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利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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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水利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利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型⽔利⼯程管理体制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号:⽔建管[2013]169号颁布⽇期:2013-03-28执⾏⽇期:2013-03-28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利(⽔务)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利(⽔务)局、财政局,新疆⽣产建设兵团⽔利局、财务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利改⾰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和中央⽔利⼯作会议精神,进⼀步深化⼩型⽔利⼯程管理体制改⾰,明晰⼯程产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对公益性⼩型⽔利⼯程管护经费给予补助,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利⼯程管理模式,建⽴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良性运⾏机制,确保⼩型⽔利⼯程安全运⾏和效益充分发挥。

⽔利部、财政部研究提出了《关于深化⼩型⽔利⼯程管理体制改⾰的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深化⼩型⽔利⼯程管理体制改⾰的指导意见⽔利部财政部2013年3⽉28⽇附件:关于深化⼩型⽔利⼯程管理体制改⾰的指导意见近年来,各地对⼩型⽔利⼯程管理体制改⾰进⾏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定的进展。

但⼩型⽔利⼯程管理仍存在管护主体缺失、管护责任难以有效落实等问题,严重影响了⼯程安全运⾏和效益充分发挥。

为加强⼩型⽔利⼯程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利改⾰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以下简称2011年中央1号⽂件)的要求,现就深化⼩型⽔利⼯程管理体制改⾰,提出如下意见:⼀、指导思想、原则和⽬标(⼀)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1号⽂件和中央⽔利⼯作会议精神,明晰⼯程产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对公益性⼩型⽔利⼯程管护经费给予补助,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利⼯程管理模式,建⽴健全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良性运⾏机制,确保⼯程安全运⾏和效益充分发挥。

(⼆)基本原则。

⼀是权责⼀致。

明晰所有权,界定管理权,明确使⽤权,搞活经营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

江苏省水利厅印发关于《江苏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苏水基[2001]47号

江苏省水利厅印发关于《江苏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苏水基[2001]47号

江苏省水利厅印发关于《江苏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水利厅印发关于《江苏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苏水基〔2001〕4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保证工程安全,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全省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负责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在全省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的防洪、排涝、灌溉、供排水、水力发电、水土保持、滩涂开发等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四条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保证,监理单位控制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

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

水利工程建设各方均有责任和权利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依据:㈠国家和省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㈡水利水电、交通、房屋建筑等行业的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㈢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合同及其他文件。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苏水规〔2020〕6号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苏水规〔2020〕6号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各设区市水利(务)局,厅直各有关单位,省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已经厅党组扩大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原《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苏水规〔2013〕5号)同时废止。

附件: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江苏省水利厅2020年12月1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参建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附则附件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参建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切实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投资主体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及监督管理,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水利工程,其他水利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行业指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下同)负责、监理单位监控、施工和设计单位保证与政府监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水利工程各参建单位〔包括项目法人、代建、勘(察)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下同〕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本规定,开展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各项目负责人〔勘(察)测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的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形成包括全体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体系,加强对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依法承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推进水利现代化建设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推进水利现代化建设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推进水利现代化建设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09•【字号】苏政办发[2011]24号•【施行日期】2011.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推进水利现代化建设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24号)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贯彻《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推进水利现代化建设的意见》(苏发〔2011〕1号)提出的一系列政策措施,需要省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并认真加以落实。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分工(一)“十二五”期间,淮河、沂沭泗、长江、太湖等重点流域防洪标准全面达到50年一遇以上的规划目标,区域骨干河流排涝标准达到20年左右一遇,大中城市达到国家防洪排涝标准;全省有效灌溉面积占耕地面积比例达到85%以上,旱涝保收面积达到72%以上,灌溉水利用系数提高到0.58以上;全省年用水总量控制在560亿立方米以内,城乡供水保证率进一步提高,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降到120立方米每万元以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70%左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100%。

(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负责)(二)开展新一轮淮河治理,推进淮河入江水道整治、淮河入海水道二期工程、分淮入沂、蓄滞洪区安全工程等重点项目建设。

加快太湖治理,建设走马塘、新沟河、新孟河等引排骨干工程。

实施长江堤防加固、河势整治及长江口综合治理。

巩固海堤达标建设成果。

(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等部门负责)(三)加大城市防洪排涝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切实提高城市防洪排涝标准,增强城市防灾减灾能力。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1.09.21•【字号】苏水规[2011]4号•【施行日期】2011.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水规[2011]4号)各市水利(务)局: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156号)精神,为加强我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明确职责分工,规范建设管理行为,经研究,我厅制定了《江苏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江苏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规范工程质量、安全、工期和资金管理,明确参建各方职责,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156号)以及国家、省有关基本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范围内纳入全国中小河流治理专项规划确定的项目,以及根据国务院要求,经财政部、水利部认定的其他重点中小河流治理项目。

第三条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制。

第四条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江苏省水利厅、财政厅为我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工程项目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相关市、县(市、区)水利(务)局根据建设项目事权划分的原则,具体负责所辖工程项目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市区境内或跨县(市、区)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原则上由市打捆组建项目法人;对一县(市、区)境内的项目,原则上由县(市、区)打捆组建项目法人。

第六条工程建设项目执法监察由各市、县(市、区)水利(务)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执法监察,受理相关举报和查处工程项目建设中的有关违纪违规行为。

江苏省水利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水利厅,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12.27•【字号】苏水办[2013]58号•【施行日期】2013.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江苏省水利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苏水办〔2013〕58号)各市水利(务)局、财政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水利(务)局:根据《水利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13〕169号)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办建管函〔2013〕470号),按照先行试点、典型引路、分类实施、全面推进的总体思路,就开展深化我省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展改革试点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我省小型水利工程面广量大,虽然近年来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取得了一定进展,但各地发展不平衡,仍然存在管护主体缺失、管护责任难以有效落实等问题,影响了工程的安全运行和效益发挥。

开展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有利于理清改革思路,明确改革方向;有利于及时总结工作,深入剖析问题,完善相关改革措施;有利于积累经验,实现“以点带面”和“以点促面”,逐步推进面上改革工作开展。

各地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结合实际选取一些条件成熟的地方开展改革试点,积累经验后逐步推开。

二、科学合理选定改革试点水利部已确定南京市高淳区、淮安市洪泽县作为深化全国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示范县。

省级水利现代化试点县(市、区),为省级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县(市、区)。

各地可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选择工程类别较全、群众关注度高、当地政府支持的县(市、区)、乡(镇、街道)或某类小型水利工程,作为本级改革试点先行先试。

江苏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工程建设管理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工程建设管理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工程建设管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1.01.04•【字号】苏水规[2011]1号•【施行日期】2011.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工程建设管理细则》的通知(苏水规[2011]1号)各市、县(市)财政局、水利(务)局:为加强我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明确建管职责,规范建管行为,确保工程建设规范、质量和资金安全,按期完成建设任务,根据国家和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工程建设管理细则》。

现予下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一一年一月四日江苏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以下简称“小农水重点县”)建设管理工作,规范工程质量、工期和资金管理,明确各方职责,根据财政部、水利部《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财农[2009]336号),省财政厅、水利厅《江苏省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苏财规[2010]7号),以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小农水重点县工程建设实行项目公示制、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实行集中投入、重点支持和整体推进的小农水重点县项目(专项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我省小农水重点县项目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省财政厅、水利厅为我省小农水重点县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工程项目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市、县(区)财政局,水利(务)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根据建设管理事权划分,具体负责所辖项目建设及监督管理工作。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发布《江苏省水利工程文明工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水规〔2014〕8号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发布《江苏省水利工程文明工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水规〔2014〕8号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发布《江苏省水利工程文明工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发布《江苏省水利工程文明工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水规〔2014〕8号各市水利(务)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水利(务)局,厅直各单位,省各水利重点工程建设局: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文明工地的建设管理,根据水利部要求,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水利工程文明工地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江苏省水利厅2014年12月18日江苏省水利工程文明工地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我省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安全,营造良好的工程建设环境,做好“水利部文明工地”的推选工作,根据水利部《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管理办法》(水精[2014]3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内各类大、中型水利工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等)文明工地(以下简称文明工地)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条文明工地是指建设管理制度健全,管理行为规范,施工组织科学,质量管理到位,安全生产规范,场地整洁有序,环境文明和谐的水利工程施工现场。

第四条文明工地建设目标是:推进水利工程建设现场管理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促进文明施工、安全施工,提升参建单位建设管理能力和参建人员职业素养与技能,营造以人为本,内外和谐的施工环境,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

第五条文明工地建设管理工作由省水利厅组织实施,日常管理工作由省水利厅基本建设处负责。

文明工地建设管理分为平时检查和集中评价两个阶段,按照两个阶段的结果进行评定。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5.03.09•【字号】苏水规〔2015〕2号•【施行日期】2015.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水规〔2015〕2号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各市水利(务)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水利(务)局,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江苏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水利厅2015年3月9日江苏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建设行为,强化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规及部省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总责,并对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成立项目法人的,项目法人为建设单位;实行代建制等其他组织形式的,代建单位等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建设单位职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的管理,其他水利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省、市、县(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要求、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对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包括组建核查、人员培训、考核奖惩等。

第五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单位集中组建专职、统一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

第二章建设单位组建第六条建设单位的组建应服从工程建设需要,有利于工程顺利实施。

根据项目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建设单位的组建由相应的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任命法定代表人。

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

第七条省水利厅直接负责实施的项目,建设单位由省水利厅负责组建;厅直单位负责实施的项目,具备条件的由厅直单位直接负责组建,不具备条件的由省水利厅负责组建。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水利厅关于下达2023年第一批省级水利发展资金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水利厅关于下达2023年第一批省级水利发展资金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水利厅关于下达2023年第一批省级水利发展资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水利厅,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4.10•【字号】苏财农〔2023〕19号•【施行日期】2023.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水利厅关于下达2023年第一批省级水利发展资金的通知各有关设区市、县(市)财政局、水利(务)局,省有关单位:根据2023年水利项目实施规划和省财政资金预算安排情况,经研究,现下达2023年第一批省级水利发展资金222777万元,市县转移支付支出列“213农林水支出”科目,省本级支出列“2130399其他水利支出”科目。

具体项目金额、任务清单及项目详见附件1-3。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次下达的预算用于农村水利与水土保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河湖管理与保护、长江河道监测、水文设施维修养护、水资源管理与保护、节约用水管理、河湖采砂及水行政执法管理、水旱灾害防御、南水北调水费奖补等。

各县(市、区)要对照年度任务清单,分解细化为具体的项目,按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要求,统筹安排省级财政水利发展资金和地方相关资金,确保按期完成省下达的年度任务清单。

二、各地要切实推进项目实施,加快财政资金预算执行进度。

按照《江苏省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苏财规〔2016〕28号)规定,市县财政部门原则上应当在接到市县转移支付后30日内将项目资金和任务分解下达或落实到位;按照《江苏省省级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9〕8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苏财预〔2022〕4号)及相关项目管理规定,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各地要按照《江苏省省级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苏财农〔2020〕94号)及相关要求,开展项目跟踪监控,动态了解掌握项目实施进程和资金支出进度,发现项目实际运行目标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及时纠正,推动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5•【字号】苏政办发[2009]143号•【施行日期】2009.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4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江苏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1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2009〕252号),设立省水利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拟订水利行业经济调节措施、指导水利行业多种经营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四)加强河道、湖泊管理和保护工作。

(五)增加水利工程移民工作职责,将省民政厅三峡工程移民管理职责划入省水利厅。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水利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全省水利工作的发展战略和政策,组织起草地方性水法规和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编制流域(区域)水利综合规划和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规划,编制全省防洪、水域岸线利用、河口控制、海岸滩涂的治理和开发专业(项)规划。

组织对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防洪论证评价工作。

(三)负责防治水旱灾害,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省防汛防旱工作,对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防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编制省防汛防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江苏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06.03.15•【字号】苏财农[2006]30号•【施行日期】2006.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财农[2006]30号)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水利(务)局:为了加强省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水利工程的正常维修养护和安全运行,结合我省水利工程管理实际,我们制定了《江苏省省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江苏省省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二OO六年三月十五日附件:江苏省省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省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以下简称维修养护经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水利工程的正常维修养护和安全运行,根据《中央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试点)》(财农[2004]269号)和农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项目的确定要立足于工程现状,原有规模和标准不改变、不扩大,是对已建工程进行日常的维修养护。

第三条省级维修养护经费由省财政专项安排,实行财政报账制管理,各市、县财政也要相应作出安排。

第四条省级维修养护经费分配遵守以下原则:(一)突出重点原则。

主要用于省属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省际边界工程以及流域性水利工程重点项目维修养护的补助(名录附后)。

(二)深化改革原则。

项目单位要按照《关于我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03]3号)精神进行改革,对改革不到位的不予支持。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水利工程水价改革切实加强和规范水费计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水利工程水价改革切实加强和规范水费计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水利工程水价改革切实加强和规范水费计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07.06.22•【字号】苏水财[2007]9号•【施行日期】2007.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江苏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水利工程水价改革切实加强和规范水费计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水财〔2007〕9号)各市水利(务)局:为促进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价格杠杆在水资源优化配置、节约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等方面的作用,大力推进节约型社会和生态省建设,保障水利工程的可持续运行,根据《江苏省“十一五”水价改革意见》,现就切实加强水利工程水价改革和水费计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深化水利工程水价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水,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的经济资源,实施水价改革,对于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加快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我省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和政策文件,积极推进水价改革,取得了积极进展。

全社会水商品意识日趋增强,水价政策体系逐步完善,初步建立了以供水成本为基础的水价形成机制,水费计收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为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我省水利工程水价改革与水费计收管理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水价偏低,水价制度还不够完善;水商品市场尚未形成,水利工程供水尚未适应经营性收费的要求;农业供水收费机制和管理设施还很不完善,收费率不高;农业末级渠系老化淤塞严重,用水计量设施严重缺乏等等,直接影响到水利工程供水制度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水利工程水价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准确把握改革的重点,加快建立以优化水资源配置、提高用水效率、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核心的水价机制,坚持统筹兼顾,全面推进我省水利工程水价改革。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深化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示范县创建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深化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示范县创建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深化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示范县创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9.04.18•【文号】办运管函〔2019〕503号•【施行日期】2019.04.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深化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示范县创建的通知办运管函〔2019〕503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水库大坝安全的重要批示精神,落实《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水利部拟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深化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示范县创建工作,为区域乃至全国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提供新的标杆、样板,促进小型水库管护主体、管护人员和管护经费进一步落实,加强运行管理,确保水库安全。

一、目标和原则2013年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开展以来,各地进行了积极实践,小型水库产权基本明晰,在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管理模式方面形成了一些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

本次示范县创建工作旨在督促各地进一步落实《指导意见》精神,充分发挥改革示范县的典型引领作用,加快解决当前小型水库管护主体责任不落实、人员和经费不足等问题,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

1.明晰权责、确保安全。

坚持权责一致,明晰所有权与管理权的关系,进一步夯实小型水库安全运行县级政府的领导责任、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责任和乡镇、村组的管护主体责任,确保小型水库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

2.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根据小型水库的公益性质和影响公共安全的特点,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增加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小型水库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同时,积极借助社会力量,探索建立市场化社会化运作机制,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良好格局。

3.总结经验、鼓励创新。

尊重基层和群众的首创精神,充分发挥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立足实际,因地制宜,总结提炼成熟经验和典型做法,积极推广专业化管理模式,大胆创新社会化管理模式,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案例。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04.12.16•【字号】苏水基[2004]67号•【施行日期】2004.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水基〔2004〕67号)各有关市水利(务)局:为切实加强江苏省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建设管理,确保工程的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江苏省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的通知》,规范我省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根据《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结合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程序分为:大坝安全鉴定、初步设计、招标投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等。

第三条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制。

第四条参加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的各方应严格执行水库工程建设实施中的各类技术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

第五条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应认真开展"三个安全"(工程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建设,建立有效约束机制,确保工程质量,按时竣工验收。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六条省水利厅是全省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为:制定全省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的总体计划;制定建设实施中有关技术和管理规定;负责落实省级配套资金;批准总体设计和单项工程初步设计;督查工程建设中的质量、安全、资金和招标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有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任务的市水利(水务)局是该市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的责任单位,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对县(市、区)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的领导和协调;负责大坝安全鉴定;落实市级配套资金;批准成立项目法人并抄报省水利厅;组织编制总体初步设计并审核上报单项工程初步设计;负责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批准开工报告;主持工程建设中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水利厅关于调整2022年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目标的报告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水利厅关于调整2022年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目标的报告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水利厅关于调整2022年水利发
展资金绩效目标的报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水利厅,江苏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2.11.04
•【字号】苏财农〔2022〕88号
•【施行日期】2022.11.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
正文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水利厅关于调整2022年水利发展资金
绩效目标的报告
财政部、水利部:
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水利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1〕102号)、《财政部关于下达2022年水利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2〕32号)要求,按照《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9〕54号)、《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7〕30号)等文件规定,我省结合实际调整了2022年度中央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目标。

现随文上报,请予审定。

附件:2022年江苏省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目标调整表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水利厅
2022年11月4日附件
2022年江苏省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目标调整表。

江苏省水利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

江苏省水利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

江苏省水利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水规[2013]4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水利厅江苏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3.08.30【实施日期】2013.09.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水利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苏水规[2013]4号)各有关市、县(市、区)水利(务)局、财政局,南通市民政局,有关县移民管理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文件精神,加强和规范我省后期扶持项目管理行为,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顺利实施,结合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省水利厅、省财政厅重新修订了《江苏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水利厅江苏省财政厅2013年8月30日江苏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省政府关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163号)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近年来后期扶持政策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以下简称“后期扶持项目”),是指纳入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范围的移民按照每人每年600元补助标准,由各地实行项目扶持方式立项建设的项目。

用于后期扶持项目的资金来源为后期扶持资金总量扣除直补到原迁移民个人生产生活补助的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的管理。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12座小型水库为江苏省小型水库规范化管理单位的通知-苏水管[2013]42号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12座小型水库为江苏省小型水库规范化管理单位的通知-苏水管[2013]42号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12座小型水库为江苏省小型水库规范化管理单位的通知
正文:
----------------------------------------------------------------------------------------------------------------------------------------------------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12座小型水库为江苏省小型水库规范化管理单位的通知
(苏水管〔2013〕42号)
各有关市水利(务)局:
按照《江苏省小型水库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规定,扬州市水利局组织对邗江区李岗水库,宿迁市水务局组织对泗洪县赵庄水库、友谊水库、塘怀(二)水库,淮安市水利局组织对盱眙县小刀场水库、张桥水库、雨山水库、黑头港水库,徐州市水利局组织对邳州市艾山水库,连云港市水利局组织对连云区宿城水库、东海县北涧水库和赣榆县红领巾水库等12座小型水库进行了考核验收,并按要求进行了公示。

根据考核验收结果,经我厅审查,现批准扬州市邗江区李岗水库,泗洪县赵庄水库、友谊水库、塘怀(二)水库,邳州市艾山水库,盱眙县小刀场水库、张桥水库、雨山水库、黑头港水库,连云港市连云区宿城水库、东海县北涧水库和赣榆县红领巾水库为江苏省小型水库规范化管理单位。

江苏省水利厅
2013年5月3日
——结束——。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库移民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财规〔2022〕8号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库移民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财规〔2022〕8号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库移民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22〕8号

【期刊名称】《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2()19
【摘要】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水利(务)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江苏省水库移民扶持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制定了《江苏省水库移民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总页数】6页(P34-39)
【作者】无
【作者单位】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水利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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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助企纾困水资源费相关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助企纾困水资源费相关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助企纾困水资源费相关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水利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05.06
•【字号】苏水资〔2022〕3号
•【施行日期】2022.05.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水利其他规定
正文
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助企纡困水
资源费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水利(务)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局):为认真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有效应对疫情新变化新冲击进一步助企纾困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25号),做好助企纾困水资源费减征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落实优惠政策。

省政府办公厅助企纾困文件明确对水资源费省级部分按80%收取,各地征收水资源费的27%为省级部分收入,按减征20%测算,全省水资源费按现行标准的94.6%征收,政策执行期限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减征期内取水量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执行减征政策,抄表周期不一致的,可对抄表数按
时间进行拆分。

二、做好政策宣贯。

请各地做好助企纾困水资源费政策宣贯工作,同时做好对取水户的政策引导和服务,推动政策落实到位,助力经济稳定增长,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三、规范征收使用。

在落实优惠政策的同时,规范水资源费征收,不得擅自降低征收标准或减免、缓征或停征水资源费,并按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范使用,促进水资源管理、节约与保护工作。

江苏省水利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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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
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工程
【发文字号】苏水办[2013]58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水利厅江苏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3.12.27
【实施日期】2013.12.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水利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苏水办〔2013〕58号)
各市水利(务)局、财政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水利(务)局:
根据《水利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13〕169号)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办建管函〔2013〕470号),按照先行试点、典型引路、分类实施、全面推进的总体思路,就开展深化我省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改革试点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我省小型水利工程面广量大,虽然近年来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取得了一定进
展,但各地发展不平衡,仍然存在管护主体缺失、管护责任难以有效落实等问题,影响了工程的安全运行和效益发挥。

开展小型水利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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