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篇营业部债券回购业务操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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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营业部债券回购业务操作细则第一条为规范营业部客户债券回购业务操作流程,防范业务操作风险,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债券回购业务按业务品种分为国债回购和企业债回购;根据回购交易规则的不同,可分为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按回购申报方向分为正回购(即融资回购)和逆回购(即融券回购)。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债、企业债(以下简称“债券”)的质押式回购交易,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另行规定。
第四条本细则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债券: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可进行回购交易的券种。
(二)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指将债券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
其中,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投资者为“融资方”;“融资方”的对手方称为“融券方”。
(三)回购交易期间:是指自回购交易成交当日起,至回购到期日止的期间。
(四)正回购:即融资回购,是指融资方以持有的债券作足额质押,获得一定期限的资金使用权的回购交易行为。
(五)逆回购:即融券回购,是指融券方暂时放弃资金的使用权,并于回购到期时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相应利息的回购交易行为。
(七)标准券:是指由不同债券品种按相应折算率折算形成的,用以确定可利用回购交易进行融资的额度。
(八)质押券:是指融资方结算参与人根据融资方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以融资方结算参与人的名义向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作为质押物的债券。
(九)欠库:是指质押券不足的情形。
(十)套做:是指融资方在正回购交易期间内,使用回购融入的资金重复买入债券并再进行正回购交易的操作方式。
第五条债券回购交易的主体包括合格的自然人客户和法人客户。
第六条债券回购交易的账户管理要求
(一)客户必须在其自有证券账户上进行回购交易,且在从事融资回购时,要确保回购期内质押券对应的标准券足额,回购到期日有足额的资金进行交收。
(二)从事回购交易的账户必须是正常账户,已被挂失或冻结的账户不能从事回购交易;已被冻结的债券不得申报为质押债券。
第七条债券回购交易的相关业务规定
(一)从事正回购交易的客户,应当与营业部签订《债券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详见附则1-5-1)和《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详见附则1-5-2)。
(二)国债和企业债回购交易均按证券账户进行申报,申报提交的质押券为国债或企业债。
(三)债券回购交易申报中,正回购交易中融资方按“买入”予以申报,申报方式目前主要为柜台委托(即手工委托)方式;逆回购交易中融券方按“卖出”予以申报,申报方式通过自助委托或柜台委托方式均可。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当日购买的债券,当日可用于质押券申报,并在当日可进行相应的债券回购交易业务;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当日买入的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可在当日申报为质押物,要在次一交易日才能用于进行回购交易。
(五)质押券对应的标准券数量有剩余的,可将其相应的质押券申报转回原证券账户。
其中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当日申报转回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当日申报解除质押的债券要在次一交易日才能卖出。
第八条正回购业务管理要求
(一)营业部不得擅自使用客户的证券账户或者挪用客户债券为自己或他人从事债券回购交易。
(二)客户从事正回购交易必须至少提前一天向营业部提交申请,由交易岗员工审核相关资料后报营运总监审批;如融资金额超过1000万元(含),还须报营业部总经理审批,最后报营运管理总部和风险管理部备案。
(三)营业部不得擅自为客户办理回购套做业务,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为客户办理回购套做业务的,须事先通过“营运管理类-债券正回购业务申请”报营运
管理总部审批。
第九条正回购业务操作流程
(一)客户填写表单
1、法人客户的授权代理人向营业部提出回购申请,在《债券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上加盖法人公章和授权代理人签名;
2、根据业务需要,填写《质押券提交(转回)申请表》(详见附则1-5-3)、《债券回购交易申请表》(详见附则1-5-4),由法人授权代理人签名。
(二)客户提交证件
1、在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副本(有上一年的年检记录)、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加盖法人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授权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具体操作步骤
1、营业部交易岗员工负责审核客户提交证件、签署协议及填写表单的真实性、有效性、一致性和完整性,审核无误后,留存法人客户相关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法人客户签署协议及填写表单的原件;
2、交易岗员工通过OA流程中“营运管理类-债券正回购业务申请”提交回购申请,并将客户提交的相关证件资料、签署的协议及表单扫描作为附件一并提交,由营运总监进行复核,复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客户提交证件和签署协议及表单等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和一致性;如客户拟回购金额超过1000万元(含)的,还要报营业部总经理审批;
3、复核通过后,由交易岗员工在《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乙方盖章处加盖“营业部开(销)户专用章”,并将协议其中一份交给客户;
4、协议签署后,交易岗员工在交易系统内为客户开通证券账户的“质押回购”权限(即新增股东权限里的“质押回购”),然后根据客户填写的《质押券提交(转回)申请表》为客户办理提交质押券的操作,质押申报成功后,交易岗员工再根据客户填写的《债券回购交易申请表》,为客户进行融资回购的手工委托操作,上述两项操作成功后签经办人名章,并交给另一交易岗员工复核,复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债券回购交易申请表》填写要素的完整性、手工委托输机内容与
客户填写表单内容的一致性等;
5、营业部完成上述所有操作后,将OA流程流转至营运管理总部和风险管理部备案。
(四)注意事项
1、客户在首次从事正回购业务时,须与营业部签订《债券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并提交全套证件资料审核;此后每一笔回购交易操作可由授权代理人经办签字即可。
2、交易岗员工在进行提交质押券申报时,须事先检查该券种的折算比率是否正常,即客户证券账户内可用于债券回购的标准券余额是否足额。
3、交易岗员工通过交易系统下达正回购交易指令(交易方向为“买入”)时,必须申报证券账户,并且所申报的正回购融资金额不得超过该证券账户实时最大可融资额度,否则回购申报无效。
4、客户在回购交易期间内如有质押券到期兑付,须及时提供其他债券进行替换,由营业部根据登记结算公司相关规定,通过先转入后转出的方式,用该等额债券将拟兑付的质押券或已经兑付的本息换出。
5、登记结算公司每日日终以证券账户为单位进行标准券核算,如果客户提交的质押券折算成的标准券数量小于融资未到期余额,则为“标准券欠库”,客户T日发生欠库的,营业部应通知其在T+1日收市前予以补足。
第十条正回购到期的业务处理要求
(一)正回购到期前(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营业部应督促客户做好偿还到期购回款的准备,客户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偿还到期购回款:
1、在资金账户中保留足额现金,用于偿还到期购回款;
2、通过继续回购的方式偿还前笔到期回购款;
3、相关质押券转回原证券账户,并可在当日卖出,并以卖出的资金偿还到期购回款,但该方式仅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回购业务操作。
(二)回购到期日,客户正常归还回购资金后,由交易岗员工根据客户《质押券提交(转回)申请表》为客户办理转回质押券操作,并将相应的质押券申报转回客户原证券账户;若客户采取前述第3种方式偿还到期购回款的,营业部应督导客户将转回的债券及时卖出。
第十一条当客户发生欠库在T+1日未补足或回购到期日客户无法还款等违约情形时,营业部应根据登记结算公司的相关规定和客户签署的《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的约定进行相应的处理。
具体流程如下:
(一)T+1日收市后,交易岗员工填写《营业部业务操作申请表》申请冻结客户账户内与欠库或需还款金额等额的资金或证券,报营运总监和营业部总经理审批;
(二)营业部审批通过后,通过OA流程报营运管理总部业务操作岗执行相关操作;
(三)T+2日内,客户补足相关证券或资金后,营业部通过OA流程提交解冻申请,对冻结的客户证券或资金予以解冻;
(四)若T+3日客户仍未补足的,营业部通过OA流程解冻后,以手工方式卖出等额的证券或资金抵补所欠证券或资金(含违约金,每日违约金=质押券欠库量=质押券欠库量等量金额×1‰)。
(五)如客户账户内资券平仓后仍不足以偿还债券回购欠库和透支金额时,则按照公司债权债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移交法律事务与合规管理部处理。
第十二条逆回购业务管理要求
鉴于逆回购的风险性较小,客户可通过交易系统自助委托,交易方向为“卖出”;如因系统原因需以柜台方式进行逆回购交易的,则需由客户本人或授权代理人亲笔填写《债券回购交易申请表》,比照本章第九条第(三)款第4点执行。
第十三条营业部应归档的债券回购业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签署的《债券回购交易风险提示书》、《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债券回购交易申请表》以及OA审批流程等,具体档案管理按照营业部客户档案管理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5-1 债券回购交易风险提示书
1-5-2 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
1-5-3 质押券提交(转回)申请表
1-5-4 债券回购交易申请表。