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问题研究
信用卡诈骗罪问题研究引言:如今,信用卡诈骗罪已经成为当代社会中的一个严重问题。
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信用卡的普及率越来越高,而与此同时,诈骗者也在不断进化和改进他们的手段。
本文将对信用卡诈骗罪问题进行研究,探讨其成因、影响和预防措施。
一、信用卡诈骗罪的成因1.1 技术的发展随着技术的进步,信用卡的安全性得到了大幅提升。
银行和金融机构采用了各种先进的安全措施来保护信用卡的安全,使得传统的诈骗手法日益难以实施。
因此,诈骗者不得不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电子支付系统、网络填表欺诈等,来实施信用卡诈骗。
1.2 社会经济压力社会经济压力也是信用卡诈骗罪的成因之一。
在现代社会中,人们普遍面临着各种经济压力,包括高房价、高学费等。
有些人为了解决自己的经济困境,不择手段地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进而滑向了信用卡诈骗的道路。
二、信用卡诈骗罪的影响2.1 对个人的影响信用卡诈骗罪不仅给受害人造成了经济损失,还会给他们带来心理上的压力和负担。
被诈骗后,受害人需要面对巨额的还款压力,同时还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解决这个问题,给他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2.2 对社会的影响信用卡诈骗罪对整个社会也会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
首先,这会破坏经济秩序,导致金融安全出现漏洞,损害金融体系的稳定性。
此外,大量的信用卡诈骗案件也会给社会带来安全隐患,使得人们对使用信用卡产生不信任感,降低信用卡的普及率,从而影响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三、信用卡诈骗罪的预防措施3.1 个人防范意识的引导个人防范意识的提高是预防信用卡诈骗罪的重要措施。
银行和金融机构应该加强对用户的教育,提醒他们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性,教育他们如何正确使用信用卡,并告知他们常见的诈骗手法,以便他们提高防范意识并避免受骗。
3.2 强化信用卡服务管理银行和金融机构应该加强对信用卡服务的管理和监管。
他们需要投入更多的资源和人力来提升信用卡系统的安全性,加强对用户信息的保护,加强风险评估和预警,及时发现和阻止信用卡诈骗行为的发生。
什么是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
一、信用卡网络犯罪概述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指,通过计算机系统,利用可网上支付信用卡的功能、特性,出于诈骗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获取经济利益,故意实施诈骗活动而导致他人财产损失的行为。
这类犯罪与一般诈骗的主要差别在于,它利用了计算机、网络和可网上支付信用卡的特性、功能,犯罪方法与传统犯罪迥然不同。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通过获取信用卡相关信息实施犯罪由于可网上支付信用卡的上述特点,获取信用卡相关信息等于得到了开启用户资金的大门,犯罪人可以像合法用户一样使用被害人的资金而不会被怀疑。
这些信用卡相关信息包括账号、密码、信用卡上记录的验证信息等。
犯罪人获取这些信息的手段有多种,如侵入管理信用卡资料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窃取信息、使用读卡机盗录他人信用卡信息、窥探他人信用卡密码、破解信用卡密码等。
2.网络诈骗方式呈现多样性网上交易处理全部由计算机系统或机电一体化设备等客户服务终端完成,只要提供正确的信用卡信息,这些设备就不再查验使用者的其他情况,因此,即使有非常明显的作假痕迹,如制作拙劣的伪造信用卡,仍被视作合法信用卡。
这一特点成为犯罪人首选以上设备实施诈骗的重要原因。
通过了客户服务终端的验证,犯罪人就可以利用信用卡提供的各种功能进行诈骗,如网上消费、网上证券交易、网上博彩等。
3.跨国性犯罪可网上支付信用卡可用于全球网上交易的资金支付,这一功能被犯罪人利用来实施跨国信用卡诈骗。
犯罪人获取有关信用卡信息后,就能通过互联网针对多个国家的被害人进行网上信用卡诈骗。
4.犯罪的隐蔽性客户服务终端有限的识别能力和计算机、网络的技术特性,为犯罪人隐蔽作案、隐匿销毁犯罪痕迹提供了机会,一些网上信用卡诈骗犯罪即使多次实施、造成严重损失,也难以被发现。
可网上支付信用卡的多用途特点不仅被用于实施犯罪,也是犯罪洗钱的重要方式,如通过多次网上证券交易,可以隐匿者款的去向。
二、新形势下的法律问题中国有关网络信用卡诈骗的刑事立法是《刑法》第196条、第285条、第286条和第287条,但随着中国网络经济的发展,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变化很大,给中国刑法带来的新法律问题越来越多,主要表现为:[page](一)使用信用卡后拒付的犯罪化问题在网络经济模式和特殊的信用卡法律体系下,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在网上消费后拒付的的行为在国内表现得还不是特别明显,但在其他国家已经相当突出且有继续发展的趋势,随着中国经济的国际化发展,这类行为必将在中国大量发生。
司法考试刑法 最新专题《信用卡诈骗罪》
金融诈骗罪第一,金融诈骗罪与诈骗罪是特殊法条与普通法条的关系,优先适用特殊法条。
第二,单位犯罪问题。
本节罪中,只能由自然人构成的犯罪共有三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
记忆:信用有价才能贷款。
第三,经《刑法修正案(八》修订,金融诈骗罪的八个罪名中只保留了集资诈骗罪的死刑。
一、集资诈骗罪1、主观要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而其它类型的非法集资犯罪,如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与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它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2、集资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分。
3、本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前者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贷款诈骗罪1、主观要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非法占有所获取的贷款。
(1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如果行为人仅仅是在获取贷款的时候使用了一些欺诈的手段,但并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成立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刑法第175条之一。
本罪中,行为人是准备将来还银行的钱的。
(2高利转贷罪:骗取贷款行为时具有高利转贷的目的,成立高利转贷罪。
2、本罪的主体:自然人单位贷款诈骗的认定: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处罚。
信用卡诈骗罪最新的立案标准
遇到损害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信用卡诈骗罪最新的立案标准信用卡诈骗罪是指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一种行为。
国家是如何规定有关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律法规的?处罚标准又是什么呢?下面就由赢了网小编为大家整理有关信用卡诈骗罪最新的立案标准的相关内容。
以供大家阅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什么是信用卡诈骗罪?信用卡诈骗(又叫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犯该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信用卡诈骗罪最新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2、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的行为。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信用卡诈骗罪案例
信用卡诈骗罪案例信用卡诈骗是一种常见的犯罪行为,通过虚假手段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进而非法使用他人信用卡进行消费或取款。
这种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财产损失,也严重侵犯了个人隐私和财产安全。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个真实的信用卡诈骗罪案例,以警示大家提高警惕,防范此类犯罪行为。
某市民小张在一天收到了一封自称是银行工作人员的电话,对方自称是银行的工作人员,称小张的信用卡存在异常交易,需要核实信息。
小张由于平时繁忙,对信用卡的使用并不是很了解,便按照对方提供的电话号码进行了回拨。
对方自称需要核实小张的身份信息和信用卡信息,小张出于信任便提供了自己的身份证号码、信用卡号码、有效期和CVV码等信息。
随后,小张的信用卡账户上出现了大额消费记录,小张感到异常,赶紧联系银行进行了查询,才发现自己已经成为了信用卡诈骗的受害者。
经过调查,小张才得知之前接到的电话其实是诈骗分子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实施的诈骗行为。
由于小张提供了个人信用卡信息,导致了财产损失和信用记录受损,给小张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和损失。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信用卡诈骗犯罪分子通常会利用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冒充银行工作人员,诱骗持卡人提供个人信息,然后利用这些信息进行非法消费。
因此,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提高警惕,不轻易相信陌生人提供的信息,尤其是涉及个人财产和隐私的信息。
为了防范信用卡诈骗,我们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比如不随意泄露个人信用卡信息,及时关注信用卡的账单和交易记录,定期更换信用卡密码和CVV码,遇到可疑情况及时向银行进行核实等。
只有提高警惕,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才能有效地防范信用卡诈骗犯罪,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
总之,信用卡诈骗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不小的损失。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提高警惕,增强防范意识,不轻易泄露个人信用卡信息,及时关注账单和交易记录,以免成为诈骗分子的下一个目标。
希望通过这个案例的分享,能够引起大家对信用卡诈骗的重视,有效预防此类犯罪行为的发生。
浅析信用卡诈骗罪
浅析信用卡诈骗罪随着互联网和电子支付的发展,信用卡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支付方式之一。
然而,伴随着信用卡的广泛使用,信用卡诈骗犯罪也屡屡发生。
信用卡诈骗罪在我国刑法中也有明确的规定,本篇文档将浅析信用卡诈骗罪的相关内容。
一、信用卡诈骗罪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在未经持卡人授权的情况下,采用欺骗、误导等手段获取信用卡信息或者利用信用卡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该罪行的主体可以是个人或者组织,且罪行情节较为严重者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信用卡诈骗罪的成立需要同时具备以下三个要素:1.某人借助欺骗、误导等手段获取他人的信用卡信息;2.恶意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进行非法交易;3.造成持卡人经济损失。
二、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手法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手法非常多样,以下列举几种常见的诈骗手法:1. 冒充银行客服诈骗诈骗者通过冒充银行客服的身份,向持卡人骗取信用卡卡号、密码等敏感信息,随后利用这些信息完成非法消费。
2. 通过公开渠道获取卡号诈骗诈骗者通过各种方式获取卡号,比如通过社交媒体、公开网站等,随后利用这些信息进行非法消费。
3. ATM机窃取银行卡信息诈骗者使用一种叫做插卡器的设备植入到ATM机内部,用于窃取银行卡和密码等信用卡信息。
随后,诈骗者利用这些信息进行非法消费。
4. 社交网络诈骗诈骗者通过社交网络的方式,透过各类诱人的诈骗信息,骗取持卡人的信用卡信息,并利用这些信息进行非法消费。
三、信用卡诈骗罪的防范措施要想有效地防范信用卡诈骗犯罪,个人在日常生活中需注意以下几点:1.保护好自己的信用卡信息,不随意泄漏;2.不轻信陌生人的电话、短信等信息,并保持警惕;3.不在ATM机等公共场所借他人的银行卡;4.定期更新密码,以防密码被盗用;5.注意身边人员的举动,遇到可疑情况及时报警。
除了每个人应该注意的防范措施之外,银行等金融机构也应该加强安全措施,比如完善安全机制、提高员工识别诈骗能力等措施,以遏制信用卡诈骗犯罪行为。
“冒用型”信用卡诈骗罪研究
“冒用型”信用卡诈骗罪研究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信用卡已经成为许多人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同时,由于信用卡的使用越来越普及,一些不法分子也开始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行为。
其中,冒用型信用卡诈骗罪是一种常见的信用卡诈骗手段。
本文将介绍冒用型信用卡诈骗罪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几个实际案例。
一、法律规定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利用虚假情况冒用他人姓名、账号、信用卡等信息,以达到非法获取财物的目的,即构成冒用型信用卡诈骗罪。
对于此类犯罪行为,我国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最高可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案例分析1.江苏扬州冒用型信用卡诈骗案2019年11月,江苏扬州市公安局侦破了一起涉及13个省份的特大冒用型信用卡诈骗案。
犯罪嫌疑人使用冒用他人身份证、银行卡等信息,通过特定的通道获取信用卡授权码,并用于在各地银行ATM机上提取现金。
该案涉及金额达1000余万元,涉及受害人300余人,其中包括境外受害人。
2.山东泰安冒用型信用卡诈骗案2020年3月,山东泰安市公安局破获了一起利用冒用银行电话诈骗的冒用型信用卡诈骗案。
犯罪嫌疑人利用网络上的银行客服电话,以冒用银行客服的方式,向受害人要求提供个人信息,以便进行“卡升级”等操作。
在得到受害人的相关信息后,犯罪嫌疑人再使用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方式,进行转账等操作。
3.广州冒用型信用卡诈骗案2021年2月,广州市公安局破获了一起冒用型信用卡诈骗案。
犯罪嫌疑人通过编造虚假的住宅楼盘信息,骗取受害人购买假房产的方式,获取到了大量的受害人个人信息,包括银行卡、身份证等信息。
再利用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方式,进行网购等消费,损失金额高达10余万元。
总结:冒用型信用卡诈骗罪是一种经常出现的信用卡诈骗手段,我们应当警惕这种犯罪行为。
同时,在日常生活中,也要提高个人的信息保护意识,避免把个人信息泄漏给不法分子,以免受到经济损失的侵害。
三、预防措施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提高个人对于冒用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预防能力,包括以下几点:1. 加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不将个人敏感信息留给陌生人或非正规机构。
信用卡欺诈罪罪责与法律保护
信用卡欺诈罪罪责与法律保护信用卡的普及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然而,信用卡欺诈罪也随之而来。
信用卡欺诈罪是指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或者盗用他人信用卡进行消费、提现等活动的犯罪行为。
这些犯罪行为破坏了信用体系,损害了个人和社会的利益。
因此,需要采取法律手段来惩治这类犯罪,并对受害者提供法律保护。
一、信用卡欺诈罪罪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信用卡欺诈罪是犯罪行为,主要有以下几个罪名:1. 信用卡盗窃罪:指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或者交付给他人使用,数额较大的,可以构成盗窃罪。
2. 信用卡诈骗罪:指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他人信用卡信息或者直接盗用他人信用卡的犯罪行为。
根据数额大小和手段不同,可以构成不同程度的诈骗罪。
3. 信用卡伪造罪:指伪造信用卡或者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犯罪行为,数额较大的,可以构成伪造罪。
4. 信用卡倒卖罪:指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倒卖信用卡或者提供信用卡倒卖的犯罪行为,数额较大的,可以构成倒卖信用卡罪。
这些罪名都属于犯罪行为,对于犯罪分子,法律会给予严厉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有信用卡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信用卡伪造罪的,数额较大的,将被判刑处罚,并处罚金;同时,犯有信用卡倒卖罪的,也将受到严厉的制裁。
二、法律保护为了保护信用卡用户的权益,我国法律对信用卡欺诈的受害者进行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1. 追究犯罪责任:当信用卡用户发现自己的信用卡信息被盗用或发生其他欺诈行为时,应立即报案。
警方将会展开调查,依法追究犯罪责任,以保护受害人的权益。
2. 退还损失:如果受害人在信用卡被盗用后遭受了经济损失,可以向相关金融机构提出申请退还损失的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金融机构有义务对受盗用信用卡的用户进行赔偿,并追偿从犯罪分子那里追回损失。
3. 防止二次被侵害:当受害人的信用卡被盗用时,银行或金融机构应立即封锁该卡,防止犯罪分子再次使用该卡。
同时,为了保障用户的信用安全,银行还会协助用户更换新的信用卡。
保定律师解读刑法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
保定律师解读刑法第196条信⽤卡诈骗罪信⽤卡在⽇常⽣活中是经常使⽤的,在使⽤信⽤卡时,如果不注意就有可能被⼈盗刷,给⾃⼰造成不必要的⿇烦我损失,信⽤卡盗刷是信⽤卡诈骗的⼀种,那信⽤卡诈骗罪是什么?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保定律师解读刑法第196条信⽤卡诈骗罪信⽤卡诈骗罪是指以⾮法占有为⽬的,违反信⽤卡管理法规,利⽤信⽤卡进⾏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的⾏为。
利⽤信⽤卡,⼀般是指使⽤伪造的、作废的信⽤卡或者冒⽤他⼈的信⽤卡、恶意透⽀的⽅法进⾏诈骗活动。
信⽤卡在该罪中是犯罪⼯具,⽽不是犯罪对象。
因此,信⽤卡诈骗罪,简⾔之就是利⽤信⽤卡体现的信⽤所实施的诈骗犯罪活动。
主体根据刑法规定,本罪的犯罪主体为⼀般主体,只能由⾃然⼈构成。
主观要件⾏为⼈在主观⽅⾯是故意,并具有⾮法占有的⽬的。
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信⽤卡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具体表现为四种形式:1、使⽤伪造的信⽤卡使⽤伪造的信⽤卡是信⽤卡诈骗罪的重要表现形式。
伪造信⽤卡主要有两种⾏为表现:⼀是完全模仿真实信⽤卡的质地、模式、版块、图样以及磁条密码等⾮法制造信⽤卡;⼆是在真实信⽤卡基础上进⾏伪造,如在空⽩信⽤卡上输⼊其它⽤户的的真实信息进⾏复制,或者在空⽩卡上输⼊虚假信息等。
另外,还有⼀些⾏为也属于伪造信⽤卡,如在原有信⽤卡上涂改、变造等。
⾏为⼈必须有使⽤伪造的信⽤卡的⾏为,才构成本罪。
所谓“使⽤”,是指利⽤信⽤卡的法定功能进⾏⽀付、消费、结算等⾏为。
使⽤伪造的信⽤卡,可以是⾏为⼈⾃⼰伪造后使⽤,也可以是明知是他⼈伪造的信⽤卡⽽使⽤,如果⾏为⼈将伪造的信⽤卡出售或者单纯伪造信⽤卡⽽没有使⽤的,以伪造、变造⾦融票证罪处理。
2、使⽤作废的信⽤卡作废的信⽤卡是指因法定原因⽽失去效⽤的信⽤卡。
根据信⽤卡章程,可以导致信⽤卡作废的原因⼀般有以下⼏种情形:(1)信⽤卡超过有效期限⽽⾃动失效;(2)持卡⼈在有效期内停⽌使⽤交回原发卡银⾏⽽失效;(3)因信⽤卡挂失⽽失效;⽆论是持卡⼈还是⾮持卡⼈,明知是上述已经作废的信⽤卡⽽使⽤的,均以本罪论处。
浅谈信用卡诈骗罪
浅谈信用卡诈骗罪论文关键词:信用卡 诈骗罪 犯罪客体 犯罪客观论文摘要:信用卡诈骗罪是指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具有下列特征:一、信用卡诈骗罪的概念和特征信用卡诈骗罪是指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具有下列特征:1、犯罪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及公私财产所有权。
本罪的对象是信用卡。
信用是银行或者信用卡公司发给用户用于购买商品、取得服务或者提取现金的信用凭证,通常是发给在键盘 一定数量存款、信用较可靠的个人或单位。
信用卡具有使用方便、灵活,有利流通的特点。
但是,它是以使用人的信用为基础的。
在使用时,无须支付现金即可购物、取得服务或提取现金,因而发卡银行或者信用卡公司是要承担一定风险的。
有些不法之徒正是利用这一特点,以信用卡作为工具,达到其诈骗财物或骗取有偿性服务的目的。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活动。
具体方式包括下列几种:(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包括使用自己伪造的信用卡,以及使用明知是他人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购物、取得服务或者提取现金。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信用卡可以因种种因而是失去效用,不能继续使用,包括因超过有效使用期限而自动失效;持 卡人在信用卡有效期内停止继续使用,将卡退回发卡争先 因持 卡人将信用卡挂失而使其失去效用等。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
按有关规定信用卡只限于合法持卡人自己使用。
冒充合法持卡人使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就是信用卡诈骗。
(4)恶意透支。
所谓“透支”,在银行业务中,一般指在客户帐上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经银行批准允许其超过帐上资金数额支用款项。
按信用卡使用规定,大多数信用卡都允许持卡人在一定额度(数百元到数千元不等)内透支使用信用卡,但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欠款及利息。
银行从业公共基础复习笔记 信用卡诈骗罪
银行从业公共根底复习笔记信用卡诈骗罪导语: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有关的信用卡管理制度,同时侵犯了银行以及信用卡的有关关系人的公私财产。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仅为自然人,单位不构本钱罪。
本罪主观方面是成心,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需要注意的是,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定盗窃罪而非本罪。
1.票据诈骗罪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票据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指狭义的金融票据,即仅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外语学习网(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
(4) 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本罪主观方面是成心,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
作为本罪行为对象的金融凭证,那么仅指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及单位存单。
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成心虚构保险标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或者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成心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者成心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论新形势下的信用卡诈骗罪
论新形势下的信用卡诈骗罪于千涛随着我国经济的稳步发展,出现了一些新兴的经济类犯罪。
信用卡诈骗罪就是出现在金融领域的一种犯罪形式。
在当代经济高速发展的背后,越来越多的金融犯罪日益引起人们的注意,金融性犯罪以其隐蔽性大,受害人损失严重成为影响和谐社会的不安定因素,本文对信用卡诈骗罪的定义、构成条件、具体表现、认定、处罚等几方面进行细致的阐述,让大家能够认识此罪的危害,对理论和实务具有很好的借鉴作用。
一、信用卡诈骗罪的定义和构成条件学界和刑法都有信用卡诈骗罪的定义,我们以刑法条文的规定为准。
我国《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信用卡,是银行发行的允许用户先消费后还款的一种信贷支付卡片,它的发放对象是具有一定信用的客户,给予用户一定信用额度,用户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凭证。
信用卡凭借其便捷的特点得到广泛的应用。
根据我国刑法的定义,我们对恶意透支做如下解释: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按照传统犯罪学理论,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由以下四部分组成:主体要件。
首先要界定持有信用卡的主体,即持卡人的地位。
一般来说,办理信用卡的人即为持卡人。
我国目前各大银行发行信用卡都实行实名审核制。
银行要求办卡人具有一定的收入,收入要满足银行的最低要求,体现信用至上的原则。
同时必须本人办理,本人使用。
实践中,通过非法手段获得信用卡,比如盗窃、抢劫等方式持有信用卡的,视为非法持有人。
主观方面,犯罪嫌疑人是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占有持卡人的财产。
这种故意明知欺骗他人财产犯罪仍然努力而为之,属于直接故意,主观恶意强。
一般来说,主观过失很难构成本罪,因为犯罪人实施本罪的目的就是要实现侵占他人财产的目的,不存在过失的说法。
客体方面,本罪侵犯我国的金融管理秩序。
信用卡诈骗罪司法解释
信用卡诈骗罪司法解释信用卡诈骗罪是指在信用卡交易中故意使用虚假或欺骗手段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为了保护信用卡用户的权益,我国针对信用卡诈骗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和司法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使用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欺骗他人办理信用卡业务;二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增信用卡交易金额、套现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获取不当利益。
同时,诈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用卡诈骗罪的司法解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信用卡诈骗的手段信用卡诈骗可以采用多种手段,例如虚构交易、伪造签名、冒用他人身份等。
这些手段都违法了信用卡交易的基本原则,涉及到个人信用、财产安全等方面的问题。
司法解释对于信用卡诈骗罪中使用的手段进行了明确,并规定了对于不同手段的量刑标准。
二、信用卡诈骗的数额认定对于信用卡诈骗罪的数额认定,司法解释提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超过5000元以上的诈骗数额认定为数额较大。
如果诈骗数额达到50万元以上,则认定为数额巨大。
不同数额的诈骗在法律上会有不同的刑罚。
三、信用卡团伙的认定由于信用卡诈骗案件往往涉及到多个犯罪分子之间的合作,司法解释对于信用卡诈骗团伙的定义和认定也有相应的规定。
团伙成员之间有明确分工和合作关系,并进行一定程度的组织,以实现不法目的的,将被认定为信用卡诈骗团伙。
四、信用卡诈骗的刑罚信用卡诈骗罪的刑罚根据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况而定。
一般情况下,轻微的诈骗行为可能被判处罚金或者有期徒刑;情节较重的诈骗行为则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的信用卡诈骗罪,将依法从重处罚。
信用卡诈骗罪司法解释的出台,使我们更好地了解了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条件、量刑标准以及相关要素的认定。
这有助于保护信用卡用户的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信誉和稳定。
同时,司法解释也提醒我们,作为信用卡用户,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警惕信用卡诈骗行为,及时报案并与相关部门配合,共同维护金融安全。
从法益扩张的角度看信用卡诈骗罪的完善
从法益扩张的角度看信用卡诈骗罪的完善信用卡诈骗罪是指利用虚假信息或欺骗手段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并利用其进行非法交易或套现行为的行为。
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我国对信用卡诈骗罪的处罚力度日益加强并不断完善。
下面从法益扩张的角度探讨信用卡诈骗罪的完善,并列举三个案例来更好地阐释。
一、利益的扩张信用卡诈骗罪是一种先谋划后实施的犯罪行为。
犯罪嫌疑人通过虚假信息或诈骗手段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进行非法交易或套现。
这种犯罪行为不仅涉及仅仅是单纯的金钱问题,在社会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其影响已经超出经济方面,还涉及到了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等多个方面。
因此,完善信用卡诈骗罪的处罚力度,不仅是对正当社会利益的维护,还是对个人的隐私权、个人财产权等权利的保护。
二、面临的挑战随着技术的发展和网络的普及,犯罪嫌疑人利用各种技术手段进行信用卡诈骗的能力得到了极大提升。
目前,大多数银行使用的是第三方支付平台,这也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了极大方便。
因此,解决信用卡诈骗这一复杂问题,需要政府、银行等相关单位积极认真处理,同时采用综合措施,包括提升警方侦查技能等方面的措施,提高立法的切实可行性。
三、案例分析1、2019年,广东某市因信用卡诈骗案件屡见不鲜,当地警方开展了为期1个月的打击行动,逮捕了29名犯罪嫌疑人,查获了大量假证件和黑卡等处理信用卡的工具。
2、2018年,网络诈骗以化妆品购买为被害对象的案例屡见不鲜。
广西某市警方通过技术手段追破了一起涉案金额高达1.8亿元的“化妆品信用卡诈骗”案,抓获犯罪嫌疑人34名,并查获假证件、银行口令、多部手机、银行卡等大量作案工具。
3、近期,青岛市警方成功破案一起值得注意的信用卡诈骗案,一名在家中打着零工的男子竟然通过非法手段成功将他人的信用卡账户内的逾2万元资金套现。
经调查发现,这名犯罪嫌疑人主要通过在网上购买前辈卖家的注册账号名单,钓取他人的个人信息,以套现神器为手段,违法套现他人信用卡账户内资金。
信用卡诈骗罪辩护词
辩护词法庭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各位陪审员:我是被告人张三的辩护律师。
在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中,我将代表被告人进行辩护。
根据本案的具体事实与相关法律规定,我方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恳请法庭予以考虑:一、对案件事实的分析1. 对诈骗金额的认定存在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的规定,信用卡诈骗罪的定罪量刑主要依据诈骗金额的大小。
然而,在本案中,控方提供的证据材料显示,被告人涉嫌的诈骗金额存在一定争议。
部分交易记录存在不明或无证据支持,被告人并未从中获利,诈骗金额应予重新核定。
2. 被告人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的故意信用卡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但在本案中,被告人并未有明显的主观恶性。
根据被告人的陈述,其行为更多是由于一时的财务困难和错误判断,而非有预谋的诈骗行为。
被告人主观上希望通过偿还欠款来解决问题,并非故意诈骗。
二、对案件具体情节的考量1. 被告人初犯且无前科,社会危害性较低被告人张三是初犯,且在日常生活中表现良好,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
其行为属于一时冲动,非长期恶意的犯罪活动。
根据刑法的宽严相济原则,对初犯且社会危害性较低的犯罪行为,应当酌情从轻处罚。
2. 被告人积极配合调查,认罪态度良好被告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主动交代了自己的行为,并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被告人也积极联系银行和相关受害者,尝试弥补损失,表现出良好的悔罪态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的规定,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的家庭和社会背景1. 被告人家庭经济困难,迫于无奈实施违法行为被告人张三因家庭经济困难,急需资金周转,迫于无奈实施了违法行为。
被告人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其行为虽有不当,但情有可原。
希望法庭在量刑时考虑被告人的家庭情况,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2. 被告人积极改过自新,愿意赔偿受害者损失被告人在案发后积极寻求解决办法,希望通过合法途径偿还欠款,并向受害者表达歉意。
信用卡诈骗罪相关题
一、诈骗、敲诈勒索、抢夺信用卡又使用,根据对ATM还是对人使用分析罪名。
1.我认为诈骗、敲诈勒索、抢夺信用卡又使用,若是对ATM使用则为盗窃罪;诈骗、敲诈勒索、抢夺信用卡又使用,若对人使用则为信用卡诈骗罪。
2.前者为盗窃罪,行为人诈骗、敲诈勒索、抢夺信用卡即非法取得信用卡的所有权,后在ATM机上使用的行为,造成原信用卡所有人的损失,属于秘密窃取原信用卡所有人的个人财物的所有权,明知个人窃取行为会非法占有原信用卡所有人的个人财物,仍行使盗窃行为,因此前者为盗窃罪。
后者为信用卡诈骗罪,行为人诈骗、敲诈勒索、抢夺信用卡即非法取得信用卡的所有权后对人使用,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造成侵害,同时也给银行以及原信用卡的有关关系人的公私财物所有权产生损害,明知非法取得信用卡的所有权而通过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3.参考盗窃罪、信息诈骗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即:(1)盗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
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
盗窃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这种公私财物的特征是:能够被人们所控制和占有、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能够被移动、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上的附着物都可能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他人的财物,一些特殊的财物尽管具备上述四个特征,仍不能成为盗窃对象,如枪支、弹药,正在使用的变压器等、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面对信用卡诈骗罪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面对信用卡诈骗罪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信用卡诈骗罪作为一种经常发生的犯罪行为,给广大信用卡持有人的财产安全带来了很大的威胁。
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每位信用卡持有人都有必要了解和采取一些应对措施。
本文将就面对信用卡诈骗罪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进行探讨。
一、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个人信息的保护是防范信用卡诈骗罪的基础。
信用卡持有人要注意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避免将敏感信息泄露给他人。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个人信息保护措施:1. 不随意透露信用卡信息:在使用信用卡时,不要将卡号、有效期、CVV码等信息随意透露给他人,尤其是通过电话、短信等渠道。
2. 谨慎使用公共网络:在公共场所使用无线网络时,要避免进行涉及个人信息和金融交易的活动,以防信息被黑客盗取。
3. 定期更换密码:及时更换信用卡密码和网银密码,加强账户安全性。
4. 注意短信和电话的真实性:收到可疑短信和来历不明的电话时,要保持警惕,不要随意点击链接或提供个人信息。
二、加强网上交易安全意识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上交易成为人们生活的一部分。
然而,信用卡诈骗罪也通过网络渠道进行。
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信用卡持有人需要加强对网上交易的安全意识,采取以下措施:1. 使用安全可靠的网站:在进行网上购物和其他网上交易时,选择信誉良好、安全可靠的网站进行。
可以查看网站的证书、评价和客服信息等,确保交易的安全性。
2. 谨慎对待优惠信息:网络上常常充斥着各种优惠信息,信用卡持有人在接收到此类信息时要保持警惕,避免陷入钓鱼网站或虚假交易的陷阱。
3. 设置交易密码和支付限额:为了增加交易安全性,信用卡持有人可以设置交易密码和支付限额,防止恶意交易发生。
4. 定期查看账单和交易记录:及时查看信用卡账单和交易记录,如发现异常交易或消费,及时向银行报告。
三、及时举报和寻求帮助如果不幸遭遇信用卡诈骗罪,信用卡持有人需要及时采取行动,保护自己的权益。
以下是一些举报和寻求帮助的途径:1. 联系信用卡银行:在发现异常交易或怀疑信用卡信息被盗用时,第一时间联系信用卡的发卡银行,冻结账户或申请挂失,以防止损失扩大。
信用卡诈骗罪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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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实施诈骗的犯罪主体,是否仅限于合法持卡人?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实施诈骗的犯罪主体,是否仅限于合法持卡人? 有观点认为,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主体既可以是持卡人,也可以是持卡人以外的 人。但也有人认为只能由持卡人构成。对恶意透支行为主体的观点颇多,归纳起来, 不外乎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对此,我们意见是这两种行为主体只能是持卡人本人, 持卡人以外的人除共同犯罪外均不能成为犯罪主体。 对作废的信用卡,无论由于何种原因信用卡作废,其他人(相对于持卡人)如果 可以成为行为主体,在其确实不知是作废的信用卡时定罪处罚,就可能违背了主客观 一致的刑法原则。行为人在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时,无论其是否明知该信用卡是否作废, 都需要冒用他人名义实施诈骗。因此,对其他人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可以“冒用他人 的信用卡”的行为定罪处理。 恶意透支是相对于善意透支而言的。善意透支是信用卡得以存在和运作的制度基 础,恶意透支是基于非法占有为目的对透支权利的滥用,行为性质则完成了从私法上 违约行为到公法上的犯罪行为的转变,二者具有主体的同一性。其他人为了非法占有 公私财物持信用卡消费或者提取现金,都谈不上是透支行为,而是直接的诈骗活动。 恶意透支主体是否包括“骗领信用卡人”?有人认为,要对“骗领信用卡人”具 体分析才能得出结论。假如把骗领信用卡可分为善意的骗领和恶意的骗领,二者的区 别在于领取信用卡时是否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只是手续上的不完善进行骗领 的,行为人在领取后,如果遵循信用卡管理办法和章程的规定正当使用信用卡的,可 以称为“善意的骗领人”,如果为了实施诈骗活动而骗领的可称为“恶意骗领人”。 “恶意骗领人”以犯罪为目的当然谈不上透支问题,故不能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 “善意的骗领人”如果按照信用卡业务管理规定行事,则不具有刑法上的评价意义; 其一旦实施了恶意透支,应推定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时,我们又如何界定其 领取信用卡时有无犯罪意图。因此,骗领人从犯罪主体角度分为善意还是恶意缺乏实 际意义。正因如此,我们认为骗领人不能成为恶意透支的犯罪主体。
信用卡诈骗罪之总结
信用卡诈骗罪之总结取财地点信用卡种类银行营业员商场收银员自动取款(售货)机伪造的信用卡信用卡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作废的信用卡信用卡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他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盗窃所得盗窃罪盗窃罪盗窃罪抢劫所得当场取财抢劫罪抢劫罪抢劫罪日后取财抢劫罪与信用卡诈骗罪抢劫罪与信用卡诈骗罪抢劫罪与盗窃罪其他方式获得信用卡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拾得后使用的定信用卡诈骗罪)以虚假身份骗领的信用卡信用卡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自己真实有效的信用卡(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1、信用卡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包含借记卡,如工商银行的牡丹灵通卡。
不要求一定具备透支功能。
2、“使用”、“冒用”必须是依照信用卡的通常功能予以利用的行为。
信用卡的通常功能包括取现、转帐、消费和透支。
如果行为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作质押骗取钱财的,构成诈骗罪。
原则上在机器(ATM机)上使用的,构成盗窃罪。
只有在银行或者特约商户(POS机)使用时,才是信用卡诈骗罪。
但最高检司法解释却认为“冒用他人信用卡”在ATM机上使用的也定信用卡诈骗罪。
3、冒用他人信用卡,他人信用卡需是他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如果拿的是他人伪造的信用卡,属于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如果是使用自己名义的信用卡,但却处分了他人财产的,应定侵占罪。
4、骗得、夺得、侵占、拾得他人信用卡而使用的,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
抢夺、诈骗、捡拾、侵占他人信用卡,本身是不构成犯罪的,只有在使用他人信用卡的时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5、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刑法》第264条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盗窃数额根据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数额认定。
这里的信用卡仅限于他人的真实有效的信用卡,如果盗窃伪造或作废的信用卡并使用的,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或者盗窃罪(在ATM机上使用);盗窃了他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但并不使用的行为,目前还难以成立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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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操作
目前国家在打击癿信用卡诈骗案癿过程中,以要求欠款者还款为 主要目癿。一般情况下,警察将犯罪嫌疑人迚行刑拘后,看守所都会 建议持卡人及其亲属迚行还款,在持卡人迚行还款后,大部分情况都 可以迚行保释。在受理案件癿过程中,欠款癿金额是以银行提供癿数 据为准,而银行提供癿数据一般是包含了本金、利息、复利、滞纳金 以及超限费等全部费用癿总和。持卡人只能在挄照银行提供癿数据迚 行还款后,才可能迚行保释。如果对银行癿数额有异议,可在刑拘至 法院开庭癿时候再迚行争议,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要在看守以时间为准,超过三个月,经过催 缴仍然丌还者即为恶意透支,至亍持卡者癿个人经济情况,是否有能 力还款,丌在法律癿考虑范围之内,一般持卡人在刑拘后,家人都会 以清家荡产之架式迚行营救,故刑拘对银行追回本金和利润是一个上 佳政策。 •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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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依据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刓情形之一,迚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 大癿,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癿,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 别严重情节癿,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 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癿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癿身份证明骗领癿信用卡 癿; (二)使用作废癿信用卡癿;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癿; (四)恶意透支癿。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挃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癿,超过规定限额 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丌归还癿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癿,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癿规定定罪处罚。 返回
2、使用作废癿信用卡
• 作废癿信用卡是挃因法定原因而失去效用癿信用卡。根据信用卡章程, 可以导致信用卡作废癿原因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1)信用卡超过 有效期限而自动失效;(2)持卡人在有效期内停止使用交回原发卡 银行而失效;(3)因信用卡挂失而失效;无论是持卡人还是非持卡 人,明知是上述已经作废癿信用卡而使用癿,均以本罪论处。 • 使用涂改卡是丌是使用作废癿信用卡?涂改卡挄照有关规定,当 然归亍无效,但涂改是在作废癿真实信用卡上涂改有关信息癿伪造行 为,是信用卡绝对无效癿原因。而作废信用卡是真实信用卡因为法定 原因归亍无效,并非自始无效。所以,使用涂改卡应属亍“使用伪造 癿信用卡”。 • 返回
表现行为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 4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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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使用伪造癿信用卡
• 使用伪造癿信用卡是信用卡诈骗罪癿重要表现形式。伪造信用卡主要 有两种行为表现,一是完全模仿真实信用卡癿质地、模式、版块、图 样以及磁条密码等非法制造信用卡;二是在真实信用卡基础上迚行伪 造,如在空白信用卡上输入其它用户癿癿真实信息迚行复制,或者在 空白卡上输入虚假信息等。另外,还有一些行为也属亍伪造信用卡, 如在原有信用卡上涂改、变造等。行为人必须有使用伪造癿信用卡癿 行为,才构成本罪。所谓“使用”,是挃利用信用卡癿法定功能迚行 支付、消费、结算等行为。使用伪造癿信用卡,可以是行为人自己伪 造后使用,也可以是明知是他人伪造癿信用卡而使用,如果行为人将 伪造癿信用卡出售或者单纯伪造信用卡而没有使用癿,以伪造、变造 金融票证罪处理。 •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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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恶意透支
所谓透支,是挃持卡人在发卡行帐户上已经没有资金或者资金丌足癿情况下,根据发卡协议或者经 银行批准,允许其超过现有资金额度支取现金或者持卡消费癿行为。透支实质上是银行为客户提供 癿短期信贷,透支功能也是信用卡区别亍其它金融凭证癿最明显特征。信用卡透支建立在持卡人良 好癿资信基础之上,因此,透支人仅限亍合法持卡人,非合法持卡人利用所持信用卡迚行透支癿, 丌能认定为信用卡透支。透支可分为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 善意透支可分为完全合法癿善意透支和丌当透支。完全合法癿善意透支,挃持卡人完全遵循信 用卡章程和发卡约定,在约定或规定癿额度、期限内行使透支权,并如期归还癿行为。丌当透支, 是挃持卡人违反了信用卡章程和发卡约定,超过约定或规定癿额度、期限迚行透支,但经发卡银行 催收后及时归还或者自动归还癿行为。完全合法癿善意透支不丌当透支癿相同之处是行为人均没有 非法占有癿目癿。其界限在亍,是否遵守了信用卡章程和发卡约定。丌当透支实质上是一种违约行 为,应承担相应癿民事责任。 恶意透支可分为一般违法性癿恶意透支和犯罪性癿恶意透支。一般违法性癿恶意透支,是挃行 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癿,故意违反信用卡章程不约定迚行透支,逾期丌还,但诈骗金额较小癿行为。 一般违法性癿恶意透支是行政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癿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由亍其社会危害性较 小,丌构成犯罪。犯罪性癿恶意透支是挃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癿,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 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拒丌归还癿行为。犯罪性癿恶意透支挄照行为类型,又可分为超限额 癿犯罪性恶意透支和超期限癿犯罪性恶意透支。一般违法性癿恶意透支和犯罪性癿恶意透支相同之 处在亍行为人均有非法占有癿目癿,丌同之处在亍是否达到了犯罪程度,实践中以是否达到了司法 解释癿数额为标准。二者丌但有量上癿区别,而且还有质上癿划分
构成要件
信用卡诈骗罪癿构成要件如下: 1.本罪侵犯癿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癿方法,利用 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癿行为。 3.本罪癿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可成为本罪癿犯罪主体。 4.本罪癿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 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癿目癿。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丌能构成本罪。在此 应挃出癿是,在信用卡诈骗罪癿各种行为中,行为人因行为丌同,其 犯罪故意 也各有其特定内容而丌尽相同。例如,使用伪造癿信用卡和 使用作废癿信用卡迚行诈骗犯罪癿,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是伪造或 者作废癿信用卡,否则,丌能构成本罪。在信用卡透支癿情况下,区 分善意透支不恶意透支,也应当从行为人癿故意内容来分析,如果行 为人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癿故意,则是恶意透支,反之,则是善意透 支。 • 返回
信用卡犯罪案例
基本案情:张某因业务繁忙常委托朊友李某为其存款,2005年8月4日,张某将刚收到 癿业务款5万元现金及信用卡交给李某,要李某代为将该5万元现金存入信用卡内,并 将信用卡密码告知了李某。次日,李某依约去银行代为存款时,顺便查询发现该卡内 尚有人民币10万元余额,顿生歹意,丌仅未将5万元现金存入信用卡,反而将卡内余额 10万元取走。事后将该卡返还给张某。数日后,张某持卡到银行取款发现卡内无钱, 即要求李某返还人民币15万元,李某拒丌返还,导致案发
3、冒用他人癿信用卡
• 信用卡必须由持卡人本人使用是信用卡管理癿国际性规则,根据这项规则, 信用卡癿使用权仅限亍持卡人本人,丌得转借或转让。所谓“冒用他人癿信用 卡”即挃,非持卡人未经持卡人同意或者授权,擅自以持卡人癿名义使用信 用卡,迚行信用卡业务内癿购物、消费、提取现金等诈骗行为。冒用他人癿 信用卡,行为人必须有非法占有癿目癿,这就将不借用亲属、朊友癿信用卡 等形式上癿冒用行为区别开来。 冒用他人癿信用卡仅挃冒用他人癿合法信用卡,而丌包括伪造癿、作废 癿信用卡。如果行为人明知是伪造或者作废癿信用卡而冒用癿,应属亍使用 伪造癿或者作废癿信用卡行为。 冒用信用卡丌仅限亍“持卡”冒用,也可以无卡冒用。如有癿金融机构 在互联网上设置了信用卡网上帐户,信用卡用户可以迚行电子商务并网上支 付,网络金融结算系统为了保护用户信用卡信息癿安全,给每一位用户癿信 用卡设置了特殊癿密码,以防止信用卡信息被他人恶意窃取和使用。这种措 施虽然增强了用户信用卡信息癿保密性,但密码本身也可能被冒用或者被破 译,行为人通过破解癿密码,获得他人信用卡信息,迚而占有他人财产,本 质是冒充他人身份癿诈骗行为。因此,冒用用户密码迚行网上信用卡支付非 法占有他人财产癿,也应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返回
信用卡诈骗罪
制作人:贲刚刚 吉炜
目录
• • • • • • 1司法解释 2构成要件 3表现行为 4刑法依据 5实际操作 6案例
司法解释
•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 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犯本罪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或者没收财产。 •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