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梅、何军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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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梅、何军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名誉权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03
【案件字号】(2020)鄂11民终2703号
【审理程序】二审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李梅;何军
【当事人】李梅何军
【当事人-个人】李梅何军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李梅
【被告】何军
【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原审对于证据的采信是否合法;二、李梅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何军的名誉权;三、原审判决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是否适当。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反证合法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原审对于证据的采信是否合法;二、李梅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何军的名誉权;三、原审判决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是否适当。

一、原审对于证据的采信是否合法。

为查明案件事实,经当事人申请,法院有权调取相关证据。

麻城市纪监委2018-12-8-605号线索调查报告和麻城市检察院于2020年3月30日作出的关于反映何军有关问题的调查报告为有权机关针对李梅举报的正式结论,原审予以采信,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对于何军父母出庭作证的证言,因李梅网帖中陈述的事实涉及到何军父母,由何军父母当庭予以澄清,在无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原审予以采信,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二、李梅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何军的名誉权。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举报人应对自己发布言论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在本案中,在有关机关已对相关事实调查并作出举报失实结论的情况下,李梅仍然将相关举报材料和主观臆断在网络上发布,其行为引起了一定的关注,对于何军的社会评价带来了负面影响,干扰了何军的正常生活,因此,李梅的行为侵犯了何军的名誉权,原审该项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三、原审判决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是否适当。

原审在综合考虑李梅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次数、手段、场合、行为方式及侵害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等的情况下确定李梅赔偿何军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李梅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李梅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欧阳武审判员朱卫审判员郑蕾
【更新时间】2021-11-03 19:35:49
李梅、何军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鄂11民终2703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梅。

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李梅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判;二、驳回何军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其举报的相关线索若可能涉及到刑事犯罪,向有关部门移交。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在证据的提取、审查、采信环节违反规定,程序错误。

1.违法采信麻城市纪监委2018-12-8-605号线索调查报告和麻城市检察院于2020年3月30日作出的关于反映何军有关问题的调查报告。

2.违法采信何军父母的证言。

二、认定事实错误。

三、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法院认定网络举报违法,是法律适用错误。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被上诉人何军未作答辩。

原告诉称何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李梅停止对其名誉的侵害,删除在“麻城吧"、“新浪微博"等所有相关媒体上发表的对其不实言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其名誉;2.判令李梅赔偿其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李梅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何军系麻城市检察院工作人员,与李梅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因感情问题于2009年5月15日在麻城市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

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约定:一、双方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1.女方放弃南湖办事处南湖小区八排13号自建房一栋,男方补偿女方现金12万元;2.其他物品由女方挑选;三、子女安排,1.婚生女何可人归男方抚养,2.何可人也可自选住址,3.
男方负责以何可人名义存款8万元作教育基金,任何一方不可动用。

何军于2009年10
月4日按照协议约定将12万元支付给李梅,李梅出具收条一张。

2014年1月22日,何
可人出具收条证实收到教育经费8万元。

2018年10月,李梅向麻城市纪监委实名举报何军,举报材料内容为:1.和诈骗犯赵润德走的近,赵润德的儿子砍伤他人后,帮助其弄
虚作假,蒙蔽公安机关办理取保,逃避刑罚;2.赵润德因诈骗被公安刑拘后,伙同赵润
德的情妇弄虚作假,蒙蔽公安机关取保出狱,致使赵润德逃脱。

(听说已被重新捉了,
还判了刑)。

3.何军道德败坏,对家庭不忠,我之所以主动要和他离婚,就是因为他嫖娼,更可恶的是,他和赵润德的情妇(何姓女子)勾搭成奸,身染××。

由于何军与赵
润德走得近,致使赵润德诈骗检察院同事十多万元得逞。

4.何军现在妻子何俊娟,与赵
润德的情妇何姓女子多方面情况高度重合,例如,年龄相同,都在博达工作过,都是宋
埠人,何俊娟与何军结婚后经济状况不正常......(长期往返长沙居住,高消费)。

5.何军泯灭人性,不讲亲情,包括对待女儿,我与何军离婚时,他是过错方,而
我几近净身出户,其原因就是我们俩商定把夫妻共有房屋给女儿,但何军利用我不懂法
律之弱点,大玩文字游戏,致使协议真实意图无法落实。

后又提交补充材料,内容为:1.大概2005年期间,赵润德的儿子在公交车上调戏妇女,被麻城一交警儿子阻止,赵润德的儿子恼羞成怒,下车后拿起菜刀将交警儿子砍伤,后被公安机关捉拿,关押在看守所内。

赵润德找到何军帮捞儿子,何军指使假扮××人,蒙混过关。

后赵润德的儿子再次
违法判刑,现在服刑中。

2.大概2007年赵润德在武汉行骗时被受害人扭送到公安机关,关押在武汉看守所,麻城公安机关把赵润德提到麻城看守所关押调查,(何军在与赵润
德交好时也被骗了三万元,麻城公安机关已立案。

)赵润德对何军说:所骗的钱都交予
一何姓情妇保管,(何女,当时年龄28岁,博达工作,宋埠人)如何军帮助其办理取保出狱后,一定偿还何军的被骗财物,何军就私自找来赵润德的妻子、儿子、情妇谈判,
导致其逃脱。

红安公安机关来麻城调取赵润德时,赵润德已逃窜。

(赵润德在红安行
骗,红安公安机关也立案了)。

麻城市纪监委收到李梅提交的举报材料后,将该线索命名为“2018-12-8-605号线索",并转交给麻城市检察院进行调查。

2018年12月28日,麻城市检察院作出了麻城市纪监委2018-12-8-605号线索调查报告,结果大致如下:1.干警何军2003年6月至2006年2月为反贪局侦查三科科长,2005年在反贪局工作,不在举报人所说的“检察院监所科工作";2.赵润德诈骗案办案主体是麻城市公安局刑侦大队,何军始终没有参与检察院办理此案,经对案件督查,程序合法,没有发现违纪或违法行为;3.赵润德之子赵超故意伤害一案,办案主体是麻城市公安局,何军始终没有参与检察院办理此案,经对案件督查,程序合法,没有发现违纪或违法行为;4.何军与赵润德(赵治文)的交往情况,何军本人写出了书面说明,没有发现何军经济上有什么不正常现象,赵润德到处行骗,处于失联状况。

综合上述调查情况可见,李梅举报材料所举报的案件存在,但何军不是办案人,跟何军没有关系,对于反映的何军作风等其他问题很不具体,故无法查证。

调查结论:举报失实。

麻城市纪监委将上述调查结论告知了李梅。

2019年,因李梅未配合将双方共有的房屋按照离婚协议约定过户到何军名下,何军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登记在何军、李梅名下的位于麻城市××小区××号房屋(原南湖小区八排13号,房产证号20××83)为何军一人所有,李梅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一审法院作出了(2019)鄂1181民初1484号民事判决支持了何军的诉请,李梅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了(2019)鄂11民终2322号民事判决,驳回了李梅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决,并已经执行完毕。

2019年12月,李梅根据检察院调查结果,以与“2018-12-8-605号线索"内容大致相同的材料再次向麻城市纪监委举报何军,反映的主要问题:1.伙同诈骗犯赵润德弄虚作假,帮助赵润德涉嫌犯罪的儿子办理取保,逃避刑罚;2.伙同赵润德的情妇弄虚作假,帮助涉嫌诈骗犯罪的赵润德蒙蔽公安机关,取保出狱;3.何军与赵润德情妇何某勾搭成奸,身染
××;4.何军与赵润德走得近,致使检察院同事10余万现金被赵润德诈骗;5.何军不讲
诚信,离婚时承诺给女儿的房子不兑现。

麻城市检察院收到市纪监委第八纪检组转交的举报材料后再次进行了调查核实,于2020年3月30日作出了关于反映何军有关问题的调查报告,李梅反映的1、2、3、4个问题调查结论与麻城市纪监委2018-12-8-605号线索调查报告结论相同,对李梅反映的离婚时何军承诺给女儿的房子不兑现的问题已由麻城市人民法院和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裁判,确认登记在何军、李梅名下的位于麻城市××小区××号房屋归何军一人所有。

故调查结论同样为李梅举报失实。

自2020年6月29日开始,李梅在新浪微博以“梅林风语Lm"网名多次发表标题为“扫黑除恶扬红抑邪为何进不了湖北麻城检察院"、“利用驻所检察官的便利,勾搭在押人犯情人,狼狈为奸……"、“驻所检察官和在押人犯通谋,装疯作假××鉴定,是犯罪。

"……等多篇与其向麻城市纪监委举报何军的材料内容大致相同的不实文章,并推送给“麻城头条"、“麻城杨遥"、“麻城市公安局"、“CCTV今日说法"、“麻城市人民检察院"、“长江日报"等公众号。

同时李梅在麻城自媒体“麻城吧"以“梅林风语"的网名同样发表上述不实文章,并被大约过1万名网友评论和阅读,给何军及其家人造成了不良影响。

何军与李梅多次协商要求其删除不实言论未果。

遂酿成纠纷。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如下:一、李梅在新浪微博和麻城吧上发表不实文章,并推送给“麻城头条"、“麻城杨遥"、“麻城市公安局"、“CCTV今日说法"、“麻城市人民检察院"、“长江日报"等公众号的行为属于网络举报行为还是名誉侵权行为。

2020年1月21日发布并实施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四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以下行为,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检举控告:(一)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二)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三)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纪检
监察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第七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接受检举控告人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的检举控告:(一)向纪检监察机关邮寄信件反映的;(二)到纪检监察机关指定的接待场所当面反映的;(三)拨打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电话反映的;(四)向纪检监察机关的检举控告网站、微信公众平台、手机客户端等网络举报受理平台发送电子材料反映的;(五)通过纪检监察机关设立的其他渠道反映的;对其他机关、部门、单位转送的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检举控告,应当按规定予以接受"。

上述规定均是鼓励公民采取合法的途径举报违法犯罪行为,而李梅发布检举控告何军文章的网络平台并非是规定的官方检举控告网站、微信公众平台、手机客户端等网络举报受理平台,而是不特定的公众媒体,故李梅辩称的“我不但没侵犯原告名誉权,反而是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揭露何军违法犯罪行为、违规违纪、道德败坏的合法权利"的理由不能成立。

公民的名誉,是指社会对公民个人的品德、情操、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形成的社会评价。

名誉权是法律赋予公民享有保持和维护自身名誉不容侵害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使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任何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用侮辱、诽谤等方式发表不实言论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可以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行为。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检举控告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如实提供所掌握的全部情况和证据,对检举控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夸大、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二)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以及公民个人的合法权利;(三)接受党组织、单位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要求;(四)对反馈的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保密;(五)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本案中,麻城市纪检监察机关早就对李梅举报何军涉嫌违法犯罪和生活作风不检点等问题两次进行了调查处理,均作
出了举报失实的结论,审理过程中李梅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何军的确存在违法犯罪和生活作风不检点等不当行为,而李梅继续在新浪微博和麻城吧上发表何军“包庇罪犯"、“嫖娼染病"、“殴打父亲"、“霸占属于女儿房屋"等内容不实文章,并推送给“麻城头条"、“麻城杨遥"、“麻城市公安局"、“CCTV今日说法"、“麻城市人民检察院"、“长江日报"等公众号,被上万人阅读或评论,其主观上存在故意且存在过错,客观上产生了何军名誉受到损害的结果,其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故依法认定李梅的上述行为侵害了何军的名誉权。

二、李梅如何承担名誉侵权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何军要求李梅停止对其名誉的侵害,删除在“麻城吧"、“新浪微博"等所有相关媒体上发表的对其不实言论,并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其名誉,其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

经做工作,李梅仍拒接履行上述义务,依法予以判决。

三、如何认定何军名誉侵权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本案中查明,李梅此前曾两次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过何军,经过调查后结论均为举报失实,但李梅仍在“麻城吧"、“新浪微博"上发布与举报材料内容基本相同文章,并推送给“麻城头条"、“麻城杨遥"、“麻城市公安局"、“CCTV今日说法"、“麻城市人民检察院"、“长江日报"等公众号,向不特定的公众散布、传播,被上万人阅读或评论,导致单位同事、亲戚朋友对何军的社会评价极度降低,给何军的生活和精神造成了较为严重的伤害,何军要求李梅赔偿精神损害
赔偿金2万元的主张,根据李梅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次数、手段、场合、行为方式及侵害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等综合确定为1万元。

遂判决:一、李梅立即停止对何军的名誉侵权行为,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删除在“麻城吧"、“新浪微博"等所有网站上涉及何军的侵权文章和帖子。

二、李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向何军赔礼道歉,并在“麻城吧"、“新浪微博"上发布赔礼道歉内容,消除影响,恢复何军的名誉,赔礼道歉的内容须由一审法院审查确定。

三、李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何军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四、驳回何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原审对于证据的采信是否合法;二、李梅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何军的名誉权;三、原审判决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是否适当。

一、原审对于证据的采信是否合法。

为查明案件事实,经当事人申请,法院有权调取相关证据。

麻城市纪监委2018-12-8-605号线索调查报告和麻城市检察院于2020年3月30日作出的关于反映何军有关问题的调查报告为有权机关针对李梅举报的正式结论,原审予以采信,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对于何军父母出庭作证的证言,因李梅网帖中陈述的事实涉及到何军父母,由何军父母当庭予以澄清,在无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原审予以采信,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二、李梅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何军的名誉权。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举报人应对自己发布言论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在本案中,在有关机关已对相关事实调查并作出举报失实结论的情况下,李梅仍然将相关举报材料和主观臆断在网络上发布,其行为引起了一定的关注,对于何军的社会评价带来了负面影响,干扰了何军的正常生活,因此,李梅的行为侵犯了何军的名誉权,原审该项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三、原审判决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是否适当。

原审在综合考虑李梅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次数、手段、场合、行为方式及侵害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等的情况下确定李梅赔偿何军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李梅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李梅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欧阳武审判员朱卫审判员郑蕾
落款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董欢书记员周娟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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