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脊髓灰质炎监测项目方案.doc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1加强脊髓灰质炎监测项目方案
根据卫生部2006年下发的《全国急性和缓性麻痹病例监测方案》以及2011年《脊髓灰质炎野病毒输入性疫情和疫苗衍生病毒相关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和中国疾控中心《脊髓灰质炎野病毒输入性疫情和疫苗衍生病毒相关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方案(试行)》等文件的要求,为加强脊髓灰质炎(脊灰)监测工作,提高急性和缓性麻痹病例(AFP)监测系统运转质量,并为进一步完善现行AFP监测方案提供参考,特制定本项目方案。
一、监测目的
1.及时发现输入性脊灰野病毒,脊灰疫苗衍生病毒(VDPV)及其循环,采取措施控制病毒进一步传播。
2.提升AFP监测系统运转质量,尤其是AFP病例流行病学调查、省级AFP 病例专家诊断小组临床诊断能力,推行省级脊灰实验室进行脊灰病毒新的检测流程。
3.评价免疫工作质量,发现单薄环节。
4.监测脊灰病毒变异情况,为调整疫苗免疫策略提供依据。
二、监测病例定义与分类
(一)监测病例定义
1.急性和缓性麻痹(AFP)病例
所有15岁以下出现急性和缓性麻痹症状的病例,和任何年龄临床诊断怀疑为脊灰的病例均作为AFP病例。
AFP病例的诊断要点:急性起病、肌张力减弱、肌力下降、腱反射减弱或消失。
多见的AFP病例包括以下疾病:
(1)脊髓灰质炎;
(2)格林巴利综合征(感染性多发性神经根神经炎,GBS);
(3)横贯性脊髓炎、脊髓炎、脑脊髓炎、急性神经根脊髓炎;
(4)多神经病(药物性多神经病,有毒物质引起的多神经病、原因不明性多神经病);
(5)神经根炎;
(6)外伤性神经炎(包括臀肌药物注射后引发的神经炎);
(7)单神经炎;
(8)神经丛炎;
(9)周期性麻痹(包括低钾性麻痹、高钾性麻痹、正常钾性麻痹);(10)肌病(包括全身型重症肌无力、中毒性、原因不明性肌病);(11)急性多发性肌炎;
(12)肉毒中毒;
(13)四肢瘫、截瘫和单瘫(原因不明);
(14)短暂性肢体麻痹。
2.高危AFP病例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AFP病例(1)年龄小于5岁、接种脊灰疫苗次数少于3次或服苗史不详、未采或未采集到合格粪便标本;(2)任何年龄临床怀疑脊灰,尤其是未采或采集到合格粪便标本;(3)来自脊灰流行国家或地区,或曾在发病前35天内去过脊灰流行国家或地区。3.聚集性高危AFP病例或聚集性脊灰临床符合病例:同一县(区)或相邻县(区)发现2例或2例以上的高危AFP病例或临床符合病例,麻痹时间间隔2个月以内。
4.聚集性AFP病例:同一县区或相邻县区一个月内发生2例及2例以上AFP 病例。
(二)病例分类标准
AFP病例分类参照WHO推荐的分类标准。省级专家诊断小组根据脊灰实验室检测结果,结合流行病学、临床等资料对AFP病例进行诊断分类(附图,AFP 病例分类流程图)。
1.脊灰野病毒确诊病例:凡脊灰野病毒检测阳性,经省级专家诊断小组审查,临床不能排除脊灰诊断的AFP病例。
2.VDPV病例:从粪便等标本中分离出VDPV,经省级专家诊断小组审查,临床不能排除脊灰诊断的AFP病例。
3.脊灰排除病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凡是采集到合格粪便标本,未检测到脊灰野病毒和VDPV的AFP病例;
(2)无标本或无合格标本,未检测到脊灰野病毒和VDPV,无论60天随访时有无残留麻痹/或死亡、失访,经省级专家诊断小组审查,临床排除脊灰诊断的病例。
4.脊灰临床符合病例:无标本或无合格标本,未检测到脊灰野病毒和VDPV,无论60天随访时有无残留麻痹/或死亡、失访,经省级专家诊断小组审查,临床不能排除脊灰诊断的病例。(三)其他相关定义
1.脊灰野病毒
脊灰病毒分离株与Sabin疫苗株病毒相比,病毒衣壳蛋白1区(VP1区)核苷酸序列变异超过15%,或者是既往国内外流行过或与既往国内外流行过的脊灰病毒高度相似的野病毒。
2.脊灰疫苗衍生病毒(VDPVs)
Ⅰ型和Ⅲ型脊灰病毒,与Sabin疫苗株比较,VP1区核苷酸序列变异≥10个(变异率>1%,但<15%);Ⅱ型脊灰病毒,与Sabin疫苗株比较,VP1区核苷酸序列变异≥6个(变异率>0.5%,但<15%)。
3.脊灰疫苗高变异株病毒
Ⅰ型和Ⅲ型脊灰病毒,与Sabin疫苗株比较,VP1区核苷酸序列有6~9个碱基发生变异(变异率介于0.5%~1%之间)。
4.VDPVs病例或脊灰疫苗高变异株病例循环事件
由相关的VDPV或脊灰疫苗高变异株病毒引起2例或2例以上病例的事件。
三、监测内容
(一)AFP病例报告和管理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现AFP病例,均需报告。
1.报告方式
各级各类具备传染病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通过登录“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的“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进行网络直报。对尚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在24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形式报至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同时寄出传染病报告卡,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网络直报。2.报告时限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发现AFP病例后,城市在12小时、农村在24小时内填写AFP病例报告卡并通过网络直报。
报告内容的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长姓名、麻痹日期、诊断日期以及麻痹症状的扼要描述等病例的大凡情况以及标本采集情况等。县级疾控机构应建立AFP病例专报记录本(参照附表,表1),登记接到报告时间、报告人、报告单位、报告内容、记录人等内容。
3.报告的审核和纳入专病管理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每日审核辖区内AFP病例报告情况,发现辖区内AFP病例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完成报告信息审核并将AFP病例纳入AFP病例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简称专病管理)。
(二)主动监测
1.AFP主动监测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