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章 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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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再保险概论

第一章再保险概论
随着两个再保险子公司商业分保业务和大地公司直保业务 的快速发展,中再集团的业务结构正在从政策性向商业性转变。 到2004年底,在法定分保收入由于政策调整而下降15.4%的情况 下,商业分保费比重迅速提高到26.25%。加上直保业务收入, 集团商业性保费收入达 64.85亿 元,占总费收入的比重已达 31.5%。
再保险人获得赢利时,按合同规定从中提一定比例的 盈余佣金作为支付原保险人的报酬或奖励,这种盈余佣金 又称为利润手续费。
5.“责任共担”与“盈利共享” 再保险人按承担责任份额分摊赔款,称“责任共担”。 分入公司盈利时,分出公司按合同分得报酬,称“盈利共享” 6.转分保 分保接受人将其接受的业务再分给其他保险人的业务活 动,称为转分保。或再再保险。双方当事人分别称为:转分 保分出人和转分保接受人 7.国际再保险 在国际保险市场上经营的再保险,称国际再保险。
(4)危险单位划分有时需要专业知识。 如一家年产600万吨柠檬酸厂(如丰原集团下属),其布
局和结构、规格都有一定的规范,决定危险单位时要结合具 体的建筑物和设施,经过实地查勘或图纸分析,方能确定危 险单位的划分。这需要专业知识和专业人员来完成。
(5)再保险合同一般规定,如何划分危险单位由分出公 司决定。
1999年3月18日,中国再保险公司在北京宣布正式成立。组 建后的中国再保险公司具有完全独立的法人资格,由国家财政 出资,注册资本金30亿元人民币,外汇资本金1亿美元,业务涉 及国内外产寿险的所有领域。
2003年8月中国再保险公司正式更名为中国再保险(集团) 公司,总经理戴凤举。现任总经理刘京生。中国再保险(集 团)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34亿元。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经营管理法定分保存续期间的法定分保业务及未了责任;经营 管理商业分保业务未了责任;投资设立保险和再保险企业;经 营管理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资金运用业务;经营经中国保监会 批准的政策性业务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实行集团 化经营,经营

第11章 飞机保险

第11章 飞机保险
提供的服务或雇员在工作期间因疏忽而造成的 提供的服务或雇员在工作期间因疏忽而造成的 服务或雇员在工作期间因疏忽 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被保险人的过失导致第三者委托保管的飞机 因被保险人的过失导致第三者委托保管的飞机 或设备遭受的损失; 或设备遭受的损失; 提供的服务或设备有缺陷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 提供的服务或设备有缺陷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 或财产损失; 或财产损失;
二、国内航线飞机保险 基本险: 基本险: 机身险(直接损失和相关费用) (一)机身险(直接损失和相关费用) 被保险飞机在飞行、 被保险飞机在飞行、滑行中和地面上因自 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飞机及其附件的损 失或损坏; 失或损坏; 因意外引起飞机拆卸重装和运输费用; 因意外引起飞机拆卸重装和运输费用;
第十一章 飞机保险
本章学习目标: 本章学习目标: 理解飞机保险的特点 掌握飞机保险的责任范围与事故处理
本章主要内容: 本章主要内容: 第1节 飞机保险的特点与主要险种 节 第2节 飞机保险的保障范围 节 第3节 飞机保险的事故处理 节
本章重点与难点: 本章重点与难点: 重点: 重点: 飞机保险的主要险种与责任范围 飞机保险的费率与理赔处理 难点: 难点: 飞机保险的责任范围的界定
中国飞机失事记录
1982年4月26日下午中国民航 年 月 日下午中国民航 日下午中国民航266号客机在广西恭城 号客机在广西恭城 县上空失事。 县上空失事。 1988年1月18日中国西南航空公司伊尔 日中国西南航空公司伊尔-18-222号 年 月 日中国西南航空公司伊尔 号 飞机执行北京—重庆航班任务时在重庆机场附近坠毁 重庆航班任务时在重庆机场附近坠毁, 飞机执行北京 重庆航班任务时在重庆机场附近坠毁, 108人遇难 108人遇难。 人遇难。 1992年7月31日中国通用航空公司由南京飞往厦门的 年 月 日中国通用航空公司由南京飞往厦门的 GP7552航班 航班2755号雅克 号雅克-42型飞机起飞滑跑途中冲 航班 号雅克 型飞机起飞滑跑途中冲 出跑道,在距机场约600米处失事。107人死亡,19 米处失事。 人死亡, 出跑道,在距机场约 米处失事 人死亡 人受伤。 人受伤。 1992年11月24日中国南方航空公司波音 日中国南方航空公司波音737— 年 月 日中国南方航空公司波音 2523号飞机执行 号飞机执行3943航班任务,由广州飞桂林,在 航班任务, 号飞机执行 航班任务 由广州飞桂林, 广西阳朔县杨堤乡土岭村后山粉碎性解体, 广西阳朔县杨堤乡土岭村后山粉碎性解体,141人遇 人遇 这是中国民航史上最严重的一次空难。 难。这是中国民航史上最严重的一次空难。

中国保监会关于实施再保险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实施再保险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实施再保险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3.05•【文号】保监发〔2015〕28号•【施行日期】2015.03.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本篇文件与《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境内保险公司在香港市场发行巨灾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102号)不符的,自2021年9月17日起以后者为准。

中国保监会关于实施再保险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5〕28号各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为了进一步规范再保险信用风险管理,加强对再保险接受人和再保险经纪人的监管,实现再保险市场健康协调发展,中国保监会决定建立再保险登记管理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再保险接受人是指承接其他保险人转移的保险业务的保险人。

包括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自保公司、互助保险组织、再保险共同体、劳合社及辛迪加,以及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类型保险机构(以下统称保险机构)。

本通知所称再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再保险分出公司利益、为再保险分出公司与分入公司订立再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

二、适用范围(一)所有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注册的分出公司开展再保险业务(以下简称参与中国境内再保险业务)的再保险接受人和再保险经纪人,均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在中国保监会建立的再保险登记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进行登记。

(二)中国境内的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经纪人,及经其授权的分支机构作为一个用户,由其总公司统一注册并登记。

中国境外的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经纪人,及参与中国境内再保险业务的每一个分支机构均应单独注册并登记信息。

劳合社及其参与中国境内再保险业务的每一个辛迪加均应单独注册并登记信息。

再保险共同体作为一个用户,注册并登记信息。

中国境内仅分出、不分入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可只注册,不需登记信息。

保险学 1-11章习题(.9.4.整理)(1)说课讲解

保险学  1-11章习题(.9.4.整理)(1)说课讲解

保险学习题(第一至十一章)2016.3.-5.(注意:本套练习系按照本人编写教材得章节设计题目并经过压缩,而非按本西南财大版本的《保险学原理》的章节设计,仅供大家参考练习。

有疑问老师解答)第一章风险与风险管理一、名词解释1.风险2.风险因素3.风险事故4.损失 5可保风险 6.道德风险 7.心理风险二、填空题1.风险的基本要素包括()、()和()。

2.风险因素通常可以分为三类,即()、()和()。

3.风险按照涉及的范围分类,可以分为()和()。

4.风险管理方式可以分为()型和()两种类型。

5.保险产生和发展的自然基础是()和经济基础()。

6.财产风险是指导致物质财产发生()和()的可能性。

7.通常将导致自然力的不规则变动或人们行为的错误或失当所导致的经济损失的不确定性,称之为()风险。

三、单项选择题1.下冰雹使得路滑而发生车祸造成人员伤亡,这时冰雹是()。

A.风险因素B.风险事故C.损失D.风险单位2.投机风险发生后所导致的可能结果不包括( )。

A.获利B.无损失C.损失D.灭失3.风险按性质分类可以分为()。

A.人身风险和财产风险B.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C.自然风险和社会风险D.静态风险和动态风险4.权利人因义务人而遭受经济损失的风险是()。

A.责任风险B.信用风险C.财产风险D.自然风险5.股票市场的波动属于()性质的风险。

A.社会风险B.纯粹风险C.投机风险D.技术风险6.自然损耗不能保险,是因为它不符合可保风险的条件是()。

A.必须是纯粹风险B.风险事故的发生是意外的C.损失幅度不能太大也不能太小D.大量独立的同质风险单位存在7.对某种特定的风险,测定其风险事故发生的概率及其损失程度,称为()。

A.风险识别B.风险衡量C.风险处理D.风险管理效果评价8.以下事件中()属于保险意义上的损失。

A.折旧B.馈赠C.请朋友吃饭D.车祸撞死人9.风险管理的基础是()。

A.风险识别B.风险衡量C.风险处理D.风险管理效果评价四、判断题1.无风险,无保险。

1第一章__再保险概述

1第一章__再保险概述

再保险转嫁风险责任也要支付一定保费, 再保险转嫁风险责任也要支付一定保费, 这种保费叫做分保费或再保险费。 这种保费叫做 或 同时, 同时,由于分出公司在招揽业务过程中支 出了一定的费用, 出了一定的费用,分出公司需要向分入公司收 取一部分费用加以补偿, 取一部分费用加以补偿,这种由分入公司支付 给分出公司的费用报酬称为分保佣金 给分出公司的费用报酬称为 (reinsurance commission)或分保手续费。 )
再 保 险
任课教师: 张小红
主要参考教材
陈之楚主编: 再保险》 第二版) 胡炳志 ,陈之楚主编:《再保险》(第二版), 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00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年修订
美国“ 恐怖袭击事件: 美国“9.11”恐怖袭击事件 恐怖袭击事件
“9.11”事件的损失超过1000亿美元,保险赔款约有一 半。劳合社、慕尼黑再、瑞士再和伯克希尔·哈撒威保险集 团所承担的保险损失分别为29.13亿美元、24.42亿美元、 23.16亿美元和22.75亿美元,损失赔付责任最低的ING也达 到4.4亿美元。到目前为止,世界上共有100多家保险公司 涉及“9·11”赔款,已知受理赔款金额为250多亿美元。
二、有关再保险的概念
直接保险、 (一)直接保险、再保险等相关各方
在再保险交易中, 在再保险交易中,将业务风险责任通过分保转移出 去的保险公司称为 original insurer,direct insurer , 或 ceding company,即直接保险人,分出人,分保人。 , 。 接受他方业务分担责任的公司称为 Reinsurer 或 ceded company,即接受人,分入人。 , 。
按照合同安排方式分类 按照合同安排方式分类 合同安排方式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为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提高保险经纪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准,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所称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是指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的保险经纪机构工作人员。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做到:守法遵规、诚实信用、专业胜任、勤勉尽责、友好合作、公平竞争、保守秘密。

一、守法遵规1、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为行为准绳,遵守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

2、遵守保险监管部门的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服从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3、遵守保险行业自律组织的规则。

4、遵守所属保险经纪机构的管理规定。

二、诚实信用5、在执业活动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中恪守诚实信用原则。

6、在执业活动中主动出示法定执业证件并将本人或所属保险经纪机构与保险公司的关系如实告知客户。

7、客观、全面地向客户介绍有关保险产品与服务的信息;如实向保险公司披露与投保有关的客户信息。

三、专业胜任8、执业前取得法定资格并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与能力。

9、在执业活动中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技能。

10、参加保险监管部门、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和所属保险经纪机构组织的考试和持续教育,使自身能够不断适应保险市场的发展。

四、勤勉尽责11、秉持勤勉的工作态度,努力避免执业活动中的失误。

12、代表客户利益,对于客户的各项委托尽职尽责,确保客户的利益得到最好保障,且不因手续费(佣金)或服务费的高低而影响客户利益。

13、忠诚服务,不侵害所属保险经纪机构利益;切实履行对所属保险经纪机构的责任和义务,接受所属保险经纪机构的管理。

14、不擅自超越客户的委托范围或所属保险经纪机构的授权。

15、在执业活动中主动避免利益冲突。

不能避免时,应向客户或所属保险经纪机构作出说明,并确保客户和所属保险经纪机构的利益不受损害。

五、友好合作16、与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的从业人员友好合作、共同发展。

17、加强同业人员间的交流与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共同进步。

再保险

再保险

名词解释:1.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承担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

2.危险单位: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一次灾难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

3.自留额:也叫自负责任额,是指分出公司根据自身偿付能力所确定承担的责任限额。

4.分保额:也称分保责任额,是指经过分保,由接受公司所承担的责任限额,对接受公司而言,这个责任额为接受额。

5.再保险合同:又称分保合同,它是分出公司和接受公司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而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6.成数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将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按照约定比率分给再保险人的再保险方式7.溢额再保险:是由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签订协议,对每个危险单位确定一个由保险人承担的自留额,保险金额超过自留额的部分称为溢额,分给再保险人承担(合同双方利益并非完全一致)8.乘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是将乘数再保险与溢额再保险组织在一个合同里以乘数再保险的限额作为溢额再保险的起点,再确定溢额再保险的限额9.非比例再保险:是以损失为基础来确定再保险当事人双方的责任故又称损失再保险10.临时分保:是由分出公司根据业务需要临时选择分保接受人,经分保双方协商达成协议,逐笔成交的再保险安排方法11..合同分保:是再保险安排的最主要的方法。

由分出公司与分入公司预先订立分保合同,在一定时期内对一宗或一类业务进行缔约人之间的约束性的再保险安排。

12.预约分保:是介于临时与合同分保之间的一种分保方式。

对分出公司,可像临时分保一样选择是否分出以及分出成分。

对接受公司却像合同分保一样,一旦有预约分保范围以内得分入业务则必须接受无选择余地。

13.危险分析:在再保险规划中,分出公司首先要对承担的责任危险进行全面的综合分析,在此基础上选用适合的再保险方式,达到规划的合理性14.自留额:不仅指溢额分保中的自留额,广义上说凡是分出公司所承担的责任限额都是自留额。

比例分保中:自留额按保额的一定成数或金额来确定。

保险学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1.3 第3章

保险学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1.3 第3章
徐州工程学院
2019/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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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概论》教学内容
第一章:风险与保险 第二章:保险的本质 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四章:保险法与保险合同 第五章:财产保险 第六章:人身保险 第七章:再保险 第八章:保险运行环节 第九章:保险经营 第十章:保险市场 第十一章:保险监管 第十二章:社会保险
2011.11.22
2011.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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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因为违反保证的后果是严格的,只要违 反保证条款,不论这种违反行为是否给保险人造成 损害,也不管是否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 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责任。
在本案例中,银行在投保时保证24小时都有警 卫值班,但某日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不论警卫不 在岗与银行被窃是否有因果关系,保险公司都不承 担赔偿责任。
2011.10.22
6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缔结前或签 订合同时以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尽量将已知 和应知的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告 知保险人;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缔结前或缔结 时也应将对投保人有利害关系的重要事实如 实向投保人陈述。
2011.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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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的内容主要有: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告知。投保人 或被保险人必须告知的事实是重要事实。 (2)保险人告知。保险人必须告知的重 要事实是足以影响善意的投保人或被保险 人是否投保以及投保条件的事实。
明示保证是以保证条款形式在保险合同 中载明的保证,即以条款形式附加在保险单 上的保证;默示保证是指虽然未载明于保险 合同,但按照法律和惯例投保人应保证的事 项。
2011.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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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是指合同一方以明示或默示的形式 表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

第11章_农业保险[1] 2

第11章_农业保险[1] 2

二、农业保险的分类
● 种植业保险 ● 生长期农作物保险:以各种农作物为对象,以各 种农作物在生长期间因自然灾害造成收获量价值 或生产费用损失为承保责任。 ● 收获期农作物保险:以粮食作物或经济作物收割 (采摘)后的初级农产品为对象的保险。 ● 森林保险:以天然林场和人工林场为承保对象, 以林木生长期间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病虫害 造成的林木价值或营林生产费用损失为承保责任 的保险。 ● 经济林、园林苗圃保险:承保对象是生长中的各 种经济林种 。
● 农业保险经营注意事项
● 要因地制宜开发开办适当的险种 ● 重视农业保险的区划,合理组织险种的类型组 合和业务规模,注意空间和时间上分散风险。

农业保险经营成果核算方式
● 大多数种类的农业灾害都具有明显的周期 性 ● 农业保险不能单独以某一年份的赔付率的 高低去说明农业保险(尤其是单险种)经 营成果的好坏,而是要从灾害周期的时间 跨度去评价农业保险的经营成果。

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
● 种植业保险。承保植物性生产的保险标的 保险,即为种植业保险,如农作物保险、 林木保险等。 ● 养殖业保险。承保动物性生产的保险标的 保险,即为养殖业保险,如牲畜保险、家 禽保险、水产养殖保险等。


● 2008年: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机制和 发展模式。建立健全农业再保险体系,逐 步形成农业巨灾风险转移分担机制。 ● 2009年:加快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扩大试 点范围、增加险种,加大中央财政对中西部 地区保费补贴力度,加快建立农业再保险体 系和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鼓励在 农村发展互助合作保险和商业保险业务。 探索建立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相结合的银 保互动机制。
涉农寿险 涉农健康险 农民意外险 农村养老险

第十一章__信用保证保险_2014

第十一章__信用保证保险_2014

(2)出口信用保险的特点
特点一、不以盈利作为经营的主要目标
• 出口信用保险产生的直接原因是出口贸 易发展的需要。在政府的支持下,各开 办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机构均公开地宣 称其经营目标是保护本国出口商的利益, 为出口商扩大出口提供安全保障。
特点二、风险高,控制难度大
• 造成出口商不能安全收汇的风险主要是政治风险和 商业风险。 • 政治风险一般包括买方所在国实行外汇管制,禁止 或限制汇兑;买方所在国实行进口管制,买方的许 可证被撤销;买方所在国或有关的第三国颁布延期 支付命令;买方国战争、骚乱、暴动或其他非常事 件等。 • 商业风险通常包括买方无力偿还债务或买方破产; 买方收货后拖欠货款;货物出运后买方违约拒绝收 货或拒绝付款等。
• 除了上述的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以外, 由于出口商所在国与买方所在国分属不 同的国家,彼此在政治、经济、外交、 法律,以及经营作风、贸易习俗等方面 相差甚大,由此造成买方违约的原因就 非常复杂。
特点三、政府参与的程度高
• 政府对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和参与主要体现在以 下几个方面: • 第一,各国政府通过贷款、设立赔款准备金、票 据贴现和再保险等方式,向出口信用保险注入大 量的资金。 • 第二,规范经营和管理。 • 第三,参与重大经营决策。 • 第四,提供各项优惠政策。如免征一切税赋、赋 予保险人较大的资金运用权限等。
• 拖欠货款是出口企业遇到最多的一个问题。东北地区一 家汽车出口商曾经向白俄罗斯批销商连续出口30辆小型 货车,交易金额60万美元,结算方式为见货付款。但应 付款日过后,该公司拖欠货款,经多次催讨也无效。辽 宁信保联系了白俄罗斯追偿渠道展开调查追讨工作,调 查得知,白俄罗斯批销商承认拖欠事实,但由于管理层 更迭,公司经过重新的业务整合,汽车批销业务逐渐被 “边缘化”,资金流被其他业务占据,造成长时间拖欠货 款;而且,该公司的短期偿债能力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 下家的履约水平——此款汽车在白俄罗斯的替代款型刚 刚上市,且价格低廉,因此下家撕毁合约,导致该批销 商不能按期向中国企业支付货款。最后,信保公司支付 了保险赔款。

再保险课件1

再保险课件1

再保险
• 1370年,意大利商人签定的最早的一张 类似再保险合同的保单,承保的全程是 从意大利的热那亚到荷兰的斯卢丝,原 保险人将从加的斯到斯卢丝的这段有较 大风险的航程的责任转移了出去,而将 经由地中海的这段较为安全的航程的责 任自留了下来。
再保险
• 18世纪,出现固定再保险,即保险人之间 事先签订分保合同,规定分出人和分入人, 简化手续。
再保险
II. 溢额再保险 1. 概念:分出人将超过自留额的溢额部分责任分 给分入公司承担。 ①自留额,即预定责任限额,是分出人根据 业务质量好坏、危险程度以及自身承保责 任的能力,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确定的自 负责任额 – 一般来说,损失大,出险机会多的业务, 自留额低,溢额高;反之,则自留额高, 溢额低。
再保险
合同再保险是双方事先签订再保险合同, 约定分保业务范围、条件、额度、费用等, 在合同期内,对于约定的业务,双方必须 分出和接受,无须逐笔洽谈。 预约再保险是介于临时分保和固定分保 之间的再保险,对于约定的业务,原保险 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分出,而再保险人必 须接受,不能拒绝。
再保险
2 再保险与原保险
再保险
• 再保险是一种特殊性质的责任保险。 • 再保险人不直接对原保险合同的标的损失 给予补偿,而是对原保险人所承担的责任 给予补偿。 • 为什么要再保险(为什么要保险) 以固定的成本代替可变的成本,降低风险
再保险
• 在再保险交易中,将业务风险责任通过分 保转移出去的保险公司称为原保险人 (original insurer)或分出公司(ceding company),接受他方业务风险责任的公 司称为再保险人(reinsurer)或分保接受 人或分入公司(ceded company)。
再保险

再保险电子教案

再保险电子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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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31
3、分保额(Cession) 又称分保接受额或分保责任额,是指分保接受人所能
承担的分保责任的最高限额。
《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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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31
1.2 再保险与原保险的比较
再保险与原保险 • 1.保险标的不同
2.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同 3.保险合同性质不同 4.费用支付方式不同
《再保险》
再保险 请求再保险摊赔
投保人
支付保费
(被保险人)
原保险人 支付再保险费 再保险人
(分出公司)
(分入公司)
支付分保佣金
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摊付损失赔款
《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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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31
1.3 再保险的作用
• 业务经营上的作用
(1)扩大直接业务的承保能力,增加业务量 各国都通过法律规定了经营业务量对其资本额的适当比例 例:假设资本额不能低于业务量的10%(见下图) 说明了50万元的资本,运用再保险可使业务量达到2000万元
保险形成的费用或收入相互抵消
– 分保收入费用于满足确认条件时处理(账单法
确认)
《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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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31
• 再保险合同的主体
当事人: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 关系人:再保险经纪人
• 再保险合同的客体
再保险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即再保险 的保险利益
《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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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分保费和分摊赔款的再保险。
2.非比例再保险(Non-proportional Reinsurance) 是以赔款为基础,当原保险人的赔款超过一定额度或
标准时,由再保险人承担超过部分赔款的再保险)

第十章再保险(保险学-吉林大学池晶)

第十章再保险(保险学-吉林大学池晶)

赔偿经济损失
分摊损失赔偿
投保人
交付保险费原Leabharlann 险人支付分保费再保险人
(被保险人)
(分出公司)
(分入公司)
双方签订保险合同
双方签订再保险合同
原保 险
再保险
再保险与原保险关系图
甲保险公司
投保人
交付保险费
(被保险人) 签订共同保险合同
乙保险公司
丙保险公司
赔偿经济损失
共同保险示意图
二、再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再保险源于海上保险,第一笔 业务发生在1370年。 再保险的组织形式:兼业再保险 人→专业再保险人 再保险安排方式:临时再保险→ 合约再保险 再保险的风险转移方式:比例再 保险→非比例再保险
第十章 再保险
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学习,达到如下目标:
1、明确再保险的性质及其作用。 2、掌握再保险的方式和安排方法。 3、了解再保险市场的形成及概况和 发展趋势。
第一节 再保险概述
一、再保险的基本概念 再保险(reinsurance)又称为 分保,是保险人将自己承担的风险和 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
第三节 再保险的风险转 移方式
危险单位:是保险标的发 生一次保险事故可能波及的最 大损失范围。
自留额:是指对于每一危险单 位的责任或损失,分出公司根据 本身承保能力确定的所能承担的 责任限额。
分保额:是指分保接受人对 于每一危险单位所能承担的分保 责任的最高限额。
一、比例再保险
比例再保险:是指按照保险金额 的一定比例确定原保险人的自留额 和再保险人的分保额,双方也按照 同一比例确定保费和赔款的再保险 方式。
比例再保险的两种形式:
1、成数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将每一危 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按照约定的比例分给 再保险人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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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再保险市场现状 2. 我国再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 1) 再保险组织机构不健全、再保险市场 不完善 2) 国内再保险市场与国际再保险市场不 接轨 3) 中国再保险市场面临严峻挑战 4) 保险公司自留风险过大
4. 保险标的 — 原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责任
11.1.2 再保险职能
• 1、 再保险的基本职能是分散风险 或责任。保险公司为了经营的稳定, 将承保的一部分风险责任在国内和 国际范围分散,使灾害事故责任均 衡化,利用集中起来的保险基金, 保障巨大灾害事故的经济损失。
2、危险单位、自留额和分保额 危险单位:保险标的发生一次灾害事故可能
11.1.3 再保险作用
1、进一步分散风险,避免风险集中 — 分散巨额风险;分散巨灾风险;分散经营风 险 2、控制风险责任,保证业务经营的稳定性 — 控制没有风险单位的责任;控制一次巨灾事 故的责任累积;控制全年的责任累积 3、扩大业务经营的能力,增加承保量 — 突破业务量受资本额的限制(业务量不得超 过资本额的10倍) 4、形成巨额的联合保险基金 5、增进保险同业之间的国际交流,提高保险技 术
3)赔付率超赔分保 (excess of loss ratio reins.) 分出公司按赔款与保费的比 率来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再保险责 任额的分保方式。 赔付率 = 当年赔款/当年保费收 入×100%
第 3节 再保险市场
本节主要内容
• • • • 11.3.1 11.3.2 11.3.3 11.3.4 再保险市场的特点 再保险市场的组织形式 世界主要的再保险市场 中国再保险市场
• • • • • 1. 兼营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2. 专业再保险公司 3. 再保险集团 4. 劳合社承保人 5. 专业自保公司
11.3.3 世界主要的再保险市场
• • • • 1. 伦敦再保险市场 2. 美国再保险市场 3. 欧洲大陆再保险市场 4. 日本再保险市场
11.3.4 中国再保险市场
(1) 临时再保险 、合同再保 险和预约再保险的含义及特点 (2) 比例再保险与非比例再 保险的含义(3) 比 例 再 保 险 与非比例再保险的分类 (1) 再保险市场的 特点 (2) 再保险市场的 组 织 形 式 (3) 世界主要的 再保险市场(4) 中国再保险 市场的现状、 存在问题与对 策建议
需要思考的问题
1、再保险对于保险公司的经营有 何作用? 2、再保险与原保险之间有什么联 系和区别? 3、溢额分保的要素有哪些?有何 特点? 4、各种不同形式的再保险是如何 分配分出公司与分入公司责任的?
教学目标
掌握再保险的有关术语及其作用 理解再保险与原保险的联系区别 运用不同种类的再保险方式计算再 保险双方应承担的责任
过订立再保险合同的形式,将其所承 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 行转移的行为。
投保人
保险
再险
保险人
其他保险人
原保险 (分出公司) Ceding Company
再保险人 (分入公司) Ceded Company
理解:
1. 性 质 上 — 再保险仍为保险业务 2. 当 事 人 — 双方都是保险人 3. 形 式 — 再保险合同
业务1
因保险金额未超过分出公司 的自留额,故原保险人不必将此 业务分出,再保险人既不获取分 保费,也不承担责任。
业务2
分出公司自留比例=自留额/保险金额 =100,000/200,000×100% =50% 分出比例=1 - 50%=50% 原保险人 1,000 100,000 再保险人 1,000 100,000
11.3 再保险市场
• 11.3.1 再保险市场的特点 • 1. 再保险市场具有国际性 • 2. 再保险市场与保险市场紧密相连,相 互依存 • 3. 再保险市场是由再保险买方和卖方以 及再保险经纪人组成的 • 4. 再保险市场积聚大量保险资金,对分 散巨大风险有充分的保障
11.3.2 再保险市场的组织形式
• 11.2 再保险的形式与种类 • 11.3 再保险市场
第1节 再保险概述
本节主要内容
• 11.1.1 再保险概念
• 11.1.2 再保险职能 • 11.1.3 再保险作用
11.1 再保险概述
11.1.1 再保险概述
再保险(Reinsurance):也称分保。
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
再保险双方协议规定一个赔款限度, 限额以内的赔款由分出公司自负, 超过限额的赔款由分入公司按照协 议规定的数额承担赔款的全部或部 分责任,故又称为超额损失再保险 (excess of loss reins.)
1)险位超赔分保 (working cover) 分出公司以每一危险单位所发生 的赔款来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再保险 责任额的分保方式。 2)事故超赔分保 (catastrophe cover) 分出公司以一次巨灾事故所发 生的赔款总和来计算自负责任额和 再保险责任额的分保方式。
业务1
原保险人
(自留30%)
再保险人
( 分入70%)
10000×70% =7000 400000×70% =280000
保险费 10000×30%
=3000
赔款金额 400000×30%
= 120000
业务2
请同学们自己计算。 思考? 若某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 额超过了合同限额100万元,例 如为260万元,原保险人将如何 处理呢?
成数再保险 溢额再保险 混合再保险 超额赔款再保险 超过赔付率再保险
非比例再保险 (以赔款为基础)
临时再保险(对双方均无约性) 按安排 方式 合同再保险 (对双方均有约性) 预约再保险(对分出人不具有约 束性,对分入人具有强制性)
1、比例再保险 ( proportional reins.) — 分出公司与分入公司相互订立合同,按照保
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
自留额:
分出公司根据自身偿付能力所确 定的责任限额
分保额: 经过分保由接受公司所承担的责
任限额
计算 基础
一是以保险金额为基础 一是以赔款金额为基础
3、再保险与原保险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联系:
1)没有原保险就没有再保险,原 保险是再保险的基础; 2)没有再保险,原保险人的风险
难以得到进一步分散。
再 保 险 市场
(1) 掌握再保险市场的特点 (2) 理解再保险市场的组织 形式 (3) 了解世界主要的再保险 市场和中国再保险市场 (2) 理解可保 风险的条件
重点和难点
重点
再保险的作用及其与原保险的比较 比例与非比例再保险的责任分配
难点
溢额分保、赔付率超赔分保
本章主要内容
• 11.1 再保险概述
险金额比例分担原保险责任的一种分保方法。
(一)成数再保险(Quota share reins.) 1)概念 成数再保险:原保险人将每一危险单 位的保险金额,按照约定的比率分给再 保险人的分保方式。
2)责任分配
例: 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签订了一个70%的成
数分保合同,每一危险单位的限额为100万元。 现有下列两笔业务,分别计算再保险双方的责 任。 业务 1 2 保险金额 500,000 1,000,000 保险费 赔款金额 10,000 400,000 20,000 1,000,000
教学要求
知识要点
(1) (2) (3)
能力要求
掌握再保险的概念 了解再保险的职能 理解再保险的作用
相关知识
(1) 再保险的含义、相关术 语、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关系(2) 再保险的基本职能(3) 再保险的作用
再 保险 概 述
再 保 险 的 形式 与 种类
(1) 形式 (2) 算
理解再保险的三种合同 掌握再保险的种类及计
原保险人承保风险=自留风险+分
保风险
1. 主体不同
原保险主体为投保与保险人 再保险主体均为保险人 原保险的保险标的既可以是财 产、利益、责任、信用,也可 以是人的生命和身体 再保险的保险标的是原保险人 的一部分风险责任
区别
2. 保险标 的不同
3. 合同性 质不同
原保险:财产险合同属补偿性, 大部分人身险合同属给付性 再保险合同均属经济补偿性
3)责任分配
例: 两家保险公司订立了一个5线溢额火 险分保合同,分出公司的自留额确定为10 万元。现有下列业务,请分别计算两家公 司的责任额。
业务 1 保险金额 100,000 保险费 1,000 赔款额 50,000
2 3
200,000 500,000
2,000 5,000
200,000 200,000
3)特点
优点: 合同双方利益一致 手续简化,节省人力和 费用
缺点: 缺乏灵活性 不能均衡风险责任
2、溢额再保险(Surplus reins.)
1)概念 溢额再保险:原保险人对每个险 位事先确定一个自留额,将超过自留 额以上至一定限度的保险金额,分给 再保险人承担的再保险。
2)要素 危险单位 risk unit 自留额 线数 retention line
保险费 赔款额
3)业务
原保险人(1/5) 再保险人(4/5)
保险费 赔款额
1,000 40,000
4,000 160,000
注意:溢额再保险的分出比例不 像成数再保险那样是固定不变的, 而是随着保险金额的大小在改变。
4)特点
分出公司可灵活确定自留额 手续繁琐费时
3、非比例再保险 ( Non-proportion reins.)
第 2节 再保险的形式与种类
本节主要内容
• 11.2.1 再保险的形式 • 11.2.2 再保险种类
11.2 再保险的形式与种类
• • • • 11.2.1 再保险的形式 1. 临时再保险 2. 合同再保险 3. 预约再保险
11.2.2 再保险种类 比例再保险 (以保额为基础) 按责任 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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