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违法行为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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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一般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浙江省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有关说明:1、本《评查标准》针对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的案卷要求制订。

总分为100分,实行扣分制。

2、《评查标准》共分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标准、案卷文书制作标准和案卷文书归档标准三个部分。

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标准主要衡量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办案水平和办案质量;案卷文书制作标准主要衡量执法文书的格式规范和制作质量;案卷文书归档标准主要衡量案卷的归档规范和外观质量。

3、案卷中凡涉及行政执法主体错误、执法内容错误、适用法律依据错误、事实认定错误、处罚对象认定错误、主要证据不足、主要事实不清、执法程序违法等实质性错误之一的,即视为无效案卷,案卷评查不得分;其他扣分事项以扣完该评查项目的分值为限。

4、本《评查标准》所指的“被处罚对象主体适格”包括下列内容,行政执法机关在认定被处罚对象时应注意查验营业执照、身份证等身份证明:(1)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除自然人外,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也属于自然人的范畴,实施行政处罚时以“公民”对待。

(2)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1条、第42条规定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登记、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的组织为法人。

但应注意以下情况:①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被处罚人。

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时,该法人或者组织为被处罚人。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①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②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③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中外合作者可以共同举办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也可以举办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实施步骤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实施步骤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实施步骤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实施步骤一、引言行政处罚是国家机关对违法行为采取的强制措施,为了确保其实施的公正、合法和符合程序,特制定本,详细介绍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实施步骤。

二、立案阶段1. 接收举报或发现违法行为,并进行初步核实;2. 如初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制作立案报告;3. 上级主管机关审批立案报告;4. 发出立案通知书并建立案卷。

三、调查阶段1. 开展调查活动,收集相关证据材料;2. 面对面询问当事人或相关证人,记录询问情况;3. 对涉嫌违法行为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取证;4. 对违法行为所在地、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5. 取证材料进行封存,并制作封存笔录。

四、听证阶段1. 根据案件性质,决定是否进行听证;2. 发出听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听证地点和时间;3. 听证组成员到场,主持听证会议;4.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口头陈述和答辩;5. 相关证人提供证言;6. 撰写听证笔录。

五、审理阶段1. 根据调查和听证结果,进行案件审理;2. 形成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初步意见;3. 上级主管机关审批行政处罚决定书初步意见;4. 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

六、执行阶段1. 当事人按照决定书要求执行;2. 对于不能履行的当事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3. 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4. 对执行结果进行备案。

七、文件整理与归档1. 完成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2. 归档有关案卷和资料;3. 完成结案报告。

附件:1. 立案通知书模板2. 听证通知书模板3. 行政处罚决定书模板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处罚:指国家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人采取的强制措施的行为。

2. 立案条件: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确定立案的条件和程序。

3. 证据材料:指能够证明或推定案件事实的材料。

4. 现场检查:指行政机关根据需要对相关场所或机构进行实地检查和调查活动。

5. 封存笔录:指证据材料封存时记录的过程和相关信息。

交通违章处理程序

交通违章处理程序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编辑,以无情的目光论事,以慈悲的目光看人!
交通违章处理程序
一般程序的情形是:依照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人作出200元(不含本数)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驾驶证、对单位处以罚款的,应当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并按照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

交通违章处罚一般程序:调查取证,告知处罚事情、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

1、交通警察在现场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2、交通警察在非现场,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处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

所以,采用简易程序的都是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的违法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处理程序规定》具有一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经历的交通警察,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考试合格的,才可以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交通事故。

罚款缴纳
1.持《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如有暂扣证件的还须携带《交通管理暂扣凭证》),按规定到银行缴纳罚款,当地各银行都可交违章罚款,通过自助交电话费的POS机即可。

说明:网上查到违章记录后,可以等交警局将《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寄给你,也可以自己去各交警大队或交通监控中心领取。

2.持《违反交通管理罚款收据》、《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如。

道路交通安全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怎样的-

道路交通安全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怎样的-

When you decide to stick to one thing, the whole world will make way for you.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道路交通安全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怎样的?道路交通安全行政处罚的程序一般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200(不含)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

一、道路交通安全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怎样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200元(不含)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1)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做出,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①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做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②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③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④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⑤处罚决定书应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交通警察应当在2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2)适用一般程序做出处罚决定,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①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②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做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③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④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公布日期】2010.03.30•【字号】深市监规[2010]6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的通知(深市监规〔2010〕6号)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为适应机构改革后我局执法办案的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立案第三节现场检查第四节行政强制措施第五节调查取证第六节案件核审第七节决定第八节行政处罚的执行第九节结案第四章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第五章当事人下落不明案件的办理第六章期限、期间、送达第七章移送第八章立卷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机构改革后我局执法办案的需要,统一、规范行政执法办案程序,提高办案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分局、各直属单位及监管所查处市场监管违法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办案机关在查处违法案件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二)公正、公开、及时地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职权;(三)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四)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五)坚持效率原则,案件确需办理延期的,应按规定报批并说明理由;(六)坚持调查与案审分离、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罚没物品收缴与处置分离的原则;(七)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八)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预。

公安部《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公安部《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执勤执法用语第三章执勤执法行为举止第四章着装和装备配备第五章通行秩序管理第六章违法行为处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查处轻微违法行为第三节现场处罚和采取强制措施第七章实施交通管制第八章执行交通警卫任务第九章接受群众求助第十章执勤执法安全防护第十一章执法监督与考核评价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行维护交通秩序、实施交通管制、执行交通警卫任务、纠正和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等任务,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应当坚持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第四条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五条交通协管员可以在交通警察指导下承担以下工作:(一)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违法行为;(二)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三)进行交通安全宣传;(四)及时报告道路上的交通、治安情况和其他重要情况;(五)接受群众求助。

交通协管员不得从事其他执法行为,不得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第二章执勤执法用语第六条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接受群众求助时应当尊重当事人,使用文明、礼貌、规范的语言,语气庄重、平和。

对当事人不理解的,应当耐心解释,不得呵斥、讽刺当事人。

第七条检查涉嫌有违法行为的机动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时,交通警察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你好!请出示驾驶证、行驶证。

第八条纠正违法行为人(含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下同)的违法行为,对其进行警告、教育时,交通警察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你的(列举具体违法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请遵守交通法规。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的区别是什么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的区别是什么

⾏政处罚的⼀般程序和简易程序的区别是什么⾏政处罚有⼀般程序和简易程序两种之分,你知道吗?⼈们总是在有意⽆意间做出⼀些犯法的事情来,⼤家有必要弄清⾏政处罚这两种程序的区别才好。

接下来,就由店铺⼩编整理的以下内容来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政处罚的⼀般程序和简易程序的区别是什么简易程序是当场做出决定经由派出所所长同意即可,⼀般程序是要经县(区)以上公安局长批准后作出的决定,和⼈数没关系,⼀个⼈可以简易程序,⼆⼗⼈也可以,同理⼀般程序也⼀样。

简易程序⼀般是罚款,⼀般程序从罚款⾄⾏政拘留都可以。

⾏政处罚的⼀般程序:(⼀)违法事实⽐较复杂、情节⽐较严重,需要调查取证或可能给予较重的⾏政处罚案件,应当适⽤⼀般程序。

(⼆)下列⾏政处罚由公安派出所或相应级别的有⾏政处罚权的执法单位作出:1、警告;2、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下列⾏政处罚由公安分局、县(市)区公安局作出: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政拘留;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处罚。

(四)公安机关作出⾏政处罚决定,应当查明事实,充分举证,调查取证必须严格按照《⾏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全⾯、客观、公正地进⾏。

(五)执法⼈员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对与违法⾏为有关的场所、住所及物品等⾏使检查权。

发现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执法⼈员认为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可依法采取先⾏登记保存措施。

(六)公安机关作出⾏政处罚,应制作《公安⾏政处罚决定书》,作出治安处罚的,应当填写《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并向被处罚⼈宣布,同时应当告知当事⼈,不服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有权申请复议或提起⾏政诉讼。

⾏政处罚决定宣布后,应依法送达被处罚⼈。

⾏政处罚的⾏政处罚的简易程序:(⼀)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违反⾏政管理⾏为,执法⼈员可当场作出如下处罚:1、警告;2、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3、对法⼈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一、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由此可见,行政处罚适用处罚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

就是说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表明有违法事实存在,且确实为当事人所为。

2、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

3、处罚较为轻微,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严格遵循以下程序: 1、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人员身份; 2、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 3、听取当时人的陈述和申诉; 4、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行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5、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一般程序:一般程序的适用范围:1、重的案件,即对个人处以警告和50元以下罚款以外的所有行政处罚,对组织处以警告和1000元以下罚款以外的所有行政案件; 2、情节复杂的按,即需要经过调查才能弄清楚的处罚案件; 3、当事人对于执法人员给予当场处罚的事实认定有分歧而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一般程序的具体内容: 1、调查取证《行政处罚法》36、37条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8.12.21•【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施行日期】2019.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已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局长张茅2018年12月21日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实行回避制度。

参与案件办理的有关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责人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决定;其他有关人员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五条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加强监督。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部门内设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加强监督。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县级、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行政处罚案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除外。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卷评查标准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卷评查标准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卷评查标准类别分值评查项目评查内容及要求评分细则扣分基础标准80分主体5分1.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或组织应具有法定行政处罚主体资格,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符合法定职责权限。

2.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委托执法的组织应当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3.承办行政处罚案件的人员应具备行政执法资格。

4.被处罚对象应当主体合格,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利和承担法律责任。

1.不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或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处罚的扣100分。

2.未经依法委托的组织(行政机关直属的执法队伍除外)或虽经依法委托但超越了委托的范围从事行政处罚活动的扣100分。

3.指派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承办行政处罚案件的扣100分。

4.被处罚对象认定错误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扣100分。

事实10分1.被查处的违法行为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

2.对违法行为的定性准确。

3.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事实证据。

4.执法文书应当准确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和危害后果等内容。

5.违法行为在法定追诉时效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1.对违法行为的事实认定错误或者主要事实不清给予处罚的扣100分。

2.对当事人的行为或法律事件定性错误给予处罚的扣100分。

3.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事实、情节、性质及危害后果等认定不清或者前后不一致的,扣10分;记载内容不全的,每缺一项扣3分。

4.认定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和危害后果等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的,缺一项扣5分。

5.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有法定从重、从轻或减轻情节,在量罚时未作反映的扣5分。

6.主要违法事实清楚且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但违法数量、金额或非法所得等计算有错误的,发现一处扣5分。

7.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超过法定追诉时效给予行政处罚的扣100分。

证据10分1.卷内证据应当合法、有效,足以证明违法事件或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后果。

交通民警专业基本法律法规知识考试题库

交通民警专业基本法律法规知识考试题库

《道路交通安全法》知识题库一、判断题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违法行为人的态度、违法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处罚决定。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为主、教育为辅的原则。

(×)3.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只能由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4.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只能由机动车号牌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5.对交通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的,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

(√)6.交通警察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当向违法行为人指明违法事实、听取违法人的陈述,但不需向违法行为人指明违法行为的危害。

(×)7.交通警察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当告知违法行为人作出处理的事实根据、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8.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处罚无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9.交通警察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其处罚。

(√)10.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警察的指挥不属交通信号。

(×)11.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

(√)12.只要行驶速度在允许范围内,机动车可以超越正在超车的前车。

(×)13.机动车可以超越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

(×)14.警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

(√)15.机动车遇到正在执行抢救运输任务的救护车让不让都可以。

(×)16.设计最高速度低于 70 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17.行人不得横穿高速公路,但可以在高速公路上沿路肩纵向行走。

(×)18.警告是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之一。

行政处罚的4种决定程序

行政处罚的4种决定程序

遇到行政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行政处罚的4种决定程序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是指行政机关依法查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法律规范的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所应遵守的程序。

决定程序主要包括一般程序、共同程序、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

一般程序除了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外,其他行政处罚都应当遵循一般程序进行。

一般来讲,对公民给予5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1000元以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等,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对于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如果当事人与执法人员在认定违法事实方面有分歧,以致于无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也应适用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主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调查取证。

进行调查取证,必须坚持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既要收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材料,也要收集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材料;必要时,还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询问或者检查应当按规定制作笔录;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抽取的样品应当封存,并由指定的机构进行鉴定或保存,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对需要保全的物证先行登记保存,责令当事人妥善保存,不得转移、损毁,行政机关在7日内对此作出处理决定。

调查取证要坚持回避制度,凡是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都应当回避,不得参与本案的调查、处理。

2.作出处理决定。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交通违章处罚条例全文

交通违章处罚条例全文

交通违章处罚条例全⽂颁布单位:公安部⽂号:公安部第46号令颁布⽇期:2000-03-01执⾏⽇期:2000-03-01时效性:现已失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处罚的权限第三章处罚的决定第四章处罚的执⾏第五章⾏政强制措施第⼀节传唤第⼆节暂扣机动车、⾮机动车第三节拖曳车辆、锁定机动车车轮第四节滞留机动车驾驶证副证第五节收缴⾮法装置或者牌证第六章其他规定第七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依法公正处理交通违章⾏为,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道路交通管理,保护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条对交通违章⾏为的处理,由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本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三条实施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民警发现交通违章⾏为应当予以纠正, 并责令当事⼈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对应当给予处罚的,依据违章事实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罚决定。

第⼆章处罚的权限第五条对当事⼈处以⾏政拘留的, 由交通违章⾏为发⽣地县(市)、市辖区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局、公安分局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程序作出处罚决定。

第六条对当事⼈处以五⼗元以下(含)罚款或者警告的,适⽤简易程序,由交通民警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第七条对当事⼈处以五⼗元以上罚款、吊扣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适⽤⼀般程序,由县以上(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第⼋条对当事⼈处以吊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按下列规定的权限审批: (⼀)吊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以下的,由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 (⼆)吊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以上(含)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

第三章处罚的决定第九条对当事⼈予以处罚的,应当告知下列内容: (⼀)交通违章⾏为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当事⼈有权进⾏陈述和申辩; (三)当事⼈对处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政复议或者提起⾏政诉讼。

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有哪些

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有哪些

一、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有哪些(一)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是适用简易程序以外的行政处罚案件。

具体讲有下面几种:1、是处罚较重的案件。

所谓处罚较重,按行政处罚的种类来说,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或者吊销证照、行政拘留以及数额较大的罚款等行政处罚,是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而警告,是较轻的行政处罚,一般当场作出处罚就可以了。

按照行政处罚的幅度来说,罚款数额对公民在50元以上,对法人1000元以上的罚款行政处罚,也要适用一般程序,执法人员就不能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告行政机关,经过调查,依照一般程序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公民警告及50元以下罚款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给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警告及1000元以下罚款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都要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般程序实施处罚。

2、是情节复杂的案件。

行政机关需要经过调查,才能搞清案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不能简单适用简易程序,对于这类行政处罚案件,执法人员应当报告行政机关,按照一般程序处理。

比如执法人员发现一书店出售淫秽书刊,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的只有一两本,除了没收这几本淫秽书刊外,执法人员能不能对该书店当场作出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不能这样处理这个案件。

对于这样的案件,执法人员虽然只查获一两本淫秽书刊,但还是应当查清其淫秽书刊的来源、出售的总量以及出版、印刷环节上的问题。

这都需要进行进一步的调查,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是当事人对于执法人员给予当场行政处罚的事实认定有分歧而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执法人员在处理较轻的行政处罚案件时,尽管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是,遇有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认定事实有错误,而执法人员又与其争执不下,难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提交行政机关,按照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经过调查取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应当说明,执法人员当场已经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而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应当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而不是由行政机关依照一般程序再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普通程序做出行政处罚的一般流程

普通程序做出行政处罚的一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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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一般处罚标准

税务一般处罚标准

税务一般处罚标准税务一般处罚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违反税法规定而进行的一般性处罚。

税务一般处罚标准是对不同类型的违法行为所做出的处罚规定,其目的是维护税法的权威性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税收的公正、公平征收。

一、税务一般处罚的种类。

税务一般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等。

具体的处罚种类会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影响程度进行综合考虑和裁定。

二、税务一般处罚的标准。

1. 警告。

对于一些轻微的、初犯的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可以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告诫纳税人遵守税法,规范纳税行为。

2. 罚款。

对于一般性的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对纳税人处以罚款。

罚款的数额会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影响程度进行裁定,一般不超过违法所得的百分之三十。

3. 责令改正。

对于一些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可以责令纳税人立即改正,补缴税款并纠正错误的纳税行为。

4. 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严重的、恶意的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的违法所得进行没收,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罚。

三、税务一般处罚的执行原则。

税务一般处罚的执行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公正性原则、程序性原则和惩罚性原则。

税务机关在进行一般处罚时,必须遵循法律法规,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处罚的公正性和程序的合法性。

四、税务一般处罚的申诉和裁决。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一般处罚决定有异议时,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诉。

税务机关在收到申诉后,会依法进行审查和裁决,并对申诉结果进行书面通知。

五、税务一般处罚的意义。

税务一般处罚标准的建立和执行,有利于加强税收管理,促进纳税人遵纳税法,规范纳税行为,维护税收秩序。

同时也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六、结语。

税务一般处罚标准是税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纳税人应当严格遵守税法规定,规范纳税行为,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公正、合理地执行一般处罚,维护税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交管警务室处罚权限和程序

交管警务室处罚权限和程序

交管警务室处罚权限和程序(一)授权委托执法权限。

按照具体法律法规依据,法制部门和市交警支队采取授权委托执法的方式,授权农村公安派出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处以200元(含)以下罚款、警告或其它适用于当场处罚的交通违法行为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对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时转交辖区交警中队依法处理;对酒后驾驶、盗抢嫌疑、交通肇事逃逸嫌疑以及非法改装、拼装机动车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完善相应的查证材料和法律文书,及时移交辖区中队进行处理。

交管警务室作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以交警大队的名义,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法律文书规范填写,加盖交警大队印章和派出所执法民警印章。

(二)规范执法程序。

在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查纠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当先敬礼,使用规范执法用语,依法履行告知义务。

积极配合交警大队和辖区交警中队调查处理一般程序交通违法行为。

处理交通违法行为应当按规定要求及时(即简易程序24小时以内)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

在处理交通事故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接到发生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较大的交通事故报警,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进行先期处置,迅速报告县局110指挥中心和交警大队,并配合调查处理。

在道路上执勤执法、处理交通事故时,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要求,讲究方式方法,遵守执法安全防护规定,确保民警自身安全。

严禁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和车辆号牌;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金额;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违法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故意为难、刁难交通违法行为人或交通事故当事人;因自身的过错造成与群众发生纠纷或者冲突;从事非职责范围内的活动等行为。

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的区别

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的区别

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和⼀般程序的区别在现实⽣活中许多时候都是⽤到的交通事故简易程序来处理的,那么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和⼀般程序的区别是什么呢?为了给你解答相关的疑惑,店铺⼩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供您阅读,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和⼀般程序的区别1、制作的处罚书决定不同;2、⼀般程序需要对违法事实进⾏调查,简易程序⼀般不需要;3、⼀般程序需要制作笔录,⽽简易程序不需要;4、其他区别。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四条适⽤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名交通警察作出,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头告知违法⾏为⼈违法⾏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的,应当采纳;(三)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第四⼗⼋条适⽤⼀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按照下列程序实施:(⼀)对违法事实进⾏调查,询问当事⼈违法⾏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采⽤书⾯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拟作出的⾏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三)对当事⼈陈述、申辩进⾏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交通事故处理的简易程序是怎样的(1)案情简单、仅造成车物损失或⼈员受轻微伤的轻微、⼀般事故,当事⼈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争议的,可适⽤简易程序;(2)执勤民警使⽤《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记录表》处理的交通事故,可适⽤简易程序;(3)当事⼈根据快速处理事故现场的有关规定⾃⾏处理现场后,经事故科(组)确认⽆误的,可适⽤简易程序。

三、交通事故处理的⼀般程序是怎样的对不适⽤简易程序的其他交通事故,及当事⼈不同意使⽤简易程序的交通事故,应使⽤⼀般程序处理事故现场。

(1)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规定:交通事故当事⼈应当按规定接受讯问,如实回答。

办理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各阶段的基本做法和注意事项

办理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各阶段的基本做法和注意事项

办理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各阶段的基本做法和注意事项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一种行政处理。

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指享有行政处罚决定权和执行权的机关(或组织)作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具体方式、方法和顺序、步骤。

所以行政处罚程序又分为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和执行程序两部分。

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包括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适用于一些不需要立案调查且影响不大、事实很简单、在其发现后即可认定并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般程序又称普通程序,是指除法律特别规定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以外,行政处罚通常所用的程序。

——也即我们日常口头提及的行政处罚办案程序,一般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告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决定几个大的步骤。

听证程序是在一般程序行政处罚中,基于行政相对人提出听证的申请而启动的一种特殊程序。

我们主要详细说下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的基本做法和注意事项。

立案阶段一.案件来源1.检查工作中发现。

属此来源的案件应作好现场笔录和有关人员(证人和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从而要对此案件来由情况有一个粗浅的交代。

2.根据举报。

应作好举报人的笔录、填写举报记录表。

3.受害人申诉、投诉、控告。

应作好有关人员的笔录并收好其所提交的有关材料。

4.上级机关交办和有关部门移送。

应办理交接手续并收好转交的材料 5.违法行为人投案自述。

(要求同2.3)在搜集整理上述材料同时或之先应当如实填写《案件来源登记表》,对于不愿意留下姓名或者要求保密的应当在《案件来源登记表》中注明。

并由受理案件来源线索的单位负责人决定是否需要进一步核查。

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应当对有关材料和线索在七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然后决定是否立案。

卫生行政处罚的程序有哪些

卫生行政处罚的程序有哪些

卫⽣⾏政处罚的程序有哪些在我们国家,可能对于卫⽣⽅⾯会有⼀定的规定,如果违反了相关的规定,可能会受到⼀些处罚,那么卫⽣⾏政处罚的程序有哪些?通常情况下处罚的标准是怎样的?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卫⽣⾏政处罚的程序有哪些承办⼈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确有应当受⾏政处罚的违法⾏为的,依法提出卫⽣⾏政处罚的意见;(⼆)违法⾏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的,依法提出不予卫⽣⾏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同时应当予以⾏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政处罚的意见。

除前款第⼀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应制作结案报告,并经本机关负责⼈批准后结案。

第⼆⼗六条卫⽣⾏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依法享有的权利。

适⽤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三条规定。

卫⽣⾏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的陈述和申辩,并进⾏复核,当事⼈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的,应当采纳。

卫⽣⾏政机关不得因当事⼈申辩⽽加重处罚。

第⼆⼗七条对当事⼈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给予⾏政处罚的,承办⼈应起草⾏政处罚决定书⽂稿,报卫⽣⾏政机关负责⼈审批。

卫⽣⾏政机关负责⼈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政处罚决定。

对于重⼤、复杂的⾏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政机关应当制作⾏政处罚决定书。

第⼆⼗⼋条卫⽣⾏政机关适⽤⼀般程序实施⾏政处罚时,对已有证据证明的违法⾏为,应当在发现违法⾏为或调查违法事实时,书⾯责令当事⼈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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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
强迫驾驶人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但尚不构成犯罪的
《法》第99条第1款第5项第1种行为、《省条例》第64条第6项
1500
可以并处拘留15天以下
故意损毁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法》第99条第1款第7项第1种行为、《省条例》第64条第8项第1种行为
B在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驶汽车的
1500
可以并处拘留15天以下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载客人数未达20%的
《法》第92条第1款第1种行为、《省条例》第60条第1项
6
500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法》第91条第1款第2种行为、《省条例》第59条第2项第1种行为
12
1500
暂扣3个月
拘留15天以下
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12
500
暂扣3月
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法》第99条第1款第3项
《省条例》第64条第3项第1种行为
1000
可以并处拘留15天以下
非机动车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法》第99条第1款第6项
《省条例》第64条第7项第1种行为
1000
可以并处拘留15天以下
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的
《法》第91条第2款第2种行为、《省条例》第59条第2项第2种行为
12
2000
暂扣6个月
拘留15天以下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
《法》第99条第1款第3项
《省条例》第64条第1款第3项第2种行为
12
2000
可以并处拘留15天以下
驾驶与驾驶
证载明的准
驾车型不相
符合的车辆

A驾驶非汽车类
《法》第19条第4款、第99条第1款第1种行为、《条例》第104条第2项、《省条例》第64条第1款第1项第1种行为
2000
机动车行
驶超过规
定时速
50%的
A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不足100%的
《法》第99条第1款第4项、《省条例》第64条第1款第4项
6
1000
可以并处吊销
B超过规定时速100%以上
2000
可以并处吊销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法》第91条第1款第1种行为、《省条例》第59条第1项第1种行为
6
300
暂扣2月
1500
可以并处吊销
把机动车交给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的人驾驶的
《法》第99条第1款第2项第3种行为、《省条例》第64条第1款第2项第3种行为
1500
可以并处吊销
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
A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的
《条例》第28条第3种行为、《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省条例》第64条第1款第1项
《法》项第2种行为
1000
吊销
B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汽车上道路行驶的
1500
吊销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A持有机动车驾驶证
《法》第101条第2款
吊销
B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省条例》第65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
《法》第101条第1款
2000
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的
《法》第16条第3项、《法》第96条第1款第7种行为、《省条例》第62条第1项第1种行为
1500
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行驶证的
《法》第16条第3项、《法》第96条第1款第9种行为、《省条例》第62条第1项第3种行为
1500
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法》第16条第3项、《法》第96条第1款第10种行为、《省条例》第62条第1项第4种行为
1500
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保险标志的
《法》第16条第3项、《法》第96条第1款第11种行为、《省条例》第62条第1项第5种行为
1500
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的
《法》第16条第3项、《法》第96条第1款第12种行为、《省条例》第62条第1项第6种行为
1500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的
《法》第96条第1款第13种行为、《省条例》第62条第2项第1种行为
《法》第16条第3项、《法》第96条第1款第1种行为、《省条例》第62条第3项第1种行为
2000
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的
《法》第16条第3项、《法》第96条第1款第2种行为、《省条例》第62条第3项第2种行为
2000
伪造、变造机动车行驶证的
《法》第16条第3项、《法》第96条第1款第3种行为、《省条例》第62条第3项第3种行为
1500
可以并处拘留15天以下
故意移动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法》第99条第1款第7项第2种行为、《省条例》第64条第8项第2种行为
1500
可以并处拘留15天以下
故意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法》第99条第1款第7项第3种行为、《省条例》第64条第8项第3种行为
1500
12
1000
B驾驶汽车类
1500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20%的
A超过额定乘员20%以上不足50%的
《法》第92条第1款第2种行为,《省条例》第60条第2、3、4项
12
1000
B超过额定乘员50%以上不足100%
1500
C超过额定乘员100%以上的
2000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法》第91条第2款第1种行为、《省条例》第59条第1项第2种行为
吊销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A未取得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的
《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第1种行为、《省条例》第64条第1款第1项第1种行为
1000
可以并处拘留15天以下
B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1500
可以并处拘留15天以下
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A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的
《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第2种行为、《省条例》第64条第1款第1项第2种行为
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法》第99条第1款第6项
《省条例》第64条第1款第7项第2种行为
2000
可以并处拘留15天以下
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的
A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不足100%的
《法》第92条第2款第2种行为,《省条例》第61条第2、3项
6
1000
B超过核定载质量100%以上的
公路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货的
《法》第92条第1款、《省条例》第60条第5项
6
1000
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的
A违反规定载客3人以下的
《法》第50条1款、《法》第92条第2款、《条例》第55条第2项、《省条例》第61条第4、5项
6
500
B违反规定载客3人以上的
1500
运输剧毒化学品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2000
伪造、变造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法》第16条第3项、《法》第96条第1款第4种行为、《省条例》第62条第3项第4种行为
2000
伪造、变造机动车保险标志的
《法》第16条第3项、《法》第96条第1款第5种行为、《省条例》第62条第3项第5种行为
2000
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的
《法》第96条第1款第6种行为、《省条例》第62条第3项第6种行为
可以并处拘留15天以下
非法拦载机动车,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较大财产损失的
《法》第99条第1款第8项第1种行为、《省条例》第64条第9项第1种行为
2000
可以并处拘留15天以下
非法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较大财产损失的
《法》第99条第1款第8项第2种行为、《省条例》第64条第9项第2种行为
1500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的
《法》第96条第1款第15种行为、《省条例》第62条第2项第3种行为
1500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法》第96条第1款第16种行为、《省条例》第62条第2项第4种行为
1500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保险标志的
《法》第96条第1款第17种行为、《省条例》第62条第2项第5种行为
1000
B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汽车的
1500
非法安装警报器的
《法》第97条第1款第1种行为、《法》第15条、《省条例》第63条第1种行为
1000
非法安装标志灯具的
《法》第97条第1款第2种行为、《法》第15条、《省条例》第63条第2种行为
1000
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
《法》第98条第1款
《法》第99条第1款第4项,《办法》第18条第2款,《省条例》第64条第1款第5项第2种行为
6
2000
在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
A在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的
《法》第99条第1款第3种行为、《条例》第28条第5种行为、《省条例》第64条第1款第1项第3种行为
6
1000
可以并处拘留15天以下
《法》第110条
吊销
1年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两次以上的
《法》第91条第3款
吊销
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的
《法》第16条第3项、《法》第96条第1款第8种行为、《省条例》第62条第1项第2种行为
6
1500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
《法》第96条第1款第14种行为、《省条例》第62条第2项第2种行为
1000可以并处拘留15天以下
B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汽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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