掺矿物掺合料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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掺矿物掺合料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要求1.设计原则

掺矿物掺合料混凝土的设计强度等级、强度保证率、标准差及离差系数等指标应与基准混凝土相同,配合比设计以基准混凝土配合比为基础,按等稠度、等强度的等级原则等效置换,并应符合(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的规定。

2.设计步骤

(1)根据设计要求,按照《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进行基准配合比设计;

):(2)可按表10-41选择矿物掺合料的取代水泥百分率(β

c

)表10-41

取代水泥百分率(β

c

注:高钙粉煤灰用于结构混凝土时,根据水泥品种不同,其掺量不宜超过以下限制:

矿渣硅酸盐水

泥不大于15%

普通硅酸盐水

泥不大于20%

硅酸盐水

不大于30%

(3)按所选用的取代水泥百分率(β

c

),求出每立方米矿物掺合料混凝土

的水泥用量(m

c

):

m c=m c0(1-βc)(10-16)

(4)按表10-42选择矿物掺合料超量系数(δ

c

);

超量系数(δ

c

) 10-42

(5)按超量系数(δ

c

)求出每立方米混凝土的矿物掺合料混凝土的矿物掺

合料用量(m

f

):

m f =δ

c

(m

c0

-m

c

)(10-17)

式中β

c

取代水泥百分率(%);

m

f

每立方米混凝土中的矿物掺合料用量(kg/m3);

δc超量系数;

m

c0

每立方米基准混凝土中的水泥用量(kg/m3);

m

c

每立方米矿物掺合料混凝土中的水泥用量(kg/m3)。

(6)计算每立方米矿物掺合料混凝上中水泥、矿物掺合料和细骨料的绝对体积,求出矿物掺合料超出水泥的体积;

(7)按矿物掺合料超出水泥的体积,扣除同体积的细骨料用量;

(8)矿物掺合料混凝土的用水量,按基准混凝土配合比的用水量取用;

(9)根据计算的矿物掺合料混凝土配合比,通过试拌,在保证设计的工作性的基础上,进行混凝土配合比的调整,直到符合要求;

(10)外加剂的掺量应按取代前基准水泥的百分比计;

(11)矿物掺合料混凝土的水灰比及水泥用量、胶凝材料用量应符合表

10-43的要求。

最小水泥用量胶凝材料用量和最大水灰比表10-43

注:掺粉煤灰、沸石粉和硅灰的混凝土应符合《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中的规定

大体积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符合哪些规定?

①混凝土强度等级的设计依据可利用混凝土60天或90天后期强度

②混凝土拌合物,浇注时坍落度应低于160±20mm;水泥用量宜控制在230一450kg/ m³(强度等级在C25一C40)。

③拌合水用量不宜大于190 kg/m³;

④矿物掺合料的掺量,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和耐久性要求确定;粉煤灰掺量不宜超过水泥用量的40%;矿渣粉的掺量不宜超过水泥用量的50%;两种掺合料的总量不宜大于混凝土中水泥重量的50%;

⑤水胶比不宜大于0.55;

⑥砂率宜为38一45%;

⑦拌合物泌水量宜小于10L/m³。

⑧混凝土配合比应通过计算和试配确定,对泵送混凝土还应进行泵送试验;

⑨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方法应按现行的《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技术规程》执行;

⑩混凝土的强度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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