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暂行管理规定-3
《地面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对周围有煤炭、木材等固体易燃物的动火作业,动火人和监 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其他人员应清理现场,工作地点应再次 用水喷洒,留守一小时,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十六) 焊工作业应严格执行电焊、气焊“十不焊”制度。 1. 不是电焊、气焊工不能焊割。 2. 重点要害部位及重要场所未经安全消防部门批准,未落实 安全措施不能焊割。 3. 不了解焊割地点及周围情况(如该处能否动用明火,有否易 燃易爆物品等)不能焊割。 4. 不了解焊割物内部是否存在易燃、易爆的危险性不能焊割。 5. 盛装过易燃、易爆的液体、气体的容器(如气瓶、油箱、槽 车、贮罐等)未经彻底清洗,排除危险性之前不能焊割。
9. 在禁火区内未经审批不能焊割。 10. 附近有与明火作业有抵触的工种在作业(如刷漆等)不能 焊割。 (十七)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 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 露天动火作业过程中遇下雨天气时,应停止焊接、切割作业;夜 间动火作业,现场应有足够的照明设施。 第十六条 特殊动火作业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第十五条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 在生产不稳定或设备、管道腐蚀严重的情况下不得进行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二) 设备和管道内如果是遇高温易发生聚合或分解爆炸的介 质,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三) 对盛有剧毒物料的设备和管道,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 火作业。 (四) 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
兖矿集团有限公司 2014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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兖矿集团有限公司 地面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需重新办理动火作业许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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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动火作业许可票
第七条 动火作业许可票的存档
动火作业结束后,由动火区域所在单位将已关闭的动火作业许可票 存档一年。 所在区域指:一级动火——油田公司主管部门、公司主管部门、作 业区都要保管; 二级动火——公司主管部门、作业区保管。 三级动火——作业区、班站都要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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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责任人——安全职责
第三条 双方动火负责人(指挥)的安全责任:
生产单位的动火负责人由其现场动火指挥人担任,作业单位的动火 负责人必须由其现场负责人担任,其安全责任如下: (一)动火负责人是动火作业的直接组织者,对安全动火负直接领 导责任; (二)认真督促监护人和动火人等履行安全责任,落实动火作业许 可票中各自负责的安全措施,并互相检查,确认落实后方准动火;
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由科级单位组织确认 。
监护
作业期间由作业单位和生产单位指定监护人全过程监护;
科级单位指派人员现场监督,可以是作业区的人员,也可以是站 长或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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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动火作业许可票
第三条 安全措施确认与监督、监护人的确定
项目 动火申请 动火审查 动火审批
油田公司内部二级单位 作业单位 之间动火施工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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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动火作业许可票
第五条 动火作业许可票的期限和延期
一级动火作业首次批准时间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一个班次,若动火作 业许可票有效期内无法完成动火作业,申请人可申请延期,但延期后总的 作业期限不能超过24小时。 二、三级动火作业首次批准时间有效期原则一般不超过一个班次, 经双方确认确需延期作业,延期后总的作业期限最多不超过7个工作日。 在易燃易爆区域内新、改、扩建独立站场,新建管线(新旧管线连 头除外),根据工期计划,由相关各方协商一致确定作业许可的有效期限, 首次批准有效期限最多不超过30个工作日。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二 责任人——安全职责
第一条 动火区域所在单位(生产单位)安全职责:
(一)对作业单位进行安全交底,明确动火施工现场的危险状况,协 助作业单位开展危害识别、制定安全措施,并向作业单位提供现场作业 安全条件,审查作业单位提供的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
(二)现场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指定现场监护人,监护检查现 场动火安全;
提纲
一、动火作业许可票 二、责任人---安全职责 三、动火作业前准备 四、实施动火作业 五、特殊情况动火作业 六、基本要求
第1页
一 动火作业许可票
第一条 动火分级
本条中我们要解决的问题是确定本次动火是几级动火?
动火共分三级。
第2页
一 动火作业许可票
第一条 动火分级
(一)一级动火 1.油气储罐带油(气)不置换动火; 2.在用油(气)长输管线更换管线(管段)动火; 3.天然气气井井口无控制部分动火; 4.处理重大井喷事故现场急需的动火。
第二条 动火作业票的申请与批准
(一)一级动火
动火作业许可票安全 工作方案
申请人
共同申报
生产单位 业务主管
部门
生产单位 业务主管
领导
油田公司业务主 管部门负责人
签署 意见
油田公司业务 主管领导
批准
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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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动火作业许可票
第二条 动火作业票的申请与批准
(二)二级动火
申请人
动火作业许可票 安全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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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动火作业许可票
第一条 动火分级
(三)三级动火
除一级、二级动火之外的动火作业均为三级动火。 (四) 重大节日、特殊时期需要动火时,动火作业等级上调一级。 重大节日指:法定假日期间。 特殊时期指:两会期间、其他重大社会活动。我们根据实际情况 而定,主要依据危险性,但人的认知程度不同,也要酌情考虑, 缩放性较大。
动火、动焊安全管理规定(3篇)
动火、动焊安全管理规定动火、动焊是指进行火种焚烧和进行电焊作业,这种工作过程中会产生明火、高温和火花等危险因素,存在较高的火灾和烟雾毒害风险。
为了确保动火、动焊作业的安全进行,保护员工和环境的安全,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安全管理规定。
以下是关于动火、动焊安全管理规定的内容,全文约____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动火、动焊安全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动火、动焊作业,保证员工安全和设施设备的安全,防止和减少火灾和烟雾毒害事故的发生,提高工作场所的安全环境。
第二条动火、动焊安全管理规定适用于一切动火、动焊作业场所和人员。
第三条所有从事动火、动焊作业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并与安全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维护工作场所的安全。
第四条动火、动焊作业应按照火灾危险等级进行区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五条所有从事动火、动焊作业的人员必须接受相应的安全培训,并具备相关证书和资质。
第六条动火、动焊作业必须严格按照作业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未获得许可证的情况下禁止进行作业。
第二章动火安全管理第七条动火作业必须制定详细的作业方案,并按照方案进行操作。
第八条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火灾危险评估,确认作业地点、环境及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九条动火作业区域必须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告知相关人员和部门。
第十条动火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火源和易燃、易爆物品与火源距离保持安全距离,并采取遮盖措施。
第十一条动火作业期间,必须设置专职人员进行现场监控,并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和设备。
第十二条动火作业完成后,必须进行彻底清理和消除火源,并进行必要的检查,确保火灾隐患消除。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区域禁止存储易燃、易爆、易燃性气体和有毒物品等危险品。
第十四条动火作业期间,必须采取保护措施,防止工作人员受到火花飞溅和高温辐射的伤害。
第十五条动火作业期间,必须保持通风良好,防止烟雾积聚,引起一氧化碳中毒。
第十六条动火作业期间,必须定期检查火灾报警器、灭火器和消防设施设备的运行状态,保证其正常工作。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3篇)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工作场所安全,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规范动火作业行为,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动火作业是指在施工、维修、检修等过程中,为了完成某项任务,需要使用明火进行焊接、切割等作业的行为。
第三条动火作业必须按照本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严格控制作业过程中的火源,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第二章动火作业准备第四条执行动火作业的单位或个人应提前编制作业计划,并经相关部门审批,作业计划包括动火的具体时间、地点、作业人员名单、作业的方式和方法等。
第五条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现场勘察,评估火灾风险,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现场勘察包括检查场地、环境和周边设施等是否具备安全条件。
第六条动火作业现场必须设置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应急设备。
作业人员应穿戴好适当的防护装备,确保作业安全。
第七条动火作业前,必须组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所有作业人员都必须了解动火作业的相关风险和安全措施。
第三章动火作业流程第八条动火作业必须在风力、气候和温度等条件适宜的情况下进行。
如遇恶劣天气或其他不适宜作业的情况,必须暂停作业。
第九条动火作业前,必须清除作业区域内易燃物、可燃气体等火灾隐患,确保作业区域安全。
第十条动火作业必须按照规定的作业工艺和安全操作程序进行。
禁止在未获得许可的情况下违规使用明火进行作业。
第十一条动火作业期间,必须进行有效的火源监控。
如发现火源失控或其他安全风险,必须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予以控制和处理。
第四章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第十二条动火作业必须明确火源的位置和供应方式,并设置专人监控供应情况,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火灾事故。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必须清理作业区域内的可燃物、易燃物,确保周围环境无明火。
第十四条动火作业现场必须设立明显的警示标识和安全提示牌,提醒周围人员注意作业风险,并采取防护措施。
第十五条动火作业现场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和应急设备,并经常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工作。
国家_动火作业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动火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动火作业是指使用明火、电弧、激光等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作业,包括但不限于焊接、切割、打磨、喷漆、焚烧等。
第四条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领导,建立健全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本规定的实施。
第六条从事动火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严格遵守本规定,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
第二章资质与条件第七条从事动火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相关许可证;(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四)有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六)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火作业设备和工具。
第八条从事动火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以下资质:(一)焊接作业:取得国家规定的焊接作业人员资格证书;(二)切割作业:取得国家规定的切割作业人员资格证书;(三)打磨作业:取得国家规定的打磨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四)喷漆作业:取得国家规定的喷漆作业人员资格证书;(五)焚烧作业:取得国家规定的焚烧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三章动火作业审批第九条动火作业单位应当编制动火作业方案,明确作业内容、作业时间、作业地点、作业人员、安全措施等。
第十条动火作业单位应当向作业地点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审批,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动火作业方案;(二)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三)作业场所的安全评估报告;(四)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检查报告;(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动火作业方案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动火、动焊安全管理规定(3篇)
动火、动焊安全管理规定动火、动焊是常见的施工作业,但也是存在一定安全风险的。
为了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提出了以下动火、动焊安全管理规定:1. 动火、动焊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安全操作规程,具备相关证书和操作经验,并经过岗前培训合格。
2. 进行动火、动焊作业前,应进行现场的安全检查,确保周围环境和设备设施符合操作要求,消防设施齐全有效。
3. 在动火、动焊现场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禁止未经授权的人员靠近,并进行必要的围栏和防护设施的设置。
4. 动火、动焊作业前,必须进行详细的施工方案编制,并由专职安全员审核和备案。
施工方案中应包括操作步骤、操作人员、安全保护措施等内容。
5. 动火、动焊作业过程中,必须配备专职人员进行安全监管,保证操作安全有序。
同时,所有操作人员必须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包括耐火服、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
6. 动火、动焊作业期间,应保持通风良好,防止产生有毒有害气体超标。
同时,应采取防火措施保证作业区域的安全。
7. 动火、动焊作业后,必须进行彻底的清理,清除余热和火源,以确保无火灾隐患。
相关设备和工具必须进行检查,如有损坏或异常情况,需要及时修理或更换。
8. 在施工中,动火、动焊作业的时间、地点、范围等需提前告知相关部门和人员,以便进行安全联动和协调。
9. 动火、动焊作业结束后,应及时进行安全总结,总结作业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并加以改进。
以上是动火、动焊安全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具体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执行。
同时,当地消防、安监等部门也会有相关要求和指导,需要与其保持沟通和合作。
动火、动焊安全管理规定(2)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动火、动焊前的准备工作:在进行动火、动焊之前,必须进行相关准备工作,如制定作业计划、明确责任人、检查火灾防护设施等。
2. 动火、动焊人员的安全要求:动火、动焊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资格证书,并接受专业培训,了解相关安全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
动火作业管理暂行规定
动火作业管理暂行规定一、总则为了保障企业生产安全,规范动火作业行为,提高生产效益,特订立本《动火作业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内进行的全部动火作业活动,并严格管束动火作业工作人员的行为。
二、动火作业管理责任1.企业管理负责人对动火作业管理负有最终责任,确保动火作业全面规范、安全可控。
2.动火作业管理责任应明确到位,由特地人员负责具体组织、引导、监督动火作业过程,并及时向企业管理负责人报告。
3.动火作业管理责任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接受相应的培训,熟识本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
三、动火作业准备1.动火作业前,应进行特地的动火作业准备工作,包含订立认真的动火计划、确定安全防护措施和紧急救援方案等。
2.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确保动火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
3.动火作业前,必需落实动火作业许可制度,由特地人员审核并发放动火作业许可证。
四、动火作业操作1.动火作业前,必需进行操作人员指定和交底,确保操作人员熟识动火作业流程和相关安全规范。
2.动火作业现场必需明确指定专人值班负责监控,对作业现场安全情况进行实时监测。
3.动火作业使用的设备、工具以及防护用品必需符合安全要求,并经过特地人员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4.动火作业期间,操作人员必需严格依照动火计划和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禁止违规操作和擅自调整作业流程。
五、动火作业安全措施1.动火作业现场必需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禁止未经许可人员进入。
2.动火作业必需采取有效的火源掌控措施,严禁使用明火进行作业。
3.动火作业现场必需配备相应的灭火设备、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
4.动火作业前,必需对作业现场周边进行安全隔离措施,防止火灾扩散和人员损害。
六、动火作业监督检查1.企业管理负责人及相关部门应定期开展动火作业的监督检查活动,对动火作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和总结。
2.对于动火作业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和隐患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并记录整改情况。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细则(3篇)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细则通常是用于指导和管理动火作业过程中安全措施的一份文件或文件集合。
下面是一份常见的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细则的示例:1. 目的和适用范围1.1 目的:确保动火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防止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
1.2 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和工作场所。
2. 安全责任和义务2.1 企业负责人应制定动火作业的管理细则,并确保其有效实施。
2.2 动火作业人员应了解动火作业的相关安全要求,并按照细则的规定执行。
2.3 所有人员都有责任遵守细则的规定,积极参与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
3. 动火作业前的准备工作3.1 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申请,并经相关部门批准。
3.2 动火作业前,必须清除作业区域内的可燃物,并采取其他必要的防护措施。
3.3 动火作业前,必须检查作业设备和工具的完好性,并保证其工作正常。
4. 动火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措施4.1 动火作业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保持通风良好。
4.2 作业人员必须穿戴符合防护要求的个人防护装备。
4.3 动火现场必须配置灭火设备,并保持其有效性。
4.4 动火现场必须有专人监护,并确保现场的秩序和安全。
5. 动火作业后的安全控制5.1 动火作业结束后,必须进行检查和验收,并填写相关的动火作业记录。
5.2 动火作业结束后,必须清理作业现场,并消除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5.3 动火作业结束后,必须回收和妥善存放使用过的化学品和废弃物。
6. 教育和培训6.1 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接受相关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了解动火作业的风险和安全措施。
6.2 企业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7. 违章责任和处罚7.1 违反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细则的,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7.2 对于因动火作业引发的事故和损失,相关责任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以上是一份典型的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细则的示例,实际细则的内容可能会根据不同企业和工作场所的需求进行定制。
动火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三篇)
动火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动火施工作业是指用明火或其他引燃源对金属或非金属材料进行熔化、燃烧等热加工作业。
由于动火作业存在一定的火灾风险,因此需要有相应的安全管理规定来确保作业安全。
以下是针对动火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以及相应的控制措施。
一、作业前的准备工作1. 施工前应进行详细的动火施工计划编制,并将计划提交给相关部门或人员进行审核。
2. 动火施工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现场没有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并做好预防火灾和防护措施。
3. 动火施工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使其具备相关动火施工知识和安全意识。
4. 动火施工前应组织人员对动火设备和工具进行检查,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二、动火作业的安全控制措施1. 动火作业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进行,严禁无资质人员进行动火作业。
2. 动火作业前应将周围易燃物清理干净,并采取防护措施,如使用防火板、阻燃剂等。
3. 动火作业现场应设立明显的禁止烟火标志,并设置专人进行安全监督。
4. 动火现场应配备灭火器、泡沫灭火器、灭火器等灭火设备,以备不时之需。
5. 动火作业现场应做好通风设施,保持室内空气流通,避免积聚可燃气体。
6. 动火施工现场应设置专人监护,严禁未经许可人员进入施工区域。
7. 动火施工现场应设立安全警示牌,提醒人员注意火灾危险,遵守相应安全规定。
三、动火作业事故处理1. 如发生动火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扑灭或控制火势,并及时报警。
2. 发现烟雾、火焰等异常情况,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通知相关人员。
3. 如发生人员伤亡,应立即进行紧急救治,并报告相关部门。
四、动火作业后的安全管理1. 动火作业结束后,应做好现场清理工作,清除易燃物。
2. 动火设备和工具应妥善保管,以防止损坏和误用。
3. 动火施工结束后应进行事故分析和总结,找出不足之处,并完善相关措施和管理制度。
以上就是动火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通过严格的管理措施和操作规范,可以有效减少动火作业带来的火灾风险,保障作业人员和施工现场的安全。
2024年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3篇)
2024年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动火作业的安全性,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动火作业的定义动火作业是指在使用明火或者其它可能引发火灾的工具、设备进行的作业活动。
第三条动火作业的对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动火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动火作业的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2. 纪律严明,责任明确。
3. 依法办事,依规作业。
第五条动火作业的责任1. 动火作业的主体单位或个人应当严格遵守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保障动火作业的安全。
2. 动火作业的监管单位应当加大对动火作业的监管力度,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 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动火作业的主体单位或个人,共同维护动火作业的安全。
第二章动火作业前的准备工作第六条动火作业前的审批程序1. 动火作业前,进行动火作业审批。
2. 动火作业审批程序应当包括以下步骤:(1)动火作业计划编制;(2)动火作业计划审批;(3)动火作业许可证颁发。
3. 动火作业许可证应当明确下列信息:(1)动火作业的时间、地点和范围;(2)动火作业的工具、设备和材料;(3)动火作业的负责人和监督人员。
第七条动火作业前的安全检查1. 动火作业前,进行安全检查。
2. 安全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动火作业现场的安全设施是否完善;(2)动火作业计划是否合理可行;(3)动火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到位。
第八条动火作业前的安全培训1. 动火作业前,进行安全培训。
2. 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以下方面:(1)动火作业的安全流程和注意事项;(2)动火作业所用工具、设备和材料的安全使用方法;(3)动火作业现场的火灾应急处理措施。
第三章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第九条动火作业现场的安全设施1. 动火作业现场应当配备灭火器等相关消防设备。
2. 动火作业现场的安全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十条动火作业人员的防护措施1. 动火作业人员应当佩戴防火工作服、防火手套等个人防护装备。
3.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 目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规范》和有关的规章制度,强化动火作业分级管理,规范动火作业行为,确保生产检修、清理等作业安全、有序地顺利进行,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成都市XXX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和物流中心生产区域内禁火设备、禁火区及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
3 术语和定义3.1 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3.2 易燃易爆场所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3.3 动火作业分类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3.3.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3.3.2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3.3.3 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3.3.4凡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本单位安全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3.3.5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 职责4.1安全生产部是动火作业的归口管理部门。
4.2分公司安全环保部是具体综合管理部门,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动火作业管理。
4.3分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对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核。
4.4物流中心所属物流部的动火作业证由所在分公司负责办理,物流中心负责动火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4.5施工单位对其动火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负责。
5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5.1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5.1.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设备、高处作业的管理规定。
5.1.2有易燃、易爆物质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动火作业管理暂行规定
动火作业管理暂行规定
1. 动火作业必须经过严格的计划和管理,由专门的动火作业管理人员负责协调和监督。
2. 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详细的风险评估和安全分析,制定相应的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
3. 动火作业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安全警戒线,确保安全区域内没有其他人员和物品。
4. 动火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和考核,具备相关的作业技能和安全意识。
5. 使用的动火设备和工具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经过检修和维护后方可使用。
6. 动火作业现场必须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和急救设备,并做好预防火灾和救援准备工作。
7. 动火作业必须严格按照作业方案进行,禁止擅自改变作业内容或者越过安全措施进行作业。
8. 动火作业结束后,必须进行现场清理和检查,确保没有残留火源和潜在的火灾隐患。
9. 动火作业管理人员必须及时报告和记录作业的情况,包括作业时间、人员和设备使用情况等。
10. 对于严重违反动火作业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同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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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3篇)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4.1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4.1.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危险工作申请单》。
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公司设备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
生产区管廊上的动火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1.2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贮存装置,在动火作业前必须清洗置换,经分析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
4.1.3易燃、易爆区域内的管道、容器、塔、罐等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
4.1.4高空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并采取措施,防止火花飞溅到周围可燃物上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4.1.5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地面进行动火作业时,动火点附近有可燃物,应根据现场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4.1.6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含氧量不得超过____%。
4.1.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因生产需要必须动火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1.8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
动火前应清除现场及周围易燃物,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4.1.9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动火工具设备必须完好,安全附件齐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
4.1.10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乙炔气瓶离明火应在____米以上,乙炔气瓶与氧气瓶之间距离应在____米以上,并不准在烈日下暴晒。
4.1.11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塔器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火花飞溅引起周围可燃物火灾。
4.1.12动火作业完毕后,应清理现场、熄灭余火、切断电源,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4.2特殊危险动火作业4.2.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必须符合4.1所有条款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4.2.2在生产运行不稳定,或设备、管道腐蚀严重的情况下,严禁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公司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3篇)
公司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司动火作业的安全,防止动火作业引发的火灾事故和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动火作业,包括施工、维修、清洁等工作,所有从事动火作业的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动火作业负责人必须是经过公司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对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负有责任。
第二章动火作业前的准备第四条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确认动火现场的安全情况,包括消防设备、用火设备等的完好情况。
第五条动火作业前必须制定详细的动火计划,包括作业时间、地点、人员等,必须征得相关人员的意见,保证全程的安全。
第六条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严格的培训,确保动火作业人员了解动火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措施。
第七条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现场标识,明确动火区域的范围,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并设置警戒线进行警示。
第三章动火作业中的安全管制第八条动火作业现场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和灭火设备,确保在发生火灾时能够及时扑灭,并保证人员安全。
第九条动火现场必须保持整洁,并确保易燃物品和易爆物品与明火的安全距离,避免引发火灾事故。
第十条动火现场必须配备专人负责观察,随时检查火源的安全情况,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火源的安全。
第十一条动火作业人员必须穿着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护服,佩戴防护用具,保证自身的安全。
第四章动火作业后的安全管理第十二条动火作业结束后必须进行详细的清理工作,清除动火现场的垃圾和残留物,保持整洁。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现场的消防设备和灭火设备必须进行检查,确保其完好,随时可以使用。
第十四条动火作业负责人必须对动火作业过程进行总结,发现问题及时改进,并将动火作业的安全情况以及问题汇报给上级部门。
第十五条动火作业后必须对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防火知识,确保今后的动火作业更加安全。
第五章火灾应急处理第十六条如发生火灾事故,应按照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处置,迅速报警,并采取相应的灭火措施,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
动火作业管理暂行规定(3篇)
动火作业管理暂行规定1. 安全责任:对于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或动火作业责任人负责,确保动火作业过程中的安全。
2. 动火作业申请:施工单位或动火作业责任人需提前向相关部门提交动火作业申请,包括动火作业的时间、地点、范围、目的等信息。
3. 动火作业计划:动火作业责任人需要编制详细的动火作业计划,并与相关人员进行沟通和交流,确保各项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4. 动火作业许可:相关部门会对动火作业计划进行审核,通过后颁发动火作业许可证,施工单位或动火作业责任人需要妥善保管并配合实施。
5. 安全防护措施:动火作业前需要进行安全防护措施的检查和准备,如消防设备的检查、防护栏的设置等,确保作业过程中的安全。
6. 作业人员培训:动火作业责任人需要对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进行培训,包括作业安全知识、操作规程、紧急情况应对等方面,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变能力。
7. 监督检查:相关部门会对动火作业的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作业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严禁违规操作。
8. 事故报告:如发生动火作业事故,施工单位或动火作业责任人需要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并配合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9. 违规处理:对于违反动火作业管理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包括责令停工、罚款等处罚措施。
以上就是动火作业管理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具体实施时需要结合地方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动火作业管理暂行规定(2)是指对于动火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和操作规范所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动火作业管理暂行规定:1. 确定动火作业范围:对于具体的动火作业项目,需要明确动火作业的范围和具体工作内容。
2. 动火作业申请和审批:进行动火作业前,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并经过审批后方可进行。
3. 动火作业许可证和标识:对于已经批准的动火作业,需要颁发动火作业许可证,作为证明。
同时,在动火区域周围设置标识,以提醒他人注意。
4. 周边安全清理和防护:在进行动火作业前,需要对周边区域进行安全清理,防止火源扩散。
动火作业管理暂行规定(3篇)
动火作业管理暂行规定是为了保障工作场所安全,防止动火作业引发火灾事故而制定的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进行动火作业的单位和个人,下面将详细介绍其具体内容。
一、总则动火作业是指使用明火、电火花、高温设备等操作进行焊接、切割、烘烤、火炬点火、焚烧、烟火爆竹放炮等作业。
所有进行动火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执行动火作业前必须办理相关手续,并按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动火作业管理机构和人员1. 动火作业管理机构应设立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动火作业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2. 动火作业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岗位培训和资质认证,并具备丰富的工作经验。
三、动火作业申请和审批1. 申请方在进行动火作业前,必须向动火作业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动火作业的时间、地点、方式、作业内容、作业人员等详细信息。
2. 动火作业管理机构应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批准或拒绝,拒绝时必须给出理由。
3. 动火作业管理机构对于特殊情况下的紧急动火作业,可以采取口头审批方式,但必须在动火后24小时内书面补办手续。
四、动火作业现场管理1. 动火作业现场必须安装明显的警示标识,警示标识上应包括动火作业内容、时间、作业负责人等信息。
2. 动火作业现场必须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包括灭火器、灭火器具、消防水带等,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3. 动火作业现场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监护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监控和应急处理工作。
4. 动火作业现场必须划定安全区域,严禁未经许可的人员靠近或进入。
五、动火作业人员安全防护1. 执行动火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熟悉操作规程和安全防护措施,并着装统一的消防服装和防护用品。
2. 执行动火作业的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防护眼镜、耳塞等防护装备,并使用防护罩、隔离板等设备。
3. 执行动火作业的人员必须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禁止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精神病等疾病的人员从事动火作业。
六、动火作业后处理1. 动火作业结束后,必须进行现场清理,清除火源、灰尘等,确保现场没有安全隐患。
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3篇)
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动火作业是指在生产、施工、维修等工作过程中,因需启用明火,引起一定的火灾危险的作业活动。
由于动火作业存在较高的火灾风险,为了保障工作场所的安全,保护员工和财产的安全,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下面是一份关于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参考,长度约____字。
一、总则1.1 本制度是为规范、管理动火作业,保证动火作业安全,保护人身财产安全,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定而制定的。
1.2 本制度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内所有进行动火作业的员工和承包商。
1.3 动火作业:指因工程需要,在未设有专门的开展明火作业场所的单位或场所,需使用明火开展作业的活动。
1.4 动火作业管理原则: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二、安全管理责任和权限2.1 公司领导层负责制定、审批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进行组织和领导。
2.2 动火作业负责人(项目经理、施工班组长等)负责动火作业的组织、实施和安全管理。
2.3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和评估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并及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培训。
2.4 监管部门负责对动火作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对违规单位进行处罚。
三、人员素质要求和技术培训3.1 执行动火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技术培训,熟悉动火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必要的消防知识。
3.2 动火作业负责人必须持有相关的消防证书,了解消防法律法规,并具备一定的指挥和应急处理能力。
3.3 公司要定期组织动火作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火灾应对能力。
四、动火作业准备工作4.1 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作业方案编制,明确动火范围、动火时间、动火人员等内容,并经相关负责人批准。
4.2 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现场勘察,了解周围环境情况,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4.3 动火作业前必须对动火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告知动火作业的风险和注意事项,并颁发相应的消防防护用品和设备。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暂行)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方发电有限公司各单位生产现场安全管理,规范动火作业,避免发生火灾,保障人身、设备安全,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动火作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动火作业是指焊接、切割、明火烘烤、打磨等引入点火源的作业.第四条各单部门按照本规定执行动火工作中,还必须严格执行以下国家、行业标准及有关集团公司规程制度:《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93)《氢气安全技术规程》(GB4962—85)《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热力和机械部分)》等。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贵州大方发电有限公司各部门.第二章防火重点部位划分和动火等级第六条各部门应按照发生火灾危险性大、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的“四大"原则,结合生产实际,确定本部门生产现场防火重点部位.第七条建设期间工程部应结合工程作业特点制定建设期间的基建动火安全施工管理制度,按照本规定做好与生产交叉的动火作业管理。
第八条各部门建立防火重点部位防火责任制和防火检查制度,制定防火安全措施和火灾应急预案,书面公布并定期修订及演练工作。
第九条各部门应根据集团公司《火力发电企业生产安全设施配置标准》的要求,在防火重点部位悬挂防火重点部位标志牌和安全标志牌.防火重点部位标志牌的内容包括:防火重点部位名称及防火责任人,并应随人员变动情况及时更新。
第十条动火等级分为两级,各部门应根据动火等级划分本单位的一级动火区和二级动火区。
(一)一级动火区是指火灾危险性很大,发生火灾时后果严重的防火重点部位。
包括:1、油区及油库围墙内;输油、燃油系统及与油系统相连接的管道,以及废油储放区;汽轮机油系统。
2、氢气系统及制氢站围墙内.3、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及汽油站内;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及与此连接的系统和辅助设备。
4、变压器、蓄电池室、电缆间、电缆沟、电缆隧道、电缆竖井及电缆支架上有可能引燃电缆的动火作业区域。
动火作业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管理规定(暂行)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安全和公司建设、生产顺利进行,特制订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检修及装饰、装修等各项施工的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动火单位,需要动用电气焊割、熬炼、加热、封蜡等非常年固定性明火作业,都须办理动火申请书(见附件),动火时必须随身携带。
第四条公司各单位内部动火作业,动火申请书由动火部门填写,经本单位保卫专业审批后方可动火。
第五条施工单位在本公司相关区域动火作业,须经施工单位保卫部门审批外,还应到动火部位所属单位保卫部门办理动火申请书审批手续。
第六条动火申请书应做到一事一办,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看火人及动火措施等。
看火人负责动火现场动火措施的落实和监护,在动火作业过程中严禁离开现场,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应会同动火人进行现场检查,确认无隐患后方可离开现场。
第七条动火证审批人员要认真负责,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所审批动火申请书应存档第八条在易燃易爆、煤气、氧气、油类及化学危险品区域动用明火时,公司各单位专业人员必须到现场查看、核实区域情况和防火措施落实情况,经安全部门对现场环境进行安全检测合格后方可办理动火手续。
动火过程中该区域保卫专业人员或岗位职工应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烘烤、加热作业应与易燃、可燃物保持安全距离;熬炼作业中,熬炼物不应超过熬炼容器容量的四分之三,并不得在熬炼炉灶旁掺兑易燃、可燃稀释剂。
第十条电、气焊割作业前,应对周围情况进行确认,了解被焊、割设备、构件的性质及火灾危险性,尤其对准备焊、割管道、容器内的残留物质要进行认真的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可动火作业。
第十一条电缆隧道、夹层、煤气、氧气、油类等可燃、易燃液体、气体的管道、管网、管沟等危险区域严禁动火,特殊情况需动火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动火安全措施,由单位保卫专业人员在现场进行措施落实及动火作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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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河油田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确保动火作业期间人员安全,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人员伤害、财产损失和环境影响,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范》(Q/SY1240-2009)、《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1241-2009),结合油田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工作程序(规程)未涵盖到的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作业,为动火设置的固定场所除外,如化验室、专门的维修场所、预制厂(车间)、锅炉及焚烧炉等。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辽河油田公司、辽河石油勘探局(以下简称油田公司)及承包商动火作业管理,控股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油田公司安全环保处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并对程序的执行提供咨询、支持和审核。
第五条油田公司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执行,并提供培训、监督和考核。
第六条各二级单位和承包商执行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七条员工接受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培训,执行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章安全职责第八条动火区域所在单位安全职责:(一)向作业单位明确动火施工现场的危险状况,协助作业单位开展危害识别、制定安全措施,并向作业单位提供现场作业安全条件,对所有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进行工作内容、动火安全措施、应急措施等技术交底;(二)现场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指定现场监督人,监督检查现场动火安全;(三)督促双方监护人和动火人等履行安全职责,落实安全措施;(四)动火过程中,对所有现场施工人员的“三违”行为,有批评教育、制止或处罚权,发现违章作业时有权撤销动火作业许可票。
第九条动火作业批准人或授权人的安全职责:负责审批动火作业许可票,向作业方沟通工作区域危害和基本安全要求,核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第十条动火负责人(指挥)的安全责任:生产单位的动火负责人由其现场动火指挥人担任,施工单位的动火负责人必须由其现场负责人担任,其安全责任如下:(一)动火负责人是动火作业的直接组织者,对安全动火负直接领导责任;(二)认真督促监护人和动火人等履行安全责任,落实《动火作业许可票》中各自负责的安全措施,并互相检查,确认落实后方准动火;(三)动火作业前,生产单位的动火指挥人必须要求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对所有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进行动火作业许可票、应急措施的安全交底和安全提示;(四)动火过程中,双方动火负责人对现场施工人员的“三违”行为,均有批评教育、制止或处罚权,发现不能保证施工安全时,有权停止施工,排险后方可重新动火。
第十一条动火作业单位安全职责:(一)负责制定动火作业安全措施或编制必要的安全工作方案,负责作业前安全培训;(二)严格按照动火作业许可票施工,随时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发现违章或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有责任及时终止动火作业;(三)当发生突发事件时,必须按照制定的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措施抢险,并立即报告生产单位。
第十二条动火作业申请人安全职责:(一)动火作业申请人也是动火作业现场负责人,负责提出动火作业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落实动火作业安全措施;(二)组织实施动火作业,并对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人的安全职责:(一)参加动火作业的焊工、电工、起重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具备相应的有效资质等级,持证上岗;(二)动火作业人是动火作业具体操作者,对安全动火负直接责任,必须遵守属地单位的动火作业安全制度及其他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动火措施;(三)动火作业人在动火作业前,必须核准动火部位、动火时间,接到动火指令后,确认各项安全措施已落实,在负责人、双方监护人均在场情况下,方能动火;(四)动火作业人在动火过程中,发现不能保证动火作业安全时,有权停止动火,经动火负责人、动火双方监护人确认隐患整改完毕后方能继续动火;(五)熟悉并掌握应急预案;(六)动火作业人应按规定摆放动火设备,正确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器具。
第十四条动火双方监护人的安全职责:(一)动火双方监护人应经过安全培训,对动火安全负直接监护责任;(二)动火双方监护人必须全面了解动火区域和部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熟悉并掌握常用的急救方法,具备消防知识,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护器具;(三)动火双方监护人应熟悉应急预案,并能处理异常情况;(四)动火双方监护人在接到动火作业许可票后,应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确认落实后方准动火,发现不能保证施工安全时,有权提出暂不作业;(五)双方监护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
要佩戴明显的袖标,并配备专用的安全检测仪器;(六)动火完工后,双方监护人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种存在时方可离开。
第十五条现场安全监督的安全责任:(一)现场安全监督应经过培训,在动火监督时应佩戴明显标志;(二)现场安全监督是动火作业的监督者,对动火作业负有监督责任,应熟悉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工艺流程和设备状况,具有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三)现场安全监督应对照动火作业票、动火作业方案和预案逐项检查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四)当发现动火部位与动火作业票不相符合,或者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现场安全监督有权制止动火;(五)动火作业中,现场安全监督必须对动火负责人、动火监护人、动火作业人的行为进行严格监督,发现有违反动火作业票、动火作业方案的行为,必须马上提出停止作业,并马上报告安全部门,待隐患整改后,方准许继续作业;(六)发现异常情况时,现场安全监督有权停止动火;(七)动火过程中现场安全监督不得离开现场,动火完工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种存在后,在动火作业票上签字,并对作业过程中任何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情况,记录注明后方可撤离。
第四章基本要求第十六条油田公司实行动火作业许可制度,除在规定的场所外,在任何时间、地点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办理动火作业许可票,动火作业许可票参见附录A。
第十七条动火作业前,应按照《工作前安全分析暂行管理规定》进行危害因素辨识和风险评估,确定安全措施,必要时编制安全工作方案。
第十八条凡是没有办理动火作业许可票,未指定现场动火双方监护人,没有落实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有变动且未经批准的,禁止动火。
第十九条动火作业许可票是动火现场操作依据,原则上只限在同类介质、同一设备(管线)、指定的措施和时间范围内使用;同一地点不同介质或同一班次同种类型的设备管线动火可出具一个动火作业票,但安全工作方案中应明确不同介质的安全措施,一级、二级除外。
不得随意涂改、代签。
第二十条处于运行状态的生产作业区域内,凡能拆移的动火部件,应拆移到安全地点动火。
第二十一条在带有可燃、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上不允许动火。
确属生产需要动火时,应制定可靠的安全工作方案及应急预案后方可动火。
第二十二条油田公司动火作业实行分级管理,等级划分如下:(一)一级动火1.油气储罐带油(气)不置换动火;2.在用油(气)长输管线更换管线(管段)动火;3.天然气井井口无控制部分动火;4.处理重大井喷事故现场急需的动火。
(二)二级动火1.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储罐、压力容器(如原油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分离器、缓冲罐等)本体及附件置换动火;2.正在运行或开、停工过程中的炼油(化工)、天然气处理装置区,管线、设备本体动火;3.直径不小于159㎜的油气(包括含易燃易爆物质的污水)管线及有毒有害气体超标的管线动火;4.天然气气柜和容量大于400m3(含400m3)的石油液化气储罐置换动火;5.容量大于1000m3(含1000m3)的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置换动火;6.原油储量在5000m3以上(含5000m3)的油库、联合站含有油气污水在用设备、容器本体不置换动火;7.油井井口无控制部分动火;8.各类生产、储存、输送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的集气间、液化气充装间等处动火。
(三)三级动火除一级、二级动火之外的动火作业均为三级动火。
第二十三条重大节日、特殊时期需要动火时,动火作业等级上调一级。
第五章动火作业前准备第二十四条动火作业隔离要求:(一)动火作业应划定施工区域,并设置警戒线,严禁与动火作业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动火区域,必要时动火现场应配备消防车及医疗救护设备和器材;(二)与动火点相连的管线应进行可靠的隔离、封堵或拆除处理。
动火前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盲板或断开,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
不具备上述隔离条件的,必须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三)与动火点直接相连的阀门应由作业单位上锁挂牌;动火作业区域内的设备、设施应由生产单位人员操作;(四)储存氧气的容器、管道、设备应与动火点隔绝(加盲板),动火前应置换,保证系统氧含量不大于23.5%(V/V);(五)距离动火点30米内不准有液态烃或低闪点油品泄漏;半径15米内不准有其他可燃物泄漏和暴露;距动火点15米内所有的漏斗、排水口、各类井口、排气管、管道、地沟等应封严盖实;(六)含硫化氢或其它有毒气体的场所应做好相应的防中毒措施。
第二十五条动火作业气体测试要求:(一)动火前气体检测时间距动火时间不应超过30分钟。
安全措施中应规定动火过程中的气体检测时间和频次。
若采取强制通风措施,其风向应与自然风向一致;(二)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区域或动火点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受限空间内动火,需同时检测氧含量,存在其它有毒气体泄漏可能的,也需检测有毒气体含量,确保所有气体检测合格:1.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浓度应小于其与空气混合爆炸下限的10%(LEL)。
2.使用色谱分析等分析手段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V/V)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5%;当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2%(V/V)。
(三)受限空间动火,气体检测应包括可燃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氧气浓度等,其可燃介质(包括爆炸性粉尘)含量必须低于该介质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下限的10%(LEL),氧含量19.5%~23.5%,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四)气体检测的位置和所采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必要时分析样品(采样分析)应保留到动火结束;(五)用于检测气体的检测仪应在校验有效期内,并在每次使用前与其他同类型检测仪进行比对检查,以确定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六章实施动火作业第二十六条现场确认完毕后,动火指挥签字后(动火现场指挥为到现场的生产单位的最高负责人)方可动火。
第二十七条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制定的安全措施或安全工作方案的要求进行作业。
如果动火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继续动火前,动火作业人、动火双方监护人应重新确认安全条件。
第二十八条动火作业人员在动火点的上风作业,应位于避开油气流可能喷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