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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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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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金融法概述识记:金融法、金融法律关系的概念理解:金融法的特点,金融法的调整对象,金融法的体系,金融法律关系三要素,金融法的基本原则金融法——调整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中发生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金融法律关系--由金融法律规范调整的在金融监管活动和金融业务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金融法的特点1、金融法是特定法律规范的总称;同时也和金融活动规则、各种商业习惯有密切联系。

2、由于调整对象的特殊性,金融法具有广泛性、社会性、现代性的特点;金融法和其他经济生活方面的法律存在广泛的联系。

3、金融法的调整方式具有综合性的特点。

4、区别性与融合性是金融法发展中的鲜明特点。

金融法的调整对象:金融关系1、金融调控、监管关系:中央银行等宏观经济调控组织对货币融通的干预、调控;国家监管机关对金融机构组织和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2、金融业务关系: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融通业务;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经营货币与信用业务之间。

3、金融机构、金融组织的内部关系金融法的体系:金融组织法、金融业务法、金融调控与监管法、涉外金融法金融法律关系三要素主体:金融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权利义务的承受者各类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各经济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然人,国家客体:权利义务的“载体”货币、金银、有价证券、金融行为内容:金融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金融法的基本原则1、稳定币值,以此促进经济增长;2、维护客户合法利益,提高资金运用效益;3、促进金融业发展、保持适度和公平竞争;4、宏观调控与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相统一;5、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6、立足国情,与国际接轨,加强合作。

第二章金融监督管理法识记:金融监督管理、金融监管法、金融监管体制的概念理解:金融监管的必要性、金融监管的特点,金融监管的原则,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金融监管主体的监管权力;我国银行业监管法规定的监管对象、监管目标、监管原则、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责金融监督管理——金融监管主体为实现监管目标而利用各种监管手段和措施对监管对象所采取的一种有意识的、主动的干预和控制活动。

自考金融法的知识点总结

自考金融法的知识点总结

自考金融法的知识点总结一、金融法的基本概念金融法是一门研究金融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关系的学科。

它是在金融活动中适用的有关金融法律规范和金融法律关系的总称。

金融法包括金融立法和金融司法,并对金融监管机构、金融市场秩序、金融产品与服务的法律监管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二、金融法的基本原则1. 法律性原则:金融法规定了金融市场的各种业务活动的主体、内容、范围和要求,形成了一套完整的金融法律制度体系。

2. 自由竞争原则:金融市场应当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允许各种市场参与者平等地参与市场活动,实行公平的竞争。

3. 安全与稳定原则:金融市场应当保证金融交易的安全、稳定和有序进行,避免金融市场的不良影响。

4. 诚实信用原则:金融市场各参与者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实现诚实守信、公正透明、互惠互利,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5. 监管与合规原则:金融市场应当建立合理、规范的监管机制,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督管理,保障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和健康。

三、金融法的体系结构金融法的基本体系结构包括金融市场法、金融机构法、金融产品法和金融服务法。

1. 金融市场法金融市场法是指对金融市场参与主体、交易制度、资金运作以及金融市场监管等内容进行法律规范和法律管理的法律制度。

金融市场法包括股票市场法、债券市场法、期货市场法、外汇市场法等。

2. 金融机构法金融机构法涉及金融机构的组建、经营、监管和取缔等内容。

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法主要包括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

3. 金融产品法金融产品法是指对金融产品的发行、销售和交易等内容进行法律规范的法律制度。

金融产品包括股票、债券、基金、期货合约等,金融产品法主要包括股票法、债券法、基金法、期货法。

4. 金融服务法金融服务法是指对金融服务的提供、监管和纠纷解决等内容进行法律规范的法律制度。

金融服务包括银行业务、证券业务、保险业务等,金融服务法主要包括银行业务法、证券业务法、保险业务法。

金融法

金融法

一、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总称。

详言之,金融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用以确定金融机构的性质、地位和职责权限并调整在金融活动中形成的金融监管、调控关系和金融业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金融监管、调控关系和金融业务关系。

功能:1.确认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建立、健全金融机构组织体系。

2.培育和完善金融市场体系,规范和调控金融市场行为,协调、确保金融市场各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提高资金运营效益,实现资金融通的个体效益目标和社会整体效益目标的有机统一。

3.确定金融宏观调控、监管目标,规范金融调控、管理、监督行为,完善金融宏观调控监管体系。

基本原则:(一)统一管理金融、实行管理和经营分离、加强和完善国家金融宏观调控职能的原则(二)在稳定币值的基础上促进经济增长的原则(三)以社会整体利益和金融秩序稳定为依归,依法规范和完善金融机构组织体系和金融市场体系,促进金融业公平、公开、有序竞争,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维护金融市场各利益主体合法权益的原则(四)在立足于中国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国外通行立法做法和国际惯例的原则(五)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原则金融法渊源:国内渊源、国际渊源----1、宪法(规定国家对金融活动进行管理和调整,概括性的大方向)2、法律(目前我国金融立法主要有《金融机构组织法》、《银行法》、《信托法》、《外汇管理法》、《金银管理法》等)3、金融行政法规4、金融行政规章5、金融地方性法规、规章(涉及金融管理的法规或是为实施国家立法制定的地方性实施细则)6、金融司法解释7、自律性规章8、国际条约(我国加入的金融方面的条约)9、国际惯例金融法体系的含义:金融法体系是指在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指导下,调整金融关系不同侧面的金融法律、法规、规章等金融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金融法律制度,共同实现金融法的任务,而形成的相互连结、和谐统一、层次分明的统一整体。

金融法体系的主要内容:1、金融组织法2、金融调控与监管法3、间接融资法4、直接融资法5、期货、期权与外汇法(特殊融资法)6、金融中介业务法中国金融法立法趋势:放松金融管制、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细化和健全金融监管法规、加强信用体系的法制建设(建立和健全我国基本法的体系;进一步发挥金融主管部门制定和执行货币金融政策、加强金融监管的重要职能;规范政策性银行的组织及业务开展,建立和完善财政投融资体系;进一步强化国有商业银行的商业性、法人性、独立性,提高商业银行的管理水平;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金融市场立法,规范各类金融市场的发育和完善,建立统一开放、公平公正、有序竞争、严格监管的金融市场体系。

经济法第六章金融法

经济法第六章金融法
4.票据抗辩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法律规定对票据
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票据抗辩可分为物的 抗辩和人的抗辩。物的抗辩是指因票据本身所存在 的事由而发生的抗辩,又称绝对抗辩,如票据的无 效;人的抗辩是指对特定的票据债权人的抗辩,又 称相对抗辩。 票据抗辩的主要事由
〔二〕出票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保证人在票据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名称的,已承兑的 票据,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票据,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保证人在票据或者粘单上未记载的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 证日期。
2.保证不得附有条件
保证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六〕付款 1.提示付款 〔1〕汇票的提示付款 〔2〕本票的提示付款 〔3〕支票的提示付款 2.付款的要求 3.法律后果
③ 支票必须记载以下事项:说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 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支票上未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2.出票的法律后果 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即承担保证该票据承兑或付款的责任。 出票人在票据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对持票人承担付 款的责任。
〔三〕背书
四、证券组织法律制度
〔一〕证券交易所 1.证券交易所的定义和法律性质
证券交易所是提供证券集中竞价交易场所 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证券交易所是 独立的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证券交易 所不以营利为目的;证券交易所是提供证 券集中竞价交易的场所。 2.证券交易所的组织机构 3.证券交易所的职责 4.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那么
〔二〕失票救济 失票救济是指持票人在丧失票据时,为了行使
票据权利而采取的补救方式。票据丧失包括 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绝对丧失是指票据本 身永久地消灭;相对丧失是指票据在违反持 有人意愿的情况下脱离持有人的占有。 失票救济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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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金融法概述 • 金融市场与金融机构法律制度 • 货币与货币政策法律制度 • 证券法律制度 • 保险法律制度 • 信托与租赁法律制度 • 国际金融法律制度
01
金融法概述
金融法的定义与作用
定义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总 称,是规范金融市场、金融机构 、金融产品、金融服务等金融活 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投资者保护制度
03
包括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投诉处理机制、投资者教育等投资者
保护制度。
05
保险法律制度
保险合同制度
1 2 3
保险合同的定义和种类
阐述保险合同的基本含义,以及按照不同标准划 分的保险合同种类,如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 合同等。
保险合同的要素
详细介绍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包括保 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概念及其权 利义务关系。
货币发行制度
规范货币发行的条件、程 序及监管措施,保障货币 供应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货币流通制度
规定货币的流通范围、方 式及管理措施,维护货币 流通秩序和金融市场稳定。
货币政策目标与工具
货币政策目标
包括经济增长、物价稳定、充分就业 和国际收支平衡等,为制定货币政策 提供指导。
货币政策工具
包括存款准备金率、再贴现率、公开 市场操作等,用于调节货币供应量和 市场利率,实现货币政策目标。
监管指标与评价体系
介绍金融市场监管的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及 评价方法。
监管措施与手段
阐述监管机构采取的监管措施和手段,如现 场检查、非现场监管、行政处罚等。
跨境金融监管合作
概述跨境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合作原则及实 践案例。
03
货币与货币政策法律制度

金融法及其发展背景

金融法及其发展背景

金融行为法
规范金融市场交易行为, 如证券发行与交易、期货 交易、外汇交易等。
金融监管法
规范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责 、权限以及金融监管的程 序和措施等。
金融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与民商法的关系
金融法作为民商法的特别 法,在民商法的基础上对 金融关系进行特殊调整。
与经济法的关系
金融法与经济法都是国家 干预经济的法律手段,但 金融法更侧重于对金融市 场的调控和监管。

05 金融法面临的挑战与机遇
金融市场创新对金融法的挑战
01 02
金融产品创新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各种新型金融产品层出不穷,如资产证券化 、衍生品等,这些产品的出现对金融法的监管和风险防范提出了更高的 要求。
金融服务创新
互联网金融、移动支付等新兴金融服务方式的普及,使得金融服务的边 界逐渐模糊,金融法需要适应这种变化,加强对跨界金融服务的监管。
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
建立金融风险防范机制,制定风险处置预案,及时应对和处置金 融风险事件。
04 金融法的实施与监管
金融法的执行与监管机构
金融监管机构
金融监管机构是负责执行金融法 规、监督金融市场运行和维护金 融稳定的机构,如中国的银保监 会、证监会等。
金融机构内部监管
金融机构内部应设立合规部门, 负责监督本机构的业务活动是否 符合金融法规的要求,确保业务 合规。
金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金融违法行为可能给他人造成财 产损失,违法者需要承担民事责 任,包括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

行政责任
违反金融法规的金融机构或个人可 能受到行政处罚,如罚款、吊销执 照等。
刑事责任
严重违反金融法规、构成犯罪的行 为人可能受到刑事处罚,如有期徒 刑、罚金等。

金融法讲义

金融法讲义

金融法讲义
金融
第一章金融法概述
第一节金融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一、金融法的概念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具体来说,金融法是调整货币资
金的流通、融通和信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金融法的调整对象
(一)金融监督管理关系
1、货币管理关系
货币法是调整在货币发行、流通及其管理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

货币法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从静态的角度,根据所调整货币种类的不同,货币法可以划分为通货法管理、
外汇管理法和贵金属管理法。

二是从动态的角度,根据所调整货币运动的层次和
顺序不同,货币法可以划分为货币发行法和货币流通法。

(1)人民币的法律地位:《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

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
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2)人民币的发行管理制度:包括人民币的发行权与发行机关、人民币的发行原则、人民币的发行管理等内容。

(3)人民币的流通管理制度:包括现金管理制度、对人民币的出入境管理制度等内容。

(4)人民币的保护制度:包括依法维护人民币的流通秩序;禁止损害人民币;禁止印刷、发售代币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

止出售、购买、走私、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

(5)反洗钱法律制度
洗钱是为了掩饰非法收入的真实来源和存在,通过各种手段使非法收入合法化的过程。

最常见的洗钱方式包括:通过金融机构存款、伪造票据或通过证券市场进行巨额交易洗钱。

金融法

金融法

四、中国 人民银行的 组织机构 (一)决策 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 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分 支机构,作为中国人民 银行的派出机构。中国 人民银行对分支机构实 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分支机构根据中国 人民银行的授权,维护 本辖区的金融稳定,承 办有关业务。
四、中国 人民银行的 组织机构 (二)分支 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 货币政策委员会。货币 政策委员会的职责、组 成和工作程序,由国务 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金融在现代经济中的地位: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不仅产 品的生产与之紧密相连,而且金融已 经全面渗透到产品的交换、分配和消 费各个环节。一个国家金融制度健全 与否、金融市场发达与否决定着这个 国家经济的发展与安全。
我国的金融体制和我国金融体制改革:
改革开放前,中国人民银行仅仅是财政 部下属的一个司局级单位。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已成为直 属于国务院并拥有较大独立性的中央银行; 四大国有银行已从原来的行政单位转变为自 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国有商业银行;固定汇 率制度已经转变为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国家对银行贷款的管理从规模管理转变为资 产负债比例管理。
五、中国人 民银行的货币 政策
货币政策工具
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 货币。人民币在中国境 内具有无限清偿力,一 人民币支付中国境内的 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 务任何单位和人不得拒 收。人民币由中国人民 银行统一印制和发行。
六、人民 币管理
人民币的 法律地位
人民币不同任何一个 国家货币的币值固定在 一起,也不规定含金量。
从内容上看,中国人民银行法主要 作了三方面修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职 责的变化,删除了有关中国人民银行审 批和监管金融机构的规定;为加强中国 人民银行执行货币政策及其在宏观调控 和防范金融风险中的作用,强化了中国 人民银行的相关职能;为明确中国人民 银行的必要职责,保留了对商业银行执 行货币政策等行为的检查权及对这类违 法行为的处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

金融法律与法规
截止到2000年底,由全国人大颁布的金融法律有1部,即中国人民银行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金融法 律8部,包括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信托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反洗钱法、证券投资基金法。 由国务院颁布的金融法规142部。由国务院各机构颁布的金融类规章3523部。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金融类司法 解释39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8部。上述总计3721部。上述的金融法律、法规等都是具体的规范,但是,它们都 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它们都直接调整金融关系。而其他法律,如民法等,可能也调整金融关系,但不是直接 调整,而是间接调整。所以,在研究金融法律问题时,如果将它们综合在一起,进行系统性研究,才符合金融本 身系统化的特点。金融关系的特点,决定了金融法以下三个主要特点。
(二)国家金融系统安全立法问题
1、金融法在“金融市场准入”、“经营范围”、“利率及汇率”和“从业人员资格”等四个基本层面上进 行规范。将金融安全行为规范依法确定在一定条件之上。
2、通过众多法律与法规,将金融交易与金融监管的具体内容,落实到程序化和操作化层面。金融机构根据 法律和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行业和机构内部的操作规范与程序,将金融交易中的风险或不安全隐患,采用安全操 作程序加以预防。
明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国内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将在更大程度上接轨。
主要内容
章程;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具备任职专 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行长)、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 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其中,注册资本要求的最低限 额为主1要0内亿容 元人民币。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 人民币。相比之下,外国商业银行注册资本最低要求是我国规定的 40%或者更低。 在我国,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审查批准,设立 综合类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亿元人民币,设立经纪类证 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 在我国,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批准, 它的自有资金应该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在我国,设立保险公司需要 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额为人民币2亿 元。

金融法

金融法

第一编金融法总论第一章金融法概述第一节金融概述一、金融与金融形态(一)金融: 货币移转、资金融通属分配范畴广义—全社会货币资金的募集、分配、融通、使用、管理。

狭义—货币流通和信用分配活动的总和。

金融:是货币融通的简称,它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心的各种形式的信用活动以及在信用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货币流通。

(二)金融形态: 直接金融与间接金融(资金融通有无中介而划分)二、金融关系的概念及其含义金融关系是在金融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是指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从事金融业务活动和金融监督管理活动过程当中,同其他金融主体之间发生的、与信用活动和货币流通相关联的各种经济关系。

1、金融关系是一种经济关系。

2、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心的经济关系。

3、金融关系参与者众多。

三、金融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一)金融法的概念:是国家制订或认可的,用以确定金融机构的性质、地位和职责权限,并调整在金融活动中形成的金融监督管理关系和金融业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调整对象:金融关系1、金融监督管理关系(1)货币发行及货币流通管理关系(2)主体资格监管关系(3)业务行为监管关系(4)金融行政处罚关系2、金融业务关系(1)资金融通关系(2)发行、交易关系(3)金融中介服务关系(4)特殊融资关系第二节金融法的基本原则一、含义: 集中体现金融法的本质和基本精神,主导整个金融法体系、为金融法调整金融关系所应遵循的根本准则。

也是金融立法、执法和司法所应遵守的根本准则。

二、我国金融法的基本原则(一)发展经济、稳定币值(二)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三)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四)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原则第三节金融法的渊源及体系一、金融法的渊源:金融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包括国内渊源和国外渊源。

(一)国内渊源:国家有关机关制定并发布的有关金融组织及其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1宪法2金融法律:包括专门的金融法律和其他法律中涉及到金融活动的有关规定3金融行政法规4金融行政规章5地方性法规6自律性规章(二)国际渊源: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协定及一些具有广泛影响为国际社会接受并认可的国际惯例。

金融法规

金融法规

第一章、金融法总论一、金融法概念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即货币流通和资金信用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金融法的调整对象金融法的调整对象是金融业务机构和金融中介机构在从事金融业务活动和监管活动中,同其他金融主体之间发生的、与信用活动和货币流通相关联的各种经济关系。

三、金融法(体系)的内容(一)金融主体法(又称金融机构组织法):金融主体市场准入退出立法规则体系(二)金融业务法(又称金融行为法、交易法)(三)金融调控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外汇管理条例(四)金融监管法:银行监督管理法四、金融法的法律地位金融法是经济法的一个子法律部门。

五、金融法的特点①宏观调控性②公私兼容性(如金融业自治与行业监管)③实体法与程序法统一性⑤以强制性规范为主六、金融法的功能①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②完善宏观调控体系③维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和金融机构合法权益七、金融法基本原则①维护货币政策原则②有效监管原则③利益平衡优化原则④安全流动效益原则八、金融法律关系1.概念。

指在金融调控监管活动和金融业务活动过程由金融法律规范调整形成的具有权利和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2.分类:按照金融主体地位不同划分为:金融管理法律关系:主体不平等、权利义务法定性、权利义务不存在财产上的对偿型金融业务经营法律关系:平等,对偿型、权益实现主要靠经济性的强制措施来保证。

民事责任案例某乡镇企业为购置设备,向银行贷款30万元,企业以自有工具车一辆作抵押(评估价10万元),另由乡财政所作保证。

贷款到期后,企业仅归还15万元,其余贷款及利息无法偿付,为此,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乡财政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问:1.乡财政所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2.法院对此案应作如何处理?3.如果保证人不是乡财政所,而是B公司,但保证方式没有约定,该案应当如处理?答案如下1、乡财政所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因为按《担保法》第八至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

经济法第十章金融法

经济法第十章金融法

03
金融市场与交易
金融市场的种类与特点
货币市场
主要提供短期资金供求,包括银行间拆借、 短期国库券、商业票据等。其特点是交易 期限短、风险低、流动性强。
外汇市场
是进行外汇交易的场所,主要涉及不同货 币之间的兑换。其特点是受国际政治、经
济因素影响较大,波动性大。
资本市场
主要服务于长期资金需求,如股票、债券 等。其特点是交易期限长、风险较高、流 动性相对较弱。
证券公司
主要从事证券承销、交易和自 营等业务,特点是资本实力雄 厚、业务范围广泛。
保险公司
主要经营各类保险业务,特点 是以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为主
要经营目标。
金融机构的设立与变更
设立条件
申请设立金融机构需要满足一定的注 册资本、人员资质、业务范围等条件。
审批程序
变更事项
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如发生股东、 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变更事项,需要 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批和登记。
设立金融机构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 批,取得金融许可证后方可开展业务。
金融机构的监管与自律
监管机构
负责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 的机构,如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 等。
监管内容
主要包括对金融机构的资 本充足率、流动性比率、 风险集中度等进行监管。
自律组织
金融机构自发组成的行业 协会等组织,旨在维护行 业秩序和利益,促进行业 健康发展。
随着金融市场的全球化,金融法应与国际 接轨,加强国际合作与协调,以促进国际 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发展。
金融法与其他经济法律的关系
01
02
03
与商法的关系
商法是规范商事行为的法 律,金融法是商法的重要 组成部分,规范金融交易 和金融监管行为。

金融法学完整版ppt全体教学教程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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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涉外金融法
涉外金融法是调整涉外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涉外金融关系是以涉外金融活动为 特定内容的经济关系,而涉外金融活动是相对于国内金融活动而言的一种跨越国界的金融活动, 是国家间一切与货币、信用有关的经济活动的总称。
2024年6月6日
第三章
金融法的原则与功能
2024年6月6日
第一节 金融法的原则
2024年6月6日
第二节 金融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二、金融法的调整对象
(三)金融管理关系
金融管理关系是指国家金融主管机关在对金融业实施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过程中所发生 的社会关系,具体包括金融调控关系与金融监管关系。
1、金融调控关系 2、金融监管关系
2024年6月6日
第三节 金融法的特点
一、金融法具有宏观调控性 二、金融法具有公私兼容性 三、金融法是程序法与实体法的统一 四、金融法以强制性规范为主
2024年6月6日
第二节 金融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二、金融法的调整对象
(一)金融机构组织关系
具体来讲,金融法调整的金融机构组织关系主要包括两大类: 1、金融机构的内部组织关系 2、金融机构的外部组织关系
2024年6月6日
第二节 金融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二、金融法的调整对象
(二)金融业务关系
具体来讲,金融法调整的金融机构组织关系主要包括两大类: 1、金融机构的内部组织关系 2、金融机构的外部组织关系
2024年6月6日
第二节 金融法的功能
一、金融法功能的含义
金融法的功能,就是指立法者为达到对社会经济发展的调控目标,在一定的价值观或立 法目的指引下,预设于金融法中,并期望通过金融法的实施,而造成一种积极的客观社会后果, 并有利于实现法律的目的或价值。

金融法的历史演变与发展趋势

金融法的历史演变与发展趋势

金融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金融法与民商法的关 系
民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 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金 融法中的许多内容如票据法、证券法 等实际上是从民商法中分离出来的, 因此两者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同时 ,金融法也具有自身的特点和独立性 ,如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等是民商法所 无法涵盖的。
金融法与经济法的关 系
保护消费者权益
金融科技创新可能带来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如数据泄露、算法歧视等,需要加强相关 法律制度建设。
应对策略
建立适应金融科技创新的监管体系,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推动金融科技在合法合规的 轨道上发展。
金融风险防范与化解对策
系统性金融风险的
防范
金融系统内部的风险传导和放大 可能导致系统性金融风险,需要 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
市场化趋势
01
02
03
金融自由化
金融法逐渐放宽对金融市 场的管制,推动金融自由 化进程,增强市场活力和 创新能力。
金融机构市场化
金融机构的市场化改革加 速推进,包括股权多元化 、市场化选聘高管、市场 化激励机制等。
金融产品创新
金融法鼓励金融产品创新 ,满足市场多样化需求, 推动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完 善。
金融法的作用
首先,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总称,是金融活 动的行为准则,为各类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提供了基 本的行为规范。其次,金融法是保证我国金融业稳健 发展的前提,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提供了有效的法 律保障。最后,金融法为金融创新提供了空间和保障 ,使金融业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金融法的体系结构
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保 险法主要规定了保险公 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 利和义务,保险监管机 构的职责和权限,以及 保险违法行为的法律责 任等内容。

金融法概念

金融法概念

金融法概念
金融法是指规范金融市场和金融活动的法律体系。

它主要包括金融监管法律、金融合同法律、证券法律、银行法律、保险法律等。

金融法的目的是建立健全的金融市场和金融体系,保护投资者和消费者的权益,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同时,金融法也规定了金融机构的监管制度,确保金融机构遵守法律法规,保护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金融法的发展不断适应金融市场的变化,保持与时俱进。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金融法也需要不断协调和完善国际金融法律体系,促进国际金融合作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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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年论文题目探讨我国在金融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我国在金融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以及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中国与世界各国之间的经济往来亦日益紧密。

以法律手段加强金融监管、深化金融改革、防范金融风险、改善金融服务,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将是中国经济持续增速的有力保障。

本文将从经济法的一个子类——金融法的角度,概述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在金融立法方面的发展与趋势,并探讨对我国金融立法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金融法;金融体制;金融监管任何法律的本质都取决于制定这些法律的统治阶级所赖以生存的物质生活条件,是表明和记载一定的经济关系的。

金融法也不例外。

虽然从形式上看,金融立法属于技术性立法,许多国家的金融立法也有共同的规则,有一些无可争议的金融习惯,并且有越来越趋向同一的倾向。

但是,从金融法调整金融关系的最终目的来看,是为一定阶级利益服务的,是一国社会各阶层利益再分配、再调节的一种方式,是统治阶级实行经济政策、管理和调控经济的一种工具。

一、金融法的产生与发展金融法作为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是随着金融活动的出现而产生并随金融活动范围的扩大而日益丰富其内容的。

早起的金融法,萌芽于货币兑换、收支、借贷等活动中逐渐形成并普通遵循的各种契约和习惯,这些习惯到了奴隶制国家被赋予了阶级统治的内容,成为奴隶主和大商人通过高利借贷关系剥削小生产者的习惯法。

而在封建社会,金融法最具重要意义的发展是统一货币制度的建立,并使有关借贷关系的不成文习惯法成文化。

现代意义上的金融法是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信用活动高度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大量出现并成为金融业时,才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继英国之后,法国、德国、瑞典、美国、日本等资本主义国家,也先后制定了普通银行法和中央银行法等金融法。

以后,随着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保险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大量出现,存款、贷款、汇兑、信托、票据、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蓬勃兴起,商业信用、银行信用、国家信用等同时并举,货币市场、资本市场、特殊融资市场的大力发展,大大加速了货币资金的融通。

同时各种融资关系也变得越来越复杂,客观上要求制定统一权威的行为规则来加以调整。

因此,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先后制定、颁布了票据法、信贷法、保险法、证券法、信托法等各种专门调整金融关系的金融法律、法规,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金融立法体系。

二、西方主要发达国家金融立法概况(1)银行立法。

银行法是金融法的核心内容。

世界各国的银行立法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合并立法,即对中央银行和普通银行同立一法,统称为银行法;另一种是分别立法,即单独制定中央银行法和普通银行法。

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采用后一种立法模式。

1)中央银行立法。

中央银行是一国金融业的核心,具有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的职能,行使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的重要职责。

目前,西方各国基本上都制定了中央银行法。

主要有:1913年颁布实施的《美国联邦储备法》;1934年6月公布的《瑞典银行法》;1934年公布的《瑞士联邦银行法》;1942年2月公布的《日本银行法》;1957年7月公布的《德意志联邦银行法》;1973年1月颁布的《法兰西银行法》等。

以上法律随着时代的发展多有修改。

2)普通银行立法。

在商品经济社会里,普通银行是金融体系的主体,承担着一国社会经济发展中资金供给和调节的重要职责,故各国都十分重视普通银行的管理,对其组织及业务开展均予以立法规范。

西方各国普通银行立法主要有:美国1863年公布的《国民通货法》,1964年的《国民银行法》,1933牛的《银行法》,1956年的《银行控股公司法》,1960年的《银行吞并法》,1980年的《存款机构放松管制和货币管制法》,1999年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等;加拿大1871年颁布、1980年修订的《加拿大银行法》;德国1962年修订的《德国银行法》;英国1979年公布、1987年修订的《英国银行法》;日本1981年公布、1998年修改的《日本普通银行法》;法国1941年创制、1984年修订公布的《法国银行法》等。

(2)证券立法。

证券法是调整直接融资关系的主要立法。

随金融资产证券化,直接融资的比重越来越高,证券立法也就越来越显得重要。

世界上最早的证券法是1933年5月美国国会通过的《证券法》,该法的制定主要是为了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管理,稳定受经济危机重创的美国经济。

1934年,美国又颁布了《证券交易法》。

这两部法律奠定了美国证券法的基础,也为其他国家的证券立法提供了蓝本。

此后,美国相继制定了《公用事业控股公司法》、《信托契约法》、《投资咨询法》、《统一证券法》、《证券投资者保护法》、《内幕交易法》、《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等。

英国没有同一段证券法,英国调整证券关系的法律规范常见于1939年的《防止欺诈法》、1948年的《公司法》、1973年的《公平交易法》、1984年的《公司证券法》、1986年的《金融服务法》等。

日本于1948年4月制定了《证券交易法》,于1998年12月对该法进行了大幅修订。

德国、法国等西欧国家过去没有制定专门的证券立法,其内容包含在各自的公司法和投资法中,但随着证券市场直接融资的发展,德国于1994年7月通过了《证券交易法》,并于1998年6月修订了源自1896年的《交易所法》。

(3)票据立法。

1865年法国制定《支票法》;德国于1933年制定现行的《票据法》和《支票法》;日本曾于1882年制定了《汇票本票条例》,现行票据法律是1932年公布的《票据法》和次年公布的《支票法》;英国于1882年制定颁布了《票据法》,规定了汇票、本票和支票,1959年又制定了《支票法》,对支票做了一些补充规定。

美国于1896年制定了《统一流通证券法》,,1952年又颁布了《统一商法典》。

(4)信托立法。

西方各国都有信托方面的立法,但以英国和日本的立法最为系统、完备。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产生信托和信托投资公司的国家。

其信托方面的立法主要包括1893年制定的《受托者条例》、1896年颁布的《私法受托人法》、1906年颁布的《公共受托人法》和1925年颁布的《受托人法》。

日本的信托是于1899年从美国引进的,是现今世界上信托业务最活跃的国家。

其信托方面的立法主要包括:1922年制定、1923年颁布的《信托法》和《信托业法》,1952年公布的《贷款信托法》,1957年公布的《证券投资信托法》。

(5)保险立法。

保险是一种用集中起来的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用于弥补特定危险事故或人身约定事件的出现所造成的损失的经济补偿制度。

日本最早于1901年颁布了《保险业法》,该法于1940年予以修订;美国于1974年公布了《保险公司法》。

此外,德法英也都制定了保险方面的法律。

(6)金融监管立法。

世界各国的金融监管立法一般均包含在其中央银行法、银行法及其他金融法中,如美国的《联邦储备法》、《国民银行法》,日本的《日本银行法》,德国的《信用制度法》,英国的《英格兰银行法》等。

但各国也有不少专门的金融监管立法,如美国1966年的《金融机构监管法》,日本1997年的《金融监察厅设置法》,德国2002年的《统一金融服务监管法》,法国2003年的《金融安全法》等。

三、西方主要发达国家金融立法趋势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各国在金融方面出现了各种不同的新情况,特别是随着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融资市场化、金融资产证券化、金融市场一体化的趋势日益明显,促使金融工具不断创新、金融管制逐步放宽,已经或正在引起金融制度和金融业务的变化,同时也对金融立法提出了新的要求,由此带来的金融立法的四大趋势:(一) 强调中央银行在监管中的独立性从学术界的最新研究成果来看,外国学者在对发达国家战后长期高通胀现象进行大量的计量分析之后发现,一方面,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指数与通货膨胀率之间存在着负相关关系,而另一方面,中央银行独立性指数与实际经济增长率之间则不存在相关关系。

这也就是说,中央银行的独立性越小,通货膨胀率就越高;反之,中央银行独立性越大,通货膨胀率就越低;但是,无论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大小与否,其对于经济增长率的高低则无明确影响。

因此,为了实现物价和宏观经济的稳定,中央银行货币政策运营的独立性至关重要,这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尤显突出。

(二) 强调对国际银行实施母国与东道国联合监管《核心原则》要求对跨国银行机构的各种银行业务实施全球统一监管。

在现行巴塞尔体制中,有关跨国银行机构的合作监管是以以下两项基本原则为出发点:第一,任何银行机构都不应逃避监管;第二,这种监管应当是充分的。

目前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关于本国市场准入条件限制已经并不局限于本国法律对该银行的基本要求,而把母国对其是否有完善的监管也作为外国银行市场准入的重要前提。

也就是说,各国在审批外资银行机构时非常关注该外国银行是否受到有综合监管能力的母国当局的监管,否则将严格控制或禁止该国银行机构进入本国市场。

在当今国际金融市场上,母国金融监管制度不完善的银行在国际银行业中越来越受到歧视。

2002 年美国货币监理署和中国人民银行对中国银行纽约分行的检查和处罚,这是针对中国银行纽约分行原管理层在1991 年至1999 年间违规经营行为所采取的措施,这是两国金融监管机构对跨国银行进行联合监管的典型例证。

(三) 强调金融监管必须是有效监管1997 年9 月巴塞尔委员会颁布的《核心原则》提出了“银行业有效监管”的理念。

强调对银行业有效监管的原则,是为了对市场缺陷发挥积极的补充性作用,而不是人为地替代或扭曲市场的作用;监管措施不能影响和抑制银行业务的正常发展以及金融创新活动的深入进行;金融市场在不断发生变化,银行的监管方式也应相应作出调整。

为了实施有效监管《核心原则》强调监管的全程化。

从制定银行开业标准和审批开业申请(包括注册资本、机构设置、组织结构和业务范围等) 开始,到审慎监管确保银行制定并执行合理的发展方针、业务程序,以及建立管理信息系统和风险防范系统等,将监管贯穿于银行运行的全过程。

《核心原则》强调建立银行业监管的规范化系统,并将其作为有效银行监管的重要前提。

这一系统不仅具有明确的责任和目标,而且还须具备完善的银行业监管的法律体系,监管机构依法监管,被监管者的正当权利受法律保护,监管者和被监管者都受到法律约束。

巴塞尔委员会相信,世界各国采用《核心监管原则》是提高国内与国际金融体系稳定性与防范亚洲金融危机再度爆发的重要步骤。

(四) 强调重视市场约束在金融监管中的地位2001 年发布的《新资本协议》是巴塞尔协议体系中第一次引入市场约束机制,与最低资本要求、政府监管约束共同组成银行监管的三大支柱。

在新的基本框架中,巴塞尔委员会充分肯定了市场具有迫使银行有效而合理地分配资金和控制风险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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