该部分税款。
三、自2023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预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爱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可选择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
其中,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暂
不涵盖实行跨地区汇总纳税的二级分支机构。
四、本公告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实行税种综合申报的公告》(2023年第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2023年5月28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实行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的公告》的解读
为深化推动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削减纳税人申报次数和时间,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制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实行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的公告》。
现解读如下:
一、什么是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
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以下简称综合申报),通俗讲就是"简并申报表,一表报多税',纳税人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申报缴纳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中的一个或多个税种时,可在一张纳税申报表上同时申报。
对纳税人而言,可简化报送资料、削减申报次数、缩短办税时间。
综合申报的税种范围包括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爱护税、烟叶税等11个税种。
二、为什么实行综合申报?
为了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高办税效率,提升办税体验,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在2023年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合并申报、2023年实行企业所得税(预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预征、尾盘)、印花税(按次申报的除外)综合申报的基础上,进一步实行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
一是优化办税流程。
综合申报根据"一表申报、税源信息采集前置'的思路,对申报流程进行优化改造,将11个税种申报统一到一个入口,将税源信息从申报环节分别至税源基础数据采集环节,便于数据的统筹运用,提高数据使用效率。
二是减轻办税负担。
综合申报对原有表单和数据项进行全面梳理整合,削减了表单数量和数据项。
新申报表充分利用部门共享数据和其他征管环节数据,可实现已有数据自动预填,大幅减轻纳税人填报负担,降低纳税人申报错误几率。
三是提高办税质效。
综合申报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税额自动计算、数据关联比对、申报特别提示等功能,可有效避开漏报、错报,确保申报质量,还有利于优待政策准时落实到位。
多税种实现"一张报表、一次申报、一次缴款、一张凭证',提高了办税效率。
三、怎么进行综合申报?
纳税人可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进入综合申报模块,纳税申报时,统一使用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功能。
申报财产和行为税前,需先维护税源信息。
税源信息没有变化的,确认无变化后直接进行纳税申报;税源信息有变化的,填报财产和行
为税税源明细表进行数据更新维护后再进行纳税申报。
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维护税源信息的时间,既可以在申报期之前,也可以在申报期内。
四、怎么供应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
税源信息是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纳税申报和后续管理的基础数据来源,是生成纳税申报表的主要依据。
纳税人通过填报税源明细表供应税源信息。
仅就发生纳税义务的税种填报对应的税源明细表。
每个税种的税源明细表依据该税种的税制特点设计。
对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等稳定税源,可以"一次填报,长期有效'。
例如,某企业按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从价计征部分),8月15日购入厂房,假设当年申报期为10月1日至10月20日,则企业可在8月15日至10月20日之间的任意时刻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明细表,然后申报,只要厂房不发生转让、损毁等变化状况,就可以始终使用该税源明细表。
对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等一次性税源,纳税人可以在发生纳税义务后马上填写税源明细表,也可以在申报时填报全部税源信息。
例如,某企业在8月5日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则可当天马上填写耕地占用税税源明细表,也可以在申报时一并填报税源信息。
五、怎么更正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
纳税人发觉错填、漏填税源信息时,可以直接修改已填写的税源明细表。
例如,纳税人填写了印花税税源明细表,申报前发觉遗漏了
应税合同信息,则可直接修改已填写的税源明细表,补充相应合同信息,然后连续申报或更正申报。
六、综合申报的税种纳税期限有何变化?
1.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公告》发布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纳税期限为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
为削减申报次数和时间,《公告》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从价计征部分)的纳税期限进行调整,实行按年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于10月征期内申报缴纳税款。
房产税(从租计征部分)维持按季申报缴纳。
2.资源税:《公告》发布前,资源税实行按月或按季申报缴纳,纳税期限为税款所属期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
为削减申报次数和时间,《公告》对资源税的纳税期限进行调整,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3.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环境爱护税、烟叶税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纳税期限申报缴纳。
七、纳税期限不全都的税种能综合申报吗?
不同纳税期限的税种可以综合申报。
例如,2023年10月征期,某企业需申报缴纳多个税种,其中按季申报的有企业所得税(预缴)、房产税(从租计征部分)、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按年申报的有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从价计征部分)、车船税,按次申报的有耕地占用税、契税。
该企业可在10月征期内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综合申报模块,实现在同一入口、同一界面、同
一报表一次性申报上述全部税种。
八、已按原纳税期限申报的税款如何处理?
1.纳税人已申报缴纳2023年第一季度(税款所属期)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从价计征部分)的,可在按年申报时抵减该部分税款。
2.纳税人已申报缴纳2023年4月、5月(税款所属期)资源税的,可在2023年7月征期按季申报时抵减该部分税款。
九、综合申报多个税种后只更正申报一个税种怎么办?
综合申报支持单税种更正。
纳税人更正申报一个或部分税种,不影响其他已申报税种。
例如,纳税人一次性申报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和资源税等4个税种,随后发觉资源税申报错误,则可以仅就资源税进行更正申报。
更正时,修改资源税税源明细表再单独更正申报即可,无需调整其他已申报税种。
十、综合申报对房地产交易税收申报有影响吗?
目前,纳税人在房地产交易税收申报时一般使用不动产登记办税功能模块中的增量房交易纳税申报表、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表、土地交易纳税申报表,综合申报后,不动产登记办税有关申报表单仍可以连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