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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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比例再保险
非比例再保险是以赔款为计算基础的再保险方 式,又称超额赔款再保险。 分出人与分入人双方协议规定一个赔款限额, 限额以内的赔款由分出人自行赔付,超额赔款 部分由分入人按照协议规定的数额承担全部或 部分责任,原保险人按约定将其收入保费的一 部分付给再保险人,保费率按协议规定计算。
1、超额赔款再保险 2、超额赔付率再保险
成数溢额混合分保计算表 成数合同 保险 金额 自留额 50 100 250 10 20 20
单位:万美元 溢额合同 接受额
接受额 40 80 80 0 0 150
成数溢额混合分保由于其实务计算较为繁 杂,一般只适用于转分保业务和海上保险 业务的特殊情况,如组织成数合同支付保 费较多,如组织溢额合同保费和责任又欠 平衡,才采用这种方式来协调各方的矛盾。
溢额再保险是再保险实务中应用最广泛的 方式。一般来说,对于风险性较小,利益 较优且风险较分散的业务,多采用溢额分 保方式,以保留充足的保费收入;对于质 量不一、保额不均匀的业务,也往往采用 溢额分保来均匀风险,如火险、船舶险、 人身险业务等。在国际分保交往中,溢额 再保险也是常见和乐于考虑的业务,可用 于分保交换。
1、它具有自己独立的当事人即原保险人和再 保险人; 2、再保险人不得向原投保人请求缴纳保险费; 3、原保险人的被保险人不得向再保险人提出 赔偿请求; 4、再保险人不能因原保险人破产或其他原因 未履行赔偿原被保险人的义务而免除应对 原保险人履行的再保险赔偿义务。
二、再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分出人的权利和义务 2、分入人的权利和义务
单位:万美元 自留额 分出额
保费 赔款 保额 保费 赔款 保额 保费 赔款 0.4 1.0 2.5 10 20 0 40 50 50 0.4 0.5 0.5 10 10 0 0 50 200 0 0.5 2.0 0 10 0
其特点在于: (1)可以灵活确定自留额,以减少分保费流 失; (2)分保双方经营成果不一致; (3)分保手续比较繁琐费时。
例如,分出公司组织一份海洋货物运输险 成数合同分保,确定每一风险单位的最高 限额为1 000万美元,自留额为30%,分出 额为70%,此合同称70%成数合同分保。 则当分出人有三笔货物运输险业务时,责 任、保费、赔款计算如下表:
成数分保计算表 总额 货 物
单位:万美元 自留30% 分出70%
保额 保费 赔 保 保 赔 保额 保费 款 额 费 款 A B C 400 800 4.0 8.0 0 120 1.2 0 60 0 280 560 700 2.8 5.6 7.0
三、再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
1、缔约双方的名称 2、合同开始的日期 3、执行条款 4、除外责任 5、保费条款 6、手续费条款
7、赔款条款 8、帐务条款 9、仲裁条款 10、合同终止条款 11、货币条款
四、再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1、共命运条款 、
凡属再保险合同约定之任何事宜,再保险人在其 利害关系范围内,与原保险同一命运。
2、再保险
分出人
分入人
分保费
三、再保险的功能
(一)基本职能 风险分散和转移
(二)作用
1、扩大保险人的承保能力。 、扩大保险人的承保能力。 我国《保险法》第102条 经营财产保险业务 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 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 第103条 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 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 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 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 再保险。 2、控制保险人的责任,稳定其保险经营。 、控制保险人的责任,稳定其保险经营。 3、形成巨额联合保险基金,使保险人有条件 、形成巨额联合保险基金, 承担高额保险业务。 承担高额保险业务。
3、成数溢额混合再保险
即将成数合同和溢额合同组织在一个合同 内,以成数分保部分作为溢额分保的自留 额,以自留额的若干倍数(即溢额部分的 容量)作为合同的最高限额。
例如分保比例为80%的成数合同,最高责 任限额为100万美元。在此基础上另订一溢 额合同,其责任限额为成数部分最高责任 额100万美元的两倍。因此,在某一业务的 保额超过100万美元时,超过部分在200万 美元内的由溢额合同处理。混合分保中的 责任的分割如下表:
(一)比例再保险
是以保险金额为划分自留额与分出额的计 算基础,即将每一风险单位的保险金额限 制在自留额以内,超出部分分出。
1、成数再保险
成数再保险,即分出人将其所承保的合同规定范 围内的业务,以每一风险单位的保额为基础,按 合同订明的固定比例,一部分自留,另一部分分 保给接受人,并按这同一比例分配保费和分摊赔 款。 一般在成数合同分保中,为使分保双方承担责任 有一定范围,都订有最高责任限额即合同总容量, 同时订有分保比例。分出公司和接受公司对每一 风险单位的保额,在合同总量内按分保比例承担 责任,同时,在此分保比例基础上,划分分保费 以及摊回赔款。
第二节 再保险合同
一、再保险合同与原保险合同的关系 (一)再保险合同以原保险合同为基础 1、再保险人的责任、保险金额和有效期限均 以原保险合同为准; 2、再保险合同的责任随原保险合同的解除、 失效、终止而停止; 3、原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亦适用再保险合同。
(二)再保险合同是与原保险合同分离的 独立合同
赔 款 0 140 0
200 240 2.4 0 300 3.0
1 200 12.0
其特点在于:
(1)双方利益一致; (2)手续简便,节省人力物力。
但由于分出公司对业务分出缺乏选择性, 保障不够彻底,分保费流失较多,一般适 用于规模较小的保险人和新进入市场的保 险人。
2、溢额再保险
分出人承保后,按风险单位分别确定自留 额,将超过自留额的剩余部分(即溢额), (一般以自留额的一定线数即倍数,作为 分出额)根据合同的约定分给分入人,分 保接受人按原保险金额所负责任的比例计 算每一笔分保业务的保费和分摊赔款。如 果原保险人接受的业务保额在自留额之内, 没有溢额,则无需办理再保险,这是与成 与成 数再保险的根本区别。 数再保险的根本区别
第七章 再保险
重点掌握再保险的概念、作用与种类; 再保险合同条款和主要内容;再保险的 实施方式;再保险市场的组织形式。 第一节 再保险概述 第二节wenku.baidu.com再保险合同 第三节 再保险的实施方式 第四节 再保险市场
第一节 再保险概述
一、再保险的概念 亦称分保,是保险人通过签订合同而把自 己承担的风险责任全部或部分地转移给另 一个保险人的保险。
二、建立再保险关系的方式
1、临时再保险 2、合同再保险 3、预约再保险
三、其他再保险方式
1、集团分保 2、转分保 3、分保交换
第四节 再保险市场
一、再保险市场的概念 从事各种再保险业务活动的再保险交换 关系的总和,也是指买卖再保险的场所。
再保险市场的: 再保险市场的: 活动主体、作用、 类型
二、再保险市场的组织形式
例如,某保险人组织一个水险溢额分保合 同,确定每一风险单位的最高自留额为50 万美元。分保限额为自留限额的5赔,即 250万美元。该合同则称为5险水险溢额分 保合同,合同总容量为300万美元。溢额合 同关于责任、保费和赔款的计算,现以保 额不等的三笔水险业务为例,列表如下:
溢额分保计算表 总额 风 险 单 保额 位 A 40 B C 100 250
1、再保险经营机构单一,市场主体结构不合 理; 2、再保险经营模式粗放,产品单一,不利于 面对入世后激烈的市场竞争; 3、再保险精算合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才缺乏; 4、再保险统计数据积累严重不足。
(三)我国再保险业发展的新思路
1、构造多元化再保险市场主体; 2、丰富和创新再保险产品; 3、提高再保险服务水平,加快再保险业务发 展。
1、兼营再保险业务的保险人 2、专业再保险公司 3、再保险集团 4、伦敦劳合社承保组合和美国纽约保险交易 所
三、世界主要再保险市场
1、英国再保险市场 2、美国再保险市场 3、欧洲大陆再保险市场 4、日本再保险市场
四、我国再保险市场
(一)我国再保险发展历史
(二)我国再保险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再保险的特性:
合伙性、责任性
二、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关系
(一)联系 1、二者都是保险人对风险或责任的承担、分 散和转嫁。 2、再保险与原保险具有连续性,二者互相依 存。 3、再保险关系的建立同原保险关系的建立适 用同样的保险原则。
(二)区别 缴纳保费的方式不同。 1、原保险
保费 投保人 保险人 分保佣金
2、过失或疏忽条款 、
订约双方不能因一方在工作中发生错误、遗漏和 延迟而推卸其对另一方原应承担的责任。
3、保护缔约双方权利条款 、
再保险人给予原保险人选择承保对象、制定费率 和处理赔款等权利;原保险人给予再保险人查阅 其账册、单据和文件的权利。
第三节 再保险的实施方式
一、再保险的责任分担方式 再保险的主要目的,就是要将直接业务 中的保险责任限制在自身财务能力所允 许的自留额内。在实务中,划分自留额 与分出额的计算基础有两种。按该责任 分配形式不同,再保险分为比例再保险 与非比例再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