掺矿物掺合料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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掺矿物掺合料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要求1.设计原则
掺矿物掺合料混凝土的设计强度等级、强度保证率、标准差及离差系数等指标应与基准混凝土相同,配合比设计以基准混凝土配合比为基础,按等稠度、等强度的等级原则等效置换,并应符合(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的规定。
2.设计步骤
(1)根据设计要求,按照《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进行基准配合比设计;
):(2)可按表10-41选择矿物掺合料的取代水泥百分率(β
c
)表10-41
取代水泥百分率(β
c
注:高钙粉煤灰用于结构混凝土时,根据水泥品种不同,其掺量不宜超过以下限制:
矿渣硅酸盐水
泥不大于15%
普通硅酸盐水
泥不大于20%
硅酸盐水
泥
不大于30%
(3)按所选用的取代水泥百分率(β
c
),求出每立方米矿物掺合料混凝土
的水泥用量(m
c
):
m c=m c0(1-βc)(10-16)
(4)按表10-42选择矿物掺合料超量系数(δ
c
);
超量系数(δ
c
) 10-42
(5)按超量系数(δ
c
)求出每立方米混凝土的矿物掺合料混凝土的矿物掺
合料用量(m
f
):
m f =δ
c
(m
c0
-m
c
)(10-17)
式中β
c
取代水泥百分率(%);
m
f
每立方米混凝土中的矿物掺合料用量(kg/m3);
δc超量系数;
m
c0
每立方米基准混凝土中的水泥用量(kg/m3);
m
c
每立方米矿物掺合料混凝土中的水泥用量(kg/m3)。
(6)计算每立方米矿物掺合料混凝上中水泥、矿物掺合料和细骨料的绝对体积,求出矿物掺合料超出水泥的体积;
(7)按矿物掺合料超出水泥的体积,扣除同体积的细骨料用量;
(8)矿物掺合料混凝土的用水量,按基准混凝土配合比的用水量取用;
(9)根据计算的矿物掺合料混凝土配合比,通过试拌,在保证设计的工作性的基础上,进行混凝土配合比的调整,直到符合要求;
(10)外加剂的掺量应按取代前基准水泥的百分比计;
(11)矿物掺合料混凝土的水灰比及水泥用量、胶凝材料用量应符合表
10-43的要求。
最小水泥用量胶凝材料用量和最大水灰比表10-43
注:掺粉煤灰、沸石粉和硅灰的混凝土应符合《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中的规定
大体积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符合哪些规定?
①混凝土强度等级的设计依据可利用混凝土60天或90天后期强度
②混凝土拌合物,浇注时坍落度应低于160±20mm;水泥用量宜控制在230一450kg/ m³(强度等级在C25一C40)。
③拌合水用量不宜大于190 kg/m³;
④矿物掺合料的掺量,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和耐久性要求确定;粉煤灰掺量不宜超过水泥用量的40%;矿渣粉的掺量不宜超过水泥用量的50%;两种掺合料的总量不宜大于混凝土中水泥重量的50%;
⑤水胶比不宜大于0.55;
⑥砂率宜为38一45%;
⑦拌合物泌水量宜小于10L/m³。
⑧混凝土配合比应通过计算和试配确定,对泵送混凝土还应进行泵送试验;
⑨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方法应按现行的《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技术规程》执行;
⑩混凝土的强度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