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简析一持刀抢劫案
抢劫法律案例研讨(3篇)

第1篇一、引言抢劫罪是刑法中的一种严重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大、犯罪手段恶劣等特点。
近年来,我国抢劫犯罪案件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的生活。
本文以一起抢劫案件为切入点,对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犯罪形态、刑事责任等方面进行研讨,以期对抢劫犯罪的法律适用提供参考。
二、案件简介2019年6月,被告人李某与同伙张某预谋抢劫某便利店。
案发当晚,李某、张某携带刀子进入便利店,威胁店主交出财物。
在抢劫过程中,张某持刀刺伤店主,导致店主重伤。
李某、张某抢得现金人民币5000元后逃离现场。
案发后,李某、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三、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和他人的人身权利。
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便利店,侵犯了便利店店主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所有权。
(二)客观要件抢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张某携带刀子进入便利店,威胁店主交出财物,并持刀刺伤店主,符合抢劫罪的客观要件。
(三)主体要件抢劫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
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张某均符合抢劫罪的主体要件。
(四)主观要件抢劫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张某明知抢劫行为会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所有权,仍故意实施抢劫行为,符合抢劫罪的主观要件。
四、抢劫罪的犯罪形态(一)抢劫罪的既遂形态抢劫罪的既遂形态是指犯罪行为已经达到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张某在抢劫过程中,已经实施暴力行为,并成功抢得财物,符合抢劫罪的既遂形态。
(二)抢劫罪的未遂形态抢劫罪的未遂形态是指犯罪行为尚未达到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在本案中,若被告人李某、张某在抢劫过程中,未能成功抢得财物,则构成抢劫罪的未遂形态。
刑事法律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案例背景:某市A区发生一起抢劫案,犯罪嫌疑人张某在凌晨时分潜入某便利店,持刀抢劫,抢走现金5000元。
案发后,张某逃离现场,但不久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调查,张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两年前刑满释放。
案件事实:1. 案发时间:2023年3月15日凌晨2点。
2. 案发现场:某市A区某便利店。
3. 犯罪嫌疑人:张某,男,28岁,A区人。
4. 作案工具:一把尖刀。
5. 作案手段:张某潜入便利店,用尖刀威胁店主,抢走现金5000元。
6. 案发后:张某逃离现场,但不久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二)抢劫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三)多次抢劫或者抢劫多次的;(四)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五)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六)持枪抢劫的;(七)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案例分析:1. 犯罪构成:张某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张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次,张某采用了暴力手段,即持刀威胁店主;最后,张某成功抢走了现金5000元。
2. 犯罪形态:张某的抢劫行为属于既遂形态。
由于张某成功抢走了现金,其抢劫行为已经达到既遂状态。
3. 从重处罚情节:张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属于累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4. 刑罚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于抢劫罪的刑罚,应当根据抢劫财物的数额、情节等因素进行确定。
由一起案件析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的界定

◆ 法律 经 纬
2 0 1 3 ・5 ( 上)
由一起案件析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同的犯罪类型 , 前者属于侵犯财产罪类犯罪, 后者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类犯罪。
二者侵 犯 的法益 也有 所 不同。通常 情况 下 , 二 者比较 容 易区分 , 《 最 高人 民 法院关 于审理抢 劫 、 抢 夺刑 事案件 适用 法律 若 干 问题 的 意见》 也对 二者 的界 限作 了明确 的规定 , 但 由于社 会 生活 实践行 为的 多样性 、 复杂性 、 不可 完全预 测性 , 法律语 言 本 身 固有 的局 限性 、 成 文法 的滞后性 导致 二者难 免会 出现 一些相 似 、 交叉和 混乱 。当 出现相 似 交叉混乱 时如何 厘 清界定 区分 二者 , 如何 对犯 罪嫌疑 人正 确定 罪量刑 , 笔者认 为应 当紧扣 二 罪的犯 罪构成要 件和 “ 主客观 相一致” 的原 则来把 握 从 而准
被告 人李 × 锋 否认指 控辩称 其未 殴打 受害人 , 未抢劫 。其 辩 包 括了暴 力— — 随意殴打 他人情 节恶劣 、 强拿硬要— —非法 占有
上时, 李× 锋借 口董× 军- I I  ̄ ; L其“ 女友 ” 金× 玉为 由对董进 行 殴打和 式上都可 能使 用一 定的暴力或胁 迫等方 法, 都可 能出现 非法 占有 追打, 董× 军被 殴打后 由于觉得李 × 锋 身材高大 又怕其身 上可能会 他人财 物 、 侵 犯 他人人 身或财 产权 利的犯 罪结 果。 两 罪在客 观上 有 刀就 丢下 电动 车跑掉 了 。随后李 × 锋就骑 该 电动车载 着金 × 玉 的较 多相似 性 导致 在司法 实践 中案件 各 阶段承 办人 员部有 可 能 到 了火车 西站公 寓楼下 , 将 车放 到了一楼材 料库 , 次 日李× 锋又将 对案件 错误 定性 , 最终 导致对被 告人 的犯罪行 为不能正 确定罪量
陈某某抢劫再审抗诉案

陈某某抢劫再审抗诉案文章属性•【案由】抢劫罪•【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再审•【裁判时间】2024.01.17正文陈某某抢劫再审抗诉案【基本案情】被告人陈某某,男,1977年7月出生,无业。
1997年4月10日晚,被告人陈某某、孟某(另案处理)驾乘摩托车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被害人宫某家盗窃。
二人从宫某家东墙翻墙入院,陈某某拨开北房西屋的窗户,二人爬进室内在北房东卧室翻找财物时,发现在床上睡觉的宫某醒来,孟某跑开,陈某某恐罪行败露,持凶器多次击打宫的头面部致其死亡,又扼压在床上的被害人张某的颈部致其窒息死亡。
二人携带劫取的录像机等赃物出院后,将大门锁上,驾乘摩托车逃离。
经鉴定,宫某系被他人用斧头类钝性物体多次打击右侧头面部造成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及硬膜下出血致脑功能障碍而死亡;张某系被他人扼压颈部窒息死亡。
2015年6月11日,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陈某某涉嫌抢劫罪、孟某涉嫌窝赃罪提起公诉。
同年11月27日,衡水市人民检察院变更起诉决定书,以陈某某、孟某涉嫌抢劫罪向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变更起诉。
2016年3月2日,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被告人孟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6年3月11日,衡水市人民检察院以一审判决对孟某的定罪错误,量刑明显不当为由提出抗诉。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
同年12月29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部分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
2018年4月26日,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经开庭审理,以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被告人孟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判决后,被告人陈某某、孟某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
2018年11月22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作出判决:陈某某无罪,孟某无罪。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2019年9月26日,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经召开检委会审议陈某某、孟某故意杀人案,认为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割裂了个别证据与整体案件事实和证据之间的有机联系,纠缠案件细节,放弃了必要的逻辑推理方法,陈某某的指纹,陈某某、孟某的供述以及其他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证明了二人的犯罪事实。
重大刑事犯罪案

重大刑事犯罪案重大刑事犯罪案:抢劫杀人案案例:赵某抢劫杀人案时间:1998年1月10日事件细节:1998年1月10日,晚上9点半左右,在深圳市某商店街发生了一起惨绝人寰的抢劫杀人案。
当时,一名名叫赵某的罪犯手持匕首冲进一家珠宝店,朝店内的员工和顾客威胁,并迅速封锁了店门。
赵某威胁众人交出贵重物品,并将一名顾客用匕首刺伤,以示他的决心。
在店内的混乱中,赵某将店主李某捆绑并拖往后台,企图强迫其打开保险柜。
李某坚决拒绝合作,但赵某不顾一切地解开李某的衣服,并用匕首抵住其腰部。
就在此时,另一名王某作为一名过路群众看到了事态的恶化,毅然决定报警,并通知附近的警察站。
警方接到报警后立即行动,到达事发地点时听到了从店内传出的求救声。
经过一番激烈的冲突,警察成功逮捕了赵某,并将受伤的顾客和店主送往医院进行救治。
可惜由于受伤较重和储蓄能力不足,顾客因失血过多而不治身亡。
案发后,赵某被依法逮捕,并被指控犯有抢劫和故意杀人罪。
这起案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媒体对其进行了大量报道。
律师点评:这起抢劫杀人案凸显了犯罪活动的残忍性和社会危害性。
赵某以暴力手段进入商店,使用武器对人员进行威胁并造成重伤,最终导致一人死亡。
此案不仅涉及抢劫罪,还涉及故意杀人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凡是故意杀人的,应当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而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凡是抢劫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赵某的行为构成了严重的犯罪行为,其残忍手段和对人性的蔑视令人震惊。
而因赵某的犯罪行为导致一名无辜者死亡,更加凸显了其罪行的恶劣性。
在寻求公正并给予受害者家属一个交代的同时,我们也需要看到警察的勇敢和其它群众的善良,他们及时报案并参与了抓捕过程。
如今,我们社会对于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维护社会治安的要求越来越高。
司法机关应该加大对此类严重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严厉的法律惩罚,以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秩序。
法律抢劫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典型的抢劫案件,被告人李某于2020年10月某日晚,在A市某商业街实施抢劫,抢得现金人民币5000元及一部价值3000元的手机。
被害人张某(化名)在遭遇抢劫时,因反抗被李某打伤。
案件发生后,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在供述中详细描述了抢劫过程。
二、案件事实1. 犯罪时间:2020年10月某日晚,约20时30分。
2. 犯罪地点:A市某商业街。
3. 犯罪手段:李某采取持刀威胁的方式,强行劫取被害人张某的财物。
4. 犯罪过程:- 案发当晚,李某独自一人来到A市某商业街,观察周围环境,寻找作案目标。
- 约半小时后,李某发现被害人张某单独行走,遂心生抢劫之意。
- 李某手持一把匕首,悄悄靠近张某,用匕首指着张某的脖子,威胁其交出财物。
- 张某因害怕,立即从口袋中掏出5000元现金及一部手机交给李某。
- 李某在劫取财物后,对张某进行殴打,致其受伤。
- 李某得手后,逃离现场。
三、法律分析1. 抢劫罪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2. 本案定性:李某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张某的财物,故本案定性为抢劫罪。
3. 犯罪情节:- 暴力程度:李某在抢劫过程中,对张某进行殴打,致其受伤,属于抢劫罪中的暴力程度较高。
- 抢劫对象:李某抢劫的财物价值较高,共计8000元。
- 犯罪手段:李某采用持刀威胁的方式,属于抢劫罪中的暴力手段。
4. 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的刑罚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考虑到李某暴力程度较高,抢劫对象价值较高,故建议对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四、案例分析1. 抢劫罪的社会危害性:抢劫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益,还可能对被害人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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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松青,男,1984年4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东安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因本案于201X年12月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唐小平,湖南龙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海辉,男,1983年5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宁远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因本案于201X年3月7日被羁押,同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被告人朱金帅,男,1979年4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因本案于201X年2月16日被羁押,同年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蒙其焕,广东平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佛检刑诉 [201X]76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松青、黄海辉、朱金帅犯抢劫罪,于201X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谢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松青及其辩护人唐小平、被告人黄海辉、被告人朱金帅及其辩护人蒙其焕到庭参加诉讼。
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X年2月1日晚,被告人刘松青、黄海辉和朱金帅经密谋后,共乘一辆豪江150cc无牌摩托车窜到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夏东伺机作案。
当晚20时30分许,三被告人来到佛平路和平五路路口时,发现被害人吴柳东在路上边走边玩手机。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经典案例解析 刑法规定与刑法原理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经典案例解析(4)案例4:甲男与乙男于 2004 年 7 月 28 日共谋入室抢劫某中学暑假留守女教师丙的财物。
7 月 30 日晚,乙在该中学校园外望风,甲翻院墙进入校园内。
甲持水果刀闯入丙居住的房间后,发现房间内除有简易书桌、单人床、炊具、餐具外,没有其他贵重财物,便以水果刀相威胁,喝令丙摘下手表(价值 2100元)给自己。
丙一边摘手表一边说:“我是老师,不能没有手表。
你拿走其他东西都可以,只要不抢走我的手表就行。
”甲立即将刀装入自己的口袋,然后对丙说:“好吧,我不抢你的手表,也不拿走其他东西,让我看看你脱光衣服的样子我就走。
”丙不同意,甲又以刀相威胁,逼迫丙脱光衣服,丙一边顺手将已摘下的手表放在桌子上,一边流着泪脱完衣服。
甲不顾丙的反抗强行摸了丙的乳房后对丙说:“好吧,你可以穿上衣服了。
”在丙背对着甲穿衣服时,甲乘机将丙放在桌上的手表拿走。
甲逃出校园后与乙碰头,乙问抢了什么东西,甲说就抢了一只手表。
甲将手表交给乙出卖,乙以 1000 元价格卖给他人后,甲与乙各分得 500 元。
问题:请根据刑法规定与刑法原理,对本案进行全面分析。
( 2004 年司考第四卷第二部分分析题)对于刑法的案例,介绍一种行为时序分析法。
对于刑事案例,我们需要重点掌握的是罪与非罪,此罪和彼罪的区别。
法律并不惩罚人的思想,我们在分析刑法案例的时候,就要从当事人外在的行为入手,行为时序分析法的基本步骤是:分析的第一步是要对案件事实进行简化,把当事人有法律意义的行为都抽象出来,比如在以上案例当中,我们可以这样把当事人的行为抽象出来,随后形成这样一种格局:甲男与乙男共谋入室抢劫财物。
乙校外望风,甲翻院墙进入校园。
甲持水果刀闯入丙居住的房间以水果刀相威胁,喝令丙摘下手表(价值 2100 元)。
甲立即将刀装入自己的口袋,对丙说:“让我看看你脱光衣服的样子我就走”,丙不同意,甲又以刀相威胁,逼迫丙脱光衣服,甲不顾丙的反抗强行摸了丙的乳房。
刑事法律案件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是一起因涉嫌盗窃罪而引发的刑事案件。
犯罪嫌疑人李某,男,30岁,无业。
受害人王某,男,45岁,某公司员工。
2019年10月,李某因急需用钱,产生了盗窃王某家中财物的念头。
经过精心策划,李某于2019年11月某日凌晨潜入王某家中,盗走了王某价值人民币2万元的财物。
案发后,王某立即报警,警方迅速介入调查,并于2019年11月20日将李某抓获归案。
二、案件事实1. 犯罪嫌疑人李某在2019年11月某日凌晨,采取撬锁的方式进入王某家中。
2. 李某在王某家中盗走了价值人民币2万元的财物,包括现金、金银首饰等。
3. 李某在作案过程中,未对王某造成人身伤害。
4. 李某在作案后,逃离现场,但被警方迅速抓获。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四、案件分析1.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2. 李某在作案过程中,未对王某造成人身伤害,但盗窃财物数额较大,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李某应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3. 李某在作案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构成自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李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 本案中,李某的犯罪动机为急需用钱,反映出其道德素质较低,法制观念淡薄。
法律案例分析故意杀人(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被害人李某,男,30岁,某公司职员。
犯罪嫌疑人张某,男,28岁,李某的前同事。
以下是案件的基本情况:张某与李某曾在同一公司工作,两人关系较为密切。
然而,在李某升职后,张某因未能晋升而心生怨恨。
2019年11月某日,张某持刀闯入李某家中,将其杀害。
案发后,张某投案自首。
二、案件事实1. 犯罪动机:张某因未能晋升,对李某心生怨恨,认为李某的晋升是靠关系和运气,自己付出更多努力却未能得到应有的回报。
2. 犯罪过程:2019年11月某日,张某在酒后决定报复李某。
他携带一把水果刀,前往李某家中。
到达李某家后,张某以李某欠钱为由,要求李某还钱。
在遭到李某拒绝后,张某情绪失控,持刀将李某刺伤。
李某挣扎中,张某继续行凶,最终导致李某死亡。
3. 犯罪结果:李某被张某杀害,张某被捕。
三、法律分析1. 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张某,已满18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 犯罪客体:李某的生命权。
- 犯罪主观方面:张某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
- 犯罪客观方面:张某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2. 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张某持刀故意杀害李某,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李某的死亡结果,张某应当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3. 自首情节: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的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本案中,张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
根据张某的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 被害人过错:在本案中,被害人李某与张某的矛盾并非李某单方面引起的。
李某在升职过程中,可能存在一定的过错,但不足以减轻张某的刑事责任。
四、判决结果根据以上分析,法院判决张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律辩论赛案例强劫案(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本案涉及一起强劫案,被告人张某因生活所迫,企图通过抢劫获取财物,但在抢劫过程中,遭到被害人李某的反抗,导致李某受伤。
案件发生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同时也引发了关于刑法适用、犯罪动机与刑罚适用等方面的法律辩论。
二、案件事实(一)被告人张某的基本情况被告人张某,男,30岁,无业,初中文化。
因家庭经济困难,长期依靠打零工维持生计。
近年来,张某因沉迷网络赌博,债务累累,遂产生抢劫他人财物的念头。
(二)案件经过2021年4月15日,张某预谋抢劫被害人李某的财物。
当日下午,张某携带一把水果刀,潜入李某家中。
在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张某抢走了李某的现金2000元及一部价值5000元的手机。
在抢劫过程中,李某发现张某并将其制服。
张某为逃脱,持刀刺伤李某,致其左腹部受伤。
李某报警后,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被害人李某表示,当天下午,其在家中休息时,突然被张某闯入。
张某抢走了其现金和手机,并在逃跑过程中刺伤自己。
李某表示,自己并未反抗,只是想保护自己的财物。
(四)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被告人张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表示自己因沉迷网络赌博,导致家庭经济困难,无奈之下才选择抢劫。
在抢劫过程中,因李某反抗,自己才刺伤其腹部。
三、辩论观点(一)辩方观点1. 张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应依法严惩。
2. 张某具有犯罪动机,系因生活所迫,主观恶性较小。
3. 张某在抢劫过程中,刺伤被害人,应从重处罚。
(二)反方观点1. 张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但应考虑其犯罪动机和主观恶性。
2. 张某在抢劫过程中,刺伤被害人,但系在被迫反抗的情况下,应适当减轻处罚。
3. 应关注张某的家庭经济状况,对其从轻处罚。
四、辩论过程(一)辩方立论1. 张某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等方法抢劫他人财物。
2. 张某在抢劫过程中,持刀刺伤被害人,属于抢劫罪的加重情节,应依法严惩。
3. 张某的家庭经济困难,是其犯罪动机,但不足以减轻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抢劫罪案例分析

抢劫罪案例分析抢劫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抢夺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我国刑法中,抢劫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其危害性极大,对社会治安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下面,我们将通过具体案例对抢劫罪进行分析,以期加深对这一犯罪行为的认识。
案例一,张某因抢劫罪被判刑。
张某是某市的一名失业青年,由于长期找不到工作,生活困难。
为了解决经济困难,他产生了抢劫的念头。
某日,张某趁着夜深人静,持刀抢劫了一名路人,抢走了对方身上的现金。
不料,他的行为被路人发现并报警,最终被警方抓获。
在接受审讯时,张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案例分析,张某因为经济困难而选择了抢劫这一违法行为,但他没有意识到抢劫不仅会给他人带来伤害,也会给自己带来法律责任。
这一案例反映出一些失业青年在面对生活困难时,容易做出错误的选择,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案例二,李某因抢劫罪被判处死刑。
李某是某市的一名惯犯,曾多次因盗窃、抢劫等罪名被判刑。
在一次抢劫中,他持枪威胁超市店员,抢走了大量现金和贵重物品。
警方迅速展开调查,并将其抓获归案。
在审判过程中,李某不但不悔改,还对其犯罪行为狡辩不已。
最终,法院以李某的抢劫行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由,判处其死刑。
案例分析,李某是一个惯犯,他的多次犯罪行为表明他对法律的藐视和对社会秩序的破坏。
他的抢劫行为不仅给受害人造成了巨大的伤害,也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严重的威胁。
因此,法院对其做出了严厉的惩罚,以警示他人。
以上两个案例充分说明了抢劫罪的危害性和严重性。
抢劫不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自觉遵守法律,远离犯罪,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与安宁。
同时,社会应该加强对失业青年的关爱和帮助,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帮助,以减少犯罪的发生。
希望通过对抢劫罪案例的分析,能够引起大家对犯罪行为的警惕,共同营造一个和谐、安全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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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凯,男,19岁,1987年11月12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镇周口村东街路31甲3号。
曾因犯抢夺罪、盗窃罪于201X年7月1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X年9月19日被羁押,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徐昌昌,男,19岁,1987年9月1日出生于山东省荷泽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荷泽市郓城县城关镇徐屯村。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X年9月20日被羁押,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徐岩,男,18岁,1988年2月6日出生于山东省荷泽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荷泽市郓城县城关镇徐屯村。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X年9月20日被羁押,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房检刑诉字(201X)第7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凯、徐昌昌、徐岩犯抢劫罪,于201X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景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凯、徐昌昌、徐岩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X年9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刘凯、徐昌昌、徐岩预谋后持尖刀、胶带、皮带等工具,窜至房山区燕山街道东风中学附近,以打车名义将出租车司机朱家华骗至房山区周口店镇官地村外,采取用皮带勒脖子、用尖刀威胁,用胶带封嘴等手段,抢走朱家华人民币84元及诺基亚3310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00元),并将朱家华扎伤。
抢劫罪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5月,被告人张某因生活所需,心生抢劫之念。
某日,张某持一把匕首,尾随被害人李某至李某家中。
在李某开门后,张某手持匕首,威胁李某交出钱财。
李某为了保护自己和家人的安全,无奈将家中现金2000元交给了张某。
得手后,张某迅速逃离现场。
案发后,李某立即报警,警方迅速介入调查。
经过侦查,警方在张某的住处将其抓获。
二、案件事实1. 被告人张某承认,自己于案发当天持匕首抢劫李某,并交待了抢劫的经过。
2. 被害人李某陈述,自己在家中遭遇张某抢劫,被迫交出2000元现金。
3. 警方在张某的住处查获了匕首和部分赃款。
三、法律分析(一)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夺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 客观要件:抢劫罪要求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夺公私财物。
2. 主观要件:抢劫罪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
3. 主体要件:抢劫罪要求行为人是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二)本案中抢劫罪的认定1. 客观要件方面:张某持匕首,威胁李某交出钱财,符合抢劫罪客观要件的要求。
2. 主观要件方面:张某承认自己有抢劫的故意,且在抢劫过程中实施了抢劫行为,符合抢劫罪主观要件的要求。
3. 主体要件方面:张某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抢劫罪主体要件的要求。
综上所述,张某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被认定为抢劫罪。
四、判决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的刑罚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法院最终判决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为了满足自己的私欲,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对其依法进行惩处,体现了我国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同时,本案也提醒我们,要时刻保持警惕,加强自我保护意识,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
【2018-2019】王伟抢劫案-范文word版 (2页)

【2018-2019】王伟抢劫案-范文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王伟抢劫案王伟抢劫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海刑初字第2904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伟,男,1986年5月20日出生于河北省深泽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深泽县赵八乡北赵八村平安街45号。
201X年4月因携带管制刀具被行政拘留五日。
现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X年5月2日被羁押,同年6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字(201X)第18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伟犯抢劫罪,于201X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赫志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伟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伟于201X年5月1日23时许,在本市海淀区西三旗小营环岛西北侧路边,持刀劫取被害人张春燕(女,20岁)随身携带的挎包1个(价值人民币5元),包内有人民币81元及索爱T628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612元)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以上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98元。
民警接被害人报案后经工作,于次日凌晨1时许,在清河“999”急救中心将被告人王伟抓获,并在现场北侧的河堤上起获赃款赃物,现均已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春燕的陈述,证人唐春宝、孙成锋、赵清华、张海风、杜飞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示意图,生物物证鉴定书,起赃经过,清点记录,物证照片,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发还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伟犯抢劫罪的罪名成立。
刑事模拟法庭剧本抢劫案

模拟法庭剧本书:现在再宣布法庭纪律,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员,合议庭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书: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请全体起立。
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入庭后)请大家坐下。
书:(转身)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己经到庭,被告人张明,王伟,李超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
审判长(以下简称审):(敲法锤)现在开庭。
传被告人张明,王伟和李超到庭。
(待被告人到庭后)被告人张明的基本情况?张明:我叫张明,男,1989年6月25 口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华芸公寓4栋1206室,没有犯罪前科。
因为涉嫌抢劫,我于2007年5月17 口被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 口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审:被告人张明,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张明:2007年5月19日收到。
审:被告人王伟的基本情况?王伟:我叫王伟,男,1988年11月13 口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华芸公寓4栋1206室,没有犯罪前科。
因为涉嫌抢劫,我于2007年5月17 口被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 口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审:被告人王伟,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王:2007年5月19日收到。
审:被告人李超基本情况?李超:我叫李超,男,1989年3月19 口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华芸公寓4栋1206室,没有犯罪前科。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答案及解析

目录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答案及解析司考探疑:询问、讯问未成年人应否通知监护人到场关于刑事诉讼中几种不起诉的条件汇总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答案及解析案例一被告人王明,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经理。
1998年市检察院收到一封检举信,揭露该公司偷税100万元的事实。
检察院经调查后,认为该公司确有偷税事实,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遂经检察长批准对该公司立案侦查。
1998年7月2日检察院批准逮捕王明,并派检察院侦查人员将其逮捕。
7月8日犯罪嫌疑人王明聘请的律师向检察院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检察院提出需缴纳5万元保证金,并提供保证人。
7月9日律师向检察院缴纳了5万元的保证金,并且提供了保证人,王明被取保候审。
后经侦查发现,该公司自1996年到l998年间,共偷税漏税50万元,检察院冻结该公司账户,并将50万元作为税款上缴国库。
该案于l999年8月1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庭审理,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罪,判处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3年,缓|法律;教育n网整j理|刑3年,对该公司判处200万元的罚金。
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对被告人王明量刑过轻,直接向二审法院提交抗诉状,提起抗诉。
抗诉期满后,对该公司判处的罚金一审法院即交付执行。
二审法院经不开庭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但量刑过轻,裁定撤销原判,改处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7年。
现问:(2002年试卷四第3题,本题10分)1.该案中人民检察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答案】检察院不合法的程序:(1)检察院对于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涉税案件的立案侦查违反了有关规定。
《六机关规定》第l条规定:对于涉税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再受理。
因此检察院的做法是错误的。
(2)检察院派检察人员直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违法的。
《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者人民法院的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因此,题中检察院派检察人员直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违法的。
司法卷四017

司法卷四一、简析题案情:某市公安局于1999年1月4日对刘某(男,24岁)、张某(男,21岁)持刀抢劫致人重伤一案立案侦查。
经侦查查明,刘某、张某实施抢劫犯罪事实清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刘某、张某抢劫案于 1999年3月30日侦查终结,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案部分事实、证据尚需补充侦查,遂退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
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市人民检察院。
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遂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当庭拒绝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自行委托辩护人;张某拒绝其自行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法院为其指定一辩护人。
合议庭经研究,同意二被告请求,并宣布延期审理。
重新开庭后,张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参与抢劫是由于刘某的胁迫,由于害怕刘某报复,以前一直不敢说,并提出了可以证明被胁迫参与抢劫的证人的姓名,希望法院从轻判处。
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刘某构成抢劫罪,后果严重。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处刘某死刑,缓期 2年执行;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0年。
一审判决后,刘某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张某未上诉,市人民检察院亦未抗诉。
问题:1、重新开庭后,如果刘某再次拒绝自行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合议庭应当如何处理?2、重新开庭后,如果张某又提出拒绝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合议庭应如何处理?3、对于张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受胁迫的事实,合议庭应如何处理?应当恢复法庭调查。
4、刘某直接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在3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
5、假如刘某在上诉期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从何时生效?在上诉期满之日起生效。
6、假如本案受害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应在多长时间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应如何处理?应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请求后5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答复请求人。
抢劫罪公诉意见书范文

抢劫罪公诉意见书范文【公诉意见书】某某抢劫案公诉意见书尊敬的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依法对被告人某某犯抢劫罪一案作出如下公诉意见。
一、案情及犯罪事实被告人某某,男,某某年龄,某某籍贯,某某职业。
被告人于某年某月某日在某地某地点实施了抢劫犯罪。
案发当天,被告人某某随身携带一把匕首,趁夜色掩护潜入受害人某某家中。
当受害人某某独自在客厅休息时,被告人突然出现并持匕首威胁受害人,迫使其交出贵重物品和现金。
被告人趁机搜寻受害人住所,将受害人捆绑并迅速逃离现场。
经过调查发现,被告人先后盗窃现金金额共计某某元和某某贵金属,价值估计为某某元。
二、证据证明1. 受害人某某的陈述笔录及其供述与口供一致。
受害人识别被告人为犯罪嫌疑人,并详细描述了被告人的外貌特征等。
2. 受害人家中监控录像显示被告人进入并离开现场。
3. 被告人某某的供述和供认的事实与案发的时间、地点吻合。
4. 犯罪工具匕首在被告人某某身上被缴获。
以上证据充分证明了被告人某某犯下了抢劫罪。
三、法律依据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抢劫罪的行为构成要件并条件符合本案。
被告人某某使用暴力、威胁手段,非法剥夺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四、适用法律根据被告人某某涉嫌犯下的抢劫罪,根据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法律规定,我们建议依法对其从重处罚。
五、公诉意见经审查查明,被告人某某明知其行为违法,公然决定实施抢劫犯罪,严重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犯罪手段残忍,对受害人造成了巨大的身体和精神伤害。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某某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为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我们建议依法对被告人某某判处相应的刑罚。
六、附录1. 被告人某某的人身、财产及家庭情况介绍。
2. 被害人某某的受害状况及临床评估。
就上述事实和证据,我们依法提起公诉,请求法院以抢劫罪对被告人某某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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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刑事诉讼法看一持刀抢劫案
——09级全科2班 10级医事法律(双学位班)胡光超(学号:2009223006)
案例:
某市公安局于1999年1月4日对刘某(男,24岁)、张某(男,21岁)持刀抢劫致人重伤一案立案侦查。
经侦查查明,刘某、张某实施抢劫犯罪事实清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刘某、张某抢劫案于1999年3月30日侦查终结,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案部分事实、证据尚需补充侦查,遂退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
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市人民检察院。
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遂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当庭拒绝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自行委托辩护人;张某拒绝其自行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法院为其指定一辩护人。
合议庭经研究,同意二被告请求,并宣布延期审理。
重新开庭后,张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参与抢劫是由于刘某的胁迫,由于害怕刘某报复,以前一直不敢说,并提出了可以证明被胁迫参与抢劫的证人的姓名,希望法院从轻判处。
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刘某构成抢劫罪,后果严重。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处刘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0年。
一审判决后,刘某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张某未上诉,市人民检察院亦未抗诉。
案例分析:
针对本案,我认为涉及到的刑事诉讼法的一些情况如下。
一.补充侦查问题。
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作进一步调
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
《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因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认为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时,可以不退回补充侦查,而是由检察院自行侦查。
本案中,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案部分事实、证据尚需补充侦查,遂退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
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市人民检察院。
属于恰当合理依法进行补充侦查。
另外,《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3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本案中,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在1
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
二、拒绝辩护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39条第1款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刑诉解释》第165条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
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当庭拒绝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自行委托辩护人;张某拒绝其自行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法院为其指定一辩护人。
合议庭经研究,同意二被告请求,并宣布延期审理。
符合这一刑事诉讼的规定。
三、法庭调查。
《刑诉解释》第l68条规定: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如果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恢复法庭辩论。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受胁迫的事实,并提出了可以证明被胁迫参与抢劫的证人的姓名,该事实可能影响正确裁判,合议庭应当恢复法庭调查。
四、提起上诉。
《刑事诉讼法》第l84条第2款规定: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刑诉解释》第237条进一步加以明确: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后3日以内将上诉状交第一审人民法院。
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接到上诉状后3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本案中,刘某直接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应在3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
五、上诉和抗诉的提起。
《刑事诉讼法》第180条第1款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本案中,一审判决后,刘某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这是可以的。
另外,若案件受害人对一审判决不服,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有关内容。
《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5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但张某未上诉,市人民检察院亦未抗诉,对张某的一审判决应当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